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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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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问题探究作者:党瑜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8期

【摘要】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了老年型社会。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财产管理、人身照顾等成为综合性社会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不断得到世界各国重视,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监护;老年人监护制度

一、引言

根据联合国1982年举行的“世界高龄问题会议”的定义,凡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7%以上的,称为“高龄化社会”,超过14%以上的,则为“高龄社会”。而目前我国拥有13亿人口,根据此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在200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8639万人口,到2020年将达到1亿5700万。据此计算,我国已经步入老年型社会。

二、老年人监护概述

(一)老年人监护的含义

老年人监护的重点在“监护”这两个字,监护是一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公元前450年古罗马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确立了监护制度,现代监护制度也是由此发展而来,而这也是第一次提到“监护”一词。我国学者对于监护有不同的见解,本人认为监护是法律上对于那些由于年龄或者精神方面及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和管理自身事务的人为其设定专人给予其人身照护、财产管理及维护其他合法权益,以使其能正常的生活的一种民事法律手段和方法。因此,老年人监护是指为了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体和生活得到照顾,从而可以健康幸福的安度晚年而根据法律为其设定监护人,对其进行照管,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

现代民法中,监护制度具有偏重于保护弱者的功能,并且被监护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这是智识上的弱者。这其中并没有包含老年人,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历史中,监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并且被看做是亲权的延伸,而老年人作为一种新的特殊的分类,需要对监护制度加以修改,以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所以,现代监护制度不能仅以智力能力对人进行分类,只认为老年人和精神病人可以设立监护人,这就使老年人真正的弱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老年人监护制度就是指以法律手段将关于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保护因年老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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