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登记表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登记表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登记表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登记表

填表说明:

1. 字迹工整,清晰可辨;

2.在相应申请事项及应选事项□中打“√”。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营单位烟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烟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烟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三章流通管理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

酒类批发许可证在哪办理

谈业务、谈生意、公司应酬、同学聚会等等场合,酒都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饮品,“小酒怡情,大酒伤身”。我们身处社会,难免多多少少都会接触到一些酒类,白酒、红酒、啤酒、葡萄酒等等,人们对于酒类都抱着不同的态度。也有很多企业经营着酒类批发的业务,那批发许可证应当在哪办理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点,具备酒类销售许可证办理条件。零售类的必须是实地注册,商业性质的商铺;酒类批发需要提供地址,一套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酒类销售;自有地址的面积是零售类的为20平以上、批发类的为50平以上;需要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第二点、办理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房产证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及租赁合同;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第三点、办理流程。 1、公司核名,大部分许可证的主体都以企业为主体申请的,不过现在上海大大的精简了工商这一块的手续,可以十个工作日左右就

能领到营业执照,只要能将材料提前准备齐全。 2、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时候好多老板们可能就不明白了,我要办的是酒类批发许可证,又不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不是搞错了?放心我没有说错,因为酒类其实也是食品的一种,因为其市场巨大,并且也方便国家管理,所以就单独成立了酒类商品管理局,简称为酒管局。所以在执照下来之后还必须要先到食药监去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以。 3、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在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都成功办理了之后,带着相关的材料去酒管局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这样就大功告成了。 对于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办理方式以及在哪办理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如果还有什么想要进一步咨询的,欢迎联系本公司。 上海沪立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财政局、工商局批准

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 (公示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职责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酒类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本区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在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许可方式) 本市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申请,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七条(许可条件) 申请人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承诺书-承诺书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承诺书-承诺书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篇一:酒类经营质量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规定》、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安全的通知》,为加强我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净化酒类市场经营环境,提高酒类商品质量,做到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作如下承诺。 、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酒类专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自觉接受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二、在从事酒类商品经营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文件要求以及《河北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文明经商,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四、对经营的酒类商品的质量负责,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 不以次充好,不在酒类商品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积极履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因所售酒类商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至法律责任。 六、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酒类商品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酒类商品来源、质量证明等票据资料齐全;酒吧、娱乐场所及有条件的超市、批发商、大型餐饮业等较具规模的酒类经营单位应与供货商签订质量保证合同。 七、凡消费者在本单位消费的酒类商品,如消费者持有异议,可凭发票和酒样直接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鉴定。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酒类商品的质量、商标、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工作,如发生购销假冒伪劣酒品的行为,将依法主动接受酒类专卖管理局等部门的处理。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

一、零售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经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复印件;且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知识测试题、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此两表格由受理单位提供),(须有一名具备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 二、批发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营业场所和仓储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仓储设施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购销管理、质量检验、财务等制度(包括食品经营五项制度); 5、知识测试题、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此两表格由受理单位提供),(须有两名以上具备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提交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各一张)。 根据酒的类型还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下: (一)由生产厂家提供酒类的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经销权委托书;

2、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 4、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 (二)由经销商提供酒类的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经销权委托书; 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经销商酒类批发资质复印件; 3、生产企业给经销商的经销权委托书、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 5、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 (三)经营进口酒等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海关征税税单完税联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正、副本复印件; 3、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符合饮料酒标签标准的中文标识。 注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委托代理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对照查验)和复印件;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申请单位)。

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

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到哪个部门办理? 10、办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须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生产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⑶卫生许可证; ⑷法人身份证明、暂住证; ⑸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⑹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⑺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证明; ⑻本厂产品执行标准; ⑼产品质量、卫生检验报告; ⑽场地证明; ⑾安全、环保、消防验收意见。 办理批发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⑶法人身份证、暂住证; ⑷卫生许可证; ⑸税务登记证; ⑹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7)进货情况说明; (8)场地证明; (9)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制度 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 (10)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 (11)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12)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3)代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⑶法人身份证、暂住证; ⑷卫生许可证; ⑸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⑹场地证明。 11、酒类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酒类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三年,每年实行年检。 12、酒类许可证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批?

酒类生产许可证由省经贸委审批,批发许可证由市经贸局审批,零售许可证由各县(区)经贸局办理;惠城区范围内在市工商局、仲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人由市经贸局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在惠城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人由惠城区经贸局核发零售许可证。 13、无证生产、经营酒类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按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将受到没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关原材料,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于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问:对散装酒的销售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问:对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有什么限制? 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7、问:《酒类流通随附单》如何实施?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

很多人应该都喝醉过吧,但是到底是“酒后吐真言”,还是“酒壮怂人胆”,我们也不知道,我们也不敢问。反正大多数人只要喝得酩汀大醉,基本上也就断片了。所以现在的人,往往对于酒都是又爱又恨。爱的是喝酒时与人对饮畅谈的感觉,恨其喝醉后伤身还容易伤人。可以说酒类市场还是比较巨大的,很多企业现在都从事于酒类批发的行业,那相关许可证又该如何办理呢?下面就让我给大家捋一捋吧。 第一点、食品贸易公司注册流通许可证以及食品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乳制品、预包装食品、农产品、粮油、品添加剂、食水产品、畜禽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酒类的批发。 第二点、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需具备以下条件。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酒类商品知识和管理制度的专业人员需要有至少两名。

第三点、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者,必须有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国产酒需要卫生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需要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公司实际办公地空间平面图。 第四点、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申领程序如下。申请人首先应向当地酒类专卖管理局递交《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资料;当地酒类专卖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意见;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当地酒类专卖管理局按通知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到此,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办理也就大功告成了。 上海沪立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财政局、工商局批准的专业从事代理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等服务的商务服务机构。公司的业务范围以上海为起点覆盖全国各地。在上海已经和金山、浦东、青浦、奉贤、嘉定、南汇、闵行、松江等众经济园区达成长期

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详细介绍

十五、酒类 细则39: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 2. 发酵; 3. 贮存; 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 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 固形物超标; 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前言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10343食用酒精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酒类商品零售alcoholcommoditiesretail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 4.1经营资质 4.2经营场地 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销售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4.2.2.2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17110规定的要求。 4.2.2.3与仓储设施分开。 4.2.3仓储设施 4.2.3.1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经营设备 4.3.1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

酒类流通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汇总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酒类流通经营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行为规范: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2.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对应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

附件: 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市场,加强对酒类批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均须按照《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是指专门从事酒类批发业务、连锁集团公司、酒类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中心)等单位。 二、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不同地区从事酒类批发业务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1、省辖市: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 2、县级市:注册资金50元万以上,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3、县城: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25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30平方米以上。

4、乡镇及集贸市场: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 5、注册资金须市、县相关部门的验资报告。 6、营业和仓储场所须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 1、熟悉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 2、熟悉酒类商品的保管、储存常识; 3、熟悉酒类感官、理化、卫生三大指标的各种标准; 4、熟悉酒类商品标签标准和名优标志、特定标志的使用规定; 5、掌握鉴别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6、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7、经酒类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酒类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从事酒类批发须设有总帐、明细帐、商品帐、采购帐、保管帐等,帐目和报表能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采购帐应保证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2、须设有《酒类流通随附单》台帐,详细记录所购销的每一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数量、随附单号码、金额等,并保留底联备查。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模板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册:白酒类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五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 1998) 16号 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经审核, 批准酒类( 白酒类) 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

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 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 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它形式的交易, 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 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办公地点: 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 邮编: 100833, 电话: 68396552, 68396554, 传真: 68396552。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 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条件

我国是酒的故乡,也是酒文化的发源地,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酒与文化的发展基本上可以说是同步进行的。而经过几千年的传承,酒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样东西,更是现代社交中必不可少的一样饮品。中国酒类行业发展很快,也因此有很多从事酒类经营行业的人,一般在上海经营酒类都需要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之后才可进行经营。而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酒类经营许可证又分为酒类批发和酒类零售两种。接下来小编就给您简单介绍下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经营主体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酒类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对于经营场所面积的要求也不相同,比如零售类的需要经营场所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且是实地注册(商业性质的商铺),而批发类的除了经营场所需要在50平方米以上之外,还需要有仓库,且仓库的面积需要在80平方米以上,当然也须是商用性质的地址。 3.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上海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须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去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4.配备的有熟悉酒类知识且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并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所需的资料有哪些?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需要提交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表,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外国护照,以及经营场所使用、产权证明,仓储使用证明(物流操作协议)、产权证明等,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交代为申领行政许可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酒类批发资质的相关信息,若是您有相关业务的需求,请电话咨询昌意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册:白酒类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五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1998)16号 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68396552,68396554,传真:68396552。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 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七)附齐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审查工厂条件及抽封样品。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每组2—3人,可酌情吸纳同级内贸主管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条件审查,按附件二填写工厂条件审查记录,并填写不合格记录和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见附件三)。同时抽封样品,填写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 一、食品贸易公司注册流通许可证食品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参考: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的批发,农副产品的收购。下面是【创业天地】小编整理的一些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咨询: 二、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4、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6、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7、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 8、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 9,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提供人员信息,到时去培训); 10、公司实际办公地空间平面图(以实际布置自己绘制) 四、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申领程序: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 1、申请人首先应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递交《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资料; 2、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意见; 3、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上海市酒类专 卖管理局按通知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如您想了解更多,欢迎致电【创业天地】,我们将给您提供一个更加详细的资讯。 文章由:https://www.wendangku.net/doc/ee7175792.html, 提供! 来源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ee7175792.html,/zhishi

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 十五、酒类 细则39: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 2. 发酵; 3. 贮存; 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 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 固形物超标; 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 .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 . 注:白酒(液态)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粉碎机 (2)蒸馏设备: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序标准编标准名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GB10344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2GB2757-1981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GB18356-20013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GB19508-2004 4 水井坊 5 GB18624-2002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6 GB19327-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7 GB19328-2003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8 GB19329-2003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 9 清香型白酒 10 GB/T10781.2-1989 浓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米香型白酒GB/T10781.3-1989 12

酒业经销商管理制度

酒业经销商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销商的选择与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涉及的经销商,指与上海XX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酒业)签订了正式经销协议的经销商。 第三条经销商的权利:经销商是XXX酒业产品销售的主要代表者,保证经销商的利益是XXX酒业获利的基本条件。XXX酒业将尽力保证经销商的利益,为经销商提供具有多种获益方式和多重激励措施的商务政策,确保经销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经销商有权利享受XXX酒业提供产品销售和服务方面的支持。 第四条经销商的义务:经销商负责指定区域内XXX酒业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包括发现潜在客户、积极推荐XXX酒业的产品、为客户提供销售服务、定期走访客户、按时反馈信息、执行下达的销售计划等,同时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XXX酒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违犯相关管理制度时,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一章经销商管理模式 第五条XXX酒业对经销商实行动态分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经销商的选择:在每个销售区域中,依据经销商的自身条件、资金实力、销售经验等指标,选择适合的经销商作为XXX酒业的甲级经销商和乙级经销商。愿意承担一定销售任务的有实力经销商为甲级经销商,其他愿意经销XXX系列白酒,并符合基本条件的经销商为乙级经销商。 第七条经销商动态评价:XXX酒业每年对现有经销商进行评估,经销商根据评估结果,享有不同的商务政策。 第八条经销商的数量设置:依据不同销售区域的实际情况,每个销售区域可以选择1~5家甲级经销商。

第二章经销商选择和评级制度 第九条由销售部进行待开发经销商的选择,由市场部进行相应的评级,以上两项工作分别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给销售副总审核及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新经销商的选择评级标准 1.甲级经销商的标准 1)经销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或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二级法人单位,有主管 部门正式批准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具有独立的账号,能独立行使对外经营 业务。 2)经销商必须具备2年以上的酒类销售经验,在当地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及影响力。 3)经销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金 100万元以上。 4)经销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能有不良记录或者商业欺诈行为。 5)经销商必须具有一定面积的销售场地和营业场所。 6)经销商必须拥有5名以上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现有客户维护能 力及新客户开发能力。 7)愿意承担一定的销售任务。 8)经销商必须具有积极的合作态度。 9)经销商必须遵守双方在商业和技术上的保密规定。 10)经销商愿意接受并遵守XXX酒业的制度。 2.乙级经销商的标准 1)经销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或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二级法人单位,有主管 部门正式批准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具有独立的账号,能独立行使对外经营 业务。 2)经销商必须具备1年以上的酒类销售经验,在当地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及影响力。 3)经销商必须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4)经销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能有不良记录或者商业欺诈行为。 5)经销商必须具有一定面积的销售场地和营业场所。

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号: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本市酒类批发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三)《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四)《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办法》;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仓储场所应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要求为: 符合食品流通的卫生要求,具有符合酒类商品特性的、相对独立的、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污染源;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提交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由工作人员填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 □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完成提交: □在本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承诺的,并提交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本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追溯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使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者应用“上海市酒类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上传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情况进行监管,以确保酒类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八、信用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实行酒类经营全过程信用监督管理,在审查和后续监管中发现如有承诺不实或存在不诚信、不规范经营行为,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根据失信程度不同,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将失信记录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公开。 九、行政管理要求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