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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管理工作规范(讨论稿)

福建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诊疗管理工作规范

(参考修改稿)

联系人:漳平市CDC 陈文金 187******** E-mail:cwj4961@https://www.wendangku.net/doc/ec7699939.html,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国办发…2011?53号文)精神,结核病定点医院的诊疗模式列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完善结核病防治管理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福建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在“十二五”期内将“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提上了工作日程。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定点医院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在借鉴厦门市和福州市疾控中心、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同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医防合作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现行结防工作状况,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福建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诊疗管理工作规范》。

一、定点医院设置

(一)设置原则

1、福建省辖区内的各县(市、区)原则上设置一家县级综合医疗机构为结核病诊疗定点医院。

2、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应确定一家市级综合医疗机构,接受所辖县(市、区)结核病患者(含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的定点诊疗医院。

(二)职责

1、建立院内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结核病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预防保健科等)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患者发现、登记、报告及院内转诊工作流程;建立院内结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由预防保健科(或其他指定科室)组织对相关科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

院内通报;

2、设立结核病科或设置结核病门诊,按照福建省有关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3、设立结核病药房(药品专柜),并按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

4、设立结核病房,收治需住院的结核病患者;

5、按照《肺结核病临床路径》,负责对已诊断肺结核患者治疗、检查以及对密切接触者的检查;

6、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建立“三本”(即:《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的及时录入、订正;

7、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8、定期与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追踪的患者或中断治疗的患者等信息传递给辖区疾控中心。

(三)设置条件

定点医院应专门设立结核病门诊、痰检实验室、结核病房,以及相应配套的放射科、预防保健科、药品管理等科室(部门)。各科室(部门)必须具备以下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基本条件。

1、设施

(1)门诊

必须按照传染病诊室的规定设置,有诊疗室和处置室,配备医用观片灯、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消毒设备。

耐多药肺结核门诊应与普通肺结核门诊分开,并有明显的标识;设有相对隔离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候诊区、接诊区、留痰室和卫生间。

(2)候诊室

设置在门诊旁边,并配有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设施。

(3)实验室

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防护要求。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区域、读片镜检区域和痰培养/药敏区域),应装备开展痰涂片与痰培养/药敏检查等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柜、漩涡振荡器、双目显微镜、培养箱、高压灭菌器等。

(4)放射科

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X线机(500MA以上)、X 线防护设备、洗片机、观片灯、贮片橱、专用登记本等。

(5)结核病房

结核病区与普通病区分开,耐多药肺结核病区(房)与非耐多药肺结核病区(房)分开,并有明显的标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层流负压耐多药肺结核病房与重症监护病房(ICU)。

(6)预防保健科(或其它指定科室)

基本设备包括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等。

(7)药房

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专柜(架),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配备台式计算机、打印机。

2、人员

(1)门诊

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门诊至少配备医师2名、护士1名,负责肺结核患者诊

断、治疗(管理)、登记和网络报告等工作。

(2)实验室

实验室必须保证有1-2名专(兼)职检验人员,负责结核菌涂片镜检和培养/药敏工作。

(3)预防保健科(其它指定管理科室)

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结核病疫情报告及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专报)相关信息的录入、转诊患者的核查、协调、管理等工作。

(4)药房

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免费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3、定点医院感染预防控制要求

(1)定点医院要成立结核病感染预防控制组织管理机构,由行政人员、临床医生、检验人员以及感染预防控制等人员组成。

(2)结核病门诊应相对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或在医院门诊区以外的地方单独建立。门诊应有合理的通风与排风系统,采光良好,适当配置消毒装置。

(3)不同类型的住院肺结核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不同阶段的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分病区(病房)安置。

(4)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要求。

(5)医务人员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特别是接触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以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时,如做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均需要配戴医用防护口罩等防护措施。

(6)实验室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衣、医用防护口罩、鞋套、帽子、护目镜等,具体防护用品可根据操作的不同危险级别或生物安全水平选定。

(7)疑似肺结核患者和肺结核患者要配戴外科口罩。

(四)定点医院的申报程序

1、县(市、区)卫生局将符合条件的本级综合医疗机构拟定为定点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拟设立的定点医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县(市、区)卫生局的申请予以批复,向定点医院授牌,并抄报省卫生厅。

2、各设区市卫生局将符合条件的本级医疗机构,拟定为收治所辖县(市、区)耐多药患者的定点医院,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拟设立的耐多药诊治定点医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市卫生局的申请予以批复,并向耐多药诊治定点医院授牌。

3、县级和市级定点医院牌子的格式由省卫生厅统一设计。

二、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的诊疗规范

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与报告参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

三、市县级结防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科)

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本级政府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对市级定点医院的耐多药结核病诊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定点医院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耐多药患者的督导管理工作;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对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负责对县级结核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承办上级结防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

根据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为本级政府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的疹治和乡村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的系统治疗管理的督导工作;协助定点医院进行结核病患者及疑似患者的追踪;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及相关工作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分析评价和上报工作;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定期检查;对定点医院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结核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定期对定点医院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承办上级结防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乡村级医疗机构的结防工作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专(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对肺结核患者按《中国结核病防治法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进行系统治疗管理督导;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肺结核患者系统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收集结核病有关信息,负责本辖区(单位)的疫情报告工作;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未转诊或中断治疗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及时向县级结防机构及定点医院报告外出和失访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及时处置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同时向县级结防机构及定点医院结防医生报告;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人员的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配有兼职卫生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对肺结核患者的系统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督促患者按时复诊和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级结防机构或定点医院就诊,协助开展未转诊或中断治疗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追踪;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

导;及时向县级结防机构及定点医院报告外出、失访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及时向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医生报告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信息;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在统筹本地的结核病专项经费时,要兼顾定点医院开展结核病防治所必需的经费,包括诊疗费用和人员工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各项卫生防疫补贴及保健津贴,确保经费到位。将定点医院结核病诊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实施奖惩措施。建立医防合作工作机制,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院规范诊治、痰检、疫情报告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在结防门诊转移至定点医院的工作中,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门诊搬迁的信息通知公众与患者。实行定点医院初期,疾控中心应派出人员进驻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开展结核病规范诊治、痰检、疫情报告等工作,直至定点医院结防门诊可独立开展各项工作为止。

(三)各级定点医院建立内部转诊制度,医院其他科室发现的疑似患者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直接转至结核病门诊诊治,重症结核病患者出院时转至结核病门诊治疗;医院预防保健科(或指定科室)统一协调督导患者的转诊工作,避免患者自行离开医院。建立激励机制,医院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分配政策的倾斜,每年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四)除按我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患者免费的痰涂片、胸片检查,国家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之外,各地还可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支付结核病患者的其他诊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结核病)纳入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范畴,减轻患者的疾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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