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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一○年二月二日

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承包方承包土地养鱼后,整治所承包土地的田坎、河沟并修建简易生产用房的行为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发包方以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主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案件索引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2)营民初字第718号基本案情原告朱先杰、朱兴民、朱红民诉称:被告承租三原告的土地后,将耕地变成了鱼塘,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耕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被告邓家民辩称:被告在与原告等多户协商租赁土地时,就明确租赁用途为养鱼。被告租赁土地后只是对原水田的田坎进行了加固加高,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非原告诉称的挖塘养鱼。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口头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稻田用于养鱼,租金为每年1800斤稻谷。被告承租后,即对稻田的田坎进行了加宽、加高,将田边的小河沟由约1米宽改为约2米宽,并在田边上修建了简易的生产用房。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协议。2012年1月,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未果,于同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耕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裁判结果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营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朱先杰、朱兴民、朱红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三原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规定,原、被告口头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还按该协议实际履行了三年,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明确了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精编版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一、政策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考虑合同约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 (一)申请和报批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三)确定出让年限 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

用途改变对国有划拨土地收回的影响

用途改变对国有划拨土地收回的影响 只有特定的土地使用者,才能对划拨土地行使出租的权利,排除了非营利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享有此项权利的可能性。另外,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够出租。 尽管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出让、租赁等有偿供地的比重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沉淀下来的大量划拨土地的流转问题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难点。目前,由于房屋租赁带来的划拨土地出租的情况大量涌现,如何规范管理成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那么,划拨土地作为比较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出租行为存在哪些法律约束,不同情况应如何处理?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 有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有关规定主要见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55号令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只有特定的土地使用者,才能对划拨土地行使出租的权利,排除了非营利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享有此项权利的可能性。另外,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够出租。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可以出租,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划拨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日趋频繁。土地受让人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引起的土地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经常发生,并且得不到有效遏制,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着手研究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现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积极探讨如何解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科学、规范的处理办法。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改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中加以明确。城市国有土地用途一般划分为: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8个,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等;三级分类32个。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采用的是土地的二级分类,凡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实际用途与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用途。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 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 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制定办法措施,确保农地“租赁”、“流转”和设施农业建设中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执法

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 据和方式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委政研室陈清波致函《地产周刊》,反映他们在研究中发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前几年协议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而现已改为商服用地的,是否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再经招拍挂出让?针对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编辑部约请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钟京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答。钟认为,工业用地要改变为商业用地情况,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的,需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 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3年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规定,对8月31日后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交件人收件人 申请人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 话 委托代理人电 话 序号申请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 人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及 理 由 (本栏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证据材料份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文号)(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厅)已受理,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土地调规紧急通知 (1)

便函 关于上报畜牧业建设用地相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各基层所: 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近期,我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全县土地进行调规。此次调规对今后畜牧业建设用地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今后全县畜牧业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本次调规后,土地性质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不再变动。本次没有纳入畜牧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将成为发展畜牧业难以逾越的瓶颈,因此,请各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与本乡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沟通,确保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统计,充分抓住此次突破畜牧业建设用地的难得机遇。本次调规将对现有土地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各所务必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原有占地面积在5亩地(含5亩)以上的畜禽养殖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填报(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原有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不管原来土地是什么性质,此次调规我局将积极上报土地部门将土地性质力争全部调规成畜牧业建设用地,因此各所一定要对原有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务必做到不落一个够面积的畜禽养殖小区,否则调规后将无法再办理成畜牧业用地。二

是务必做好本地区今后的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不在本次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今后将不可能发展畜牧业。因此,请各所站在负责任的角度在与领导沟通后对本乡镇今后50年内的畜牧业建设用地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今后大型畜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本次调规的土地包括现在所有土地性质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 请各所严格按照此文件要求,及时将本乡镇现有畜牧业占地和畜牧业规划占地统计填表后将电子版于2015年3月25日前上报局畜牧股邮箱。 联系电话:7835272 联系人:赵中华 邮箱:jpxmg3603@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307138.html, 附表1:畜牧业建设现有占地情况统计表 附表2:畜牧业规划占地情况统计表

6、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篇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有关单位领导: 我叫覃海洋,系隘洞电厂退休职工,20XX年2月与本厂工友陆泰锡多次商洽,其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我。由于财力不济,直至20XX年本人才在该地块盖起4层半小楼,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敬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覃海洋 20XX年4月8日 2 地上物权属证明 县国土局: 覃海洋同志在“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地块上的农作物为板老村料二队农户所有。特此证明。隘洞镇板老村拉料二队 队长: 20XX年4月18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料二村民小组管委: 本人叫陆泰锡,系隘洞电厂职工。由于单位住房窄小本户居住人口众多,对工作和生活极为不利,20XX年11月经申请,多得贵小组给予照顾解决72m宅基地,但终因财力有限,尚未盖得住房,现因母亲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多方考虑,再无他路可行,只好忍痛将宅基地转让他人,敬请理解和海涵。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陆泰锡 20XX年1月18日 2 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陆泰锡户 乙方:覃海洋户 由于甲方老母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多次反复磋商,特作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 2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 转让给乙方。 2、自转让之日起至该地正式建设之日止,该转让地块所应承担的法律及法规责任仍由甲方负责。 3、转让地块自转让之日起,在甲方认为需要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登记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变更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所谓“住宅商用”,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服务用房使用的行为?“住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的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年代,经济尚不发达,就居住状况而言,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住宅紧张问题,住宅一般不会另做他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住宅商用”逐渐成为我国城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完全支持“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既能增加业主收入,又能缓解就业难,何乐而不为呢?有人并不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只要不影响别人,别人又何必干涉呢?有人则持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就是居住的,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对这一问题如何认识,看来还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 一、“住宅商用”从法律上看是改变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不考虑遗留问题,单纯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房屋的用途并不是在其建成以后才确定的,而是在其建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的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 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之前必须拿到地块,而地块的用途在供地时就确定了,而且要求开发商须按照其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18条规定:“土地

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划设计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开发商建设开发之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订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制定符合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这些规划设计对房屋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界定,他们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批准便不得擅自变更?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第28条就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3]的规定,所谓“住宅”,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所谓“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征地拆迁要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 中新社北京5月15日电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国土资源部要求,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通知提出,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事项编码:010014200000294040X04330201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受理机构 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 五、决定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办理电话 办公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中山西路298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窗口提交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 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

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申报材料: 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报告(原件3份); 特殊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国土、消防、环

保等); 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大项目应有已审批的可研报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3份); 规划设计条件及带有用地红线、坐标及面积实测数据并加盖测绘单位章的成果图(3份蓝图及电子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特殊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规划局受理; 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土地审批是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和城市用地的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审核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审批是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和城市用地的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审核、批准的权利。法律赋予政府部门享有土地审批权,是由于土地具有公益性和基础性,只有加强综合协调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多方效益。 法律咨询:请问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的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一)当事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二)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及市县国土环 境资源局对地价评估的备案意见; (五)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七)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九)供地方案;(十)建设用地申请表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十一)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十二)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报告书;(十三)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请示文件;(十、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程序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七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备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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