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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专利说明书

解读美国专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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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可以概分為三部分:首頁(Frontpage)、圖示(Drawings)和正文。專利說明書之首頁有一定的格式,書目資訊部分均採用INID代碼以識別不同的資訊項目,可以不必理會各國專利所採用的語言或是智財類型,方便瀏覽與比較。

INID是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Data的縮寫,INID代碼係以兩位數字編號,一般都會加上方括弧或圓括弧,隨後緊跟著適當的資訊內容。世界智財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專責智慧財權之相關標準工作,為使專利說明及其他相關餈訊有一致的用法和外觀,以利不同語言或文字間能互通資訊,而設計INID codes來標示專利說明書之書目資訊項目,本文將介紹常用的INID代碼,完整版請由WIPO 網站下載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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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frontpage)

專利說明書的首頁(frontpage)相當於專利的title page,同時扮演專利說明書的目次(contents)角色,檢視首頁可知專利梗概。下圖是全錄公司的自動翻書機專利,我們就以這個專利來解釋美國專利說明書首頁的各項資訊及其意涵。

?(12):專利類型(Type of Document):核淮專利之標示均為:United States Patent。其下為第一發明人的姓氏(last name),後面加上e t al. 表示這個專利的發明人不只一位。

?(10)專利號碼(Patent n umber):2001年1月2日以後的美國專利適用,取代原本的(11)。美國專利自2001年1月2日起實施早期公開制度(pre-grant publication),除非符合法定的排除條款,否則一件專利申請案於提出申請之後18 個月就會依法公開。

?(11)專利號碼(Patent n umber):2001年1月2日以前的美國專利號碼。美國專利分成發明、設計和植物三類型,專利號碼格式各不相同:

發明專利:為純數字序號,如:6,611,362

設計專利:以字母D開頭,如:D203446

植物專利:以字母PP開頭,如:PP 6,123

?(45)專利公告日期(Date of patents):係專利核淮的日期。

?(54)專利/發明名稱(Title):專利申請人對發明的命名。

?(75)發明人(Inventors):發明人的記載項目包括:發明人姓名、居地地與國別。

?(73)受讓人,專利權人(Asingnee):係指獲頒專利之專利權人及其繼受人。

?(21)專利申請號(Appl. No.):提出專利申請時,USPTO給的申請號碼。?(22)專利申請日期(Filed):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

?(65)(Prior Publication Data)。

?(63)(Related U.S. Applicaiton D ata):專利的母案及其相關資訊;當專利為接續案時,說明其所依據的母案資料。

?(51)國際專利分類號(Int. Cl7):上標之數字代表版次,最新第8版。例如:H04N 104,第七版。

?(52)美國專利分類號(U.S. Cl.):Current U.S. Classification,代表發明所屬的美國專利分類類別,通常有多組類號,粗體字代表主要類號。

?(58)檢索範圍(Field of Search):係指專利審查委員在審查本專利時,檢索過的美國專利分類號。

在進行競爭情報分析時,可以比對(52)和(58),以此專利為例,先以大分類來看,美國專利分類號給的是358、355、399和348,可是專利審查委員除了看上述四個大分類以外,還找了271、281、84、116、40、248;然後再比較小類,以主類號358為例,專利審查委員除了看474和498以外,還看了471、497、400、401、473、472、505、501、296;意謂著如果我們要研究自動翻書機的技術或產品的話,甚至是要駁人專利時,這幾個大類和小類更不能忽略。

?(56)引用文獻(References Cited):係本專利所參考引證的相關資料,有打星號的是專利審查委員在審查本專利時參考過的;包括三大類:

U.S. Patent Documents:美國專利文件

Foreign Patent Documents:外國專利文件

Other Publication:其他刊物

其下為專利審查委員姓名。專利審查委員為某一領域或技術之學者專家,所以要追蹤某項技術或專利時,也可以以審查委員做搜尋,將某一審查委員審過的所有專利一網打盡,進行分析。

?(57)摘要(Abstract):係發明的簡單描述,目的在以簡短的文字讓讀者能很快地了解發明的梗概。

美國專利說明書首頁的各項資訊都是可檢索的,請利用USPTO網站之進階搜尋功能,建構適當指令進行搜尋。例如想要找有關本專利之審查委員所審過的所有專利,只要在進階搜尋框中輸入XP/Lee-Cheukfan即可找到,共462項專利。其中EXP為Primary Examiner,人名要以「姓-名-中間名-」的方式輸入。

USPTO 進階搜尋可以檢索的欄位有:

?發明背景(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

?發明大意(Summary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圖示說明 (Description of drawings)

?發明詳述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專利申請範圍 (Claim) 項數和附圖數量。

五段內容由淺到深,圖示說明和發明詳述是寫給熟悉此項技藝的專業人士看的,而專利申請範圍則是用來保護發明,展現法律效力的,所以用的法律用語,通常是由專責的專利工程師或是專利律師所撰寫的,所以研讀時最好也能做相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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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 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 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 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 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 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 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 宽限期 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一、E组 1: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方式。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组 2:FCA ,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使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3:FA 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三、C组 5:CFR (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自阿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6: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8: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四:D组 9: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10: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1: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2:DDQ进口国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13:DDP -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E、F、C、D四组13种术语的解释 1、对EXW术语的解释(发货合同) 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

专利翻译常用术语和词汇

专利翻译常用术语和词汇 在进行专利翻译时,有很多专利常用的专业术语是我们不熟悉的。今天,乐译通就为大家总结了专利翻译常用的术语和词汇,希望对那些从事专利翻译的小伙伴能够有所帮助。 一、专利翻译常用术语 apparatus 装置 claim n.权利要求, vt, 主张/要求 claims the benefit of .. 要求……的权益 figure 附图/图 embodiment 实施例 implementation实现,别跟embodiement弄混; description 说明书 inventor 发明人 application 申请 (专利申请) means 装置/方式/手段 feature 特征 solution 方案,而非“解决方案”,有时可译作“技术方案(technical solution)”; and/or 和/或 prior art 现有技术 subject matter主题 term 术语priority 优先权 (relevant) skilled in the art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临时申请 Commonly assigned 共同受让的 二、专利翻译常用词汇 one or more,考虑翻译为“一个或多个”,而不是“一个或更多”;

various 翻译成“多种”可能比“各种”要好; 有些词的含义比较相似,但在翻译的时候,最好将其区分出来,以尽可能体现原文的信息量,这种区分在词义上可能意义不大,但在语义上还是有意义的,例如: 1、apparatus, means, device, equipment, facility, tool,对于这些词,可以选择下列的对应译文:器械,装置,设备,装备,机构,工具 2、memory, storage 存储器/存储设备 3、process, procedure,function, method 过程/进程,过程,函数/功能/方法,方法 4、time, interval, time interval, period, duration, cycle,如果这些词同时出现,在译文中需要体现出差别 5、estimate“估计”可能是比“估算”更好的 6、location, position, coordinate, place 地点,位置,坐标,地方 7、execute, perform, run, process 执行,表演/表现,运行,处理 8、power, energy, power source 功率,能量,功率源 9、direction, orentation 方向,朝向 10、part, section, partition 部分,段,分区 11、several, multiple, plural, a number of,some 若干,多个,复数个,大量,一些 12、read, read out 如果原文加以区分,译文也建议加以区分 13、architecture, structure, struct 架构/体系结构,结构 14、disk, optical disk, hard disk, magnetic disk 磁盘,光盘,硬盘 15、assignment, allocation, assign, allocate 分配,指派 16、schedule, arrange 调度,安排 17、diagram, figure, plot, illustration, chart, table 图表 18、feature, character 特点,特征 19、Include 包括,Comprise of 由...组成,分别对应开放式与封闭式定义 20、Part,(no)零部件,(yes)部件/零件,“零部件”是2个词,而Part是一个词,翻译时要准确对应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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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

立专利制度。”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

专利术语中英文对照及解释-aipla

专利术语中英文对照及解释 Assignee 专利权受让人: 在专利的领域内,专利权受让人指的是专利所有权人。专利权受让人可做是否出让或转售专利等决定。 Best Mode 最佳实施例: 最佳实施例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当时,认为可以实施发明最好的方式,美国专利法中要求说明书中必须要记载最佳实施例。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补正书: 补正书是美国专利局用来订正专利中拼字或打字错误的文件。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延续案: 延续案为较早的申请案(称为母案)还在审查期间所提出的申请,并使用母案申请日来作为优先权日,可以说是母案的延续。通常提出延续案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不同于母案的请求项范围。 Continuation-in-part (CIP) Application 部分延续案: 部分延续案为较早的申请案(称为母案)还在审查期间所提出的申请。通常提出部分延续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入母案没有揭露的特征以及申请不同于母案的请求项范围。其中,沿用母案的特征部分可主张母案的优先权日。 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 延续审查案: 延续审查案通常会在申请人收到最终核驳后的六个月内提出。通常提出延续审查案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审查。另外,延续审查案并不能用在2000年5月29日起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或是「植物专利申请案」,新式样专利并没有在此限。Claim 请求项或称权利项: 请求项是用来定义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部分。 Defensive Patent 防御专利: 有的人申请专利的目的并不在于主动攻击竞争对手,而是希望将来被控告专利侵权时,可以利用这些专利保护自己并予以反击。在这种状况下,竞争对手在考虑控告侵权前,由于害怕将来被对方以这些专利反控侵权,常会因而打消控告的念头。这样的专利由于具有防御的功能,因此称为防御专利。 Declaration 声明书: 声明书是申请美国专利时需缴交的文件,发明人必须在文件中声明自己为真正的发明人、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在声明书中作假会遭受罚金或坐牢的处分。发明人也可缴交宣誓书取代声明书,与声明书不同的是,宣誓书必须有公证人作证签名。 Design Patent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为保护物品的外观的专利。可申请实用新型的设计包括新的、具有原创性的物品外观设计。 Disclosure Document Program 文件揭露程序: 发明人可利用美国专利局所提供的「文件揭露程序」,以书面方式将发明描述出,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Conception of the Invention)的依据,费用为美金35元。需注意的是,判断「先发明」与否并不是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实践操作技巧

国际贸易实务操作及法律风险防范 ≡≡≡≡≡≡≡≡≡≡≡≡≡≡≡≡≡≡≡≡≡≡≡≡≡≡≡≡≡≡≡≡≡≡≡≡≡≡ 【培训时间】2010年08月07-08日北京 2010年08月14-15日上海2010年08月21- 22日深圳 【培训对象】进出口,国贸等部门,企业经理、采购部、物流部、销售经理、市场部、财务部、销售等 【培训费用】¥2800元/人(含课程费、饮用水、午餐、参考资料等) 【会务组织】上海智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世博特惠:世博期间来上海参加公开课学习的学员均可获赠世博门票一张;特惠课程除外! ≡≡≡≡≡≡≡≡≡≡≡≡≡≡≡≡≡≡≡≡≡≡≡≡≡≡≡≡≡≡≡≡≡≡≡≡≡≡ 【课程背景】 在当今全球化采购的大潮中,专业的采购人士掌握全面的国际贸易知识、操作流程和技巧及国际采购中的风险规避、降低成本等方面对组织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国际间合作的运行速度和运作模式都正在并将继续发生着深刻本质性的变化。面对这些深刻而快速变化,我们应该更进一步规范国际采购中国际贸易的操作,以及迅速掌握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及时做采购策略的调整。另外,对新兴的跨国采购企业来说,挑战更大,掌握相关知识更为重要。企业学习网课程研发团队经过缜密分析和研究采购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设计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规避政策风险,以及在金融危机下如何规避风险的技巧,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 【课程目标】 系统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实践操作技巧! 掌握各种常用结算技巧与方法及单证,对进出口操作流程有充分的掌握,规避风险!降 低进出口成本! 设计国际供应链方案,设计最佳运输方式和承运人以及报关地点,降低运做成本和运输风险! 掌握最新国际与国内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设计合同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掌握各类进出口各种单证的填制与使用技巧,规避贸易单证风险! 理顺企业进出口的业务流程,预先完成各种文件的报关的准备!降低进出口操作的成本! 规范产品进出口时产品的检验检疫的报检流程,规避进出口及海关事务处理的意外风险!≡≡≡≡≡≡≡≡≡≡≡≡≡≡≡≡≡≡≡≡≡≡≡≡≡≡≡≡≡≡≡≡≡≡≡≡≡≡ 【课程大纲】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特点 1.国际贸易理论体系 案例分析:国家贸易政策与公司赢利的契机。 2. WTO 下的国际贸易常见的三种争端

美国专利检索方法及技巧

美国专利全文数据库HELP 本页面的内容包含关于如何使用美国专利全文数据库的信息。 常见问答FAQ 网络版数据库历史 专利全页图像浏览 高级检索HELP 快速检索HELP 专利号检索HELP 字段检索HELP 导航图标的说明 数据库目录 禁用词 关于美国专利全文数据库的常见问答FAQ 关于数据库的问题 ?如何查看专利说明书全页图像? ?数据库中包含哪些信息? ?本数据库是否包含正在审批的专利申请案? ?本数据库是否包含专利案的当前缴费及失效信息? ?数据库多久更新一次? ?能否对某个具体专利创建一个链接? 关于检索的问题 ?下拉框“Select Years”是什么意思? ?如何查看某个特定专利号的专利全文? ?如何查找某个分类或者子分类的专利? ?如何查找某个具体类型的专利,例如设计类的专利? ?哪些是禁用词? 关于数据库的问题 如何查看专利说明书全页图像? 专利商标局网上专利全文数据库包括:1、1976年以来批准的专利全文;2、1790-1975年批准专利的专利号和现行美国专利分类号。在每个全文显示的页面上方有一个按钮名为“images(图像)”,点击该按钮可以看到该专利的图像格式全文说明书首页,并且通过网页上自带的导航工具看到其它的所有页。 要想查看全页图像,你必须保证浏览器的配置正确且必须带有可以显示TIFF格式图片的插件[注1]。 数据库中包含哪些信息? 本数据库包括美国专利的所有信息,包括发明专利[注2]、设计专利、再公告专利、植物专利和依法注册的发明[注3]文献,覆盖范围从1790年批准的第一件专利到最近一个星期内批准的专利。 对于1976年1月至今的专利,本数据库提供全部可供检索的文本,包括所有的题录数据,例如:发明人的名字、专利题名、专利权人名字,文摘,发明的详细描述以及权利要求。在显示各专利的全文时,提供一个超链接,包含该专利的每页说明书图像的全部页。关于修改证书和再审查证书的信息并不在全文数据库本身中显示,不过可以在原始的专利说明书全页图像文件中找到。 对于1790年到1975年12月的专利,数据库只显示专利号和现行美国专利分类号,并只能通过这两个字段检索。不过,此受限文本仍然提供了该专利全页图像的超链接。 该数据库是否包含正在审批的专利申请案?

解读美国专利法_不正当行为_理论的适用

美 国专利法中有关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 可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正当行为在专利侵权之诉中,常被专利侵权人作为重要的抗辩理 由。 一、背景 对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美国早期的专利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专利可以实行私力 救济的制度。但即使有此规定,法院对以不正当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一直持谨慎甚至反对的态度。直到194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以衡平法上著名的“不干净的手”原则1为基础发展了“不正当行为”理论,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中的不正当行为可以作为专利侵权之诉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专利权是一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而不正当行为是对权利的滥用,它对公共利益形成了潜在的损害。 基于“不正当行为”理论,所有负责专利申请和审查的人都必须履行诚信与善意义务。也就是说,该义务的承担者不仅包括专利申请人,还包 解读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理论的适用 刘文琦/文 【摘要】美国专利法中“不正当行为”理论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严重后果。该理论的适用旨在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保障公共利益。由于目前尚无对“不正当行为”成立要件的统一标准,法院在适用该理论时形成了多元化解释。多年来,“不正当行为”理论对鼓励申请人履行诚信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理论的扩张适用,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关键词】 不正当行为 专利 披露 在先技术 重要信息 1.“不干净的手”是衡平法上一项著名的原则。它是指一方的欺骗行为或不诚信行为破坏了可供另一方信任的基 础,因此也意味着被滥用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美国专利术语及含义-推荐下载

美国专利术语 Assignee专利权受让人: 在专利的领域内,专利权受让人指的是专利所有权人。专利权受让人可做是否出让或转售专利等决定。 Best Mode最佳实施例: 最佳实施例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当时,认为可以实施发明最好的方式,美国专利法中要求说明书中必须要记载最佳实施例。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订正书: 订正书是美国专利局用来订正专利中拼字或打字错误的文件。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延续案: 延续案为较早的申请案(称为母案)还在审查期间所提出的申请,并使用母案申请日来作为优先权日,可以说是母案的延续。通常提出延续案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不同于母案的请求项范围。 Continuation-in-part (CIP) Application部分延续案: 部分延续案为较早的申请案(称为母案)还在审查期间所提出的申请。通常提出部分延续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入母案没有揭露的特征以及申请不同于母案的请求项范围。其中,沿用母案的特征部分可主张母案的优先权日。 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延续审查案: 延续审查案通常会在申请人收到最终核驳后的六个月内提出。通常提出延续审查案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审查。另外,延续审查案并不能用在2000年5月29日起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或是「植物专利申请案」,新式样专利并没有在此限。 Claim请求项或称权利项: 请求项是用来定义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部分。 Defensive Patent防御专利: 有的人申请专利的目的并不在于主动攻击竞争对手,而是希望将来被控告专利侵权时,可以利用这些专利保护自己并予以反击。在这种状况下,竞争对手在考虑控告侵权前,由于害怕将来被对方以这些专利反控侵权,常会因而打消控告的念头。这样的专利由于具有防御的功能,因此称为防御专利。

FDA英语术语大全

FDA英语术语大全 FDA是什么意思,FDA得英文全称是什么? 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临床研究申请(指申报阶段,相对于NDA而言);研究中的新药(指新药开发阶段,相对于新药而言,即临床前研究结束)NDA(NEW DRUG APPLICATION):新药申请 ANDA(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简化新药申请 EP诉(EXPORT APPLICATION):出口药申请(申请出口不被批准在美国销售的药品) TREATMENT IND:研究中的新药用于治疗 ABBREVIATED(NEW)DRUG:简化申请的新药 DMF(DRUG MASTER FILE):药物主文件(持有者为谨慎起见而准备的保密资料,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人用药物在制备、加工、包装和贮存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生产过程或物品。只有在DMF持有者或授权代表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给FDA,FDA 在审查IND、NDA、ANDA时才能参考其内容) HOLDER:DMF持有者 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美国)联邦法规PANEL:专家小组 BATCH PRODUCTION:批量生产;分批生产 BATCH PRODUCTION RECORDS:生产批号记录 POST-OR PRE- MARKET SURVEILLANCE:销售前或销售后监督

INFORMED CONSENT:知情同意(患者对治疗或受试者对医疗试验了解后表示同意接受治疗或试验) PRESCRIPTION DRUG:处方药 OTC DRUG(OVER—THE—COUNTER DRUG):非处方药 U.S.PUBLIC HEALTH SERVICE:美国卫生福利部 NIH(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美国)全国卫生研究所 CLINICAL TRIAL:临床试验 ANIMAL TRIAL:动物试验 ACCELERATED APPROVAL:加速批准 STANDARD DRUG:标准药物 INVESTIGATOR:研究人员;调研人员 PREPARING AND SUBMITTING:起草和申报 SUBMISSION:申报;递交 BENIFIT(S):受益 RISK(S):受害 DRUG PRODUCT:药物产品 DRUG SUBSTANCE:原料药 ESTABLISHED NAME:确定的名称 GENERIC NAME:非专利名称 PROPRIETARY NAME:专有名称; INN(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国际非专有名称 NARRATIVE SUMMARY记叙体概要

美国作文之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专利战略实 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美国学者对 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幺样 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幺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 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专利制度通过对发 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美国专利 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 局制定。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 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 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 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 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 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 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 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 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将专利与贸易挂钩是美国专利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专利贸易 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 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 为此,美国大力发展专利贸易,并以此战略来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并为美国商品占领国外市场提供方便。据美国专利商标局 统计,专利转让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2000年ibm的总利润为81亿美元,而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46861196.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wendangku.net/doc/e46861196.html,/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来说相距遥远,远隔重洋。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其间尚需办理申请出口和进出口手续,领取许可证;需要洽租运载工具,办理保险、报验、报关等。与此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等。此外,货物在转运过程中还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有关上述责任,由谁负责,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必须明确解决的问题。这样,经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逐渐形成了适应各种需要的贸易术语。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时,就要求合同的其他条款都与其相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FOB 合同等,并以此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和风险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的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成本加运费(CFR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货交承运人(FCA …named place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对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界限,简化买卖双方洽商的内容,缩短交易洽商的进程与促进成交,节省业务费用和时间都有积极的作用。

哲力律师解读美国专利法

哲力律师解读美国专利法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以下简称AIA),这是近60年来美国专利制度最全面、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截至2013 年3月16日,AIA法案的实质性修订条款已经全部生效实施。那么,对于中国企业,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哪些内容需要特别关注的?在新的专利法律框架下,中国企业将会有哪些机遇和挑战?中国企业应如何“随机应变”,调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策略…… 本文将针对新法案中修改的部分主要条款进行分析、解读。 一、从“先发明制”到“先申请制” 从2013年3月16日起,美国专利申请将正式采用“先申请制(First-to-Invent)”,结束了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制度一直采用的“先发明制(First-to-File)”,即专利申请将被授予最先申请的发明人,而非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这一修改堪称是美国历次专利改革法案中变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部分。 按照“先申请制”原则,新颖性的判断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而不再是专利技术的发明日。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先申请制不同于其他国家,它给予发明人一年的宽限期(G race P eriod),允许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年之内公开披露其发明。但是,如果该专利在申请日前被他人申请了专利或者以发表、使用出售等方式公开,那么该申请将丧失新颖性。借助这一变化,中国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一方面应当积极地尽早准备专利申请,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相关披露政策破坏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 二、现有技术范围的扩大 修改后的AIA法案进一步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以公开使用、销售形式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这一变化,对于获得专利权无疑增加了难度,也促使发明人尽快应当尽快地提出专利申请。 三、最佳模式的披露要求 2011年9月16日之前,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应该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最佳技术方案)。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该专利已经获得授权,也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 《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 (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 (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 (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 (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 (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 (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在依据本项而确定优先权时,不仅应考虑发明构思与付诸实际的日期,而且应当考虑到先完成发明构思而后付诸实践者自其先于他人完成发明构思之时起所付出的合理勤勉。” 二、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改为先申请制。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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