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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已结案欠款人还要不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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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多。公民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要注意用卡的安全,不然有可能出现信用卡被盗刷,被人复制等的情形,如果信用卡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很有可能产生纠纷,那么信用卡纠纷已结案欠款人还要不要还钱

信用卡纠纷已结案当事人还要不要还钱

信用卡纠纷案件已经结案的,证明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是不用再还钱的,案件已经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

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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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欠款催收经典案例回款分析及总结

委托方:江苏盈通公司 债务方:马来西亚某采购商 出口货物:制动器 催收金额:19290美金 账龄: 1年多 江苏盈通—马来西亚案件 ◆2016年5月-7月,双方共有三笔业务往来,涉 及货款总金额19290美元,因是朋友介绍的客 户,放宽了账期,约定90天账期。但到付款 日,马来西亚采购商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江苏盈通公司通过邮件定期向马来西亚公司联 系追讨,并没有得到回应。2017年3月,江苏 公司无奈之下,飞到马来西亚当面拜访。了解 到对方大量人员离职,此行也与其达成了口头 还款协议,但其后并未如约履行。 ◆2017年8月底,委托我司催收之时,该笔欠款 已逾期一年多。 说明:遵守保密协议,案件中的委托方及债务方均为化名。 催全球—全球账款催收专家

2017年8月初,江苏盈通公司通过朋友介绍与我司 取得联系,经过初步沟通及2周的交流与了解,8月 底盈通公司决定委托给我们专业机构进行催收。 ?本案件交易双方因是朋友介绍,交 易时并未签订合同,只有发票及来 往信函为证。 ?债务方目前经营状况确实不乐观, 大量人员离职,有还款压力。 ?债务方虽经营困难,但公司尚在运 营,且存在一些存货及固定资产。 催全球接受江苏盈通公司委托后,先出 具了案件分析报告,其中案件重点如下:

三、催收过程 1、案件委托后,渠道方在第一时间与债务方取得联系,债务方表示因其现阶段经营困难,愿意退还部分货物,其余的欠款分 批付清,每月支付1000-1500美元。 2、我方与债权人反馈后,债权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对方退货,因退货还要支付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等合计25%。综合考虑,债权 人愿意从总欠款额中减掉5232美元,剩余的欠款14058美元,希望债务方尽快支付。 3、为了真正了解债务方的还款能力,渠道方对债务方展开尽调,多次与债务方直接接触,了解到以债务方目前的经营情况, 一次偿还全部欠款确实有困难,本着最大可能收回欠款的目的,催收人员提出两种付款方案: (1)第一个月支付40%,剩余部分,每月支付1500美金; (2)每月支付3000美金,直到付清货款。 4、债务方表示,以目前经营能力,不能接受这两种方案,只能每月支付2000美元。 5、我司与债权人沟通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分期月付2000美元。并请渠道方与债务方尽快沟通付款的时间。 6、最终约定,债务方从10月开始,在每月月底之前支付2000美元,直至还清货款。 7、目前,江苏盈通已收到全部欠款,案件关闭。 催全球—全球账款催收专家

小额诉讼案件案例

我市法院启动小额诉讼程序 1.4万元以下简单民案一审终审今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一项新施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引来关注。目前,我市各法院已正式启用这一程序。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柯城法院共有4起民事案件使用了“特殊程序”审结,4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只用了一个星期时间。龙游法院、衢江法院也相继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相关案件。 链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院日前下发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小 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内容。 《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了浙江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为1.4万元, 并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同时,规定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 刘文敏绘 高效率:1小时调解3起案件 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确认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当即组织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昨天,记者从柯城法院了解到,这3个案子办理过程加起来还不到1个小时。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就是高效率。”柯城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采取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 案件时,当事人不一定要通过书面起诉来立案,可以到法院直接口头起诉;案件审理时,根据情况,在非工作日期间,可以在当事人家中、工作场所开庭审理。 根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结案。 低额度:1.4万元以下案件适用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件事实 甲与乙在2005年3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同年5月份向乙交付10台冰箱,乙应同时向甲交付价值5万元的制冷机。后来甲企业转产不从事冰箱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丙借款5万元。于是与商场丙达成合意,由丙来接受乙交付的制冷机。甲丙达成协议后,甲就此事通知了乙,乙表示到时会将制冷机交给丙企业。同年5月份,乙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丙的制冷机,但甲却于此时未向丙提供冰箱。乙于是对丙表示,除非甲对其履行,否则他为避免风险不会对丙履行。丙此时才知道甲乙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在受到乙的抗辩后,丙找到甲向其要求要么马上向乙履行,要么返还欠款。甲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乙的债务。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丙企业在受让甲对乙的债权后,债务人乙对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变成了对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法院对乙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本案中,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了债务人乙,债权转让对乙发生效力,作为债务人的乙享有得以对甲行使的同时抗辩权,因此在甲未为对待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对抗丙提出的履行合同的请求权。丙的请求因为乙的抗辩不能实现,作为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不良资产典型案例——从无可执行财产到追回6亿债务!

不良资产典型案例| 从无可执行财产到追回6亿债务! 在不良资产相关案件中,常会出现法院判决后债务方无可执行财产的现象,这种时候债权方往往只能自认倒霉。而事实上,债权方是可以有所为的。 我们将以一个真实客户案例为大家揭晓,为方便大家理解,特绘制本次案例的整体关联图,以供参考。 注:案例中A公司为某商业银行,B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出于保密性原则,本案件中所有名称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知名律所F为委托方追回6亿债务! 2019年6月,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国内知名律所F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在其委托方A公司与贸易公司B的连带追偿案中获得胜诉,法院宣判追加B公司的母公司偿还债务的判决。 最终,知名律所F为委托方顺利追回605,184,006元的巨额债务。 从一审判决后的无可执行财产,到如今的母公司追偿,这起债务追偿案的胜利无疑给众多获得胜诉却无可执行财产案带来了新的希望和启迪。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就曾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而一旦无可执行财产,法院只能宣判终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虽然从法律上讲这保障了债权人长久的追债权,但同时也使得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老赖”行径更加猖獗。

因此,当法院查实无可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公司或个人)能否找到债务人隐匿资产的线索和证据成为了其追回债务的关键。而知名律所F此次的胜诉,正是典型的无可执行财产情况下顺利追回债务的成功案例。 案件起源:巨额利润收入究竟何去何从? 2018年12月,知名律所F找到了福韵数据,就其委托方A公司与贸易公司B之间的债务问题向福韵数据寻求数据支撑。 据悉,B公司拖欠A公司债务高达千万美金,法院一审已经判决B公司偿还相关债务,但因B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线索,财产执行困难,案例陷入瓶颈。 据A公司了解,B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出口贸易涉及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额更是十分庞大。但是,B公司名下却除了进出口资质外,未发现其他任何有价值的资产。 这太可疑了! 因此,A公司领导曾委托某知名调查公司进行债务公司财产线索的挖掘,试图找到B 公司的隐匿资产,但很遗憾的是最终仍旧以无财产可执行的结果告终。 案件调查:隐匿资产背后的真相 最终,知名律所F经过考量,选择了国内专业不良资产处置数据服务商——福韵数据来接手此案的资产调查工作。在了解案件背景后,福韵数据立刻展开了调查:第一步,确认B公司资产情况 B公司名下确实无可执行财产,这点已经无需再质疑。 但是,同A公司怀疑的那样,据福韵数据调查结果显示:B公司不但与国外多家著名企业有贸易往来,出口额更是高达8000多千万美金,公司名下却查不到可执行财产,那么它的资产究竟去了哪儿呢? 很显然,这很有可能就是本案的突破口。 第二步,建立关联关系

工程款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款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5日,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精细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某市广达路的新发大厦。施工范围包括:框架18层,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电气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积20000平方米。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开工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竣工时间为2003年11月底。甲方先支付工程总价8%的工程款,以后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到70%时,逐月扣回工程预付款。余款扣除5%保修金后,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支付。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如获鲁班奖,则按工程总造价的10%给予承包人奖励;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的,则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0%。工期拖延和工程价款拖延支付,均按照拖延一日向对方支付2000元标准执行。 合同签订后,精细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精细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包括:消防系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地辐射采暖工程、电梯工程、外墙装饰、高压电气设备工程、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上述分包工程由精细建筑公司统一管理、验收,大发房地产公司为此支付给精细建筑公司工程总价3%的配合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

定的施工面积及实际层高不符,双方通过签证决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以后,双方又通过设计变更签证将合同约定的标准层平面增加两层,总层高为20层,并为此对结构支撑部分作出相应调整。确认该部分工程工期4个月,造价280万元。 新发大厦于2003年5月1日竣工,经发包人、施工人、设计人、监理人和规划单位五方验收合格,确认为合格工程。工程竣工后,精细建筑公司于2003年5月2日向大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2500万元。大发房地产公司对施工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致使精细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2日通过公证处向精细建筑公司发出紧急催款函。催款函载明:“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28天内,就我司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向我司出具书面意见;如到期未出具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我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内容,按报送文件结算。本函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自大发房地产公司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上述函件并加盖收文专用章。 施工过程中,大发房地产公司已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共计1900万元。 2003年10月1日,精细建筑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发房地产公司按照催款函上记载的内容,支付未付工程款600万元及自工程竣工之日至给付 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向施工人支付2000元。

欠款纠纷二审答辩状案例

欠款纠纷二审答辩状案例 发生欠款纠纷私下协议不了的,小编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欠款纠纷二审答辩状案例,欢迎参考。欠款纠纷二审答辩状案例1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xxxx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199382.42元。现分述如下:1、被答辩人于x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

民间借贷纠纷判例民事的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判例民事的判决书 原告李云龙,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半壁店村129号 委托代理人丁玉芝,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磊,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 原告李云龙与被告李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许多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叶宏、张艳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XX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云龙委托代理人丁玉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云龙诉称:我与李春磊系朋友关系。20XX年9月16日,李春磊向我借款309000元,要求我将其中300000元直接汇入龚维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卡号:×××),并承诺每月按本金2%利率向我支付利息,并承诺借款后15天内还清,同时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李春磊仅还款20XX00元,剩余1090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春磊给付借款109000元;2、被告李春磊给付自20XX年9月16日至20XX年9月30日的利息1090元;3、被告李春磊给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违约金按照本金的5‰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163500元);4、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李春磊负担。 李云龙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收条、工商银行银电子回单、银行卡复印件、理财金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 被告李春磊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春磊与原告李云龙系朋友关系。20XX年9月16日,被告李春磊向原告李云龙出具借条载明:今有李春磊(借款人)向李云龙(出借人)借款人民币309000元,借款期限为15天,即自20XX年9月16日至20XX年9月30日,此笔借款的月利率为2%,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每逾期一日借款人自愿按本金的千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还清欠款为止。本人指定将上述借款其中的300000元人民币汇入龚维:身份证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的账户中,并对此予以承认。同日,李春磊向李云龙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出借人李云龙转账汇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现

陈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案例分析

陈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要旨】民事案件审查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合理把握“优势证据规则”:1、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须在排除合理怀疑之后;2、证据是否有优势是对证据质量的评价,而不是单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3、证据具有优势,应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即“最接近事实的可能”或“基本断定的可能”,而非绝对真实。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3日,债务人冷某与债权人吴某签订一份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协议。8月25日,冷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同时收取10万元借款。8月26日,冷某以办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与吴某的妻子余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书打印落款日期为2005年8月26日),约定借款10万元,为期一年,利息每月3330元,借款方冷某、放款方余某、担保人陈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之后,债务人冷某未偿还债务,2007年2月24日,吴某以邮寄特快专递方式向陈某发出了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偿还债务函。2008年2月,吴某夫妇以冷某未按约还款、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将债务人冷某、担保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过程】 2009年2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冷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冷某未按约及时偿还借款,属被告违约,应承担违

约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冷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无证据证明被告冷某分别向两原告借过两笔数额均为10万元的借款,原告余某与被告冷某、被告陈某担保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与被告冷某出具欠据给吴某可以认定为同一笔借款。二原告在保证时效届满前向被告陈某邮寄了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欠款通知书,此时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保证时效未过。故被告陈某以其所担保的是余某向冷某借款,而余某并未借款给冷某,而是吴某借款给冷某,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且已过担保时效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证责任。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曹某系被告冷某妻子,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对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借款时有约定,其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该利息计算时应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原告起诉时止,即二原告主张权利时止,自起诉后至偿还之日的利息,因未有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判决:被告冷某、曹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自2005年8月26日起至2008年2

从十个案例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和诉讼思路

2018年9月21日9:00,笔者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到5132个结果。按照法院层级、省级地域法院、判决年份、审判程序分类统计数据如下: 备注:仅统计案件数量前20项的地区,广东、浙江、北京位列前三。 在前述检索条件下,归属于“上海市地域”的共有473个结果,对这些数据分类统计如下: 其中,笔者选取了2018年的案件,按照裁判日期倒序排列,去除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撤诉裁定书之后,选取了前10份判决书进行研究,简述如下: 案例一:原告上海胜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保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徐汇区法院 案号:(2018)沪0104民初7776号 案情概要:被告为案外人上海灏特实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经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原告查询案外人的工商档案后发现案外人在原诉讼程序过程中将注册资本从3000减资至50万,但未按照法律程序通知原告。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的唯一股东,即被告孙伟对案外人减少注册资本前的债务在减少注册资本2,9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存在程序瑕疵的减资,对已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则本质上造成同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故在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比照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确定股东责任,据此,被告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向胜鎏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案例评析:本案实际上是公司恶意减少注册资本企图逃避债务,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原告起诉和理由和法院最终适用的法律都是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连云、陈轶军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审理法院:二中院、黄浦区法院 案号:(2018)沪02民终4828号、(2017)沪0101民初13955号 案情概要:上诉人为案外人赛加卡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龙连云40万元、陈轶军60万元,经验资报告确认的实收资本合计20万元。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已有生效判决确定享有案外人公司欠款本金244,09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481元,保全费1,812元,并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原审原告起诉原审被告要求其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案外人未清偿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要点: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龙连云、陈轶军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二是赛加卡公司是否履行了798号案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与赛加卡公司的欠款纠纷案件)所确定的交付欠款的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两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赛加卡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而非直接判令龙连云、陈轶军径行向大逸公司付款,故无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如何,在已经查明龙连云、陈轶军确未完成出资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未有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案例评析:本案亦是在债权人因公司无财产可以执行后,对公司股东提起二次诉讼的案件。本案的起诉和裁判理由均是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依法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原告谷臻与被告王磊、丰国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闵行区法院 案号:(2018)沪0112民初12549号

挂靠施工中欠款纠纷案例及解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012年第一部号) 上报部门:法务部作者: 一、事件描述: 某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月14日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小区II标段工程中的30#、31#住宅楼承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先后于2006年3月15日、2006年3月18日、2006年4月19日、2006年5月18日、2006年7月18日共五次分别从唐某(原告)处购买钢材,共计钢材款335333元。王某均向唐某出具欠条且加盖了建设公司项目部工程技术(仅限报验、签证、自检、它用无效)专用章,欠条注明被告王某自愿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欠款,并加付每日按欠款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由于唐某多次向王庆林催要未果,唐某于2008年5月1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建设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原因分析: 对于此类案件是建筑公司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如何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挂靠”?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这里的“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 其次,作为被挂靠企业,往往需要承担工程的对外债务。例如在采购材料设备时,供应商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债务纠纷。供应商很多时候并不知道实际供应人是谁,只知道工地工程的名称,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又因被挂靠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不严谨,公章管理制度的不严格,使供应商相信挂靠人是工程的代理人,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也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义务,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企业行使追偿权时,往往因挂靠人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会因农民工劳务与工伤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虽然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人和工伤由挂靠人承担,但是由于挂靠人失踪,工人们很多时候也并不清楚招聘他们的是谁,他们只好找工程的承建单位,即被挂靠企业承担所有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对以后公司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被挂靠企业不仅冒着被行政处罚的危险,甚至还有可能被降低或被吊销资质证书。

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DOC)

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案例要述 01 . 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 02 . 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03 . 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 04 . 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 05 . 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06 . 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 07 . 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08 . 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 09 . 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 10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 案例详解01 . 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 . 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3 . 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

法律纠纷案例选编 (案例1)

法律纠纷案例选编 [案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情介绍 A施工企业与B开发公司于2010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B开发公司出资建设的甲房建项目,合同价款3亿元,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2年1月,工程 施工进展到主体结构封顶,工程全面进入机电安装与装修施工阶段时,A施工企业停工。此间,应业主要求且在业主支付了少量工程款的情况下,A施工企业予以复工,复工期间因业主仍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继续扩大拖欠款数额,A施工企业于2012年4月再次停工,B开发公司为一家私营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在资金运作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的情形下,造成工程停工,最后导致企业破产。B开发公司破产时债务累累,其中包括巨额的银行贷款、施工企业欠款及物资供应商货款等。 由于B开发公司破产时项目尚未完工,所以A施工企业未与其做最终结算。为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A施工企业指定专人常驻现场。2012年10月,C开发公司与B开发公司达成协议拟买下大楼,与A 施工企业商谈继续施工事宜。在确认对方合法身份后,A施工企业提出与其确认已完工程量,由于C开发公司并不了解前期现场实际施工 1 / 6

情况,遂委托原业主B开发公司的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最终确认结算金额X亿元,尚欠工程款X万元,并取得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书。因C公司最终未买下该大楼,A施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二、审理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依据A施工企业出具的结算资料,认为该资料齐全、有效,确认该结算书具有法律效力,判决B开发公司向A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欠款X万元以及利息和诉讼费。 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B开发公司并未按照裁决内容向A施工企业支付相应款项,A施工企业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本案执行焦点在于甲房建项目的拍卖成交价款上。甲房建项目于2013年 2 / 6

6、近三年来发生的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

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近三年来 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 各位代表: 现将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管理分析。 一、经济纠纷案件通报 2011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1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2285万元。其中执行案件4件,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9件,主要案件类型为工程合同纠纷3件,工程材料、机械费欠款纠纷4件,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民工伤亡事件引起的纠纷案件2件。 2012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8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3231万元。其中,新发生案件15件,主要纠纷类型为项目担保合同纠纷2件,工程合同欠款纠纷4件,工程材料、设备欠款纠纷5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土地使用合同纠纷1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1件。 2013年,公司正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为17件,执行案件6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1574万元。其中,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11件,主要纠纷类型为工程合同欠款纠纷3 件,因劳务队伍

拖欠地方债务引起的纠纷6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劳动争议赔偿纠纷1件。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上有所上升,但诉讼标的额有明显下降。说明新发生的案件主要是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小标的额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引发的地方百姓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材料款欠款纠纷、劳务队伍民工伤亡事件引发的劳动争议赔偿纠纷等。 企业每经营年度发生经济纠纷数量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基本可以反映出案件发生单位引进的劳务队伍情况、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控能力及效果、项目成本管理以及当前应该重点关注的管理问题等基本信息。 从近年来公司参与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工作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能够站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争议和矛盾,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能够及时处臵、妥善处理。但仍有个别项目对已经发生的各种争议、诉求重视不够,没有及时采取果断处理措施,任其自由发展,本可以在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通过协商、协调,以较小成本即可以解决的问题,拖延到问题反映人通过阻工、上访、诉讼等途径

欠款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7772185.html, 欠款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欠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欠款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了解有关欠款合同的知识。 欠款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一、事件描述

某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王某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小区II标段工程中的30#、31#住宅楼承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先后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18日、2017年4月19日、2017年5月18日、2017年7月18日共五次分别从唐某(原告)处购买钢材,共计钢材款335333元。王某均向唐某出具欠条且加盖了建设公司项目部工程技术(仅限报验、签证、自检、它用无效)专用章,欠条注明被告王某自愿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欠款,并加付每日按欠款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由于唐某多次向王庆林催要未果,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建设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原因分析 对于此类案件是建筑公司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如何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挂靠”?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其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这里的“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其次,作为被挂靠企业,往往需要承担工程的对外债务。例如在采购材料设备时,供应商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债务纠纷。供应商很多时候并不知道实际供应人是谁,只知道工地工程的名称,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又因被挂靠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不严谨,公章管理制度的不严格,使供应商相信挂靠人是工程的代理人,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也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义务,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企业行使追偿权时,往往因挂靠人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会因农民工劳务与工伤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虽然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人和工伤由挂靠人承担,但是由于挂靠人失踪,工人们很多时候也并不清楚招聘他们的是谁,他们只好找工程的承建单位,即被挂靠企业承担所有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对以后公司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四个真实案例告诉你民间借贷中常见纠纷(原创)

四个真实案例告诉你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几种错误操作,你不小心中招了吗? 民间借贷,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向朋友、同事、亲友借款的行为,因此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存在特殊的人际关系,有相互信任的基础,但也是因为这样,才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操作,导致很多借贷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笔者近期遇到的真实案例,分享给大家引以为鉴。 一、只重视债权凭证,不注重支付凭证的行为不可取! 李某和张某是多年的好友关系,李某因为做生意经常有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张某家境颇丰手里经常有闲钱,于是李某经常跟张某借个三五万周转,有时候多一点有时候少一点,有时候现金有时候转账,有时候李某还一部分,有时候能一次还清。因为彼此信任,从来没有写过书面的任何字据。后来张某全家搬迁到另一个地方居住,走之前张某跟李某商量写一个条,二人经过核对,李某写了一张“某年某月某日,李某借张某50万元”的借条。后来李某生意连续亏损无法偿还,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李某没有到庭,法庭要求张某提供钱款支付到对方的证据。张某这时发现,自己既不能提供一次性支付50万到对方的证据,也说不清楚这50万到底是哪一年、分几笔、多少次给到对方的,因为这是太多次还还借借最后结算出来的,但是对于结算的过程并没有书面说明。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借条是不够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以出借的钱款到达对方为生效要件,而且这个举证责任是出借人的,也就是出借人需要证明这笔钱确实已经支付到了对方手里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本案中,借条只能证明张某是出借人,李某是借款人,金额是50万,但不能证明李某已经收到了这笔钱,而转账部分分散在数年多笔流水里,还掺杂着李某还款的转账流水,而现金部分又从来没有打过收条,如何证明李某已经收到这笔钱了呢?律师提示,出借钱款请转账,转账时请备注出借字样,支付凭证比债权凭证更重要!

债权债务纠纷成功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通民初字第792 3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X镇X村X组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汉族,1 97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X公寓X 座X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姜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徐某起诉称:原告徐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委托被告姜某将价值30余万元的棉服等物品运至俄罗斯。原告徐某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姜某指示的物流仓库,由物流仓库办理运输。被告姜某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四张货运单复印件。2011年9月,原告徐某联系被告姜某,询问货物为何还未运送到指定地点,被告姜某称该批货物已经丢失,但该批货物没有保险,不能通过保险理赔。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姜某赔偿该批货物损失,被告姜某于2 011年12月20日给原告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由于货物丢失导敢欠徐某货款1 70 000元(壹拾柒万元整),欠款人:姜某”。至今,被告姜某尚未给付该欠条欠款金额。要求被告姜某赔偿原告徐某货款170 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姜某答辩称:被告姜某是原告徐某与北京宏顺达厚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的业务联系中间人,不是该批货物的运输人。原告徐某的四张货运单是货运公司出具的,货运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并办理了运输。货运单上没有被告姜某的签字,被告姜某也没有收到原告徐某所称的该批货物。被告姜某作为中间人,碍于情面为原告徐某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只能反映货物运输合同的事实,不能就此将被告姜某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原告徐某应找货运公司,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原告徐某的损失。故不同意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委托被告姜某将价值30余万元的棉服等物品运至俄罗斯。原告徐某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姜某指示的物流仓库,由物流仓库办理

货物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货物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案例: 原告陆勋经营玻璃加工生意,被告陈波因工程需要向其购买玻璃。2012年2月11日,经结算,被告陈波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玻璃款数额总计353600元,已付120000元,尚欠233600元。被告陈波在出具欠条后又给付原告150000元,尚欠83600元未付。2013年2月3日,被告陈波又向原告赊购玻璃1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相应货款。原告称陈波、陈绪洪系兄弟,原告向两被告供应玻璃,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玻璃款966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陆勋与被告陈波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波应按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因双方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故被告应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后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其没有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陈波给付货款96600元及利息损失(损失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向其购买玻璃,应共同偿还其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陈绪洪与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的该主

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玻璃买卖合同是由原告陆勋与被告陈波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陆勋与陈波,原告提出的欠条证据表明,陈绪洪与涉案合同中欠款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提出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其货款主张是正确的。原告主张被告陈波给付货款96600元及利息损失(损失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请求,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件虽然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法院对于欠款比照此法条处理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事项和办法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7772185.html, 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事项和办法 核心内容:欠款纠纷很普遍,我们应该要怎样应付欠款纠纷?法律如何对付欠款纠纷?借款钱,审查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借款的判断。借款后监控债务人经营状况等等。下面,赢了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在下做了几年生意,银子没赚到几两,对跑账赖帐的单位嘴脸倒见识了不少,现在和大家共同探讨各自的心得,以作他人之鉴。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和资金周转。 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

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 对付欠款纠纷的法律办法 一、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企业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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