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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ppp项目的政府文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ppp项目的政府文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ppp项目的政府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第六条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项目准备

第十条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臵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臵、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臵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

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臵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

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名词解释

1.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2.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3.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臵利用效率最优化。

4.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5.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6.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7.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8.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9.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

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0.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1. 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12.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3.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PPP简介及案例

官方解释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一般而言,PPP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 For Money)原则。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一、政府: 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高速公路的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 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 模式定义 PPP 模式,也称 PPP 融资,或者 PPP 。 PPP 模式即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 的字母 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 为 了合作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 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确保合 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 ),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PPP 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 (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 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 减小。 广义PPP 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 PPP 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 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 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 收益。在外包类 PPP 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项目发起人 -]g I 11" 银行及金融机构 项目公司 保险公司 项目使用人 运莒公司

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 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 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 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主要优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 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 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 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 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 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 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 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 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

PPP的三种付费方式介绍

1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 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 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机制,在一 些公共交通项目中也会采用这种机制。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 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 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1)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 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付费。 (2)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 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 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 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实践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较多地采用使用 量付费。 (3)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 的质量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者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 2使用者付费(UserCharges) 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由于在使用者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 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使用者实际需求量(即市场风险)直接挂钩,为确保PPP项目能够顺利 获得融资支持和合理回报,建议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即要求政府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批准新建与本项目有竞争的项目。 3可行性缺口补贴(ViabilityGapFunding,简称VGF) 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 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在我国实 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关于PPP项目政府运营补贴支出计算过程的分析(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PPP 项目政府运营补贴支出计算过程的分析 随着建设领域融资体制、建设模式的改革,PPP 建设模式越来越多的被用于建设行业。 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推进,有效 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财政部印发财金[2015]21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 能力论证指引》,该文件的出台是为了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 项目提供财政管理依据。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实际合作中,运营补贴支出计算结果,成为了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 关注的焦点。运营补贴支出的规模,成为项目是否能够实施的核心。但目前,运营补贴支 出计算公式的复杂性,导致大家在实际运用时对公式的理解各不相同,本文将重点对政府 运营补贴支出的测算公式做出分析。 1 PPP 项目操作模式及相应的付费模式 1.1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应在运营补贴期间,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1.2 准经营性项目———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 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等模式推进。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 创造条件。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应在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1.3 经营性项目———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对于具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 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等模式推进。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2 运营补贴支出的计算分析 在上述前两种模式下社会投资人为获得合理回报,必须获得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支出 数额的计算公式不尽相同,但是计算原理一致。本文仅对计算较为复杂的,在可行性缺口 补助模式下,政府年补贴支出数额计 算公式做出详细分析,对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的运营补贴计算公式不再赘 述。 计算公式描述: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1+年度 析现率)n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当年使用者付费(1)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指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 (2)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 2 券收益 率合理确定; (3)合理利润率: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 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4)n 代表折现年数; (5)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3 公式基本原理分析 此公式计算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数据、比率较多,为了准确、正确理解公式中所

高速公路的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模式定义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 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分类 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主要优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PPP业务模式简介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PPP模式背景、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第二部分 PPP模式定义、优势和适用领域 第三部分 PPP模式操作流程 第四部分 PPP模式融资方式 第五部分 PPP模式的特别事项

第一部分 PPP模式背景、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 一、PPP模式推出的背景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并对公共设施运营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全新特征将深刻改变我国基础设施供给的基本模式。旧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面临改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成为我国基建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政策及相关文件 (一)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 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 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二)国家部委文件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 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 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 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7.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8.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10.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

PPP模式简介

PPP模式简介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体制机制变革。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PPP政策的密集颁布以及各省市PPP 项目的不断推出,一大批PPP项目“落地”实施。初步统计,目前各省已公布的2015年PPP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已近万亿元。 什么是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是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运营的一种制度创新。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在我国,PP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国家财政部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指出,PPP是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指出,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PPP典型特征 伙伴关系。伙伴关系是PPP第一大特征,所有成功实施的PPP项目都是建立在伙伴关系之上的。PPP模式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合约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利益补偿等均以合同明确。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主体,是一种“伙伴关系”。 利益共享。任何PPP项目都是公益性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PPP中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并不是分享利润,而且还需要对民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进行控制,即不允许民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共享利益在这里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之外,也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稳定的投资回报。 风险分担。这是PPP模式区别于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其它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在PPP

PPP项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PPP项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本级人民政府 1.1授权项目实施机构; 1.2审核完善后得、最终得项目实施方案; 只有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项目实施机构才能按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1.3批准PPP项目合同;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4审核中期财政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得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得履约能力。” 1.5审核预算草案; 1.6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她机构临时接管PPP项目。 只有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临时接管PPP项目,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上一级机构,以及PPP工作领导小组都无权决定。

2财政部门 总得职责: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得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2.2开展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2.1审核物有所值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2.2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出具“财政承受能力 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得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与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与拟实施PPP项目得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与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PPP(政府+社会+合作)模式详解

PPP(政府+社会+合作)模式详解 基本概念: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指政府Public与私人Private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服务出发点,达成特许权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伙伴合作关系,PPP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轻。 一、项目识别 (一)项目发起:政府或社会资本 (1)政府发起:财政部门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项目筛选:政府 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2)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三)物有所值评价:政府 (1)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2)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 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项目准备 (一)管理架构组建:政府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负责项目。 (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 编制实施方案,依次对如下内容进行介绍: (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

PPP模式简介

一、PPP模式的概念及内涵 学术界通常认为,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的简称。是指政府部门与民营公司或私人组织之间,通过特许权协议合作形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以优化项目融资,实现“双赢”或“多赢”。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或部门通过公开采购与中标人签订特许合同,设立特定项目公司(即中标人即工程商、服务经营公司即运营商或项目投资第三方即投资商三方共同成立的股份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筹资、建设及经营维护。政府向借贷金融机构承诺将按合同支付费用,使项目公司及时有效获得融资。PPP模式实质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委托等方式选定私营公司,给予其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从而换取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从定义及其发展经历上看,PPP模式的内涵包括: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一般的融资由公司自由掌握,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PPP项目融资是由政府发起和扶持为主,合作公司积极跟进的一种方式。融资内容与政府政策扶持对象及力度,项目预期收益等密切相关。项目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政府的政策承诺是融资贷款的安全保障,项目公司的经营性直接收益和经营利润是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第二,PPP融资模式能有效吸引民营资本,使

之能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提高资金效率,降低成本风险。民营资本参与PPP融资能充分发挥它的特性,比如前期的项目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引入先进技术和有效管理,控制项目进程,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企业运作成本、资产负债率及风险,保障国家、市场、社会和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第三,PPP模式能有效增加民营资本的利润。PPP对私营部门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它能与政府部门紧密合作;能及时获取贷款;投资回报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政策支持的机会。如给予民营公司国有或集体土地优先开发权、融资贷款担保、税费优惠或其他政府性政策优惠措施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性措施可提高民营资本参与合作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能有效减轻政府投资负担和风险,提高项目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二、PPP与GP(政府采购)的关系 深刻剖析PPP与GP(政府采购)的关系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PPP在政府与市场中的关系问题。PPP是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合作融资运作公共产品实现双赢或多赢的模式。GP(政府采购)是政府主体通过透明竞争的方式以合同、购买或租赁等形式获取公共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行为。PPP更注重公私合作的特性;政府采购更注重采购方式的透明、竞争和信用。 PPP作为民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合作所形成的伙伴

轨道交通PPP模式介绍

轨道交通PPP模式简介及案例 ——天津地铁7号线、10号线,滨海新区轨道交通B1线及京秦高 速公路天津段项目 轨道交通具有投资额巨大、价格受到政府监管、投资回收期长及公益性等特点,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或服务,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产业化,因此“民有民营”的模式很难取得成功。而我国在轨道建设初期所采取的“国有国营”的建设和运营模式证明,在城市政府经济基础薄弱的现实条件下,这一模式存在着政府财政负担重、难以保证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的到位、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拓展资金来源,提高效率,可以在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不同环节建立多样化的收益模式,吸引社会投资,采用公私合作机制(PPP模式)。 一、轨道交通引入PPP模式的目的 对于轨道交通而言,引入PPP模式有如下益处: 1、实现资金的最佳价值 2、弥补政府财政资金的不足 3、提升轨道交通服务的水平 4、降低成本 二、轨道交通项目PPP应用现状

PPP模式的由来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当时英国交通量持续猛增,但又限于政府资金预算的制约,交通部门开始通过在私人部门创立交通运营企业来提供服务。当时,英国正处于经济衰退期,私人企业特别是大型国内工程建设单位又面临建设工程的减少,这些客观条件促使新制度的形成。伦敦地铁、北京地铁4号线、深圳地铁4号线等采用了PPP模式。 三、轨道交通项目复合PPP模式 模式介绍: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 1、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

ppp项目介绍

财办金〔2019] 3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主要内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 第三章PPP项目绩效监控 第四章PPP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章PPP工作绩效管理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相关概念 附件二: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导图 附件三:I'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 附件四: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 附件五: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附件六:PPP工作绩效管理绩效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七条绩效目标内容 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和可持续性等内容。 第九条绩效指标体系 绩效监控要求 绩效监控内容 第十六条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监控目标 (二)制定绩效监控方案 (三)开展绩效监控 (四)进行偏差分析

(五)提出纠偏路径。 (六)及时实施纠偏。 (七)形成绩效监控结果。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成纠偏工作。绩效监控结果可作为预付费及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主体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组织实施本部门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运营期每完整财政年度应开展一次,结束时间不应迟于第二年度预算申报时间。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及开展方式。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科学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五)绩效分析及报告编制。 (六)报告报送与归档。 按效付费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支付的费用应与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和比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规范执行。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须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挂钩。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须达到相应绩效评价标准与要求,才能全额获得合同约定的合理收益。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置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项目展期限制或影响调价机制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七条绩效奖励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

ppp推介项目介绍

ppp推介项目介绍 打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官网,会看到在醒目位置刚刚添加了一个“PPP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推介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及运营。 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已成为当今中国发展中的热词。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建设与运营中,这两年,国务院及各大部委频频推介。观察人士认为,PPP在2015年真正迎来了走上快车道的良机。 发布项目总投资达1.97万亿元 发改委本次发布的PPP项目共计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 以北京为例,共发布了17个项目,其中包括交通和生态环境两大类。在交通领域,地铁14号线、16号线和6号线项目总投资都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在公布的所有项目中,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社会资本想参与的话,有着便捷的渠道。 这只是近期迅速推进的PPP“大事件”之一。此前,财政部会同住建部等六部门印发通知,鼓励地方运用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各地区从今年开始组织开展试点和实施工作。 “政府发布这些消息都意在引导PPP的发展,但不是把社会资金吸收进来就完了,要从一开始就实事求是地分析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表示。 政府发展思路日渐明确

细数近期政府对PPP的引导工作,会发现在重磅文件不断出台的同时,发展思路日渐明确。 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PPP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 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去年底,财政部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在中国财政学会PPP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洁看来,此举将确保社会资金方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为社会资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提供了保障机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贾康认为,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有“四两拨千斤”的意识,尽量多地吸引社会资本加入,这项工作才会产生特别好的绩效,甚至拉动改革攻坚克难。 制度保障须及时跟上 “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刘尚希用8个字总结了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在PPP模式中的关系。 “项目都是长期的,要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里面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才会成功。”在刘尚希看来,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不然很难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 关于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有关人士认为,已经体现在多个层面。在此前发布的《通知》中,就简化项目审核流程、保障项目用地以及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均有明确要求。 关于制度规范的保障,在受访专家看来,应当被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及时跟上来。事实上,在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要推进相

2018PPP项目流程(政府文件)

PPP项目实施全流程解读 十八大后的2014年是我国的PPP发展元年,财政部公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各地开始关注这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2015年我国的PPP项目进入井喷期,各地积极论证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的PPP 模式可行性和契合度,随着财政部第二批206个示范项目的公布,PPP模式的应用在这一年被推向一个阶段性高度;进入2016年,可以预见,各地掀起的PPP潮涌依旧难消,加之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即将出炉,今年的PPP发展形势和成效依旧值得期待。尽管发展势头强劲,但毕竟PPP模式在我国处于初级应用阶段,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均处于探索实践中,对这种模式的基本操作和流程有待熟练掌握,对其理解和运用也有待深化强化。 为此,本文对PPP政府采购项目的阶段流程和采购方式选取作了介绍和分析,希望对各地的PPP项目采购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一、PPP项目识别项目发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项目发起 (1)政府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项目、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项目筛选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 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

政府项目ppp简介

PPP(公私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 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三大特征 伙伴关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比如,即使一个政府部门每天都从同一个餐饮企业订购三明治当午餐,也不能构成伙伴关系。PPP中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 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私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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