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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2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

委托代理人:邓群。

委托代理人:张思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镜璞。

委托代理人:张兆鑫。

委托代理人:孙靖。

申请再审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中铁十九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8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铁十九局的委托代理人邓群、张思琦,重庆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兆鑫、孙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一审查明:2003年8月22日,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作为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西延段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管单位,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发包给重庆建工集团承包。在《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工程造价计价原则》中,双方对未定价的材料、立交桥专用材料、路灯未计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约定为“金凯公司、经开区监审局审定后纳入工程结算”。中铁十九局经金凯公司确认为岚峰隧道工程分包商,并于2003年11月17日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单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主要约定,重庆建工集团将金山大道西延段岚峰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九局,合同价暂定80000000元(最终结算价按照业主审计为准);第6条资金管理6.2约定: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扣除工程保修金,剩余工程尾款的支付,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结算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之后,中铁十九局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2003年12月,金凯公司改制,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西延段项目业主变更为重庆市经开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即现重庆市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2005年,金山大道更名为金渝大道。

2005年9月8日,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竣工,同年12月通过验收并于2006年2月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竣备字[2006]024号)。之后,出于为该路段工程岚峰隧道、花沟隧道部分竣工结算提供价值依据的目的,重庆市经开区监察审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监审局)委托重庆西恒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西恒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载明岚峰隧道造价为114281365.38元(包含岚峰隧道内人行道面层费用28569.53元,非本案诉争工程范围)。以该审核报告为基础,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于2007年12月5日对中铁十九局分包的工程进行结算,确认中铁十九局图纸范围内结算金额为114252795.85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分包结算金额为102393794元(税金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收取)。至一审起诉前,重庆建工集团累计已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98120156.63元。

2008年10月9日至11月21日,重庆市审计局以土储中心为被审计单位,对金渝大道(原金山大道)道路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渝审报[2008]142号审计报告,审定土储中心应核减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5481440.93元,其中本案所涉的岚峰隧道工程在送审金额114252795.85元的基础上审减8168328.52元。同年12月24日,重庆市审计局以《关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道路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渝审决[2008]111号),责令土储中心核减该工程结算价款15481440.93元,调整有关账目,并要求土储中心在2009年3月20日前执行完毕。

2009年2月9日,土储中心向重庆建工集团发出《关于执行重庆市审计局对金渝大道(原金山大道)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决定的函》(渝新土储函[2009]5号),要求其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复议结果,将审减金额在3月1日前退还土储中心。重庆建工集团已经扣还了部分款项。

2010年9月1日,重庆建工集团向重庆一中院起诉称,根据重庆市审计局对金山大道西延段项目的审计,对中铁十九局完成工程的价款审减8168328.52元,扣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实际分包结算金额应为94878931.76元(含重庆建工集团应退的管理费)。重庆建工集团在上述审计前已累计向中铁十九局支付工程款98120156.63元,多支付了工程款3241224.87元,故请求:1、中铁十九局立即返还重庆建工集团多支付的工程款3241224.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十九局承担。

中铁十九局辩称兼反诉称,经开区监审局是本案工程的适格审计主体。案涉工程竣工后,按分包合同之约定由经开区监审局出于为案涉工程提供竣工结算依据的目的,委托西恒公司进行造价审计,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得到了项目建设方、重庆建工集团及中铁十九局三方的认可,符合分包合同关于“最终结算价按业主审计为准”的约定。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基于西恒公司的报告达成了分包结算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按照该协议基本履行完毕。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属二次审计,并非分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不能否认西恒公司审核报告的效力,亦未得到中铁十九局的认可,其审计报告及其审计结论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影响分包结算协议的效力。依据合同的相对性,重庆建工集团与业主方依据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审计

决定,协商变更或调整总包合同的结算工程价款,对依据分包合同结算收取工程价款的分包人中铁十九局不具约束力。重庆建工集团尚欠中铁十九局工程款4273637.37元未支付,故请求驳回重庆建工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1、重庆建工集团立即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73637.37元;2、重庆建工集团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6日起算计付至付清之日止;3、由重庆建工集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重庆建工集团对反诉答辩称,双方约定以最终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2007年12月5日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不能作为本案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西恒公司不是双方约定的审计单位,其作出的审计报告也不是双方约定的最终的审计报告,故西恒公司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审计依据,请求驳回中铁十九局的反诉请求。

重庆一中院一审认为,重庆建工集团自建设单位金凯公司处承包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后,在取得金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的岚峰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九局承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的认定,即西恒公司是否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审计单位以及案涉工程结算应按照双方2007年12月5日确认的金额还是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进行。根据审计法以及《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工程为重庆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重庆市审计局对其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经开区监审局作为经开区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非国家审计机关,无权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分包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并未明确该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还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不能推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审计就是指内部审计。本案中,西恒公司受经开区监审局的委托作出的审核报告系以该公司名义出具,即使经开区监审局认可该审核结果,也不能据此认定该审核报告具有内部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性质。经开区监审局既非法律规定对案涉工程具有审计管辖权的国家审计机关,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亦非审计结果,中铁十九局主张经开区监审局是本案适格审计主体,西恒公司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审计单位,理由不成立。因案涉工程的审计管辖权属重庆市审计局,故该局对案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法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的行为,不存在

重复审计,其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主动自觉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虽然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其本身并不影响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效力,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结算价按业主审计为准”的约定,实际上就是将有审计权限的审计机关对业主单位的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结合土储中心要求重庆建工集团按照重庆市审计局的复议结果退还审减金额的事实,证明业主最终认可并执行的是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定的金额。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我国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案涉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开区监审局委托西恒公司做出的审核报告仅是对案涉工程的结算提供阶段性的依据,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该审核报告确认涉案工程总价为102393794元,重庆建工集团亦按照上述结算支付部分款项等行为,仅是诉争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能以此对抗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结算的合同约定以及审计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中铁十九局诉请重庆建工集团按照双方2007年12月5日进行的结算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重庆建工集团诉请中铁十九局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重庆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十九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建工集团多支付的工程款3130595元;二、驳回重庆建工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铁十九局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32729.80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负担1117.80元,由中铁十九局负担31612元;反诉受理费20495元,由中铁十九局负担。

中铁十九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提起上诉称,分包合同只约定了以业主对分包工程“审计”作为最终结算的前提条件,对审计的经办单位、具体的实施方式、出具审计结论的形式并未作任何限制。该条款应理解为只要是经业主认可的审计结果,就足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开区监审局委托西恒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后,工程业主土储中心在审核报告上签字盖章,说明土储中心对监审局委托西恒公司进行审计和审核报告本身均予以认可。审核报告符合合同约定的“业主审计”,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成就,双方于2007年12月5日签订结算协议是分包工程的最终结算行为。重庆市审计局

对土储中心的审计是依职权发起的行政行为,是对土储中心进行的事后监督,该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土储中心,不能因此否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中履约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重庆建工集团同意向土储中心返还审减金额,是重庆建工集团在已履约行为之外与土储中心达成的新的合意,但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之间未有过依据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修改结算的合意。中铁十九局对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没有任何提出异议的机会,如果该审计结果直接对中铁十九局生效,将形成行政权力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不当侵害。因此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其对土储中心减低工程款的要求,并不当然对中铁十九局发生法律效力。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重庆建工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中铁十九局的全部反诉请求。

重庆建工集团答辩称,虽然双方当事人不是重庆市审计局审计的相对人,但对业主的最终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因此,业主最终认定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不违反双方的约定。业主虽然在审核报告上签字,但该审核报告不是最终认定结果,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本案所涉工程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业主不能作为审计主体,只能是被审计的对象。合同约定的审计部门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审计局,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代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高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重庆高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应当采用经开区监审局委托西恒公司所作的审核报告还是重庆市审计局所作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中铁十九局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的分包合同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所涉承包事项也得到业主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判决关于分包合同有效的认定正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价按照业主审计为准”,“审计”一词本身有其特定的含义,能否进行扩张解释,应当结合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作此约定的真实目的进行分析。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应当受到国家的审计监督,即工程业主的财务收支须受此审计监督的约束,且该种审计监督并不当然以业主或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对此,本案双方当事人是明知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独立于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审计作为结算依

据,充分表明其知晓该种审计是严格的、重要的,并将影响双方以及业主最终结算结果的行为。基于此,对合同中约定的“审计”应当限缩解释为法定审计,而非广义的审核。从审计的主体资格上讲,案涉工程的业主并非审计部门或审计机关,不具备审计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审计主体,亦不能完成审计行为,本案中的审核报告、审计报告的出具方或委托方均非业主。因此,合同并未将审计主体限定为业主,案涉工程的审计主体应当遵循审计的法定主体。根据审计法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案涉工程作为重庆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法定审计主体是重庆市审计局。经开区监审局作为经开区内部审计机构,并非法定国家审计机关,不能代表国家对案涉工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因此,重庆市审计局才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审计主体,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才是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而且,即使按照中铁十九局提出的“业主审计”是指“业主同意的审计”来理解,业主最终同意和认可的审计仍然是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审核报告仅是施工过程中阶段性的审核意见,而非最终的审计结果,由于此时工程审计尚未完成,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核报告所作的结算,只是双方结算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行为,而非最终结算,双方最终结算仍有待于符合合同约定的审计结果形成后决定。但双方在结算中就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所达成的合意是有效的,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故一审法院按照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以及双方无争议的其他费用计算方式计算出双方的最终结算价,并无不当。审计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监督,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结算产生法律后果。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以审计结果约束双方之间的结算,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行政权力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涉,但这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对可能出现的后果,当事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是必须接受的。因此,中铁十九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重庆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0元,由中铁十九局负担。

中铁十九局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中铁十九局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审计不能否定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的结算协议。一、二审均未判决撤销结算协议或认定结算协议无效,重庆建工集团也未提出要求撤销结算协议或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因此,以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否定结算协议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结算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与分包合同相同,一、二审判决以对分包合同约定的理解来否定结算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将西恒公司的社会审计混淆为经开区监审局的内部审计,属于基本概念错误,以经开区监审局违反审计管辖原则、内部审计无效等理由变相认定结算协议无效的做法,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国家审计不能否定社会审计的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也不属于内部审计,不存在所谓审计管辖权的问题。故请求:1、撤销重庆高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和重庆一中院(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2、驳回重庆建工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重庆建工集团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拖欠工程款4273637.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重庆建工集团再审答辩称,西恒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不属于社会审计报告,该公司不具备社会审计主体资格,该报告仅是阶段性审核意见,经开区监审局是经开区的内部部门,不具有审计主体资格,该审核报告仅是一个内部审核,不能代替最终的竣工结算审计。重庆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报告是双方的竣工结算依据,因诉争项目是重庆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法定审计范围,应当受到国家审计监督。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最终结算价按照业主审计为准,即明确约定了审计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按照最高院电话答复的意见,应属于当事人约定了以国家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对案涉工程的业主、重庆建工集团和中铁十九局均具有约束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中铁十九局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铁十九局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的分包合同,取得了项目建设单位金凯公司的同意,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主张案涉工程属于法定审计范围,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结算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之间关于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诉争工程款的结算,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故对重庆建工集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

关于分包合同是否约定了案涉工程应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分包合同中对合同最终结算价约定按照业主审计为准,系因该合同属于分包合同,其工程量与工程款的最终确定,需依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业主的最终确认。因此,对该约定的理解,应解释为工程最终结算价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该结果须经业主认可,而不应解释为须在业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因此,重庆建工集团所持分包合同约定了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从上述分包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看,案涉工程于2005年9月8日竣工,同年12月通过验收并于2006年2月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之后,出于为该路段工程岚峰隧道、花沟隧道部分竣工结算提供价值依据的目的,重庆市经开区监审局委托西恒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

司出具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工程范围的工程造价为114252796元。2007年12月5日,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确认中铁十九局图纸范围内结算金额为114252795.85元。虽然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是否属于分包合同约定的“业主审计”存在争议,但在该审核报告上,业主、承包人和分包人均签字盖章表示了对审核结果的认可。之后,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结算协议,其确定的结算数额也与上述审核报告审定的数额一致。本院认为,以上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2007年12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属于分包合同约定的旨在确定最终结算价格的补充协议。本案一审起诉前,重庆建工集团累计已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98120156.63元,数额已经到达结算协议约定结算数额的96%。结算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佐证了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重庆建工集团虽主张结算协议仅是双方就案涉工程款结算的阶段性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分包合同未约定需对工程结算进行阶段性审核和阶段性结算,结算协议本身亦未体现其仅是对案涉工程的阶段性结算。因此,对重庆建工集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算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结合结算协议的签订和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是否就是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审计存在争议,但该审核报告已经得到了案涉工程业主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又在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签订了结算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此,即使西恒公司的审核报告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分包合同时约定的业主审计存在差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行为,亦可视为对分包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现重庆建工集团提出不按结算协议的约定履行,但未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效力瑕疵,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中铁十九局依据上述结算协议要求重庆建工集团支付欠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铁十九局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分包合同及结算协议中均未对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利息标准及计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工程款利息是否应当支付以及按照何种标准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建工集团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中铁十九局支付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的利息;本案一、二审均未查明案涉工程的实际交付日期,再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时间的证明,故对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酌定为中铁十九局提出反诉之日。

此外,关于重庆建工集团提出双方已于2012年5月29日签订了执行还款协议书,中铁十九局已实际偿还30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案再审审查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其中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中铁十九局虽与重庆建工集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且该条司法解释是针对再审审查阶段的规定,本案再审审查阶段已经结束,案件已经进入再审审理阶段,故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重庆建工集团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另,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计算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认为,中铁十九局的申请再审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判决将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确定为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不妥,应予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三、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73637.3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29.8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0495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224.80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司伟

代理审判员沈丹丹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楠楠

三方配合协议-模板

业主指定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配合三方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总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承包范围:,具体见设计施工图。 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 工程价款 1.丙方按该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1.5%作为总承包配合费(暖通空调、电梯、人防设备等工程为扣除设备费后的合同价),0.5%作为施工水电费(或按实结算),总承包服务配合费及施工用电费由丙方分两次直接支付给乙方,进场前支付一半,第一次请款后支付另一半,乙方出具相应收据给丙方 2.丙方应在自身合同工期内完成工作,工期延长施工水电费应另行计费。 3.乙方为丙方提供的施工水电仅限于三方协议内乙方合同施工内容,如有增项洽商另行计费。 4.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后,以最终结算价款计算总承包配合费和施工水电费,并在工程竣工后按实调整。 三、权利和义务 ①安全生产条款: 1.丙方进场前所有工人和后续进场工人均必须进行三级教育,相关材料存乙方备案,未进行上述工作私自施工者乙方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丙方应配备持证上岗的相应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电工等,根据乙方现场现有电箱规范用电。施工期间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及用电符合乙方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安全和用电规范要求,并有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丙方承诺施工现场不得有生活住宿场所。

4.丙方承诺在乙方指定场地按照统一要求搭设办公场所、临时库房和加工场地,办公室和库房要求采用不燃烧岩棉板材搭设。 5.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乙方安全施工管理条规的违章记录及罚款单抄送甲方、丙方各一份,由丙方支付现金给乙方,乙方通知甲方收到罚款,甲方予以支付本次工程款。具体安全施工管理条规的罚款处理办法详见附件。 ②文明施工条款: 1.丙方的材料的进场及堆放需服从乙方统一管理。 2.丙方承诺无条件服从乙方级文明工地的创建及维持。 3.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乙方文明施工管理条规的违章记录及罚款单抄送甲方、丙方各一份,由甲方从丙方工程款中扣除。 ③质量技术条款: 1.丙方承诺工程质量达到江苏省“杯”要求,并承诺提供满足相应要求的质量验收资料。 ④进度要求:符合总体进度和甲方要求。 ⑤成品、半成品保护条款: 丙方在施工中不得破坏乙方施工现场的成品及半成品,若有损坏需照价赔偿。如甲方对丙方下达的设计变更单、通知单等可能存在对主体结构有改动或损坏等情况,丙方施工前应提前通知乙方及监理,并在乙方及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若丙方不赔偿或不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则乙方有权禁止丙方相关部位的后续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 ⑥丙方在使用乙方现场现有的塔吊、外脚手架、货梯前,应提前申请,乙方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乙方工程结束后,若丙方继续使用,双方另行协商费用。 ⑦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公司的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并加盖公章给乙方,以便于乙方对丙方的现场统一管理。 ⑧除甲方指定外,乙方完成丙方分包工程后的修补及塞填缝等工作,费用由乙丙方自行协商,丙方直接交给乙方。 四. 工程支付方式 1. 付款证明文件包括: 1.1 丙方向监理及乙方项目经理递交已完工程量形象进度说明。 1.2 丙方根据确认的形象进度说明编制进度预算报表,含上月签证的,应附签证复印件,且乙方提出意见并附上丙方在乙方管理下出现的违章记录及罚款单。

中国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建工集团隶属于世界500强的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有58年光荣历史,是集勘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市政交通、铁路新线、工程监理、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等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国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国际经营承包工程资质,年生产和经营规模超百亿元。 这支勇于追求卓越,不断跨越的建筑劲旅,共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工程奖项151项,先后荣获31项国优、鲁班奖。两次荣获“创鲁班奖工程特别荣誉奖”,并获得“全国优秀企业管理奖”、“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承建的北京南站、国家图书馆二期工程当选“北京当代十大建筑”;其中北京南站工程荣获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2009国际年奖。国家图书馆、苏州科技文化艺术中心、北京站、南京站、新建铁路北京至天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京津城际铁路)、大秦铁路及扩能工程、新建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等7项工程入选新中国“百项经典建设工程”。 上个世纪50年代,设计和建造了新中国第一座汉阳枕木防腐工厂、西安车辆修理厂、成都机车车辆厂、资阳内燃机车厂、丰台桥梁厂钢筋混凝土轨枕生产线;建成了新中国第一座大型火车站——北京火车站,援建了第一座国外火车站——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火车站。这七项“共和国第一”,记录着昨天的辉煌。 北京站建设和北京站两次大修改造,深圳、贵阳、昆明、南京、拉萨、天津、武昌和北京南站等知名火车站的建成是中铁建工的经典之作,正在承建的长沙、呼和浩特东站和北京北站已拔地而起;朔黄铁路、迁曹铁路、大秦铁路等新线建设和改造,标志着这支“铁军”在铁路线路建设所具有的优势,记录了中铁建工集团为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和跨越式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创业和精心培育,形成了华北、华南、华东、西南、西北,以及海外六大区域市场,建成了一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协议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南站项目经理部 分包人: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部与各分包队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理念对太原南站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签订本协议,以下条款双方必须遵守执行。 1、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了解并接受承包人临 时用电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2、分包人方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电工组成临时用电安装、检查和维修小组,并 将其电工上岗操作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3、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源到分配电箱,并负责分配电箱下口以上 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分包人自行提供分配电箱以下的开关箱、电缆以及用电设备,并负责二级配电箱下口以下临时用电的维护管理;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开关箱、电缆及设备等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JG46-2005)要求。 4、分包人电气设备、设施到场当天,须向承包人提出申请,由双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进场前验收。所有用电设备、电缆、开关箱须经承包人检验和测试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使用。 5、分包人进场后,根据用电需要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承包人电气技术人员指派专业电工为分包人接引或拆除电源。

6、分包人在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且箱内漏电保护器定期做灵敏度测试,确保动作有效。 7、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完毕应拔掉电源插头,开关箱拉闸断电,箱门上锁。 8、分包人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安装二次空载降压防触电保护装置。电焊机一次侧进线应有防护罩,电缆线绝缘良好,长度不大于5米;二次侧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大于30米;使用时确保“双线”到 第1页共2页 位,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替代二次线的地线。 9、若有电气焊及明火作业,作业前需向承包人安全员报告,开好动火证;作业时在指定地点设看火人,配备充足防火器材。 10、分包人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严谨违章作业。 11、分包人负责对三级配电箱以下的施工用电设备、电缆和开关箱等进行安装、调试、日常巡视、检修以及拆除工作,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2、分包人在施工中如有违反以上条例及相关规范规程,必须按要求立即进行排查和整改,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现象承包人依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分包人处以50-1000元罚款。 13、分包人在施工用电中如因违反相关规范、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事故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分包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铁建工人〔2011〕119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建工人〔2011〕119号 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 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加强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特制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各级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 号)文件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管理机构是集团公司各级负责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质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质量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中铁建工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级、子分公司级、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级三级管理。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建工程…2012?45号 关于下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管理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基础。文明施工水平的高低,体现了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并影响着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因此指定本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1—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明施工是指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主要包括:现场平面布置、场容场貌、料具存放、现场标识、环境卫生、成品保护等。 第二条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管理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基础。文明施工水平的高低,体现了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并影响着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要全面落实现场管理标准化、精细化要求,在确保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可控的基础上,兼顾成本节约,鼓励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管理创新,培育、树立、推广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标杆工地。 第四条文明施工管理除了硬件设施配置和人的行为管控以外,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提升所有参建人员文明施工的意识、习惯和素养。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为集团公司文明施工管理的基本标准,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结合本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管理需求,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提高、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

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部是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为: 1.研究、制定、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制度、办法。 2.推进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发展。 3.指导、监督、考核分公司和项目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培育、树立、推广集团公司现场管理标准化工地和标杆工地。 第七条分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为本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能部门。分公司管理职责为: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文明施工管理的制度、办法。建立、健全、细化本单位管理标准、制度和要求,推进本单位现场管理标准化。 2.对项目部的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控、检查和持续改进。 3.培育、树立、推广本单位现场管理标准化工地和标杆工地。 第八条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并牵头落实本工程施工现场文明 —3—

中铁建工人〔2011〕119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中铁建工人〔2011〕119号 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 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加强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特制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2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各级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文件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管理机构是集团公司各级负责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质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质量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中铁建工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级、子分公司级、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级三级管理。 3

沉井施工劳务合同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沉井施工劳务合同范本 篇一:沉井专项施工方案 粗格栅沉井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编制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XX-08-15 目录 一、地质概况 二、施工平面布置 三、劳动力计划安排 四、材料供应计划 五、关键部位施工方法 六、沉井下沉 七、沉井封底 八、沉井施工的常遇问题与处理对策

九、质量保证措施 十、安全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措施 沉井专项施工方案 设计简介 本工程为泵站下钢筋混凝土沉井,井壁厚度刃脚为 0.45m;下半部1.5m,中部7米1.0m,中上部6.9米为1.2m,上部1.9米为0.8m。沉井为内径14m的园形井,高度刃脚为 3.2m。砼标号根据设计要求为c30,混凝土抗渗标号为p8。 一、地质概况 (1)地形地貌 拟建秦汉新城西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位于咸阳市东高速 出口南侧,东临福银高速,南临河堤路。场地地形西高东低,地面高程介于375.07m~380.08m之间,地面高差最大约5.0m,其中粗格栅处地面标高为376.00m。因沉井结构埋深加大, 原始勘探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我方组织有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重新针对粗格栅沉井进行施工勘察,详细了解地下土质及水位情况。(2)地层概况 根据最新施工地质勘查报告揭露,拟建场地在勘探深度内地层自上而下依次由杂填土、中砂、粗砂、中砂构成。据勘探揭露的岩土类型及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将其划分为7层,地层编号为○1~○7。 1杂填土①Q○ml

4:杂色,由粘性土、碎砾石及其他杂物组成,局部少 量生活(建筑)垃圾,呈松散状。层厚0.00~5.00m, 层低埋深5.00m,层低标高372.12~372.22m。 2中砂②Q○al+pl 3:褐黄色。以石英、长石为主,含少量云母碎屑,粒 径 0.35~0.5mm。层厚7.20~8.00,层底埋深13.00~ 17.00m,层底标高 360.22~364.12m。 3粗砂②○-1Q3al+pl:浅灰色。以石英、长石为主,含少量圆砾。层厚4.00m, 层底埋深9.00~17.00m,层底标高368.12~370.22m。 al4粉质粘土②Q:灰黄色。以氧化铁、锰质为主,含少 量云母,零星-23○ 蜗牛壳。层厚0.80m,层底埋深14.30m,层低标高362.92m。 5中砂③Q○al+pl 3:褐黄色。以石英、长石为主,含少量云母碎屑,粒 径 0.35~0.5mm。层厚20.40~20.60m,层底埋深37.40~37.60m,层低标高339.52~339.82。 6粉质粘土④Q○al 3:灰黄色。以氧化铁、锰质为主,含少量云母,零星

中铁九局集团实业有限公司_中标190923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中铁九局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铁九局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210133000006085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晓军成立日期:2000-10-1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状态:注销 注册资本:1046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营业期限:2000-10-10 至 2040-10-08 营业范围:铁路专用器材,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销售;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槽车租赁、铁路运输服务;货物仓储(不含易燃易爆易毒及危险化学品);(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餐饮、住宿、卡拉OK,纯净水生产,烟、酒零售。矿石,铁粉,物资保管,食品,百货;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中铁建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铁道部建厂工程局改制后组建)成立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2号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RCEG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排名342位),是由中铁建厂工程局(原铁道部建厂工程局)改制后组建的,是集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市政交通、铁路新线、工程监理、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等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国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对外经营承包工程资质和铁路、设备安装等多项一级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注册资本金4亿元人民币,集团下属10个子公司和10个分公司,分布在华北(北京、天津)、华南(深圳)、华东(上海)、西南(贵阳)、西北(西安)和海外六大区域市场,公司现有员工1万余名,年产值和经营规模超过百亿元,在第六届全国行业领先企业推展中以骄人业绩排名第15位。在行业内首批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荣获“全国优秀企业管理奖”、全国建筑业“创鲁班奖工程特别荣誉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第十五届国际建筑金奖”等众多奖项。 公司坚持“以诚信、智慧、科技、管理铸就更高质量和更富情感的建筑精品”的质量

方针,先后荣获37项国优、鲁班奖工程;获得北京长城杯、上海白玉兰杯、深圳金牛杯、山东泰山杯、福州榕城杯和铁道部优质工程奖近百项。承建的北京火车站、深圳火车站、北京西客站、贵阳火车站、昆明火车站、南京火车站、拉萨火车站、北京南站是中国铁路大型站房的经典之作。北京亮马河大厦、北京幸福大厦、苏州涉外大厦、青岛海上皇宫、青岛邮电调度中心、上海南证大厦、上海滨江名苑、深圳五洲宾馆、深圳市民中心、深圳赛格群星广场、深圳东方玫瑰园、贵州电视大楼、福州高法大楼、贵航大厦、北京国家图书馆等工程,展示了中铁建工集团在高层、高标准、大型钢结构等高等级公用和民用建筑领域的光辉业绩和非凡实力。 50年的光辉历程,中铁建工集团实现了从路内到路外,从国内到国外,从单一的铁路工厂站房到大型公用与民用建筑,从单纯的设计施工到工程总承包及延伸领域,从一般房建工程到超大型、高科技含量工程施工的跨越发展,在新的征程中,中铁建工集团正以新的姿态向着更加辉煌的目标迈进。

桩基劳务承包合同

桩基础劳务施工承包协议 工程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 身份证号:440 甲方承包中铁建工集团的桩工程,为确保该施工顺利完成,甲方将该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承包形式和范围 1、乙方以组织劳务人员、桩机(即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甲方的桩工程组织生产施工。 2、乙方承包的范围为:钻机成孔、灌注成桩的劳务承包,承包费用只包含劳务承包的人工费、桩机机械费。修便道费、水电费、税金、泥浆排放外运、泥土外运等其他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承包工作对象及内容 1、工程名称:中铁建工集团总包的桩工程(即钻孔桩型,以施工图为准)。 2、工程地址:高铁站。 3、承包内容:乙方包钻孔桩成桩(钻孔的人工及机械费)。 第三条作业期限及工作量: 1、作业有效期限:暂定2018年月日至(雨天、停水停电、材料供应不上、机械故障维修顺延)。 2、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地质资料情况的工作量(至少站房桩0.8米径,桩长35米钻孔桩100根),结算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准。乙方根据合同要求组织桩机及工人进场(注: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地质资料情况与实际的地质情况不相符的,如有石头等情况的双方拫据地质情况协商补充费用)。

第四条劳务承包单价、合同价款及劳务作业量签认约定 1、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地质资料情况商定站房钻孔灌注桩0.8米桩径的劳务承包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元正(¥ 140元/米),包焊钢筋笼;钻孔灌注桩1.2米桩径的劳务承包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元正(¥ 160元/米),不包焊钢筋笼。 2、乙方包括机械(乙方自用的钻桩机、挖掘机、吊车)、人工费、及乙方自用的机械用油料费,其余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合同内作业项目和内容的签认:最终结算以甲方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签字认可实际完成的作业量为依据。 第五条结算计量及支付程序 1、作业量的计量:从地面钻孔至终孔深度计算桩长,以现场签证为准。 2、工程桩按每月完成的工作量计算,甲方委托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签字确认和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负责现场签证,月结算表等工作),根据每月计量编制计价表。 3、工程款的拨付:乙方机械进场施工10天,甲方借支伍万元给乙方作费用;甲方根据签认乙方完成每月工作量编制计价表,按每月完成工作量计算金额的80%拨付给乙方。 4、完工结算:作业完工(浇完最后一根桩)5日内累计付款到总额的80%,完工验收合格后(基础承台施工完成即视为钻桩已经验收合格)5日内付清余款给乙方,累计付款到工程量合计总额的100%。 第六条材料采购供应 1、工程所需的施工便道、钢筋笼、混凝土等由甲方统一提供,不得误工。 2、施工用电用水:由甲方负责解决水源电源驳接(距离施工现场小于50米),电费、水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共同责任 1、甲方应组织乙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甲乙双方须经常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

中铁与中铁建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属下: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望江东路96号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枣山路23号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车站街167号 中国铁道建设工程总公司属下: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103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和平路1号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四通路2号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甲2号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266号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柳林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和平路17号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太华路89号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和政路156号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路40号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东门街84号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会文路2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山一路55号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铁一局陕西西安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二局四川成都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三局山西太原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四局安徽合肥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五局贵州贵阳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六局北京海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index1.htm 中铁七局河南郑州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news/index.php 中铁八局四川成都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九局辽宁沈阳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十局山东济南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Culture/wenhua.asp 中铁大桥局湖北武汉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default.htm 中铁电气化局北京万寿路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7 中铁隧道局河南洛阳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区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四川成都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default.asp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天津河北区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7882409.html,/

中铁建工安〔2015〕94号表彰2015年度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决定

中铁建工安〔2015〕94号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表彰2015年度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决定 集团所属各单位: 2014年,集团公司认真践行“现场保市场”管理理念,以提升全员质量精品意识和质量管理标准为重点,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大力开展质量攻关活动,QC小组活动的积极性、自主性明显提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2015年3月17-19日,集团公司在济南市召开了2015年QC小组成果发布会。全面总结了近年来集团公司各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情况,详细部署安排了2015年的重点工作,隆重务实进行了QC成果发表和交流,涌现出了一些先进集体、优秀个人和优秀成果。为树立典型,表 ─1─

彰先进,根据《中铁建工集团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中铁建工安〔2011〕105号)规定,现对获奖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及全面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详见附件1-3),奖励资金由各单位根据《中铁建工集团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奖励兑现,集团公司将在年度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落实中进行兑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QC小组活动质量,为全面提升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今后的QC小组活动管理,提高QC 小组成果的编制水平,保证成果的规范性、技术含量、实用性、可推广性,强化小组活动从小组注册、日常管理、服务指导直至交流评审、择优推荐等各个环节的管控,对今后QC小组活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各单位QC活动管理归口部门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级QC诊断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指导服务、过程监管、成果总结上报,以促进单位及项目部QC小组活动。不具备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级QC诊断师证书人员的单位应适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取证。 2.各单位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单位QC小组成果发布会,并择优向集团公司QC小组成果发布会推荐成果,并积极参与公司所 ─2─

工程劳务周材承包合同

工程劳务周材承包合同 甲方:中铁建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的建筑劳务承包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银川市施宁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片区厂房工程 2、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井口工业园区 3、工程规模:约85000-90000平方米(约株)(实际建筑面积以竣工图为准)。 4、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5、质量要求:合格 6、工程工期:天(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甲乙双方约定的进场时间为准。 二、劳务承包范围: 1、基础分部工程:本工程施工图的基础钢筋制安、模板制安、拆除、混凝土浇筑、砖基础等分项工程。 2、主体分部工程: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为施工依据,包含主体砌体工程、钢筋制作安装绑扎、砼浇

筑、模板制作安拆、外架搭拆、内外抹灰工程、屋面工程、楼地面工程(不含二次装修)。 3、乙方负责本工程所需木模板、支撑脚手架、内外防护架、外架、四口五临边等搭设、内外防护架钢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完成上述工程内容所需的机械设备及工具、二级配电箱以后的劳务施工用电器、电箱、铁丝、铁钉、对拉螺杆、扎丝、焊条、竖焊接头焊剂、和现场劳务施工所需的排水管道均由乙方承担。 5、配合上述工程所需的塔吊、钢管、木方、层板、卸料平台、搅拌机(周辅材含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工具等。) 三、乙方承包范围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1)防火门、防盗门; (2)门窗制作及安装; (3)栏杆及铁花制作及安装、内外防水工程、内外油漆、内外涂料、含外墙砖)石材、外架花杆油漆等; (4)给排水、强、弱电、消防、信息、网络智能工程的安装及材料; (5)电梯安装,二次装修、内外墙保温层; (6)室内外管网、绿化及环境工程; (7)安装工程完工后的堵洞、补槽无偿由乙方负责(一次或多次补烂费用另行计算)。 四、乙方工作 1、模板工程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决定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九局企…2005?30号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行组织结构调整 的决定 管内各单位: 集团公司自重组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实践证明,集团公司关于企业重组的决定是十分正确的。但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和集团公司的改革与发展,还需对集团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做进一步的调整,使得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专业设置、生产布局和各种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更加趋于科学合理,适应市场和强化管理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继续发展,提高集团公司的竞争力。为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集团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现将组织结构调整方案及实施方案公布如下,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一)关于二公司 1、将二公司的从事房建工程的两个分公司等(房建一公司、房建二公司、白城铁鹤房地产公司)整建制分离出来,新组建一个公司,作为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新组建的子公司名称为: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暂定为2,000万元,出资人为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总部设在吉林。 2、将二公司所属的吉林桥隧分公司整建制分离出来,与三公司分离出来的通化桥隧分公司合并为一个分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一个分公司,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新组建的分公司对内称: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桥隧大修工程处,对外称: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总部设在吉林。 (二)关于三公司 1、将三公司所属的吉林电务分公司整建制分离出来,由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作为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2、三公司所属的通化桥隧分公司整建制分离出来,与从二公司分离出来的吉林桥隧分公司合并为一个分公司。 (三)关于机械物资工程处 1、将集团公司委托机械物资工程处管理的中铁九局集团混凝

中铁建工集团现场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总则 施工现场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项目目标的重要环节,其体现在各项专业管理工作的成果,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施工现场,尤其工程质量的好坏,最终取决于施工现场管理环节。做为施工单位更应关注施工阶段,将蓝图变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确保顾客满意的实体,故以施工现场管理为着眼点制定了本规定,试图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文明化,以期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所裨益。 各单位、各地区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应针对项目具体情况,除执行当地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当地有关规定中没有而本规定中有的条款。 本规定涉及的内容:施工准备工作,现场施工管理工作,企业形象策划,现场安全防护,施工质量管理,现场料具管理,现场机械管理,施工临时用电,现场保卫消防,现场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 2、施工准备工作 2.1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应在开工之前协助建设方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 2.1.1 派专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建筑资质等级证书、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开工证;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外地进驻的施工许可证等。 2.1.2 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2.1.3 办理环境保护备案,签订环保合同,提交施工许可证、环境保护措施,交纳噪声、排污费等。 2.1.4 申请办理用水指标、就业证、暂住证、卫生许可证等。 2.1.5 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报审,并提交设计总平面图、申请书、开工证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应的资料。

2.2 做好技术准备,熟悉、审查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资料及其管理;策划、编制 2.3 现场生产准备方面,首先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图,指定项目经理,合理划分项目部岗位,设定项目部人员人数,以岗定人并明确岗位职责。然后各岗按其职责进行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坐标点的设置、测量放线及复合、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及定期测量方法、材料机具进厂、消防、环保、安全措施及现场文明施工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的布置等。 2.4 施工环境因素,项目部采用过程分析、现场调研等方法去识别环境因素的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八个方面,据收集的相关资料加以分析评审其重要环境因素,针对原因制定可行性的预防措施加以实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2.5 根据工程施工所需架设电网、移动电缆、测量仪器等,应分别例出计划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配备; 2.6 施工机械方面,向上一级主管机械的单位/ 部门提交工程需用的机械设备计划,依据批准配置并组织机械设备进场; 2.7 项目部编制采购计划或调拨计划向上一级负责物资的单位/ 部门提交施工所需的材料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统一采购/ 授权采购并组织进场。 2.8 据项目所需编制劳动力需要量及进场计划表,向上一级劳务部门提交,并组织劳务队伍分批进场。 3、施工现场管理 3.1 管理目标涉及内容 3.1.1 无因工死亡、重伤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3.1.2 无火灾事故; 3.1.3 无重大违法犯罪案件; 3.1.4 无严重污染扰民; 3.1.5 施工料具无浪费现象; 3.1.6 无食物中毒和传染疾病;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终版)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执行分公司施工分包集采制,依法、合规、有序、可控地使用施工分包,强化分公司的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分为劳务作业分包和专业工程承包,适用于分公司系统内所有使用外部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的单位。 第三条对施工分包的管理,要作为各单位管理的重中之重,严格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要求,规范施工分包管理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工程部是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工程部需设立分管施工分包管理的岗位(由副部长担任),并增加相应岗位编制(配备相应的一名部员)。工程部具体管理职责为:(一)负责动态收集工程所在地对于建筑业企业管理、施工分包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等各项文件和要求,制定本单位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本单位新引入施工分包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组织实地考察,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 —1—

(三)负责对本单位施工分包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人、施工队长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每年对本单位注册施工分包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人、施工队长的注册资格进行审核。 (四)负责指导项目经理部开展施工分包管理策划工作,配合分公司经济管理部开展施工分包招标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施工分包合同审批,对合同条款、价格提出合理建议。 (六)负责监控本单位施工分包履约情况,了解施工分包企业的实际施工能力,协调、调剂施工人员。 (七)负责落实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监控施工分包企业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八)督促、协调分公司施工分包月结月清和最终结算。 (九)督促、协调分公司施工分包月进度款支付和最终支付。 (十)负责组织开展分公司施工分包考核、评价、分级工作,制定本单位《劳务分包企业名册》、《专业承包企业名册》并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 (十一)负责评选、发布分公司战略合作施工分包企业。 (十二)负责组织召开分公司年度施工分包企业总结表彰大会及相关评优工作。 (十三)会同分公司经济管理部、财务部、办公室处理分公司施工分包纠纷及群体事件。 —2—

国企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 甲方:中铁建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扬州名城花园项目部(班子成员) 法定代表人: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收入,经中铁建工集团上海分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承包制。通过对乙方的执业资质、施工业绩、管理能力、风险抵押等方面的综合考评,确定乙方即扬州名城花园项目部(班子成员)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 根据《中铁建工集团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的方式:风险抵押、个人承包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壹拾万元,(徐兰生4万元,杜东顺3万元,曹志刚1.5万元叶才岭1.5万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以风险抵押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的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至该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分 包结算价款清算完毕)。 三、承包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扬州新港名城花园二期工程 建筑面积:18817.14平方米 承包范围:土建、安装 施工工期:2003年11月12日~2004年7月12日 总日历工期:240天 其中:2003 年 12月15 日前完成基础 2004年3 月15 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2004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装修 2004年 7 月 12 日前交付使用 如因建设方和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则在承包工期基础上顺延。 四、承包的指标 1、成本指标:本工程承包价款确定为1172.31万元。承包范围内总价一次性 包死。 2、质量指标: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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