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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费新标准5.1

超期费新标准5.1

OOCL (CHINA) COMPANY LIMITED

21st Floor, OOCL PLAZA, No.841 Yan An Road (M), Shanghai, China, Tel: (86) 21-23018888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市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21楼电话:(86) 21-23018888

An OOIL Group Company March 31st, 2015

D&D Free Time and Charge Adjustment Notice

免费滞箱时间及费率调整通知

Dear Valued Customers 尊敬的客户:

Please be advised that effective from May 1st, 2015, OOCL would like to adjust D&D Free Time and Charge for inbound traffic to China Mainland (Except Hainan, Yunnan, Guizhou, Guangxi, Guangdong Provinces) to a reasonable level to maintain our quality service to all customers.

东方海外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适当调整中国口岸(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省、广东省除外)的进口免费滞箱时间及费率,以便继续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

New Tariff will be 新费率如下:

IB DETENTION进口免费滞箱时间及费率:

For any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kindly contact our local office.

We keep providing quality service to all of you. Thank you for understanding and continuous support!

请您与我司当地办事处联系以获取更详细信息。

我们将持续为您提供优质服务,感谢您一直以来的理解与支持!

目的港的免箱使、免堆存问题教学文案

目的港的免箱使、免 堆存问题

目的港的免箱使、免堆存问题 当柜量大或者目的地离卸货港距离远的时候,客户通常会要求在定舱时申请足够长的免柜免堆期。只知道免柜比较容易,免堆相对困难,究竟有何区别,今天偶见一好文章,和大家共享一下。 DEMURRAGE:指集装箱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控制下的集装箱超期(逾期)使用费,通常指收货人清关提货前在目的地码头或堆场发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DETENTION:指集装箱在收货人掌管之下的集装箱超期(逾期)使用费,即收货人清关后将集装箱提出堆场或码头而没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空箱而产生的. Free Demurrage & free detention 都是指滞柜费,这两者的区别在于:Free Demurrage:从货柜卸到码头开始计算,直到货柜被提出码头止;Free Detention:货柜从提出码头开始计算,到空柜返回码头止; 另外还有一个Free storage(免堆存期):这是码头堆存费,从货柜卸到码头开始结算,到货柜提走止。 其中Free demurrage & detention因为是滞柜费,是由船公司收取的,正常是7天左右,有些港口因为中转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申请到10-14天,更长的可以申请到21天; 而Free Storage则是码头收取的堆存费,一般是在5-7天,通常比较难申请。 FREE TIME,FREE DEMURRAGE和FREE DETENTION的区别 研究网络进行分析总结之后选取比较准确的参考如下: 1. 货物抵港后集装箱在码头内的免租期:Free Demurrage;

2. 货物抵港后集装箱拖离码头外的免租期:Free Detention; 3. 集装箱推存在码头的免堆期:Free Storage。 其中1,2两项是由船公司决定,因此可向船公司申请。一般情况下,所申请和批复的Free time = Free Demurrage + Free Detention。正常情况下,在目的港的Free time为7天,申请14天一般船公司都会批,21天难度有点大,除非是稳定客户或船公司在港的柜子多得用不了。很多人并不了解Demurrage和Detention的区别。而Storage则是码头向船公司收取的集装箱堆存费,Free storage的时间取决于码头,而不是船公司。Demurrage and Detention The demurrage period is calculated form the date of discharge of full container up until the date the full container is cleared out of port, after deducting the standard free time. The detention period is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the full container is cleared out of port up until the date the container is returned empty by the consignee to the carriers stack in port. D&D (Demurrage & Detention) 滞箱费, 其相关名词是 Free Time (免费期). Demurrage 免费期始于货到目的地的日期; Detention 免费期始于收货人提重箱的日期. 超过相应免费期, .收货人如仍未提货, 应按船公司规定交Demurrage; .收货人如仍未还空箱, 应按船公司规定交Detention. Demurrage free 7 days是否够,主要看进口通关手续的快慢, Detention free 7 days是否够,主要看重箱回空的快慢, 两者不是二选一,应同时争取!

2020年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 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2020年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 费不负赔偿责任 XX年7月17日,涉案47只40英尺集装箱被装上地中海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航运)所属班轮地中海克里蒂娜4r航次从美国长滩驶往中国上海。地中海航运签出的mscula490980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和签发日期均为XX年6月30日。货物于XX年7月30日抵达目的港。到港前后,地中海航运通过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向提单上的通知人即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纺物资)多次发出通知,要求核对单证并尽快提货。中纺物资是涉案货物的实际进口方、提单记载的通知人。中纺物资在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取得正本提单后查明了涉案承运人倒签提单的事实。XX年10月19日,中纺物资委托律师与地中海航运交涉。此后,地中海航运委托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和夏礼文律

师事务所律师发函回复,要求提供有力证据,并承诺进行调查。根据中纺物资XX年12月7日的函记载,11月25日、12月2日双方律师在上海和北京有过两次接触,中纺物资三次向地中海航运提出索赔要求和解决方案,其中包含了涉案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的问题。XX年12月下旬,双方函件往来频繁,对最终的提货事宜进行协商。XX年12月30日,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通知中纺物资,关于涉案货物,“按贵司代理律师和夏礼文律师事务所协商后达成的共识,请速持已背书的正本提单前往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有关进口业务和换取提货单”。XX年1月中旬,中纺物资提货,1月15日至1月21日,陆续归还涉案47只集装箱。 地中海航运在船舶代理人的业务场所张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干货箱(普通集装箱)40英尺1-10天免费;11-20天10美元/天;21-40天20美元/天;超过41天40美元/天。超高箱40英尺1-7天免费;8-15天14美元/天;16-40天25美元/天;超过41天50美元/天。 XX年9月7日,地中海航运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中“滞箱费“相关问题探讨

第26卷总第194期 戥函孝肇捌 s H A N D o N o J u s T c E 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中“滞箱费’’相关问题探讨 在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实务中,通常由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提供约定的集装箱用以承载货物。在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往往造成运输过程结 束,集装箱免费使用期限业已届满,收货人不能将货 提走而腾空集装箱或返还集装箱义务人不能归还集 装箱的情况,这就是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超期使用就会导致滞箱费的产生。关于这一问题,有必要从司法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使得在滞箱费产生时该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清楚明白,并且尽可能避免滞箱费的产生。 一、滞箱费的概念界定 关于滞箱费,海运界、货运代理界和司法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其作出权威界定。现有探讨中,就滞箱费的概念问题有 以下几种观点: ~种观点认为,为了保障集装箱的流通顺畅,避免集装箱被占压,集装箱的拥有者为集装箱使用者规定了时限,在这个时限内,货物占用集装箱可免费,超过这段时间,货物占用集装箱则需要支付定额费用,这就是所谓的滞箱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滞箱费就是指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用,一般按日计算其 额度。 上述概念各有不完善之处:第一种定义认为收取滞箱费是集装箱拥有者的单方规定,并且认为收 ●郭俊莉 取滞箱费的权利主体就是集装箱拥有者,稍有偏颇;第二种定义认为滞箱费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相同的,但没有进一步做出解释或给出定义。 综合海运及司法实务,并结合各观点,本人认为:所谓“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为了保障集装箱的流通顺畅,避免集装箱被占压,承运该批货物并提供集装箱的人与集装箱使用人及负担返 还集装箱义务的人做出约定,从某一时间开始,在一 定时限内,货物占用集装箱或使用集装箱的人、提货人控制集装箱可免费,超过免费使用期,货物占用集装箱则需要支付的定额费用。此费用往往比集装箱租金更高。 与其他探讨中定义相比,该定义具有以下特点:明确了滞箱费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在概念探讨中,有观点使用“滞箱费”,有观点使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其实是同一现象的两种提法。将二者明确为同一体,即可使运用该概念的人很明白地与实践相统一。 明确了滞箱费制定的目的与宗旨。滞箱费之所 以会在海运界自发地形成为一种制度,就是因为在 近半个世纪的集装箱海运实践中,逐渐总结出滞箱费是保障集装箱流转更加顺畅、集装箱使用效率更高的一种制度。 明确了收取滞箱费以及支付滞箱费的主体。在 本文题目中的“海上货物运输”是相对于陆上货物运输而言,包括《海商法》第四章的“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在内的,以船 舶为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类型。本文中除了第三个P-l 是i 将规定于《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予以区分外.其他探讨均为概括性探讨。 一,龇庭 ”》口。。.蚺一。一

报销流程及情况说明

费用报销流程及事项说明 一、报销流程 ①发起人(经办人)填制单据→②部门负责人审核→③会计复核→④总务处主任签字→⑤部门分管副校长审签→⑥校长审批→⑦出纳付款。 备注: 1、如有借款,报销时须注明冲销相应的借款。 2、相关原始单据必须保存完整,票面整洁。 3、如无特殊情况,费用报销, 不允许跨月。 4、因个人责任造成的各种罚款,不予报销。 5、一次性报销费用在100元以内,可持发票到财务直接办理付款,支出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6、费用报销单必须注明报销内容。原始单据必须与所办事项一致,如不一致,附相关情况说明(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7、如无特殊情况,报销时间:每周二、四日全天提交审核单据,周三、周五付款。 二、票据要求规范如下:

(1)、将需要粘贴和不需要粘贴的票据分别分类,同类票据应集中在一起。 (2)不同种类的费用尽量分开报销,不要用一张报销凭单报销。 (3)粘贴要求: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统一按上下、左右起止的顺序均匀粘贴,确保粘贴后依然平整。 注意事项如下: ①不要将票据颠倒放置、粘贴。 ②不要用订书机订票据, 不使用回型针、订书钉、燕尾小夹子等 ③粘贴票据尽量用适量的胶水, 粘贴时不要将票面额数字粘住。 ④对于粘贴不规范的票据,请自行重新粘贴。 (5)大写金额必须顶头写,不得留有空格,小写金额前须加钱币符号“¥”,大写汉字要正确,大小写金额均不得有涂改痕迹。 (6)报销凭单后附的各种发票上的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及商品名称等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当由出

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7)购货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收款内容或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8)对于报销票据要素不全的发票或不合规的各种票据,包括收据,假发票或其它经领导批准准予报销的凭单,报销人必须将其与正规发票分开粘贴及填写。 附件二:报销单模版

中海集装箱免箱期,超期箱及灭失赔偿收费标准

中海集装箱免箱期,超期箱及灭失赔偿收费标准 中海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和超期使用费标准 1. 国内港口出口外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单位:美元/天) 干货箱:1~7天免费 8~20天5.00/20’ 10.00/40’ 21~40天10.00/20’ 20.00/40’ 超过40天20.00/20’ 40.00/40’ 超高箱(40HC):1~5天免费 6~15天14.00/40’ 16~40天25.00/40’ 超过40天50.00/40’ 开顶箱、框架箱:1~5天免费 6~15天8.00/20’ 16.00/40’ 16~40天15.00/20’ 30.00/40’ 超过40天30.00/20’ 60.00/40’ 冷藏、罐箱等特殊用途箱:1~4天免费 5~10天20.00/20’ 40.00/40’ 超过11天35.00/20’ 70.00/40’ 备注:1) 计算之日从提箱之日起至预配船舶开航日止。 2) 若提箱后退关,如超期仍需按标准收取超期使用费(截止日为空箱还进指 定堆场日),如冷箱退关需另收取PTI费。 2. 国内港口进、出口内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天) 干货箱: 1~7天免费 8~20天40.00/20’ 80.00/40’ 21~40天80.00/20’ 160.00/40’ 超过41天120.00/20’ 240.00/40’ 超高箱(40HC): 1~5天免费 6~15天50.00/20’ 100.00/40’ 16~40天100.00/20’ 200.00/40’ 超过41天150.00/20’300.00/40’

开顶、框架箱: 1~5天免费 6~15天60.00/20’ 120.00/40’ 16~40天120.00/20’ 240.00/40’ 超过41天180.00/20’ 360.00/40’ 冷藏、罐箱等特殊用途箱:1~3天免费 4~10天150.00/20’ 300.00/40’ 11~20天300.00/20’ 600.00/40’ 超过21天450.00/20’ 900.00’40’ 注:1.上述费用指从卸船之日(提箱之日)起到还箱至指定堆场止。 3. 国内港口进口外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单位:美元/天) 干货箱:1~10天免费 11~20天5.00/20’ 10.00/40’ 21~40天10.00/20’ 20.00/40’ 超过41天20.00/20’ 40.00/40’ 超高箱(40HC): 1~7天免费 8~15天14.00/40’ 16~40天25.00/40’ 超过41天50.00/40’ 开顶、框架箱:1~7天免费 8~15天8.00/20’ 16.00/40’ 16~40天15.00/20’ 30.00/40’ 超过41天30.00/20’ 60.00/40’ 冷藏、罐箱等特殊用途箱:1~4天免费 5~10天20.00/20’ 40.00/40’ 11~20天35.00/20’ 70.00/40’ 超过21天70.00/20’ 140.00/40’ 注:1.上述费用从卸船之日起到还箱至指定堆场止。 中海箱全损和灭失赔偿标准(货币单位:美元)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物扣押期间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物扣押期间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03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侵权纠纷案。 3、当事人: 原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住所地:瑞士联邦日内瓦1208车敏路12-14号(12-14 Chemin Rieu-1208 Geneva, Switz erland)。 被告: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彭年广场37楼01-07室。 被告:图木舒克市托木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农技推广中心门面房5号。 被告:深圳市港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东湾大厦602室。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3日,伟航公司向原告发送1份编号为181SY11CO1A00247的订舱申请,向原告预定1个集装箱的舱位,该订舱申请记载的订舱人为伟航公司,承运人为原告,

装货港为中国盐田,目的港为波兰格丁尼亚,预计开船时间为12月31日。原告接受订舱后,向伟航公司出具了订舱确认单。 2011年12月27日,伟航公司根据原告的订舱确认单从盐田码头公司提取了原告所属编号为MSCU9374409的40英尺集装箱,装载货物后于12月28日将集装箱返还盐田码头公司待运。12月30日,港源公司持编号为167064147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上述集装箱货物。该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为托木尔公司,商品名称为人造花,数量及单位分别为332,731支、单价0.6美元,总价199,638.60美元。2012年2月24日,大鹏海关向托木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单,称托木尔公司委托港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人造花332,731支,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人造花69,264支,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1,713元。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托木尔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万元。托木尔公司在领取海关处罚决定书后下落不明。 2012年3月1日,原告要求伟航公司尽快解决涉案集装箱滞留起运港的问题,原告随附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码头堆存费计算表记载:1个40英尺集装箱免租期为3天,超期使用费前5天每天人民币170元,之后每天人民币235元;码头免堆期为7天,堆存费前5天每天人民币300元,之后每天人民币450元。12月11日,伟航公司向原告支付38,252.1 4美元。原告随后向伟航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确认伟航公司支付了被海关扣留的MSCU9 37440940号集装箱从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12月10日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1,925元和码头堆存费人民币156,300元。 2014年7月9日,盐田码头公司向原告发送1份编号为14045483的催款单,告知其涉案集装箱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0日产生码头堆存费共计10,687.20美元,

原告上海志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doc

原告上海志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394号 原告上海志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胶州路728号胶州公寓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金融中心39层。 法定代表人FRAID T·SALEM,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舟、沈颀,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志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8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8 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4年9月13日和11月2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庄建伟,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永舟、沈颀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提单号NO.ANT107368与NO.ANT107348两单货物的提货方,因两单货物未能及时提取,2001年10月16日,被告开具一张发票收取原告上述两单货物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26,824元,并从原告作为抵押的一份空白支票内进帐人民币126,824元。原告及原告的上级海外公司对此有异议,遂与被告及被告的上级海外公司交涉。通过交涉,被告决定将上述两单货物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减免84%.于是被告将原应收人民币126,824元的发票收回,于2002年5月8日又开出一张发票,称只须收取两单货物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0,285.2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多收的人民币106,538.80元,无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6,538.80元。 被告确认已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26,824元。但辩称,原告陈述不符事实,我方并未答应原告减免集装箱超期使

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

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 要:集装箱运输方式以其极大的效益性越来越多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同时,大量的集装箱滞箱费纠纷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滞箱费是承运人为了提高集装箱的流转效率而向货主收取的因延滞还箱产生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目前,滞箱费的收取作为一种航运惯例,国内外法律对此问题鲜有明确规定。理论实务界对滞箱费的法律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比如滞箱费的法律性质;收取滞箱费的法律依据;再或者是滞箱费的责任限制等等。本文着重对有关滞箱费的赔偿金额以及其引起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滞箱费 集装箱 航运 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其历史并不久远,真正意义上的集装箱运输概念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才出现。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运输的革命性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极大的降低了货物运输的成本,并且以速度和规模改变了物流的流转方式。其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提升了世界经济的运行效率,仅仅半个世纪集装箱运输就占有了国际贸易90%以上的件杂货运量,取代了班轮运输原有的件杂货运输方式。 伴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大量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其中对于滞箱费的收取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我国对此明显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我国虽然在1992年出台过《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来对滞箱费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规定。但是首先该《办法》只是由交通部和国家物价局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在效力上有所欠缺;其次,该《办法》已于2003年正式失效,因此现在各权威部门对集装箱滞箱费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收取滞箱费的标准等问题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一旦发生争议,对滞箱费纠纷相关当事方是相当不利的。时至今日,我国集装箱运输船队规模已位于世界前列,多个集装箱港吞吐量排进世界前十。但是立法上对该问题也没有专门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难题。

目的港的免箱使、免堆存问题

目的港的免箱使、免堆存问题 当柜量大或者目的地离卸货港距离远的时候,客户通常会要求在定舱时申请足够长的免柜免堆期。只知道免柜比较容易,免堆相对困难,究竟有何区别,今天偶见一好文章,和大家共享一下。 DEMURRAGE:指集装箱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控制下的集装箱超期(逾期)使用费,通常指收货人清关提货前在目的地码头或堆场发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DETENTION:指集装箱在收货人掌管之下的集装箱超期(逾期)使用费,即收货人清关后将集装箱提出堆场或码头而没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空箱而产生的. Free Demurrage & free detention 都是指滞柜费,这两者的区别在于:Free Demurrage:从货柜卸到码头开始计算,直到货柜被提出码头止; Free Detention:货柜从提出码头开始计算,到空柜返回码头止; 另外还有一个Free storage(免堆存期):这是码头堆存费,从货柜卸到码头开始结算,到货柜提走止。 其中Free demurrage & detention因为是滞柜费,是由船公司收取的,正常是7天左右,有些港口因为中转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申请到10-14天,更长的可以申请到21天; 而Free Storage则是码头收取的堆存费,一般是在5-7天,通常比较难申请。FREE TIME,FREE DEMURRAGE和FREE DETENTION的区别 研究网络进行分析总结之后选取比较准确的参考如下: 1. 货物抵港后集装箱在码头内的免租期:Free Demurrage; 2. 货物抵港后集装箱拖离码头外的免租期:Free Detention; 3. 集装箱推存在码头的免堆期:Free Storage。 其中1,2两项是由船公司决定,因此可向船公司申请。一般情况下,所申请和批复的Free time = Free Demurrage + Free Detention。正常情况下,在目的港的Free time为7天,申请14天一般船公司都会批,21天难度有点大,除非是稳定客户或船公司在港的柜子多得用不了。很多人并不了解Demurrage 和Detention的区别。而Storage则是码头向船公司收取的集装箱堆存费,Free storage的时间取决于码头,而不是船公司。 Demurrage and Detention The demurrage period is calculated form the date of discharge of full container up until the date the full container is cleared out of port, after deducting the standard free time. The detention period is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the full container is cleared out of port up until the date the container is returned empty by the consignee to the carriers stack in port. D&D (Demurrage & Detention) 滞箱费, 其相关名词是 Free Time (免费期). Demurrage 免费期始于货到目的地的日期; Detention 免费期始于收货人提重箱的日期. 超过相应免费期, .收货人如仍未提货, 应按船公司规定交Demurrage; .收货人如仍未还空箱, 应按船公司规定交Detention. Demurrage free 7 days是否够,主要看进口通关手续的快慢, Detention free 7 days是否够,主要看重箱回空的快慢,

费用报销说明

费用报销 一、财务单据使用说明 1.《原始凭证粘帖单》 (1)用途:用于粘帖发票及相关附件。 (2)特别说明: ①如果票据数量较多,可将票据粘贴在多张粘贴单上。尤其对于差旅费报销,若出差地点较多,将每个地点的票据分别粘贴于不同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上。 ②票据、附件有序整齐粘贴铺满《原始凭证粘贴单》,不得超出单据粘贴范围。 2.《费用报销单》 (1)用途:用于一千元以下非差旅费、出租车费的现金报销。(每周五付款) 用于超出一千元以上(含1000元)非差旅费、出租车费的报销。(每周三付款) (2)特殊说明:报销业务招待费前,应先填写《业务招待审批单》,并且业务招待审批OA需在费用发生前完成审批。 3. 《业务付款单》 (1)用途:用于对公款项支付,即需使用转账支票/电汇/贷记凭证等方式支付款项时使用。(亦可理解为支付货款时使用的单据)。

4. 《出差报销单》 (1)用途:用于报销差旅费。 (2)特殊说明:填写该单据前,应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并附上《出差审批》、《出差考勤》OA为附件。 5.《出租车费用报销单》 (1)用途:用于员工出租车费用的报销。 (2)特殊说明:当月产生出租车费用后,应在次月8号前填写《出租车费用报销单》,填写准确完整后,提交至财务部进行汇总。次月8日后将不予报销。 6.《借款单》 (1)用途:用于员工因公预计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2)特殊说明: ①借款用途为差旅费、招待费等,必须提供出差审批、招待费审批单,否则不予借款; ②编制外员工及非本公司员工不得办理借款; ③借款人、使用人和还款人必须为同一人; ④按制度规定时限(业务完成五个工作日内)内办理还款或报销手续。“业务完成”的标志为,差旅费为返程机票日期,小额零星采购、业务招待费等为发票记载的日期。 ⑤财务部将于每月底清理个人借款并在OA中上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抄送给经办人,督促经办人及时还款。对于未按制度规定期限归还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 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国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经贸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例探讨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例探讨(大纲) 一、 1.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务中各集装箱承运人通常定有集装箱到达目的港的免费使用期限以及超期使用收费标准。 1.2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定义: 为了保障集装箱流转顺畅,避免集装箱因占压影响使用,船舶所有人通常给集装箱使用者规定一个时限,在这个时限内,货物装在箱里可以免费。超过这段时间,如果货物仍未从箱中移出,造成集装箱继续占用,那么使用者就要按时间向船舶所有人支付定额费用,这就是所谓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1.2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分类: 根据集装箱超期使用发生的时间段的不同,可以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分为以下几种: (1)滞期费是指进口集装箱自卸船次日零点起,至货主将空箱还至承运人指定堆场止的时段,在货主享受了承运人允许货主的免费用箱天之后,按承运人规定的滞期费率应收 取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2)延迟费是指出口集装箱自货主提空箱次日零点起,至货主将重箱交付承运人止的时段,在货主享受了承运人允许货主的免费用箱天后,拖延交付重箱时间而产生的超期使用费。另外,即使货主提空箱后,已经在规定的免费用箱时间内还箱,但是由于货主原因取消与承运人订舱,或者由发货人提出推迟发货的,仍按出口延迟费率标准向货主收取延迟费。(定义不确定是人家论文上也得,而且案例中对此定义有异议) 1.3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主要原因: (1)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为垃圾或废旧物品。此种情况,装货港通常为发达国家,卸货港为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货人为了降低在本国销毁垃圾的成本,将垃圾装载于集装箱内运往他国,并向承运人在装货港的代理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因集装箱货物为发货人装箱、铅封,承运人及承运人的代理人对货物不知情,同时提单上发货人提供的收货人或者通知方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因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根本无人前来提货,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也无法联系到提单上的通知方或收货人。还有一些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为仍有一定价值的废旧物品,但由于目的港收货人没有办理好进口许可证,造成无法提取货物。 (2)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货损,收货人拒绝提货。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风险和意外,造成箱内货物受损。承运人本着诚信的原则,将货损事故报告托运人和收货人后,收货人拒绝提货。 (3)由于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导致收货人拒绝提货。 (4)对于季节性货物,由于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导致收货人销售季节已过,收货人拒绝提货。 二、

(情况说明)报销费用情况说明

报销费用情况说明 任何一种类型的请购及支出,包含物品设备清购、差旅费、车费、交际费等,必须于事件发生前依照书面申请取得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核准,方可执行。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报销费用情况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报销餐费情况说明 为完成__________工作,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职工)于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_天)天内花销午晚餐费合计_____元。 特此说明。 价格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维修费报销情况说明 院领导: 有一部分期末考试试卷需要速印,在使用速印机的过程中,速印机制版出现故障,不能制全版,急需维修,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行,维修费为一百元,需要报销。特此说明情况。 妥否,请批示。 教务处 20XX年7月2号 报销情况说明 20XX年7月24日,接领导要求,本人到中建四局三公司贵阳总部对账(地址: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绿地联盛国际11栋15楼),由于没有坐到出租车,所以坐了私家车,没有打车发票。打车费:共计80元,特向公司申请报销,请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证明人: 关于费用报销的情况说明 20XX年5月8日申请采购的---和---的单价按照市场报价,填写的单价为净价(不含税金),因近年来物价同比上涨及支付商家发票的税金,需另加收了相应费用和税金,税后共计金额分别为00元和00元。现申请报销,请批示! 说明人: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费用报销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 我叫×××,是×××学校的一位老师,今年38岁。 我于20XX年11月份在×××学校打排球时不慎扭伤左足,当时脚有点痛,后自行购买云南白药喷雾剂外用,疼痛较前稍好转,后未予以重视未曾就诊治疗。20XX年2月13日曾就诊常宁市中医院门诊部,查左足正侧位未见明显异常,未予以其他特殊处理,后自行触摸发现左足跟一肿块,大小约2cm,行走疼痛加剧,后到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左足跟腱改变,左踝关节积液,需住院进行手术。 为了医疗费的报销问题,我和我的家人先后多次来到医保中心和保险公司,但两处都不予授理,我病情越来越重,左脚行走也颇感吃力,医生也告诫我应尽早治疗,否则,有后顾之忧,万般无奈之下,我住进了医院,动了手术,个人自己结清了所有费用。 我是一名在编教师,每年都按国家要求交纳医疗保险,为此,我恳请领导根据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落实我的医疗费的报销,本人及全家不胜感激。 此致

【最新推荐】浅析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word版本 (2页)

【最新推荐】浅析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浅析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一、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最高法释[1997]3 号《批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为1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基本上已得到 司法界的认可。但具体的侵权之日应指那一天? 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明确的 规定,因此有必要予讨论。 ( 一) 从货到目的港次日起60 日起开始计算 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湖南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 判决,法院认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目的港无人提货之日。然而这个判决在实践中却不符合实际情 况和逻辑。因为此判决中提及的60 日只是法律赋予承运人可处置货物的时间点,并不等同于承运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实践中承运人规定的免租期 大多少于60 日,在租期届满后承运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此时超期使用 费已经产生,诉讼时效理应开始计算,如果仍坚持诉讼时效从货到目的港次日 起60 日开始计算,那么对用箱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 二) 从收货人/托运人表示弃货或拒绝支付滞期费时开始计算 如果收货人/托运人明确表示弃货或拒绝支付,则承运人就明确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超期费产生的 原因往往是由于无人提货或货物被扣押,此时当事人无法控制集装箱,如果想 要将其返还则需要支付的费用已超出货物本身的价值,因此大多数当事人不会 积极的作出承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按照此观点计算时效,那诉讼时效将 始终无法起算,而承运人始终保有胜诉权。另一方面,这样也导致承运怠于采 取有效措施来处理货物,对双方当事人都造成巨大的损失,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 从集装箱被返还承运人时开始计算 A 公司诉 B 公司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的判决持此观点。认为直到集装箱 超期使用费数额确定之时,承运人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但此观点忽视了 承运人拥有在用箱人超期未归还时对货物处分的权利。实践中,如果按此观点 确立诉讼时效,将会出现承运人为获高额的超期使用费而对货物进行消极处分,从而使用箱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无人提货的前提下,

费用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费用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 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三、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条:借支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 销还款手续。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辅助材料费、办公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 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3—5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借款销账规定:(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 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五、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员工在财务部有借款余额或上次借款尚未归还或核销的,除 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允许再次借款;费用报销时,应先归还借款,当年12月31前的借款尚未核销的,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从工资或奖金中扣回。 第二条:借支流程 一、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二、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条:报销的要求 一、发票的基本要求 ②票必须合法、真实、有效,且发票背面或单据背面必须有经办人签名。 ②发票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字迹清楚。发现发票有误,应当退回重开或更正,更 正处应加盖开票单位公章。 ③票用胶水分类、整齐地粘贴在报销粘贴单上,防止原始凭证在传递过程中丢失。 ④票抬头与公司名称应一致,并具有规定印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⑤财务部门有权拒收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扣留虚假票据,并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 二、报销凭证的填写要求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守约方减损义务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中的运用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守约方减损义务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中的运用 〖案情〗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 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5日,原告签发提单承运一批酒、食品和刀叉从意大利热那亚到中国上海,涉案货物装载在一个20尺集装箱内,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被告。2008年1月2日,货物运抵中国上海。被告持提单和保函向原告办理了提货手续,但至今没有提取涉案货物。原告公司网站公布的20尺集装箱上海口岸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费标准为:集装箱自卸船之日起,10天内免费;第11-20天,每天5美元;第21-40天,每天10美元;第41天起,每天20美元。 另查明,涉案集装箱系原告向案外人租用。案外人提出就涉案集装箱做全损处理,向原告收取赔款2,000美元,并将涉案集装箱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确认20尺集装箱2009年的购置价格约为2,400美元。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提单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依据提单记载,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收货人,原告与被告之间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在办理提货手续后,应当履行收货人的义务,尽快提取货物,返还集装箱。现被告怠于履行提货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提供集装箱,因无人提货导致原告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不能正常流转经营,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运输合同项下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自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即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按照原告公司网站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费率标准计算,该损失为14,010美元。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在收货人长期不提货的情况下,应当采取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若干问题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若干问题 阅读:2071 作者:未知时间:2008-12-31 近几年,上海港的集装箱吞吐量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产生了大量的涉集装箱纠纷,其中较为常见的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该纠纷是指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或托运人与承运人就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所发生的纠纷。集装箱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设备,是否能迅速投入下一次的营运,直接影响集装箱所有人、承运人等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航运实务中通常采取征收一定数量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作法,敦促收货人及时还箱,以加速集装箱的循环利用,不断创造新的价值。然而,由于运输合同中一般只将及时还箱义务作为收货方在运输合同项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并无明确之合同约定,故对该超期使用费的赔偿数额的认定在实务中争议较大,而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在1992年发布的《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方法》也于2003年废止,因无特别规定作为参照,故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梳理,以统一认识和实践,进一步规范该类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超期使用天数的计算 对于超期使用天数的计算,有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在免费使用期一栏有明确的记载,则该单证视为系用箱人与箱主之间的约定,应依其约定。根据约定,在免费使用期之外的用箱期间就应视为延误还箱的时间。用箱人提货后不还箱且未予以通知的,除行业习惯中的10天免费使用期之外,其余超期使用的天数应一并计算。航运实务中的情形复杂多变,有时收货人因种种原因不予提货,置已到港的货箱于不顾,有时因海关或者商检的原因无法提货,也未通知承运人,上述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防止损失扩大条款的规定,承运人在一方违约之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在收货人未提货的一段合理期限之后,承运人即应积极履行其减损义务,如承运人始终不作为,应属懈怠过失,不得将所有的超期使用天数计算入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实务中,收货人懈怠疏忽不提货,承运人很难采取所谓的减损措施,因其并无任何权利得以对箱货自行采取任何措施,而从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承运人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其已完成合同项下之义务,如果只要收货人未于合理时间内提货,就要求承运人加以督促,对承运人而言似乎过于苛刻,且所谓的合理时间实践中也较难把握,因此应将超期使用的天数均计算入内。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绝大部分发生在进口货物集装箱运输过程中,货物进口之后,在办理通关之前,集装箱是在海关的监管之下,承运人无法实施掏箱操作,而且法律也不允许承运人擅自开箱、掏箱。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虽然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但当时集装箱并没有广泛流行,因此该条规定主要是指承运人运送的散杂货物的处理。 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数额认定 集装箱超期不还可能是一个较长的期间,超期使用费的金额可能会很高,甚至远远超过集装箱本身的市场价值。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数额认定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期使用费的约定应属违约金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观点,如果超期使用费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适当减少超期使用费的数额,而不应完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般认为,集装箱超期使用造成承运人的集装箱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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