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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计划、土地、环保、开发拆迁、城建、建管、房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公用、工商行政、地矿、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以及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权利;均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卫星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济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在县(市)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在报批前,须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但属城市大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绝对保护区等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城市规划区外建制镇

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业建设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内容,须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纳入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对现有用地或者拟用土地编制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也可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项目立项文件、地形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意向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对编制意向书予以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并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的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详细规划,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按前条规定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规划意见和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经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形图。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市级以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不得无资质证书或者越级承揽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编制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申报的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住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国家一级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学校、体育等规划用地性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作出的调整,实施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圈占。

第二十五条 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内和市规划发展控制区的公路两侧以及县(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采矿石、挖取砂土、围填天

然水面、设置生产和生活废弃物堆放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其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对改变地形、地貌后的土地,确需改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选址意见书》。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妨碍城市发展、危及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建设项目,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和地形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供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申请,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建设用地需要先制定详细规划确定用地规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详细规划。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批准手续。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通知书,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在附图上签章。

建设单项建筑工程申请建设用地的,可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土地管理或拆迁管理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或拆迁许可手续前,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申报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居住区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整体建设进度,同时申请配套的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求的,必须报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需要变更现有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必须附具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受让方必须持出让合同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件。

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时,受让方必须遵守原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规定,并须持转让合同到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以土地入股兴办企业,或者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的建设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防洪河道的,建

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代征规划道路、防洪河道规划宽度二分之一的尚未征用的土地,并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申请的建设用地毗邻现有城市道路、防洪河道的,或者毗邻按城市规划需要拓宽、改建的现有城市道路、防洪河道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代拆除建设用地至现有城市道路、防洪河道边沿或者至规划城市道路、防洪河道中心线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并代征上述范围内尚未征用的土地。

代征或代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后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代为管理,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无偿交出。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用地不得出租、交换、转让、抵押和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应无条件清场退地。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的有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地形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用地已有详细规划的,应提供详细规划图、说明书和详细规划批准文件。有污染的建设工程,须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直接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签发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需制定详细规划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签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重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在主要施工图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同时提出申请。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的,一并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不得无资质证书或者越级承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和文件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开发、拆迁、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名泉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城市绿化、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城建档案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二层以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可以按以下简易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建筑施工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城镇居(村)民房屋的,还须附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书面材料及居(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准于建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施工图上签章。对不准于建设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适用前款规定受理范围建筑工程的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和初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即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规划验线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放线后,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验线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凡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位指标配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就地、就近设置,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用地内配套的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申请、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三十六米以上(含三十六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零点七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三十六米。

(二)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一

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

(三)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多、低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一点五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一点三倍。

(四)城镇居(村)民房屋其相邻南北向的间距由相邻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扩大现状相邻间影响或相邻各方平等的原则确定。

(五)与居住建筑的其它间距,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的间距,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按建设工程的性质、高度、朝向后退建设用地边界。其后退距离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

第四十七条 沿市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按下列规定后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

(一)沿城市主、次干路的高层建筑,人流和车流集散量大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十五米。

(二)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其它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八米。

(三)沿城市主、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五米。

(四)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还应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沿县(市)干、支路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市)实际作出规定。

沿公路、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按前三款规定后退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要求。

第四十八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泉保护规划控制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工程,其建(构)筑物的性质、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必须符合该区域的保护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附有视线和景观分析说明。

第五十条 建(构)筑物确需改变规划使用性质涉及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需变更立面、色彩和造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涉及变更城市规划的,按照法定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绿地、广场等,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并须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或已有建筑物需修建围墙的,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者以绿篱代围墙,但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报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代管土地上建设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城市规划的年限确定。

对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拆除。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综合协调、配套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安排城市基础设施。

市、县(市)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同期安

排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计划。城市道路、桥涵、防洪河道、铁路、公路、架空及地下管线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同期投资、同步建设。

第五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位置、标高、控制宽度、径向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工程的施工不得妨碍其他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防洪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或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现势总平面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申请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验收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对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用地内的临时设施,必须在规划验收前拆除,不得转让或改作他用。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件的建设工程,其他行政或专业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接受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告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接受检查;逾期仍拒绝接受检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检查。

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建设用地内的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不建或少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建设或补建。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听候处理,并书面通知城建、建管、公用、工商行政、供电、电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不停止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下达后的续建部分;对拒不执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续建部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或个人,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违法建设、设计行为处理终结前,不得办理责任人其它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委托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地性质;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措施改正使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补办城市规划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或者未补办城市规划审批手续的,没收其违法建(构)筑物;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置。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规划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施工图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并可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或者变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立面、色彩或造型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期使用临时性建(构)筑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或者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城市规划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严重影响环境景观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越级承揽本市城市规划设计的,或者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的,其设计成果无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定额三倍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建设工程设计收费定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逾期未建设或补建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建而未建工程设施总造价百分之十罚款,并可委托其他建设单位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原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房屋权属证件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或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其批准文件、证件及处理行为无效。由发放上述

批准文件、证件或者作出处理行为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并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以赔偿。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主要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当事人进行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二条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指:破坏城市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妨碍重点工程的规划实施;侵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占压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或地下管线;侵占防洪河道或沟

渠、危及城市安全;影响机场净空和经批准的微波通道;严重污染城市环境或破坏城市景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防护林带;破坏风景名胜保护、名泉保护及文物保护等建设行为。

第八十五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3) 第三章城市规模 (3) 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与新农村 (5) 第五章中心城总体布局 (25)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5) 第七章综合交通 (38) 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45) 第九章资源保护与利用 (50) 第十章市政基础设施 (55) 第十一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 (59) 第十二章城市近期建设 (63)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69) 第十四章附则 (70) 附录1 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附录2 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一览表 附录3 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规划一览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2000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济南的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济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等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省会济南各项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目标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了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建规函[2003]255号)的精神,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2条本规划为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各项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须遵循本规划。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按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注重市域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注重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原则 ⑴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好济南与区域、城市与周围县(市)的关系,优化人口、资源、空间布局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⑵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自然保护区、山林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制,创造良好的城乡生态环境。 ⑶坚持公平和谐的原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合理布局覆盖城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济南城市规划与商圈(DOC)

一.城市的总体规划方向: 住宅的规划方向: 社区房产:加大服务力度。 房产个例分析: 名士豪庭: 位于经十东路和浆水泉路交接口路南。生活购物便利。周边有万嘉隆仓储超市、银座超市、东外环小商品市场、甸柳庄菜市场、山东银座圣洋物流中心、鲁全农贸市场等场所。 项目文化教育配套条件优越。周边有燕山小学、甸柳一小、甸柳一中、燕山中学、以及省旅游学校和各大知名高校(如:山东政法学院、山东经济学院)等。本地块内还规划建设有幼儿园和小学。 周围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润丰农村合作社等。医院有武警总医院、荣军医院、山东妇幼保健医院。在项目紧邻经十东路及浆水泉路处设置精品商街,立志打造集生活便利、休闲购物、餐饮娱乐等一体的“印象后街”,规划业态有银行、邮局、精品屋、特色餐厅、咖啡厅,小型酒吧,小型购物超市,干洗店,书店等生活配套设施。区内规划设立体育设施,如篮球场、网球场、乒乓球场和室内游泳池等 中建文化城:

: 位于济南市文化东路16号,全部为高层住宅。在交通位置上地处燕山立交桥内侧,东靠二环东路,南临第一大道经十路。距离新建的奥体政务中心5分钟车程。500米内配套有万嘉隆超市、甸柳农贸市场以及大润发、家乐福等超市购物班车。周边毗邻山东航空大厦、翰林大酒店、顺峰大酒店、天外村等众多高档餐饮场所。 在医疗、金融保障上,囊括9大金融机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恒丰银行)和5大著名医疗机构(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齐鲁医院、山东省中医院、山东武警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等,种类齐全的各大金融医疗机构。 济南恒大帝景: 位于济南文化东路,全部为高层。它坐落山大路以西,文化东路以北,是集教育、生活、商业、文艺四心合一的黄金地段,区域位置极为优越,是一座集居住、商务、金融、休闲、娱乐、购物、文化、教育于一体的城市中央居住区。项目配套齐全中小学:燕山学校、山师附小、甸柳一小、文化东路小学。综合商场:银座商城、大润发、家乐福。银行:中行、招行、建行、兴业银行、齐鲁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邮局:中国邮政。医院:省立医院、齐鲁医院。 小结:住宅规划方向: 1.规模化发展是第三代住宅的显著特征。大规模的楼盘不断出现,10几万平方米的 项目到处可见,规模最大的达到近300万平方米,相当于一个现有城区的大小。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济南市区域经济发展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运用区域规划理论中的增长极理论与比较法对济南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研究,重点通过比较法对济南的产业结构进行了分析,得出第三产业是济南市的优势产业,并以南部山区的规划发展为例对此加以说明,最后运用增长极理论就如何加快和完善第三产业的发展及如何利用优势产业加快济南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对策提出几点意见与分析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 【关键词】:济南市区域规划经济发展理论与方法 0:序言 增长极的形成,应具有历史、技术经济和资源优势三个方面的条件。从历史条件看,不同形式的集聚范围内,基础设施、劳动力素质、社会文化环境如果具有了优势条件,就有利于增长极的形成。从技术经济条件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技术和制度方面具有较强创新和发展能力的区域,更适合于增长极的产生和发展。从资源条件看,在原料、能源以及水源等资源优势的区域,新的增长极更有利于形成。 经济增长极作为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它自身不仅形成强大的规模经济,对其他经济也产生着支配效应、乘数效应和极化与扩散效应。这三种效应的产生,充分显示了经济增长极的重大意义。 比较法是国际和地区间进行经济交流和合作的基础,是在经济区域化和全球化条件下各国能互利和双赢的基础。各国、各地区生产和出口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或劳务,进口自己不具有优势的产品和劳务,不仅对自己有利,而且也对别人有利,更对地区和全球有利。抓住比较优势,就是最落后的发展中地区也能成功地抓住机遇。对于大多数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较高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就是采用增长极理论与比较法,对济南市的产业结构进行了分析研究。 1:济南概括 济南地理位置与资源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划局审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医院病房;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以前款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应对相关日照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报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9米,且其侧向相邻的多、高层建筑的相邻面为非主要朝向的; (二)申报建筑的相邻建筑为低层简易住宅的。 第九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19)

附件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2015~2019年) 一、线网规划 依据济南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由9条线路组成,其中市区线6条、市域快线3条,总长约331.5公里,设车站155座,其中换乘车站30座。预计2020年,济南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达到60%,城市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达到15%。 二、近期建设规划 (一)基本原则 以线网规划为基础,以泉水保护为前提,改善交通状况,支持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坚持量力而行、稳步发展的方针,力求近期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发展密切配合与衔接,形成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骨架。 (二)近期建设方案 至2019年,建成市域快线R1线、R2线一期工程和R3线一期工程,长约80.6公里。 R1线自池东至演马庄西站,线路长约26.4公里,设站9座,投资119.6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R2线一期工程自小高庄至郭店站,线路长约35.2公里,设站14座,投资199.3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R3线一期工程自龙洞至新东站,线路长约19公里,设站11座,投资118.3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19年。 (三)主要技术标准 采用B型车,6辆编组,最高运行时速100~120公里。在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深化主要技术标准和运营组织方案。 (四)资金安排 近期建设项目总投资为437.2亿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40%,计174.9亿元,由济南市政府财政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五)实施保障 近期建设项目由济南市政府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结合城市开发进程,把握节奏、稳步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注重优化综合交通衔接,提高公共交通整体效率和吸引力。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泉水、环境、文物保护的关系,深入研究规划线路选线问题。加强地质、水文勘察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积累保护泉水的经验。专项规划设计车站周边土地利用和交通接驳,重点控制好车辆段和停车场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利用土地开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发展的途径。 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19年)示

济南市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计划研究

济南市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研究 尹清忠 【摘要】:济南是山东省的省会,发展现代物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全市物流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和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对于增强济南市物流业的总体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从济南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条件、总体战略构想、空间布局规划和建设运营方案等方面,对济南现代物流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进行了研究。 (1>从区位交通条件、发展基础等方面,分析提出了济南市加快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对当前物流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进行了客观分析。 (2>通过对济南市的区位条件、交通网络条件、产业发展基础的综合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济南是我国为数不多的、最适宜发展现代物流的城市之一,完全有条件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区域性物流中心城市和国内外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枢纽,济南市应着力把现代物流产业培育成为重要的主导产业之一。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 (3>按照一级物流节点和二级物流节点分层次进行合理布局的总体思路,通过对济南市城市发展、经济布局和交通条件的分析研究,提出在济南市建设位于担山屯附近的西部物流园区、位于郭店附近的东部物流园区和位于盖家沟附近的北部物流园区的主骨架布局选址方案,并根据空间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了物流中心布局规划方案,以及各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规模方案和投资规模。并从建设条件、功能定位和建设思路与重点等方面,研究提出三大物流园区和四个重点物流中心的规划建设方案。 (4>从投融资模式、建设发展模式、开发模式和经营模式等方面研究提出了济南市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的建设运营建议方案。 【关键词】:现代物流物流业规划布局[济南]【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259.27 【DOI】:CNKI:CDMD:2.2008.189752 【目录】: ?摘要9-10 ?ABSTRACT10-11 ?第1章绪论11-27 ? 1.1 现代物流基本概念11-13 ? 1.1.1 物流的定义11-12 ? 1.1.2 现代物流的定义和内涵12 ? 1.1.3 现代物流的基本功能12-13 ? 1.2 国内外物流业发展的历程及趋势13-19 ? 1.2.1 国外现代物流发展历程13-15 ? 1.2.2 国外现代物流发展趋势15-17 ? 1.2.3 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现状17-19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文件0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试用稿)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一张蓝图、两个结合、三个层次、四个重点”。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集各类规划管理要素于一体、能够有效指导城市建设、操作性强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两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四个重点”指规划控制的四方面重点内容,即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益性公共设施、“六线”规划与定线、城市环境与城市设计、规划强制指标与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规划图)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2000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济南的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济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等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省会济南各项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目标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了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建规函[2003]255号)的精神,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2条本规划为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各项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须遵循本规划。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按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注重市域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注重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原则 ⑴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好济南与区域、城市与周围县(市)的关系,优化人口、资源、空间布局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⑵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自然保护区、山林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制,创造良好的城乡生态环境。 ⑶坚持公平和谐的原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合理布局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特别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倡导公众参与,实现区域公平、城乡公平、个体公平和代际公平。 ⑷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按照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要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合理确定城乡建设标准。 ⑸坚持规划协同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同步编制、协调一致。 第5条修编重点为城乡统筹发展、城市空间结构和规模调整、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公共事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等。 第6条规划基本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⑵《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⑶《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 ⑷《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⑸《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 ⑹《济南市城市空间战略及新区发展研究》

济南市城市发展SWOT分析

济南又称“泉城”,是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省的省会,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全省政治、文化、经济,金融,教育中心,也是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之一。中国七大军区之一的济南军区本部。中国16个铁路局之一的济南铁路局本部。济南位于山东省中西部,具有2000多年的历史,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是闻名世界的史前文化-龙山文化的发祥地,区域内新石器时代的遗址城子崖,有先于秦长城的齐长城,有被誉为“海内第一名塑”的灵岩寺宋代彩塑罗汉等。中国首部诗歌总集《诗经》中有谭人所作讽刺诗《大东》,是现存最早的有关济南的文献。济南孝堂山郭氏墓石祠,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地面房屋建筑;隋建四门塔为全国现存最古老的石塔,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原始部落的首领--舜(约公元前22世纪)就诞生与生活在济南一带,1929年7月正式设立济南市。位于北纬36度40分,东经南一带。117度00分,南依泰山,北跨黄河,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日照充分,年平均气温14摄氏度,年平均降雨量650到700毫米。下辖六个区、三个县、一个县级市,总面积达8227平方公里。是“全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和“全国投资硬环境40优”的城市之一。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举办城市。 济南在目前的发展中,存在着许多可利用优势和潜力,也存在许多的威胁和挑战。 1.优势(Strengths) 交通,治安 济南是山东省省会,地处中心位,是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济南是联系华东地区乃至全国的交通枢纽,居于南北交流、东西交流双重枢纽地位,区位优势明显。全省铁路、公路、航空枢纽,通讯设施完善。;良好的治安环境为本城居民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了安全的居住和投资创业环境。 政治环境 济南是全省政治中心。即几乎所有的省直机关和大多数中央驻鲁机构都设在济南,是全省的决策中心。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由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经济环境 济南市区域金融中心及教育基地的地位显著。济南是全国九大金融区之一,济南市是区域性宏观经济调控中心,金融机构门类齐全,运营良好,除省级宏观调控部门多在济南外,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派出机构都在济南设立区域性总部。 人才优势 济南是全省的科教中心,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密集。各类专业人才众多,人才优势明显。 旅游文化资源 济南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优秀旅游城市,被誉为“泉城”,72名泉与大明湖构成了独特的泉城风貌。“一城山色半城湖”,“家家泉水,户户垂柳”是济南古城的整体景观特色。济南古城西部建成的商埠区也是济南重要旅游资源,济南属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 ,全年大部分时间适宜出游。 2.劣势(Weakness) (1)城市经济发展不够理想,造成吸引辐射力差,未发挥中心城市的职能。济南在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中地位较为落后。即便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比较中,部分指标也相对滞后,这与其九千人口大省的省会城市地位十分不相称。济南在城市辐射能力、产业成长性、城市服务功能、城市管理水平、城市面貌和功能、政府工作状态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 (2)城市建设盲目性大,造成对历史与环境的破坏,使城市特色风貌逐步消失。 (3)城市综合环境质量下降。随着济南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增加、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济南市同样也出现了城市环境与生态透支的现象;过快过量的城市改造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文化环境;加上历史上形成的重化工、建材、机械等重工业污染源,导致城市环境问题急剧增加;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问题突显,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4)城市道路不完善,交通压力大,停车场所匮乏。这也是许多城市面临的问题之一。济南市城区的布局形态由于受北面黄河、南面山体等自然条件的制约,城市的发展格局有东西方向带状延展的趋势。济南市路网系统不很健全,城市干道网密度偏低,影响了城市道路系统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交通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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