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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管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测试操作说明

法官检察管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测试操作说明
法官检察管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测试操作说明

法官检察管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测试操作说明

一、将工资软件升级到15.75以上版本。

二、套改政策简述:

1、软件将参与套改的人员设有两种人员分类:员额法检------ 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人员;司法辅助------ 已

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

2、员额法检人员套改办法:基本工资只设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其每个职务

等级档次对应的工资标准请在软件的“档次级别工资标准”模块中查阅。方法为:进入菜单【初始设置】→【档次级别工资标准】→“法官检查官职务等级工资”。根据原综合公务员类的级别可直接套改出员额法检人员的职务等级档次,其套改表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三页面“法官检察官工资套改表”中查阅。原岗位津贴保留,工作性、生活性等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暂按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对应的综合公务员同等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其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与综合公务员职务对应的层次关系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四页面“司法人员职务和综合公务员类职务对应层次关系”中查阅。

3、司法辅助人员套改办法:基本工资执行与综合公务员相同的结构和标准。其司法辅助人员的职务与综合公

务员职务对应的层次关系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四页面“司法人员职务和综合公务员类职务对应层次关系”中查阅。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层次对应的综合公务员同等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若基本工资低于套改前标准,应保留。

三、套改操作

从软件主操作界面进入“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模块→选则单位→选择第六页面“警员套改\法检套改”,点击“法检套改”。此页面可以全部完成套改操作。1、点击左下角【筛选更新】按钮,则未套改的公务员均被筛选出来;2、点击【修改法检职务】按钮,则现人员分类、法检职务、任职时间3列变亮,此时可以选择录入修改这3列信息,尤其是任职时间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套改后职务需要补录;3、选择要套改的人员,点击【套改计算】按钮,则系统自动计算套改后员额法检的职务等级档次以及套改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同时在备注栏显示”试套”。4、点击【保存结果】按钮,则系统自动将“试套”状态的人员套改后信息保存到人员基本信息库中,同时将备注栏的”试套”改为“已套改”状态;5、选择“已套改”状态的人员,点击【打印花名册】或【打印审批表】按钮,便可打印出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或审批表;如要重新套改,请选择要还原套改信息的人员,点击【套改还原】按钮。

总结报告-2020年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年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组成检查组,在常委会领 导的带领下,于2月9日到县人民法院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对县 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队伍建设为重点,牢固树立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创一流 业绩”为奋斗目标,始终把勤政、务实、高效作为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法 官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审判工作,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县人民法院现有15个内设庭室和4个基层法庭,在职 在编86人,有法官53人,其中男44人,女9人;36周岁以下的2人,37至45周岁20 人,46周岁以上31人,平均年龄46.3岁;研究生学历1人,大学本科学历44人,大专文 化8人;审判员50人(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助理审判员 3人;一级法官27人,二级法官12人,三级法官1人,四级法官2人,四级高级法官11人;人民陪审员28人。 (二)重视教育培训,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县人民法院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思路,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全面加强了对法官的教育、培训。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 专项教育,狠抓了队伍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坚持学历教育与专业培训,请进来与走出去,岗位练兵与庭审观摩交流,书面材料与音像资料辅导相结合等方式对法官进行培训, 提高了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42名干警取 得了法律本科文凭。 (三)重视制度建设,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法院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 善了32项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及时查 办违纪案件,促进了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注重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 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较好地贯彻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 法法律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树立了较强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公正的用人机制,采取大考试、大练兵、竞争上岗、轮岗交 流等措施,激发了干警活力。坚持从优待警,落实了干警办案经费、法官津贴、内设机 构建制和干警职级待遇等,稳定了法官队伍。积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基础设施、重 点项目建设、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县人民法院及法官和干 警多次受到中、省、市和县委的表彰奖励。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最新整理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范文.docx

最新整理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回顾近几年媒体屡屡披露的法官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伤害甚至牺牲的事件,人们不禁要问:在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进程中,在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今天,法官缘何成了“高危群体”?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以xxxx 省为例,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此类事件就达80余起,其中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相要挟的22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杀害、伤害法官的7起。调查证实,这些法官绝大部分是无辜受害。 当代中国法官,不仅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而且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加之因各种因素产生误解而受到指责,从某种角度看,法官境遇非常艰难。 法官受伤害事件频发,令人触目惊心,法官期待职业保障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媒体披露的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 20xx年5月19日下午2时30分左右,xxxx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离婚案件当事人邓文林,因对离婚判决不服,事先将一把不锈钢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夹里,混进法院,对民庭庭长徐娜乱砍,扬言“今天就要砍死你”。徐娜身中7刀,被同事及时赶到获救,经鉴定构成轻伤; 20xx年8月,周美凤携带硫酸到xxxx省高院上访被收缴。20xx年9月24日上午,周美凤、胡信根又到省高院上访,中午12时许,在省高院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附近,周美凤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途经此地的法院干部徐洪新、

田鹰,致两人面部、臂部等处不同程度灼伤。经法医鉴定:徐洪新所受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属重伤;田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xx年8月17日,xxxx市杨浦区法院派执行人员和法警现场执行,被执行人张飞等人先是紧闭大门,阻止执行,就在法警准备将为首顽抗的几人带离现场时,张飞等人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朝执行人员及自己身上泼洒,并点燃,火势迅速蔓延,当场造成1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名烧伤,4名骨折或其他伤势; 20xx年5月12日中午1时30分许,刑满释放的赵湘阳携刀窜至xxxx 省xxxx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家,借故向蒋庆要钱,遭到拒绝。赵湘阳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蒋庆的左颈部、左胸部等处连刺十余刀,致蒋庆当场死亡。之后,赵湘阳将蒋庆的钱包和“三星”牌xxxx等物掠走逃离现场; 20xx年9月28日,xxxx省会泽县法院娜姑法庭王光环等3名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农村赡养案件时,因不愿给付赡养父母的240斤谷子,被执行人胡正良恼羞成怒,突然持刀行凶,将执行法官王光环杀害,将另一名法官付必雁及自己的母亲杀伤后逃匿; 2000年6月30日,xxxx省聊城市,张国华绑架杀害法官李月臣。张国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审理,依法判定二人离婚。张国华对判决不满,蓄意报复。当天中午,他让同伙李荣利在公用xxxx亭冒充“陈先生”给正在中级法院学习的李月臣打xxxx,将其骗出后绑架。他们将李月臣塞进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里,将车开到张国华家里,分别用铁棍、菜刀击打李月臣,致李月臣当场死亡。为消灭罪证,他们将李月臣的尸体焚毁; 1999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xxxx省宣汉县法院副院长苟于国、审判员瞿朝良前往该县五宝乡高梯村1组,向村民覃有宽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不料,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日趋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愈发深恶痛绝。但是,由于司法环境和社会传统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 ;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是对我国《法官法》和《律师法》严重地亵渎。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此情况纷纷出台“禁令”、“规定”,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加以“限制”。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不仅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本文根据对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调查、走访,深入探究形成三者关系现状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阶段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 “从今天开始,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请吃,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等行为的法官将被撤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

《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以下简称《禁令》),目的在于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管理,构筑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间的“隔离带”,划定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底线”。 ;此“禁令”一出台,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效仿,相继颁布“禁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关系加以限制。同时,各种“禁令”、“规定”的出台也又一次引起了我们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的思考。我们通过对天津、北京、河北、四川等地的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走访,发现这一问题对某些法官和律师极为敏感,甚至闭口不谈。 通过对个别律师和法官以及对十几名当事人的走访,以下几种情况在三者关系中反映较为突出: (一)、法官和当事人 ;1、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托关系、找门路、花钱买“人情”的现象非常严重,即便是在胜诉把握非常大的案件中,当事人找关系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走访中,当事人这样说:“我们也不想多花那份钱,但是没办法,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啊!你不找关系,要是对方找了怎么办,对方找了就可能赢啊!”而大多数找关系的当事人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想方设法与法官撤上关系,而与法官的关系撤上以后,法官在审判中基本上都是有所倾向的。 ;2、当事人找到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党政领导,通过这种关系,让他们对案件审判的进行能够给予干涉或直接给法官施加压力。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检察官、法官入员额考试真题

根据省院领导对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现将三类考卷案例分析题简读如下: 刑事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王某,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副局长 李某,原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1年5月,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欲承接某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帮忙,由于星瀚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王某指使李某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分管办公大楼建设的职务便利,使得星瀚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李某从星瀚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 2012年5月27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经事故调查,星瀚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指挥的李某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赔钱了事,星瀚公司为此支付被害人家属9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未报案。同年7月,星瀚公司申请并获准注销工商登记。 因该工程未能盈利,李某要求王某介绍其他业务遭王某拒绝。2015年1月,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收受其贿赂。2015年2月,检察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违规帮助星瀚公司中标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还检举本单位局长赵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以慰问费的名义,违规将单位小金库的18万元人民币分发给全体职工,该事实经查证属实。 简读 简读:本题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考题加重了对刑事检察工作程序性事项的考查权重。李某的行贿行为系代表其所在单位星瀚公司,应当认定系单位行贿罪。但星瀚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在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单位作为被追究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另外,李某所检举揭发的赵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查证属实,但已过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刑事诉讼规则》区分侦查主体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而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民事行政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龙泰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石墨烯生产企业,滨江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希望龙泰公司在该县设立科研和生产基地。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以正常价格向龙泰公司出让5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项

[调查权,刑事诉讼,法官]刑事诉讼法官调查权探讨

刑事诉讼法官调查权探讨 摘要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主要职能是使事裁判权,对控辩双方所出具的证据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其职能决定了法官必须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举证冲突仍然有纰漏,在双方无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时,法官能否在庭审之中或者庭审之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及调取?这便涉及到法官调查权的问题。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们国家存在着不同的立法及处理方式,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官调查权的简要分析,并对比中外立法,对我国法官调查权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官调查权利弊平息 作者简介:李D,广西师范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一、刑事诉讼法官调查权的概述 法官调查权的范围,不可过于宽泛,如法官可以确定证据调查的范围和顺序,要求控方和辩方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举证、质证;发现新证据、事实时恢复的法庭调查,虽然在客观上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帮助,但是并不是出于法官的主观心证运用职权进行的调查以及核实的行为,它们与庭审指挥权存在交叉,但绝不相同。 故而,在定义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时,应当分为狭义的法官调查权与广义的法官调查权。前者指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澄清证据或者照顾处于弱势的被告人依照职权而采取的核实证据的庭内以及庭外的调查权的行为,如:询问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向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侦查机关调取相关的书面证据;再次传唤出庭过的证人、被告人到庭再次作供、陈述;庭外收集核实证据等。后者不进包括狭义的证据调查权,还包括法官实施的一切对法官心证未明的特定事实及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的措施。 本文研究的法官调查权应当属于狭义的法官调查权,因为狭义层面的调查权可以更为鲜明的体现出法官的行为是依照职权而为的,于法有据的,并不是依照内心喜恶进行的随意调查,这样并不违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中立角色。所以,法官调查权的概念是指法官在刑事庭审期间(庭内和庭外),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照顾被告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依职权采取的核实、调取证据的一系列活动。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官调查权利弊评析 (一)法官调查权存在的理由 法官调查权,无论在任何诉讼模式中,都是法官履行其案件事实查证责任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系列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增加了法官对证人强制传唤出庭的权力,随着这种权力的增加,必然使得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有所改善,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减少错判误判的司法公正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影响基层法官司法的法外因素

影响基层法官司法的法外因素 发表时间:2013-11-05T11:28:45.640Z 来源:《医学与法学》2013年第2期供稿作者:叶坚 [导读] 不仅仅是简单、盲目的追求案结事了,还要尽可能的通过我们的司法行为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基层的法律文化特质对基层法官的影响为视角 叶坚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船寮法庭浙江青田 323900 法官是司法的主体,是司法裁判权的行使者。在理想状态下,法官只需做一个谙熟法律的法条主义者,因为严格的法条主义即可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公正。然而,现实纠纷错综复杂,使得法官不能机械适用法条,而必须成为一个实用主义者,也就是说,法官要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围绕自由心证、经验法则、论理判断等主观认知方法进行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本身是一个法官认知的过程,法官的文化背景、个人经历、业务经验、喜恶偏好等都是影响法官裁判的无法排除的,法律专业技能之外的因素。其中,基层的法律文化特质则是影响基层法官裁判的,普遍且非常重要的法外因素。 基层法官所面对的社会环境是一个非规则化的乡土社会。诚然,今天中国的经济成就以及公民的基本文化素养已经超过5000年文明史中的任一时期,但深厚的历史传统,使得一些长久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固有观念,深深地根植于人民的思想中。在基层,所有那些带有历史遗存的社会观念乃至行为模式,都深受长久的中国“礼治”观念的影响。礼治社会的各种价值追求是理想的,但却不现实,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基层法官就是在一个礼法交融的社会环境中去担当法律和情理、道德冲突的调和者。 1乡土社会的法律文化的特质 1.1“道德”高于“法律” 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态是“以吏为师”,这种遗存在今天的表现是人民往往对法官有很高的道德诉求,对社会生活有脱离现实的理想化的见解,重视道德感化,忽视法律调整。加之除诉讼之外的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弱化,使得基层人民更热衷将本属于宗教和舆论“管辖”的高尚道德诉求强加给法院,用以裁判的标准。而现实是一个法官并不考虑法律范畴外的道德伦理,法官是务实的裁判者,而非教化人的圣人,可谓“法律本是俗间事,法官难当道德师”。 1.2“身份”高于“契约” 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梅因认为:“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从西方的古代法中总结认为“从身份到契约”是从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标志。当然,在此我们不能把身份和契约的问题局限的理解为他所言的“个人对家庭的依附和个人自由的解放”,而是中国的基层社会基于户籍、乡土观念等因素,人口的绝对流动性不大,家族、乡里熟人社会形成的特有的身份情感、家族观念乃至民俗习惯的连结。这种亲朋好友、七姑八姨的熟人社会中的人情世故会习惯的将“契约”束之高阁。基层法官经常会碰到于法有悖,但又切合乡风民俗的案件,碰到到各种当事人信誓旦旦的提出各种诉请,情真意切,但又苦于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后果,进而愤愤不平的事情。 1.3“习惯”高于“规则” 基于文化和传统,中国的基层社会思维方式和内容中对普遍行为规则没有真正的需求和遵守的愿望,不重视正式规则的作用,而在社会行为中习惯以非正式约定取代正式规则。从而使正式规则很容易被随意突破,流于形式。虽然在我们的文化中常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说辞,但是这里的规矩相比还是习惯、道德。但是习惯、道德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因而这种“规矩”很容易被肆意的解读,任意的打破。 2乡土社会的法律文化特质对法官影响 上述三点是从丰富的基层社会中抽离出来的与法律治理相关的法律文化特质,它产生的影响是基层法官不可避免的在司法行为过程中进行实用主义考量。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基层法官会遇到很多情与法冲突的两难案件,甚至要面对如何与公民对话的问题。基层法官往往疲于解释一些“主体适格”、“回避”等等基本的法律术语,告知当事人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则,精力被牵扯到给当事人做基本法律解释、法律知识普及等低端工作上。但是,收到的效果往往是“对牛弹琴”,这不是讽刺,更不是污蔑,而是无奈的现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牛弹琴真正痛苦的是牛。因为,公民对法律的无知、偏知会使得他们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更加茫然,使得他们的诉求与裁判的结果之间产生更大的落差。 可以说,正是这些特质,决定了基层法官在某些时候不可能像更高级别的法官那样将案件处理的着落点更多或完全的放在“法律本身”,虽然大多数案件可以熟练地运用法条主义来程式化的解决,但是,在这个个性丰富的基层社会中,某些案件严守法条主义并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基层法官更需要智慧去预测一个裁判的社会效果,把纠纷解决,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在情理、道德与法律之间、在无序与规则之间寻找平衡点。 实用主义的词典含义是以实用价值来评判事物、指导行动的思想观念。功利的说,法官的这种考量是为了案结事了,而实际上,这种考量尽可能的缓解了精英阶层制定的法律在基层水土不服的问题,用情理将事实和法律无缝连接,效果是强化了裁判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这是否突破了法条主义呢?当下基层法官的专业素养虽不可谓完美,但也今非昔比。法官的司法行为首先是依循法律的,否则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权威,也失去了法院存在的理由。所以说,实用主义不是摒弃法条主义,而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尽可能的考虑社会效果。在当下中国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被推到了解决社会纠纷的风头浪尖,承担了沉重的“和谐”社会的责任,实用主义就成了法官在司法行为中不可避免的考量。这是文化的影响,制度的使然,亦是基层法官办案的经验与智慧的“先验”。 例如,在一些涉侨离婚案件中,一方往往为出国而与另一方结婚,一旦成功出国就提出离婚,给另一方造成“人财两空”。这种离婚案件的大多都有这么几个共性:1、双方认识不久就结婚婚姻,基础差;2、同居时间短,没有生育子女;3、另一方为一方办理出国往往要花费10多万元。“婚后花钱带配偶出国”在某些侨乡不是一个简单事实的叙述,而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或者是一种习惯性的规则。并且,这样的离婚案件在一些侨乡也是批量存在的。现在是“受益”一方“过河拆迁”,要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双方感情被认定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就要判决离婚,而另一方所主张返还出国费用会因“于法无据”而被予以驳回。 同样是一些涉侨离婚案件,有时候是一个家庭,甚至男女双方的两个家族,为一方能出国务工、经商、打拼而举债筹资,而这种亲友间的熟人社会所形成的债务都带有情感、身份的色彩,故往往没有任何来自于书面文字上的蛛丝马迹。若出国一方变心起诉离婚,国内一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法官流失问题调研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官流失问题的调研报告 湖北省高级法院: 根据最高法院巡视组要求,我们就本市法院“司法队伍人才流失问题”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2000年以来全市法院法官变动情况 2000年至2010年,全市法院法官变动情况较大。具体如下表: 根据统计,2000年至2010年,黄冈市法院共流失法官251人,期间补充法官100人,流失绝对数为151人。作为一个仅有千余法院工作人员的大市来说,如此数量的流失,的确触目惊心。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法官大量流失,主要由以下几方

面的原因造成的: 1、职业风险已成为法官沉重的精神负担。由于反腐教育和惩处力度的加大,法官自律意识全面增强,法官的职业风险不再单纯来自于利诱,更多的来自于威胁、漫骂、纠缠、诬告甚至人身伤害。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的诉讼目的,不惜采取过激手段,对法官进行攻击,致使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近几年来,全市法官受到威胁、漫骂、纠缠、诬告的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伤害案件也不断涌现。仅市中院就有多名法官在制止当事人的非法和过激行为过程中被殴伤或咬伤。尤其是一些无理缠讼的上访老户,上访花样不断翻新,上访手段不断恶劣,弄得办案人员、接访人员甚至各级领导心力憔悴。而这一切都没有或者不能以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不能为法官提供必要的保护。长期的、沉重的精神负担,导致部分法官调离或辞职。 2、待遇偏低越来越严重地耗损了法官的尊荣。在法治社会,法官本应该是最受社会尊敬的职业之一。虽然我国当法官的“门槛”越来越高,但两个待遇从某种角度来说与“门槛”成反比,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官政治和社会地位的降低。从政治待遇方面来说,法官、尤其是中基层法院的法官35岁之前想明确一个副科级,很难,有的法官退休时仍然是个科员,在社会上没地位。其直接后果是,法官心灰意冷,官员应诉出庭者寥寥,法院裁判文书既判力和强制力降低;从经济待遇方面来说,有

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测试操作说明

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测试操作说明 一、将工资软件升级到16.16以上版本。 二、套改政策简述: 1、软件将参与套改的人员设有两种人员分类:员额法检------ 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人员;司法辅助------ 已 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 2、员额法检人员套改办法:基本工资只设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其每个职务 等级档次对应的工资标准请在软件的“档次级别工资标准”模块中查阅。方法为:进入菜单【初始设置】→【档次级别工资标准】→“法官检查官职务等级工资”。根据原综合公务员类的级别可直接套改出员额法检人员的职务等级档次,其套改表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三页面“法官检察官工资套改表”中查阅。原岗位津贴保留,工作性、生活性等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暂按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对应的综合公务员同等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其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与综合公务员职务对应的层次关系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四页面“司法人员职务和综合公务员类职务对应层次关系”中查阅。 3、司法辅助人员套改办法:基本工资执行与综合公务员相同的结构和标准。其司法辅助人员的职务与综合公 务员职务对应的层次关系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四页面“司法人员职务和综合公务员类职务对应层次关系”中查阅。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层次对应的综合公务员同等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若基本工资低于套改前标准,应保留(保留工资项),若津补贴合计低于套改前合计,也应保留(法检套改保留项)。 三、套改操作 从软件主操作界面进入“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模块→选择单位→选择第六页面“警员套改\法检套改”,点击“法检套改”。此页面可以全部完成套改操作。1、选择套改的执行时间;2、点击左下角【筛选更新】按钮,则未套改的公务员均被筛选出来;3、点击【修改法检职务】按钮,则现人员分类、法检职务、任职时间3列变亮,此时可以选择录入修改这3列信息,尤其是任职时间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套改后职务需要补录;3、选择要套改的人员,点击【套改计算】按钮,则系统自动计算套改后员额法检的职务等级档次以及套改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同时在备注栏显示”试套”。4、点击【保存结果】按钮,则系统自动将“试套”状态的人员套改后信息保存到人员基本信息库中,同时将备注栏的”试套”改为“已套改”状态;5、选择“已套改”状态的人员,点击【打印花名册】或【打印审批表】按钮,便可打印出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

民诉法官调查取证的不公正问题与对策

民诉法官调查取证的不公正问题与对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调查取证的制度,包括法官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和由当事人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的两种情形。法官调查取证权被依法规定为法官职权的组成部分。自民事诉讼模式概念引进中国,学者对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探究乐此不疲。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各有其特色,优缺点各异。法官调查取证作为职权主义的代表性制度受到支持当事人主义的学者的批判。对民事诉讼法官调查取证制度是继续保留还是全面废除成为法学理论争论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民诉法规定的法官调查取证的制度适用产生了纷繁复杂的情况,法律规定的问题暴露无遗。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研究十分深奥,本文中笔者试图换一个思维方向,从法官公正性的角度分析其调查取证的价值取向,以如何保持法官公正性为切入点来探究如何完善现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调查取证制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足之处望学者海涵。 一、民事诉讼法官调查取证的存废争论。 (一)支持法官调查取证。 支持法官调查取证的学者持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其对举证责任没有充分认识,举证能力也较为薄弱。要依靠诉讼当事人来推动诉讼进程,只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辩论就能查明事实的可能性较低。

如此一来,法官调查取证权就成为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的必需。讹譹有的学者提出由法官来调查取证是基于当下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充分,公民诉讼能力普遍比较弱作出的暂时存在的合理性论证。譺讹不仅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了法官调查取证的必要,当前的社会环境就给民事诉讼取证设置了众多障碍。例如很多证据是需要通过行政机关提供的,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机构往往以其没有举证义务为由不配合律师收集证据。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但是具备法律知识的律师也对调查取证无能为力。这时,只能由享有司法权的法官来依法行使职权收集证据。 (二)反对法官调查取证。 反对法官调查取证的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有的学者从诉讼职能划分的角度提出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现代诉讼职能划分为诉、辩、审三方,法院作为审判方只能居中裁判。民事诉讼的一大基本原则是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要求法官不偏颇,不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而由法官进行调查取证则将诉的职能划分给了法官,更重要的是法官调查取证是为了一方当事人,这明显将产生司法不公。 有的学者认为法官调查取证不利于发挥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积极性,违背作为私法核心理念的自治原则。法官代替当事人去收集证据,大大降低民事诉讼效率,拖延民事诉讼期限,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不利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因此,应当取消民事诉讼中法官调查取证权。

司法评价中法官断案是否考虑道德评价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官断案是否应考虑道德评价标准? 法律以其权威、公正严明规范着社会制度、日常行为;道德以其对人性善良、真诚的呼唤影响着我们的所言、所想、所为。因此,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调整和社会控制的手段,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 法律确实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进行社会控制的最佳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道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提供了一个公认的秩序和价值标准。徐向华说过:“法制进程是道德伦理发展的进程并不意味着伦理道德必须法律化;实现法制是必由之路,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历史、国情、传统和文化的差异。”没有永恒不变的法律,每一条法律不可能在不同情境下都正确合理,总会有失偏颇。这时,在司法实践时适当考虑道德标准可以帮助案件的裁定更合乎情理,让人信服。 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如果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住房应判归男方所有,那么女方离婚后将无所居处,显然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问房屋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判决后,男方也并未闹事,双方都很平静。若当时法院未考虑社会道德及人情常理,只顾法律的硬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判决结果对女方可能产生很大的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考虑道德评价可以使判定结果多一抹和谐的彩色,少一抹冰冷的色调;多一些怡人的芳香,少一缕畏人的寒气。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举过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随后,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可见,司法实践时考虑到道德评价标准在关键时候能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二者相辅相成,从而更好服务于社会。孟子《离楼上》中提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样阐明了法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界限,逾越了那道底线与结界,都可能颠覆原本美好的设想与初衷。司法实践中只能适当考虑道德评价标准,不能完全被道德评价取代,否则无异于法官按照自己的道德观念去解释法律,理解法律,没有严格法律根据的评判会形形色色。这不仅会消除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会损害司法的公正严谨性。从此社会安定、国家的法制将不复存在。我国现阶段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进程中,需要正确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司法实践中的道德判断应该坚持适量、辅助原则。 司法是我国法律的守护神,是社会正义的防线,我们应和“他”一起守望头顶的天空。而道德评价标准像空中的几点星辰,在司法实践中照耀着法官的内心。

(2012-1-31)司法辅助人员考核办法

司法辅助人员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大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考核力度,进一步激发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进取心,促进和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更好地为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服务,决定对本院司法辅助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突出技能、注重绩效 二、具体内容 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形式,通过民主测评、日常规范、岗位绩效三个方面对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月度考评分在70-79分之间、80-89分之间、90分以上的分别作为当月“司法辅助能手”、“司法辅助标兵”、“司法辅助明星”人选报批予以表彰奖励,月度考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不予参评。 三、考核对象 院相关部门(办公室、行政科、立案庭、审管办、法警大队)司法辅助人员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以月为周期,结合《司法辅助人员岗位考核办法(试行)》,采取考核权重百分制。其中民主测评15分,日常规范20分,岗位绩效65分。 (一)民主测评(15分) 各相关部门在月末召开部门会议,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所属司法辅助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优

秀、称职率90%以上的得15分,80%-89%之间的得12分,70%-79%之间的得10分,69%以下的不得分,测评结果于每月28日前报政治处。 (二)日常规范(20分) 1、作息制度(10分) 1)当月出满勤,且无迟到、早退、串岗、脱岗情况等,得10分; 2)有无故迟到、早退或串岗、脱岗情况,每次扣1分;被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3)履行请假手续,事假每天扣1分,病假每天扣0.5分;当月事假3天以上、病假10天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2、会议活动(5分) 1)积极参加院组织的会议、活动,符合规定要求,圆满完成任务的,得5分; 2)参加相关活动表现突出,受院通报表扬或获得相关奖项的,每次另加3分;无故不参加活动或借口推诿,被院通报批评及严重影响整体现象的,每次扣3分; 3)不遵守会议纪律,影响会场秩序,被院领导批评或通报的,每次扣3分。 3、着装言行(5分) 1)日常着装得体大方,符合法院工作要求,遵守院《司法辅助人员着制式服装管理规定》的,得2分;如有违背的,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2)言行举止文明,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法院形象的,得2分;如有违背的,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合格法官应具备的司法品质调研报告

合格法官应具备的司法品质调研报告 什么样的法官才是合格法官?合格法官应该具备哪些司法品质?由于存在评价主体多元和评价标准多元的问题,要给“合格法官”界定一个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标准比较困难。尽管如此,对“合格法官”标准中的一些核心要素和内涵还是可以归纳和概括的。笔者认为,合格法官应该具备“方”与“圆”、“大”与“小”、“远”与“近”的司法品质,即:合格法官既要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上讲“方”,又要在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方式方法上讲“圆”;既要有实现社会公正的“大”理想,又要有实现个案公正的“小”作为;既要对法治发展大势看得“远”,又要与司法实践贴得“近”。 合格法官的“方”与“圆” 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勇气。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完全画等号,但法院的审判权必须由具体的法官来行使,再加上此轮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作为一名合格法官,应该具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勇气和胆识。 有讲政治的敏锐性和自觉性。司法问题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官职业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必须讲政治。法官讲政治,就是要在处理任何案件时,不能只做法律思维,只见法律,只掌握从文字上解释法律的技

巧,就案办案,而是要将法律思维与社会思维、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位来思考解决问题。 具备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工作技巧和方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强调的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是依法治国和法律至上的要求。审判的社会效果强调的是法的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它更重视从司法的目的上考量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强调审判的社会效果,并不意味着对法律规定在制度功能上的扭曲,更不意味着为追求社会效果可以不执行某项法律制度,而是通过对法律进行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使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和司法结论的合理性为社会认同。强调两个效果的统一,要求法官在化解纠纷时,在工作技巧和方法上必须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在坚守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要尊重现实的客观国情和民情;在坚持中立原则的同时,不可忘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时,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当的位置,损害实质正义。 合格法官的“大”与“小” 讲大局。法官的大局观就是要跳出法律看法律,跳出法院看法院,要把审判工作放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来谋划和推进,多有些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观念。当然,服务大局并不是在法律之外去寻找另外的办案标准,不是不按照法律办事,而是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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