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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未明确规定的权利应归属于股东会还是董事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未明确规定的权利应归属于股东会

还是董事会?

一般来说,《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会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各自的权利进行规定,使公司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转,进而达到理想的效果。这是我们都愿意看到的常态,那么,如果遇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的归属权又该如何?是归属于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呢?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事实上,在我国,关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未明确规定的权利应归属于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这一问题,尚属争议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股东会说;一是董事会说。

一、股东会说

股东会说认为,立法者没有明确列举的生育权利由谁行使是区分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标准之一,剩余权利由股东会行使属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剩余权利由董事会行使则属于董事会中心主义。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依本法或章程行使的决策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皆由董事会行使,且学界多认为我国公司法基本上采取股东中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股东并不信赖董事会,并未明确将某一事项的决策权移交董事会,则可以解释为该事项的决策权仍然操诸股东会之手。因此,应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列举的剩余权利归属股东会。

二、董事会说

董事会说认为,既然是公司法和章程都未提及的公司权力,应当不属于公司的重大权利,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从公司运行效率的角度考虑,这些剩余权利应当归属于董事会,这不仅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不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更不会构成重大的不公平发生,反而有利于董事会快速决策,抓住商机。

三、折衷说

个人认为,以上观点似乎有失偏颇。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持股东中心主义,但并非传统上的典型股东中心主义,而是处于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阶段的股东中心主义,即现行公司法的股东中心主义色彩较淡,因而不能完全按照典型股东中心主义的标准将这些剩余权利一律划归股东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未明确的剩余决策事项,立法者和股东们之所以没有加以明确,并非都是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极其丰富和复杂,难免挂一漏万。因此,不宜笼统认为这些剩余决策事项,一律不属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将这些剩余权利不加区分一律归属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都

显得不够妥当,而是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析具体个案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未明确规定的决策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是否重大,其与公司和股东的重大影响是否与已明确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相当?当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影响程度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相当的,则应当归属于股东会,并不相当者则归属于董事会。

四、举例论证

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公司进行重大营业转让,可知这与财产转让不同,其转让的不仅仅是财产,而且还包括各种具有财产价值的事实关系和营业活动。股东加入公司的目的在于以公司的营业事业为载体实现营业的目的,但营业转让意味着股东所加入的营业事业的一部分或全部都要被对外转让,其以公司现行事业为载体进行盈利的目的可能无以为继,这是股东所没有预想到的重大变化。因此,营业转让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不亚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应被视为公司的基本变更事项。其对股东的重要性与一般财产转移不可同日而语。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21条除有规定上市公司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总额30%的,应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对于营业转让及数量庞大的非上市公司,则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营业转让,并非营业转让无足轻重,而实际上重大的营业转让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有根本性影响,因此,重大营业转让的决策权归属股东会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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