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骨导听力损失的补偿及工程实现

骨导听力损失的补偿及工程实现

骨导听力损失的补偿及工程实现
骨导听力损失的补偿及工程实现

骨导听力损失的补偿及工程实现

摘要:为了了解助听器对骨导听力损失的补偿效能,使用助听器专用测试系统对骨传导助听器的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让50位中重度和部分极重度的听力损失的听障人群佩戴骨传导助听器,并对助听效果进行测试。根据每个人的听力损失情况,对助听器的参数进行调整,使得听力补偿曲线与听障者的听力曲线相符,结果表明骨传导助听器对听障者的听力损失有明显的补偿效果,同时言语可懂度也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关键词:骨传导助听器听力损失听力补偿言语可懂度

中图分类号:r7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b)-0231-02

人类感受声音的方式常见有两种:一种为气传导;另一种为骨传导。气传导方式的传导路径为声波—耳廓—外耳道—鼓膜—锤骨—砧骨—镫骨—前庭窗—外、内淋巴—螺旋器—听神经—听觉中枢;骨传导方式的传导路径为声波—颅骨—骨迷路—内耳淋巴液—螺旋器—听神经—大脑皮层听觉中枢[1]。

听力损失越严重,引起听觉的声音强度就越要大,听阈也就越高。听力损失按照病变性质分为传导性、感应神经性和混合性。

本文以本公司研究的骨传导助听器为例,说明骨导听力的补偿及工程实现问题,为后续更进一步的了解骨传导技术,便于用骨传导助听器更好的解决听障者的听力问题。

1 研究对象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一)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院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 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 那么,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在特殊的情况下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转合同法的上述损失赔偿原则表明,在合同法上。法院授予当事人损失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对该当事人给予补偿,而不是惩罚当事人。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准备违反合同时,考虑到可能要支付损失赔偿,结果会三思而行;或者,已经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际上也可能支付高额的补偿费。但是,这些结果都不是法院判决损失赔偿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未造成损失,法院将判决只给对方名义赔偿。这一事实也说明,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立足于惩罚当事人。损失赔偿的目的之所以是补偿而不是惩罚有以下原因:第一,授予惩罚性赔偿违背了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即补偿受害的当事人。法院如果判决给予惩罚性损失赔偿,就可能会给受害方一个发财的机会,他并未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遭受多少损失。甚至没有损失,但却得到了巨额赔偿。这就违背了授予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不是使受害方当事人处于合同正当履行时所处的状况,而是使他处于比合同正当履行还要好的状况。第二,授予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公平。刑事和民事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别。刑事案件中的举证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的怀疑的程度,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却只要求超过可能性的平衡,就是要求法院只要认为有超过一半的可能性,就足够了。所以,如果允许法院在合同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比较低,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判决,使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付出高额赔偿。第三,授予惩罚性赔偿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在合同法上允许授予惩罚性赔偿,由于合同纠纷中的高额赔偿往往缺乏直接依据,很难作出公正的估算,因此,赔偿额的确定肯定会遇到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确定自己的责任,从而将会抑制商业活动的发展。 (二)范围与方法。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停工待命期间窝工费=待命人员人数×待命人员工资 待命人员人数:即在业主正式下达停工令前,已停止施工的部位待命作业人员数量(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待命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2、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留守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3、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4、放假人员放假费用=放假人员人数×放假工资 放假人员人数需监理签认,放假工资建议采用人工市场价一定的比例(如60-70%)。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周转材料折旧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三、工程维护费: 1、临时设施的维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维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财务费用: 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 项目部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应做到不重计、不漏计,计算相对合理,计算依据充分、完善,不任意夸大损失额度(各项费用中应含税)。

保险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的最大用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引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害,基于保险的重要目的,在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一直将损害补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限制保险金的范围,使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金不大于其发生的损失。损害补偿原则的立法旨意有二:其一在于保护被保险人,使其因保险事故受到的实际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从而达到保险规 避风险的初衷;其二在于要通过该原则把获得的保险金限定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阻却被保 险人因保险合同获得额外收益,从而侵害保险人和其他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一、损害补偿原则概述 损害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使被保险人业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损害补偿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无损害无保险,无保险则无赔偿。需要补偿的程度将视损害的实际大小,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其二,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得利,任何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制度的存在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补偿,否则将与赌博无异。因为从保险的目的而言,如前段所述主要在于转移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其他具有相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共同负担。 损害补偿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保险理论的核心范畴,是因为它使保险制度具有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其制度功能维系着保险业的存在与健康发展。损害补偿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而防范危险是其派生的功能。保险的损失补偿动用的是保险基金,是危险事故对社会资源纯消耗后的填补。因此,为了减少社会资源的虚耗,保险法在立法上无不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赋予了防灾减损的义务。同时,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上也明确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防灾减损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些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另一方面,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还表现为,在损失率下降的同时,保险费率也将随之下降,从而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成本也就下降,达到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保障的目的。 (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即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可能的危险发生或者损失扩大,属人为制造的危险,所以,道德风险虽名为“道德”,其实为“不道德”。保险法理认为,只有当“损失额”与“补偿额”相等时,才能遏制赌博。另外,在没有损害补偿原则约束的情况下,投保人为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极有可能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进行恶意超额投保,或者在承保危险自然发生之前,以自己的行为故意诱发保险事故发生,如暗中毁损财产、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及生命等,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这种危险只有当“损失多少赔多少”的损害补偿原则发挥作

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相关阅读: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

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是: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还看过: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 【案件要点】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损害赔偿还没有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当财产遭到破坏,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遭到贬损或完全丧失时,如何进行赔偿,是依照财产的本身的价值赔偿还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案号】 一审:(2008)绥民初字第380号 二审:(2009)榆中法终字第151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被告水管破裂漏水是否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原因。被告认为王建忠水管漏水才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及被告总水管破裂的原因。但根据现有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均无法证明被告上述主张,原告及王建忠一方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而被告水管破裂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窑洞受损是由被告水管破裂漏水造成。第二、原告的损失应按照窑洞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窑洞原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窑洞有其固有的使用价值就是居住,这一特殊财产受损赔偿的标准应该是恢复其可居住的使用价值而非其原有的财产价值,否则该财产将无法继续使用,难以达到法律规定赔偿的本意。被告的侵权造成原告原本可以居住的窑洞无法居住,就有义务进行赔偿,使原告窑洞恢复到可继续居住的状况。故原告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为宜。第三、原告租赁费主张应否得到支持。原告在名州镇进士巷6号拥有窑洞两孔,其中只有一孔受损,并非必须租房居住,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外出租房居住的事实。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窑洞受损无法居住,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有义务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以维护原告对自己财产的正常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贺新园受损房屋修复费用56457元。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二、驳回原告贺新园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赔偿损失显失公正,赔偿修复费用高出了房产的实际价值,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贺新园房屋的修复费用,依鉴定结论判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如何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工程项目划分应在工程建设正式开工前进行,项目法人是责任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是参加单位,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监督工程项目划分是质量监督的重要工作,在项目划分过程中,质量监督员应关心划分情况,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划分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及时确认批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审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原则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执行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行业工程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如电站厂房及泵站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建筑行业标准。 1、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划分的第一级,按下述原则划分: (1)枢纽工程: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时,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枢纽工程中挡水建筑物、溢洪道、放水系统、发电站、管理房屋等划分为单位工程。 (2)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大型渠道建筑物也可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

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下述原则划分单位工程: ①一个工程项目由若干法人负责建设时,每一项目法人所负责的工程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一个工程项目由几个施工企业施工时,每个施工企业施工的标段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③根据设计和施工部署划分为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单位工程。 (4)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下述原则划分单位工程: ①加固工程量大,由几个施工企业施工时,每个施工企业施工的标段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每个施工企业施工的标段工程量还比较大时,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加固工程量大,由一个施工企业施工时,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③加固工程量不大,由一个施工企业施工时,整个加固工程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是项目划分的第二级,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下述原则划分: (1)枢纽的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如心墙土石坝按主要组成部分:基础处理、上、下游坝壳、心墙、反滤层、坝顶等划分分部工程。 (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下述原则划分分部工程: ①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时,按加固设计的组成部分划分,如主坝加固工程单位工程划分为上、下游坝体加固分部工程、塑性砼防渗墙分部工程、灌浆分部工程,新建放水隧洞单位工程划分为进口段、洞身段(包含开挖、衬砌、灌浆三个类型单元工程)、出口段等分部工程。 ②整个加固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时,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doc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宗旨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且只进行补偿,其包含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和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两个方面,而禁止得利又是该原则的核心。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1: 20xx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该医疗费用全部由汽车司机给予了赔偿。 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想起其子还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遂以其子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经调查核实,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赔偿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本案所涉保险属医疗费用类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撞伤原告儿子的汽车驾驶员已经赔偿了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故原告所受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不

应再负赔偿责任,否则将使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实际获得双重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2: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像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夕卜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一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公司不负贵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7矫.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3: 某年9月23日,某保洁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40名员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后不到两个月,11月6日,张某在路边工作时被金某驾车撞伤,后张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225.50元。因肇事车辆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节点说明文档

(一期)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1#、6#、10#楼基础完成,8#楼主体完成一半,9#楼装饰装饰完成,审核时间为:2013年10月24日,金额为66256.00元。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1#、7#、23a车库、22#楼主体封顶完成,审核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金额为98958.00元。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6#楼主体封顶、22#楼、23a车库主体完成一半,审核时间为:20014年4月21日,金额为43488.00元。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8#楼装饰完成、10#楼、11#楼主体封顶完成,审核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金额为30746元(未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6#、7#、10#、11#、22#楼装饰完成,审核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金额为57575元(未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1#楼装饰装修完成,审核时间为:2015年2月5日,金额为37788元,(未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园林完成,审核时间为:2015年6月8日,金额为:154884元(未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1~22轴车库装饰完成,(已审核下来,金额:32988元)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未支付) (二期)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2#楼基础完成,审核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金额为:18959.6元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2#楼主体完成一半,审核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金额为:18960元(未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3#、4#楼基础完成,审核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金额为:23949元(未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5#楼基础完成,审核时间为:2015年6月8日,金额为:12536元(未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确认书:3#、4#、5#楼主体完成一半,(已审核下来,金额:36484.4元)时间为8月31日(未支付)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提纲 一、简述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3.损失赔偿方式 另外还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和派生原则,我们将在一会进步讨论。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及在立法中的体现 (一)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保险方而言是对其赔付行为的约束;对被保险方来说,是获得赔偿的限定,由此使保险的赔付行为客观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如德国《保险契约法》、韩国《商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和我国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1.保障保险关系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中盈利。 3.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与争议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 3.其他费用。 应注意的是,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与费用的支出分别计算,费用支出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 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2.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3.人寿保险:是一类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按事先规定的数目赔偿给受益人的定值保单。 4.施救费用的赔偿:是被保险人强求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这样,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显然扩展了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与额度,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

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学原理分析 首先,在保险实践中使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能够追溯到海上保险的 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 利商人通过签订一张船舶承保单,约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 合同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则合同成立,该损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承担,所以在近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职责就是当 被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来实行相关的赔偿事宜。 海上保险被人们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萌芽,所以人们也普遍接受保险 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及损失。在世界各国学者对如何定义保险的相关研究成果中,损失学说也就占 到了相当大的比例。损失学说将保险看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 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因为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 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在赔偿中应该遵守如下规定:“有损失,则 赔偿;无损失,不赔偿;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所以,根据以上分析,能够说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 的历史进程的始终。 其次,根据对保险基本职能分析也能够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 失补偿原则的结论。保险职能是保险内在的固有职能,它主要由保险 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根据前文对保险产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险产 生后其发挥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 职能时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风险是保险处 理事故时的技术方法。保险损失补偿职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 险标的在获得保险赔偿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 济状态或物理使用价值,所以保险仅仅对社会财富实行的再分配,而 其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被保险人也就不应该因保险赔偿的获得而实 现价值增值、财富增加或者是额外的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量的规定性:损失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注意:该原则只适用于补偿性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一)被保险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之内 3.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进行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投保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如;当损失的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市价为100万元,但保险人实际损失是120万元,但由于保险金额100万元,所以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10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如:房屋的实际价值100万元,因火灾而全损,但由于市场价格跌落,该房屋只值80万元,则保险人只能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80万元 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时,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损失赔偿方法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篇一: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257字) 某年9月23日,某保洁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40名员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后不到两个月,11月6日,张某在路边工作时被金某驾车撞伤,后张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225.50元。因肇事车辆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农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张某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就医疗费获得充分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其医疗费用。张某对保险公司的 拒赔决定不服,遂诉至法庭。 篇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371字)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三: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410字)

福建省2016年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考试试题

福建省2016年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保险代理合同是明确双御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主体包括()。 A.保险代理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 E.保监会 2、__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 A.建筑工程 B.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C.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D.安装工程项目 3、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A:应在消费者要求的职责范围内 B:应在相互交叉的职责范围内 C: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D:应在经营者要求的职责范围内 4、人身保险产品的储蓄性主要体现在保单的__上。 A.保险金额 B.保险利益 C.现金价值 D.保险费率 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金额的限制是()。A.债务人的债务数额 B.债务人的生命价值 C.债务人的收入水平 D.债务人的职业类型 6、保险营销以__为中心。 A.保险产品 B.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C.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 D.保险市场的调研 7、下列选项中,__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需满足的条件。 A.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B.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D.投保人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健康标准 8、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__。①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②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③资金的会计记录与盘点清查④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②③④ D.②③④ 9、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不包括__。 A.告知 B.保证 C.不危害对方利益 D.弃权与禁止反言 10、在人寿保队合同中,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匿或因为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则保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____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11、甲保险公司欲申请设立,但是不知道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于是询问律师,律师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 A.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保险公司设立后三年内预期利润 D.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2、某保险合同规定地震、火灾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地震引起火灾,并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按近因原则,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__。 A.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仅赔偿因地震引起的财产损失 C.仅赔偿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 D.地震、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均予赔偿 13、______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A.静态风险 B.动态风险 C.纯粹风险 D.投机风险 14、__这种营销方式在两种情况下比较有效:一是当某个产品的市场供给小于需求时,顾客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能否得到产品,而不是关心产品的细小特征,这时候市场供应者只要集中力量想方设法扩大生产就可以了;二是当产品的成本很高,必须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来扩大市场时,生产观念在这种情况下也比较有效。A.生产观念 B.产品观念 C.推销观念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案例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原告李思佳,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 ?2003 年5月7日,原告李思佳的母亲所在单位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在被告处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本市城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因原告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四季长乐终生分红人身保险亦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事故发生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等相关资料到该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依保险合同为原告赔付医疗保险金1263.90元(实际支付的医疗费1313.90元-免赔额50 元)。之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索赔,被告不予理赔。 ?同时,被告庭审时提供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载明: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亦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质应属人身保险。因此,被告应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原告保险金。被告关于该附加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赔的答辩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思佳医疗保险金1011.12元[(1313.90元-50)×80%].2、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同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思佳购买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之中,属人身保险业务的范畴。本案李思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以李思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财产保险为由拒绝无法律依据。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决定了保险人不应限制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也决定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保险人应按不同的保险合同分别给付保险金,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而不予理赔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上诉人对李思佳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并不否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付款管理流程

附件四 工程付款管理流程 (试行稿)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2010年1月

工程付款管理流程 1.流程概述 1.1.流程目的及适用范围 1.2.定义 1.3.流程关系 1.4.责任部门

1.5.输入及输出

部核对台帐,保证帐帐相符 山东长河豪门投 资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付款管理流程ZS-LC-0004 2.流程图 产品研发部 (成本管理) 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其他单位 决策部门表单审核付款 登记台帐 审核资料 填制付款申请 单,上报审批 登记台帐 付款审核 票据审核 登记台帐 财务管理部 提交财务总 监、总经理 审批 项 项 工程付款 请款 项目公 司初审 项目公司 出纳票据、 签字审核 项目公司 经理审批 目公司出纳付款 目公司登记台帐 《 请款报告 审批后的《工程验收 单》及工程验收相关 资料 项目成本付款台 帐》 《付款申请单》 付款相关资料 《次日付款表》

3.流程操作指引 3.1.工程付款申请阶段 3.1.1.工程结算付款的申请: 1)施工单位出具请款报告书面材料,提供相应验收资料及经监理单位审核过的《工 程验收单》给项目公司; 2)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还需要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 、《工程结算审批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书》; 3)项目公司项目经办人根据合同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 4)将验收单原件、复印件交产品研发部(成本管理)。 3.1.2.工程尾款付款申请: 1)由施工单位出具请款报告、提供相应验收资料及审核过的《工程验收单》; 2)项目公司审核后,填制《工程尾款结算审批表》附《工程验收单》等资料上报审批, 审批通过后,项目公司填制《工程尾款结算协议书》与施工单位确定结算金额; 3)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洽谈结果提交产品研发部(成本管理)。 4)详见《工程尾款支付管理流程》。 3.1.3.工程保修款付款的申请 1)由施工单位出具请款报告、《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工程验收单》,向物业公司 (或项目公司)提交; 2)物业公司(或项目公司)经办人审核是否符合合同保修时间的约定,避免提前付 款,填制《工程保修款支付确认单》,提交物业公司及公司档案室签批,保证保修 服务完成及工程档案完整,按相应金额权限上报审批; 3)审批通过的,物业公司(或项目公司)经办人填制《工程保修款结算协议书》与施 工单位确定结算金额; 4)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洽谈结果提交产品研发部(成本管理); 5)详见《工程保修款支付管理流程》。

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 合同名称: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合同编号:NSZB-2017-02

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 项目划分说明 1.项目划分范围 项目划分范围为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有坝式引水口1座,铺设干管1条,长3.628km;支管4条,总21.205km;φ90移动软管24条,总长1.2km。配建阀门井29座,给水栓316座。 2.项目划分依据 本工程项目划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水利2012年版本)、《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施方案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结合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划分,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新增项目时,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划分原则进行调整。 3.项目划分原则 本项目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质量评定方法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水利2012年版本)、《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给排水管道工》(GB50268-2008)、《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按从单元工程到分部工程,从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最后到工程项目,逐级验收,逐级评定。 3.1单位工程划分原则 按照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规 定划分单位工程,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为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合同编号为GNCG-D1。 3.2分部工程划分原则 按照本工程设计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将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划分为4个分部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为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引水枢纽工程,阀门井工程,管道工程,给水栓工程。 3.3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考核要求,将该工程的分部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层、块、区、段,每一层、块、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单元工程包括管道、各类阀门井、给水栓等。其中管道工程干管中Φ355PVC-U管道按每200米为一个单元工程(包括管沟开挖、管道安装、管道试验、土方回填);支管Φ225PVC-U(0.6Mpa)管道按每500米为一个单元工程(包括管沟开挖、管道安装、管道试验、土方回填),阀门井按每五座为一个单元工程,给水栓按50组为一个单元工程。 贵南县塔秀乡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 项目划分及编码一览表(见下页)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

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