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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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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第2号)的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所购新车用于个人消费,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上述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

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首付比例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

(三)实际购买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

(四)投保人应就购车借款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等担保,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必须先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并办妥相应的财产抵(质)押登记手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人对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

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五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过程中有关对投保人及其担保人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等担保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等担保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贷款所购车辆因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违反有关消费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放贷款;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对投保人资信审查义务的;

(四)投保人通过勾结汽车经销商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或被依法确认无效;

(六)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未就购车贷款与被保险人成功办理有效的抵(质)押等担保的,或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

(七)《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汽车产权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

(八)《借款合同》设定的抵(质)押依法被判定为无效;

(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借款合同》,或被保险人与抵(质)押等担保人变更或解除有关抵(质)押等担保合同。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自行支付的保险事故处理费用。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具体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不低于1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发放贷款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次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如果《借款合同》提前履行完毕,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也随即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资信、抵(质)押物、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保证投保人为《借款合同》项下所购车辆产权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所有权人,并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按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

被保险人发放贷款时,必须要求投保人为其汽车消费贷

款提供有效抵(质)押,并对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被保险人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抵(质)押被认定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的,为防止抵押车辆毁损、灭失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投保人应为贷款所购汽车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盗抢险、自燃险等相关保险,并作为上述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保持前述保险的持续有效,并同意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欠款部分对前述保险的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险人要求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核实:

(一)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收入证明;

(三)信用记录;

(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六)抵(质)押等担保合同、购车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资信材料进行核实;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对投保人资信材料进行核实。被保险人未履行资信审查义务构成本条款第七条第(三)款之免责条件的,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人未进行资信核实为由要求保险人分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未按本条款第十二条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

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于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签章确认的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或解除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抵(质)押等担保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变更后的合同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现以下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扣除最高10%的增加免赔率:

(一)投保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投保人欠息;

(三)投保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

(四)收到投保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它足以影响投保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发送《出险通知书》。否则,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按照每超过一个月扣除3%的增加免赔率计算赔款,该项免赔率以60%为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本保险的保险单正本及第二十一条所列保险的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三)《借款合同》、《购车合同》副本,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

(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副本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的相关证明;

(五)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

(六)抵(质)押等担保合同和抵(质)押权处置金额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赔付公式如下:

保险赔款=(逾期未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抵(质)押等担保处置金额)×(1-绝对免赔率-增加免赔率)上述公式中的贷款利息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时间自投保人未履行还贷义务之日起至保险人赔付之日或贷款期间截止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上述公式中扣减的抵(质)押等担保处置金额以投保人在赔款计算时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实际金额为限。

保险人在索赔处理完毕后,发现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已经赔付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对所有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的赔偿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最高不超过投保人未偿还贷款本金的15%。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原因造成保险人无法向投保人追偿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购车贷款前,投保人不能申请退保。投保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提前还清购车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对退保无异议的书面证明、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并在应退保险费中扣除前述手续费金额后退还保险费余额;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二)保险期间已开始计算的,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四十条释义

自用汽车:指投保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新车:指汽车出厂后,经检验合格,初次进入流通领域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汽车。

新车净价格:指新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险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013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标准版本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 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 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 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 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 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中国人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中国人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内容: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机动车辆的中国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本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含律师费)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赔偿。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贷款期间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且被保险人未代投保人投保上述四个险种。(三)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所签定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第七条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第十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和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确定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义务:(一)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内容;(二)投保时应一次缴清本保险的全部保险费;(三)应与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与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empirenews.page--](四)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及本条款(三)项所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第十二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为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二)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三)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四)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2、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二)第十四条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一)索赔申请书;(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正本;(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副本;(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六)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范本(通用版)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范本(通用版) Model clauses of family property insurance (General Edi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范本(通用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 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 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 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

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A款条款2015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 下列家庭财产(以下简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可自由选择投保本条各项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固化在墙壁或屋顶的灯具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具; 2.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 室外设备);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文体娱乐用品,具体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电子游戏设备、 遥控汽车、航模、健身器具、野外旅行帐篷、攀岩用具等装备; 5.存放在室内的家庭成员(包括成人及儿童)的非机动车类代步车辆或 工具。 第三条 下列财产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可列入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存放于被保险人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二)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本保险条款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三)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被保险人所有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币、古书籍、玉石、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软件及资料,各种磁带、磁盘、移动储存设备、激光盘及其内存储的电子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 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机动车辆类; (四)阳台、露台以及露天存放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 畜棚以及其内存放的财产;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以及其内存 放的财产;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和财产; (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及其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 筑、非法占用的财产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七)不属于国家建筑规定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

202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202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 坐落于下开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保险金额│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 ├────────────────────────┼────┼────┤││││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附加盗窃险:每千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壹年│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承保记录││ ││保险公司签章│ │签章登记会计复核│年月日│ └──────────────────┴───────────────┘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0811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 整版)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一)火灾; 四、(二)雷击; 五、(三)爆炸; 六、(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八、(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二、财产综合保险: 十一、(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十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十三、(一)火灾、爆炸

十四、(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十五、(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十七、(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八、(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九、三、财产一切险: 二十、(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二十一、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十二、定义: 二十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有关部门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购买用于消费的新车,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首付比例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 (三)自然人须同时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法人须同时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贷款通则》的规定,为投保人购买消费用新车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基本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起诉投保人、担保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提起诉讼时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扩展保险责任 第六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doc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6.1 承保 6.1.1 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投保人根基保险条款的规定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即为保险人所接受的财产。 (1)按会计科目表述 (2)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表述 2.特约保险财产 特约保险财产,是需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名称和金额方可承包的财产。 (1)不需增加费率,也不需加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 (2)需增加费率,或需加批特约条款的财产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包的财产。 不保原因: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和商品,其本身的量和质不易估算。 (2)缺乏价值依据,很难鉴定其价值。 (3)损失难以掌握。 (4)承保后与政府的法规法令相抵触。 (5)时时处于危险状态下,发生危险是必然趋势。 (6)应属于其他险种承保。 (7)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承保。 6.1.2 承保方式 1.按账面价值承保 账面价值承保,包括按保险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值来确定保险金额承保。 在按账面价值承保的前提下,承保依据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项下的有关资产类总帐和相关的明细账。(1)固定资产承保 (2)流动资产承保 1)存货的承保 2)待摊费用的承保 (3)在建工程的承保 (4)长期待摊费用的承保 (5)帐外财产的承保 2.按重置价值承保 重置价值是指重新置换或建造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花的成本及费用。 按重置价值承保的关键在于,承保时财产的保险金额必须反映出险是对财产进行重新置换或建造所花的成本及费用。 3.按申报价值承保 按申报价值承保,也称按估计价值承保,是指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确定保险金额。4.其他承保方式 (1)按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承保 (2)以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或使用的、坐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 (二)室内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燃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以及家庭式光伏发电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照相机、电动剃须刀、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3.衣物、鞋帽、床上用品、箱包、手表; 4.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简易建筑、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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