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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

现在的塑料软包装企业使用的油墨和胶水,提供的SGS检测报告,不符合包装材料的检测标准,不是选用的玩具、就是电子电器的检测标准。

适合我们包装的检测标准是:94/62/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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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 %、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解,欧

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关法规。

指令94/62/EC 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详见附录17。

指令94/62/EC 主要分两部分内容,既: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94/62/E C 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的欧洲共同市场"。

特别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2.2 1999/177/EC 关联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

指令94/62/EC 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呈现增长的趋势。

2.3 1999/42/EC 关于依据94/62/EC 第6 条、第6 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委员会决定

我国与欧盟食品重金属限量标准比对分析

关于食品中重金属限量的标准规定,我国在200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铅、镉、汞、砷、铬、铝、硒在各类食品中的最高限量值进行了规定。

欧盟2006年颁布的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制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废止了委员会条例(EC)No 466/2001)详细规定了欧盟水产品、谷物、蔬菜、水果、牛奶等食品中铅、镉、汞、锡重金属的限量。2008年欧盟委员会条例(EC) No 629/2008对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铅、镉、汞、锡重金属在各类食品中的含量,尤其在水产品中的含量做了较大调整。

我国与欧盟各类食品中的重金属限量标准比对,具体如下:(以下数据均为2009年最新)

重金属测试,重金属含量

1、 RoHS六项限用物质检测标准测试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要求从2006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

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Cd:<100ppm

铅Pb:<1000ppm

汞Hg:<1000ppm

六价铬Cr6+:<1000ppm

多溴联苯PBBs:<1000ppm

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

2、多环芳烃(PAHs)检测标准测试

欧盟2005/69/EC指令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加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苯并吡(BaP)含量

不得超过1mg/kg,同时16种PAH的总含量应低于10mg/kg。德国对电动工具等产品也加强了

PAHs的管控要求。美国EPA标准还要求对16种PAH进行检测。

3、邻苯二甲酸酯检测标准测试

欧盟第2005/84/EC号指令要求所有玩具或儿童护A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DEHP、DBP、及BBP浓度超过0.1%的不得

在欧盟市场出售;对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塑料中所含的具另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及DNOP)进行

限制,浓度不得超过0.1%。1000PPM

4、玩具EN71-3八大重金属检测ASTMF963测试

EN71-3标准规定了玩具中八种可溶性金属(Cd、Pb、Hg、Cr、Ba、Se、As、Sb)的溶出量限制。ASTMF963和EN71-3八大重金属溶出量测试限量值:

Sb 锑 < 60 ppm

As 砷< 25 ppm

Ba 钡< 1000 ppm

Cd 镉< 75 ppm

Cr 铬< 60 ppm

Pb 铅< 90 ppm

Hg 汞< 60 ppm

Se 硒< 500 ppm

5、包装材料重金属检测标准指令测试

94/62/EC指令要求所有流通于欧洲市场的包装及其材料中的镉、铅、汞及六价铬四种物质含量总和不得超过100ppm。

6、电池指令重金属检测

电池及蓄电池不得含有汞超过总重的0.0005%、镉超过总重0.002%,但钮扣电池的水银含量不得大于2%;另外,

若电池、蓄电池及钮扣电池的汞含量超过0.0005%,镉含量超过0.002%,铅含量超过0.004%则须有

重金属含量及分类处理之标示。这些要求规定于2006/66/EC。

7、无卤素(F.Cl.Br.I)检测标准测试

卤素(F.Cl.Br.I)检测,氯+溴含量不超过1500PPM,测试方法EN14582 method B六个工作日出检测报告无卤要求:溴、氯含量分别小于 900ppm ,(溴+氯)小于 1500ppm 。

8. 四溴双酚-A(TBBP-A)标准检测测试指令

要做测试也可以但需要

可能存在物质:在印制电路板(PCBs)广泛使用,及塑料,橡胶,纺织品,纤维和纸张,也可作为反应型溴类阻燃剂,用于制备含溴环氧树脂、含溴聚碳酸脂等阻燃树脂,还可作为添加型阻燃剂,用于环氧树脂、ABS、HIPS、AS等。危害:

—长期接触妨碍大脑和骨骼发育;

—在被焚化处理时,它会释放出溴化的二恶英和呋喃致癌;

—危害荷尔蒙系统。

处理方法:EPA 3540C:1996&EPA8270:2007

测试方法:EPA 8270C GC-MS

DELL: 到2009年所有新的产品不得含有溴类阻燃剂,包括线路板中的TBBPA

MOTOROLA :100ppm.

HP : 2007年1月1日对产品外部的塑料中TBBP-A的含量限制不得超过1000ppm,同时对PCB和印刷电路集成板做同样的要求。

9. 壬基苯酚(NP)标准检测指令测试

壬基苯酚(NP) 是烷基酚的成员之一,由于其润滑性能,主要用作生产中的清洗剂和表面活性剂。

2003年,欧盟指令2003/53/EC正式颁布并要求所有成员国强制执行,包括德国从2005年1月开始正式执行。指令要求壬基苯酚“作为成品或原料,其浓度等于或大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也就是说,最大允许限制为1000毫克/千克。

10、.PFOS/PFOA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全氟辛酸铵)检测标准测试

PFOS(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2006/122/EC禁令。

指令规定,欧盟市场上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这标志着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

包装材料

重金属是指铅、镉、汞、六价铬这几种金属。由于它们及它们的化合物毒性较强,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所以,已经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由于它们是一类生物积累的非降解物质,具有可以在大自然(水、土、食物链)中累积下来的特性,一经被人类吸收,人类就无法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将它们排除体外,日积月累,当累积到一定的量时就会危及到人类的健康。因此,欧盟理事会于1994年12月20日通过了94/62/EC包装法令,并于1996年6月30日开始实施。关于包装和包装材料中含有害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Pb、Cd、Hg、Cr6+)的限量,包装法令规定:

n 包装法令实施二年后,即1998年6月30日,铅、镉、汞、六价铬总量不超过600mg/kg(600ppm);

n 包装法令实施三年后,即1999年6月30日,铅、镉、汞、六价铬总量不超过250mg/kg(250ppm);

n 包装法令实施五年后,即2001年6月30日,铅、镉、汞、六价铬总量不超过100mg/kg(100ppm)。

94/62/EC包装法令除限制上述四种有害金属的含量外,还要求:

n

限制包装用的辅料,如:油墨、染料、填充物、内衬物、黏合剂、稳定剂、覆膜的用量,以减少或完全使包装材料不含重金属;鼓励使用水溶性材料,如水溶性油墨等。

n 限制卤素及其它危险物质,限制使用氯漂白的包装材料用于食品包装,等等。

这就意味着进入这些欧盟成员国的包装都要达到上述标准限制。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解,欧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关法规。

指令94/62/EC 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详见附录17。

指令94/62/EC 主要分两部分内容,既: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94/62/EC 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的欧洲共同市场"。

特别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1999/177/EC 关联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指令94/62/EC 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呈现增长的趋势。

常见的有害物质及其危害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指在与涂料产品接触的大气的正常温度和压力下能自行蒸发的任何有机液体或固体,通常将涂料产品中正常压力下沸点不大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都定义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在美国的某些政府法规中,VOC仅用来指那些在大气中具有光化学活性的在机化合物,任何其它的不参与大气中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都被定义为豁免化合物。

VOC的主要危害是参与大气中的光化学反应,降低臭氧层。

VOC对人体的影响有三种类型:气味和感官效应;粘膜刺激和其它系统毒性导致的病态;某些挥发性有机发合物被证明是致癌物或可疑致癌物。

日本研究表明,装修完2个月后室内VOC浓度为室外的5.9~13.5倍,8个月后已显著降低,与室外基本接近。

现代研究表明:VOC浓度小于0.2mg/m3时不会产生刺激反应,人体感到舒适;而大于3mg/m3时就会出现某此些症状,3~25mg/m3可导致头痛和其它神经中毒作用,人体感到不舒适;大于25mg/m3呈毒性反应。

甲苯二异氰酸脂(TDI):

剧毒物质,对皮肤、眼睛和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用于制作固化剂,高的游离TDI才有剧毒。

甲醛:

毒性较高,对蛋白质有很强的凝固作用,能和核酸的氨基及羟基结合使其变性,能阻碍胃酶和胰酶的作用,因而会影响代谢机能,其蒸气对啮齿动物有致癌作用。

苯:

苯的蒸气对人有强烈的毒性,急性中毒时出现酒醉状态、眩晕、瞳孔放大、网膜出血、体温和血压下降、脉博微弱,

终因呼吸麻痹、痉挛而死亡。慢性中毒时能使造血功能发生障碍,引发恶性贫血、白血球减少、疲劳、头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等症状。

液体苯有脱脂作用,可被皮肤吸收而中毒,故应避免与皮肤接触。

甲苯:

属低毒类、百**作用,对皮肤有刺激作用,可经皮肤吸收,应避免与皮肤接触。

二甲苯;

属低毒类,对人体毒性比苯、甲苯小,有兴奋、**作用,损害粘膜,刺激呼吸道。

重金属;

包括可溶性铅、镉、铬、汞等。

某些痕量重金属在一定浓度内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但进入人体的量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后,即可造成严重的生理损害,引发多种疾病。

铅中毒对儿童更为严重,儿童对铅有特殊的易感性。

美国联邦法规CFR1303规定铅含量大于600mg/KG为含铅涂料,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室内装饰用。

乙二醇醚类溶剂:

致癌物质,对人体生殖机能有影响。

农产品贮运学实验报告

《农产品贮运学》 综合设计性贮藏实验报告——香蕉在微波163w下2min处理后贮藏情况 学院: 班级: 学号: 姓名: 签名: 组别: 指导教师: 2013年 12 月28日

目录 1 实验目的及意义 (1) 2 实验原理 (1) 2.1 延缓生物产品的新陈代谢 (1) 2.2 延缓生物食品的呼吸强度 (1) 2.3 降低生物食品内酶的活性 (1) 3 实验设计 (1) 3.1 供试原料 (1) 3.2 实验设计 (2) 3.3 检测内容 (2) 3.4 操作原理 (2) 3.5 实验操作流程 (4) 4 实验结果与分析 (4) 4.1 呼吸强度(排除起始值干扰) (4) 4.2 果皮色泽 (5) 4.3 可溶性糖测定 (7) 4.4 袋内O2/CO2气体变化 (7) 4.5 硬度 (8) 4.6 有机酸变化 (9) 4.7 维生素C变化 (10) 5 讨论 (10) 6 结论 (10) 7 收获和体会 (11) 8 参考文献 (11)

1 实验目的及意义 运用农产品贮运学中所学的贮藏保鲜原理和实验所提供的基本条件,将处理与对照做对比,分别进行含酸量,维生素C 测定,呼吸强度测定,2O /2CO 含量测定内容,熟悉方法操作,观察和分析香蕉采后生理及品质指标的动态变化,让我们初步掌握果蔬贮藏的基本原理和实验研究方法。 通过本次实验,对实验前相关自资料的查阅、实验的设计、实验内容的测定以及实验后资料的整理、实验报告的完成等一系列的工作的进行,可以提高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提高我们的创造性和动手能力,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 实验原理 微波能通常由直流电或50Hz 交流电通过一特殊的器件来获得。能引起的生物组织或系统受热而对生物体产生的生理影响。微波比其它用于辐射加热的电磁波,如红外线、远红外线等波长更长,因此具有更好的穿透性。其量子能量还不够大,不足与改变物质分子的内部结构或破坏分子之间的键。根据保鲜产品的不同,进行间歇或连续的微波处理。 微波处理的保鲜作用: 2.1 延缓生物产品的新陈代谢 在外加电场的作用下,膜电势差抹灰发生改变,当外加电场方向与膜电势方向不一致时,即会影响膜两边带电离子的定向运动,从而降低ATP 合成水平,延缓细胞新陈代谢的过程,起到保鲜作用。 2.2 延缓生物食品的呼吸强度 新鲜果蔬产品本身就存在一个静电场,正常情况下果皮带正电,果心带负电,在外加电场的作用下,果蔬自身电场发生改变,印象呼吸系统酶活动中心,导致呼吸强度下降,延长保鲜期。 2.3 降低生物食品内酶的活性 微波的作用可以改变生物体内酶蛋白周围的水分结构,从而也改变其与酶的结合状态,可能造成酶失活,起到延缓生理代谢的作用。 微波技术已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食品果蔬保鲜,很多实验都证明应用静电场处理水果蔬菜,不仅能起到降低呼吸、延缓衰老的作用,而且可保持其原色泽。 3 实验设计 3.1 供试原料 实验原料:新鲜香蕉,由实验室提供。香蕉呈青绿色,较坚硬,闻起来青涩。 实验设计思路:样品在微波163W 下处理2min ,设置为处理组;平行设计空白实验,设置为对照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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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断题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中,“消费”一词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错 3.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率先改革,将医患关系中的患者列入了消费者的行列()。对 4.在我国,单位也应纳入消费者保护的对象()。对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就有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错 6.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错 7.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地域限制()。对 8.民商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消费者保护法则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对9.公平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错 10.世界上最早采用立法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是法国()。对 11.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是1891年在英国成立的()。错 1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典型的立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对 13.1987年法国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该法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错 14.为了给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指导原则和示范性,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对 15.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联合国发布了《消费者保护宪章》()。错 16.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权()。错 17.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与剥夺,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错1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19.李某到菜市场买菜,菜农在李某挑了7棵小白菜后,称了称,说:"添两棵,凑够3斤。"菜农不顾李某反对,硬在塑料袋里塞进两棵白菜。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 20.小李借用小王的电视机,结果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而致伤,小李不可直接请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错 21.消费者受教育的内容包括消费知识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教育()。对 22.小王到商场买衣服,左挑右拣后,小王还是嫌价格太贵,转身要走。听见服务员嘀咕了一句: 没见过这般穷酸相,服务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公平交易权()。错 23.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 24.经营者只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义务即可()。错 25.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义务,但约定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错 26.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对 27.标志着德国消费者运动开始的是1956“排除劣质火柴大会”的成立()。错 28.消费者组织既不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也与各种党派无必然联系()。对 29.消费者合作社不是一种消费者组织()。错 30.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用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对 31.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 32.非民间化是我国消费者组织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对 33.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对 34.《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目前欧盟组织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错 35.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对 36.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 37.消费争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争议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这是因为受害方是消费者()。错 38.协商和解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对 39.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对

电子商务物流实验报告

一、实验内容 电子商务物流 二、实验目的 (1)了解我国物流业发展历程与现状。 (2)查询全球知名物流企业的运作模式; (3)了解国内外物流企业是如何在网上开展物流、配送业务的。 三、实验内容 (1)通过查找资料,网上收集我国物流业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2)搜寻我国物流业与国际物流业发展水平的差距; (3)思考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应该采取的模式; (4)查询全球知名企业,如沃尔玛、戴尔、海尔的物流运作模式。 (5)上网考察以下物流企业的网站:UPS(联合包裹)中国主页、上海惠尔物流公司、中海物流网、美国联邦快递。 四、实验步骤: (1)电子商务物流的定义: 电子商务物流的定义电子商务物流是一整套的电子物流解决方案,就是俗话说的ERP系统,电子上的物流显示及相关操作,物流还是需要机器和人搬运的。电子商务物流还要从传统物流做起。目前国内外的各种物流配送虽然大都跨越了简单送货上门的阶段,但在层次上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流配送,因此在经营中存在着传统物流配送无法克服的种种弊端和问题,尚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信息化、现代化、社会化的新型物流配送的特征。

(2)我国物流业现阶段的发展状况 A企业物流仍然是全社会物流活动的重点,专业化物流服务需求已初见端倪近年来,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对物流领域中存在的“第三利润源”开始有了深刻的认识。 B专业化物流企业开始涌现,多样化物流服务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中出现的许多物流企业,如:一是国际物流企业,二是由传统运输、储运及批发贸易企业转变形成的物流企业,三是新兴的专业化物流企业。 C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潜力大、发展迅速,处于发展初期,而且呈地域性集中分布,中国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功能单一,增值服务薄弱,整个第三方物流市场还相当分散,第三方物流企业规模小,没有一家的物流服务供应商拥有超过2%的市场份额,物流服务商认为阻碍其发展的一个最大障碍是很难找到合格的物流管理人员来推动业务的发展,使用第三方物流的客户中,有超过30%的客户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满意。 D 我国物流外包的需求状况,对客户而言,降低成本和周期,提高服务水平是面临的主要挑战,但不同行业重点不一。客户认为国际物流供应商在IT系统、行业以及专业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我国企业,尤其是传统的中国国有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例较少。客户外包物流的原因。首先是为了降低物流成本,然后是为了强化核心业务,第三是为了改善与提高物流服务水平与质量。 (3)我国物流业与国际物流业发展水平的差距:

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CPR法规(欧盟对包装材料指令9462EC进行第四次修订)

DIRECTIVES COMMISSION DIRECTIVE 2013/2/EU of 7 February 2013 amending Annex I to Directive 94/6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ing regard to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 1 ),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3(1) thereof, Whereas: (1) Article 3(1) of Directive 94/62/EC defines ‘packaging’ by setting out a number of criteria. The items listed in Annex I to that Directive are illustrative exampl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ose criteria. (2) For reasons of legal certainty and harmonis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packag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and amend the list of illustrative examples to clarify additional cases where the borderline between what is packaging and what is not, remains unclear. The review follows calls from the Member States and the economic operators to reinforce the imple -mentation of the Directive and create a level playing field in the internal market. (3) Directive 94/62/EC should therefore be amended accord -ingly. (4)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Article 21 of Directive 94/62/EC has not delivered an opinion (on 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this Directive) and the Commission therefore submitted to the Council a proposal relating to the measures and forwarded it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did not act within the two-month period provided for by Article 5a of Council Decision 1999/468/EC of 28 June 1999 laying down the procedures for the exercise of imple -menting powers conferred on the Commission ( 2 ) and the Commission therefore submitted the proposal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without delay.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did not oppose the measure within four months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forwarding, HAS ADOPTED THIS DIRECTIVE: Article 1 Annex I to Directive 94/62/EC is replaced by the text set out in the Annex to this Directive. Article 2 1. Member States shall bring into force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is Directive by 30 September 2013 at the latest. They shall forthwith communicate to the Commission the text of those provisions. When Member States adopt those provisions, they shall contain a reference to this Directive or be accompanied by such a reference on the occasion of their official publication. Member States shall determine how such reference is to be made. 2. Member States shall communicate to the Commission the text of the main provisions of national law which they adopt in the field covered by this Directive. Article 3 This Directive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twentieth day following that of its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Article 4 This Directive is addressed to the Member States. Done at Brussels, 7 February 2013. For the Commission The President José Manuel BARROSO L 37/10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8.2.2013 ( 1 ) OJ L 365, 31.12.1994, p. 10. ( 2 ) OJ L 184, 17.7.1999, p. 23.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 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 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 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 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 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 的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 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 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 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 子商务交易。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 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 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不过此法从适用中看,对网络经营组织的利益保护较大,但是此法案的颁布 对美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推动了一大步,亦成为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之后 在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以此为基础研究并颁布了《全球及国 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建立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 依据。 2.欧盟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紧随美国之后,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有 关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法律文。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活动 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规范欧洲电商活动制定了框架。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项“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成为一个 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及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其目的是保证欧盟所有 成员国可以从信息社会变化过程中得到受益。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和电 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是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指明

算法实验报告

贵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上机实验报告 课程名称:算法设计与分析班级:软件101 实验日期:2012-10-23 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实验序号:一实验成绩: 一、实验名称 分治算法实验- 棋盘覆盖问题 二、实验目的及要求 1、熟悉递归算法编写; 2、理解分治算法的特点; 3、掌握分治算法的基本结构。 三、实验环境 Visual C++ 四、实验内容 根据教材上分析的棋盘覆盖问题的求解思路,进行验证性实验; 要求完成棋盘覆盖问题的输入、分治求解、输出。有余力的同学尝试消去递归求解。 五、算法描述及实验步骤 分治算法原理: 分治算法将大的分解成形状结构相同的子问题,并且不断递归地分解,直到子问题规模小到可以直接求解。 棋盘覆盖问题描述: 在一个2k x 2k个方格组成的棋盘中恰有一个方格与其他的不同称为特殊方格,想要求利用四种L型骨牌(每个骨牌可覆盖三个方格)不相互重叠覆盖的将除了特殊方格外的其他方格覆盖。

实验步骤: 1、定义用于输入和输出的数据结构; 2、完成分治算法的编写; 3、测试记录结构; 4、有余力的同学尝试不改变输入输出结构,将递归消除,并说明能否不用栈,直接消除递归,为什么? 六、调试过程及实验结果 详细记录程序在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记录程序执行的结果。

七、总结 对上机实践结果进行分析,问题回答,上机的心得体会及改进意见。 通过对本实验的学习,对分治算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棋盘覆盖问题和其他分治问题进行了对比。 八、附录 源程序(核心代码)清单或使用说明书,可另附纸 ① #include #include using namespace std; int board[100][100],tile=1; void chessboard(int tr,int tc,int dr,int dc,int size)//tr 棋盘左上角方格的行号,tc棋盘左上角方格的列号。dr特殊方格所在的行号。dc特殊方格所在的列号。size棋盘的大小2^k. { int s; if(size==1) return ; int t=tile++; s=size/2; //覆盖左上角棋盘 if(dr=tc+s) chessboard(tr,tc+s,dr,dc,s); else { board[tr+s-1][tc+s]=t; chessboard(tr,tc+s,tr+s-1,tc+s,s); } ② //覆盖左下角子棋盘 if(dr>=tr+s&&dc=tr+s&&dc>=tc+s) chessboard(tr+s,tc+s,dr,dc,s); else { board[tr+s][tc+s]=t; chessboard(tr+s,tc+s,tr+s,tc+s,s); } } int main() { int k,tr,tc,size,i,j; cin>>k>>tr>>tc; size=pow(2,k); chessboard(0,0,tr,tc,size); for(i=0;i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新法规修订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EC号指令及第1907/2006号法规。新法规对化学物质的分类及标签的准则或责任做出规定,填补了REACH法规具体化学物质分类及标签内容的缺失,并与其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欧盟抵御危险化学品的绿色壁垒。20l0年12月1日依照本法规对物质进行分类;于2015年6月1日对混合物进行分类,现行的相关法规、法案、指令拟从相应的过渡期结束后予以废止。 新法规重点对化学品分类的方法、要求及时间限定等进行了解读。标签方面,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该提案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和我国现有化学品 分类和标签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将对我国化学品行业造成影响。该法规与GHS 及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以联合国GHS制度为基础的《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系列标准(GB 20576-2006~GB 20602-2006)具有明显差异。由于分类体系的不同,该法规的实施将会涉及REACH相关要求的修订,增加REACH的实施难度,势必进一步对我国化学品贸易产生巨大冲击。 10.1 CLP法规与欧盟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区别 欧盟是当前世界上对化学品控制和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区域,欧盟通过立法体系、管理体制、主要制度等对化学品实施了有效的监管。 欧盟现行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第67/548/EEC号指令:危险物质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1999/45/EC号指令:危险配制品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91/l55/EEC号指令:安全数据表要求,该指令则确保了物质和配制品的供应商向职业消费者提供化学品的危险信息及安全使用指南。 欧盟REACH法规第11篇规定了化学品分类和标记目录的有关要求,将上述三项指令纳入其中,要求注册者以上述三项指令为依据,按要求向化学品管理局通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新法规与现有法规相比,最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危害类别、判定阈值及标签要素不同;涉及的物质条目大幅增加,与原法规相比新增条目896种;增加了更多混合物分类的要求。 10.2CLP法规与GHS制度之间的差异

包装法规解释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1)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 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 %、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摘要: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法新部门 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产生了系列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引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思考,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理论和各国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世界共同市场的形成,并导致纷繁复杂的国际消费纠纷。这就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系统发展的机会,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国际性组织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从此各国消费者运动越过边境,并发展成波澜壮阔的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各国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消费纠纷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国际性准则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双边协定应运而生。这一切都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

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趋同化走势,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经过近70年的发展,现今已经形成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种国际法律秩序,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法律秩序称之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每个社会甚至每个集团,需要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和执行基本准则,更需要某种机制来更改准则使其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之一已经形成。(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统计,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消费者保护条约已经达到60多个,这些条约中有保护航空旅行消费者权益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规定跨国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有关注国际旅游业发展及其经济和社会作用,着重解决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国际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的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 有督促各国政府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规定了一套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目标,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或新独立国家的政府设计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统一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有大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制定可持续消费的原则、规则和政策,强化国际消费者保护的199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还有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强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有关数据电文

软件工程 实验报告

v1.0 可编辑可修改 院系:计算机科学学院 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年级: 2013级 课程名称:软件工程 组员:司少武(1135) 兰少雄(1136) 张宇(1133) 纳洪泽(1132) 指导教师:刘卫平 2015年 12月 26 日

聊天室 1 前言 即时消息系统的研究现状 即时消息系统[1](Instant Messenger,IM)是一种在后 PC 时代兴起的,以Internet 网络为基础的,允许交互双方即时地传送文字、语音、视频等信息,能够跟踪网络用户在线状态的网络应用软件。即时消息系统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人们都有渴望社交,获得社会尊重、实现自我的需求,这正是即时消息软件风行的原动力,而物质文明的日益发达所带来副作用,又使得人们习惯与周围的人保持距离,以致人们更愿意对陌生人敞开心扉,在网络中可以跨越年龄、身份、行业、地域的限制,达到人与人、人与信息之间的零距离交流。从这点上讲,即时消息系统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沟通方式和交友文化,大大拓展了个人生活交流的空间。 本工程的主要内容 随着互联网逐步普及,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越来越离不开信息网络的支持,而聊天室是人们最常见,最直接的网上交流的方式。本聊天系统以聊天交流为主,为广大用户提供一个借助网络进行人际交往的平台,也是网络与现实最贴近的实用型网站。本文所介绍的网络聊天系统是基于开放的JAVA应用程序开发设计的,其主要特性是能动态、实时的完成信息的传递,且具有高效的交互性,更有效的处理客户请求,且具有脱离数据库技术方法,易于维护和更新的特点。 2 需求分析 本系统所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是当用户聊天时,将当前用户名、聊天对象、聊天内容、聊天语气和是否私聊进行封装,然后与服务器建立Socket连接,再用对象输出流包装Socket的输出流将聊天信息对象发送给服务器端当用户发送聊天信息时,服务端将会收到客户端用Socket传输过来的聊天信息对象,然后将其强制转换为Chat对象,并将本次用户的聊天信息对象添加

欧盟包装运输的一些情况

欧盟的一些情况 1、环境安全的要求 全部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应大于100ppm(100mg /kg)。 生产包装材料应限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在确实无可替代时,应将其用量限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并且应向用户提交“安全资料表(SDS)”。 说明:由于理由充分、证据可靠、措施得力,指令94/62/EC在欧盟有效实施,欧盟的做法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最近,欧盟就电子产品和化学品又相继出台了ROSH和RECH指令。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限制危险物质或制剂,而且同样采纳了“从源头治理”和“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 2000年,CEN将报告prCR 13695转化为CEN/TR 13695包装—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四个重金属和其它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采用最小适当量”是其提出的主要技术措施。根据“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要求包装生产企业向上游原材料供货商索取“安全资料表(SDS)”,在知情和可预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操作。如果原材料中存在危害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下游用户和执行最终处理的机构。 2、节约资源的要求 包装材料、容器和辅助物的设计、制造和经营应有利于在其成为废弃物后的回收、分类和处理。 包装应在充分的保护产品;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条件下,预先将材料的用量或容器的体积控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 包装应在设计阶段确定回收利用的方式,并且依据支持指令94/62/EC的协调标准,给出自评估符合声明 说明:协调标准中的回收利用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A. 材料再生(EN 13430) 当包装废弃物容易识别、分离和归类,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按确定的成分含量再生成为符合某项标准,或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则应以材料循环再生的方式回收利用。 B. 能源回收(EN 13431) 当包装容器中的产品残留物不易清除,或其本身不易识别、分离或归类,并且含有一定量的有机物,即具有最低限度热能值,能够通过燃烧获得热量增益,则应以能源回收的方式回收利用。

94-62-EC欧盟包材指令

94/62/EC介绍 指令简称:包装和包装废物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指令名: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亿博检测认证机构咨询热线:0755- 33153662。 欧盟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指令94/62/EC 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2005 年3 月9 日,欧盟再次颁布了94/62/EC 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解,欧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关法规。指令EN 13432 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指令94/62/EC 主要分两部分内容,即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94/62/EC 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的欧洲共同市场”。特别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1999/177/EC 关联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指令94/62/EC 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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