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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22号文解读: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五步模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会〔2017〕22号文解读: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五步模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新收入会计准则修订稿

新收入会计准则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 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细谈 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期财务人员培训班上,我们对新会计准则——收入进行了学习,但由于时间限制对其确认的变化并未细致了解,对比旧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变化非常大,以下就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分个方面进行细谈,以求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进步。 1.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当收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各行业的影响概述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各行业的影响概述 致同观点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CAS 14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CAS 14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房地产企业应考虑: 1、对价可收回性评估的影响; 2、预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 3、已竣工房产的销售时点; 4、交易价格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5、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

6、合同成本的确认。 二、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四、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电商企业应考虑: 1、自营销售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2、7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摊;

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最新会计处理

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最新会计处理:(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 计处理 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财政部于2017年5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政府补助准则,在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较之前的旧准则都有一个很大的差异。 新修改的准则在政府补助的分类方面较之前没有变化,也是按照政府补助的资金最终的用途不同,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但是,两种不同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和“摊销政府补助”两个方面的会计处理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新的准则提供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选择。 (1)总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递延收益”。 (2)净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所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1】甲企业于2017年7月1日从国外购入一项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入账价值为300万元。同日,收到政府100万元货币资金补助。假设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1)总额法:借:银行存款 100 0000 贷:递延收益 100 0000 (2)净额法:借:银行存款 100 0000 贷:无形资产 100 0000 2.摊销政府补助时:新准则新增了一个损益了会计科目“其他收益”,递延收益的后续摊销不再是固定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1)总额法: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即采用总额法),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计入到哪个损益科目,要根据相关的经济业务的实质,区分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 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经济业务的实质,摊销递延收益到“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日常活动相关) ②与企业非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摊销递延到“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2017年最新收入准则解析和实务操作-练习题集

第 1 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9932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8.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 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题号:QHX019933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9.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 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 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题号:QHX019934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6. 依据收入准则,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即使预计能 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题号:QHX019935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13.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合同约定预期收取对价金额。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题号:QHX019936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4.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 格。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 价格。 题号:QHX019937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1.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商品销售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

2017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课后练习题

2017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课后练习 第1部分判断题 1.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A、对 B、错 2.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A、对 B、错 3. 依据收入准则,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即使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 A、对 B、错 4.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合同约定预期收取对价金额。 A、对 B、错 5.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A、对 B、错 6.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账面价值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A、对 B、错 7.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A、对 B、错 8. 依据收入准则,单独售价就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 A、对 B、错 9. 依据收入准则,单独售价就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 A、对 B、错 10.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A、对 B、错

11.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A、对 B、错 12.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追溯调整以前期间的收入。 A、对 B、错 13.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A、对 B、错 14.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A、对 B、错 15.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A、对 B、错 16.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109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求 (1) 二、关于适用范围 (2)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 (一)“主营业务收入” (3) (二)“其他业务收入” (4) (三)“主营业务成本” (4) (四)“其他业务成本” (4) (五)“合同履约成本” (5) (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5) (七)“合同取得成本” (5) (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6) (九)“应收退货成本” (6) (十)“合同资产” (6) (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7) (十二)“合同负债” (7)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8)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8)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8) (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4)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41) (一)确定交易价格 (41) (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1) 六、关于合同成本 (59) (一)合同履约成本 (59) (二)合同取得成本 (60) (三)摊销和减值 (62) 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64)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64)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67) (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69) (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74)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79) (六)售后回购 (84)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6) 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89) (一)列报 (89) (二)披露 (94) 附录二 (100)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说明 (100)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00)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100) (一)前期准备阶段 (101) (二)起草阶段 (101)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01) (四)修改完善阶段 (102)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02)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102)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103)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103)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103) 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 (104) 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 (104) (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104) (二)余值法的采用 (105) (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 (105) (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105) (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 (106) (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 (106)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2)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4) (四)现值 (14)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6) 第三章计量 (17)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 第一章总则 (20) 第二章初始计量 (22) 第三章后续计量 (23) 第四章衔接规定 (28) 第五章附则 (28)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8) 第一章总则 (2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9) 第三章后续计量 (29) 第四章转换 (30) 第五章处置 (31) 第六章披露 (32)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2) 第一章总则 (32) 第二章确认 (33) 第三章初始计量 (33) 第四章后续计量 (34) 第五章处置 (36) 第六章披露 (37)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7) 第一章总则 (3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8) 第三章后续计量 (41)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3) 第五章披露 (43)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4) 第一章总则 (44) 第二章确认 (45) 第三章初始计量 (47) 第四章后续计量 (48)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0) 第三章披露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3) 第一章总则 (53)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4)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5)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8)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8)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2) 第七章披露 (6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6) 第一章总则 (66) 第二章短期薪酬 (68)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9) 第四章辞退福利 (73)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4) 第六章披露 (75) 第七章衔接规定 (76) 第八章附则 (76)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6) 第一章总则 (77)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7) 第三章列报 (79)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1) 第一章总则 (82)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2)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4) 第四章披露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5) 第一章总则 (86)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xx 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

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

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发表时间:2018-03-24T11:31:28.697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32期作者:李彤 [导读] 并允许企业提前施行。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持续趋同。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计划财务部北京 100028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程度进一步加强。新收入准则以合同约定为指导,与先前确认收入的方法有很大变化。作者对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和确认收入的“五步法”进行简要分析,并以相关举例加以说明。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对企业原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带来很大影响。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2018年1月1日,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的企业施行该准则;2020年1月1日,将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该准则;2021年1月1日,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并允许企业提前施行。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持续趋同。 一、新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合并现行准则。新收入准则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新的收入确认判断标准。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控制”概念得到进一步运用。 3.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指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4.某些特定交易的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应用核心原则的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确明确,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应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应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基于核心原则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和在履约时点或履约期间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1.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应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义务。 2.合同修订 合同修订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改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剩余商品或服务与已转让的商品不可明确区分,则合同的修订视为现有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需要更新交易价格和履约进度计量结果,采用累计追加调整法对修订进行核算。 如果增加的对价不能反映新增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但剩余服务与已提供服务“可明确区分”,则视为终止现有合同,产生新合同,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修订进行调整。 3.基于合同分析履约义务是否可明确区分。 例如,飞机制造商接受设计并制造10架新型飞机的订单,新型号飞机中部分功能尚未在其他飞机中应用,预期在生产原型机的过程中会对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交付给用户的产品知识飞机,不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设计和生产是可区分的两项工作,但是基于合同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一方面,向客户最终交付的只有产品本身;另一方面,没有飞机的交付,客户不能够单独从设计工作中受益。因此,通常会将设计和生产看成一项履约义务。 (二)识别履约义务 基于合同,商品服务本身是否可分不应着重在功能上关联度,更应关注商品和服务在履约义务中相互改变的影响。如果商品服务本身可分,但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则应将两项或多项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合并。 以“质保”为例,如果消费者可以选择单独购买质保,则应该将质保作为履约义务核算,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质保服务;如果为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服务类质保),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类质保)。 (三)确定交易价格 确定交易价格需要考虑固定对价、可变对价、应付给客户的对价、非现金对价等,并且要考虑如何识别出重大融资成分。如果识别出重大融资成分,则须对交易价格作出调整。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 企业分摊至每一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均应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或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五)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分为在某一时点确认和在某一段确认。 如果客户获得商品控制权,则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在某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否则将按照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2020年5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程

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8月最新修订完整版)

截止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新准则或修订准则,它们的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各项准则的具体执行时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7月修订)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执行时间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四、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五、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六、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执行时间 本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执行时间 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执行时间

2017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2 0 1 7 年 0 5 月 0 6 日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本准则仅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不涉及利得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正确确认和计量收入。 确认就是何时记录收入,计量就是确定收入的金额。现行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等等。企业根据这些标准很容易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判断。但过分单一、表面化的标准不能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交易类型。 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本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

新收入会计准则

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 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 1.1 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 1.2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限,统一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作为收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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