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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科研及社会服务考核奖励办法

教师教科研及社会服务考核奖励办法
教师教科研及社会服务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教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是高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工作。为了调动学院广大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推动我院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高学院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重点支持团队研究项目和重大成果项目,强化院(部)统筹、考核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奖励等。

第四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

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评聘以及进行工作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学院在岗职工,其中考核部分适用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人员,认定与奖励部分适用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

第六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采用工作量认定计

分制,实行合格性评价,分单位考核、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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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简称个人考核)二部分。单位考核的合格性标准为单位所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量的总和。个人考核的合格性标准为个人实际受聘岗位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定额。

第七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实行单位、个人分层分级考核制度,即学院考核各单位,各单位考核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学期初申报教科研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经产学研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学期末以审核后的任务分工进行考核。

第八条为适应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职务)晋升与聘用等需要,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阶段性考核每年2次,考核以学期为单位,分春季学期(3月1日-8月31日)、秋季学期(9月1日-2月28日)两个阶段。年度考核以阶段性结果为基础,按年度或学年度需要合并计算。

第九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实行归口管理,教科研、“四技”服务、社会实践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共同会审;教学建设项目由教务处审核,社会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创业项目由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可相互置换(置换标准详见第13条)。单位教科研工作总量与社会服务工作总量分别计算、分类考核,不实行互换制度。

第十一条个人因在研或服务项目需在一年以上完成而未

完成当年额定工作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可暂不做年度考核,允许在本聘期内补充完成,待聘期结束再做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流程。申报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的程序为:

(一)个人考核

1.个人申报登录。个人分类填写教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同时将教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和社会服务工作量有效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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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计分与认定。各院(部)、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认定与考核的计分标准,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进行原件审核、统计计分,经公示后汇总计分结果。学院机关处室由产学研工作处统一进行计分。

3.产学研审核认定。产学研工作处对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汇总成果及计分进行审核认定。

4.校领导审定。产学研工作处将考核认定结果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公示,无异议后计入当年考核结果。

(二)单位考核

单位考核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就业办等处室协作完成。单位考核以各单位个人认定考核的结果为基础,合并、汇总、计算。

第三章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范围第十三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是指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年度内应完成本岗位规定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额定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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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表中关于教师岗位是指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额定工作量,其他类型教师工作量按照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2.专职辅导员采用统一标准。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高校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医疗卫生、经济、会计、图书、档案、工程等岗位。附属医院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额定工作量按两类岗位人员确定。

4.兼课教师:指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两类岗位)上工作的具有高校教师序列职称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5.两类岗位:指受聘在院领导以及教务、产学研、评建办、质量办、学工处等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岗位(含教学单位正科级及以上职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享受专业技术待遇的人员。

6.单位定额中教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分别为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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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专任教师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工作总量的50%,公共课部、思政部等无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岗位的单位(部门)除外。

7.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专任教师(公共课教师除外)其科研、社会服务的置换比例不超过50%,其余人员置换比例100%。

(二)离法定退休年限不满三年的,可按同级减少1/4工作量。

第十四条教科研工作量认定范围包括:

(一)科研主管部门结题鉴定成果:指学院及上级教科研管理部门(含国家、省、市级专业研究机构及各级学会)立项支持的纵向和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教科研管理部门结题(验收)鉴定的成果。

(二)社会学术组织认定成果:指被国内外学术组织认可并公开刊发(或发证)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包括:

1.学术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并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作品)。

2.著作教材,指在国家合法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教材等,以及学院立项发文确定使用的校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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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指本院在职教职工的发明创造,经国家审批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

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成果获奖:指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成果奖和艺术作品奖。包括: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研究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著作(教材)奖、艺术作品奖等。

第十五条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的范围包括:“四技”服务、社会培训、社会实践(含行业企业调研、企业顶岗实践)、技能竞赛获奖、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学科研建设项目、科研机构(团队)建设等七大类。

(一)“四技”服务。本办法所指“四技”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形式。

1.技术开发:指受企事业单位或有项目委托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委托,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教学实训设备的研制。

2.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类型。

3.技术咨询:主要包括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应用,并获得绩效的政策咨询、管理决策咨询、工程咨询、专业咨询、信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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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大中型设备安装调试服务、维修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文献服务、新技术推广培训,面向社会、行业企业所做的关于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学术报告,以及面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服务、教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

(二)社会培训。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定向、专项培训或学院安排的面向社会公众个人开展的单项培训,以有收益的培训为主,兼顾公益性社会培训。

(三)社会实践。是教师按照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到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等)完成一定专业工作任务的过程,分行业企业调研、学习性社会实践。

1.行业企业调研:是指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或受县级及以上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邀约,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关于专业人才需求数量、规格和毕业生信息、区域产业技术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调研活动,所撰写的调研报告被学院、县级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的部门、行业组织采纳。

2.企业顶岗实践:是指教师受学院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企事业单位定岗定责完成一定专业工作学习任务,包括企业顶岗实践、挂职服务、驻点带教等教师本人从事的服务企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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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顶岗实践具体组织和认定办法按我校《关于深入推进教师密切联系服务企业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襄职院研〔2013〕4号)执行。

(四)技能竞赛获奖。是指教师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并且获奖的创作与设计成果(成绩)。包括各种技能竞赛成绩和艺术类获奖作品(成绩)。

1.技能竞赛成绩: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或一级学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奖项的优异成绩。

2.艺术类获奖作品(成绩):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艺术作品展(赛)中的获奖作品,以及艺术类比赛(表演)中获得奖项的优异成绩。

(五)学生创新创业指导。通过学院及社会各级创新创业平台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含各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大学生创客活动指导、学生创业孵化与指导等。

(六)教学科研建设项目。指通过调研申报,成功获得学院及以上管理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建设、科研平台建设、服务机构建设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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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研机构(团队)建设。经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工作室接受学院目标考核,规范开展团队研究活动,形成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团队化运行模式,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第四章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第十六条科研主管部门结题鉴定的教科研项目成果及各级主管部门通过验收的教学科研建设项目工作量计分办法。

结题鉴定项目成果工作量以项目结题报告、鉴定成果为依据,一次性记入当年的工作量分值(见表2)。

说明:(1)教学科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教科研项目对应级别计分。

(2)与校外合作的纵(横)向科研项目中:我院为课题主持人的,其工作量按同级别的100%计算;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40-60%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应用技术类项目取上限);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20%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以下名次不计工作量。

第十七条各类社会学术组织认定的科研成果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计分办法。学术论文类工作量根据刊物级别计分,如被转载或索引,另外再加分(见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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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各类期刊如有交叉,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计分。

(2)报纸必须是理论版,且≥1500字,自然科学类论文≥2000字、社会科学类论文≥2500字、编译类文章≥3500字为一个标准篇,凡字数少于标准篇的按相应分值的80%计算。

(3)连载论文按一篇计算; 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隔年度的补足差值。

(4)艺术创作(设计)作品一个版面(A4)及以上,视同发表一篇同级别的学术论文,按期刊级别计分。

(5)在国家级艺术馆举办一次个人艺术展计300分;参加全国艺术作品展或在省、市级美术馆举办一次个人艺术展计200分。

(6)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收录,按最高分数计,不重复计分。

(7)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工作量计算按排名次序计分,比例为:“二人8:2;三人7:2:1”,超过三人从第四人起不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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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术著作、教材类计分办法。按著作类别、教材级别计分(见表5、表6)。

说明:

(1)国家规划教材是指以国家名义或中央各部委名义下达的规划教材,省规划教材是指以国家一级学会或省厅名义下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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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教材,校本教材是由学院教材委员会审定立项并编写出版的教材。

(2)著作类原则上为学院资助或规定范围内公开出版的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等。

(3)多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工作量分配按科研成果分配比例进行(按多人合作研究项目分割系数)。

(4)教材标有主编、副主编、参编的,其计分方式如下:先按系数计算主编和副主编应得分值,即主编0.3、副主编0.1,其余再按每人实际编写字数(万字)计算工作量。计算方法为:作者应得分值=个人编写字数/总字数×0.6×标准分值。没有标明每人具体承担章节等任务量的,在保证主编(0.3)和副主编(0.1)分配的基础上,再按作者人数平均分配(0.6)。

(三)授权专利类工作量计分办法(见表7)

各类专利区分职务和非职务,非职务专利计分不超过50%。

第十八条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一)教科研成果获奖(见表8)

表8:教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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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获奖成果必须以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以本院职工为成果主持人(负责人),一般只奖励排名第一到第五的成果获得者(工作量分配比例按多人合作研究项目分割系数)。

(二)论文获奖(见表9)

表9:论文获奖计分标准

说明:论文获奖只计第一作者分,如同一篇论文获得其他奖项,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计奖。

(三)著作(含教材)获奖(见表10)

表10:著作获奖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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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多人合作的著作一般只奖励排名前五名作者(工作量分配比例按多人合作研究项目分割系数),如同一著作获得其他奖项,以最高标准为准,不重复计奖。

(四)艺术类作品获奖(见表11)

表11:艺术类作品获奖计分标准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工作量计分办法。项目立项的工作量,以立项文件或合同为依据。

(一)教科研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校级四个级别分别计分(见表12)。

表12:项目立项的工作量计分标准(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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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校企合作项目以及其它教改项目(非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等被国家、省、市(厅)、学院立项的,按同级教科研项目计立项工作量分。

(2)与校外合作的纵向科研项目立项计分参见第十六条说明(2)计算工作量。

(二)教学科研建设项目:按国家部委、省厅级、校级三个级别分别计立项分(见表13)

表13:教学科研建设项目立项的工作量计分标准(分/项)

说明:教学科研建设项目以教育、科技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为准,原则上只记团队前五名主要成员。

第二十条完成科技与学术交流活动计分标准(见表14)。

表14:学术报告工作量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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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四技”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有经济收益的“四技”服务项目。其工作量根据实际进入学院财务的资金情况,按以下标准分别计分。资金分年度进入学院财务,则按当年实际进入经费(收入)额计算(见表15)。

表15: “四技”服务项目工作量计分标准

说明:

(1)技术开发与服务取得理论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按成果类型计教科研工作量;

(2)为鼓励技术服务工作的广泛开展,在完成各项规定工作量的前提下,属个人行为完成的技术服务收益,到学院财务帐后计社会服务工作量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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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取的教科研项目经费。教科研争取项目经费工作量计分以进入学院财务的经费额为准,经费分年度进入学院财务,则按当年实际进入经费额计算(见表16)。

表16:争取项目经费工作量计分标准

(三)被采纳的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被学院、县级及以上政府(含同级党委)、市级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采纳,其工作量按以下标准计分(见表17)。

表17: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工作量计分标准

说明:

(1)被采纳的社会研究(咨询)报告(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的认定,除提供必需的研究(咨询)报告、采纳证明(文件)外,必要时需要经过学院组织的相关方面专家评审;

(2)学院重大、综合性的报告是指学院全局性的重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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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规划、综合性申报(评估)材料、综合性创建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社会培训工作量计分标准。

社会培训按实际到帐金额计分,即:社会培训工作量分值=到账金额*15分/万元,由承担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只组织不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的分配额度不超过30%,其它按承担培训教学工作量分配)。

第二十三条社会实践工作量的考核计分按我校《关于深入推进教师密切联系服务企业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襄职院研〔2013〕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技能竞赛获奖工作量计分标准(见表18)。

表18:技能竞赛获奖工作量计分标准(分/项)

说明:

(1)国家级技能比赛是指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和艺术类竞赛(展演);

(2)省级技能比赛是指省教育厅等省厅(部、委)组织(含教育部高职高专教指委)的职业技能大赛和艺术类比赛(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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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国家、省一级协会外,其他各类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不计分。团队指导其个人所得分值按照多人合作成果系数分配。

第二十五条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量计分标准。

指导学生创业活动按学生创业人数计分,一个学生创业计20分,所获分值由指导团队负责人主持分配。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或创新创业竞赛),取得相关科技创新成果,按同类级别的教科研成果计分,获得相关奖励的按技能竞赛的标准计分,所获分值由指导团队负责人主持分配。

注:同一项创新创业活动,不重复计分。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相关奖励的,取奖励或成果的最高分为计分依据。

第二十六条团队项目工作量的分配办法,严格按下表执行(见表19),不得自主分配。

表19: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名分割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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