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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张家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张家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张家港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

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张地2012G093号地块、张地2012G099号地块、张地2013G035-A号地块、张地2013G076号地块、张地2012G131号地块、张地2013G075号地块、张地2013G091号地块、张地2013G09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出让人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由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张地2012G093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大新镇新海坝村;

(二)地块范围:东至江苏永恒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南至塘;西至路;北至空地;

(三)出让面积:9646平方米;

(四)地块用途:工业;

(五)产业门类:纺织;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规划指标:容积率:0.5-1.5、建筑密度:30%-50% 、绿地率:不大于1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比例:≤7% ;

(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50万元/亩。

张地2012G099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大新镇大新村;

(二)地块范围:东至张家港宇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三)出让面积:36718.2平方米;

(四)地块用途:工业;

(五)产业门类:纺织;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规划指标:容积率:0.5-1.5、建筑密度:40%-60% 、绿地率:不大于1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比例:≤7% ;

(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50万元/亩。

张地2013G035-A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大新镇大新村新东路北侧;

(二)地块范围:东至港城大道;南至新东路;西至张家港市恒力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北至空地;

(三)出让面积:16208.0平方米;

(四)地块用途:工业;

(五)产业门类:冻干设备项目;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规划指标:容积率:0.8-2.0、建筑密度:40%-60% 、绿地率:10%-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比例:≤7% ;

(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50万元/亩。

张地2012G076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大新镇海坝路东侧;

(二)地块范围:东至空地;南至路;西至海坝路;北至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

(三)出让面积:18881.0平方米;

(四)地块用途:工业;

(五)产业门类:化工机械和压力容器项目;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规划指标:容积率:0.8-1.5、建筑密度:40%-60% 、绿地率:10%-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比例:≤7% ;

(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50万元/亩。

张地2012G131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金港镇长江村东区太字圩港西侧;

(二)地块范围:东至太字圩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三)出让面积:6376.0平方米;

(四)地块用途:工业;

(五)产业门类:机械制造;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规划指标:容积率:0.5-1.5、建筑密度:40%-60% 、绿地率:10%-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比例:≤7% 。

张地2013G075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长江北路东侧;

(二)地块范围:东至空地;南至江苏康宁化学有限公司;西至长江北路;北至空地;

(三)出让面积:99625.0平方米;

(四)地块用途:工业;

(五)产业门类:1万吨双乙烯酮项目;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规划指标:容积率:0.5-1.5、建筑密度:40%-60% 、绿地率:15%-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比例:≤7% ;

(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500万元/亩。

张地2013G091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长江北路东侧;

(二)地块范围: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长江北路;北至空地;

(三)出让面积:105320.0平方米;

(四)地块用途:工业;

(五)产业门类: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项目;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规划指标:容积率:0.5-1.5、建筑密度:40%-60% 、绿地率:15%-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比例:≤7% ;

张地2013G095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锦丰镇三兴办事处白熊路南侧;

(二)地块范围: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白熊路;

(三)出让面积:4539.0平方米;

(四)地块用途:工业;

(五)产业门类:仓库项目;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规划指标:容积率:0.5-2.0、建筑密度:40%-60% 、绿地率:10%-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比例:≤7% ;

(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50万元/亩。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报名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仅单独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日10时30分:

张地2012G093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柒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70万元)

张地2012G099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佰伍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250万元)

张地2013G035-A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壹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110万元)

张地2013G076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叁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130万元)

张地2012G131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柒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70万元)

张地2013G075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佰捌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680万元)

张地2013G091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柒佰壹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710万元)

张地2013G095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肆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40万元)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出让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3日10时30分(工作日内)到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获取本次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公开出让公告;

(2)公开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样本;

(8)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3日10时30分(工作日内)到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对公开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将在2014年4月3日11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出让活动。

七、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公开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出让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也可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八、本次出让为净地出让。张地2012G093号、张地2012G099号、张地2013G035-A号、张地2013G076号地块的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移动、补偿及遗留问题由大新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张地2012G131号地块的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移动、补偿及遗留问题由金港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张地2013G075号、张地2013G091号地块的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移动、补偿及遗留问题由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张地2013G095号地块的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移动、补偿及遗留问题由锦丰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次出让过程中挂牌增价幅度为每次每平方米递增2元或2元的整数倍;拍卖增价幅度为每亩0.2万元或者0.2万元的整数倍。本次出让土地价格为净地地价,行政规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及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本文件所称净地仅指出让人负责在向竞得人交付出让土地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如树木等全部拆除迁移完毕后的现状,出让人不负责出让土地平整等。竞买人应当在对出让土地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后参与竞买活动。

九、竞得地块交付土地的日期为2014年5月4日前,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并在30日内交清剩余出让金,即2014年5月4日前。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

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十、竞得人必须按照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强化集约用地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发规〔2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内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总投资的四分之一。

十一、竞得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缴纳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竞得人须在《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规定期限内取得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审批文件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动失效,并扣除定金的50%后,其余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三、竞得人必须保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期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十五个月内,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九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不超过二年,否则将视为违约,将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竞得人未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十四、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投资强度、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三)挂牌报价规则

1.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2.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3.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4.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但每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和当前有效的最高报价。

5.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

报价,且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5.本次现场竞价不设底价。

十五、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投资强度、建设时间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始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价规则

1.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3.本次拍卖为无底价拍卖。

十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十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得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到发改(经贸)、环保、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凭相关批准文件到国土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八、出让结果公布

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上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

十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出让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三)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出让现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出让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出让开始前终止出让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出让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公开交易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

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 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七)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八)竞得人按规定付清全部出让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九)竞买人为参与出让活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竞得与否均由竞买人自己负责。

(十)出让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张家港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出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1)出让人的成交确认书、出让文件、以及相关文件资料对竞买人构成约束。

(2)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出让范围。 第二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本宗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本宗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开发、利用、经营本宗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宗地编号,面积(大写)(小写:平方米)。 本宗地坐落于省市区镇村。 本宗地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宗地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出让价格人民币(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元; (2)剩余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第五条本宗地的用途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本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证由乙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按照要求无偿提供相关材料、证件等。 第七条本宗地使用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出让。 第八条为确保本宗地的通行,应修建一条与西侧公路相连,路面宽度大于6米以上的区间道路,接口和行走路线由双方现场确定,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方无偿办理修建区间道路所涉及土地的征用和补偿费的确定工作;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桥梁及路面拓宽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本宗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涉及的规划、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坑道等问题,由乙方报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服务,由乙方自行处理,按规定应当由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以其名义办理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为乙方提供或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机构存档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建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最全版

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 月____ 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__ 市(县)___________ 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岀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 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岀让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总面积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 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 ___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 _________用地。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06-18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20xx—-2601)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地价款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市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 办理处室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法规标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2-9-21 ?【失效时间】2006-3-30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6-3-30已经被id184200法规废止 ?【全文】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 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 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 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 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 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 , <1.2 ; 建筑密度:》30% , <40% ; 绿地率:》15% , <20%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 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 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川。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川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Y 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增价幅度为Y 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Y 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按照《xxx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以上宗地国有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XX]44号)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现有宗地位于,土地使用证号 为,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转让宗地界址图》。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用途为。乙方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征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法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调整土地流转收益,办理登记手续。第四条转让后,乙方使用年限为年,从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 第五条转让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转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总金额万元,其中转让土地金额万元。 第六条乙方同意在取得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后,甲方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由乙方按流转合同规定于每年月份前向土地所有者缴付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转让。

第八条本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甲乙双方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条款。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所有者各执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165-96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范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第三条甲方以现状转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用途,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用途为在转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土地所有者及原审批机关同意,并调整或补交土地收益。 第六条本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平方米(小写元/平方米),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 第七条转让费按下列方式支付: 第八条应缴纳的土地收益、土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由方交纳。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当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期届满,土地所有者有权无偿收回转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有土地所有者无偿取得。乙方应依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先后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现在所要讲的这个司法解释是2005年6月颁布的。 现在最高院在审理关于房地产案件时有三个司法解释:一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二是关于建设工程(2004月10月颁布,2005年1月1日施行),三是关于商品房买卖(2003年4月颁布,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现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房地产案件基本上按照这三个司法解释操作。 今天主要讲第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解释》一共28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2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行为的处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3条: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确定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4条:对未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 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5条:土地出让金的调整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 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6条: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的处理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7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收回主体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二、关于赔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供地方式】 ◎划拨-无偿无期限 ◎出让-有偿有期限 1.出让的概念 ◎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上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一方必须是国家。 ◎出让金 ▲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 ◎出让的含义 ▲出让是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一方必定是国家 ▲经出让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依然归国家。在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部分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市,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使用者只有在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特点(民事关系)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出让土地的三符合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 ▲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程序

▲省级政府下达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 ▲具体出让每幅地的条件,由市县级政府土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管部门实施 3.出让方式 3.1 出让方式 ◎方式(四种)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 ◎应采用招拍挂的情形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五类)--- 工商旅娱商 ▲其它性质,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注意】要分清以下概念的级别 ◎划拨 ◎出让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 3.2 出让的一般规定(招拍挂的共同要求) ◎招拍挂都必须发布公告 ◎招拍挂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市县政府土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该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保密 3.3 招标出让的含义与程序 ◎招标出让的含义 ▲是指市、县国土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方式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程序 ▲投标 ▲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应终止招标活动 ▲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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