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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教唆翻供行为研究——以“李庄案”为切入

辩护人教唆翻供行为研究——以“李庄案”为切入
辩护人教唆翻供行为研究——以“李庄案”为切入

辩护人教唆翻供行为研究——以“李庄案”为切入

摘要:律师李庄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龚某时,因涉嫌教唆其当事人推翻其庭前供述,导致“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性状的稳定性发生动荡,作为辩护人的李庄是否因此就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06条所罗列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笔者立足司法实践,结合现有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反思法律推理的应然性,推论出一个否定的答案。

关键词:伪造证据;被告翻供;教唆

引言

原北京律师李庄被某市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辩护人伪造证据”一案,所依据的一项重要理由是:李曾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龚某时,教唆龚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帮助编造被告曾被警察刑讯逼供的妨害司法行为。此判决一经公布,对该案理论上的定性研究存在争议。作为辩护人李庄的教唆行为如何界定?是否进入了我国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造或者帮助被告人伪造证据”这一罪名所架构的制裁范围?在当前司法解释不明,法律适用混乱,公权与私权界限模糊的现实背景下,对此命题展开理论研究不仅可以推动证据法、实体法的良法善治,同时也可对于业已启动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中刑事辩护人辩护权的科学重构提供理论依据。

一、辩护人教唆翻供行为的实体法辨析

罪刑法定已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之下,法的明文规定是司法判断的前提性根据。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用中,首先面临

李庄案的问题与讨论

李庄案的问题与讨论 1.刑事诉讼期间问题。刑事诉讼期间设置的基本理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刑拘到一审判决,从上诉至二审判决,最快可以多长时间?如何评价本案中侦查、起诉、审判的耗时情况? 2.龚刚模案件中,李庄的辩护方式、手段问题。(1)开庭前,辩护律师可否向被告人出示、核实相关证据?(2)李庄有无权利申请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3)侦查机关对李庄行使律师辩护权的限制有哪些?是否有法律依据? 3.刑拘、逮捕后的讯问应当在哪里进行?原因是什么?龚案中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4.李庄案中审查起诉程序、手段问题。卷证移送原则与保障辩护权的关系?本案的卷证移送有何问题? 不让看卷,没有证据目录,只有部分证据复印件,包括起诉书、龚的口供。 5.李庄案一审前,辩护律师申请龚刚模、龚云飞、马晓军等出庭作证,江北区法院在开庭前向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并说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法院以此为由,以及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出庭作证,上述证人的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最终认定上述证人的书面证言合法有效。问题:(1)法院提出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当庭宣读证人证言(认可其证据能力)的理由是否正当、合法? 6.一审庭审中,控、辩方争议的核心事实之一是龚刚模是否因刑讯逼供致伤。对此,公诉方的证明途径有哪些?(多名侦查人员的陈述,看守所值班警察的陈述,狱医的陈述,入所、出所健康检查证明)李庄及其辩护人又是如何(龚刚模的审讯笔录说明有长时间讯问、夜间讯问、非羁押地点讯问情况,法医鉴定表明左腕有色素沉着,存在钝器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伤情鉴定)?一审、二审判决对刑讯逼供争议的证据认定是否合理? 7.一审庭审中,控、辩方争议的另一核心事实是李庄是否诱导龚刚模伪证,安排保利公司人员伪证,公诉方的证明途径有哪些?(出示的证据主要有:龚刚模、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的证人证言)辩护方的辩护策略如何?(缺少会见时的监控录音录像——事实上应当存在,中央电视台的采访录像,认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不具可采性。) 其中,针对龚云飞、马晓军等人证言(证明李庄授意刑讯逼供,安排保利公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信奉的道德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与现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并存在诸多实际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就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提出了一些拙见。 关键词: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执业道德的涵义之前,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涵义。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1]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每一个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它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

的作用。具体而言,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2]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执业律师只有3000余人,然而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6.6万人,律师事务所1.5万多家。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绝大部分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诚信,唯利是图。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而有些律师却一味贪图经济利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水平是否对路,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律师对当事人虚假承诺一律“包打赢”,为招揽案源多收代理费,把简单的官司说成复杂难打,胜诉希望渺茫的官司说成胜券在握,将索赔数额有限的案件故意曲解成巨额赔偿案件,明明一审判决公正却仍要当事人上诉;更有甚者,为推脱责任,弄虚作假,篡

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陈有西演讲: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上) (2010-04-25 17:09:28) 转载 分类:我的法律天空 标签: 文化 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全记录) 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公布供同行们参考。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 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0年1月10日下午13:15—17:00时 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 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 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

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 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 翟建: 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 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在昨天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会上,大家就总结2009年的工作,布置2010年的工作。刑事研究会2010年第一点就是继续强化刑事辩护律师对于风险问题的重视。优其是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应当避免的风险。所以今天我们请来了陈有西大律师,他是我一、二十年的朋友,当年他在浙江省高院工作的时候,我因为办案子就与他认识了。现在他出来当律师,他的头衔都放在银幕上

陈有西李庄案件辩护词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

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杨学林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因

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经验分享

复试的形式和题目类型有可能会变,我只是介绍一下我们当时复试的内容,仅供参考哦~~加油! 1.形式: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详见法大研究生网上的介绍) 2.专业课笔试: 1)题型: A.逻辑推理题(好像是三道选择题,形式有点儿像公务员考试那种题) B.给了李庄案的一堆资料,写一个判决书的概括(占了主要的分值) 2)准备(个人准备,只是参考) A.逻辑推理题是买了一本法律逻辑的书,看了一些基础知识 B.专业课的知识又把大纲看了一遍,重点背了背。 PS:前年的笔试题只是考的基础知识,所以具体什么题型谁也说不准。 3.专业课面试: A.范围:去年我们只是民法和刑法,但是听说前几年考过法理 B.题型:概念解析(如谈一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说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之 类的)、小的案例分析等。 C.考试流程:进门先抽一道题→简短自我介绍→看题准备一会儿→开始答题→老 师问问题→结束 D.准备:看看指南或考试大纲的基础知识,看看一下当下新修的法律和热点问题。 (比如去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有的老师会问的) PS:题目实在不会问问老师可不可以换个题;不知道的问题可以向老师请教,不要乱回答。 4.英语听力: 1)形式:填空和选择 2)准备:我当时是练了几套六级的听力题,后来又练了两套雅思的听力题。 5.英语口语: 1)形式:三个人一组同时考试 2)流程:每个人自我介绍(大约1分钟吧)→老师给一个话题→老师问每个人一个问 题→三个人围绕这个话题讨论一下很快就结束了 复试不难,只要不是太差,一般不会刷人的~~所以通过不是目的,拿奖学金才是目标哦!我去年笔试分很低,但是复试分比较高,所以拿到奖学金了。加油哦!!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复试是在研究生院,提前找好地方住~~我在昌平这边,对那边不熟悉。

李庄案_一审公诉词

公诉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II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I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李庄的犯罪事实,在我院[2009]818号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李庄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首先,在主体上,李庄的身份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这一点无争议。 客观方面,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李庄向被告人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笔录,告知龚刚模在李明航被杀一案中,同案人没有交待龚刚模,告知龚刚模保利俱乐部的经理唐筱在逃等。为什么?李庄知道,只有龚刚模改变以前的供述,将相关重罪推卸给樊奇杭等人,才能使龚刚模逃脱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使用犯罪的手段为龚刚模开脱罪责。为了对其翻供寻找合理的理由,李庄还要龚刚模说“被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等”,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一个根本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与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而李庄这种为了达到自已所谓的辩护效果而不择手段的行为,显然背离了司法公正这一根据的要求。李庄的行为,帮助龚刚模伪造了一种刑讯逼供的事实来推翻原有供述。由于司法机关查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总体评价。 除了上述行为外,李庄经过精心构思、策划,还采取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伪证、唆使龚刚华安排保利俱乐部的员工作伪证、指使吴家友用金钱去收买警察作伪证的手段,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 李庄在完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自己主观上需要证人来证明的意图通过龚刚华这一中间环节,强加给保利几名员工,不顾这些员工对事实真相的了解,要求这些人就要按他说的意思去作证,这是对证人作证意志的绑架,这些证人因此而做出的证言,不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必然是伪证。 在主观方面,李庄具有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犯罪故意。李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人10多年的执业律师,明知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辩护人的正常职责,却超越法律界限,决意实施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及妨害作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最后,李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不是本案的及时侦办,这种拢乱的后果将进一步扩大。李庄的行为符合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而李庄背离了这一要求,李庄帮助龚刚模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针对案件事实所做的新的供述。由于司法机关侦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的总体评价。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 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 “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 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

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虽然“屡战屡败”,但张思之说,“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这是他说过的最狂妄的一句话。 张思之的良心与见识,得到了法律界的公认,他被称为“律师界的良心”。这些可以从他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印证。2000年,《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这本汇集张思之近20年来就所代理案件写作的辩护词的专著,被北京汉语研究所重视,张思之因此获得“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张思之先生的存在,

陈有西: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一审辩护词(完整版)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争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律师如何营销自己

律师如何营销自己 律师是否需要营销?律师应当怎样营销?这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年轻律师,甚至有些干了多年的律师也非常困惑。答案是肯定的,律 师需要营销,需要科学的营销。就拿韩城的法律市场来说,韩城的 注册律师一共有30人,有3个律师事务所,每年还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韩城一共有38万人(官方消息),作为一个资源型城市,随着资源的减少,资金的外流,本地的企业不但不增加,反而有下降的趋势,法律需求也就可想而知,而法律市场也被几个资深律师紧紧攥 在手里,所以很多辛辛苦苦多年拿到法律执业资格想在律师这一行 业实现自己人生理想的人却首先面临的不是预期中大把的钞票而是 生存危机,在奋斗无望的情况下,很多无法生存的律师只能下岗和 转行。在这种现状下,营销自己也就成了律师必修的课程。 但现在的律师宣传手段主要还是依赖于老客户的把握和熟人介绍,稍微好一些的就是拥有自己的网站和博客,能够宣传自己,但是距离 理想的营销模式似乎还有一些距离。为什么律师的营销如此重要却 没有得到应该有的重视,这主要是观念没有转变造成的。还在守望“酒香不怕巷子深,业务能力强就不愁没有客户”的老理,他们已 经把握不住现在的市场,没有体会到律师业的本质就是服务业。但 市场经济总会产生出应运而生的弄潮儿来,比如我们韩城原来的段 万金律师,现在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执业。 律师如何营销自己呢?下面谈几点我个人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多认识记者,寻求与媒体合作的机会。没有媒体对刘勇案的炒作,成就不了中国刑事第一辩田文昌;没有李庄案的发生,红火不了陈有西;没有《中国青年报》对《秦兵204条》的报道,秦律师不会一夜成名。只要肯付出时间和精力,媒体的很多公益活动都需要 律师的参与,记者的法律性评论也需要律师的支持。

2020年法律热点之李庄案一审辩护词参照模板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

李庄案介绍

李庄案介绍 目录 李庄案件全过程回放 李庄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开庭审 二审过程实录 李庄案引发社会反应 李庄案(Lizhuang document ;Li Zhuang Case)。 李庄案是重庆“黑老大”龚刚模原辩护律师李庄,因涉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被提起公诉一案。 李庄 李庄案件全过程回放 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1日,李庄被其所在的事务所紧急召回北京,并于当天向重庆法院方面书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0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28日,高子程提出为龚刚模进行伤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外伤。12月29日,法医鉴定出炉,经鉴定龚刚模手部没有伤痕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李庄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开庭审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2]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可以容纳200多名旁听者的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辩方的力量尤为强大,被告李庄本身就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辩护的更是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浙江的著名律师陈有西。因控辩双方辩论激烈,记者截稿时,庭审仍在茫茫夜幕中进行。 李庄案公审现场 李庄六请法官集体回避被驳回 30日早晨8时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陆续来到江北法院门口,而开庭时间为9时10分,可见李庄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的广泛关注。 甫一开庭,他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驳回。 提出5点申请均被驳

杨金柱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杨金柱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向法庭提出了两点建议,一,请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注意,根据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之后,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没有对出庭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双方均没有发表过质证意见,建议恢复法庭调查。二,鉴于多名出庭证人都提出他们受到了刑讯逼供,杨金柱也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是没有看到审判长答复,启动还是不启动,请明示。 审判长的回复是:现在是法庭辩论阶段,请发表辩论意见。 16时59分,杨金柱律师起立,杨氏大刀正式上场。 “真相已经彰显,事实已经清楚,罪恶已经揭露。本庭审理的涉黑犯罪,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办案,故意构陷的一起案件。 “第一,从公诉词,看,本案的构陷。本案庭审经法庭调查几天之后,杨金柱即首先对本案定性,这是一个被构陷的案件。为什么被构陷,我先不讲自己的判断,也不讲本案的具体事实,我就从昨天上午公诉人宣读的40分钟的公诉词来说这是一个构陷的案件。 “我用数据说话。第一组数据,公诉词改变了起诉书的指控,有三名原来的被告人已经全案不予指控,而这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里面,都分别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公诉词全无指控了。 “第二个数据,本案的起诉书里面,指控的涉黑成员,是54名,在今天上午的公诉词中,涉黑成员只有42名,也就是说有12名被告人涉黑罪不指控了,这是一组数据。

“第三组数据,是对黎家三父子的指控罪名,首先,对黎庆洪的指控罪名,在起诉意见书中,有13个,在起诉书中,有7个,昨天的公诉词里面,5个,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13个罪名,到今天被指控的只有5个了,13减5等于多少?8,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8个罪名,是构陷的。再看看黎崇刚,在起诉意见书里,是9个,在起诉书是5个,昨天公诉人的公诉词里面,只剩下一个罪名非法采矿,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特别要强调的是,黎崇刚在原来的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只有两个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采矿,两罪合并,执行5年,因为公诉词里指控只有一个罪名,这是发回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即使非法采矿罪构成,也只能判三年。黎猛,在起诉意见书中是5个,起诉书中是3个,公诉词里是2个。 “从黎家三父子的罪名来看,特别是从黎崇刚的9个罪名到1个罪名,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现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公诉人的公诉词,我要强调一点,本案从举证以来,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犯罪的45项指控举证,也放弃了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个特征的举证,第一、第二个特征里面,只举了33项,但是昨天的公诉词里,还在义正词严,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义正词严,这种勇气,这种胆量,从何而来?对于法定四个特征只举了三个,四条腿了一条腿的举证,而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康慨激昂,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康慨激昂底气从何而来?我本来很能奇怪,但是现在我已经不再奇怪了,他们的底气来源于他们的无知。如果法律人,在庄严的国徽下,不尊重基本的

五元庄口令词

五元庄功法口令词古水北镇 预备式 两脚并拢,周身中正,两手自然下垂,百会上顶,目平视前方,目光回收,两眼轻轻闭合,全身放松。 第一式顶天立地合化混元 两手虎口带动,体前上升,与小腹平,两臂交叉合拢,掐指环诀,大臂外撑,手至胸前呈顶天立地掌。 叩齿:叩门齿九;叩左齿九;叩右齿九;叩门齿九。赤龙搅海左三;右三。舌点下腭三;点上腭三;点门齿缝三。松诀,转混元掌。吸气,发音:哦嗡(E。U。ENG)清 五 第二式畅通毛窍开启三关 松开混元掌,转掌心相对,指尖向前,两掌合开3。转掌心向上,升过乳头,前伸。指尖向下,掌心前撑、撑、撑。转指尖向外、上、内,掌心前撑、撑、撑;转指尖向上、外、下,掌心前撑、撑、撑。转指尖向外、上、内,掌心前撑,两臂外展成一字,外撑、撑、撑。转指尖向上、后、下,掌心外撑、撑、撑。转指尖向后、向上、前,掌心外撑。两臂体前合拢,与肩等宽,松腕,转掌心相对,合开3。 转掌心向上,小臂回收至胸前,小指相合,上托至眉,掌外分至耳侧指尖向后,连续转掌上升至头顶上方,中指相接,两臂伸直,掌心向上撑、撑、撑。 转掌心向下,下落。中指点天门,指背相合,前转3;后转3下按。手放平,上提,两臂伸直,两掌下落,中指点天门,指背相合,前转3;后转3。下按。手放平,上提,十指交叉,翻掌心向上,上举,揉腕3。上撑,体前下落,至小腹前,下按。 两手分开,中指相接。下按,翘脚趾;按,翘;按,翘。掌膝划圆:前、外、后、内,二,三;反转3。下按,脚趾落下。 中指相接,转掌心向内,升至肚脐,中指点按,沿腰带拉开至命门点按。转掌心向后,两掌重叠,外推内收3。转掌心向内,中指点命门,沿腰带至体侧指尖向下,外开内合3。中指向前,至肚脐点按,中指相接前伸,指根相合;指根分开,中指点肚脐,前伸,指根相合;分开,点肚脐,前伸,指根相合。分开,点肚脐,前伸,两掌相合至混元。 第三式鹤企四顾神守中寰 两手分开。合、开,合、开,合、开。转掌,磨掌;3。两掌撕开提左腿。鹤首推揉:3。体左转90°。回中位。体右转90°踩莲,两脚并拢,转掌下落,腹前抱球。磨掌3。两掌撕开提右腿。鹤首推揉:3。体右转90°。回中位。体左转90°踩莲,两脚并拢,转掌下落,腹前抱球。 第四式展翅翱翔揉抻弹颤 转平行掌,合、开,合、开,合、开。展翅:转掌心向上,上升至胸,外开,外伸成一字,小臂回收,前合,下落,小臂外开至体侧,上起,外伸,回收,前合,下落,转掌心相对。 翱翔:外开、小合,开、小合,开、小合,开、小合。转掌心向下,合、小开,合、小开,合、小开,合、小开。外展,开、小合,开、小合,开、小合,开、小合。转掌心向前,合、小开,合、小开,合、小开,合、小开。两掌相合于混元。 第五式喜笑助心神中峰立山根 转指尖向上,成合十手,立中峰指,转指尖向前,向前伸出,小臂回收,中峰立山根。左上右下划圆发音:惺3。反转

李庄在新浪微博 发言

李庄在新浪微博发言 旁听者透露,李庄当庭说,“只要她(徐丽军)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 时隔一年有余,已经失去律师执业资格的原北京律师李庄,再次现身重庆法庭。 他被指控妨害作证罪,这一罪名也被业界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实际上,李庄案前刑中就有此罪。 2009年12月12日,因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罪,时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律师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拘捕;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 此次公开开庭审理李庄案漏罪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也是李庄案前刑一审时审判所在地。 根据起诉书,因漏罪案系李庄涉嫌在上海“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辩护律师北京律师杨学林、上海律师斯伟江在庭审前即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法院。 4月2日,重庆检方称,根据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李庄案的原审法院,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据重庆媒体华龙网报道,李庄此番被追诉的漏罪,发生于2008年。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为上海一名叫孟英的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孟英被控侵吞他人投资款,将其中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 这笔总计达100万元的投资款原属一名叫徐丽军的吸毒人员。李庄漏罪案起诉书称李庄为了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徐对孟英的个人借款。 据报道,有11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等社会各界群众,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家媒体的媒体记者参与本次庭审旁听,更多关心此案的人员,因无法办理旁听证,只得在庭外等待。 开庭准备:管辖异议交锋 开庭时间是2015年4月19日9点半。当天一早,江北法院外就聚了不少人,有关心此案的律师,还有人打出横幅“彻底清除黑心律师”、“健全中国律师法律制度”。有人问辩护律师斯伟江,今天是不是很乐观,他笑而不答。 人们通过传出的照片发现,旁听席第一排空着,质疑旁听证浪费。后有人解释,第一排一般都空着留给法警。但此后的照片显示,后排亦有部分座位空置,有旁听者表示,系下午走的人多的缘故。

斯伟江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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