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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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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

(一)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 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三)教育法规的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强制作用

比如:为了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政策可依、有法律可依,这体现了教育政策、法规的保障作用。

(四)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1、宪法

《宪法》中得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最根本的教育法渊源,是制定一切教育法的依据。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规最主要的渊源。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

补充:

1.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

理的规范性文件。

2.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国务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

(五)教育法规的体系

教育法规的体系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从横向来说,有:

1.义务教育法

A.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强迫教育” “免费教育”。

B.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C.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颁布,并与当年7月1日起实施。确立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义务教育法》修订于2006年6月29日,并于当年9月1日实施,这是义务教育法实施二十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E.教育义务包括: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

育义务。

F.《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2.职业技术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 日起实施。

4.特殊教育法

(六)教育法规的纵向体系

★1、第一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咼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得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最根本的教育法渊源,是制定一切教育法的依据。

★2、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是教育的“母法”或“教育宪法”,是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3、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

目前,我国教育单行法主要有《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他们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的骨干。

★4、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5、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如:《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七)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行为准则。

(八)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得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实际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

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者不准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指“行为

准则”要素中具有许可、免除、保障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有权

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比如: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属于授权性规范。

2、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是哪种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

(九)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义务的关系。

例如: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是:()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十)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智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十^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教师教育权利: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

(十二)教育政策与法规i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是:目的性。

党和国家行为的合宪性决定了它们所颁发的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以及由此而具有的权威性。

教育路线I是教育政策中的核心政策,决定着教育政策总的性质、范围与特征,具有统领教育政策的作

用。

3、教育政策的功能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协调功能的三个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

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控制功能的两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4、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教师教育政教育人事政策|是教育基本政策之一,是调整校长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政府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

国家学制政策主要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制。

第二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法规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二、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必须坚持子法服从母法的原则;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四、教育守法

教育守法亦称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规定, 按照教育法规的规范要求去行为。教育守法首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五、教育实施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的概述

一、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裁决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的补救,其保护对象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包括贫弱残者。

2、法律救济的特点: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渠道

非诉讼渠道

?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两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三、教师申诉参加人

1、申诉人

? 2、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的行政部门。

3、受理机关

例如:依照法律,下列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四、教师申诉的程序:教师申诉制度是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补充:

1、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2、《教师法》同时又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诉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

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例如:学校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是:()

A.当地人民政府

B. 当地人民法院

C.当地人民检察院

D.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例如: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

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是:()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4.民办教师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得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五、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受教育权、民事权两项。

2、学生申诉的参加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学生申诉制度

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3、学生申诉的程序: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不服申诉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4、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法定性②行政性③准司法性④准独立性⑤非诉讼性

5、学生提起教育行政申诉的前提是要提起校内申诉「。

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

1、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

2、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的决定的活动。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4、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I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

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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