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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完成了《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所具有的医疗与科研创新潜力,促进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请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坚持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规划》的实施和建设。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力争到2011年,基本形成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龙头,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为骨干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逐步实现中医药事业的振兴与发展。

附件: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

前言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创造的医学科学,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中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也对整个人类健康和世界文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几千年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医药理论体系不断完善,诊疗技术不断丰富,是目前世界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的传统医学。中医药是我国卫生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为我国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服务网络的主体,是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主要阵地,也是继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基础。加强中医医院建设,是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之一;是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构建中国特色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对于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继承和创新中医药学,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日益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和支持中医医院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中医医院房屋设备

改造和建设的任务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了中央投入专项资金,有重点地支持部分县级中医医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设备配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保护和发展中医药,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医院建设”的战略任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在城市重点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医院建设,完善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的重点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任务要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国家公共服务重点工程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的保护与继承,不断推进中医药的发展与创新,实现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中的重点中医医院,是指中央重点支持建设的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建设项目分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两

个部分。

第一章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发展现状

目前,全国有各级各类中医医院3165所,中医医院床位数达35万余张,以中医医院为主体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基

本形成,在维护人民健康、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继承和创新中医药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从发展人民卫生事业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和措施。1958年10月,毛泽东同志指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1978年9月邓小平同志批示“特别是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将“中西医并重”确定为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振兴中医药与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并列为我国卫生工作的三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上指出,要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理论和实践,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中医医院建设和发展与中医药事业的兴衰休戚相关,在党和政府中医药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医药人员先后由分散的个体组成联合诊所,不久又办起了不同所有制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

医院。中医医院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步伐加快,中医药服务形式也从解放初期分散的、以个体为主体的服务模式逐步发展到现在以中医医院为主体的现代服务模式。随着政府对中医药事业投入逐年增加和中医医院自我发展能力的加强,中医医院条件逐步得到改善。2005年中医医院床均固定资产总值达到15万元,较2000年相比增长近7万元。中医医院提供的服务量稳步上升,全国中医医院门急诊量由2000年的1.89亿人次增加到2005年的2.34亿人次。中医医院的急诊和综合服务能力逐年增强,2003年在非典确诊病例中,中医药参与治疗占58.3%。中医医院利用现代诊断技术、方法和手段,开展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科学研究,为中医药学与其它学科的相互渗透创造了条件,逐步成为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与现代科学结合的重要场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中医医院重点专科(专病)发展势头良好,中医特色和优势突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截至2005年底,全国地市级以上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共计446所(中央级6所、省级68所、地市级372所),31个省均建有省级中医医院,85%地市建有地市级中医医院。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实有床位近11.03万张,职工15.7万人,年总诊疗人次数9267万人次。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承担着大量的医疗保健任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简、

便、验、廉”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降低医疗卫生费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作用。许多还作为中医临床教学和进修医院,承担着大量的中医药人员的培训任务。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集中了大量的中医药临床优秀人才,有利于做好中医药学的继承和创新工作。在目前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情况下,许多地市级中医医院在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从整体上看,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也难以满足中医药事业继承与创新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中医医院总体上仍然资源不足,现有条件较差。大部分地市中医医院由门诊部、综合医院中医科或第二、第三人民医院改造而成,虽有一定发展,但基础差、底子薄的状况仍没能得到根本性改善,许多中医医院房屋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就医环境差。在446所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中,75%的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业务用房缺口面积达237万平方米;现有业务用房面积三分之一需要改造;危房面积为8.4万平方米;50%以上的缺乏基本医疗设备,往往无法承担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和群众紧急医疗救治任务,并引发相应的医

疗纠纷。由于投入不足等原因,33.6%的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经费不足,收不抵支,发展困难。

2、一些现行政策措施不利于中医医院遵循自身规律发展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现行医疗管理制度下,中医的诊病、治病与疗效评价,中药新药的开发,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评审等,基本是采用西医药的标准来判定,使得中医药按自身规律发展受到限制。在晋升职称和考试方面,一些政策和规定不利于中医从业人员把精力放在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上。由于保障机制等不到位,医院主要靠业务收入来维持运行和发展,许多中医医院选择发展高收入的现代医学技术项目而减少价廉的中医药

特色项目。一些中医医院不重视中医特色科室建设,失于对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疏于对中医药特色诊疗项目应用的管理。中医药在中医医院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程度下降。

3、中医药人才匮乏。全国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约3万人,有执业中药师2千余人。在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中,主任医师职称占2%,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占到54%,近10%的无专业学历。一些中医药从业人员专业思想不牢固,临床上大量采用西医的治疗技术和方法,没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中医药知识与技能。

4、发展不平衡,差距越来越大。中西医发展不平衡,对中医医院的投入远远低于对综合医院的投入,中医医院院均固定资产不到同级综合医院的三分之一,每床占用固定资产仅是同级综合医院的一半,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的差距越来越大。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东部中医医院具备了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而中西部大部分中医医院还面临着解决生存的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中医医院的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够,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对中医药的科学价值、历史地位、现实作用和发展前景等方面重视不够,导致“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在诸多地方和层面还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二是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地、市级卫生部门没有分工明确的中医药管理职能,中医医院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没有得到有效改进,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滞后,管理队伍和人才缺乏,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效率较低。三是中医医院办院模式有待进一步创新。中医医院建院历史不长,主要借鉴西医医院模式进行建设,尚未形成具有中医药自身特点的办院模式和发展方向。中医临床研究支撑条件不足,科研与临床结合不紧密,中医药在重大疾病防治方面虽取得一定进展,但鲜有重大突破。

第二章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新时期卫生、科技工作方针,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以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主线,以加强内涵建设与能力提高为重点,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以强化中医临床科研能力为重点,突出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点领域,不断提高中医药科研教学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形成各具特色、分布合理、全面覆盖的中医药重点学科群和专科(专病)网络,中医药在重大疑难杂症防治和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为中医药继承创新发挥带头作用。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以满足基本需求,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填平补齐,突出特色优势,夯实中医药事业继承与发展的基础。

第二节发展目标

充分发挥中医药所具有的创新潜力,弘扬祖国传统医学文化,促进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逐步实现中医药事业的振兴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卫生保健事业。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到2011年,基本形成以中医临床研

究基地为龙头,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为骨干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中医医院条件得到整体改善,综合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中医药特色优势得到明显发挥,为我国人民健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国内一流的中医临床科研人才队伍、一流的科研条件与环境、一流的稳定发展方向的中医药重点学科群,以及一流的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专科(专病)网络,中医临床与科研有机结合的新型的现代化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承担起重大、疑难疾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中医临床研究重大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和方法的筛选、评价、规范和标准研究推广,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与开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和高层次中医临床科研人才的培训,中医临床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窗口等任务。通过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临床科技创新体制,中医重点学科建设分布合理,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形成网络,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成为适应群众需求,规模适当,科室设臵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药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服务质量优良,费用控

制严格,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现代化中医医院,成为本地区中医医疗康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医临床科研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心。

第三节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的范围和重点,安排补助投资,依据管理办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中央结合东中西部地区不同发展情况和中医医院现有条件,分类确定项目遴选条件和建设要求,实现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合理布局,逐步形成重点学科群和专科(专病)网络。各地按照建设项目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布局。在整合现有中医药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指导意见,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确定建设项目。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在中央的支持下,以地方政府为主,有重点地逐年实施完成。

三、规范建设,突出特色。根据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

宜,经济合理。强化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并与经费落实、人才培养、技术提高等工作同步推进,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五、完善功能,满足需求。进一步健全和提高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臵上,满足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开展中医临床科研,不断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的需要;满足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的要求。

第三章建设计划

第一节建设任务

依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目标要求,对16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通过加强科研条件和临床基础设施、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临床研究队伍以及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建设,建成符合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要求、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的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按照分类指导和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对符合规划要求的320所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并配臵必需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第二节建设标准

依据本规划制定的《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见附件1)、《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见附件2),结合《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实施,合理确定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既要保证满足基本中医医疗服务需求,又要保证满足开展中医临床研究的需要。要在现有业务用房基础上按每床控制在85平方米标准改扩建其医疗业务用房,科研及其它单列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 00平方米以内。为确保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发展方向,每个基地至少建好3个中医重点学科和6个中医重点专科(专病)。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诊疗和科研仪器设备,并以诊断仪器设备为主。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在加强建设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其发展规模,要在现有编制床位基础上进行业务用房的改扩建,并按标准配臵医疗仪器设备。

第三节资金筹集

本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解决。

(一)安排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自2007年起开始安排试点建设, 2011年前安排完毕。

(二)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政府负责落实,确有能力的中医医院可安排适当的自筹资金。

(三)建设项目需要解决建设用地的,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划拨。地方政府应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节投资安排

本规划建设项目总投资133.2亿元,其中中央安排投资45.3亿元,其余87.9亿元由地方安排。中央投资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

(一)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主要进行科研和医疗业务用房的改

扩建,科研和基本医疗仪器设备配臵,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中央对16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依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进行建设。共需要投资40.4亿元,其中业务用房建设投入25.6亿元,基本医疗科研仪器设备配臵投入8.2亿元,支持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临床科研设备投入6.6亿元。中央安排专项资金11.4亿元,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为主负责落实。

(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

在全国政府举办的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中,中央重点支持320所规模适当、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中医药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确有业务用房缺口和缺乏医疗仪器设备的中医医院,依据《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按照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共需要投资92.8

亿元,其中业务用房改扩建82.0亿元,基本医疗仪器设备配臵10.8亿元。土建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安排专项资金33.9亿元。设备配臵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负责予以解决。

第五节建设进度和管理

重点中医医院建设2007年启动试点,到2011年完成建设任务。各省级政府要依照项目建设指导意见,根据整体进度安排,制定本地区项目整体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和监管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政府要严格按照《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3)的规定,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项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招投标等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批复前各地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论证和审核,各地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

后按程序批复;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建设的审核。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筹措资金,应纳入项目所在地财政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实行集中支付。建设项目建成后,各省要统一组织验收,确保每个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第四章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医院建设,必须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坚持加大投入与深化改革并举,坚持继承与创新,紧紧围绕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加强内涵建设与能力提高,改革并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等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实现发展目标。

第一节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一、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是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和中医医院的核心任务。必须坚持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在中医医疗服务、学科和专科(专病)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要集中主要力量。要针对临床的常见病、多发病,积极应用并大力发展中医药诊疗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要针对优势病种、重大疾病、疑难疾病防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巩固和提高中医药在一些疾病或一些关键环节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地市级以上中医

医院要针对一些重点病种或疾病的关键环节,丰富中医药特色诊疗,形成明显的专科(专病)优势。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内部运行机制。院长是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中医药在疾病诊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具有的优势,并针对科室建设、人才培养以及诊疗技术研究应用等方面的关键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完善制度保障,从质量控制、病种管理、绩效考核、劳动人事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形成有利于保持发挥特色优势的内部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臵,为临床学科尤其是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保持发挥特色优势提供切实有效的资源保障。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营造全员参与、承前启后、中医特色浓厚的院内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特色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中医药特色评价制度,把保持发挥特色优势纳入对院长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技术、人员和设备的准入管理,适当配臵现代化的诊断检测设备,强化中医药诊疗技术在疾病治疗过程中的使用和推广。每院应设臵10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其中必须有以运用针灸、推拿、熏蒸等传统疗法为主的科室,中医临床科室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达到60%以上。重点专科(专病)应成为本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示范科室,中医治疗率70%以上。具备研究开发和配制医院中药制剂能力,有一定数量的

中药制剂品种。全院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50%以上,饮片和制剂收入占中药收入50%以上,门诊中药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60%以上,病房中药处方数占病房总处方数50%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达到60%以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四、加强对保持发挥特色与优势的引导和支持。各地要从发展方向、发展规划、资源配臵、学科建设、医疗业务、人才培养、科研方向、制度建设、医院文化等方面加强支持和引导。认真总结中医医院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经验,探索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的模式和方法。

第二节深化改革,加大扶持力度

一、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中医医院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起区域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中医医疗服务需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医医院的设臵和布局,要完善、充实和提高现有中医医疗机构,逐步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要从中医医院的特点出发,认真落实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对中医药的各项政策,积极推动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必须与

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快高素质中医临床科研人才的培养;探索建立中医临床科研创新体系,营造和谐的中医临床科研环境和氛围。

二、逐步制定符合中医药自身规律的政策措施。各地在研究和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加强对中医药特殊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制定出符合中医药特点、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充实和调整中医诊疗项目,合理调整中医技术劳务价格。逐步完善更加符合中医药、民族医药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教育模式。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学科特点的职称晋升制度。在中药材、中药饮片、医院中药制剂、中成药管理等方面制定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稳定的中医药投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中关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在政府对公共卫生专项投入中,增加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在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时,应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合理增加

中医药防治项目份额;在科技计划(基金等)中安排更多的中医药项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运转经费和设备更新经费,对中医临床研究基地承担科研任务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解决。

第三节不断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

一、重视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医院要制定好本院医护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付诸实施,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本地下级医院医护人员进修任务和本地农村、社区中医药人员培训任务,有条件的开展电化教学和远程教学。中医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率达到85%。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应在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和高层次中医临床科研人才培养中发挥龙头作用,加强对熟练掌握中医药技术方法、专业素质较高的中青年中医专家和临床学科接班人的培养,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继续教育模式。“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为重点,组织开展中医经典理论培训、临床中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以及中医药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开展第四批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

2009-08-12 13:3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 设备名称医疗器械批号企业名称新型中药煎药设备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医药膏剂提取包装机组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腿浴治疗器京药监械(准)字2009第2260341号北京天人信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腰椎间盘复位机吉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243号吉林省福民椎间盘脱出复位技术研究所 足疗仪吉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070号通化海恩达高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艾灸仪黑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043号齐齐哈尔市祥和中医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智能型中药 熏蒸汽自控治疗仪浙药管械(准)字2004第2260129(换证中)上海三洲巨星节能电气有限公司 数码经络导平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473号上海西贝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电脑远红外按摩理疗床沪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384号上海松奇康保健器械有限公司电脑三维多功能牵引装置苏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089号上海紫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射频肿瘤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325455号江苏天马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骨质疏松治疗康复系统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328号江苏天马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络导平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260342号南京久益电脑控制仪器有限公司 光电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50112号南京小松医疗仪器研究所多频率微波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4第3250030号(换证中)南京小松医疗仪器研究所针刺手法针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177号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特定电磁波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105号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肛肠综合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5086号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超声雾化熏洗仪浙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540001号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熏蒸床浙食药监(准)字2008第2260155号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维多功能牵引床浙食药监(准)字2005第2260425号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多能吸注套扎器鲁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060057号济南戎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振动式药物超微粉碎机济南松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智能通络治疗仪 (原名:辨证治疗仪)豫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058号郑州爱博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电脑骨伤愈合仪湘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126号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智能肛周熏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540557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结肠透析机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540305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智能汽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014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电脑骨伤治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294号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磁振热治疗仪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的明显位置公示。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7 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明确医院发展战略,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落实。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队伍建设 一、医院人员配备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

培训。 第三章专科建设 一、专科建设成效显著,亚专科设置合理,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专科医师应熟练掌握本专科常用中医诊疗技术。 四、专科中医特色突出,优势病种以中医治疗为主,充分利用中医技术方法,优势病种服务量逐年增加。 五、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六、专科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独立开展专科常见临床技术,具有专科急危重症及疑难疾病的救治能力,现代诊疗技术应与中医诊疗技术相结合。 七、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八、有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并能将成果转化应用于临床。 第四章临床科室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范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222.54.177.* 1楼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蒋健: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能够参加今天由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共同举办的有关医政工作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议题主要系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师资格准入管理方面、中医诊疗设备调查工作。主要是围绕这三个议题来进行发布。 蒋健:为此,今天我们请来了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我们请他们两位给大家介绍和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各位记者的问题。我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蒋健。 现在,发布会正式开始。首先,我们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介绍今天三个议题的有关内容。 许志仁: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先介绍一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情况。 许志仁: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许志仁: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一是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二是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许志仁:试点工作重点解决下面三个重要问题:一是通过试点对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进行探索。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数量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必须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饮片数量不得少于400种;必须设有独立隔开的诊室,诊室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每个诊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聘请中医从业人员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 许志仁:二是中医坐堂医诊所所提供的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只能开中药饮片,不许开成药、西药、保健品。三是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发现有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的,一经查实,将情节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情节恶劣或经警告仍未改正的,吊销其中医坐堂医诊所许可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精编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 范的通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饮片处方举例 中成药处方举例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2018.03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党组成员于文明(副局长)马建中王志勇闫树江人事动态·闫树江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不再担任·王志勇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图/简历)曾任领导吴刚李大宁局领导介绍编辑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吴刚、于文明、李大宁、马建中、王志勇。王国强,男,汉族,籍贯安徽,1955年3月出生于上海。1978年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2000年获吉林大学人口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作,1983年调到国家计生委,历任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曾在日本厚生省国立公共卫生学院留学做客座研究员,到河南省焦作市挂职担任市委副书记。2000年12月任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3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9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校校长,2002年6月起兼任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2007年1月任卫生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刚,男,汉族,1953年6月生,山西灵石人,中共党员。1976年12月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工作。1985年7月,调任到卫生部中医司,后到国家中

医管理局工作。1989年5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干部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9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动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1998年2月任司长。2002年7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于文明,男,汉族,1963年6月生,山东单县人,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1985年7月,毕业于山东中医学院中医系,随后入天津中医学院研究生部中医基础理论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88年6月,任中国中医药报社记者、编辑、部门主任。1997年12月,任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中医药科研工作。李大宁,男,汉族,1953年1月生,吉林永吉人,中共党员。1982年12月毕业于黑龙江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黑龙江省祖国医药研究所工作。1986年,任黑龙江中医研究院副院长。1987年7月,调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历任科技司交流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计划财务司副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司长等。2000年10月起,任局党组成员。2001年11月到2003年10月,被选派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挂职,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5年3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国际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体质辨识标准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出台 2009年4月9日,《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指导和规范中医体质研究及应用的文件,旨在为体质辨识及与中医体质相关疾病的防治、养生保健、健康管理提供依据,使体质分类科学化、规范化. 《中医体质分类及判定》标准制订工作2006年6月正式启动,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中华中医药学会体质分会编制完成。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中医体质9种基本分类和特征、中医体质分类的判定、附录(中医体质分类和判定表)5个部分。中医体质学者根据人体形态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特点及反应状态,对人体体质进行了分类,制订出中医体质量表及《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该标准应用了中医体质学、遗传学、流行病学、心理测量学、数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经中医体质专家、临床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多次讨论论证而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21948例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可行性. 该标准将体质分为平和质、气虚质、阳虚质、阴虚质、痰湿质、湿热质、血瘀质、气郁质、特禀质九个类型,应用了流行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遗传学、数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经中医临床专家、流行病学专家、体质专家多次论证而建立的体质辨识的标准化工具,并在国家973计划“基于因人制宜思想的中医体质理论基础研究”课题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通过21948例流行病学调查,该标准具有指导性、普遍性及可参照性,适用于从事中医体质研究的中医临床医生、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并可作为临床实践、判定规范及质量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标准曾在多家“治未病”中心及中医药科研单位以及26个省、市、自治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试用。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 平和质 (A型) 总体特征:阴阳气血调和,以体态适中、面色红润、精力充沛等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体形匀称健壮。 常见表现:面色、肤色润泽,头发稠密有光泽,目光有神,鼻色明润,嗅觉通利,唇色红润,不易疲劳,精力充沛,耐受寒热,睡眠良好,胃纳佳,二便正常,舌色淡红,苔薄白,脉和缓有力。 心理特征:性格随和开朗。 发病倾向:平素患病较少。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较强。 气虚质 (B型) 总体特征:元气不足,以疲乏、气短、自汗等气虚表现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肌肉松软不实。 常见表现:平素语音低弱,气短懒言,容易疲乏,精神不振,易出汗,舌淡红,舌边有齿痕,脉弱。 心理特征:性格内向,不喜冒险。 发病倾向:易患感冒、内脏下垂等病;病后康复缓慢。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不耐受风、寒、暑、湿邪。 阳虚质 (C型) 总体特征:阳气不足,以畏寒怕冷、手足不温等虚寒表现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肌肉松软不实。 常见表现:平素畏冷,手足不温,喜热饮食,精神不振,舌淡胖嫩,脉沉迟。 心理特征:性格多沉静、内向。 发病倾向:易患痰饮、肿胀、泄泻等病;感邪易从寒化。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耐夏不耐冬;易感风、寒、湿邪。 阴虚质 (D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60321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实施日期】201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

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并在年末遴选一批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积极开展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组织人员研究制订《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于近期印发,请各地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指南》的重

国家中医药的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立项 (3) 第三章起草 (3) 第四章审查 (4)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6) 第七章实施与清理 (6)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

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超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责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查、备案和组织清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布、解释、实施和清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名单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名单序号单位项目名称类别专科/病 1、江苏省中医院肾病科中医专科 2、江苏省中医院耳鼻喉科中医专科 3、江苏省中医院脾胃病科中医专科 4、南京市中医院肛肠科中医专科 5、南京市中医院多发性脑梗死中医专科 6、苏州市中医院骨伤科中医专科 7、扬州市中医院肿瘤科中医专科 8、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肺外结核病中西专病 医结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 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申报项目名称申报类别专科/病 1 江苏省中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2 江苏省中医院妇科中医药专科 3 江苏省中医院眼科中医药专科 4 江苏省中医院外科(疮疡)中医药专科 5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心血管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6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7 常州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8 常州市中医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9 无锡市中医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10 无锡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11 徐州市中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12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烧伤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3 南京市中医院更年期综合征中医药专病 14 连云港市中医院脑血管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5 南通市中医院风湿专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6 苏州市中医医院脾胃专科中医药专科 17 盐城市中医院肿瘤科中医药专科 18 泰州市中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19 南通市中医院蛇伤科中医药专科 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一、二、三批)

1、江苏省中医院:消化科、男科、心内科、妇科、眼科、推拿科、 针灸科、普外科、呼吸科、血液科 2、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心内科、妇产科 3、南京市中医院:骨伤科、针灸科、脑血管病专科、妇科 4、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瘰疠科 5、无锡市中医院:肿瘤科、骨伤科、心脏科 6、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消化科、烧伤科 7、江阴市中医院:皮肤科 8、江阴市中医肝胆病外治医院:中医肝病 9、徐州市中医院:肛肠科、针灸科、心内科 10、常州市中医院:心血管科、骨伤科、肿瘤科 11、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 12、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 13、苏州市中医院:骨伤科、消化科 14、昆山市中医院:消化内科 15、南通市中医院:消化科 16、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 17、泰州市中医院:眼科 18、姜堰市中医院:骨伤科 19、盐城市中医院:儿科、消化内科 20、连云港市中医院:脑血管科 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四批)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08]7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24 【实施日期】2008.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10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的通 知 (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10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2010年5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召开全委扩大会议,讨论党委工作报告,部署2010年工作。现将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的党委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已经印发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10年党建工作要点》(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5号文件),认真抓好全年党的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年五月十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 局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杨锐 (2010年5月6日) 同志们: 今天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扩大会议,是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回顾2009年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任务,动员和带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为完成党组中心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现在,我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会作工作报告。 关于200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重要之年,是大事之年。按照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 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 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1- 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 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 如"××省××市整骨医院", 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 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 -2- 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 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 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 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 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 "中西医结合", "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

国家中医药局直属机关“两优一先”表彰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13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党委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血液科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内科第三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脊柱一科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医疗第一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第四党支部 中华中医药学会党支部 中国中医药报社第二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59名) 欧阳波(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新闻办副调研员 闫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主任科员 马继红(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武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张峘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监督处副调研员蒋健(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 陈丽娜(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主任科员 吴振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欧大非洲处处长 张洪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 黄尧洲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副院长 麻柔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党委委员 刘小英(女)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门诊部科护士长 郭军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男科主任 尚晓泓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检验科主任 李权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肛肠科主任 沈德宝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工会副主席 翁维良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首席研究员 田金英(女)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老干部处处长 曹炜(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党办副主任 胡元会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心血管科主任 林洪生(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肿瘤科主任 张素秋(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护理部主任 陈振酉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办公室主任 魏军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医务处处长 杨秀捷(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张静茹(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药剂科党支部书记刘贵建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检验科主任 朱立国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副院长 曹艳霞(女)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脊柱一科护士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 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穴位贴敷在我国应用历史悠久,具有操作简便、适应症广等特点,在保障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冬病夏治穴位贴敷(以下简称“三伏贴”)日益推广普及,成为群众广为接受的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三伏贴”技术应用管理,规范临床应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临床疗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三伏贴”应用范围 “三伏贴”主要适用于反复发作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也可用于以反复发作、冬季加重为临床特点,中医辨证为寒证的其他疾病。 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不合理扩大应用范围及应用人群。 二、开展“三伏贴”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 三、应用管理 (一)处方管理

“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明确其禁忌症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伦理委员会的,应由核准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并同意后备案。 (二)操作人员要求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操作场所要求 “三伏贴”服务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展。 (四)安全管理与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三伏贴”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技术操作,操作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9部分穴位贴敷》(GB/T 21709.9—2008)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Ⅱ)穴位贴敷》(见附件)有关要求,同时要加强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定不良反应处理措施,确保其应用安全。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三伏贴”效果评价工作,收集相关数据,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跟踪评价接受“三伏贴”服务的人员治疗与干预效果,效果评估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度“三伏贴”服务开展前上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并作为医疗机构下一年度能否开展“三伏贴”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进“三伏贴”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下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中医医疗质量,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统筹利用全社会中医医疗资源,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工作安排,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于2013年1月启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现就2013年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一)请各省级和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申报和实施工作。申请评审的中医医院,应符合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相关要求。 (二)原则上各省(区、市)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因基建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评的,应先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缓评申请,并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缓评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底前。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我局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二级中医医院数量较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评审时间的,应报我局医政司审核批准。 二、评审专家组组成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从省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组,专家全部由被评审中医医院所在地(市)辖区外的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总人数的20%。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被评审医院规模大小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总数为12—14人,其中,对检验、输血、影像和医院感染部分进行检查的专家应由三级医院的专家负责,同时,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独立进行检查。专家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评审专家组长应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或三级中医医院院领导担任。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等医疗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至少有两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其他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管理、药事、护理至少有一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 (三)在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进行评审,并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担任评审专家组长时,应分别增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专家组副组长;或选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评审专家组长。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2人来自中西医结合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实践,我局将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0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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