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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创建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创建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创建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创建与完善

【内容摘要】不可否认,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日益突出,不仅给广大民众的人身与财产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给人民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并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却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先从概念引出,然后对原告的资格选择以及救济方式,受理与管辖等进行论述,最后联系我国国情在理论上设想了一个创建并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选择;救济方式;制度完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环境法治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一些主要的环境法律不断修订,呈现出重要的改进和创新。但环境公益诉讼却始终像是烫手的山芋,争论不休,质疑不断。尽管在我国,民众、学者和官员对于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迫切性已达成共识,但将环境公益诉讼从观念转化为行动,从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操作,仍十分缓慢。

不管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司法的实践都没有给环境公益诉讼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展现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状态,哪怕是轮廓性的状态。绝大部分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信息都来自学术界的讨论。尽管也有来自司法实务界、环保实务界和立法机关的声音,但这种声音不是普遍和一致的,而是个别机关甚至是个别机关中的个别工作人员发出的。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知程度,同时也告诉我们,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必须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①

一、案例引出

2011年6月渤海蓬莱19-4油田B平台和C平台发生漏油事件,此后漏油事件愈演愈烈,但是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公司)态度强硬,尽管最后道歉了,但是没有做出具体的赔偿。对于这次事故,最大的受害人是山东渔民,这次漏油事件直接对山东的海洋生态、渔业资源、渔业安全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压力,一度造成山东的海产品滞销。面对如此巨大的损失,很多渔民欲哭无泪,有律师自发组成欲提起公益诉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

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诉讼成本以及各种原因,渔民都不愿提起诉讼,一时间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沸沸扬扬。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有一种说法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法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由法院依法审判的活动。②例如,环保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提起的诉讼,即属环境公益诉讼。

三、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在学者以往的论述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有:

㈠.公民享有诉讼权理论

自然法观念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公民享有诉讼权已是普遍的事实。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现代化不断发展的。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不可否认是人权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其在程序上着重强调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享有起诉的权利,相应而言,法院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义务。

㈡.诉的利益扩大化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资源的日益丰富,公民个人的权利、利益范围在日渐膨胀,诉的利益扩大化趋势也随之扩张。目前,对诉的利益的衡量已不能简单地从消极面来衡量,而应扩大到从消极、积极的正反两方面综合考量。设立公益诉讼是诉的利益扩大化的必然,也是扩大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范围的必然。

㈢.人民主权原则

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在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按照我国宪法第2条之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承认和确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这一宪法或法治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我国现行制度中,人民参与公共事务、进行执法监督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之与现有的私益诉讼相伴而存

在,不仅是对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权力规范化操作的促进,更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和社会公正的维护,能更好地促进我们的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四、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解决现行环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⒈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污染者或违法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问题

现代司法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如果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起诉,法院自然不会主动查封污染企业,也不会责令行政机关停止违法行为,那么污染企业或违法行政机关就会逍遥法外。这时受害方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恰当的保护和及时的司法救济。

⒉公有环境遭到破坏和污染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实际的受害者,而仅仅是环境遭到破坏,由于环境是属于国有或集体共有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主张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一旦遭到污染和破坏,受害者就很难确定,更谈不上提起诉讼了。这样一来,所有的企业都可将污染物任意排放到环境中去,政府机关也会滥发一些许可证。作为大家共有物的环境肯定会越来越恶化。环境侵权后果是环境损害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只是一个小部分。”③

⒊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自力救济泛滥的问题

我国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打击了不少公民的参与热情,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法律以及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由于国家对公民司法权利保护的缺位,使不少受害者状告无门,无奈之下只好拿起“自力救济”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中经常发生公民愤怒之下烧毁污染企业的厂房、捣毁机器等恶性事件,造成财产的损失以及社会的不稳定。

㈡.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公众环境权及完善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9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均涉及对环境权的保护。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就是对公众环境权的侵害,提起环境诉讼是环境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保护环境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践表明,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由于屈从某种压力、诱惑、私利或偏见而实施破坏环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这时公众如果没有环境诉讼权,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很可能畅通无阻。另外当单位或个人实施某些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环境权时,如果公众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政府限于某些情况无法进行干涉,而实

行不告不理原则的法院很难主动进行干涉。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公众环境权的必然要求。对于民主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体现更是不言自明。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既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要实现环境保护,必须从法律上确立人民在协调人与环境关系方面的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尊重包括公民环境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被认为是最能体现环境民主的一种制度,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样是完善民主原则的必然要求。

㈢.环境公益诉讼是完善环境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用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比较研究证明了它绝不是孤立现象,而是一种更具广泛性的全球现象。从完善诉讼制度的角度考虑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从根本上讲,一切诉讼无不以对公益的保护为目的,公益诉讼不过是传统私益诉讼对公益保护的深化。可见,尽管传统诉讼法理论将诉讼的起因归结为个体利益受到的损害,但实际上,一切诉讼也都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环境诉讼制度也不例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缺失使环境诉讼制度的建立不完备,因此为了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明智之举。

五、外国经验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

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所指的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

欧洲很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法国最具特色和最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越权之诉,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意大利有一种叫做团体诉讼的制度,它是被用来保障那些超个人的利益,或者能够达到范围很广的利益的一种特殊制度。

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选择

㈠.检察机关

⒈理论基础:公众信托理论

根据西方公共信托理论,“空气、水流、海岸、荒地等均是人类共同的财产,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用之目的而通过信托方式由国王或政府所有。”④国家是其公民一切权利的捍卫者,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所当然的要受到国家的保护。环境损害从宏观来说是对国家利益的亵渎,即使环境侵害没有对公民个体造成直接损害,一个国家的环境资源所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时被普遍认可的。

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所在

其一,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利的支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方面亦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其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要求检察机关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必要的作用。可持续发展已经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基于对传统的不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而国家机关在其中的作用已不言而喻。

㈡.团体诉讼

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团体诉讼存在的问题

环境团体相对于公民个体,有着强大的优势,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环境公益诉讼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说,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与司法现状存在极大地不足。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团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⒉对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笔者认为,关于团体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具体实行需要注意一下两个方面的原则性问题:

其一,善意诉讼。一方面,团体诉讼提出对的环境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保持高度一致,体现社会福利原则和环境公共物品理论原则;另一方面,团体诉讼对环境侵害主题起诉必须处于保护环境利益的目的,而不能出于报复的恶意,一经查出严惩不贷。其二,依法诉讼。团体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该社会团体合法存在,其成立必须遵守国家《社团登记条例》,同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遵守法定程序。

㈢.公民诉讼

⒈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

赋予公民以环境公益诉讼之诉权,是从法律上保障公民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对环境公益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补救的根本措施。

⒉环境管理参与权——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

个人作为国家这个政治现实中真正具有能动性的存在,其发挥能动性的渠道就是管理或者更准确些说参加管理。公民对环境的所有权是不成立的,但是,如果我们把环境权论者所钟爱的环境权重新解释为对环境事务的管理参与权,便可以在环境事务上赋予公民一种主动角色,一种可以有所作为的角色。

⒊公民原告的取得:从管理参与到诉权

基于上文所进行的理论分析,为了完善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制度,我国有必要完善现有法律,以诉权作为检举权的保障,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与救济方式

㈠.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按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行的模式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作以下构想:

1.无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都必须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被诉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到或可能危害到环境公益。对于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行为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确定。

⒉以环境损害为前提。对于违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行为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不以环境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但应先请求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制止;如果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或不履行其管理职责,则原告可以选择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或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⒊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论其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论是否已造成环境损害后果,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⒋为维护国防安全和公共安全而做出的国家及政府行为以及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合理措施,都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

㈡.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

一般而言,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大体上有两种救济方式:损害赔偿与强制排除损害。前者重在补偿已发生的损害,亦即救济已然,后者重在防患未然。⑤联系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及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得出以下救济方式:

1.责令制定与实施良好的环境政策。保护环境必须依赖于环保部门,作为国家机构,他们拥有大量的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技术与行政强制力,因此,只要

他们真正下定决心保护环境,没有无法完成的任务。

2.颁发预防性禁制令。环境保护应该防患于未然,因此环境损害救济的方式最好就是在环境损害之虞时颁发预防性禁制令。

3.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有效地救济环境损害的方式。我国应把原有的以行政征收方式收取污染治理费用的做法改为普通的民事方式以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收取。

4.民事罚金。我国法律对于民事罚金制度有些规定,但在环境法律中,对于负有缴纳污染治理费用的责任者不按期履行缴纳义务的,通常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收罚款。这种做法扭曲了环境治理费用的民事性,把它作为行政性罚款来对待了。这种做法增加了环境行政机关与责任者之间的对抗状态。在未来的《环境侵权责任法》中应该改变这种做法,恢复其本来面目。⑥

八、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受理与管辖

结合一般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重点分析一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特殊要求:

㈠.原告有诉的利益

“无利益即无诉权”是基本诉讼原则,也应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在我国现行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种中,“诉的利益”分别被具体限定在“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直接约束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范零碎、不系统,但上述“诉的利益”的正当性、必要性以及实现途径的司法诉讼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法律明确的承认。

㈡ .有明确的被告

对此要求,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行政诉讼并没有明显不同

㈢.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受理范围是法院诉讼主管制度的核心内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该成为法院的受理范围。在立法上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之前,司法实践应践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满足社会对司法保护环境的需求,通过积极探索,为这一制度的完善积累经验。

㈤.未经前置程序或正在前置程序中处理的环境公益事件,法院不予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减轻和预防环境损害、保护环境、损害主体如能在通知程序停止、减小、消除损害行为,或行政机关能改变、撤销对环境不利的行为,

说明环境保护的目的已经实现,诉讼的进行成为不必要。如果环境行政机关已经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对侵害环境公益行为进行追究,那么公民就不能因此再提起公益诉讼。

关于管辖法院,有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理由是: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其涉及面广,影响也比较大。中级人民法院相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案件数量压力较小,人员学历素质及审判水平较高更能符合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力的要求。⑦

九、建立、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㈠.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方法

一直到今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是一个一方面存在建立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没有一个理想的建设蓝图和强烈的制度需要的制度。按照这样的基本态度和思路,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考虑一下路径选择方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有两个基本类型:一个是法律解释类型,一个是立法类型。法律解释类型是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法律依据。立法类型就是以立法的方式创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或提供适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产生的立法条件。立法类型可以是在以对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律相关条款的解释的基础上制定某些法律规范或制度,或修改法律中的某些规范或制度。

㈡.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

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现状来看,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还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加强:

1.要建立非实质性利益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从法理上讲,合法环境权益既包括财产、人身健康等实质性的合法权益,还包括视觉、精神感受等非实质性的合法权益,因此,环境损害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的损害。由于非实质性损害的鉴定标准以及公民在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忍受限度问题没有得到立法解决,其司法救济权没有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确认。由于非实质性损害是公众遭受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立法机构应当对其诉讼救济予以重视。

2.要明确社会公众的司法监督地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环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意味

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被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地享有。而许多环境因素,如清洁的大气等在传统民法上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

3.要规定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减免。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诉讼费的减免情况,但是这两条却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另外,《诉讼费交纳办法》和其他现行立法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问题,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对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都是不利的。

我有理由相信我国在不断的尝试中,在法律解释的尝试中,在立法的尝试中,在立法和法律解释相结合的尝试中,慢慢的建立,当然也就能稳妥地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①徐祥民、胡中华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序

②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P1

③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④Gerry Bates.Environment Law in Austrilia,Butterwonths,1992,P373

⑤邱聪智:《公害民事救济法之理论与实际》,载《辅仁法学》第二期,P241

⑥徐祥民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P331-P332

⑦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P6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6-0091-07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张明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关键词]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2-08-26 [作者简介]张明华(1979-),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商法。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私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私益纠纷,公民可以通过法院以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因对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予承认,对于遭受损害或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法院大门对公民个人是紧闭着的。事实证明,当人类进入到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行政万能论”下的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已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公益,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利益秩序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 因此,对“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益;公民———司法手段———私人利益”这一旧有权力架构的突破,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是私益纠纷还是社会公益的损害,司法大门都要为公民个人永远地敞开着,这已成为现实的需要。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适应这一突破性要求而产生的一项理想的制度设计,并为国外立法与实践所检验与认同,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是这一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有所启示。 一、何谓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 2 2002年11月5日第17卷第6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 N ov.5,2002V ol.17N o.6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目录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 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 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 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 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 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 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 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 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 参考文献 (5)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即便细化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但这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基础给出的基本规定,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1公益诉讼旳历史沿革 公益诉讼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与之相对应的便是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在那时是指任何公民均有权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它的产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市民都可提起,这甚至是当时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一种途径。在当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与现代意义有所区别。而公益诉讼真正受到关注是从20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开始,人们生活习惯和观念变化以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发生显著的变化,原来的一些传统民事行为不再单纯的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还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具有传统诉讼方式难以解决的新因素[1]。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或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除了国家机关外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的诉讼。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随着工业时代到来及全球贸易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生态环境遭受的破坏越来越严重,雾霾笼罩、水污染问题、全球变暖等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与时俱进”地扩大到环境污染上来,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民事公益、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美国。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规定开始,[3]环境公益诉讼在多个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这给我国在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环境公益时,特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制度[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环境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 [1]中顾法律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涵义 [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7435145.html,/xzss/bjtt/201105/1184588.shtml. [2]詹建红.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演进[J].河北法学,2006,(8):2-3. [3]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J].法学论坛.2002,(6):1-2. [4]邹玉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福建法学,2013(4):2-3.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法学专业学生周颖昕 指导教师杨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公益诉讼受到司法实务和理论研讨越来越多的重视,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逐渐成为其中的热点之一。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和研究意义入手,考察国外两大不同法系中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接着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现状,提出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 Research on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ou Yingxin Tutor Yang Qin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 deepening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reform of our country and constant quickening of legal system process,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becomes the hot spot which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y are discussed gradually. The main body of the thesis starts with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and inspects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in American, United Kingdom, France, and Japan in the two foreign law systems. Then analysis the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propose the standard of establishing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It is necessary to initiate administrative public prosecution by the procuratorate. Key Word: Administrative lawsuit of public interest;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Procuratorate;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公众生活需求的日益广泛,我国政府的公共职能不断加强,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迅速扩张。行政在环境保护、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作者:吕忠梅发表时间:2010-04-23 浏览次数:107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共利益诉讼法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不少学者和环境保护人士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各方面的研究,也发表了不少成果。但是,若以法律思维方式仔细分析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却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以下笔者从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就上述问题进行辨析,以期能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实效的指导。 一、导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公益诉讼理论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实践早已走在了前面。近年来,各方面人士向法院提起了大量的公益诉讼,其中有不少是环境公益诉讼。以下是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1 :2000 年12 月30 日,山东省青岛市300 名市民以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的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做法破坏了广场的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认为青岛市民具

有主体资格。① 案例2 :2002 年6 月,浙江省杭州市农民陈法庆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认为环保局没有对制造粉尘、噪音的石矿企业进行处理,法院判决驳回起诉。2003 年12 月,陈法庆又以同一事由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环保局告上法庭,法院未受理此案。② 案例3 :2003 年2 月,浙江省杭州市律师金奎喜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规划局,要求规划局撤销老年大学项目许可证以保护西湖景区名胜,法院未受理此案。③ 案例4 :2007 年3 月,福建省厦门市市民林雷将公益公交、特运顺联、白鹤友谊3 家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林雷认为,3 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超标排放黑烟、污染空气,对他的健康造成了损害,3 被告已经构成侵权。林雷要求法院判令3 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他人民币1 元的损失。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一审判决林雷败诉。④ 这4 起案件,有2 起法院受理了,有2 起法院未受理。法院不受理这2 起案件的理由都是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表明:被理论界认为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认定。这就给理论界提出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 都是以保护环境为诉由的案件,为什么有的原告被认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有的原告又被认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哪些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2) 那些被认定具有诉讼主体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示能力的测试。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 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而始终没有“确立”过。 记者了解到,当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反映中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经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足。”刘贵祥认为。 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2.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可是“两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改善环境,还须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 文:尹超 2013年1月,北京罕见的只收获了5个好天气,PM2.5浓度多次爆表,每一位市民均感受到了环境污染对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重大影响。全国120个重点监测的环境城市中,北京环境指数数度名列倒数十位之列,一批新词也应运而生,“十面霾伏”、“北京咳”、“沙逼北京”等词语生动描述出重污染天气中生存的困境。环境污染治理进行多年,北京也通过政策性“关停并转”等多种方式,处理了多家污染排放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全国的大环境面前,北京所做的努力依然无法改善整体环境污染给这个城市带来的影响。 在实体污染治理无法起到更大功效时,我们不得不考虑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来进一步的完善治理模式——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 1、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传统诉讼中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或单位,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 2、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因为自己的切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而是因为环境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威胁时,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在本文中,我们从原告的选择、诉讼中可能存在的困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三个层面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1、关于原告的选择,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一些非政府环境保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严峻。虽然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在“经济优先”思想的指引下,政府行为往往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逐渐重视起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在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及必要性: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因不服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定义遵循了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将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分别界定为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从而严格界定了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这种定义未考虑到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无法为环境侵害的受害方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也有人以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较之前定义,其更具科学性。但其认为只有环境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方能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该观点过于强调环境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而忽略了其在排除环境侵害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趋向于认为: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可能或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独立的司法审判的意义上并不完全取决于环境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需要,而植根于民主法治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之所需。在环境行政争议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行政机关,无论在客观力量上,还是在法律权限上,都可由行政机关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相比较,这种环境争议方式无疑更有效率,能使争议得到较快的处理,减少争议解决的成本,且行政机关是环境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其最能预见到环境行政行为将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使环境行政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现实中,许多的环境行政争议都是由行政机关解决的。故从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效率角度而言,环境行政诉讼并非是不 1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研究成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也逐渐强大。但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人类忽略了自然环境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发展违背了自然界的自然规律,背离了和谐社会的宗旨。这导致新型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他侵犯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赋予我们在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等自然环境的同时,保护环境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公民既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再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依据。 目前,国内探讨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文献相当多,这些文献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资格,诉讼范围以及设立独立的部门法等方面。 如张明华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一文中指出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合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将原告资格放宽、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分担。 别涛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一文中首先引用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来引起对尝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他在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制度化。 冯敬尧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一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多方面的问题,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的界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和扩展等等。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着眼点在于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以及增进环境公益行为的生成和鼓励,而非环境损害的事后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侵权诉讼,它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对这些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这就使得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制度研究入手,分别对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赔偿方式等加以分析,旨在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责任保险 【正文】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制裁。而传统的行政制裁又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处罚的软弱性,而使得其惩罚效果不尽人意。因此,突破传统的诉讼法体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能为维护环境公益提供强有力的程序保障。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一种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公益诉讼所包含的众多方面诉讼中的一种,它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法律允许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它是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是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环境公益的侵害不是仅限于某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 (一)环境公益诉 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具有相应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本质上均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之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二)环境公诉 环境公诉,指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通过公诉的形式,以制止和制裁环境公益的侵害行为为目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公权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诉,其实包括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和环境行政公诉三种形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与建议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与建议 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困境 诉前程序经过了两年的发展后取得了丰厚的硕果,但有学者在阅读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中,认为诉前程序制度目前的发展还有进步和完善空间,在环境领域的应用上,可以进行法律文件的细化和司法实践中的调整。有学者将从三个方面,结合事实案件进行阐述。 (一)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履职判断标准失衡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履职期满的审查中主要以两种方法进行判断:一是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和选择了正确的履职方向来判断的行为标准。二是以行政机关在履职行为后是否制止了环境公益受到损害和解决环境问题来判断的结果标准。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履职过程中存在复杂的情形:第三人不遵守行为造成的破坏、环境自身特性问题等情形,不能以行为结果作为判断的偏向标准。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检察机关以结果标准作为最终审查导向,在行政机关合理履行职权并穷尽行政措施之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如兴仁县环保局诉XX融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兴仁下山镇远程煤矿一案。兴仁县环保局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后,对该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积极的行政管理:对违法单位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煤矿工作环境管理。环保局的行为在行为标准上,已经尽到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并得到了公益诉讼人以及法院的认可。但贞丰县检察机关基于煤矿作业造成的土壤、大气、水污染的损害依旧存在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这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决定起诉行为

已向结果标准倾斜而忽视了行为标准。在《试点方案》中的“在提起检察意见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单位不应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指示没有得到应有的适用,也没有实现诉前程序的法律目的和立法意图。 (二)诉前程序中回复期限设定僵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前程序的回复期限调整以前,行政机关的回复期限(也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期限)为30日。这一制度设定和当前行政机关的履职客观规律存在明显不协调。 因此在前述文件中做出调整:将这一回复期限修改至30日,并且在出现国家集体利益损害扩大化的特殊情形15日内做出回复。虽然经过调整后履职期限的设定更加的合理了,但是仍旧存在僵硬死板的设置特性,对于特殊的行政履职情况难以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履职受自然环境的客观性所影响。对于一些特定的环境情况,自然限制,行政机关的履职整治效果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对于行政机关整治需要根据环境特性进行时间上的阶段性治理的情况,整治效果的实现也不能一蹴而就。如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集安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中,检察机关在秋季对被告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恢复因开采被毁坏的林地。林业局进行行政整治后因季节原因无法在林地直接补种,选择在当地林业工作站先补种,被检察机关认为行政履职质量不达标而被提起诉讼。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自然因素会对诉前期限内行政履职产生影响。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附件3 广东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电子模版 一、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及装订顺序 1.外封面(包括封面、封底,用A3规格米黄色皮纹纸打印) 2.内封面 3.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4.中文摘要 5.目录 6.正文 7.参考文献 8、表1: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申请表 9、表2: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0、表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 11、表4: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初评表 12、表5: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和成绩评定表 二、总体格式要求 1.纸张大小及版心:统一用A4纸(210mm×297mm)打印,边距设为: 上2.54cm,下2.54cm,左2.5cm,右2.2cm,装订线0.5cm,装订线位置:左,页脚1.5cm,页眉1cm。行距为固定值20磅。 2.注意文中代表变量的英文字母必须用斜体,其他用正体。微分号d、 圆周率∏、自然底数e、矩阵转置均为正体。 3.文章中的英文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4.毕业论文电子版为一个Word文档。 三、论文模版(见下页)

摘要 在2017年6月底,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即将收官,该工作取得有效成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思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问题是原告资格的确定,本文将对三个主体的原告资格在优势、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相关机制提出几点具体改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试点方案

目录 摘要 (Ⅰ) 目录 (Ⅱ) 前言 (1) 一、案例引入 (1)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 (2) 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几种模式的理论比较 (3)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3) 1. 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3) 2. 原告资格优势 (4) 3. 将原告资格限制为检察机关的局限性 (4) 4. 推行试点的法定意义 (5) (二)关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 (6) (三)关于公民的原告资格 (7) 四、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相关机制的完善 (8) (一)公民参与的辅助机制 (8) (二)社会组织的鼓励机制 (9) (三)诉讼中原告的竞合机制 (9) 五、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外文翻译本科论文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widespread concern in twenty-first Century national problem. People in many conveniences to enjoy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o more, also began to reflect on and even questioned the "grace" to pay the price.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any individual citizens, social organization shave access to justice in order to solve the global problem,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As a new type of lawsuit, it breaks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traditional lawsuit plaintiff qualifications, plays a vital role in Protect environment,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 has been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the system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ome problems on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refers to the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or other public authorities,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or omissi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to suffer infringe upon or at risk, the law permits a citizen or group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the court system. Some America,Britain, the countries have confirmed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legisl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irst of all, from the lawsuit purpos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the plaintiff to allow non interested courts and cases,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laintiff the foothold is not, but in promoting public welfa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ublic interests, advocated to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rather than the interests of private environment. Secondly, from the subject of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has broken the limitation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case must have interest,starting from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point of view, to any person or organization in the public environment facing the risk of harm or damage to the court to stop or restrain the damage to the righ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pands the definition of traditional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plaintiff. Once again, from the function of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obvious prevention function, both the recovery function. That the plaintiff can be sued in the pos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there is damage,request the court to order the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2年第8期山东社会科学No.8总第20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4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张锋陈晓阳 (山东大学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是对自然权利的关注与认同。作为自然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应对环境侵害和环境纠纷案件中表现出强大生命力及独 特优势。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自然权利;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8-0085-05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面对新型的环境纠纷,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无论从法律标准抑或程序设计上,都显得苍白无力。在环境问题已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形势下,积极突破传统诉权理论,建立新型的环境保护诉讼机制,特别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了。 (一)传统诉讼权能理论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起源于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形成的裁判观念以及德国法中的规定,即“维护私人权利的纠纷解决机能和标准确立机能”①以及“某人能够站在法院当中进行诉讼的资格”。这种解决私人利益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延伸就体现在其解决纠纷的主要功能和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上。一方面,其遵循“法律权利标准”,规定只有自身权益受到现实损害或威胁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即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纠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其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只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这种限制不仅大陆法系存在,英美法系也存在。按照这种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因而是实体权利在程序法上的延伸,只有基于实体法上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才能有效行使诉权。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形成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一一对应的关系。②公众只能基于实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提起诉讼,在实体权利没有受到现实损害的情况下不具有诉的资格。但在面对新型的环境纠纷时,传统的诉权理论和程序设计就表现出其僵化和保守的弊端。换句话说,在环境保护日益紧迫的今天,对传统的诉权理论进行反思,建立一种新型的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理论和程序机制,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因为若按照传统的诉权理论,很多当事人的诉权将可能被排除在外,其中就包括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而起诉的权利。为了适应新型的诉讼与纷争,必须重新审视传统诉权理论,提高诉讼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能力,重新衡量和考虑诉之利益,根据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和充实诉之利益的保护范围,使诉权逐步发展成为基于诉讼程序法而产生的独立权利,从而摆脱传统诉权理论将诉权与实体权利机械挂钩的束缚,只要相关主体能够证明某种利益与自己有关,就享有起诉的权能。这种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私人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也包括环境利益。这一转变将使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与动力,为 收稿日期:2012-06-25 作者简介:张锋,山东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师范大学教授。陈晓阳,山东大学医学院人文医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政策与法律创新研究”(编号:ZR2011GM015)、山东省社科联科研课题“山东省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1-zz-JJ-06)的部分成果。 ①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②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三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5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姓名:颜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指导教师:宋宗宇 20060401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 摘要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但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行政公益诉讼之上,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很少提及,对于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就更加薄弱。基于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此为选题。引言主要概述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及我国环境保护中单轨 制的弊端。工业革命以后,环境公害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大量的国家开始了环境立法,但这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管制,政府承担着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环境管理就成了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然而只有国家一个代表主体来保护环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与一般的侵害行为相比,环境公害往往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面临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多种政策目标选择时,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纵容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不能完全达到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为了改善环境保护的现状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实现,我们有必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的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

特征和功能。从公益诉讼到环境公益诉讼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层层推演得出一个结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诉讼信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利益不直接相关性。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和环境民事补偿机制,有利于弥补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然后笔者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环境资产的稀缺性是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济基础;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和社会法学派的倡导为该制度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环境法上的公民环境权的确立以及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理论的扩张和诉讼信托等理论,为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石。第二部分从两大法系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域外考察,总结出其在国外发展的经验并揭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国的公民诉讼、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和司法调查权为代表;大陆法系主要介绍了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民众诉讼、法国的民事公诉以及日本的选举人诉讼 I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制度。英美国家贯彻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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