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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宋代的海商法律制度

浅论宋代的海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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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宋代的海商法律制度

摘要:在中国古代传统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之下,中国商业,尤其是海商方面,历朝都是极其不受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相较之下,宋代却是我国海外贸易空前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建立了一套规范海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如通过制定市舶条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等加强了对海外贸易的管理,虽然与现代的海商法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有差异,但对于认识宋代经济状况和海上贸易法律还是具有其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宋代;海商;法律制度

引言我国虽毗邻海洋,古代封建社会没有完全意义调整海上贸易运输关系的法律,但属于广义海商法的法律制度还是存在的,尤其是两宋时期,我国的对外海上贸易十分繁荣,宋王朝统治者也积极鼓励海上贸易,同时也通过立法用于规范海上贸易的主体,监管等,并将海上贸易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海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了解宋朝的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从侧面解读我国古代带有海商法色彩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

宋代发达的造船业和航运业为海外贸易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北宋时海船已使用指南针测定航向,促进了航运业的发展,加速了与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使中国帆船成为中外海上贸易的主要运输工具。两宋时期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成为中国海上贸易的主角, 甚至出现了中国最早的海商群体。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宋朝非常重视用法律制度在促进海外贸易,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能获取丰厚的财政收入,如在北宋雍熙四年公元987年,宋太宗就曾发布诏令“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 分四纲, 各往海南诸蕃国, 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珍珠、龙脑, 每纲遣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所购之。”1总体而言,其立法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三点:一:理财从政,莫先令法。二:招徕远人,以通货贿。三:创法求讲,以获厚利。2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宋朝制定了市舶条法和一系列相关法令,在《元祐编敕》等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一.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主体。

1马瑶《试析两宋法律中的重海商色彩》[J]中州学刊2005年1月第6期

2陈景良《两宋海外贸易立法演变论略》[J]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宋代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是贡赐贸易和互市贸易,前者是指来宋朝的外国使节用本国的物品朝贡给宋皇帝,后者是指当时民间或官方与海外各国商人进行贸易。和前者相比,互市贸易是宋朝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而宋代所制定的大多有关海外贸易的法令,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为了调整这种形式,法律调整了三类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

1.朝廷。

宋代海外贸易主要是在宋朝廷的直接组织下进行的,朝廷不仅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贸易的参与者。其参加海外贸易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一是以贡赐物品变价交易,从中获取差价盈利。二是派人员进行海外采购。三是强行收购部分进口物品,由政府接手,禁止民间从事相关贸易。为了保证以上活动的正常进行,朝廷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掌管,即市舶司。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对海上往来的运输和货物进行检查,办理手续,收取关税等管理事项。宋朝廷的第一个市舶司是在公元971年于广州设立,随后又在泉州,杭州,等沿海港口设立,还设立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市舶司在宋神宗时时期正式纳入了中央直属机构,可见当时宋朝廷对此非常重视。

2.本国商人。

本国商人就是指宋代时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他们的贸易行为几乎都处在宋朝廷的监控之下,只有进行登记并入籍的商人才能取得从事海外贸易的主体资格。不仅对资格有规定,商人也会随时被政府征用进行特定的贸易活动,而且对从事贸易的商人还有财产方面的硬性法律规定。如来往于高丽的商人必须拥有三千贯以上的个人财产。因而,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其门槛也大大提高,一般平民百姓并不可能随便出海从事海外贸易。

3.外国商人。

总体而言,宋朝廷在对待外国商人来宋贸易是十分鼓励的,朝廷不仅给来宋的外国商人众多奖励,还专门制定了保护外国商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如宋神宗时的“元丰条法”。宋朝廷还多次下诏要求各级官吏大力招引外商,对能够多招商的官员给予不同的奖励,这与我国现如今各地积极招商引资有极多的相似之处。在《蒲寿庚考》中有记载:“互市盛则关税多,多则国库增矣,故宋室不惜授官蕃商,以资奖励。”3在外国商船遭遇海上风雨时,法律也规定官府须给予救助,还设立了“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用以防止对外国商人货物的冒领或盗窃,并规定了专门的惩治措施。

二.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程序

3柳昱《论两宋时期本国商人和海外商人所受待遇之异同》[J]中州学刊2011年9月第5期

1.申领经营许可证

宋朝廷为了加强对海上贸易的控制管理,规定了本国商人在进行海上贸易前,必须先到市舶司申请,获准许后才能出海。《元祐编敕》中有详细的规定:“诸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并具人船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有物力户三人。委保物货内不夹带兵器。若违禁以堪造军器物,并不越过所禁地分。州为验实,牒进愿发舶州,置簿抄上,仍给公据。方听候回。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4申领许可证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由商人所在地的市舶机构负责审批。同时,商人申领的许可证不可重复使用,一般只有当次可使用,其原因是为了保证商船来回时间,防止其滞留某地外,还是为了税收来源的增加和稳定。南宋时, 甚至规定商船返航的期限, 以此控制禁物的出口, 防止进口货物的偷漏。5

2.检验货物

宋代并不是任何物品都能进行买卖,如铜钱,铜器,武器,书籍等禁止出口的,金银禁止进口,在南宋时连粮食也是不能出口的。因而为了防止违禁品输出和进口,同行也防止有罪之人外逃,朝廷相关部门和官员会对货物进行检查,查验是否和许可证上一致。甚至在船只出海时,相关官员还需要在岸上目视其出海。

3.缴纳关税

宋代对海外贸易实行严格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取关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对本国商人按税率收取,但税率并不固定,主要与当时朝廷的财政情况和货物类别有关,一般当财政出现困难时,就会相应提高税率。而且,即便是同一时期,税率也会因港口的不同差距显著,有些港口低至百分之四左右,而也有港口高至百分之四十。本国对外国商人而言,主要是“抽解”和“博买”制度。在市舶条法中明确规定了外国商船到达港口后,必须先有市舶司“抽解”,即从外国商人的货物中抽取若干作为国家的收入,然后再由官府进行“博买”,即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外国商人运来的物品。

三.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优弊

总体而言,宋代的海外贸易法律制度有三方面的特点还是存在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一是按照事实情况适时调整贸易中的税收比率, 这样既可以保证当时国家的财政收入, 又可提高外国商人前来贸易的积极性,使双方的贸易能保持良性互动。二是宋朝廷在发展海外贸易的同时, 并没有忘记维护国家安全,当时的宋朝外患不断,西夏辽国与宋朝廷虎视眈眈,因而法律规定禁止以出海贸易之便,夹带违禁物品出海而流入其他敌对国家。三是重点保护私人

4程皓周跃雪《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J]理论月刊2009年第10期

5夏秀瑞《我国历代海外贸易管理概述》[J] 企业管理1984年第9期

所从事的海外贸易活动。发展私人经营的海外贸易就是法律重点调整的对象。如市舶法则规定的商船出海、回港、抽解等制度, 主要就是针对私商而言的

当然,宋代海外贸易立法也充斥着两个主要的矛盾。一是形式上的矛盾。宋代的敕令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 在体现统治者立法意图, 调整海外贸易关系中具有直接,灵活等优点。敕令基本上能保障海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也能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但是, 敕令与成文法相比, 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它不是一种稳定的、持久的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这样敕令就可以被统治者随意变动,使其成为肆意敛财的工具,加重普通商人的负担,从而不利于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二是内容上的矛盾。因为当时海外贸易的繁荣,不仅给宋朝廷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 也使商人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因而大大刺激了统治者的贪欲,使统治者不顾商人的利益, 想方设法向商人敛取更大的钱财。商人因抽解过重, 博买过多而无利可图,大大减少商人进行贸易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海外贸易的长久稳定发展。6四.结论

综上所述,宋代在调整海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其重要的地位。这些法律制度不仅规范了贸易行为,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也为宋朝廷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但是,朝廷对于海外贸易过于严格的掌控,不仅会影响海外贸易的发展,还很可能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成为妨碍商业发展的阻力,这一点是我们在学习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时所应当重视的教训。

6金亮新《宋朝经济立法探析》[J] 北方经济2008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马瑶《试析两宋法律中的重海商色彩》[J] 中州学刊2005年1月第6期

[2]陈景良《两宋海外贸易立法演变论略》[J] 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3]柳昱《论两宋时期本国商人和海外商人所受待遇之异同》[J] 中州学刊2011年9月第5期

[4]程皓周跃雪《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J] 理论月刊2009年第10期

[5]夏秀瑞《我国历代海外贸易管理概述》[J] 企业管理1984年第9期

[6]金亮新《宋朝经济立法探析》[J] 北方经济2008年第9期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 拟试卷2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上请制度始创于( )。 (分数:2.00) A.秦朝 B.汉朝√ C.曹魏 D.隋朝 解析:解析:上请制度源于汉朝。 3.将流刑分为五等的朝代是( )。 (分数:2.00) A.曹魏 B.西晋 C.北齐 D.北周√ 解析:解析:北周将流刑分为五等,隋朝在此基础上将流刑改为三等。 4.最早下诏废除宫刑的朝代是(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西魏和北齐政权下诏废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 5.“格”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北魏“以格代科”,使格正式成为法律形式。 6.“式”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西魏编有《大统式》,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 7.皇帝制度始创于( )。 (分数:2.00)

A.夏朝 B.西周 C.秦朝√ D.汉朝 解析:解析:皇帝制度最早创立于秦朝,汉朝沿用。 8.汉朝的行政中枢机构在设置上实行( )。 (分数:2.00) A.三公九卿制√ B.三省六部制 C.九品中正制 D.内阁制 解析:解析:汉朝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明清时期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采取皇帝隶属六部的内阁制。 9.汉朝掌管军事的行政中枢机构是( )。 (分数:2.00) A.丞相 B.太尉√ C.御史大夫 D.令刺史 解析:解析:汉朝的“三公”中,丞相掌行政;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令刺史为汉朝的地方监察机关。 10.“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正式确立于( )。 (分数:2.00) A.秦朝 B.汉朝√ C.曹魏时期 D.北齐时期 解析:解析: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 11.汉朝为了实施重农抑商政策,颁布的法令是( )。 (分数:2.00) A.告缗令√ B.均输平准法 C.除盗铸钱令 D.推恩令 解析:解析:“告缗令”为汉朝重农抑商法令;“均输平准法”为汉朝平抑物价的法令,以限制商人牟利;“除盗铸钱令”为打击私铸货币的法令;“推恩令”为打击地方诸侯势力的法令。 12.三国曹魏时期讲读法律的人员被称为( )。 (分数:2.00) A.州刺史 B.司隶校尉 C.律博士√ D.大理寺评事 解析:解析:曹魏时期讲读法律的人员称为律博士。州刺史是汉朝的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是汉朝掌管京师附近州县的监察机关;大理寺评事为大理寺的副职官员,宋朝以前属于审判官,明朝以后属于复核刑事案件的官员。 13.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 A.《北魏律》 B.《开皇律》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商法专论_201612_模拟卷2

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商法专论_201612_模拟卷2 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注意:全部答在答题纸上,答试卷上无效,试卷与答题纸分开交)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打“√”,错误打“×” 1. 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1分) (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但执行董事不可以兼任公司经理。()(1分) ( ) .3.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1分)( ) .4.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1分)( ) .5.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单。()(1分)( ) .6. 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而毋须通知票据上的第三人。()(1分)( ) .7. 保险合同一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权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1分)( ) .8.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分)( ) .9. 本票在发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1分) ( ) .10. 依法制作商业帐薄是商主体的法定义务。()(1分)( ).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 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2分) A.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选举产生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15日内召开 2. 出票日期是1995年5月31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的最后—日是()。(2分) A.1995年7月1日 B.1995年6月30日 C.1995年7月31日 D.1995年8月1日 3.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承认的公司不包括()。(2分)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D.两合公司 4. 下列关于董事的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2分)A.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个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 B.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法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 C.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以外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D.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5. 商号中的字号应该由()构成。(2分) A.字母 B.图形 C.线条 D.两个以上的文字 6. 下列属于“第一种商”的是()。(2分) A.商品交易 B.票据行为 C.广告 D.仓储 7.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表述中,错误的是()。(2分) A.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B.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C.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D.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8.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2分) A.市场经济关系 B.市场经营活动关系 C.商事关系 D.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关系 9. 以下关于商合伙表述正确的是()。(2分) A.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B.依法设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C.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D.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10.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是()。(2分) A.债权 B.所有权. C.股权 D.抵押权 三、多选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1. 公司破产时,不列入破产财产的有()。(3分) A.抵押物 B.破产企业的厂房 C.破产企业内工会的财产 D.破产企业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3分)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C.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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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朝合理有效的行政区划 思想政治教育0901 曹坤090304101 摘要:本文只是单一的从宋朝的行政区划出发,寻求比较合理有效的行政区划, 并不注重宋朝当时所面临的积贫积弱的社会问题,而且宋朝当时所面临的战争、敌国侵略是我们国家今天所没有的情况,这就为宋朝的行政区划讲解接受提供了条件。本文将从宋朝的路、府、州、军、监以及至今还未被深入研究的准政区进行探讨,并和我国今天的行政区划进行浅层次的比较。 关键词:区域划分准政区 自陈桥兵变那一刻起,赵匡胤和他的子孙们在中国政坛的最高位置上一直“黄袍加身”了319年,而极盛辉煌的唐朝也不过289年的历史。众所周知,宋朝还是还是中国历史中最弱的王朝之一,冗兵、冗官、冗费造成了严重的积贫积弱。可就是这样一个面临严重的内忧外患病病怏怏的王朝却并没有被农民起义所推翻,没有被割据势力所颠覆,也没有为权臣所篡位,要不是横扫欧亚的蒙古铁骑太过强大,还会苟延残喘好多年,这不能不说是宋朝某种政治制度的保障的结果。而我认为,宋朝的行政区划就是这种政治制度。 也许会有人说宋太祖杯酒释兵权,文官治国,解决了困扰中国千年的藩镇割据的问题;财政权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污腐败;推广儒学,发展生产,使得经济文化空前大发展。 而常常被人所忽略的是具有特色的宋朝行政区划体制。宋初,宋太祖力平群雄,建立了大宋王朝,疆域划分难以顾及,太宗因循唐旧制,略事改革,分全国为13道,不久淳化四年把全国合并为两京十道,但第二年就废止,改为路制。路的发明可以说是宋朝行政区划最另类的表现了。路是直辖与中央并高于府、州、军、监的一级监察区。至道三年,共分十五路,后析为十八路,又析为二十三路。路下为府、州,府虽和州同级,但地位要略高于州。当时国都、陪都,皇帝诞生、居住和巡游过的地方,以及地位重要的州都改为府,情况和唐朝很相似。州一级的行政长官称为“知某州(军、监)事”同时州一级还设通判一职,以制约知州的权力。府、州下面一级是宋朝行政区划中出现的新单位——军、监,军始于唐朝,唐时只管军政不管民政,五代时,军不仅管军政也管民政土地,但不下辖县;在宋朝,军演变成地方行政区划单位。监也是早在五代时就已出现,但是只是管理国家的经营的像铸钱、牧马、冶炼等专业性的机构,并没有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划,直到宋朝。宋朝的军、监都分为两种:领县的和不领县的,领县的军监与府、州同级,都隶于路,但实际地位则要低于府和州;不领县的军、监与县同级,同隶于府或州。所以,宋朝县级以上、路级以下的区划单位有府、州、军、监四类,县一级的区划单位有县、军、监三类。在少数民族地区,继承了唐朝羁縻州县的制度,也可以算是一定程度上的民族自治。这种把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到行政区划上,在中国历史上还是一个创举。概括的说,宋朝的行政区划,最高一级为路;实施的三级制,最基本的是路—州—县;州级单位有府、州、军、监,府地位最高,州次之,军、监更低;县级单位有县、军、监。 也许有人会说,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400个州府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而管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试论我国航运法的调整对象

试论我国航运法的调整对象摘要:本文从目前我国《航运法》即将出台的现实需要入手,通过对航运法基础理论中的概念、调整对象的界定、调整对象的内容及调整范围的讨论和概括,对部分航运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借鉴,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了目前航运法立法过程中航运法调整对象应当明确的关系及因素,从而力争对我国《航运法》立法研究工作中的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所助益。 关键词:航运法;调整对象;调整范围 引言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航运法》。从1996年至2010年的十五年间,《航运法》一共起草了12稿,由于我国一部分重要的航运政策不成熟以及我国立法资源的有限,《航运法》的起草工作曾一度搁置,直到2009年,张德江副总理考察内河航运企业,加上当时我国航运业的极速发展,《航运法》的制定工作重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8月,交通部重新启动了《航运法》的制定工作,旨在为我国航运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航运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根据立法法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际海运条例。目前我国制定的“航运法”是狭义上的纵向的航运法,在这一体系中处于龙头大法之一的地位。因此,在《航运法》的制定与即将出台之际,对其调整对象的研究和界定也就显得非常之必要。 一、《航运法》概述 (一)航运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航运法是指调整国家干预航运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航运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海运条例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着手制定并将出台的“航运法”是狭义上的航运法,在这一体系中占据非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 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 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

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 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 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10.《永徽律》—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完成12篇502条的法典。 11.《唐六典》—共三十卷。 12.《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 13.《宋刑统》—共12篇,502条。 14.《大元通制》—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共两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 部分;其篇目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15.《元典章》,这是元朝江西地方政府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 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十类。 16.《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 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17.明《大诰》共四编,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遍》43条、 《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 18.《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七、与“三司”类似的概念辨析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两宋的法律思想; 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3、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4、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一)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二)第二个时期,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三)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撰及其特点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在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 《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是较特殊的一个门,它就某些概念进行界定,适用于其他律条中出现在的同一概念,此即“余条准此”。共有44条,如“‘亲属’,谓丝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注明“余条亲属,准此。”即整部律典其余条中所出现的“亲属”都适用这个定义。 3、立“起请”条 《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二)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它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

海商法习题集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 A《罗得海法》B《巴西利亚法典》C《海事条例》D《哈特法》 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186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 C )。 A《提单法》B《商船法》C《海事条例》D《哈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 A 1992年6月5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1993年7月1日 D 2000年7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 A《罗得海法》B《奥列隆惯例集》C《海事裁判例》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BCD )。 A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E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A、C、C 二、BCD、BC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宋代监察制度改革特点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李晓东 [摘要]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 宋朝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 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 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一、单项选择题 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2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开皇律》 (B)《唐律疏议》 (C)《宋刑统》 (D)《大明律》 3 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大中刑统》 (B)《显德刑统》 (C)《大周刑统》 (D)《宋刑统》

4 凌迟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五代 (D)宋朝 5 刺配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6 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 )。(A)《法经》 (B)《北齐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疏》 7 务限法是( )的法律制度。(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8 唐朝的“造意”犯指的是( )。 (A)首犯 (B)累犯 (C)偶犯 (D)惯犯 9 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尚书台 10 “十恶”罪中,唐律把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称为( )。 (A)恶逆 (B)大不敬 (C)不孝 (D)不睦 11 唐朝的类推原则称为( )。

(A)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B)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C)断罪具引律令格式 (D)自出 12 唐朝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尚书台 13 被后人誉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14 宋代规定在农务繁忙时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是( )。(A)务限法 (B)青苗法 (C)两税法 (D)重法地法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摘要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 Reduction Abstract 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 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

7月自考商法(二)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自考商法(二)试题 课程代码:0099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是() A.WTO B.总统 C.民主 D.梅花 2.以下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是一种有限责任 B.各合伙人之间是连带有限责任 C.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内责任 D.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3.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分成等额股份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定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一般要严于有限责任公司 4.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任免由() 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C.证券交易所会员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D.人民银行指定 5.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可将合同分为()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6.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7.下列属于《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 A.存款单 B.信用证 C.提单 D.现金支票 8.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 A.公法 B.技术性法 C.任意性法 D.国际法 9.属于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票据的情形是() A.依出票而取得 B.依转让而取得 C.因继承而取得 D.善意取得 10.下列提单依《海商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过背书直接交付即可转让的是() A.记名提单 B.指示提单 C.不记名提单 D.所有提单

宋朝财政危机与地方行政关系研究基于人户逃移政策的执行分析

宋代浙东实学经济思想研究──以叶适为 中心 一、宋学的“实学”倾向与“践履”同“事功”之分 一般说来,实学是明中叶以降三百余年的重要社会思潮。实际上,实学自宋即伴随新儒学(即宋学)而共生演化。理学、心学中蕴涵反空疏虚学而主张“躬行践履”的实学特色,而浙东学派讲求实利功效力倡“经世致用”之实学,开明清事功实学之先河,成为东南区域史研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所谓“宋学”即宋代学术,包括文、史、哲、经各学。其结构特征主要是学派林立各有传承,又相互汲取相互交锋,兼容并蓄相斥趋同;其学术特征主要是对儒家经典及其传注的质疑,通过较为开放自主的方式重新解经,以阐发学术见解思想主张,探索义理性命宇宙生成。表现出经世济用、规范伦理或重思辨、明义理的思想倾向,学理思路又多吸收释、道二教,因而在方法、观念、学风上有别于传统儒学。宋代丰富多彩的思想学说和格调迥异趋同的观点主张,汇集而成精神文化发展的五彩长河,蕴积而为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发展的又一高峰。 继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之后,宋学蓬起,自“宋初三先生”、李觏、范仲淹、欧阳修、周敦颐、邵雍、张载、王安石、司马光、苏轼、程颐、程颢到张轼、朱熹、陆九渊、吕祖谦、陈亮、叶适等思想家,人才济济,学派林立,各臻其妙,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兴

起于北宋集成于南宋的理学。自周敦颐、张载、二程,发展到南宋的朱熹、陆九渊,建构了理学发展的流脉体系,至元明而流变赓续,入清渐趋衰微。理学融汇儒、释、道三教,结合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儒学思辨化、哲理化,并发展了儒家学说的道德伦理,成为中国帝政时代后期社会秩序意识形态的核心,和士林学术思想与思维定式的规范。 实学与理学共生而又对立于理学。明代实学家崔铣说:“宋之四子造诣精矣,皆实学矣。”(《洹词》卷10)“宋之四子”即周敦颐、程颐、张载、邵雍。清代实学家章学诚也称赞朱子学是“性命、事功、学问、文章合而为一”,认为其后学“皆承朱子而务为实学”。(《文史通义》卷3 《朱陆》)但“实学”一词在宋以前就有,如东汉王充《论衡·非韩篇》说:“以儒名而俗行,以实学而伪说,贪官尊荣,故不足贵。”《全齐文》卷26《释玄光》有“圣贤功绩,何莫由斯。实学者之渊海,生民之日月”(收入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3 册)。唐代道宣撰《续高僧传》卷13 《释道岳》“毗昙成实学知非好,摄大乘论诚乃清微。”《旧唐书》卷119 《杨绾传》引其论贡举之弊的奏疏中有“人伦一变,既归实学,当识大猷”。至宋,伴随着理学的兴起“实学”的概念被更多地运用,如《河南程氏遗书》卷一记载程颐说:“治经,实学也。……如国家有九经及历代圣人之迹,莫非实学也。”他强调“穷经将以致用也。”(同上,卷4 )朱熹《中庸章句》的《题解》开篇讲程子释《中庸》“放之则弥六合,卷之则退藏于密’,其味无穷,皆实学也。”他批评“近世学者不知圣门实学之根本次第,而溺于老、佛之说,无致知之功,无力行之实”(《朱文公文集》卷46)。他认为“今学问流而为禅,上蔡(指谢良佐)为之首,今人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 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 主要内容: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 (一)立法概况 《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 而为一;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二、宋朝的法制制度 (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 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 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 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 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 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1、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傅霖的《刑统赋》以音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关于案例研究:《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 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见教材P234) 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 定第一等死刑。 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 2、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①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②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③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痊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公田法 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四步骤 2)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②家庭关系:立继与命继 ③继承法规:立继子与命继子有所不同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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