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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

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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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

井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有效地预防井喷、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油气田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第三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是一项要求严密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管理(勘探)局、油(气)田公司的勘探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技术监督、安全、环保、装备、物资、培训等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项工作要有组织地协调进行。

第四条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的井控要求,均执行《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第五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的内容包括:设计的井控要求,井控装备,作业过程的井控工作,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井控培训及井控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的试油(气)、射孔、小修、大修、增产增注措施等井下作业施工。

第二章设计的井控要求

第七条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相应的井控要求或明确的井控设计。

第八条地质设计(送修书或地质方案)中应提供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水泥返高及固井质量等资料,提供本井产层的性质(油、气、水)、本井或邻井目前地层压力或原始地层压力、油气比、注水注汽区域的注水注汽压力、与邻井地层连通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示。

第九条工程设计中应提供目前井下地层情况、套管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查阅钻井井史,参考钻井时钻井液密度,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和压井要求等,提供施工压力参数、施工所需的井口、井控装备组合的压力等级。提示本井和邻井在生产及历次施工作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

压井液密度的确定应以钻井资料显示最高地层压力系数或实测地层压力为基准,再加一个附加值。附加值可选用下列两种方法之一确定:

(一)油水井为0.05-0.1g/cm3;气井为0.07-0.15 g/cm3

(二)油水井为1.5-3.5MPa;气井为3.0-5.0 MPa

具体选择附加值时应考虑:地层孔隙压力大小、油气水层的埋藏深度、钻井时的钻井液密度、井控装置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做出施工设计,必要时应查阅钻井及修井井史等资料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要按工程设计提出的压井液、泥浆加重材料及处理剂的储备要求进行选配和储备,并在施工设计中细化各项井控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对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含硫油气田探井井口周围3km、生产井井口周围2km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

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高压电线和水资源情况以及风向变化等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在工程设计中标注说明和提出相应的防范要求。施工单位应进一步复核,并制定具体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新井(老井补层)、高温高压井、气井、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井、大修井、压裂酸化措施井的施工作业必须安装防喷器、放喷管线及压井管线,其它情况是否安装防喷器、放喷管线及压井管线,应在各油田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三条设计完毕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准施工。

第三章井控装备

第十四条井控装备包括防喷器、射孔防喷器(闸门)及防喷管、简易防喷装置、采油(气)树、内防喷工具、防喷器控制台、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及相匹配的闸门等。

第十五条含硫地区井控装置选用材质应符合行业标准SY/T 6610-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防喷器的选择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用,原则上应不小于施工层位目前最高地层压力和所使用套管抗内压强度以及套管四通额定工作压力三者中最小者。

(二)防喷器组合的选定应根据各油田的具体情况,参考推荐的附图进行选择。

(三)特殊情况下不装防喷器的井,必须在作业现场配备简易防喷装置和内防喷工具及配件,做到能随时抢装到位,及时控制井口。

第十七条压井管汇、节流管汇及阀门等的压力级别和组合形式要与防喷器压力级别和组合形式相匹配,其整体配置按各油田的具体情况并参考推荐的附图进行选择。

第十八条井控装备在井控车间的试压与检验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井控装备、井控工具要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井控车间(站)负责井控装备和工具的站内检查(验)、修理、试压,并负责现场技术服务。所有井控装备都要建档并出具检验合格证。

(二)在井控车间(站)内,应对防喷器、防喷器控制台、射孔闸门等按标准进行试压检验。

(三)井控车间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现场井控装备的安装、试压和检验按各油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放喷管线安装在当地季节风的下风方向,接出井口30m以远,高压气井放喷管线接出井口50m以远,通径不小于50mm,放喷闸门距井口3m以远,压力表接在内控管线与放喷闸门之间,放喷管线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弯时,转弯处要用锻造钢制弯头,每隔10m-15m(填充式基墩或标准地锚)固定。出口及转弯处前后均固定。压井管线安装在当地季节风的上风方向。

第二十一条井控装备在使用中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防喷器、防喷器控制台等在使用过程中,井下作业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与保养并做好记录,保证井控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油管传输射孔、排液、求产等工况,必须安装采油树,严禁将防喷器当作采油树使用。

(三)在不连续作业时,必须关闭井控装置。

(四)严禁在未打开闸板防喷器的情况下进行起下管柱作业。

(五)液压防喷器的控制手柄都应标识,不准随意扳动。

第二十二条采油树的保养与使用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施工时拆卸的采油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完好备用。当油管挂坐入大四通后应将顶丝全部顶紧。双闸门采油树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外闸门,有两个总闸门时先用上闸门,下闸门保持全开状态。对高压油气井和出砂井不得用闸门控制放喷,应采用针型阀或油嘴放喷。

第二十三条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必须是经集团公司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四章作业过程的井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作业过程的井控工作主要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井控装备和工具,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快速安全控制井口,防止发生井喷、井喷失控、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井下作业队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在地质、工程和施工设计中提出的有关井控方面的要求和技术措施要向全队职工进行交底,明确作业班组各岗位分工,并按设计要求准备相应的井控装备及工具。

(二)对施工现场已安装的井控装备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试压合格,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三)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喷管线、节流及压井管汇必须符合使用规定,并安装固定试压合格。

(四)施工现场应备足满足设计要求的压井液或泥浆加重材料及处理剂。

(五)钻台上(或井口边)应备有能连接井内管柱的旋塞或简易防喷装

置作为备用内、外防喷工具。

(六)建立开工前井控验收制度,对于高危地区(居民区、市区、工厂、学校、人口稠密区、加油站、江河湖泊等)、气井、高温高压井、含有毒有害气体井、射孔(补孔)井及压裂酸化井等开工前必须经双方有关部门验收,达到井控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现场井控工作要以班组为主,按不同工况进行防喷演习。

第二十七条及时发现溢流是井控技术的关键环节,在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井口,以便及时发现溢流。

第二十八条发现溢流后要及时发出信号(信号统一为:报警信号为一长鸣笛,关井信号为两短鸣笛,解除信号为三短鸣笛),关井时,要按正确的关井方法及时关井或装好井口,其关井最高压力不得超过井控装备额定工作压力、套管实际允许的抗内压强度两者中的最小值。

第二十九条压井施工时,必须严格按施工设计要求和压井作业标准进行压井施工,压井后如需观察,观察后要用原性能压井液循环一周以上,然后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三十条拆井口前要测油管、套管压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压井,确定无异常方可拆井口,并及时安装防喷器。

第三十一条射孔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各油田应根据本油田的实际情况,确定射孔方式,即常规电缆射孔、油管传输射孔、过油管射孔。

(一)常规电缆射孔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射孔前应根据设计中提供的压井液及压井方法进行压井,压井后方可进行电缆射孔。

2.射孔前要按标准安装防喷器或射孔闸门、放喷管线及压井管线。

3.射孔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观察井口显示情况,若液面不在井口,应及时向井筒内灌入同样性能的压井液,保持井筒内静液柱压力不变。

4.射孔过程中发生溢流时,应停止射孔,及时起出枪身,来不及起出射孔枪时,应剪断电缆,迅速关闭射孔闸门或防喷器。

5.射孔结束后,要有专人负责观察井口显示情况,确定无异常时,才能卸掉射孔闸门进行下一步施工作业。

(二)油管传输射孔、过油管射孔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采油(气)树井口压力级别要与地层压力相匹配。

2.采油(气)树井口上井安装前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3.采油(气)树井口现场安装后要整体试压,合格后方可进行射孔作业。

4.射孔后起管柱前应根据测压数据或井口压力情况确定压井液密度和压井方法进行压井,确保起管柱过程中井筒内压力平衡。

第三十二条诱喷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在抽汲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抽汲工具,装好防喷管、防喷盒。

(二)发现抽喷预兆后应及时将抽子提出,快速关闭闸门。

(三)预计为气层的井不应进行抽吸作业。

(四)用连续油管进行气举排液、替喷等项目作业时,必须装好连续油管防喷器组。

第三十三条起下管柱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在起下封隔器等大直径工具时,应控制起下钻速度,防止产生抽汲或压力激动。

(二)在起管柱过程中,应及时向井内补灌压井液,保持液柱压力平衡。

(三)起下管柱作业出现溢流时,应立即抢关井。经压井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起下管柱过程中,要有防止井内管柱顶出的措施,以免增加井喷处理难度。

第三十四条冲砂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冲砂作业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压井液进行施工。

(二)冲开被埋的地层时应保持循环正常,当发现出口排量大于进口排量时,及时压井后再进行下步施工。

(三)施工中井口应座好自封封井器和防喷器。

第三十五条钻磨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钻磨水泥塞、桥塞、封隔器等施工作业所用压井液性能要与封闭地层前所用压井液性能相一致。

(二)钻磨完成后要充分循环洗井至1.5~2个循环周,停泵观察至少30分钟,井口无溢流时方可进行下步工序的作业。

(三)施工中井口应座好自封封井器和防喷器。

第三十六条出现不连续作业、设备熄火或井口无人等情况时必须关闭井控装置或装好井口。

第三十七条测试、替喷及压裂酸化后施工作业等的井控要求各油田应根据本油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第五章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井场设备的布局要考虑防火的安全要求,标定井场内的施工区域并严禁烟火。在森林、苇田、草地、采油(气)场站等地进行井下作业时,应设置隔离带或隔离墙。值班房、发电房、锅炉房等应在井场盛行季节风的上风处,距井口不小于30m,且相互间距不小于20m,井场内应设置明显的风向标和防火防爆安全标志。若需动火,应执行SY/T 5858《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九条井场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SY5727《井下作业井场用电安全要求》、SY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规程》和SY/T6023《石油井下作业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等标准要求。井场必须按消防规定备齐消防器材并定岗、定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十条在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井进行井下作业施工时,应严格执行SY/T 6137-2005《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作法》、SY/T 6610-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和SY/T 6277-2005《含硫化氢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标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井喷应急预案,对含硫等有毒有害油气井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参考SY/T 6610-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井程序和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一旦发生井喷失控,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

场抢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现场抢险指挥。同时配合地方政府,紧急疏散井场附近的群众,防止人员伤亡。

第六章井控培训

第四十四条各油气田应在经集团公司认证的井控培训单位进行相关人员的取证和换证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五条各油气田必须对从事井下作业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及井控管理、现场施工、现场监督等人员进行井控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要求培训岗位如下:

(一)油气田的井下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设计人员、作业监督人员。

(二)井下作业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主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机关从事一线生产指挥人员、井控车间技术干部。

(三)井下作业队的主要生产骨干(副班长以上)。

第四十六条井控培训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工人的培训,重点是预防井喷,及时发现溢流,正确快速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时关井(或抢装井控工具),掌握井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方法。

(二)对井下作业队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是正确判断溢流,正确关井,按要求迅速建立井内平衡,能正确判断井控装备故障,及时处理井喷事故。

(三)对井控车间技术人员、现场服务人员的培训,重点是掌握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会安装、调试,能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

(四)对井下作业公司经理、主管领导(安全总监)、总工程师、二、三线从事现场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是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井控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落实,井喷事故的紧急处理与组织协调等。

(五)对预防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培训,按SY/T 6137-2005《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作法》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井控操作持证者,每两年由井控培训中心复培一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不发放)井控操作证。

第七章井控管理

第四十八条应建立井控分级责任制度,内容包括:

(一)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应分别成立井控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主管生产和技术工作的局(公司)领导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双方领导小组共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井控规定,制定和修订井控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井控工作。

(二)各采油厂(作业区)、井下作业公司(工程技术处)、井下作业分公司、作业施工队、井控车间(站)应相应成立井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井控工作。

(三)井下作业公司(工程技术处)配备有专(兼)职井控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各级负责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恪尽职守,做到职、权、责明确到位。

(五)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油(气)田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联合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各油(气)田每半年联合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各井下作业公司(工程技术处)对本单位下属作业队,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井下作业队每天要进行井控工作检查。

第四十九条应持证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井控操作合格证后方可

上岗。

第五十条井控装置的安装、检修、现场服务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控车间(站) 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负责井控装置的建档、配套、维修、试压、回收、检验、巡检服务。

2.建立保养维修责任制、巡检回访制、定期回收检验制等各项管理制度。

3.在监督、巡检中应及时发现和处理井控装备存在的问题,确保井控装备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每月的井控装备使用动态、巡检报告等应及时逐级上报井下作业公司主管部门。

(二)作业队应定岗、定人、定时对井控装置、工具进行检查、保养,并认真填写运转、保养和检查记录。

第五十一条井下作业队必须根据作业内容定期进行不同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并做好防喷演习讲评和记录工作。演习记录包括:班组、日期和时间、工况、演习速度、参加人员、存在问题、讲评等。

第五十二条作业队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干部应监督检查各岗位井控措施执行、落实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五十三条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喷事故分级

1. 一级井喷事故(Ⅰ级)

海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生井喷并伴有

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二级井喷事故(Ⅱ级)

海上油(气)井发生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井内大量喷出流体造成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3. 三级井喷事故(Ⅲ级)

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难以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事故。

4. 四级井喷事故(Ⅳ级)

发生一般性井喷,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能在24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的井喷事故。

??(二)井喷事故报告要求

1. 事故单位发生井喷事故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汇报,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接到事故报警后,初步评估确定事故级别为Ⅰ级、Ⅱ级井喷事故时,在启动本企业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在2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气)田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发生险情的单位可越级直接向上级单位报告。

油(气)田公司应根据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接收企业Ⅰ级、Ⅱ级井控事故信息,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查后,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做出报告。

2. 发生Ⅲ级井控事故时,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在接到报警后,在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的同时,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气)田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发生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事故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理。

(三)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后应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四)发生井喷后,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并有专人值班。

??(五)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汇报上一月度井喷事故(包括Ⅳ级井喷事故)处理情况及事故报告。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井喷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六)井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以附录2内容向集团公司汇报,首先以表一(快报)内容进行汇报,以便集团公司领导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现场情况,然后再以表二(续报)内容进行汇报,使集团公司领导及时掌握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第五十四条井控例会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队每周召开一次由队长主持的以井控为主的安全会议;每天班前、班后会上,值班干部或班长必须布置井控工作任务,检查讲评本班组井控工作。

(二)井下作业分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检查、总结、布置井控工作。

(三)井下作业公司(工程技术处)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例会,总结、协调、布置井控工作。

(四)各油气田每半年联合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例会,总结、布置、协调井控工作。

(五)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油(气)田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联合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例会,总结、布置、协调井控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油气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油、气、水井井下作业的特点,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在浅海、滩海地区进行井下作业的有关单位还应结合自身特点补充有关技术要求,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

图1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环形防喷器

单闸板防喷器

套管头

四 通

环形防喷器

双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套管头

套管头

单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单闸板防喷器

环形防喷器

单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双闸板防喷器

套管头

套管头

环形防喷器

套管头

套管头

单闸板防喷器

双闸板防喷器

四 通

环形防喷器

单闸板防喷器

套管头

单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图10

图13 图14 止回阀

远程压井管线远程泵连接处

止回阀

远程压井管线远程泵连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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