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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

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在甲方做定点维修

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服务车辆:各类小型汽车、面包车、吉普车、中型客车。具体协议

服务车辆见附件一备案车辆。

二、车辆服务项目: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

维修、汽车小修和专项修理。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优先对乙方进厂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

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所有的车辆,甲方须为其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向乙方指出

所发现的故障隐患和建议维修的项目;乙方应自行将车辆开到甲方公司进行安全

检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在哪里维修。

3、对竣工车辆,甲方保证维修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保修期内如

确认为甲方维修过的项目出现返工,甲方承诺免费修复。对竣工车辆,如乙方发现不合格、维修项目与送修单上记载项目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维修至

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记载项。

4、甲方的维修工时必须严格遵照维修系统标准价进行核价;

5、维修项目、配件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乙方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乙方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增加变更。乙方送修人应当及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确认工作。

6、甲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

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乙方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甲方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维修车辆出厂时交乙方处理,未经乙方同意不

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

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乙方的利益。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有车辆定点到甲方处维修保养。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保养。

3、乙方不得将贵重物品放在送修车辆内。

五、双方权利: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另

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在执行本协议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

商不能解决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

六、结算:

1、甲方承诺维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应明码标价,不得高于

同期市场价。甲方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乙方提出合理

报价及维修方案,由乙方送修人确定。

2、甲方于每月 18 日前向乙方出具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应真实、分列清楚并具体标明本月维修车辆车牌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单价、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

3、乙方核对无误并签署的维修结算单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乙方于每月 23 日前将本月维修费内部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期间出现车辆损毁、车辆遗失或车辆上的物品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可续签。、

九、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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