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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昆理工大校字〔2010〕53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经2010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昆明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6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3号)等规定,为加强学校公务成本控制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现金流量,降低往来款水平和财务风险,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主要是指昆明理工大学在岗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各部门用于人员经费等性质费用的领取和分配的借记卡也视同公务卡。

第三条我校实施的公务卡为人民币种卡,条件成熟后可升级为双币种卡(美元和人民币)。公务卡分两类,第一类为可透支信用额度的公务卡,第二类为低额度公务卡或借记卡(由学校统一办理,需备案,各部门只能用于人员经费等性质费用的领取和分配,不可透支,不得用于个人刷卡消费)。

二、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教职工。

第五条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六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以内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一)校级领导10万元;

(二)“两办”主任、正高级技术人员8万元;

(三)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万元;

(四)课题负责人6万元;

(五)学院、处、室、中心综合办主任及经费报销主要经办

人6万元;

(六)其他人员3万元。

第九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但要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昆明理工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所用经费经费审批权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原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单位授权个人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5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电话费、水费、电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维修费和其他商品服务等支出,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10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

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四)需要领取的款项,由财务处出纳人员按规程实时打入持卡人公务卡(除零余额账户资金以外),持卡人收到手机短信提示(需持卡人提供本人的手机号)或转款成功的有效凭证后,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在当月10日前透支的,须在当月23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在当月11-31日内透支额度消费的,须在次月23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九条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劳务费和奖金等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开支范围的报销支出,除可打入个人工资卡外,其余一律打入各学院、部门指定集中经办本部门报销业务经办人的低额度公务卡或借记卡。

第二十条使用公务卡后,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经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五、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校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和其他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并负责审批。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

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发卡行主要职责

(一)兑现中标方案中承诺的条款,结合学校公务卡的管理使用要求,制定与之对接的公务卡申报、使用、结算流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在符合规定范围内为学校提供优惠服务,及时公布和兑现承诺的公务卡服务优惠措施,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根据校方的用卡环境要求,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及时提供财务报销相关的银行卡消费数据信息,注意保密。

(四)为学校职工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办卡、开卡、挂失、补卡和换卡均免费,免收年费、免担保。在全国各地同行提取溢款现金(在未透支信用额度前的存入款)免手续费。

(六)与学校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七)用公务卡刷购机票,免费提供金卡保额为100万元、普通卡保额为5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险。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公务卡△管理办法通知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2010年5月18日印发校对:杨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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