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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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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

利无效行政案

[裁判摘要]

任何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需要考虑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两个基本要素,产品的设计特征的功能性或者装饰性通常是相对而言的,因此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装饰性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

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行提字第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亦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琎,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迪军。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鑫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红斌,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迪军、原审第三人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14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知行字第81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钱亦俊、毛琎,被申请人张迪军委托代理人王卫东,一审第三人鑫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葛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迪军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第13912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3912号决定),于2009年12月2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迪军诉称,其是名称为“逻辑编程开关(SRl4)”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91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是错误的,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是逻辑编程开关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是家电制品的旋转式开关的外观设

计。对于该两类产品而言,引脚的数量和位置分布直接影响到该产品是否能够与相应电子产品的PCB板相适配,引脚的数量和位置分布的区别对于该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虽然都有五只引脚,但本专利的引脚均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在先设计只有三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另外两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另一个相对的侧面上,一般消费者会注意到二者引脚位置分布的不同,不会发生混淆误认。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第1391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第13912号决定。

鑫隆公司提交意见称,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不应作为认定整体视觉效果是否近似的考虑因素。第13912号决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逻辑编程开关(SRl4)”、专利号为200630128900.0的外观设计,其申请日为2006年8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6日,专利权人是张迪军。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六幅视图包括:主视图、左、右视图、俯、仰视图和后视图,其上部基本形状为上细下粗的近似阶梯状圆柱体,细柱上部一侧剖切;下部为近似扁方柱体,两对侧各有两只卡脚,另两对侧中一侧有五只引脚,一侧无引脚。

2009年5月31日,鑫隆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证据7系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25日的第00302321.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附件7公开了一款旋转式开关的外观设计,

其上部基本形状为上细下粗的近似阶梯状圆柱体,细柱上部一侧剖切,粗柱一侧有矩形凹槽;下部为近似扁方柱体,两对侧各有两只卡脚,另两对侧分别有三只引脚和两只引脚(即在先设计)。

2009年9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鑫隆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张迪军认可附件7的真实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开关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二者的主要不同点为:在先设计上部的粗柱多了矩形凹槽设计,且二者下部的引脚位置不同。由于本专利较在先设计简化的凹槽设计相对于整体形状而言仅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且二者引脚位置的差别属于由连接功能所限定的局部位置变化,均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具有显著影响。同时,二者其他更为细微的差别也明显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两者主要形状构成的具体设计及其结合方式均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由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09年9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1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在一审庭审中,张迪军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在先设计的上部粗柱有矩形凹槽,本专利没有;两者下部的引脚位置不同,并提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虽然都设有五只引脚,但本专利的五只引脚均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在先设计只有三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另外两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另一个相对的侧面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张迪军提出的其他区别,但认为该区别是细微的,同时引脚的不同是由功能性决定的,在张迪军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从设计空间的角度予以考虑。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关领域的判断主体对判断结论的客观认定具有重要作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系电器设备元件,其相关消费者应为电器产品专业生产和采购人员。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在先设计的上部粗柱有矩形凹槽,本专利没有;两者下部的引脚位置不同,本专利五只引脚均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在先设计只有三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另外两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另一个相对的侧面上。本领域的相关消费者在选择此类产品时,会施以较大注意力关注该产品的上述部位。因此,上述部位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不会造成对两者的混淆误认。第13912号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53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第139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鑫隆公司针对“逻辑编程开关(SRl4)”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鑫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第13912号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对判断主体及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差别判断有误,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引脚方面的差异属于由连接功能限定的局部位置变化。鑫隆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迪军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差别属于细微差别,两者在引脚方面的差异属于技术性设置,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已构成相似设计。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时,首先要确定判断主体。不同的判断主体,由于对被比设计产品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存在差异,在判断两项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时,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所述的“一般消费者”是具体的,不同类别的被比设计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本案在先设计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二者属于同一类别产品,可以用于评判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系电器设备元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采购人员对此类电器元件产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客观上熟知此类产品外观功能,一审法院将其作为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并无不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原审法院确定“一般消费者”的判定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在先设计的上部粗柱有矩形凹槽,本专利没有;本专利五只引脚均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在先设计只有三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另外两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另一个相对的侧面上。在一般消费者看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差别能够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选择此类产品时也会施以较大注意力关注该产品的上述部位,通常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误认。一审法院有关二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的认定并无不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鑫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145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专利复

审委员会与鑫隆公司各负担五十元。

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对本专利和在先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认定方法不当,结论错误,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应当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912号决定。其主要理由为:1.原二审判决关于判断方法的适用存在错误。原二审判决并非基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作出结论,而是仅观察了不同点对整体带来的视觉效果,对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视而不见。2.本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是电子元器件的采购者和使用者,应当了解这类产品各部分的功能、使用环境,能够分辨哪些设计是受功能限定的特定形状。相对于惯常设计,只有可变内容和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设计内容才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均为功能性和技术性的,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1)本专利和在先技术的区别是技术性的。一般而言,当某一区别的作用是基于对产品功能、性能、经济性、便利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性要求而设计,则该区别应该被认定为功能性的;当某一区别的作用是为了使产品达到视觉效果美观、特别、引人注目,则该区别应该被认为是装饰性的。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引脚都是插入电路板中,与其他电子元件相连,引脚的不同设置方式是基于电路板上不同的电路布局需要,也是基于对产品功能、便利性的要求而设定。本专利不具有在先设计中部环形轴的缺口,是单轴结构,只有上部具有缺口的圆柱形轴可旋转,调节信号输出;而在先设计是双轴结构,上部和中间轴都可以进行旋转,进行信号输出。两者只是信号控制方式不同,本专利只能通过上部轴对脉冲相位进行控制,在先设计既能通过上部轴对脉冲相位进行控制,又能通过中部轴对脉冲幅值进行调节,这是基于产品功能和性

能的不同需要而设计的。(2)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区别所达到的效果是客观的。技术性特征实现的效果是技术性的,可以通过实验、推理等客观手段进行验证或预测;装饰性特征实现的效果是审美的,不同主体因不同的审美取向、社会文化等因素得到不同的主观感受。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同的引脚布置方式,其实现的效果是为不同的电路提供线路布局,满足电子配件的标准化应用;是否在中间环形轴上设置缺口,是为了实现不同的信号控制功能。上述区别实现的效果都是客观的,不受主体的审美取向、社会文化感受的影响。(3)从设计特征的可选择性看,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可选择性被功能或技术所限定。装饰性特征不受功能或技术的制约,由于审美的不确定性而具有可选择性;功能性设计则受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不具有可选择性或者选择性受到功能需求或技术规格的限定。作为标准化生产的电子配件,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引脚设置方式是由技术规格限定的,中部环形柱上的凹槽是为了和开关的驱动装置啮合,凹槽的形状和大小也由技术规格所限定。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装饰性(即富有美感)的设计,排除了对功能性、技术性特征的保护。对于电子元器件等在产品最终使用中不可见的零部件的形状设计均出于配合关系的考虑,而非出于美感的考虑,不应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如果一项功能性的设计不符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标准,而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则权利人实质上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实现了对没有创新性的功能性形状的垄断,偏离了专利保护的立法宗旨。

张迪军提交意见认为,原二审判决判断方法正确,关于一般消费者认知水平的认定正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和在先技术的区别属于功能性、技术性的考虑缺乏依据。本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很小,现有技术均将引脚设置在底座相对的两侧,本专利将引脚全部设置在底座的一侧,起到了显著改变产品整体视觉

效果的作用。对于中部环形柱上的凹槽,有的产品有,有的产品没有,说明凹槽不是由产品的功能所唯一限定的,不能将其视为由产品功能所决定。由于在先设计的凹槽占据了中部环形柱体的四分之三左右,不能将本专利中部环形柱上缺乏凹槽视为微小变化。

鑫隆公司提交意见认为,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专利和在先技术的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并且明显属于功能性设计。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再审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鑫隆公司在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提交的日本ALPS公司的《2006开关/编码器》产品样本图册以及名称为“一种双轴编码器”、专利号为200920220081.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供法庭参考但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参考上述文件可知,在先设计所涉产品是一种双轴可旋转的逻辑编程开关,其上部粗柱的矩形凹槽的功能在于方便与外部电器连接。日本ALPS公司《2006开关/编码器》产品样本图册封底右下方标注印刷时间为2006年1月。该图册第171页至235页载有多种类型的编码器图片,其中多种编码器上部粗柱上无矩形凹槽,少数编码器上部粗柱上有矩形凹槽。张迪军对日本ALPS公司的《2006开关/编码器》产品样本图册的来源、真实性和出版时间提出质疑。名称为“一种双轴编码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2009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8月4日,其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6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轴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轴芯(2)的尾端开设有便于与外部电器连接安装的槽(21)。”张迪军认为,上述专利的申请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同时本案在先设

计专利文件本身没有对凹槽的功能作出描述,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先设计中凹槽的作用和功能。

再审庭审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张迪军和鑫隆公司均认可本专利是一种通过旋转实现编码输出功能的编码开关,用于电饭锅、电烤箱等需要调节输出信号的场合。在使用中,编码开关端部套有与之啮合的旋钮:编码开关的引脚数量是特定的,其分布需要与电路板节点相适配。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应该适用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的答辩以及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二审判决是否违背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技术性设计特征和装饰性设计特征是否可分及其区分条件和作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一)关于原二审判决是否违背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

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是指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该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综合评估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作出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注意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又要注意二者的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实际上,只要把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落脚到二者整体视觉形象的相同或者相近似上,就必然需要对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形象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原二审判决在对比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基础上,认定了二者存在两点设计区别,并进而认定上述区别能够对二

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可见,虽然原二审判决将重点放在了两者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上,但是并非没有注意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原二审判决仅观察了不同点对整体带来的视觉效果,而对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却视而不见。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技术性设计特征和装饰性设计特征是否可分及其区分标准和作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设计特征可以区分为功能性特征和装饰性特征。功能性特征基于对产品功能、性能、经济性、便利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性要求而设计;装饰性特征则基于产品的视觉效果美观而设计。功能性特征所达到的效果是客观的,不受主体的审美取向、社会文化感受影响;装饰性特征实现的效果是审美的,不同主体因不同的审美取向、社会文化等因素得到不同的主观感受。功能性特征则受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不具有可选择性或者选择性受到功能需求或技术规格的限定;装饰性特征不受功能或技术的制约,由于审美的不确定性而具有可选择性。这就涉及到功能性设计特征和装饰性设计特征是否可分及其区分标准和意义等问题。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关于功能性设计特征与装饰性设计特征的区分。任何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要素: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即,产品必须首先要实现其功能,其次还要在视觉上具有美感。可以说,大多数产品都是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结合。就某一外观设计产品的具体某一设计特征而言,同样需要考虑功能性和美感的双重需求,是技术性与装饰性妥协和平衡的产物。因此,产品的设计特征的功能性或者装饰性通常是相对而言的,绝对地区分功能性设计特征和装饰性设计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某种产品的某项设计

特征才可能完全由装饰性或者功能性所决定。因此,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装饰性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

其次,关于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区分标准。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与该设计特征的可选择性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果某种设计特征是由某种特定功能所决定的唯一设计,则该种设计特征不存在考虑美学因素的空间,显然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如果某种设计特征是实现特定功能的有限的设计方式之一,则这一事实是证明该设计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的有力证据。不过,即使某种设计特征仅仅是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方式之一,只要该设计特征仅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仍可认定其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如果把功能性设计特征仅仅理解为实现某种功能的唯一设计,则会过分限制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范围,把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替代设计的设计特征排除在外,进而使得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通过对有限的替代设计分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实现对特定功能的垄断,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具有美感的创新性设计方案的立法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

最后,关于区分不同类型设计特征的意义。不同类型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存在差异。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装饰性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具有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则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

强弱,其装饰性越强,对于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大一些,反之则相对较小。当然,以上所述仅仅是一般原则,一种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最终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三)关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第13912号决定和原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存在两点区别:在先设计的上部粗柱有矩形凹槽,本专利没有(区别特征一);两者下部的引脚位置不同,本专利五只引脚均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在先设计只有三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另外两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另一个相对的侧面上(区别特征二)。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区别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区别特征一,本专利上部粗柱无矩形凹槽,而在先设计的上部粗柱存在矩形凹槽。首先,由于在先设计的专利文件本身并未对专利产品是单轴还是双轴结构、是否能够双轴旋转、矩形凹槽具有何种作用等进行任何说明,在此情况下,难以判断在先设计专利产品的结构以及矩形凹槽的功能。其次,第13912号决定本身并未认定在先设计的上部粗柱的矩形凹槽属于功能性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仅在本案申请再审阶段才提出该矩形凹槽属于功能性设计的主张。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本院作为参考的、名称为“一种双轴编码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晚于本专利,且其权利要求6记载的外轴芯上的槽的功能系便于与外部电器连接安装,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张不尽一致,难以据此判断在先设计上部粗柱上的矩形凹槽的功能。因此,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在先设计产品是双轴可旋转的编程开关,亦无法确定其矩形凹槽用于与旋钮配合实现调节信号输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在先设计在中间环形轴上设置缺口是为了实现不同的信号控制功能,区别特征一

是功能性设计特征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区别特征二,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两者下部的引脚位置不同。本案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本专利产品涉及的编码开关的引脚数量是特定的,其分布需要与电路板节点相适配。可见,引脚的数量与位置分布是由与之相配合的电路板所决定的,以便实现与不同电路板上节点相适配。在本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无论是引脚的位置是分布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还是分布在两个相对的侧面上,都是基于与之相配合的电路板布局的需要,以便实现两者的适配与连接,其中并不涉及对美学因素的考虑。因此,区别特征二是功能性设计特征,其对本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产生显著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区别特征二是功能性设计特征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前已述及,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存在两项区别特征。其中区别特征二是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对于区别特征一而言,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先设计上部粗柱具有矩形凹槽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同时,该矩形凹槽比较明显,与整体设计相比并不属于细微变化。尽管如此,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编码开关上部粗柱无矩形凹槽是一种普通的、常见的设计。日本ALPS公司《2006开关/编码器》产品样本图册第171页至194页的编码器图片也辅助印证了这一点。作为一种普通的、常见的设计,本专利上部粗柱无矩形凹槽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不足以导致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出现明确差异。在两项区别设计特征对于本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均无显著影响的情况下,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相同之处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二者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二者不构成

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912号决定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特征一相对于整体形状而言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认定事实虽有所失当,但关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亦不相近似,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912号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59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53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9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张迪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朱理

代理审判员杜微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那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呢?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 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着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 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概括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 3、富于美感: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所以作为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着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向公司的图案以及公司的名称外观设计等等都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后,未经申请人的允许不可以私自运用申请人的专利,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米袋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米袋。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包装大米、谷类制品等农作物产品。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米袋上的图案。 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5.省略视图:本外观设计产品为平面产品,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后视图均无设计要点,故省略其他视图。

注意事项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撰写示例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英文信息表

示例说明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三、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四、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设计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设计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应当填写第一设计人国籍,第一设计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 6.本表第10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8.本表第12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本表第13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4栏,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1.本表第15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本表第16栏,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13.本表第17栏,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14.本表第18、19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图片或照片幅数正确填写。 15.本表第20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6.本表第7、9、14栏,设计人、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消费电子产品外观结构设计知识,电子产品设计案例分享,深圳消费电子产品设计公司

消费电子产品外观结构设计知识,电子产品设计案例分享,深圳消费 电子产品设计公司 关键词: 消费电子产品设计,消费电子外观设计,消费电子结构设计,智能产品设计 内容概述: 深圳是我国的消费电子产品之都。深圳人最常见常用的产品一定包括消费电子产品。随着科学技术、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日益发展,对于数码产品的设计业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么的关注,传统的设计理念以及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市场发展的需求了。作者作为一个资深的设计师,通过本文并结合自身的设计经历,对数码产品的设计现状进行分析,对消费电子外观设计、消费电子结构设计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和您唠叨一些消费电子产品设计的家长里短。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入信息时代后,信息交互交流成为时代主流,“数码产品”也就成为了当下产品发展的主要元素。酥麻时代带给我们信息生活的广阔空间,然而,随着消费电子产品技术的日渐成熟,更多近似的产品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消费电子产品市场呈现出同质化的现象。 1.市场的扩大化与个性化 随着市场的发展,科技的日渐成熟,数码产品消费群体的扩大也为消费电子产品设计带来新的契机。市场扩大的同时也呈现出了细分化的趋势,消费者越来越突出和强调个性化或特有风格的追求,也说明人们对产品的悬着,主要是基于个人独特的感受和价值观。 由此使得产品外观设计逐渐从寻求“原型设计”到追求“个性化设计”。一方面,消费者希

望变得自然,又具有创造性,并且带有趣味性;另一方面,趣味化和风格化有强加于消费者。因此,怎样让原型、个性化和标准化之间找到平衡,以创新应对多边的市场。这也是我们不断思考与尝试解决的问题。 2.功能的多元化与集成化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推广成熟,现代个人消费电子产品的功能体现出一种由单一标准化向集成化的变化,大多数码产品均及多功能与一体。 3.系统的网络化与平台化 随着网络技术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消费电子产品的网络化、兼容化、平台化正进一步加强。以家庭为核心的多媒体系统,逐渐成为未来生活的发展趋势,网络科技和居家生活产品的整合逐渐成为现代生活的代表,智能家居系统(智能家居设计、智能产品设计)正慢慢变成现实。 4.人机交互的人性化与虚拟化 传统的“人机工学”仅仅集中在用户和产品之间的物理界面。而现在需要研究的是用户和产品之间的认知与情感化的关系。在信息数字化的时代,数字信息的人机交互是消费电子产品设计的核心,是人机交互界面设计。 图为深圳品悟工业设计的消费电子产品设计:人机交互界面设计 色彩搭配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流程及费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流程及费用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铭熙今天先来给大家讲解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内容。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如下: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哪些要求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需要的申请材料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一)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提交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图片的要求 (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外观设计专利图片.doc

外观专利图片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申请外观设计需提交产品的照片或图片以及设计要点说明 所需的外观专利图片可提交产品由代理人制作,也可自行提交产品外观专利图片一式三份。 外观专利图片具体要求为 1.立体产品: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平面产品:按涉及面提交投影视图; 2.六面正投影视图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视图相同或者对称的可省略,六面视图要求同比例; 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3.必要时还可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 4.外观设计图形尺寸: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5.绘制的图应按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最好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手工制作时应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6.图为外部轮廓,不含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指示线、虚线等; 7.照片为五寸或七寸照片,应按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背景无图案; 8.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9.有特殊设计的,请与代理人沟通,提供符合审查要求的图片或照片。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外观专利图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 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整机机械结构与外观要求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电子产品不仅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已经成为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电子产品的整机结构形式和越来越新颖的外观也是随着电子技术和工业设计的发展而发展的。本章将介绍电子产品的整机结构及外观的设计要点,使读者站在整机设计的高度,全面了解整机设计的基本原则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电子产品外观设计的基本知识,有利于大家设计和生产出更加“好用”、“好看”的电子产品。 整机机械结构与外观要求 电子产品不仅要有良好的电气性能,还要有可靠的总体结构和牢固的机箱外完,才能经受各种环境因素的考验,确保长期安全地使用*从整机结构重要性的角度来说,电子产 品整机结构的设计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指标的实现,同时也要求产品具有操作 安全、使用方便、造型美观、结构轻巧、容易维修与互换等特点,并可积极地影响到使用者的心理状态。这些要求是在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制之初就应该明确,并遵循贯彻始终的原则,所以,电子产品的整机结构及外观的设计已经发展成为以人机工程学、设计艺术学、机械学、力学、传热学、材料学、亿宾微电子应用心理学等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 对整机机械结构与外观的设计要求有如下几点。 1.保证电子产品的稳定性与可魔性 电子产品所处的工作环境多种多样,气候条件、机械作用力和电磁干扰是影响电子设备的主要因素,必须采用适当的防护措施,将各种不利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保证电子产品整机能稳定可靠地工作。对抗气候条件主要采取散热措施和各种防潮防腐蚀措施,对抗机械作用力主要采取各种防震措施;对抗内部和外部的电磁干扰主要采用电屏蔽、磁屏蔽和电磁屏蔽措施。 2.便于电子产品的使用和维修 产品是由人来使用和维修的,因此,整机设计必须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使人感到方便、省力、心情愉快。此外面板上的控制装置和显示装置必须进行合理地规划与布置,以及保护使用者的安全等。如面板上的控制装置大多放在右边,显示装置则在左边。 3.良好的结构工艺性 结构与工艺是密切相关的,采用不同的结构就相应有不同的工艺,而且整机机械设计的质量必须有良好的工艺措施来保证,因此结构设计者必须结合生产实际考虑其结构工艺性。 4.美观大方的造型及色彩 现代电子产品不仅要求其具有使用功能,同时还要求具有审美价值,甚至于有些艺术家将这些电子产品的造型赋予精神层面的含义,这也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体现,因此有越来越多的电子产品厂商把新颖的外观当成电子产品的主要卖点。 5.结构轻巧 体积小、重量轻是现代电子产品的主要特点之一,这使得产品的使用、运输、贮藏过程更加的方便*体积小、重量轻也是设计者采用了更先进的工艺和更先进的材料的结果。 6.贯彻执行标准化 产品标准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措施。标准他的产品在质量上、互换性上和 生产技术的协作配合上都有很好的保障,标准化的产品便于维修,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d结构设计中必须尽量减少对特殊零件、部件和尺寸系列的应用。通常将标准化、规格化、系列化称为“三化”。wxq$#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示例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例)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例)

示例说明 外观设计的视图分绘制视图和照片视图两类,本示例属于绘制视图。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达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要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对于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对于平面外观设计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另外,为更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提交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 应在各视图的正下方标注视图名称,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展开图、剖视图等。 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各正投影视图比例应一致,投影关系应对应。 视图中不应出现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视图线条应均匀光滑,不能过细或成锯齿状。

专利申请之外观设计图片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视图名称】主视图 【视图名称】后视图 【视图名称】左视图 【视图名称】右视图 【视图名称】俯视图 【视图名称】仰视图 【视图名称】立体图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二、图片或者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 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5.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 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 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 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标注。 6.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 7.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 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 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8.对照片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 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 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电子产品设计规范案例

1.ID造型; 一个完整产品的设计过程,是从ID造型开始的,收到客户的原始资料(可以是草图,也可以是文字说明),ID即开始外形的设计;ID绘制满足客户要求的外形图方案,交客户确认,逐步修改直至客户认同;也有的公司是ID绘制几种草案,由客户选定一种,ID再在此草案基础上绘制外形图;外形图的类型,可以是2D 的工程图,含必要的投影视图;也可以是JPG彩图;不管是哪一种,一般需注名整体尺寸,至于表面工艺的要求则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完整;外形图确定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结构设计工程师(以下简称MD)的了; 顺便提一下,如果客户的创意比较完整,有的公司就不用ID直接用MD做外形图; 如果产品对内部结构有明确的要求,有的公司在ID绘制外形图同时MD就要参与进来协助外形的调整; MD开始启动,先是资料核对,ID给MD的资料可以是JPG彩图,MD将彩图导入PROE 后描线;ID给MD的资料还可以是IGES线画图,MD将IGES线画图导入PROE后描线,这种方法精度较高;此外,如果是手机设计,还需要客户提供完整的电子方案,甚至实物; 2。建摸阶段, 以我的工作方法为例,MD根据ID提供的资料,先绘制一个基本形状(我习惯用BASE作为文件名);BASE就象大楼的基石,所有的表面元件都要以BASE的曲面作为参考依据;所以MD做3D的BASE和ID做的有所不同,ID侧重造型,不必理会拔模角度,而MD不但要在BASE里做出拔模角度,还要清楚各个零件的装配关系,建议结构部的同事之间做一下小范围的沟通,交换一下意见,以免走弯路; 具体做法是先导入ID提供的文件,要尊重ID的设计意图,不能随意更改; 描线,PROE是参数化的设计工具,描线的目的在于方便测量和修改; 绘制曲面,曲面要和实体尽量一致,也是后续拆图的依据,可以的话尽量整合成封闭曲面局部不顺畅的曲面还可以用曲面造型来修补; BASE完成,请ID确认一下,这一步不要省略建摸阶段第二步,在BASE的基础上取面,拆画出各个零部件,拆分方式以ID的外形图为依据; 面/底壳,电池门只需做初步外形,里面掏完薄壳即可; 我做MP3,MP4的面/底壳壁厚取1.50mm,手机面/底壳壁厚取2.00mm,挂墙钟面/底壳壁厚取2.50mm,防水产品面/底壳壁厚可以取3.00mm; 另外面/底壳壁厚4.00mm的医疗器械我也做过,是客人担心强度一再坚持的,其实3.00mm 已经非常保险了,壁厚太厚很容易缩水,也容易产生内应力引起变形,担心强度不足完全可以通过在内部拉加强筋解决,效果远好过单一的增加壁厚; 建摸阶段第三步,制作装配图,将拆画出各个零部件按装配顺序分别引入,选择参考中心重合的对齐方式;放入电子方案,如LCD,LED,BATTERY,COB。。。将各个零部件引入装配图时,根据需要将有些零部件先做成一个组件,然后再把组件引入装配图时。 例如做翻盖手机时,总装配图里只有两个组件,上盖是一个组件,下盖是一个组件。上盖组件里面又分为A壳组件,B壳组件和LCD组件。下盖组件里面又分为C壳组件,D壳组件,主板组件和电池组件等。还可以再往下分 3、初始造型阶段:分三个方面; A:由造型工程师设计出产品的整体造型(ODM);可由客户选择方案或自主开发。 B: 客户提供设计资料,例如:IGS档(居多)或者是图片(OEM)。 C: 由原有的外形的基础上更改;可由客户选择方案或自主开发。 4 建摸阶段第四步,位置检查,一般元件的摆放是有位置要求的。 例如:LCD的位置可以这样思考,镜片厚度1.50mm,双面帖厚度0.20mm,面壳局部掏薄厚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和流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和流程 外观设计专利是适用于工业产品上的一种由图案和色彩组合而做出的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是应用于工业产品上的一种由图案和色彩组合而成的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受我国《专利权法》的保护。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以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1、准备相关材料。 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下载); ②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要确保无误; ③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及说明。 2、将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距离近的可直接将材料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办理。 3、受到受理通知书后,缴纳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受理号即是专利号。 4、等待专利局审核。 等待审核时间会较长,大概要几个月的时间,产品在这期间尽量不要上市,产品会存在风险。 5、受到授权通知书后,缴纳授权费。 授权费一般是295元,如果没有办理减免还会更高,要800多。

6、等待发放专利证书。 收到专利证书后,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证书上的规定实施行为,切忌不可违反专利证书上的事项随意使用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保护专利的保护期限大概是10年,实用新型保护专利的保护期限也是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的材料 名称 简短、准确的表述出外观设计所要保护的产品,1-7个字为宜,不超过15个字。 图片或照片 申请外观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要求图形的尺寸不小于3cm×8cm且不大于15cm×22cm,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辩。 通常可将外观设计产品分为平面外观设计产品和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两类,对这两类产品申请外观专利时提交的照片要求有所不同。 平面外观设计产品 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时可以是该面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是两个面的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和后视图)。 立体外观设计产品 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时应当是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两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 另外,对于照片的拍摄和图片的绘制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照片的要求 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各正投影视图比例应一致,投影关系应对应。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 对于绘图的要求 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视图中不应出现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视图线条应均匀光滑,不能过细或成锯齿状。 简要说明 可以通过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但简要说明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相关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1.格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电子产品结构设计过程

电子产品的结构设计过程 一个完整产品的结构设计过程 1.ID 造型; a. .......................... I D 草绘 b. ............................. ID 外形图 c. ............................. MD 外形图 2.建模; a. 资料核对 ..... b. 绘制一个基本形状...... c. 初步拆画零部件 ..... 1.ID 造型; 一个完整产品的设计过程, 是从ID 造型开始的,收到客户的原始资料(可以是草图,也可以是文 字说明),ID即开始外形的设计;ID绘制满足客户要求的外形图方案,交客户确认,逐步修改直至客户认同;也有的公司是ID 绘制几种草案,由客户选定一种,ID 再在此草案基础上绘制外形图;外形图的类型,可以是2D的工程图,含必要的投影视图;也可以是JPG彩图;不管是哪一种,一般需注名整体尺寸,至于表面工艺的要求则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完整;外形图确定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结构设计工程师(以下简称MD的了; 顺便提一下,如果客户的创意比较完整,有的公司就不用ID直接用MD故外形图; 如果产品对内部结构有明确的要求,有的公司在ID绘制外形图同时MD就要参与进来协助外形的调整;MD开始启动,先是资料核对,ID给MD的资料可以是JPG彩图,MD将彩图导入PROEt描线;ID 给MD勺资料还可以是IGES线画图,MD各IGES线画图导入PROE!描线,这种方法精度较高;此外,如果是手机设计,还需要客户提供完整的电子方案,甚至实物; 2。建摸阶段, 以我的工作方法为例,MD根据ID提供的资料,先绘制一个基本形状(我习惯用BASE乍为文件名);BASE就象大楼的基石,所有的表面元件都要以BASB的曲面作为参考依据; 所以MD故3D的BASE和ID做的有所不同,ID侧重造型,不必理会拔模角度,而MD不但要在BASE 里做出拔模角度,还要清楚各个零件的装配关系,建议结构部的同事之间做一下小范围的沟通,交换一下意见,以免走弯路;

外观专利申请材料

外观专利申请材料 篇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的材料 名称 简短、准确的表述出外观设计所要保护的产品,1-7个字为宜,不超过15个字。 图片或照片 申请外观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要求图形的尺寸不小于3cm×8cm且不大于15cm×22cm,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辩。 通常可将外观设计产品分为平面外观设计产品和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两类,对这两类产品申请外观专利时提交的照片要求有所不同。 平面外观设计产品 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时可以是该面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是两个面的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和后视图)。 立体外观设计产品 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时应当是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两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

另外,对于照片的拍摄和图片的绘制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照片的要求 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各正投影视图比例应一致,投影关系应对应。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 对于绘图的要求 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视图中不应出现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视图线条应均匀光滑,不能过细或成锯齿状。 简要说明 可以通过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但简要说明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实例: 《CC台灯》 简要说明:创意为英文字母C,一端为灯头,发光源为LED灯,一端为开关,开关是为条状纹理,旋转开关,省略右视图,色彩不限。

外观专利申请书模板

外观专利申请书模板 【篇一:外观专利申请书模板】 外 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英文信息表 示例说明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 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 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 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 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 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 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 新型发动机的汽 车” 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 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 套” 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 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 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 B集线器” 等。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 右顺序填写。设计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设计人可以请求国 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 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外观设计对于消费者的选择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也 成为越来越多的产品营销竞争中的有效武器。 ?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 件),金牌标局客服全程为你跟进服务,咨询解答,申请代报,10年行业经验资深人才为你解忧护航。为了鼓励社会对发明创造的,提高发明创造的热情,我国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对申请专利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有专项的资金扶持,可到金牌标局平台来查询详情哦。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 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想了解更多关于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范例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13102 2006.7

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二、图片或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留有空白,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邮寄申请文件不得折叠。 四、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一般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图片或者照片);平面外观设计产品,一般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六面正投影视图名称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2.各视图比例应一致。 3.尺寸: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保证在该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4.图片或照片中的文字:除了一些必不可少的标记外,例如A-A,1,2,3,……外,图中不得有文字。若图片或照片需要用文字说明的,应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并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5.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 的规定绘制。 ②绘图应使用制图工具和不易褪色的黑色墨水。彩色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③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⑤剖视图应标明剖视方向和在被剖视的图上的位置。 ⑥剖面线:剖面线间的距离应与剖视图尺寸相适应,不得影响图面整洁。 6.对照片的要求: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照片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照片应当清晰地显示外观设计。照片按照顺序粘贴在本表正面,若一张表格纸不够,可用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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