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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之构建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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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之构建

【字体大中小】作者:李红燕时间:2010-11-10 来源:《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阅读次数:4 关键词:人权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法治

摘要:当今,高校学生状告母校已不是新鲜事,这说明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在迅速增强。然而,我国专门保护高校学生权利的立法还是空白。为有效保护学生权利,实现依法治校,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构建完善的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已十分迫切。

高校学生是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9%,在学人数超过200万人。他们是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级各类高级知识分子的后备力量,是我国经济腾飞的希望。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进而在教育界又提出了依法治校理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作为思维意识最活跃的高校学生群体,他们自然也日益关注自身权利的保护与实现,由此产生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不久前发生的因结婚生子被学校开除的王洪杰状告母校牡丹江医学院事件便是典型。这类案件的日益增多对高校学生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可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势在必行。

然而,现实生活中,无论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还是在我国现有的有关高校的法律制度中,学校对在籍学生拥有绝对的管理权,学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即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客观上存在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或称公权力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为在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历史性的根深蒂固的浓厚的权力色彩,而不是权利色彩。而正是这种权力色彩的原因,高校才可以“理所当然”地对学生进行管理、命令,进而形成了“情理之中”的命令与服从的特别不对等的关系。这种长期不对等的法律关系最终导致学生群体权利保护不力,学生正当的权益没有受到充分重视,所以当前积极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实现的重要前提,也是具体实现依法治校理念的必要环节。

一、高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立法之现状

目前,涉及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立法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在这些立法文件中,均有相关高校学生权利的规定,但除了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专章规定学生权利外,其它相关立法只是概括确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新《规定》只是渗透了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立法理念,初步确定了大学生的法律地位,离切实全面地保障高校学生的权利尚有很大的差距。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新《规定》的一些变化:

(一)明确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新《规定》第五条具体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6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例如规定学生有权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有权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有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等。这一明确规定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

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

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等。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规定,增加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开除学籍等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三)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

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

(四)建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适当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法治的思想。

(五)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

如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综上,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新《规定》不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较以往的法律文件有实质性的突破。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新《规定》遵循了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明确了学生是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新《规定》把是否在大学期间结婚交给学生们去选择,充分相信广大学生对自己行为的选择会是清醒的、理性的。这样一来,教育者的任务不是禁止他们做本来可以做的,而是提醒他们正在做什么以及这样做的后果。

二、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的法理依据

高校学生享有基本人权。尽管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很少使用“人权”概念,但由于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凡是中国人都是中国公民),所以,在国内法领域,公民权与人权的内涵是一致的。就内容来说,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普通权利,就是人权。

在学理上,人们对人权的解说不尽一致。有人认为,人权指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水平,通过法律或道德承认并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活动能力。有的人则认为,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我国法理学界张文显教授认为,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说,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学生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本身就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人权。有关学生权利的立法,可以分为宪法(根本法)——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基本法)——大学管理法(行政规章及校规)三个层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大致包括三类: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而言,学生的权利既包括公法上的权利,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和服务权

学生如期足额交纳学费,学校提供适格的教育资源和各项教学服务,是学生与学校相互间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西塞罗把“使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作为法的目的。在学生馆理中,学生与其他社会成员、学生与校方、男学生与女学生之间应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而在现实中,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观念占据了校方管理者的思想和头脑,注重强调校规校纪,却漠视学生的权利,校方并未将学生视为与自己平等的权利主体,而是视其为单纯满足自己权利的义务主体。

(三)生活自由权

高校学生均已满l8周岁,已步入成年人行列,已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本身就是十分个性化的,只要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校方就无横加干涉的合理依据。某高校不允许留长发的同学上课,是对高校学生生活自由权的侵犯,是一种抑制青年学生个性发展的愚策。

(四)居所不受侵犯权

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所以教育立法也应相应的规定学生的居所不受侵犯。校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是天经地义的,但在本宿舍学生不在的情况下任意进入学生宿舍,则有侵权之嫌。更有一些宿舍管理人员在进入学生宿舍时不敲门便随意闯入,令学生的安全感得不到保障,同时可能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因此必须依法禁止。

(五)隐私权

目前,公民的隐私权还未正式立法,实践中多以侵犯名誉权解决纠纷。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学生的隐私权同样也应当受到立法的保护。

(六)人格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但教师及管理者们恶意中伤,践踏学生人格的事件还在经常发生,学生的人格在社会上还没有得到普遍、充分的尊重。

(七)安全保障权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社会人员进入大学生宿舍持械斗殴,对大学生人身造成重伤害的情况并不罕见,在一个只有5000人规模的高校,一个学期内学生在宿舍丢失手机案能达一百多起。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更令人担忧。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校园惨案均与校方的失职有关。因此必须立法确认学生的安全保障权,规定校方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尽必要之注意义务,如对招聘来校的外来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并监管,安排足够的人员经常进行巡逻等,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

(八)拒绝摊派权

当前,学校向学生摊派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有些学校不经学生同意而强制其购买本校教师编写的书籍、强制捐款捐物等。(本人认为,有些学校团委为资助特困生,要求学生党员、团员缴纳特殊党、团费,不属摊派范围,因为党团组织属于政治团体,有其内部纪律和特殊义务。)另外,学生的权利还应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结社权、宗教信仰和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获得学历与学位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

三、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之设想

在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中,权利本位论已渐人人心,高校在强化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的同时,必须先以法的形式确认学生的权利并告知他们应享有的自由。然而目前的教育者往往偏重于学生义务教育,却很少提及学生权利。承认学生是权利主体是新《规定》在立法理念上的突破,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看到,新《规定》虽然有了观念转变的迹象,但这种转变并不彻底,因为在新《规定》中还有不少忽视学生权利的规定。所以,全面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一)科学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善学生权利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认为高校有办学自主权,这是教育法赋予高校的权利;另一方面,学生自愿支付费用接受高校的教育服务,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认为高校的职能是提供教育这一公共产品,许多事情是不能由民事方法解决的。所以,高校与学生之问应是行政法律关系。高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教育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受教育者本人,还有国家。所以,国家必然要通过法律法规授予高校进行公共管理的权力,比如给予处分、授予学位等就是高校公共管理权的体现。但从学生选择某一高校,高校同意录取开始,学生与学校之间就会发生大量的无公权力参与的主体之间自愿发生的事实,比如学生按约定交纳学费、学校按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服务等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管理权,主体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等问题,这种行政权是高校在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的权力。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事实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不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总的来讲,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并且是必需的。但必须明确,为预防高校行政管理权侵犯学生的权利,必须建立起充分有效的监督机制,使行政管理权能在合法的状态下行使,保证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充分体现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由于学生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加上学生的衣食住行大部分都发生在高校,所以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民事纠纷会越来越多。

(二)制定《大学法》,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

何为大学法?对大学法的认识,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台湾大学法是由立法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基本法,而在英国,凡得到皇家特许成为“自治大学”的学校都可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法,同样,在印度大学内部管理多由各大学自定大学法予以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法律传统的区别,不同国家立法体系有很大差别,大学法的制定主体也不尽相同,其调整范围大小有异。《台湾大学法》第一条:“大学以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为宗旨。”本人认为,在我国,大学法应以大学为主体设计,对于大学宗旨、教育理念、教育管理体制、学校法人、学生、教师、家长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救济途径等都进行系统的规定。大学法在我国法体系中应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教育部可以在《大学法》精神的指导下制定规章及实施细则,对于各大学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只能是校规,在法的效力层面上属于金字塔的最底端。

应特别强调的是,在大学法的制定中,要注重学生权利的规定。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的立法,大学生的权利规定散见于《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文件中。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大学生不同于中小学生,他们几乎均为成年人,在法律上,他们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一般经济不独立,没有社会经验,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专门针对大学生立法是有必要的。社会关系是复杂交叉的,如果专门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进行立法会造成立法资源浪费的话,那么在《大学法》中专门规定大学生权利是切实可行的。

(三)完善已有立法,扩大学生权利救济途径

1.《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从语言逻辑上理解该法条的含义,学

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救济途径可以是申诉也可以是诉讼。但从司法实践看,学生对处分包括勒令退学(新《规定》已取消该处分种类)、开除学籍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申诉。开除学籍意味着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剥夺,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比侵犯某些人身权、财产权的后果更严重。这么重要的权利被剥夺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确是立法上的疏漏。即使在最新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只是规定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建议对《教育法》第42条中的处分种类进行区别对待,规定学生有权就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尝试赋予高校学生参与管理的职能。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比如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设思考、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其中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和管理经营机构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德国大学的学院(系)会议亦有学生代表,该会议拥有选举学院院长(系主任)的权利。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学习国外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认学生职权是值得借鉴的。

转自《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 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 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管理规章制度.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培养法律意识 当然,就清楚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的法律意识.懂的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该承担义务.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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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摘要: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内部规则学生权利关系 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性质 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正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高校内部规则才既区别于一般的外部行政法律法规,又区别于其他的社团内部规章。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享有公法权力,使其制定的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法效力,不同于一般团体制定的内部规则,如私营企业对其员工的纪律约束;同时,高校内部规则是对高校内部学生的管理和约束,又使其区别于其他普遍性的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高校内部规则是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学生具有约束力。(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高校内部规则既然是进行高校管理的必要手段,并且其制定有着法规和法理依据,那么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高校内部规则,其效力是无庸置疑的。关键在于高校内部规则合法及合理的认定标准,合法可以分为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范。高校的内部规则首先应该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应与以上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原则性问题上(如退学权),高校内部规则的实施标准不应严于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尽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于高校自主管理的考虑而将这项权利更大程度地留给高校自主行使,但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问题上,高校显然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制定细则。否则,在事关公民受教育权问题上将出现法律漏洞,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也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高校内部规则往往是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落实,是学校的“基本法”。这一“基本法”的实施显然关系着作为管理对象的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程序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产生、修改、通过等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高校内部规则的行政行为也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制定上来讲,高校内部规则应该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因为高校内部规则是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的“高校基本法”,公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相应地,学生也应参与到事关其基本权利的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中来。然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将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权力全权交由高校校长行使,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这一高校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参与高校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而却鲜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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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思考 论文关键字:大学生;高校;侵犯;权利;维权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高校教育纠纷的频频出现?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本文将通过笔者的思考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从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之后,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就不绝于耳。“刘燕文案”、“重邮案”、“王钟案”、“浙江大学案”…..可以知道学生的受教育权、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学习自主权、控辩权等权利根本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一、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的原因 纠纷的出现是因为矛盾。高校教育纠纷的频繁出现可以说是因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他们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矛盾从何产生?利益冲突而致。这得从两个方面说起:其一,高校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利益;其二,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地增强,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而斗争。有压迫就有斗争,有侵权就有维权,侵权的行为多了,纠纷也就少不了了。 再深入一点探究为何高校会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以下几点便是原因: 1、“大学自治”的弊端。 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未必出于高校的本意,但高校也难辞其咎。我认为一直以来的“大学自治”在今天的情形下值得怀疑。著名思想家洛克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大学自治”让大学拥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高校凭借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始终占据优势,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高校自己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无可厚非。但当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下的时候,这些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难免让人质疑。当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则时,(尚且不讨论这规则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学校便会对学生做出处置,而怎样处置还得看学校的“心情”,原来是学校说了算。大家都在提倡法治,学校这么前沿的地方竟然是人治的“沃土”。这不是很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么?“大学自治”也将外界对大学管理的监督拒之门外,管理的缺陷不断出现。“大学自治”确实让大学及教育挣脱的枷锁,拥有了一片自由翱翔的蓝空,但却是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合法权利为代价。 2、法制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却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申诉程序、调查程序、执行程序。这种缺乏程序性规定的法律缺乏可行性,学生的权利形同虚设。这就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制不健全。而法制的不健全不仅没有好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反而为高校侵权逃责提供契机。 3、权利意识的薄弱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一一着装、佩饰、食品、娱乐等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 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 相对而言的,这种相对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冯鑫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结合新形势下的特点,分析了高校学生工作的现状并对完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 当前,教育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办学主体多元化,高校对象普及化,这对于高校来说是机遇,更是挑战。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工作也将接受新的挑战。高校教育规模的扩大,在校生数量剧增,加之当代青年思想活跃,中西方文化激烈碰撞,市场经济的重利性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许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深切感受到,现在大学生的思想教育、管理工作难做了。这就要求现行的学生管理工作不能再沿袭过去传统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手段。 一、高校学生工作的现状 1、忽视理论学习与研究。长期以来学生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人手少,任务重的问题,学生工作者大多陷于日常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在主观上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忽视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对学生管理教育的基础规律很少加以研究,故而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下,面临新的人才观、质量观的要求,人们对学生管理工作普遍感到困惑,不知从何入手。于是采取观望等态度者有之;凭老经验应付日常工作者有之;认为只要采取习惯性做法就可以不出差错者有之,由于教育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再加上缺乏教育理论的熏陶,高校学

生工作往往忙于事务,流于形式,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学习与研究。 2、重管理轻服务。受传统习惯和经验主义的影响,学生工作常常重管理,轻服务。“管好学生”经常成为学生工作者的口头禅。在这种管理的约束下学生就好像是生活在襁褓中的孩子不能独立,个性得不到发展,新思维、创造能力的培养就成为一句口号。从学生工作本质上看,它应该是教育、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应重视并相应确立学生学校的主体地位,相应满足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愿望,在严格规章制度管理、强调自律与他律的同时,将管理变为更深层次的服务,真正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实到日常学生工作中去,扎扎实实地提高服务质量。 3、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高校学生工作具体可概括为:思想教育、日常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等等,除了“两课”教育是在课堂上完成,其他工作都是在课堂以外时间进行的。例如,为了摸清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就需要学生管理干部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和学生交流,关心学生的生活,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并从中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再比如,高雅的艺术活动、高品位的学术讲座也大多利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举办,以活跃学生的生活,丰富学生的知识,这就需要有学生的参与认同方可收效。可见,学生工作的弹性很大,工作的情况也很难用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衡量,关键在于建立学生工作激励机制,一方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表现量化考核,建立档案,搞好综合测评,推进学风建设,另一方面,鼓励调动学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学生工作的质量。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这就使得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是共生共存的。其同一性的表现就是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也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在对权力界定的同时,亦即界定了权利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比如,法律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那么学校和教师就没有权力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是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但是学校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行为及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又是合法的,这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 二、从法学理论来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运行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甚至侵犯。 而权利的范围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扩大的。由此看来,具有不断扩大趋势的权利和固有扩张本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学生权利意识的彰显必然导致对学校管理权的质疑和重新审视。刘燕文诉北大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我们既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同时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 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 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生。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关于自身权利意识方面,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和婚姻自由等方面。但是我们往往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而忽略了履行义务。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自由和平等,才自由权利的能合法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我们都知道,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

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过法定的界限和范围。 一.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能否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在自己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的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包括同学,家人,甚至是不认识的人。因此我们在生活学习中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 要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纠正错误的法律观念。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清楚知道履行义务的必要和责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包括了解其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从而能够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我的文化思想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利于我们成为新一代的优秀大学生。 二.进行普法教育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少而精’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抓住重点展开,务求印象深刻。冗长的知识灌输容易让学生反感。在我的印象中,我的初中政治老师他的教学重点就是不断叫我们划重点,做笔记。因为中考政治是开卷的。到了高中,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收稿日期:2012-09-2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 Win.2012Vol.29No.13 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 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 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 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2] (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 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权不断得到加强。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 的权利转移过程。因此,在组织形态上,高校从事的是公共服务,履行公共权力,成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而无法纳入普通民事诉讼。而“事业法人”则是一个民事概念,据此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争议就成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行政诉讼实践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概念,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严格说,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理论问题。 相比之下,公务法人是近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技术,使行政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扩张形态,它具有一系列自身的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公法人的一种,而所谓公法人,则是按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着特定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行政目的,因而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的行政机关”,“与其母体之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既独立又合作、分工、对抗之关系”。[3]再次,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邱 燕 (广州美术学院,广州510006)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诉案的迅速增加要求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行政法角度 规范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以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作一探讨。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利关系;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13-0001-03作者简介:邱燕(1981-),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1··

浅谈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浅谈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广、杂、变、难的特点。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的特点出发,详细的分析了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的困难,以及提出有效的对策与建议,进而指导于具体的教育工作。而且在新形势下,高校要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就必须要多思考,才能得以持续发展。 标签:高校学生管理思考 学生管理工作的内容很广泛,涉及到高校工作中的各个层面。开展学生管理工作,除了结合高校发展趋势及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必须要有明确的体系。有了体系就如有了指南,这样学生管理工作才更加规范。体系里面应包含了学生、辅导员、党团建设及各项事务性工作等众多内容。要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应保证基础工作的同时,抓重点、破难点、显亮点。因此,学生管理工作应具备队伍标准化,教育体系化,管理严格化,活动品牌化的特点。 一、队伍建设标准化 队伍管理上,以规范、严格、人文的原则,明确考核制度,细化考核内容,加强辅导员业务工作水平、创新能力提升。高校应积极组织开展辅导员队伍系列培训,让这支队伍有更多的机会到院外校企调研。此外鼓励辅导员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学历、加强工作研究,同时政策上给予支持。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系部领导要经常召开辅导员交流会,让大家畅所欲言,为我系建设献计献策,各抒己见,提出不足,发表建议,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群策群力。会后,系领导和辅导员一一聊天,了解辅导员现状和需求,并对辅导员提出更高要求,要求每位辅导员都有自己的目标,做好继续深造,自我提升。扁平化管理下,我们要求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明确政策、培养人才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广大辅导员的积极性,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 二、学生教育特色化 高年级学生的教育应形成主题库,根据各年级特点,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教育。新生入学教育除了沿用传统模式,还应采用新模式开展,旨在提升学生的专业归属感、认同感。其次,建立新生家长联系制度,与家长共同管理学生。第三,心理健康教育不容忽视,辅导员队伍中至少有1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的老师担任专项负责人,加强心理健康专业指导。第四,在学生教育中,让学生党员站上讲台,参与学生主题教育,既丰富教育形式又锻炼学生党员表达能力。 三、学生管理严格化

浅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其觉醒

浅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其觉醒 [摘要]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是近年来当代大学生呈现出的显著特点。大学生在高校中的法律地位由过去的义务主体转向权利主体,这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文章对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变化及其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觉醒 权利意识是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观点的社会评价。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尤其是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被唤醒,其重要标志是自我意识的觉醒。考察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分析他们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规律,对于我们加强依法治校、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 (一)权利意识整体有所增强 一是权利主体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的权利意识氛围有了明显的改善,大学生对自身的利益和自由也更加重视。他们通过积极地学习,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与掌握,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加明晰,对“权利”的内涵也有了更科学的认识。二是权利实现意识和求助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权利主体意识的增强,大学生注重法定权利的现实化。在现实中,家庭和学校都容易把大学生当做被教育的对象,注重对他们行为的约束而忽视尊重他们的权利,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法定权利不能实现时,大学生不再沉默,而是积极地寻求帮助,并且愿望日渐强烈,主要表现在寻求权利实现的主动性增强、寻求权利实现的范围日渐扩展和诉讼观念发生了变化。 (二)对权利的渴望与对权利的认知存在矛盾 权利的发展“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安全、能力的增长或主张的强化,并因此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及特定主体等权利。 同时履行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及其他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充分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修养,多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切实做到依法、守法、懂法、护法,让自己得到升华。 二、对思修课的学习心得及建议 思修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其内容涉及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极强。学习和掌握思修这门课程,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有利于我们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路,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利于我们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打下基础;有利于我们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字体大中小】作者:谢太洵时间:2010-11-15 来源:《探索》阅读次数:4 摘要:2005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救济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的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完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现实评价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高等学校被诉主要案例按诉由不同可分为八类①: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上述八类纠纷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为教育法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和渠道,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和空间。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因为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一再迟延。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这是令人遗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类教育纠纷中选择高等学校行使行政处分权而产生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解析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另一是对学生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这种处分权并不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彻底丧失,它只是对一个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学生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对学校的处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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