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照表(一)
一、总则编部分
新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 36 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
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
监护职责
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
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
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 41 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
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
算。
第 45 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 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 52 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
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 53 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
产;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
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旧法《民法总则》 新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
第 83 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 第 83 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
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
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他出资人损失的给法人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
法承担民事责任。 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
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 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 108 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第 108 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
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 111 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第 111 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 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
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 他人个人信息。
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 112 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第 112 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
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 158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 第 158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
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生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
为,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 件成就时失效。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
件成就时失效。
第 160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 第 160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
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期限届至时生
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为,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
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
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 205 条 民法所称的“以
上”“以下”“以内”
“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
满”“超过”“以外”,括本数。
第 206 条 本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物权编部分
旧法《物权法》 新法(《民法典》草案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
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第 205 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
特定的物享有直
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 4 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第 207 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织或者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 5 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
律规定。
第 7 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
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 8 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