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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方的收货义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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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方的收货义务2

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毛晶晶徐庆兵

【学科分类】外国法律思想史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买方的收货义务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中买方的两大主要义务之一。本文重在对买方义务的内容及其注意事项、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承担、义务分配及买方免责事由等作了必要阐述和分析;并对预期违约、分批交货及转卖路货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作了浅要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接收;接受;违约责任;卖方义务;预期违约;转卖路货;分批交货【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出于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对立性及对资源利用率的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两项内容,不可偏废其一,只有二者兼顾才作履行完全。

第一,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这里,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

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采取措施的及时性。若是收货义务的迟延履行则不能算是履行完成;其二,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卖方不得向买方提出完全超出其能力范围、非正常苛责性的无理要求,即买方义务不能被无限扩大;其三,买方收货义务与卖方交货义务的边界性问题,交货主义务在卖方,买方负有辅助其交货的义务,边界不明便会导致纠纷不断。

第二,买方应接收货物。即买方有在卖方收货时收领货物的义务。同样应注意上述三性,这里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接收货物应与接受货物严格区别开来,这点一定程度上遭到忽视。接收仅为收取、提取之意,而接受则是买方在接收前或接收后通过检验货物等措施所表达的对货物容纳而不拒绝的意思表示。简单讲,接收并不意味着接受,买方有权在卖方提供货物不符时拒绝接受,并采取后续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也不代表已接收,即接收并非接受的必要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很可能在货物接收前便已做出。

我们知道,销售合同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卖方权利即为一定意义上的买方义务,反之亦然。既然收货作为买方两大义务之一,其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自然与卖方权利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必然造成对卖方权利侵犯,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时,卖方可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可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收取货物)、宽限履行等等;第二,宣告合同无效。在买方尚未支付价

款的情况下,若买方不履行公约中、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或在卖方基于宽限履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么做的时候,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当然,在买方已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卖方仍可在知道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或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任何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时间以内宣告合同无效;第三,要求损害赔偿。这可以称得上是销售合同中的“铁权利”,其不因卖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便在上述宽限期内不能对违约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时,卖方仍不丧失它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包括因买方不收货而导致的滞期费、买方未支付货款情况下货物的损失、卖方单方承担的货物运输费用等因买方收货义务不履行而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和卖方为此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当然,若买方已提前交付货款,则货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交代了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时卖方的权利,那卖方此时又负有哪些义务呢?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法合同而引起的损失。”若卖方不采取合理措施,买方尽管违约在先,也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具体说来,若买方未收或未及时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可将其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买方担负合理费用);也可采取任何适当方法将其出售,但须事先向买方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当然,卖方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除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付的合理费用。

除义务的必须履行外,《公约》还特别规定了买方拒绝收货的权利以及未(及时)收货的免责情况。

对于拒绝收货的权利,《公约》作了两点规定:第一,货物到达后,如欲行使退货权,需先代表卖方收货,但若代表卖方收货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它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或卖方授权代表其保管货物人也在目的地,此时买方不一定要负收货义务;第二,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此外,买方还可以拒绝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值得指出的是,若卖方提前交货,买方接受,但收货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部分漏缺或其他不符合同规定,此时,卖方享有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做出补救的权利。这种情形下,买方不得拒绝其补救交货,但是,买方保留对其因此遭受的不合理不便或承担的不合理开支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于免责事由,也分两种情况:第一,因某种非买方所能控制的障碍,且在订立时无法预料、避免或克服,且只限于障碍存在期间,对买方的收获义务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可予免责;第二,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而使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的,不得声称买方不履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免责只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自是与买方收货义务息息相关。除了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及转卖路货的情况,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起,或从货物交付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到买方承担。总之,买方不按约履行接收义务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

最后,从三种特殊情况下谈谈买方的收货义务。

第一,预期违约情况下买方的收货义务。买方在履行期前明显看出卖方将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仅有权终止合同,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此时,买方尚未收货或尚未付款(尚未履行合同),依《公约》,遇此情况可拒绝收货。因为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采投邮主义,一经发出即生效。但笔者认为,若卖方在发货前收到通知,他可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在未得到买方认可的情况下仍执意发货,则买方有当然拒绝收货的权利;但若卖方在受到通知前或时间不许可导致买方未通知的情况下已将货物发出,则货物处于运输状态,可能存在“货物已临近买方所在地”、“货物易于迅速变换”、“卖方在货将到之地无授权领货人”等因素,此时买方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在法律上不负收货义务,又不符合《公约》所规定的保全义务范围,但我认为,还是应对这个时候的货物采取保全措施以顾及公平原则和避免资源浪费。当然,对于费用分担与承担,仍按《公约》保全一节规定处理。

第二,分批交货中的买方的收货义务。若卖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尚未收货时,依照《公约》,买方可不履行收货义务;若卖方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买方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若各批货物互相依存,买方宣告任何一批货物无效,可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同样应予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此两种情况,原则上买方可不履行相应的收货义务,但笔者认为应值得探讨,具体见文中预期违约情况下的收货义务。

第三,转卖路货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举例说明,若A与B订立了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货物运输过程中,B将货物转卖给了C,C又转卖给了D,依《公约》,B对 A、C对B、D对C都分别负有收货义务,那此时是否应让货物先至B地,由B先行收货,再另签运输合同,转运于C,再至D?还是应在运输中及时更改运输合同,直取D地,由D进行收货或是由D去B地收取?若取前者,显然效率不高,且当货物易于变质时,所谓转卖根本无法进行;若取后者,则货物运输中与运输人达不成协议当作何处理?若最后买家D未履行收货义务,怎样处理?若D发现货物不符,又该怎样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应由买卖双方灵活采取各种做法。我们知道,转卖路货时,卖方向买方提供提单和保险单即可视为转卖,因此,首先应在CFR及CIF术语下保留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当然,若双方确定不需要则可协议免除,如此,确保转卖路货成为可能,再由B与C(C与D)商议确定相关运输事宜。从商业利益出发,相信双方当事人会因地制宜找到利益共同点,采取合理办法以达利益最大化,《公约》仅需对原则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以防权利义务混乱。如此,收货义务表面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其实由最后被转交提单和保险单的人或最后持有二者的人履行,即由该履行而不履行一方承

担相应责任;至于货物不符时的责任追究,原则上采取“严格对应”追责方法,即D追责C,C追责B,B追责 A(《公约》有特殊责任分配规定及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除外)。

买方的收货义务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多变,实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准确把握;规则随形势而变,相信《公约》在国际销售合同关系日趋发展下会步步完善和成熟。

【作者简介】

毛晶晶徐庆兵,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论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论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摘要 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异常重视的。通常说来,都在《宪法》中予以明文规定。但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即使是以“民主”来自我标榜的美国也是如此。尤其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其限制就更加明显,公务员就是其中的一个群体。本文通过对言论自由的一般限定着手,详细地阐述公务员的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公务员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的限制。 摘要:公务员;言论自由 Abstract Freedom of speech, is a democracy are very important. Generally speaking, are to be expressly provided for in the constitution. "". But the 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restricted, even in the "democratic" from I advertise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specially for the specific group, its limitation is more obvious, a group of civil servants is one of the. This paper generally confined to the freedom of speech, described in detail the obligations of civil servants, and based on this, discusses the civil freedom of speech should be restricted. Abstract: civil servants; freedom of speech 1.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1.1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其分类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1。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础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在美国,法院借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观点,区分出所谓的高价值言论及低价值言论,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在这不仅包括思想、口说、文字或者说图画所表达出的言论,象征性的言论(包括在特定时空脉络之下的行为或者说动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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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的权利和职责 (一)职权: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 (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二)责任: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法》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中董事的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还是有很多重合的部分的,但并不代表两者是相同的,各有各的需要遵守的义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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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货部工作总结 恭敬的领导:你们好! 从我到北京华联工作以来,北京华联培养了我。我和北京华联在风雨中一路走来。谢谢领导对我的信任与关心,使我今天可以进入北京华联那个重要的工作岗位,在收货部工作的这段时刻,我感觉不少;收获也不少。逐渐成长起来,使我深刻的体味到收货部是我超市的第一关,把好第一关是我的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善带供应商,建立起与供应商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实现双赢才干得以生存。 20xx年已经过去,我们收货部较好的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09年记忆了元旦、国庆,中秋,十一年店庆的旺季销售和四次大盘点收货部在领导的帮助和各部门的配合下工作发展顺利,团结一致,上下齐心,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下面算是09年度工作如下。 1、收货部在09年进入六月份,市政开始对桃园路进行大修,严峻妨碍供应商的送货,对此,门店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送货车辆夜间由水科所进入超市,白天送货车辆别能进入超市的,组织职员到水西关路口将商品拉到收货码头收取,合理安排班次进行夜间收货,每日安排一名职员到水西关路口对进入超市的顾客及送货车辆进行引导,将修路的妨碍争取落到最低。进入十月份、对国庆、中秋和十一年店庆期间职员自觉加班加点完成了本职工作,保证了,国庆、中秋和十年店庆的正常销售,同时配合楼面各部门做好支援工作。 2、工作中要求职员严格按流程执行,加强其责任心,一定要保证所收商品的质量与数量,别符收货标准的一律拒收。由于一开始对扫码别够重视,导致部分商品在结款时扫别出码,妨碍销售,如今有了手持终端后,收货品项整体速度平均提高了40%。减免投单的商品扫码环节,待收货时刻大幅缩短。商品扫码与录入合一,减免了二次录入收货环节。收货的准确度提高,改变了以往持单对比收货方式,实现真正意义的盲收。条码扫描推断商品,幸免串号,超订单送货,规范了收货行为。杜绝商品无法经过收银pos现象。收货自动记录,幸免人为确认与录入失误造成的数据错误。人力成本相对节约,如今要求职员商品要按类码放和商品必须左右码放的原则。坚持做好商品的整理工作合理的利用库存区域提高了商品周转速度,与楼面共同维护好库存商品。对收货过程随时监督,检查有无违反流程现象,对现场中浮现的咨询题及时解决。在交接班例会中对工作中浮现的咨询题多次说解幸免再犯,别使别合格商品流入卖场。 提高了卫生要求和库存治理,做到通道畅通洁净卫生。对库区进行分区治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了消防要求。 制定培训教案,在09年对全体职员进行了培训。加强其责任心,一定要确保商品质量的验收,无标识及三无产品一律拒收,仔细执行先退货,后收货的原则。 在每档快讯结束后,各部门的快讯商品库存量较大和状态“5”的商品进行集中清退,落低了周转仓的库存压力和提高了楼面的新品引进几率。并且积极清理退货区,对部分破损,过期无帐目的商品进行了报废。对退货区的卫生经常的扫除,整理。 1、收货部如今存在的的咨询题一,有一些商品没有做到集中码放和商品左右码放,依然存在上下码放的咨询题,在未来加强自我认识,要求职员商品要按类码放做到左右码放提货方便。咨询题二库房偏小,库存结构别合理库房原则上存放快讯和畅销品,但由于卖场局限,造成库房存货品项较杂,存货量较大,尤其是到了销售旺季,有阻塞通道现象,造成楼面提货困难。 建议: l 楼面加大对卖场小库及架顶的利用,将一件半件商品尽量全提至卖场,别能将压力全压至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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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如《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修订稿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公务员与普通公民的重要区别是他担任公职、履行职责。公务员管理中要求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国家机关运转的统一和效率。所以,公务员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1】但是,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即使是公务员有服从上级的义务,也必须是在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之下,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本文试从公务员服从的理论基础、公务员不服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公务员的不服从在我国《公务员法》中的体现、应该进行的立法改进和对于提高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等方面来论述公务员的不服从。 关键词:公务员违法命令不服从合法性公平正义 一、公务员服从的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实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这就是说,皇帝的意志就代表国家意志,所有大臣、官僚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封建君主的命令,而不论命令是合法还是违法。在这种权力至上的体制之中,下级仅仅是完成上级命令的工具和机器,并在后来的"军人以服从为天职"上发挥到极至,军人、下级完全可以用"上级命令"为自身的错误行为开脱,由此引发不断重演的历史悲剧。 历经四年起草、十三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2004年12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会议作的说明中指出,"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在第一次审议中就引发了常委们激烈的争论,并受到有关专家和媒体的广泛关注。【2】 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确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首长负责制。这个体制的重要特征是:建立起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责任明确,事权集中,以保证行动果断迅速,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这个行政领导体制虽然不同于军事领导体制,不要求下级像军人一样无条件地服从上级,但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仍然是这个体制的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与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与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王树忠[ wangshuzhong ] 于2007-10-11 10:49:08.0 发表在[ 实务] 内容摘要: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在现代公司的组织结构中,董事可谓是公司管治的核心。强化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对于完善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股东利益及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都有积极的影响。本文就公司董事应具有哪些勤勉义务以及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以初步探讨。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一个公司的中观决策和执行机构,其作用突显重要。董事则是这一机构合议体的个体成员。每一名董事能否尽责履行义务,直接影响到公司能否健康持续的发展,关乎公司的命运。我国《公司法》第148第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但董事的勤勉义务具体有哪些?如果违反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此法律均未作出规定,只是在150条概括性的规定了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道德色彩浓厚的勤勉义务只作出如此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解决实践操作时出现的问题。亚当斯密说过:“在钱财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粹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 这就需要有更加缜密的规则见于立法之中。 一、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与判断标准 何谓董事勤勉义务,现在较为通行的含义是指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如果说忠实义务只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勤勉义务则是履行事务的技能要求,忠实义务解决了主观认知问题,勤勉义务则解决了客观操作问题,是对行为的一种指引。在不同的法系中,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对于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主张。大陆法系通常认为,董事是公司的受任人,董事因股东会选任而与公司发生委任关系。例如,日本《商法》第254条3款规定,公司和董事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德国立法侧重代理关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两种。但无论在哪一种法律关系学说下,都特别强调董事的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袭承大陆法系委托关系说,认为公司董事与公司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委托关系,董事应依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尽最大的努力,以一个称职公司管理人应有的谨慎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 在委托关系说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善意。董事应当在其内心对其行为及其后果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可满足善意的要求。 2、注意。董事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尽职尽责,应当适当的勤勉、注意和发挥技能。 3、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董事在进行商业决策的时候应该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二、公司董事应具有的勤勉义务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了我国公司法架构下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在这一结论的指引下,

收货-送货流程细节

收货员的职责: ●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效地检验到货物品,必须符合公司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采购单容和数量,办理验收手续。 ●验货时如发现数量差错,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拒绝收货并及时报告主管。 ●在办理验收手续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取货。 ●填制每日收货汇总表。 ●协助采购部经理,跟踪和催收应到而未到的物品。 ●有条理地做好采购单的存档工作。 ●服从分配,按时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 ●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设想,协助领导作好本部门的工作。 收货总则 原则:收货的数据必须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收货的人员必须是诚实的,不得接受任何馈赠和索要任何物品、钱财以及向供应商购买商品等。 正确原则:收货的数据必须是正确的,与实际的送货相一致。错误的数据必须进行及时的纠正。 优先原则:收货招待优先原则,任何时候,生鲜食品与其他类商品优先收货,生鲜类食品中的优先程序是活鲜、冷藏食品、冷冻食品;退货优先原则, 即先办理退货后,再进行收货程序;紧急优先原则,楼面已经缺货并等 待销售的商品,可以考虑优先收货。 区域原则:收货执行严格的区域原则,即未收货、正收货区域。各个流程中的商品必须在正确的区域,如未进行收货的商品或不符合收货标准的商品必 须在未收货区域存放或处理,正在进行收货的商品只能在正收货区域, 已经完成收货程序的商品才能进入已收货区域。 安全原则:收货部的整个区域执行严格的安全原则,包括叉车的动作、周转仓的商品存放、收货商品的码放与运输等等,都必须遵守安全原则。 当日原则:收货部执行当日原则,即当天的收货、退货必须当天完成确认的工作,不能推迟录入和确认。

收货流程:接单——审单——确认车位——确认唛头——检查货物包装有无异常(成色.规格)——安排工班卸货——清点数量——排定并记录货位——测量体积——签收回单——数据录入并监测 1.接单:接单时必须确定人、车、货都在,单据完整、清洁。 2.审单:要审数量、产品类型、特殊要求、有无拼车货、吨位、工班、货物性质(是监管 货还是普通货)、是否转关、唛头等。 3.确认车位:审完单据后,根据其特点确认其卸车位置(称重的靠近磅,体积大需机械作 业的,散货区,大车区等等)。 4.确认唛头:唛头分主唛,侧唛,贴唛,必须和刚审单时客供唛头一致,如果不一致就需 要看客户具体要求操作(要以实物唛头为准还是重新刷唛等)。且唛头必须大写工整,对于整个收货单必须要进行仔细合理安排,保证美观。尤其是在检查唛头时注意看看是单一唛头还是多种唛头,对于多种唛头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性,看看是否出现单证错误。 5.检查货物包装:货物出现裸妆,破碎,易碎,淋湿,高危物品等异常情况时必须保证一 万个小心,立即按异常情况处理。还要检查货物的规格,种类,成色。 6.安排工班卸货:完成以上流程后可安排相应工班作业,特别注意交代有无重货,易碎轻 放,向上,分货信息等等有效信息便于作业,对于比较重要的拼车货可专人监卸。 7.清点数量:要仔细清点。 8.排定货位:在货物卸完后可根据货物信息安排货位并记录好相应货位信息(可按出货提 前期,货物特性,目的港,货区等等哪一个或哪几个合理组合才能更好做到合理利用库位)。 9.测量体积:对于规则货物没什么好量的,对于不规则的则会有很多测量方法,所以我们 应该掌握好目测方法,减小误差。 10.签收回单:注意签收的数量是包装数量不是客供数量。 11.数据录入监测。 12. 验货员的职责: .设备、备品配件到货后,首先核对货票与到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并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清点数量,填写验收单。 .验收时,做到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资料齐全清楚,数量、材质、重量等准确无误。 .建立验收台账,整理各种单据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负责因包装问题发生的数量不符、质量损坏的设备、备品配件的事后处理工作。.到货凭证或图纸、资料不全时,有权拒绝验收入库,并提出处理意见。 .追究未经允许而动用验收的的设备及备品配件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超市部商品收货流程

超市部商品收货流程 1、供应商把订货商品送至收货部,由防损员维持秩序并监督,收货前送货员须将送货商 品抽取一个样品到收货部进条形码扫描,确认是否建档,收货员再看电脑里商品扫描的条形码数字是否与实际商品条形码的数字相同,如果数字不同,要及时汇报部门和采购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收货。 2、收货员查看 a.订单上商品名称、条形码是否与实际商品名称、条形码相同。对的在订单商品数 量栏旁边做个标记(如打√)。 b.再查看商品质量,是否有QS、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符合公司规定要求。注意 生产日期是否有修改痕迹,特别食品类商品。 c.商品包装检查:商品自身包装需完好,完全不影响销售。商品外箱包装需完好无 损,无受潮、磨伤、油污、变形、渗漏等,无其他超市商品标识或价格标识。对 散箱、破箱等非原封箱胶条的包装箱要注意开箱检查。 d.最后清点商品数量。清点商品的数量必须和订单上的商品数量相同,才能在订单 的实数栏上写上清点商品正确数字,如清点商品的数量少于订单上的数量,则划 掉订单上的原始数量,写上清点商品的实收数量。若因为商品不能拆零而多送的 商品数量,需在订单上填写实际数量,收货员和供应商签字确认。若因为其他原 因而多送的商品则还给供货商。 e.若商品标注有赠品的,需清点赠品是否配送完全,并按照赠品验收流程处理。 商品全部收完,检查一遍订单无误后,收货员才能在订单上签字,再防损员签字、超市部签字。 3、供应商再持订单(或手工单)到信息部入库,信息部根据订单上的商品名称、条码、 数量等,打印一式二联入库单。在订单上盖审核章。订单和入库单再返收货部。 4、由收货员认真核对订单、入库单上的商品名称、条码、数量等是否相同,如发现商品 数量有错入情况,收货员要及时反馈到信息部进行补救。一切无误后,收货员入库单上签名、再防损员签名,收货员在入库单的第一、二联上盖本卖场验收章。 5、入库单第一联给供应商作为结款凭证,入库单第二联交往财务部对账,订单交给信息 部留存。 标注: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摘要: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交易标的为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完毕,合同主给付义务即履行完毕;现实中,大多数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目的是经营标的公司,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有可能会担负其他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分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很 大的争议,本文拟从现实的案例入手,厘清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几点区别,并就股权转让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现实案例导入 有这样个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后甲公司将持有的90%股权依法转让给了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A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来,乙公司有部分股权转让尾款未向甲方支付,甲方催要无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提起反诉,称其所委派的人员经营A公司过程中,发现甲方曾控制A公司经营并掌握着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资料,虽然甲方在股权转让时已经向乙方移交了大部分会计资料,但乙方认为仍有小部分会计凭证没有移交,其不支付

尾款是因为甲方并未全部履行合同,甲方抗辩称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会计资料的义务,且会计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乙方。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部移交A公司的会计资料 假设甲方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确实控制或占用A公司的公章、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且没有向乙方全部移交,则甲方应当承担向乙方移交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其合理性。 (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至少保存15年,A公司应当保存其全部会计资料。公司存续期问,所有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法定保存期内都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供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查阅使用,甲方若确实尚有部分会计资料不移交,将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障碍,这显然不妥;且若如本案所述,A公司不能全部掌握公司经营的所有会计资料,显然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甲方只有移交了全部的会计资料才能实现股权转让交易的全部目的。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A公司90%股权的目的是经营A公司,甲方股权转让完成后即与A公司不再存在股权上的法律关系,甲方继续持有A公司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没有必要,而且这将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全部实现,影响A公司正常经营;未来乙方再次出售A公司股权

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权要求公务员履行其法定的应尽职责,同时也有义务保障公务员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公务员有忠实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要求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权益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一定的权利,就无法执行公务;没有一定的义务,就不能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只有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必须履行九项义务: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六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的,即视为违纪行为,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八项: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

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3.联系我国实际论述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出发点。 现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主要由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前者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后者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兼顾和吸收品级分类的合理因素。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基础,是特定职务、职权、职责的集合体,由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担任。职位分类,即对机关的各种常任职位进行分类划等。也就是说,依据规范化标准,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摘要: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公司法的基础之上,于2005年修改了公司法,设立了管理层的董事义务规范,可算我国公司法的进步之举了。然而,今年来爆发的多起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纠纷。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虽然对现行的董事忠诚义务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这些典型的例子纷纷告诉了我们,如果不能充分的发挥董事的忠实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们如果不加以治理,任由股东公司的人背信弃义,以权谋私,投资者必然望而却步,公司亦会因为过高的代理成本而失去竞争优势。相比之下,我国的公司法在董事的忠诚义务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需要完善的部分还是很多的。国外的公司法与我国的公司法相比,发展时间较长,有较长时间的历史,同时,各方面的经验案例相对来说较为丰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优秀案例,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继而保护股东与公司的利益。 关键字:公司法董事义务借鉴完善

一、董事忠诚义务的法理基础 随着《公司法》中公司的组织及其公司的机构不断地发展,在公司的结构中出现了有股东大会为中心向董事会为中心的一种转变趋势。各国也纷纷从立法的角度去削弱股东大会的权利,以此种方式来增加董事们的股东会的权利,使得董事会发展到现如今成为了公司的权力决策机关。还使得董事们与公司间的关系是以正确的认识董事的忠实义务为的前提和基础的,由于各国法系的不同,英美法系的国家与大陆法系的国家对董事们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的规定与认识有着相对较大差异。 英美法系认为,董事忠实的义务应该以信托为理论基础。信托关系是受托人基于委托人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以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对财产加以处理,并将财产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而形成的一种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英美法体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则主张委任说才是董事忠实义务的基础。委任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依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该事务,二者形成一种契约关系。 董事的勤勉义务和董事的忠实义务是公司法里关于董事的两项较为重要的义务,这两项义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一些区别:第一,义务的属性。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持有适当的注意和勤勉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等负有诚实信用的责任。第二,义务的功能。勤勉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理地履行职务以达到追求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而忠实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司利益。第三,承担责任形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公司遭受损害和责任人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忠实义务的责任只是违约责任,并且不以公司有损害为构成要件。两种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于勤勉义务的认真履行不但应以客观的现象为标准,而且也须经过对其主观加以分析来判

生产订单收货流程

版本:1.0 文件名称: Page 1 of 11 第二十三章 MM_23生产订单收货流程 1. 流程说明 本流程适用于仓储工单收货员依据生产订单对工厂自制商品进行收货的过程。 1. 操作要点: 1:仓储工单收货员依据生产部门提供的生产工单与实际缴库商品进行型号、数量的核对,仓储工单收货员可将实际缴库商品型号与工单商品型号不符的商品或是超出生产工单量的缴库商品退回生产部。 2:仓储工单收货员与生产部相关缴库人员确认缴库商品数量后,将实际缴库的数量标注在生产工单上。 3:仓储工单收货员在每笔缴库作业完成后立即在系统中进行工单收货作业,每日缴库完毕后,在系统中打印当天的所有商品缴库单,并且由工单收货员与生产部缴库人员签字确认。 4:生产部缴库人员如果对商品缴库单中的明细有异议,仓储工单收货人员与生产缴库人员应立即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核实确认。如确认为商品缴库单中的明细有差异,仓储收货员应立即在系统中将缴库明细进行修改、重新打印商品缴库单,直至双方确认无误。(当日手工与系统的缴库商品确认、修改动作,必须在当日完成)

版本:1.0 文件名称: Page 2 of 11 2. 流程图 MM24 生产 仓储部 自制商品交运 生产工单 核对商品型号、数量是否与订单相符 退回生产部 No Yes 与生产部门确认实收数量 是否确认 生产订单收货流程 自制品缴库单 No Yes MvT 入库:101调整:102 打印收货单TC:MB31 1/1 输入实收数量TC:MB31 生产工单 清点入库商品后,在 生产工单上备注实际 收货数量 自制品缴库单 双方已签核 单据归档 财务凭证 物料凭证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中的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知识。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 1、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 2、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

3、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 4、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的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 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

中的具体体现。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3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论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目录 (1) 论文摘要(中文) (2) 论文摘要(英文) (3) 一.研究董事的义务与责任问题的重要性 (4) 二、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 (4) 1.董事的法律地位诸说 (5) 2.董事的权利 (7) 三、董事应有哪些义务与责任 (7) 1.董事的义务 (7) 2.董事的法律责任 (8) 3.董事的行政责任 (9) 4.刑事责任 (9) 四.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的缺陷及怎样完善 (9)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变迁,作为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其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日益膨胀。而董事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平衡是公司治理成功的前提之一。基于扩权与扩责同步制衡的原则,在董事权利扩张之时,有必要强化董事的义务,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出台相应的董事责任限制机制,确保董事责任的有限与适度是实现公司健康发展的必要。但我国《公司法》就此作出的规定存在立法漏洞。现正值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关键时刻,所以说从立法上完善和规范董事的义务,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董事、责任、义务

ABSTRACT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ontemporary company law is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rial authority of enterprise, and the gradual shift of shareholder - center to band - director - center, so the directors, as the manager and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pany, develop increasingly their right in the management.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ower and liability of directors is one pre-condition of successful corporate governance. So,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balance between the expansion of right and obligation,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director’s right,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his obligation and establish the rules to ascertain the responsibility. However, the Company Law in China fails to make the detailed rules and has legislative loopholes. According to the process of contemporary enterprise system in China, based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irector and company and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mpany laws, the paper probes into the dir ector’s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with the purpose to perfect the corresponding rules of his obligation in the Company Law. Key words: director; responsibility; obligation

收货流程

一、收货流程 第一条接收准备 (一)商品部(仓库)根据公司采购计划,通过与运输部门的联系,在掌握接收货品 的品种,数量,到货地点,到货日期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人力,准备物力,安排仓位 准备接收货品。 (二)公司接运人员应根据运单和有关资料认真核对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货 单位等。仔细检查外观,如包装破损,受潮,短件等,或者与运单记载不符,应当会同承 运方共同查清,并开具文字证明,对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作出货运记录,以备向有关方面 提出索赔或其它办法处理。 (三)货品到库后,接运人员应及时将运单连同提回的货品向商品部(仓库)当面点 交清楚。然后由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商品托运交接记录单》附表1。 (四)供货方采取直接送货或者通过承运方送货方式,商品部(仓库)直接与送货人 办理接收工作,当面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有差错,做好记录,让送货人签名(签章),以备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或其它办法处理。 (五)商品部(仓库)在完成货品接运工作的同时,应详列接运货品到达,接运,交 接等各环节的情况。附表格(接运记录单)。 第二条核对凭证 (一)商品部(仓库)检验有关货品入库凭证(收货单位,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清点。 (二)商品部(仓库)检验有关货品入库凭证(收货单位,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如发现送错,应拒收退回;一时无法退回,应清点并另行存放,做好记录,等联系后再处理。 第三条货品验收 (一)商品部(仓库)按照货品的大件包装进行数量验收后,应认真细致对接收的货 品开箱拆包检验货品的质量和数量。 (二)发现细数不符,如数量多余应按实际数量签收;如数量减少,也应按实际数量 签收,同时联系有关部门(如供应商)处理。 (三)发现质量问题,商品部(仓库)应另设污损品仓将货品入库另行存放,及时通 知有关部门(如供应商)处理。 第四条办理接收 (一)货品验收后,商品部(仓库)主管在公司电脑打印的多联(双联)货品入库单 上签收。白联商品部(仓库)自存;红联交公司财务。 (二)商品部(仓库)根据货品入库单负责货品明细账目的管理,并凭此进行货品的 进出业务 (三)商品部(仓库)将货品接收入库作业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存档。 (四)商品部(仓库)将货品入库明细及时告之有关各方如(业务经理,客服,自营 店长)以备货品配货单。 仓库收货流程图:

论公司法中的董事勤勉义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6536942.html, 论公司法中的董事勤勉义务 作者:许多多 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7期 摘要:勤勉义务,作为现如今公司运营中董事需要遵守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已经在现实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于董事勤勉的标准、范围及违反勤勉义务时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均未涉及,并且在《公司法》中缺乏此方面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这导致在董事怠于行使职责或者无法很好管理公司而导致巨大损失发生时,难以找到惩罚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关键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措施 近年来,随着各类案件的发生,董事的勤勉义务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我国《公司法》也对于勤勉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勤勉义务? 一、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 (一)勤勉义务的内容。董事勤勉义务,指的是董事必需善意的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并尽到通俗意义上一般的人在其所处的职位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应当具有的符合一般人的行为的勤勉、谨慎和注意。董事具有公司管理、经营与决策的职权及权利,不论是将其视为公司代理人亦或是委托人,董事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应当对于公司和股东尽到自己所应当具有的最大限度上的注意义务,从而使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勤勉义务的职能。我国引入董事勤勉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使董事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职权。当前社会,董事勤勉义务主要由“决策”和“监督”这两个部分内容组成。 首先是董事的决策职能。决策职能,指的是公司的董事在进行决策时应当保有勤勉的态度。第一,收集信息。当今社会,信息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于公司来说同样如此。因此,董事要对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搜集,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做出。第二,评估信息。在搜集到信息以后,董事要基于其专业素养和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对信息进行评估,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第三,谨慎决策。 其次是董事的监督职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一般由董事直接进行管理。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一般由专门的人进行管理,董事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则包括制定公司的业务和计划,定期举行会议等内容。所以,其监督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发生。 二、国外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现行的国外关于股东勤勉义务的立法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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