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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概况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同时仍沿袭原有的民族传统。由于他们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忽必烈即位后,不断扩大征服区域,并入主中原建立元朝统一国家,开始加速本民族的封建化进程。受到汉族政权的法制影响,他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

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建议,制颁《条画五章》。其大体内容包括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具体条文十分简单。这是蒙古国立法的开端。

随着蒙古帝国的发展与扩张,成吉思汗的权力不断强化,他所发布的各种命令成为不可触犯的法令,被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札撒”。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归来,下令编纂颁布“札撒和训言”,史称《大札撒》。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安等各个方面。凡违反“札撒”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处死刑。成吉思汗还要求后继者,即位时必须隆重宣读并严格遵守《大札撒》。“札撒”对元朝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其民族性与准军事化特征,在元朝历代成文法中都有体现。成吉思汗的部分语录与训令,在后来不断纂修新法律时,也以“诏制”形式固定下来。

蒙古国入主中原之后,《大札撒》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蒙古新汗窝阔台曾制颁《条令》。忽必烈继位后,开始适用仿照唐律修订的金代《泰和律》。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下诏禁用金代《泰和律》,着手制定元朝法律。

(三)元朝主要立法

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

汇编。

第一部是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至元新格》。它汇辑了元朝建立以来的条格、成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方面。

第二部是仁宗(1312年—1320年在位)时编辑的《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律汇编。“风宪”原指风纪法度,中国古代常指监察官员整肃吏治。延祐二年(1315年),曾参照元朝历代条格编纂法律,包括诏制、条格、断例三部分。第二年纂成,但未颁行。后将现行格例、条画中有关风纪的内容汇辑成《风宪宏纲》,作为专门的监察条令予以颁行。

第三部是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完成的《大元通制》。它汇集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编纂而成,是元朝最系统完备的法典,包括诏制94条,条格1 151条,断例717条,令类577条,共2 539条。

第四部是英宗时期由地方官府编辑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这是一部世祖以来50多年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的汇编,内容共有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下分373目,目下又列有条格。《元典章》按六部行政机关分类的体例,直接影响到《明律》的篇目结构,并为《清律》所继续沿袭。

最后一部是元末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行的《至正条格》。它基本沿袭了《大元通制》的编辑体例,其内容共2 909条,分为诏制150条,条格1 700条,断例1 059条。

(四)元朝立法特点

元朝立法受两宋编敕、编例的影响较大,经常将皇帝敕令及成例加以整理编辑,具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种法规汇编的性质,而且其中诏制、条格、断例占有很大比重,往往是一事立一法,因而律条庞杂,结构松散,致使法律内容很不规范。

元朝秘书制度

元朝秘书制度 一、元朝概况 元朝,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这个王朝的地域空前的广阔,这个王朝的官僚制度也十分的庞大,从元朝始,省这个行政制度开始实行,日后愈趋完善。元朝依旧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从地方到中央,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秘书制度。这个彪悍的民族统治中原后,依旧采用了中原的文化统治着天下,毕竟,文化落后的民族要去统治文化先进的民族,这个统治者民族本身也必将被被统治者民族的先进文化所折服。 二、对封建王朝中秘书与秘书制度的理解 封建王朝是一个家天下的形式,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朝。”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皇家,一切统治皆为维护统治者利益,一切制度都为更好的维护封建王朝本身而设置。所有国家机构的设置、法律的设置都是为了将强者的利益变成一种普通民众必须所遵守的义务,此为名正则言顺。 在封建家天下的时代,皇帝是最高长官。其余大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应是皇帝的秘书。元朝也是不一例外的的。如果现当代秘书的主要职能为辅助决策、处理信息、协调关系、办理事务此四大职能,那么封建国家的大臣们早就已经围绕着皇帝完成这一目标。 从初级秘书、中级秘书、高级秘书来排序,皇帝身边的秘书可以是宦官,主要负责皇帝的衣食住行;九卿,为皇帝办理朝政,保证城邦安全;三公,为国家大计策谋。这三种在后来历代王朝中不断的演变,但以皇权为中心的利益大致一样。皇帝身边的秘书们都履行着这种义务。 三、元朝的秘书制度及官职 从成吉思汗到忽必烈,蒙古大国是一个善战好战的民族。忽必烈灭宋后,建立元,领土北至蒙古、西西伯利亚,南至南海、云南,西北至今新疆东部,东北至外兴安岭。鄂霍次克海,总面积约1200万平方千米,为有史以来的第一帝国。 面对如此庞大的王朝地域,元朝在以往王朝的政治制度上,增添了新的制度。 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礼部、户部;右三步:兵部、刑部、工部。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设左右丞相各一名(右丞相居上),参知政事二名。自中书省令至参知政事均为宰执。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名。至元九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为中书省。 在地方,开始施行行中书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元朝秘书有:知秘书监事、行秘书监事、秘书卿、秘书监、秘书太监、秘书少监、秘书监丞、经历、提控案牍、知事、典簿、管勾、令史、译史、回回令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典书、典吏。 元秘书监设于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据钱大昕《补元史艺文志》云:“元起朔漠,未遑文

三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三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 演变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专题一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三 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教师用案: 课程标准: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课前提示: 1 一、从汉到元中央行政制度的演变(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1、演变过程 (1)汉朝: ①汉初:继承秦制,丞相有相当大的权力,位高权重。 ②汉武帝时期: A、频繁更换宰相; B、确立内外朝制度:内朝又称中朝,由皇帝左右的亲信近臣构成,拥有决策权; 外朝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的官僚机构,沦为执行机构。 (2)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 ①源流:三省六部制由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②主要内容: A、三省:中央设立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B、六部:尚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处理日常事务。

③影响: 在当代:A、三省分权,又相互牵制,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B、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提高了办事效率。 在后代: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后历朝基本沿袭这种制度。 补充:唐代三省六部示意图: (3)宋朝: ①初期:设立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为宰相。 ②后来:增设参知政事、枢密院和三司,分割相权。 参知政事是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三司长官为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4)元朝: 设中书省,代替三省,是做高行政机关,长官行使宰相职权。 2、演变原因: (1)防范宰相擅权,加强皇权,巩固统治。 (2)提高行政效率; (3)弥补政事繁多而宰相才干不足的缺陷。 3、演变趋势: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加强。 二、从汉到元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1、演变过程----地方行政区划的演变 (1)汉朝:①初期:郡、县②中后期:州、郡、县 (2)唐朝:道、州、县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元朝中央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1]北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极力从军、政、财、司等各方面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以巩固中央集权。明代也是把地方权一分为三,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2][3][4]而处于它们之间的元代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之大,以至于“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元代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百年,而不是按正常思路所想的容易出现国家分裂、军阀割据。为了理清行省制度和中央集权之间的联系,下面就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元朝行省制度的渊源 “省”的本意为宫禁,后业引申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行省制度滥觞于魏晋南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这个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如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君主常命宰臣出任诸路长官,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设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的、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二、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必要性 1、管辖辽阔疆域的需要。据载,元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到西伯利亚,南到南海,西南包括吐蕃(今西藏)、大理(今云南),西北至回鹘(今新疆),东北至鄂霍次克海。“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盛”(《元史·兵志四》),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元史·地理志》中也写到“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面对这样一个超级大国,如何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辖,如何加强中央集权制,是关系到政权能否巩固的大问题。因此元代设立数目有限的行省,代替中书省对其力所不及的地区进行管理,中央再从大局上对诸行省实施节制,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确实也是一种具有明显优点的统治模式。因此,元朝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实行了行省制度。 2、压制部分贵族的需要。元朝沿用大蒙古国以来的游牧分封制,大量宗室外戚被分封于蒙古高原和东北地区,在中原又各自领有大小不等的份地。对于这些皇亲国戚及其狐假虎威的家臣,一般的地方官府难以治理,非设立位高权重的行省不足以压制。辽阳、岭北两个行省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同时,元朝中央也通过行省,明令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自行派遣官吏的权力,并规定由行省直接向贵族封地的民户征税,再由中央拨给贵族,不允许他们在封地内横征暴敛。这些措施有助于元代统治秩序的稳定。 3、民族政权统治的需要。元朝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的大一统王朝,一直遭到南宋残余势力长期的抵抗,后来江南人民又因不堪赋役重负而纷纷起事。在这样的背景下,位尊权重的行省不但不能罢撤,反而需要进一步强化事权、明确责任,以便遇到紧急事变能够迅速决策并付诸行动,维护元朝的统治。即使大一统局面完全形成之后,行省在稳定地方统治方面的特殊价值,也没有消失。这就为行省在全国范围内的定型奠定了基础,使得行省的基本性质由中央派出机构演化成为地方最高官府。 三、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地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 4、行省大权的归属有利于中央集权。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5][6]才可以掌握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和色目贵族担任,这些人更多的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份、文化背景迥然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策动汉族或者能够策动汉族搞分裂。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巩固统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原因了。 5、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综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中国政治制度史

填空: 1.郡县制推行始于(秦朝) 2.猛安谋克制度使用创立的是(女真人) 3.科举制建立于(隋朝)、(隋炀帝) 4.军机处设立于(雍正) 5.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6.明代(宗藩制度)是宗法制的复轨 7.明厂卫制有东厂、西厂、(锦衣卫) 8.明省级的长官叫(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9.明清的(改土归流)违背了因俗而治 10.秦朝的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11.春秋前宗教事务官吏称之为太史寮 12.秦政治文化的核心是(以吏为师)、(法家文化) 13.西汉(汉武帝)设立了(尚书台)为核心的中朝官架空了三公制 14.汉选举制有(察举、征辟) 15.科举制(进士科)士人最重视 16.元朝统治中原的制度是(投下分封制) 17.内阁制度设立于(明朝)(明仁宗朱高炽时) 18.元朝的四个等级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名词解释 宗法制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性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郡县制秦朝开始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秦末增至四十郡。郡设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设郡尉并掌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县令为县长,县下有基层组织乡、亭、里。郡县制的推行加强了中央集权。 总理衙门1861年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其职权总揽了外交及与玩过发生干系的财政、军事、教育、矿务、交通等各个方面的大权。但无权指挥各省督抚,各省督抚也不对总理衙门直接负责。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直到1901年,清政府根据《辛丑条约》规定,将其改为外务部,但扔位列六部之首。 三省六部制隋唐时的中央官制。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早想,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任务、户部主户口赋税、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和刑狱、工部主水路工程。各部长官均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六部制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元朝制度【合集】(1)

元朝秘书制度 (1) 元朝中央制度 (4) 元朝的兵役制度 (8) 元朝军事领导体制 (10) 元朝秘书制度 一、元朝概况 元朝,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这个王朝的地域空前的广阔,这个王朝的官僚制度也十分的庞大,从元朝始,省这个行政制度开始实行,日后愈趋完善。元朝依旧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从地方到中央,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秘书制度。这个彪悍的民族统治中原后,依旧采用了中原的文化统治着天下,毕竟,文化落后的民族要去统治文化先进的民族,这个统治者民族本身也必将被被统治者民族的先进文化所折服。 对封建王朝中秘书与秘书制度的理解 封建王朝是一个家天下的形式,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朝。”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皇家,一切统治皆为维护统治者利益,一切制度都为更好的维护封建王朝本身而设置。所有国家机构的设置、法律的设置都是为了将强者的利益变成一种普通民众必须所遵守的义务,此为名正则言顺。 在封建家天下的时代,皇帝是最高长官。其余大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应是皇帝的秘书。元朝也是不一例外的的。如果现当代秘书的主要职能为辅助决策、处理信息、协调关系、办理事务此四大职能,那么封建国家的大臣们早就已经围绕着皇帝完成这一目标。 从初级秘书、中级秘书、高级秘书来排序,皇帝身边的秘书可以是宦官,主要负责皇帝的衣食住行;九卿,为皇帝办理朝政,保证城邦安全;三公,为国家大计策谋。这三种在后来历代王朝中不断的演变,但以皇权为中心的利益大致一样。皇帝身边的秘书们都履行着这种义务。 元朝的秘书制度及官职 从成吉思汗到忽必烈,蒙古大国是一个善战好战的民族。忽必烈灭宋后,建立元,领土北至蒙古、西西伯利亚,南至南海、云南,西北至今新疆东部,东北至外兴安岭。鄂霍次克海,总面积约1200万平方千米,为有史以来的第一帝国。 面对如此庞大的王朝地域,元朝在以往王朝的政治制度上,增添了新的制度。 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礼部、户部;右三步:兵部、刑部、工部。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设左右丞相各一名(右丞相居上),参知政事二名。自中书省令至参知政事均为宰执。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名。至元九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为中书省。 在地方,开始施行行中书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

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并以法律为保障崇文抑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2神宗熙丰变法至北宋末年义利并用重视民事立法经济立法3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程朱理学注重狱事与清理民诉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等 3翻异别推自唐朝以来即有此规定犯人翻供即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但对翻异次数有限制4理雪制度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可依程序逐级申诉期限为三年 5检验制度《封诊式》较完善的现场勘查及尸伤检验制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专设检验章唐宋元一般要求县尉主持检验明清则州县正印官主持检验检验有时间限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方法和区分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成为后代验尸的标准文本 6务限法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制度时间每年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为务限期明清规定词讼日农忙止讼无讼与和息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皆非乐于有事者也四元朝主要法律特点一立法概况 1《大扎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 2《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3《大元通制》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条格唐以来

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式的汇编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 4《元典章》 编纂体例直接影响大明律的制定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 度本章讲授内容一宋朝的立法概况a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 一步发展 b 三宋朝司法审判制度 c 四元朝法制主要特点 d 阿云之狱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两制两院立法律敕关系 法律谋杀自首应否减等礼法礼为治国之本一宋朝的立法活动 二宋代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篇下 分门共分213门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2编敕宋时亦称宣敕 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 此产生的敕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经 历了以下阶段宋初以敕补律律敕并行宋真宗完成编敕的 刑法化宋神宗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南宋孝宗编制条法事类 3令格式《刑统》编敕以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令正面指令人们 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格有关奖赏和惩罚的具体定量性法规式规定 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 4编例判例编纂成集 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案例集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 部编集的判例汇编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 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指挥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 展一刑事法律 1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四刑分别折为脊杖和臀 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a 刺配集刺面配流 决杖于一身的刑罚编管主要适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诸罪缘坐家 属应编管者以及某些杂犯罪凌迟b 2重惩盗贼《重法地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两宋的法律思想; 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3、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4、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一)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二)第二个时期,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三)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撰及其特点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在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 《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是较特殊的一个门,它就某些概念进行界定,适用于其他律条中出现在的同一概念,此即“余条准此”。共有44条,如“‘亲属’,谓丝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注明“余条亲属,准此。”即整部律典其余条中所出现的“亲属”都适用这个定义。 3、立“起请”条 《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二)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它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

第四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保护蒙古人特权,实行民族分治,在法律方面实行一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将人们划分成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 (二)祖述变通的立法思想,即针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律法的策略,“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特别是“附会”和“参照”汉法,采用唐宋以来的中原法律文化;同时又保持、尊重和继承蒙古国的制度。比如实行分封采邑制,坚持蒙古人为正职,保留蓄奴制度和军事长官的世袭制度。 二、元朝的立法 (一)立法 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等内容,并用文字记载加以颁布。其特点是:不完备也不系统,刑罚残酷,包含了其中迷信原始的内容。 2、《至元新格》:1271年,元世祖颁行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是将历年所颁格例加以汇编而成的。今天已经不存在了。 3、《大元通制》:1323年,元英宗颁行,有四部分组成:一诏制,94条;二条格,1151条;三断例,717条;四别类,577条,条文内容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其中的“诏制”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则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是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述部门的政令。“断例”是具体案例的裁断决定。今天,只有条格部分保留,其他的大多散失。 4、《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英宗年间颁布,由当时江西地方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收集了从元初到元英宗年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各方面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该书由中书省核准后,下发全国各地实行。 5、《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颁布后,由于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加上司法格例繁杂,给官吏留下了任意取舍与解释的可乘之机,导致法制混乱。1340年,元顺帝在修订删减基础上,颁布《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二)特点 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格、制、敕、例等法律形式。其中,条格和断例占绝对优势。这虽然有利于适应新情况,却导致法制实行的混乱局面,“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2、对于唐宋法律,采取“暗用而名不用,名废而实不废”。所以,元朝对传统法律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 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 (一)国家政权体系 1、中央政权体系 (1)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且仅有此一省,代替了传统的三省制,主观军国大事,提高了国家的统治效率,下设六部(吏、礼、户、刑、工和兵),管理国家各种事务。长官为中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职。后来为防止中书令专权,元世祖后经常不设,或由皇太子兼领。 (2)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枢密使由皇太子担任,低于中书省,而不再像前朝那样并称“二府”。枢密使下设枢密副使、同知院事等,有关布防、军籍、军队调遣等军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代律法意义: 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 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和榜文: 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 四、条例编篡和修订: 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 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一、轻其所轻: 对于初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较唐律都进一步减轻二、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的量刑进一步加重。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第3课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主备人:熊宇翔 教材分析: 本课学习要点表述为:“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汉至元,时间跨度大,内容繁多,平铺直述,线索难以清晰,特点不易突出。教材设置了“中央集权的发展”“君主专制的演进”“选官用官制度的变化”三个子目。并通过三个子目来讲述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讲述变迁中统治者不断地政策创新与调整。从秦朝初创郡县制、西汉初期的郡国并行制、宋朝权分三司再到元朝的行省制,总结出地方日益听命与中央,中央集权不断强化的趋势。从秦朝三公九卿、隋唐三省六部制、宋朝二府三司、元朝再一省制,总结出古代君权与相权在相互制约中不断调整、修复、更新中推动中华文明的不断演进。从汉代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科举制,总结出历代选官用人制度在不断变化调整中日渐成熟,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提高了政治管理水平。但是即便这样,教材的叙述仍然是粗线条的,简单化的,这并不利于学生全面而深刻理解古代政治的演变。要把学生引向历史深处,我们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学养帮助学生拓宽理解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维空间。 学情分析: 这节课的内容学生初中和高一有所接触,对部分知识有初步印象,所以设计主旨是通过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发展、调整、创新与完善,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评价历史事件。为此我将整节课设计成问题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有意识的使学生带着问题,自主学习,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同时通过各种提问形式的设计,师生共同探究完成,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在体验中升华情感,在知识迁移中提升能力。教学目标: ⑴帮助学生将秦王朝到元朝政治制度(地方政治制度、中央政治制度、选官用官制度)变化和创新的史实,放置于历史时空中去做具体的、动态的分析和把握,既认识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脉络,又能初步培养汲取历史经验和应用于现代政治建设的能力。(时空观念、历史解释、唯物史观) ⑵联系时代背景分析各项措施,理解历史概念,并逐步总结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引导学生重视图示、引文等材料,在对历史材料的研读和分析中,初步掌握处理历史资料的一般方法。(时空观念、唯物史观、史料实证) 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是它的发展轨迹。引导学生尝试像历史学家一样深刻地批判性地思考历史和历史想象,并尝试作出更合理的解释,从而深刻理解古代政治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历史解释、唯物史观、家国情怀)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从汉至元政治制度演变的过程及对重要历史概念的理解 难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教法与学法: 教法:以问题教学法为主,辅以课堂讨论法、图片辅助法、探究讨论法、故事讲解法等。 学法:读图识图法、自主探究法、小组互助学习法、实践演示法等。 课时计划:三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中央集权的发展 导入新课: 秦朝扫平六国,一统天下,以为可以传世万代,却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秦王朝二世而亡。那么刚刚建立起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不是也随着王朝的灭亡而崩溃了呢?西汉的建立者有没有把这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 制度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七讲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主要内容: 一、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历史背景介绍: 朝代时间历时民族建立者都城辽朝916-1125210年契丹人耶律阿宝机上京西夏1038-1227190年党项人李元昊兴庆金朝1115-1234120年女真人完颜阿骨打中都 请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构建上会有怎样的特点? (一)辽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 (二)金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 (三)西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 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 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1、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扎撒大全》)。保留了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刑罚严酷,带有浓厚的迷信禁忌色彩。 2、蒙古建国以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 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的汇编,所以它

第八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元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附会汉法、祖述变通 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 大札撒:蒙古前期的习惯法,也是元朝的“圣法” 扎撒的编成 他(成吉思汗)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而对每种罪行,他也制定了一条刑罚。因为鞑靼人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便下令蒙古儿童习写畏兀文,并把有关的扎撒和律令记在卷帙上,这些卷帙,称为“扎撒大典”,保存在为首宗王的库藏中。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他们就把这些卷帙拿出来,仿照上面的话行事。 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 (一)《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二)《风宪宏纲》——有关朝廷纲纪和吏治的法规 (三)《大元通制》 元成宗时期开始编纂,于元英宗时期完成。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汇编了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制类。它是元朝最完整、系统的一代大法。 (四)《元典章》 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朝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集成。《元典章》分《前集》和《新集》,其中《前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类。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为明朝法律所效仿。 (五)《至正条格》 第二节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经济立法 (一)民事法律内容 (二)保留传统婚姻习惯 1、婚姻关系的成立——婚书 2、特殊的婚姻形式——收继婚 3、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 (三)扩大奴隶占有制度 蒙古族收继婚制的记载 有的时候一个儿子把他父亲所有的妻子都拿来当妻子,只有他的生母除外。因为父母的斡耳朵总是归最小的儿子继承,因此他必须供养他父亲所有的妻子,这些妻子都带着他父亲的财产来到他这里。这时,如果他愿意,他可以杷她们当作妻子来使用。 法律对于汉族人收继婚的禁止 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二、刑事立法 (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1、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2、凌迟成为常用刑 3、五刑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四等人★

元朝司法制度特点

元朝司法制度特点 篇一:元朝司法制度 元朝司法制度 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 (一)司法机关 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 1.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除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外,还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的混乱。 2.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地方重

案须通过行省上报中央,刑部判决也经行省下达执行。行省之下设路(道)、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为监临官,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各路设有推官,专掌刑狱。府、州、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二)监察制度 元朝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构成了一整套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篇二: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元朝建立以后,推行野蛮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地位,将不同民族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章节题库(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第六章 革命根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清政府仿效明朝,将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有关制度编撰成集,称为()。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集解》 C.《大清会典》 D.《大清律例》 【答案】C 【解析】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2.元朝在中央设立的最高行政机关为()。 A.尚书省 B.中书省 C.门下省 D.行省 【答案】B 【解析】元朝在中央设立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中书省。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唐朝的三省指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

3.较之于唐律,明律中处罚有所减轻的罪名是()。 A.谋反 B.强盗 C.官吏受财 D.子孙违犯教令 【答案】D 【解析】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一方面,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罪名的镇压。另一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D项,只有是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 4.明朝初年,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史称()。 A.《明大诰》 B.《大明律》 C.《大明会典》 D.《问刑条例》 【答案】A 【解析】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的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5.元朝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普通司法机关无权管辖,须由专门机构审理裁决。该专门机构是()。 A.理藩院 B.大理寺 C.宣政院 D.大宗正府 【答案】D 【解析】大宗正府,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也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掌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以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等刑狱。宣政院,是元朝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侣纠纷案件。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用于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清为大理院。 6.明洪武三十一年,某省布政使上书皇帝,嘉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依照《大明律》的规定,该上书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A.内乱 B.左官 C.奸党 D.谋大逆 【答案】C 【解析】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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