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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行政学原理简谈(官员问责)制的好处

结合行政学原理简谈(官员问责)制的好处
结合行政学原理简谈(官员问责)制的好处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

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工作总结:关于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实践探索和思考

工作总结:关于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实践探索和思考 自20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以来,事务类公务员的永业制成为该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百年之后,伴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无一例外地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那就是打破“无过失不受免职”的职务常任制做法,推行政府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合同雇佣制度。就连一贯强调终身雇佣的日本,也提出在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性较强岗位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雇佣制。这类公务员各国称谓有异,人员范围大小不一。根据有关文献,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合同聘用公务员分别占公务员总量的45%、81%、85%和100%。在我国,这类公务员的法定称谓是聘任制公务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聘任制起步晚、底子薄,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随着《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新近出台,破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命题尤为紧迫。 一、对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理解 从公务员法理角度,追根溯源,新中国聘任制公务员这一概念最早缘起于1993年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更是明确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在上海和深圳首批城市试点工作基础上,2011年中组部、人社部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

申论真题及范文: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申论真题及范文: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政治类范文5问责制度建设主题 【背景材料】 政府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最早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2002年7 月1日起香港特区率先实行高官问责制,开风气之先。高官须问责,政府亦须问责;而且,不仅是作为整体的政府,政府的职能机构以 及服务于政府的所有官员都须纳入可问责机制中。建立“政府问责制”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和政府管理改革的聚焦点。一个 时期以来,一些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纷纷复出,暴露出了我国问 责复出机制上的失范问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它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使问责制面临合 法性危机,影响社会和谐。 【习题】 写一篇文章,以“政府问责制度”为主题,自拟题目,针对当前我国绩效评估和领导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政府的领 导问责制度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加以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对 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论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语言流畅。字数要求在1200字左右。 【范文】 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构建责任型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必须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必须接受来自内外

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时期,政府正从生产建设型的全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 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作为行政改革的总趋向,责任型政府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问责制被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成为领导干部表决心抓落实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但人们听到的“问责”不少,而实际见 到的“问责”并不多,甚至出现了像邵立勇、鲍俊凯等官员被高调 问责后,却低调复出的情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问责制度的公正性 和严肃性,使政府问责制度受到了舆论上的压力和质疑。绩效评估 和问责制度的不规范使得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主要原 因就是目前我国缺乏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法律条例,使得问责制度 不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缺乏群众的监督和 评价,官员的任免群众完全参与不了,这些都导致了问责制度的无 序和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政府秩序及职能发挥。 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 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针对当前我国存在 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了实现构建服务型政府 的目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 的责任。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 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须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 负责。领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 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 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问责制 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462118.html,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 与责任。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

论官员问责制

院系:教育科学学院10级应用心理学姓名:唐润美学号:1050910043 论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限形式。 官员问责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逻辑、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随着官员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开始呈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追究范围从生产事故多生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问责主体从权力系统内单一问责向社会多元参与问责。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官员问责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促进官员问责制走向成熟,必须对此作一些分析。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会大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第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所谓问责的主体,就是有谁来问责。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通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复合法律的规

分析现行官员问责复出制度中问题及完善.docx

分析现行官员问责复出制度中问题及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特大事故灾难不断发生,为了回应社会的关注,我们常常对相关的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但在这种严肃问责过后,被问责的官员不久又违法违规悄悄复出或被媒体发现。反复出现的这种情况给我们的问责制度和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笔者发现现行的官员问责复出制度问题较多,明显不适应时代对法治的呼唤,急需大力进行法治化改进,应对官员问责复出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改进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得到规范并切实贯彻执行,起到好的社会效果。 一、对官员问责复出不规范问题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其危害性 "问责-免职-快速复出",已成为一些地方应付舆论的一种方式。当上级震怒、舆论关注时,鉴于形势,严厉问责,已成公关手段。被问责者成"带薪休假",老百姓成为"忽悠"对象。这是社会上许多人对官员问责复出的看法。我们的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如果让老百姓认为我们是"忽悠"他们的人,那么,我们要获得其信任和支持就比较难。笔者认为,官员问责复出的不规范,首先,损害了问责制度的权威,损害了法治的权威。试想,问责复出制度被老百姓认为是"忽悠"时,它还有什么权威。其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使党的执政合法性和政府公信力受到挑战。因为我们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是党制定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在现实中却得不到认真执行或应付性执行。最后,使我们现行的有关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制度安排停在纸上,不能发挥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突发事故还会经常发生。所以有人非常不安地讲到,近年来经媒体曝光的官员复出时有"三无"现象,即无理由、无依据、无程序,才令官员复出丧失了最基本的公信力。综观所有案例,不难发现复职原因要么"无可奉告",要么语焉不详,更关键的是涉事官员要么"低调复出",要么"违规复出".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日前点评道,现在被问责干部大面积、几近100%复出,免职如休假,真的让民心伤不起啊。因为官员复出乱象,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官员进行惩罚的初衷,也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最终必将削弱政府的公信力[1]. 二、官员问责复出不规范背后的现行法律、党内法规的统一、完善、明确问题 现行的官员问责复出的相关规范主要来源于7个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有《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党内法规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国办2009年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一是官员问责的处理类型不一致。《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公务员的处分类型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以及开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及免职。

公务员聘任制的优势与风险分析

公务员聘任制的优势与风险分析 2013年06月7日 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5期) 作者:赵凤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 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社会上众说纷纭,炒得沸沸扬扬,例如,聘任制公务员是二等公民、实行聘任制就打破了公务员的铁饭碗、官帽被摘、鲶鱼效应等等,说法很多、概念很乱、相差很远。因此,有必要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含义加以重申,使人们正确理解聘任制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正确认识聘任制公务员实施的优势与风险。 聘任制公务员的含义和特点 聘任制的含义。聘任制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专属概念,《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我国准备对公务员中部分岗位实施聘任制,最根本的原因是现实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今天的行政管理对岗位的专业性要求很高,特别是一些高精尖技术岗位,对人才的需求非常迫切,是过去管理实践中没有遇到的情况,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职位聘任的特点。一是合同管理①。对聘任制公务员,机关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在合同中要对聘用期限、聘用岗位、该岗位要履行的职责,以及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除了依据《公务员法》以外,还要依据聘用合同。 二是平等协商。在签订聘任合同的过程中,机关和应聘人员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合同之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变成隶属关系,但所聘公务员和机关之间仍可以通过沟通交流、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上的从属性并不否定合同双方法律上的平等性。 三是协议工资。协议工资只有在聘任制公务员中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正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所在岗位的胜任特征和岗位的重要性,经双方协商,确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等待遇。协商的依据主要是职位的特点,同时参照相近行业、类似岗位人员的市场薪酬水平,提出职位参考薪酬水平,最终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实施的优势 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政府机关对特殊岗位的用人需求。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传统的公务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知识面较宽,但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机关需要高级信息技

官员问责制

政治建设的专题之一——官员问责制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概述: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近三年的有关官员问责的社会热点事件 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2009年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作出决定,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郑州市卫生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李国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职务。报请省卫生厅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并根据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与此同时,中共新密市委作出决定,对新密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监督所所长职务,责成有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 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湖南浏阳镉污染,此次镉污染主要是由于长沙湘和化工厂废渣、废水、粉尘、地表径流、原料产品运输与堆存,以及部分村民使用废旧包装材料和压滤布等造成。8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骆湘平、厂长黄和平、技术员唐文龙等5人批准逮捕;浏阳市环保局局长陈文波、副局长张志亮因对长沙湘和化工厂监管不力被免职。此前,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浏阳市镇头镇原副镇长熊赞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立案侦查。 其中有关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一篇报道,前面的叙述事实的部分省去了,仅把分析原因的部分发上来 违法生产打击不力 事故调查组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这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塔矿业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 “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只讲效益、不讲安全,只讲赚钱、不讲安全。”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用了24个字形容这家铁矿企业。他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最终酿成大祸。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2005年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铁矿产权。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健全和完善官员问责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规范官员问责 行政官员问责制的推行,对于整肃吏治、强化官员的责任心、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和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一些因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或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负有重要责任的官员纷纷落马,受到责任追究,人民群众对此普遍叫好和支持。这些官员的落马,一方面是对他们的失职进行一定的惩戒,但更主要的则是对其他官员以必要的警示,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官员问责制的推行过程中,也明显存在着问责范围和问责的对象不够明确、许多地方官员问责还未实现常态化、问责的程序不明确、信息不公开等一些问题,尤其是当前社会公众反映最大的则是问责的官员复出问题。一些当初事情发生时迫于舆论和社会的压力被问责下台的“病官”,在经过一段短暂时间的沉寂后,又悄然复出,使社会公众如雾里看花,困惑不已,许多人质疑这样的问责还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当问题和事故发生后,把当事人撤职,缓解一下社会情绪,待风头过后又官复原职,或者异地任职,这种“避风头”式的问责,只能称之为“假问责”或者“问责秀”,与问责制的初衷相

去甚远,让问责的效力大大弱化,这样一来,不仅相关部门查处问题官员的严肃性和官员的查处、升迁与任免制度的严肃性荡然无存,更为严重的是从此不仅官员不再怕问责,不怕问责,也就不会恪尽职守,另一方面,必然是人民群众对问责制的嘲笑,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和信心。 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所谓的问责不是一种“真问责”,被查处的“病官”是有关方面迫于形势、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被查处的“病官”之“病”,绝非孤立。“病官”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萝卜头,与大量“泥巴”有着扯不清的瓜葛,如此,有关“泥巴”自然要拼命施护——保护萝卜头就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大家,就是保护一方“官场生态”;另一方面也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当前问责制的不完善所造成的。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的问责制的建设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突破和强化,使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才是规范官员问责、提高问责效果和实现问责目的关键。 一、加强政府责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 明确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那些责任或履行那些义务,这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只有在明确了政府部门或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才能有效判断其行为是否失职和应承担责任,从而对其进行行政问责。而当前在推行行政问责过程中,问责范围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通常只有在一些事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分答案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分答案 一、单选( 共8 小题,总分: 40 分)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快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决策机关 B.行政机关 C.执行机关 D.权力机关 2. 我国“共和国罢免第一案”发生在哪个省? A.河南 B.河北 C.湖北 D.湖南 3.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造成了多少人死亡? A.27人 B.35人 C.53人 D.72人 4. 我国“共和国否决法院工作第一案”发生在哪一年? A.1981年 B.1991年 C.2001年 D.2004年 5. 2004年1月,密云县迎春灯展踩踏导致多少人死亡? A.7人 B.17人

C.27人 D.37人 6.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以()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人民群众 B.普通党员 C.基层党员 D.行政首长 7.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权力大于法律 8. 对政府部门的计划过程进行评估属于() A.事前评估 B.即时评估 C.事中评估 D.事后评估 二、多选( 共4 小题,总分: 20 分) 1. 问责的分类包括下列哪些? A.等级问责机制 B.职业问责机制 C.法律问责机制 D.政治问责机制 2. 加快实行问责必须发挥哪几个问责机制? A.权力机关的问责

B.社会公众的问责 C.行政机关的问责 D.司法机关的问责 3. 岗位责任包括下列哪些? A.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职责 B.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 C.下属违法行使权力 D.下属不履行职责 4. 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C.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D.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判断( 共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死亡277人。 正确 错误 2. 1980年前,全国人大对部长进行质询的权力根本没有行使过。 正确 错误 3.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 错误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视野下考察了有关问题。首先文章介绍了高官问责制的内容及架构,然后认为高官问责制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权在合法范围内的调整,最后文章指出,高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面对香港新问题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主要官员问责制、香港基本法 2002年4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香港立法会公布了“主要官员问责制”方案,这一方案于2002年6月19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将于2002年7月1日实行,中央政府也于2002年6月21日任命了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从而首肯了这一制度。“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是香港历史上,特别是自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后,香港政治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变化。如何看待这一制度及其带来的变化,特别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看待这一制度,事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乃至合宪性问题。本文就试图在基本法的视野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拟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做出解释。 一、“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内容及其架构 “问责制”的核心意思是指:谁的责任,谁出了差错,谁负责。“主要官员问责制”则是这一朴素道理在行政体系中的一个实践。其具体内容为: 第一,将现在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这些官员将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形式聘用的主要官员,任期5年,但不超过将其提名的行政长官任期。在任期内,这些主要官员各自负责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为政策作推介,争取政策为立法会、市民所支持,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行政长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终止与其签定的合约。 第二,将特区政府现有政策局进行合并。合并之后,原16个政策局将减为11个,加上3个司,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职位共14个,分别为: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环境卫生福利局局长、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这一变化也将带来行政会议的变革,所有列入问责制范围的主要官员将全部进入行政会议,以强化行政会议的工作,直接参与制定政府的整体决策,决定政策推行的优先顺序,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 第三,现在公务员体系中由局长担任的公务员职级及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他们将改称为常任秘书长,扮演问责制局长与公务员之间的枢纽角色,在问责制局长的统领下,向局长负责,协助制定、执行政策,听取公众和立法会意见,争取各界对政策的支持。 分析“主要官员问责制”,可以发现,在这一制度框架下,香港原有的公务员制度将基本保持不变,只是把公共政策和政治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由主要官员组成的类似特别行政区长官“内阁”的组织2,此政策局主要承担政治责任。 这一制度和美国实行的每隔几年就要有几千官员大换班的制度根本不同。“主要官员问责制”把承担政治责任的行政官员限定在有限的14个职位上,其他职位的公务员则仍然保持政治中立、履行执行政策的职责。这样就不会损害已为实践所证明行之有效的“文官制度”。而且,香港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也不同于英国的西敏寺式的部长制。前者是由专职的政治家担任主要官员,后者则是由立法会议员出任主要官员。可以说,“主要官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借鉴世界经验、立足香港实际的一项创造。但其是否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政治体制呢? 二、“主要官员问责制”:符合基本法的制度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分析主要官员问责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该制度是否符

公务员聘任制的利与弊

超越高考的火爆公考,为人诟病已久。之所以火爆,无非是“铁饭碗”观念作怪。“瓷饭碗”般的聘任制,给热衷公考的年轻人发掘了一条若隐若现的岔路口,公考是否会因此改变? 多年来,公务员只流入不流出,似乎已成惯例;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已经见怪不怪。公务员聘任制是激活这一体系的“鲇鱼”吗?聘任制公务员与老公务员的“退休后待遇差别”,是否会成为推广这一制度的一道坎?有些领导岗位明确不许聘任,是否会影响到聘任制公务员的晋升之路? 2007年我国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经过6年的试运行 2013年5月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聘任制开始大规模试水 近来全国各地公务员聘任制的消息,让公考生张珊珊以及她的一些考友开始思考下一步的前进方向。 对于高薪能否吸引真正的高科技人才,社会上却有一些担忧,“绝大多数人考公务员是奔着编制来的,聘任制能否在其他待遇上跟普通公务员一样,是关键的问题,尤其是养老制度,这是能不能留住人才的关键。” 多年来,公务员只流入不流出的现象也渐渐使公务员体系出现了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现象,而公务员聘任制的引入则被寄予了激活这一体系的厚望。 首吃螃蟹 济南年内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作为山东省的试点,济南市有望在年内成为省内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据内部人士透露,济南市公务员聘任制相关条令已经发布,只待细则出台。 “公务员聘任制是大势所趋,今年全国多个省市都开辟了试点,这就是一个信号。济南市上个月也进行了部署,将要施行这个制度,但目前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济南市人社局内部人员透露,虽然公务员聘任制度在国内试行已经有6年时间,但始终没有大规模地开展,究其原因,是这项制度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甚至有些漏洞。“聘任制说起来简单,但执行起来难。这次全国大规模的试点,是根据之前的经验教训,加以修正后进行的。” 作为国内最受瞩目的“应聘工作”,济南市在实行公务员聘任制上显得十分谨慎。“目前还没有对外宣布,因为这项措施会涉及到很多人,需要尽可能地完善细节,以免引发误读。”在济南市商河县人社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今县里已经准备向市里申报聘任公务员的名额,“现在各个县都已经开始准备申报名额,到时候要经过市里审核,才能决定是不是给县里批名额,审核步骤是很繁琐的。”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考试85分

一、单选 ( 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4年1月,密云县迎春灯展踩踏导致多少人死亡? A.7人 B.17人 C.27人 D.37人 2. 对政府部门的计划过程进行评估属于() A.事前评估 B.即时评估 C.事中评估 D.事后评估 3.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以()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人民群众 B.普通党员 C.基层党员 D.行政首长 4. 我国“共和国否决法院工作第一案”发生在哪一年? A.1981年 B.1991年 C.2001年 D.2004年 5.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快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决策机关

B.行政机关 C.执行机关 D.权力机关 6.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造成了多少人死亡? A.27人 B.35人 C.53人 D.72人 7.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权力大于法律 8. 我国“共和国罢免第一案”发生在哪个省? A.河南 B.河北 C.湖北 D.湖南 二、多选 ( 共 4 小题,总分: 20 分) 1.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A.省长 B.自治区主席

C.直辖市市长 D.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2. 问责的分类包括下列哪些? A.等级问责机制 B.职业问责机制 C.法律问责机制 D.政治问责机制 3. 2001年重庆市颁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规定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A.一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两次 B.两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两次 C.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 D.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两次 4. 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C.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D.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判断 ( 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实施。 正确 错误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

XXXXXX课程作业 题目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学院人文学院 姓名 导师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问题与完善 摘要 行政问责制度在当前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在先从理论层次上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表述,并揭示了行政问责制在国内外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表述,并对它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其中运用了博弈论的观点对主客体的模糊性进行了分析,最终对当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博弈论主客体 1.研究背景及意义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20世纪30年代,以罗斯福新政为开端的“大政府”诞生,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充,诸如机构臃肿、行政低效、无人监管、政府腐败等政府治理问题随之出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声音越来越多。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滞胀的大背景下,詹姆斯.步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尤其必要,为行政问责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则促使行政问责进入了公众视线。 我国的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非典”期间孟学农等高管引咎辞职时间,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时间的探索。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迅速,在发展中行政问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另外,随着社会进步和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要求的提高,我国行政部门正面临着逐渐增加的来自于公众的监督和问责压力。自2003年8月以来,长沙、成都、重庆、南京、济南、深圳等市级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有针对性的行政问责制逐渐成型。 2.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 我们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度的出现对于规范官员为民着想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一些地方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太所并不断向纵深推进,

造成我国政府应急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政府应急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新旧体制交织,利益分化显露,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文化碰撞加剧,各类矛盾和问题诱发的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的频率变快,危机概率增大?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解决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实际效果,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必要?正如“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的,要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公共突发事件,政府,对策-[飞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462118.html,] 一?我国政府在管理与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长期的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经受住了各种各样的公共突发性事件考验,并在管理与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管理机制,制定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化 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现实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观念落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危机意识?政府管理与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 的观念没有真正从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防范为主,没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预防缺乏足够重视,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往往在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灾 难性后果发生后才想办法补救?同时?熏政府没有把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管理与应对纳入到国家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对公共突发性事件反应能力不足,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往往被动?而政府又缺乏危机管理意识,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教育?培训和宣传不够,对公众的危机教育培训很少甚至没有,宣传也流于形式,使公众面对公共突发性事件时惊慌失措,缺乏理性,无法采取措施或积极配合政府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 2.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戒严法》等多部具体的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适用于管理与应对某一类公共突发性事件,不具有规制所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时,这些法律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缺乏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对紧急状态下政府的权力职责和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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