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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民发[2014]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2

【实施日期】2014.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

(黔民发[2014]2号)

各市州、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全省性异地商会: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异地商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异地商会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省民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异地商会应按照指引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作适当修订或补充。

贵州省民政厅

2014年1月22日

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异地商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异地商会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规范组织机构

异地商会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有效发挥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运行、自谋发展。

(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由章程规定。会员数在100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应具备代表性,按一定比例设置且最低人数不少于50人。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认定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会员名册为准,但丧失会员资格的除外。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制作并保存完整的会议档案记录(会议签到册、会议议程、会议纪要及音像资料等)。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异地商会秘书处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以书面或通信方式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会员代表本人。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及制定或修改章程、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且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3年数据专题报告2020版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3年数据专题报告 2020版

前言 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专题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年末常住人口数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专题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 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 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客观反映当前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 真实状况,趋势、规律,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专题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贵阳市开阳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现状 (1) 第二节贵阳市开阳县地区生产总值指标分析 (3) 一、贵阳市开阳县地区生产总值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现状统计 (3) 三、贵阳市开阳县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统计 (3) 四、贵阳市开阳县地区生产总值(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贵阳市开阳县地区生产总值(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区生产总值(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区生产总值(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贵阳市开阳县地区生产总值同全省地区生产总值(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贵阳市开阳县第一产业增加值指标分析 (7) 一、贵阳市开阳县第一产业增加值现状统计 (7) 二、全省第一产业增加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贵阳市开阳县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贵阳市开阳县第一产业增加值(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贵阳市开阳县第一产业增加值(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省第一产业增加值(2017-2019)统计分析 (9)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11]10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冀民[2011]10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全省军休系统按照古怀璞厅长提出的“关爱军休干部、服务军休干部”的总体要求,在全面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同时,普遍开展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起到了深化服务内涵、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把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落到实处,使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健康乐观心态,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呈现多元化,新旧观念相互碰撞,这些都对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军休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关心和爱护军休干部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满足物质需求、轻满足精神需求,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极个别单位甚至在军休干部家庭成员发生利益冲突,引发剧烈家庭矛盾时、都未能及时劝阻和化解,致使军休干部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与军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休工作科学发展。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晚年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心态乐观、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做好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结合当前形势和军休干部思想实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和完善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军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使他们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根据当前形势,及时向军休干部发放学习资料。每个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都要设置阅览室或图书室,订购报刊和图书,为军休干部学习提供便利。 (二)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军休干部积极参加当地党委为老干部举行的情况通报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4〕5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我厅决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异地商会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 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仍按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执行。 二、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加字号。社团发起人为单位的,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主要业务属于拟成立社团业务范围内的组织。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领域、本地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本地户籍居民。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异地商会冠名地户籍居民。 发起人或举办者须提交《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附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方案、举办者简介、章程草案、拟发展的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名单等相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核准名称申请并进行审查;需要征询有关主管—2 —

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2013年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中考数学模拟试卷(word解析版)

2013年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中考数学模拟试卷 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60分). B. , , 2.(4分)(2012?兰州)近视眼镜的度数y(度)与镜片焦距x(m)成反比例,已知400度近视眼镜镜片 B , y= (

2 直线直线 5.(4分)(2012?兰州)一个长方体的左视图、俯视图及相关数据如图所示,则其主视图的面积为() 6.(4分)(2012?兰州)如果一个扇形的弧长等于它的半径,那么此扇形称为“等边扇形”,则半径为2的“等 . S=lr=r 7.(4分)(2012?兰州)抛物线y=(x+2)2﹣3可以由抛物线y=x2平移得到,则下列平移过程正确的是()

8.(4分)(2012?兰州)用扇形统计图反应地球上陆地面积与海洋面积所占比例时,陆地面积所对应的圆 360= =0.3 9.(4分)(2012?兰州)在反比例函数的图象上有两点(﹣1,y1),,则 反比例函数:当 均位于第二象限,﹣<﹣

10.(4分)(2012?兰州)某学校准备修建一个面积为200平方米的矩形花圃,它的长比宽多10米,设花 2 12.(4分)(2012?兰州)如图,AB是⊙O的直径,弦BC=2cm,F是弦BC的中点,∠ABC=60°.若动点E 以2cm/s的速度从A点出发沿着A→B→A方向运动,设运动时间为t(s)(0≤t<3),连接EF,当△BEF是直角三角形时,t(s)的值为() B 或1 . 或1或

1.75+= s 13.(4分)(2012?兰州)如图,四边形ABCD中,∠BAD=120°,∠B=∠D=90°,在BC、CD上分别找一点M、N,使△AMN周长最小时,则∠AMN+∠ANM的度数为()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09]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冀民[2009]6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过贡献的广大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后,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拟于“八一”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为落实好民政部《通知》精神,好中选优,将我省最具代表性的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向民政部推荐,同时,树立一批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我省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自强不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勇于创业、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步骤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5〕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9日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成立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贵州省农村低保操作规程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四)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

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县、乡、村三级规范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 %安排工作经费。市(州、地)和省级分别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和‰安排工作经费。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筹集。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执行中根据实际支出需要,适时调整追加资金预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3年数据专题报告2020版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3年数据专题报告2020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进行深度剖析,从户籍人口数量,牧业增加值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 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 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数据专题报告旨在全面梳理贵阳 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和牧业增加值现状 (1) 第二节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户籍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占全省户籍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户籍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户籍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贵阳市开阳县户籍人口数量同全省户籍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贵阳市开阳县牧业增加值指标分析 (7) 一、贵阳市开阳县牧业增加值现状统计 (7) 二、全省牧业增加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贵阳市开阳县牧业增加值占全省牧业增加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贵阳市开阳县牧业增加值(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贵阳市开阳县牧业增加值(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省牧业增加值(2017-2019)统计分析 (9)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5.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 河北省委组织部 谢计来,历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义珍,女,1964年8月生,河北安国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02年8月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2004年7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曹征平,女,曾任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衡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5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合,曾任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现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宣传部 白石,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晓琳,女,1957年4月生,曾任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现任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统战部 韩瑞改,女,1950年1月生,河北清苑人,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4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至1974年解放军陆军五十军、三十八军战士、机要员、见习参谋;1974年至1989年历任保定地委办公室机要科干部,保定地委组织部青干科干事、副科长、科长,保定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9年3月任望都县委书记;1991年5月任保定地委委员、组织部长;1992年11月任保定地委副书记;1993年11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兼省招商局副局长),2001年2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2002年6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副会长。2007年6月任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省九届政协常委。 周金中,1962年2月生,河北行唐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1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历任省社科联秘书、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2001年历任省委统战部联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干部处副处长、调研员、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民政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有效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1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通知精神,本次表彰分配我省名额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9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名(其中劳动模范数量不低于50%)。全省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限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上报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危险房屋 【发布部门】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导小组印)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部分县(市、区)选择10800户农户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简称“万户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努力改善我省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全面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要注意保护旧有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统筹搞好规划,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水平。 2.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3〕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落到实处,省民政厅决定,2013年7月全省集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清查备案活动。8月上旬各县(市、区)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州民政局上报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8月中旬,市、州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区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省民政厅从8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专项清查备案工作及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湖北省民政厅 2013年7月1日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养老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水平,决定组建贵州省养老服务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广泛吸纳行业专家力量,汇集各界智慧,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组织,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并入选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建设、专家资格认定、遴选与聘用、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机制、退出机制等活动。 第四条贵州省民政厅是专家库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工作开展。 第五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组成 第六条专家库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分领域专家组及秘书处组成。 第七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资深学者、行业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总体规模在10人左右,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 第八条分领域专家组按专业性质由专家指导委员会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按需组建,每个分领域专家组设领衔专家1人,成员2人(可视情况适当增补)。 第九条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相关联络、协调、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委托贵州省养老事业发展研究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入选条件 第十条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养老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对养老服务业有深厚的研究积累或丰富的实践运营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养老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养老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分领域专家组成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三)养老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化、质量监管、医疗护理、服务管理、人才培养、投融资、康复辅助器具、法律法规、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专家学者(侧重中青年)、一线专业人才等; (四)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实践工作三年以上,且所在机构社会信誉良好,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示范、带头作用; (五)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曾取得过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主持过该领域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六)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四章遴选与聘用 第十二条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如下: (一)聘任程序 (1)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填写《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秘书处。秘书处核实申请专家的相关资料,提出拟聘人选,上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遴选确定后聘用,聘期5年。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一、课题名称 《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 二、课题意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以及“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设立建制镇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设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未来发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产业布局、功能分区、生态保护,综合考虑环境和能源承载能力、国土资源开发效能和强度,人文历史和文化传承保护等要素,充分发挥行政区划的资源配置效应,推进我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和体系,促进我省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动我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推动我省全面高质量发展。审批程序要于法有据,规范严谨,简洁明了,简约高效,责权明晰,要素齐全,操作性强。 三、课题申报 课题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申报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民政厅2020年重大课题研究申请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叁份寄至四川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四川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课题承担单位,由四川省民政厅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研究任务书》。 四、研究要求 课题研究须紧扣主题,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合理设立标准,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需观点明确、结构清晰、内容翔实、行文流畅,既要有定性定量分析,又要有典型事例支撑,达到公开发表和出版的要求,报告正文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4千字的对策建议,并形成《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报告》《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草案)》。 研究课题需在2020年10月30日前提交,届时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题。研究成果著作权属于四川省民政厅,文字责任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未经四川省民政厅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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