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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3卷 第2期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

Vol .3No .2 2004年6月

Journal of Luoh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Comprehensive )

Jun .2004 

收稿日期:2003-05-28

作者简介:张国龙(1967-),男,河南漯河人,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张国龙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漯河 462002)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从表面上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实质上二者内容交互重叠,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864(2004)02-0059-0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同时,通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地发生,这种现象不但直接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又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减少和消除此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将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保护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本文试就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和实务上的分析。

一、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不正当竞争是紧密相联系的,要弄清楚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必须首先弄清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也可以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一类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不但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消除、限制和排挤正当竞争的垄断行为。但是,就一般意义而言,人们在提到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往往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所论及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取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和特定的主体即经营者相联系。不正当竞争是和经营行为相联系并相互依存的,没有经营行为,就谈不上竞争。经营行为和一般的民事行为不同,它表现为营利性的商业行为,其主体是特定的经营者,也就是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组织或个

人。没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就没有不正当竞争。所以,不正当竞争和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主要是说,不正当竞争违背了公正的商业规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竞争原则和法律关于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违反了共同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上的善良风俗。也就是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违法了法律,另一方面也违背了道德。3.不正当竞争具有社会危害性。由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往往采取反法律、违背道德的手段进行竞争,其行为必然损害其他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同时,其排斥竞争,从长远的角度看,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它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不正当竞争违背了法律和商业道德,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各个国家都对其加以否定。各国为了限制和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了种种措施,包括立法上的也包括执法和司法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机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及司法理论研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舆论宣传等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谈及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首先弄明白什么是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或无形财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实际上有两部分权利构成,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从主要方面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且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不是直接体现为物质权利,但它的行使能像物质权利一样,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从性质上讲,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应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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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又不像其他的财产权那样表现为具体的有形的物质财富,而是摸不着看不见的,是一种无形的东西。

2.知识产权的对象包括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具有商业价值的标志。从大的方面来说,知识产权的对象包括两类:智力成果和标志。其中,智力成果又叫脑力劳动成果,是人类经过艰苦的脑力劳动而得出的成果;标志也可以叫标记,是用以区别一事物和他事物的标签或记号。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和标志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智力成果必须是那些具有创造性而且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标志也必须是能够在工商业中使用且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的标志。

3.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就是说,知识产权虽然是人们对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利,但并非对所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当事人都可以享有知识产权,当事人只是对法律明确规定加以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才享有知识产权;对法律没有加以保护的智力成果和标志,尽管其具有知识产权对象的特征,当事人对其也不能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是社会的财富,知识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科技进步的当今社会,重视知识创造和技术更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各个国家都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制定了比较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也超出了国界的限制,一些知识产权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并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各国为了调动人们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本国的科技竞争力,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采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的保障和维护措施。它主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奖励知识、技术的创造行为,惩罚破坏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首先,二者有交叉和重叠。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和任务就是消灭和限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显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要打击的重点。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有不少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商标、专利的行为,假冒产品质量标志、地理标志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相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其违反善良风俗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显然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它们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反对的对象。其次,二者打击的重点和打击对象的范围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是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创造知识和技术的积极性,它的重点只限于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涉及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任务之一,而且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任务也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的具体保护范围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较狭窄,而反不正当竞争较宽泛。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其保护的对象主要为三类,即著作、商标和专利。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对象要宽泛得多,除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反对外,还有很多涉及侵犯标志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保护注册商标外,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对包装、装潢,对企业名称,对质量标志,对商业秘密等等都加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体现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

(一)通过反对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来保护特定的商业标志。

欺骗性标志是指经营者所采用的伪冒、仿冒他人标志或其他虚假的标志。经营者采用上述标志进行经营活动,必然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认误购,谋取非法利益,这样不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破坏经济秩序,同时更侵犯了他人的标志权。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五条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具有欺骗性标志的行为从事交易和参与竞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同类或相似商品上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真伪,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收缴商标标志,消除现存商品或者包装上的商标,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根据情节可以通报,并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假冒商标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从而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他人的知名商品。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是经营者用以创造品牌形象、促销商品、开拓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是经营者的无形财富,是经营者享有的一种知识产权,对这些反映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标志的仿冒,不但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也属于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责任。根据该法规定,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人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人必须停止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行政责任体现为,对仿冒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情节

 第2期张国龙: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61 

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显示经营者或服务活动的外在特征,体现着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指将他人企业的名称或他人的姓名用于自己的商品及其包装或服务之中,从而造成消费者误认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而引起误会消费。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故意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2)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未经权利人许可;

(3)被使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一般有着良好的声誉或信誉;(4)行为者的目的是为了引起消费者的误会,从而误导消费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是一种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种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冒用行为,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没收其违法所得。

4.仿冒质量标志的行为。

质量标志是指反映商品质量的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标志等。这些标志都从一定的方面反映了商品的质量,是商品质量或商业信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经营者的利益。仿冒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使用虚假的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该种行为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其共同的特征在于在商品质量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种行为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对其法律责任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适当的罚款。

(二)通过反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保护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有两个明显的特征:(1)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使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2)秘密性,指信息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被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秘密经营信息和秘密技术信息两个方面。其中,秘密技术信息又可以叫做非专利技术,它属于知识的范畴,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只对专利技术加以保护,并没有保护非专利技术的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对保护知识产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盗窃、利益、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使正当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丧失。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该加以制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吴东汉,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韩赤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03,(16):75-78.

[5]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知识产权,2003,(5):36-39.

[责任编校 杨 曦] Against the Illegitimate Compet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ZHANG Guo_long

(Luoh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Luohe462002,China)

A bstract:Against the illegitimate compet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re two differ ent concepts c onsidering their surface,but their content has both distingush and c onnection.Studies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ust be in-volved against the illegitimate competition.

Key words:illegitimate c ompeti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法条解读】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 ?1.诋毁对象是“是存在着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行”。如果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可以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不能是过失。 【真题演练】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BD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函待修改。 一、适用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有限制的,其业务被定位在了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这两项服务都体现了经营者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商品经营是指从事工商业生产制造、销售等活动,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动、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定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则不适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仅仅使用经营者根本不能概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主体,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限制与其后面的一些规定相冲突。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这些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既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这些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法律域外适用规定。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情况。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对那些发生在域外,但对我国(包括我国、国内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相关规定,这便造成了我国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受到损失,无法可依。增设域外条款,不仅顺应了当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趋同趋势,有利于同国际接轨,还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秩序和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也是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总则条款

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

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例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有()。(2008年) A.经营者通过电视广告对其产品质量、性能作虚假宣传 B.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C.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 D.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 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本法条可 以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贿赂论处。 提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例题: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的是()。(2007年) A.为购买自己产品的客户提供促销费、宣传费 B.给予中间人佣金,但已如实入账 C.为用户的业务代表提供旅游、考查机会并支付费用 D.给予用户代理人劳务费、咨询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 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贿赂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 问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正确答案是B。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例题:某商场在电视上做广告,声称其新进一批法国巴黎时尚服装,现正进行打折优惠,消费者纷纷前往购买,后来消费者发现服 装并非产自法国,而是由国内厂家生产的,则该商场的行为是()。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2000级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寿强摘要 从三个方面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调控市场行为的三个作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地位作用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企业之间比产量、比质量、比效率、比服务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市场竞争。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让社会主义企业开展优胜劣汰的竞争,才能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提高企业素质,促进国内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使有限的资金和原材料等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我国将要加入WTO,WTO的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贸易法律政策透明原则等竞争规则也将随着国内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成为国内市场的竞争规则。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保证此种竞争规则的关键手段。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调控市场行为的三个作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机整体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按部门法划分,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又是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 (1)市场经济主体法; (2)经济主体行为法; (3)市场经济管理法; (4)市场体系法; (5)市场争议处置法。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属来看,应属于市场经济管理法,而不属于调整和规范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经济主体行为法,理由是:不能以调整或规范“行为”就归入主体行为法,几乎所有法律规范都是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就是在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也同样调整或规范行为,经济管理法中自然也离不开行为,但侧重不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侧重从管理的角度立法的,这可以从该法中明确管理机关和部门,从该法的名称,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单列“监督检查”一章等方面就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的诸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相互补充,共同完善,共同构成了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中、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占着重要的地位。 (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们与民法和商法不同。一般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助于民法和商法来实现的是自我调节,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组成的经济法来实现运作秩序的社会整体调节体制——即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换句话说,民商法是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包括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法律,那么经济法则是偏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以各种法律手段惩治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社会整体调节体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解决填补民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之间的法律空白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的关系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关系,则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已有规定的,按商标法、专利法等处理;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并调整。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禁止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法的重点相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各类考试中经常涉及。 第二条第二、三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意思分解】 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 (一)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意思分解】 1、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 2、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条 3、第(三) 4、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72、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判断,依据的是( C )。 A《商标法》B《专利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 【意思分解】 1、以上两个条文实质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称为限制竞争 2、第6条指向公用企业、独占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公用企 3、第7条指向政府的三个行为:限定购买行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入、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为(第2款)。 4、注意本法第23条关于对第6条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3条)。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8、以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C )。 A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的有奖销售B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政府限定外地产品进入本地D政府以竞标方式采购商品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谐商业环境的作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c6949630.html,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谐商业环境的作用 作者:邓慧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 关键词公司战略经营绩效盈利能力治理水平 作者简介:邓慧敏,湖南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ec6949630.html,ki.1009-0592.2019.12.153 近年来,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我国放开市场管制,这也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虽然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很多行业的发展,其也带来了很多新型的法律问题。以前,我国对于无形资产不够重视,仅仅是重视公司的有形资产,但是随着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无形资产对公司的重要作用。无形资产中的“包装、装潢”,也受到了很大的关注。现阶段,我国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无形资产中的包装、装潢权益[1]。但虽然有法律和相关的条文进行解释,由于 其是一个新型的词汇,对于其的解釋并不具体和完备,这就使得后续遇到此类问题,并不能够寻找出明确的条文进行解释,所以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就为后来的相关事项埋下了一定的隐患。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红罐装潢案可以称作是“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因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太过于新颖,不能够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解释。 对于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案件,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进行了审结。虽然此案进行了审结,但是两者之间的战争并没有结束。对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两边都并不是十分满意,都提出了上诉。因此,在2015年6月16日,高院又审理了此项案件,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欠缺,该案件到现在还没有进行判决。从这点我们可以得知,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装潢案具有新颖性和极强的挑战性,所以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此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包装、装潢权益归谁所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这类问题有一定的解释和阐述,但是由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使得此案件不能够根据明文法律进行解决。例如,法律中规定了“包装、装潢”类权益必须存在于知名商品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一规定就使得对此权益的认定十分复杂,所以出现了难以解决的案件。 由于“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被称作是“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所以此案件的价值对于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进而达到维护商业环境的影响十分重大。因此对于此案,其有效、公正的解决将会为以后类似的案件的处理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 主讲教师:李斌 授课时间:2017.11.30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讲义)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诋毁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应依一时一地的商业道德、依大多数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道路的探索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近些年,先有“老干妈”辣酱的商标车轮战,后有加多宝,王老吉的“正宗之争”不断爆出的“商标大战”,一次次地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的重心转向这个对我们来说还有些新鲜的领域。本文将从剖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开始,逐步探讨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找出现行体制中的不足,努力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一.司法解释 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源泉的体现,是消费者充分享受经济利益的保证。然而现代社会中,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妨碍了市场运行秩序,还使得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人们急需一部能够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这时应运而生。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立法目的有三: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是这么说明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体的不正当行为在第二章的第五条做了15种行为的规定,其中较为常见的,且常引起经济纠纷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各类标识;盗取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誉诋毁等等。 除此以外,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商标法》;《专利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大陆法系的特点,以竞争法为主体、其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立法模式来规范整个市场行为。 二.案例分析 1.红绿之争 提到不正当竞争,首当其冲的是近些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绿之争”,俗称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广药集团曾于香港的鸿道集团合作,允许鸿道集团使用旗下的“王老吉”凉茶品牌。随着,01年后凉茶行业的逐步兴起,鸿道集团为了寻求续签,与广药打成了一份延续至2020年的合同,每年支付500万元的以继续使用“红罐王老吉”的经营权。然而,10年广药旗下王老吉的品牌价值被评估至1080亿元,位列中国品牌价值之首。此时广药想招募新合作伙伴,扩大经营,并指出先前与鸿道集团的合同系鸿道集团贿赂广药高管所签订,广药方面不予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月在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c6949630.html,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 ..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违法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垄断行为; ②限制竞争行为; ③不正当竞争方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谓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该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一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是滥用行政权力,及其行政行为违反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行为②地区封锁的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它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欺骗性交易方法 1、定义 该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模仿、虚假表示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欺骗性交易方法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足以引起误认误购。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这是最腐败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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