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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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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农业税是指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农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农业税的计算方法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农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二)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三)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农业税的取消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

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

授权开征牧业税;农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起从安徽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到2003年在中国大陆全境铺开,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4年开始,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它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农业税的起源与发展

内容提要: ●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 ●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几次主要变革; ●新中国的农业税政策 ●分阶段政策和负担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几次重大变革。 农业税同国家相伴而生,贯穿历朝历代。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实行“初税亩”,拉开了农业税征收的序幕。经历了从起源到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三个时期,先后达4200年和2600年。其共同的特征是土地及其附着产生的农业收入始终是国家税收的基本来源;税人或税地、纳物或纳钱始终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主要命题;税收负担的高低始终随着改朝换代和税费改革起伏变化而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积累莫返之害”的“黄宗羲定律”。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三次农村革命推动下,彻底取消农业税,开创了中国农民无税的新时代。一、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 (一)农业税的起源时期。 公元前2200年左右,夏王朝的开始赋税便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公共权力维护的需要捐税便成为惯例,贡赋

的产生,是农业税初始阶段,也是出现剥削国家的一个重要标记。现存的《尚书禹贡》是夏代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农业税法。《尚书?禹贡》规定根据土地的肥瘠情况制定出贡赋的等级。 商代实行助法,商主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户去耕种,实行七十税一,孟子说是十一税率。周代实行彻法。实行井田制,农民种田百亩,实行什一税率。并且有专人征收实物税收。 (二)农业税的确立和巩固时期。 到了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土地私有制开始盛行,于是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颁布“初税亩”成文法律,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亩十取一。使得赋税从人头变为以实物为依据。承认土地私有,均平纳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 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后,统一农业税收制度,为中国封建社会集中统一农业税收制度的开始。秦朝除了田赋外还设立了人口税。但过重的税负导致国富民穷终于导致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农 民起义——陈胜、吴广起义,秦王朝随之灭亡。 (三)农业税的改革与完善时期。

坚持五个不动摇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范文最新推荐------------------------------------------------------ 坚持五个不动摇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争创新的业绩的必要的条件。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党性理念,增强党性素质,这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参加的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新要求。真正的政绩就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所谓政绩观,是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正确的政绩观,要从全方位去考察,一是创造政绩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创造政绩的最高目的,要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创造政绩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创造政绩的主要途径,要坚持求真务实,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一句话,要把党和人民的要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尺度。 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我本人认为要坚持“五个不动摇”: 一、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加快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加快 1 / 14

我国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只有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才能为抓好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各级领导干部创造政绩,就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开展,既要抓经济建设,又要抓社会进步;既要抓城市建设,又要抓农村发展;既要抓当前发展,又要注重可持续;既要抓经济总量的增长,又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既要抓体制改革,又要客观地解决当前经济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不动摇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重大战略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否则,在政绩观上要陷入误区。比如现在有少数干部不是把心思放在为人民办实事、谋实利上,而是考虑个人得失、心浮气躁,搞劳命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一代人的政绩,几代人的包袱”。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整体推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强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为民服务不动摇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说到底就是要忠实实践党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为民服务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名利,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和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汉代赋税制度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经过70余年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篇章。 曹魏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土地税是按土地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而曹魏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户调法” 南朝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赋税制度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刘阳核 摘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这项改革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农业税取消后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利弊分析解决对策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老百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设施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低等问题还很突出。“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裕了国家才真正富裕起来。只有农村稳定,国家才真正的稳定。 2.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消除了地方各类费的搭车收取,可直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体现城乡公平负担原则。首先,农民是我国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幅度高于市民,且在就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其次,农业税征收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将农业总收

中国赋役制度演变规律及启示

中国赋役制度演变规律及启示 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中国赋役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历经多次变化,不断向前发展。赋役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一个朝代的兴衰成败,因此,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能够给我们带来深入思考,使我们从中得到诸多启迪,本文简要谈谈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其启示。 先秦时期:负担繁重的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夏、商、西周三代的赋役制度分别实行贡、助、彻。贡主要为土贡,是一种定额课征制度,以数年收成平均常量的十分之一为定额,不分丰年或歉年,按此征收。助是一种力役形式的徭役地租,私田由每户各自耕种,不收税;公田由数家共同经营,收获全部归公。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国对财税制度进行了大改革,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行比例税率,但各国税率不尽相同;绝大多数国家开征以人口为课征对象的户口税,各国税率有所差别。这个时期的徭役主要包括力役、兵役和杂役,由于战争不断,徭役负担繁重。 秦汉时期:租赋制。秦始皇时,政府核实了地主、农户所占有的土地数额,并据此征收田租。在西汉时期,官府把各个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使其成为征发徭役兵役和征收租赋的依据。农民负担的义务主要有:田赋、口赋、徭役和更赋等。田赋,即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课的土地税,实行比例税制,按土地面积征收常年产量的一定比例;口赋,即人头税,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不分男女都要缴纳,税负轻重因成年与否而不同。至于徭役,秦汉实行兵力合一,成年男子需修建大型项目、服兵役两年、屯戍边境一年等。田亩、户口、身丁三者并重,给百姓带来沉重负担。 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力役制。在此时期,租调制指的是田租和户调。田租实行定额税制,规定每人占有一定田亩数,每一亩地征收固定量的粮食。户调则以户为单位,平均每户征收一定量的实物。由于战事频繁,人民负担了无休止的兵役、沉重的力役、频繁的杂役……赋役异常沉重。 隋至唐前期:均田制度下的租庸调制。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代役。隋唐沿袭了北齐的均田制并进行了调整,根据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分配相应亩数的土地,拥有土地的夫妇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同时以户为单位,每年交定量的棉或布。隋唐允许折庸代役,成年男子每年赋役一定时期,

关于三农问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三农问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调查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了解三农问题落实情况,并在调查过程中了解社会,接触社会,使这次实践活动成为投身社会的良好途径;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这次社会实践,让我们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农村的感情,拉近了我与中国国情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更加明确学习的动力与使命! 二、调查内容: 了解三农问题及农民收入情况,了解实践地基本情况。对基层经济建设情况深入了解,关注三农基本问题。通过走访等形式,发现现存问题与优点,从农民收入来源,农民子弟的受教育程度,农民的业余活动,农村的面貌变化等不同方面来展现农村这些年来的巨大变化。同时也要调查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不足与缺点。 三、调查结果: (1)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调查过程中村民热情大方说起这些年来的变化,老乡们可是有说不完的话,远了不说,就说五六年前,农民收人还主要来源于粮食作物的兑换。小麦、玉米、等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在卖出的同时—定要留下至少—年的口粮。

花生、芝麻等经济作物自然是农民经济的主要来源。粮食收入以后,该卖的卖,该留的留,农民收人微薄。当时副业养殖也是农民的收入之一,在农村几乎每家都养两三头猪,此外还有牛、羊、鸡等家禽,这些增加了农民收人,在种植上除去种子、化肥、灌溉等方面,技术不断更新,在养殖上,品种培育,疾病预防等方面不断创新。农村经济稳步发展。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收入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蔬菜大棚成为“时尚”,商品运输业都逐步解决,易于管理,操作简单,收成好,具有丰厚利润。部分村民(男性居多)选择外出打工,近年来村里的留守妇女不仅务农,还找到了新的收入来源,编制汽车垫、织假发等手工制作。更有村民经商致富。 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与弊端。留守儿童成为不可回避的焦点,没有父母在身边教育,爷爷奶奶的过分溺爱使很多的孩子辍学在家,难以管教,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育。子女在外打工,留下年迈的父母无人照看,只能守着诺大的房子,自我照顾,生病无人管。农村文化娱乐较少,不少农民缺乏娱乐活动,不利于家庭和睦。不可否认农村和城镇还存在着不小的贫富差距,但村民与村民之间也有不小的差距,有的村民认识落后,行为懒散思想意识没有更高的追求,或者家中劳动力缺乏等原因。有的村民经商,跑车拉货,带来可观收益,贫富差距明显不平衡。由于不合理的治理,村里部分地段没有及时规划建设,村庄里,旧屋闲置很多,大都是八、九十年代修的。有的在村边新修楼房,老屋抛荒空闲,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生活垃圾没有合理处理,以至于垃圾遍布地,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 (2)关于三农问题 我们了解到三农问题的基本内容:农民、农村、农业,其中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民的经济收入低,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一)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一) 内容提要:现阶段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理论界和实践界出现了观点完全相左的纷争,并提出了各自理由。农村税费改革的难点是:计税土地面积确定难;常年产量确定难;税收征收管理难。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范稳定农业税收执法主体等才能进一步推进。农业税收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倾向于建立农业收益所得税制。 农业产业发展问题,农民收入增加问题,农村社会全面进步问题,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重研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农业税收负担或轻或重,直接影响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因此,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步伐,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迫切的工作。 一、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的两种观点必须理性分析 在我国,尽管农业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对于农业税收的征与否,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完全相背的两大观点纷争。 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收制度应予废止。其理由是:(1)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我国的工业化,农民已付出了巨大代价,而且还将付出更大代价,目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2)我国加入后,首先受到巨大冲击的是农业,比如近年美国出口到我国的大豆在1500万吨左右,相当

于我国大豆的年总产量,国外农产品大量在中国销售,国内农产品价格还要下降,农民收入还会相对减少,多渠道、全方位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很有必要。(3)我国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近两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净增额都在200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扣除减免后仅300亿元左右,即使不征收农业税收,也不会影响财政状况。(4)减除了农业税收,不一定影响国家税收总规模,而且减除了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和扩大生活消费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生产、生活行为的实现可以增加新的税收。(5)宁可国家公务员少调一两次工资,也应当减除农业税收,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缩小贫富悬殊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6)我国加入后,就应当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遵循前工业化时期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化时期农业与工业平等竞争、后工业化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规律,现在不谈财政补助农业,至少不应再从农民那里取得税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的征收,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农业税收的征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长远看可以不予征收,从现实看农业税收征收具有客观必然性,其理由是:(1)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增强农业生产者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业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习惯意识;而在“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时期,积极、主动交“公粮”、交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内容摘要: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困难。农村各级组织都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利措施,克服各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农村发展机遇困难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自此结束了种田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取消农业税,是继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也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的重要实践,给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历史机遇。 取消农业税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机遇 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纯务农农民家庭和耕地面积比较多的家庭增收效果比较明显。农民把上交农业税的资金投资到种植、养殖等方面,其利益相应增加,增强了农村发展的后劲。 取消农业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了土地抛荒现象和盲目外出打工的现象。农民没有农业税的负担和压力,就会主动抓住惠农机遇,自由地选择增收行为。同时由于取消农业税为有意进行耕种更多土地的农户腾出了利润空间,使他们有可能将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费用,用于从原承包农户手中按照一定价格将抛荒土地转租过来,这有利于土地逐步向部分农户集中。此外,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可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使农村自由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成为可能,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的步伐。 取消农业税切断了干部与群众之间产生矛盾的渠道,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农村和谐。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很大程度上平抑了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为实现农村和谐注入了经济活力,终结几千年来“种田交税”的历史,使农民深切体会到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优惠政策,极大地争取了民心。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彻底解决了因农民负担过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缓解了农村长期以来一直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根本上实现了干群关系改善。 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税费征收历来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税费征收时乡村干部直接进村入户收缴,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常常遭到拒绝,有时为完成收费任务而采取粗暴方式,使广大村干部因为收费的原因同村民关系紧张。现在农业税取消了,村干部不用再挨家挨户收费了,转而主要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减少干部与群众的直接正面摩擦,拉近了干群距离,密切了干群关系。 取消农业税有助于抑制村级集体新增债务。目前绝大多数农村都负债在身,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取消农业税费之前,很多村都存在借债垫付农业税费从而累计形成债务的情况,在取消农业税后,村委会不用再为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而去借钱垫付收不上来的农业税费了。说明取消农业税后,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减轻了村集体负担,没有农业税,就可从源头上控制过去利用征收农业税乱收费、乱摊派的搭载现象,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

浅谈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

浅谈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 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租也,从禾从兑”。禾就是田禾、农作物,这也就意味着税的诞生从一开始就与农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税收”。从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诞生开始,税就出现在中国这块广袤而肥沃的土地上。《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就有对夏商时期国家公田(即国家占据所有权的土地)制度的描述:“并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其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中国从封建王朝开始一直是以农业立国,因此可以说土地赋税的轻重将直接影响朝代的兴亡。中国古代的秦朝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了调动农民垦荒的积极性,朝廷在三晋之地,许下了若其在秦国境内开垦荒田可“三世不服徭役”的承诺。这一举动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吸引了大量人口前往开发和利用广袤的荒地,极大地促进了秦国农业和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举措是秦国后来横扫六国的重要根基之一。而当秦始皇一统六国之后,为了建长城、修直道、浚通水路等国家建设以及建骊山陵墓、造阿房宫等个人享受,短短数十年间征用百万“徒隶”,调动上万“刑徒”的事

经常可见。在田赋方面,更是对民众征收“泰半之税”(即将田地三分之二的收入缴纳给国家),如此繁重的赋税和徭役让秦朝的百姓苦不堪言。最终,在陈胜吴广起义反秦这一导火索下,农民爆发了,推翻了仅仅延续了几十年的中国第一个大一统国家—大秦帝国。 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盛世更是与当时国家执行的土地赋税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汉朝建国时,由于长期战乱人口锐减,大量土地荒废无人耕种,汉高祖刘邦就提出“与民休息”的国策,执行“十五税一”的田赋制度以求恢复民生。等到了汉文帝、汉景帝的时候,更是将其降至“三十税一”,这在整个中国古代农业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汉书·食货志》上就有对这段时期的记载:“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文景之治”。随着历史的变迁,到了康熙五十一年(即公元1712年),雄才伟略的康熙皇帝更是提出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数额为永久的丁银征收定额,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的政策。这一举措将全国丁银总额基本固定,从中央到地方不得随意增加,加上当时国家稳定、不轻起刀兵,广大农民负担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财政补贴作用研究(精)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财政补贴作用研究 2010-9-14 摘要: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拟从财政补贴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通过财政政策有效地刺激农村经济的发展,先简单回顾历史上发展农村经济所采取的一些财政补贴政策,然后提出在新时期,特别是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后财政政策引导农村经济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一、历史上的一些农村财政政策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中国一开始选择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而重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金投入大,资源需求多,这与当时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现实很不相符,从而不得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控制住价格水平以及各种资源的使用,低成本的收购工业用农副产品和生活用农产品,将资源集中于重工业的发展中,这相当于用尚且落后的农业经济哺育刚刚起步的工业经济,这种与国力明显不相适应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的困难。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总体上也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体制,建国初期,我国的财政体系是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财政,地方上的县、乡还没有独立的财政,之后随着大行政区的撤销,实行的是中央、省(市)、县的三级财政,乡镇财政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财政支出则由国家和自筹两者结合解决,待实行人民公社之后,乡镇财政则转变为公社财政,农村财政实行的是一种人民公社下“财政包干”制度,不过由于包干上缴的比例太高,公社发展农业的资金物资并不充裕。由于当时中国的财政体制主要是为工业化进程服务,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相反通过人为的剪刀差方式,最大限度的将农业生产剩余投入到工业中去,地方上没有财政的自主权发展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同时统购统销制度使得农业生产没有动力,缺乏效率,各类农产品的供给相继出现短缺,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遭受了极大的破坏。 改革开放时期,中央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了地方上的财政权限以及地方上缴比例等方面内容,同时增设乡镇一级的财政机构,建立起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财政体系。在这一时期,中央开始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被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在财政上也开始补贴农业,给予许多农产品价格补贴,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对于超额农产品供应,收购价格会进一步提高,同时还通过财政补贴实行一些奖售措施,比如农民每上缴一定量农产品就可以较低价格购买、奖励化肥良种等等。这种财政补贴对农村经济产生了较好的刺激作用,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产品的供给增加,较高的收购价格和超额收购价格带来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经济开始持续增长。但是由于乡镇财政的设立,国家财力有限,一部分支出只能由乡镇财政自筹解决,从而增加了向农民的摊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有了比较独立的财税权,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即当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的时候,国家以保护价收购,从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而当农产品供应不足时,则在市场上出售收购来的农产品,平抑物价。另一方面,对农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对农产品的补贴基本上是在流通环节,在收售上给予价格上的好处,但对农业生产并没有什么措施,农业生产上没有什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6 【实施日期】200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2002年7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农业税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油料、糖料、麻类、烟叶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果用瓜、白瓜籽、菇娘、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它收入。 第五条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附加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纳税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个人或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姓名、住址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承包土地、机动地、预留地或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以

中国农业税的演变、终结与启示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农业税的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农业税 1.夏商周的“贡”“助”“彻”。我国农业税的雏形是早期的贡赋制度,它产生于夏朝。四千多年前的夏朝已经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农耕经济逐渐走向繁荣,自然孕育出税收体制。夏朝的赋税采用“贡”法。《尚书·夏书·禹贡》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做贡”,即只要有土地,就需要缴纳贡额。《孟子·滕文公篇》记载:“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不论丰年、歉年,一统纳贡。税额以若干年的平均数为标准,形式上是一种定额税。 商朝的赋税采用“助”法,闻名于世的是井田制。《孟子·滕文公篇》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商朝将田地划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分给八家,八家在干完公田的农活后,才能耕种自己的田地。公田所得上缴国家,私田所得归农户。 周朝时期的社会生产力较商朝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户耕种的收益增加,逐渐出现“私田收益大、助耕公田收益小”的现象,于是,周朝在赋税上将“助”法改为“彻”法。《孟子·滕文公篇》中对周朝田赋缴纳方式的记载是“周人百亩而彻”,即共同耕种一百亩田地,需要向国家缴纳十亩的收获物。这种征收方式是一种比例税,以亩为计征单位,十取其一。 2.初税亩、田租和租调制。春秋时期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重要节点,牛和铁制生产工具的应用与普及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土地耕种逐渐摆脱集体耕种模式,开始转向个人和家庭的耕种模式。春秋时期最有代表性的田赋制度应属鲁国的初税亩。在鲁国实行初税亩之前,沿用的仍是井田制,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户开垦出大量荒地,私田数量增加,而公田及上缴收获物不变,使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于是,鲁国开始实行改革,废除私田、公田制度,承认土地可以被私人所有,然后对所有土地按亩征收,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奠定了君主专政制度的基础,标志着君主对国家赋税权力的集中控制,是我国历史上农业税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 秦国在秦简公时期开始征收田租,按田亩征收,将田与租联系在一起。秦朝统一天下后仍沿用田租制向土地所有者收取田租。秦朝的税赋种类较多,有口赋、田租、徭役、户赋等。在秦朝初期,统治者还本着轻徭薄赋的治国理念,减轻农民赋役,促进农耕发展;后期,统治者暴政致使农民徭赋越来越重,民不聊生。汉代初期,为了国家稳定、百姓安定,国家推行减轻田租的轻税政策,田租“十

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

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 乔榛焦方义李楠 核心提示:农村经济制度影响农业增长不仅在于其激发农民的生产主动性,而且在于其提供的利益空间的大小。并且只有这两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才能最大程度地挖掘农业增长的动力。其中,受土地制度变迁影响最大的是农民的生产主动性,而价格制度和财税体制的变化决定了给农民创造的利益空间的大小。 本文摘自《经济研究》2006年07期作者:乔榛焦方义李楠原题为: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对1978—2004年中国农业增长的实证分析 一、引言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引起长期停滞的农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业一改过去长期徘徊的局面,进入了一个增长的快车道,粮食产量在短短的几年里上了一个大台阶。这带给中国经济的一个显著变化是,长期困扰我们的吃饭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但是,中国不同阶段的农业增长有起有落,特别是1996—2002年,农业进入了一个持续低增长的阶段,增长的幅度连续低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平均水平(见图1)。面对中国农业增长的这种趋势,许多学者选择不同的分析思路予以解释和分析。 其中林毅夫(1994)以及麦克米兰等(Mcmillan,WhalleyandZhu,1989)比较早地分析了中国农村改革对农业增长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均认为1978年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村的经济制度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这一转变对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产出惊人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黄少安等(2005)则对中国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变化影响农业增 长予以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农业经济在此期间,由于不同阶段实行的产权制度不同,所激励的生产要素投入也不同,从而农业总产出有较大差异;而投入相同的或可比的生产要素,在不同产权制度下,要素的利用率也有差异。另有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的王红林、张林秀(2002)则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了公共投资如何促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改善以及技术进步与发展,进而说明公共投资对农业可持续增长的作用。 此外冯海发(1992)、顾焕章等(1992)、樊胜根(1992)、吴方卫等(2000)则以经济增长理论为基本分析框架,从一个较长期的视角对我国农业增长结构及增长效率进行分析。孟令杰(2000)则利用非参数DEA方法对我国1980—1995年农业产出的生产效率进行测量。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我国的农业产出的变化是多种因

中国三农发展史

中国三农发展史 (古代史部分) 中国的农业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距今七千年到五千年(普遍使用磨制石器的新石器时代),我国长江流域的河姆渡文化和黄河流域的半坡文化,进入到了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阶段。在这一时期,人们已经过着定居生活,进入原始农耕阶段。在这一时期,半坡原始居民掌握了种粟的技术,还有蔬菜和麻。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培育水稻和粟的国家。我国农业文明就源于这一时期。大家可以说出这一时期的农业发展的特点吗?1.地域差异,受气候因素影响很大,因地制宜。2.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实行集体劳作。 距今四五千年前,我国一些地区相继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期。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是黄河中下游的大汶口文化中晚期。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了养蚕缫丝,纺织技术有了新的进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养蚕和丝织的国家。在这一时期,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我们纵观历史会发现生产力的每一次大发展都会加剧社会的贫富分化,这次也是,但它同时也推动着历史的进步,因为贫富分化导致阶级出现,而国家正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是我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奴隶主和努力两个阶级形成了。 夏商周时期,农作物品种、耕作技术和农田水利都有较大的发展。(五谷:稻、黍、稷、麦、豆),为了配合农业发展,历法也有较大进步,我认为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夏朝的《夏小正》,它记载着一年中各个月份的物候、气象、天象、和农事等内容。(此外干支纪日法是商朝历法最大的成就,它是世界上延续至今的最长的纪日方法) 回顾历史和现实我们还可以知道统治者所做出的一切决策和行动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经历夏朝和商朝之后,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经济上实行井田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井田制相适配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这里不多讲),井田制是一种国有土地制度,周朝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王所有,国王把土地分给诸侯臣下,授田者只能时代享用,不得转让与买卖,并要向国王交纳一定贡赋。那是耕地沟洫(xù)纵横,如同井字,称为井田。奴隶主强迫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农业税取消的背景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取消农业税作为在农村工作中的一种有益尝试。 2005年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这是一个历史的分水岭。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农业税的由来及演变 学界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化。但无论形式怎么改、名称怎么变,“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 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唐朝初年,实行了“租庸调”法。安史之乱后,杨炎提出了两税法,包括“量出为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等内容。“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杨炎这一“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可以说是当时一大创举。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到了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了不合理的宋代徭役征调制,规定当役人户可以出钱代役,由政府另雇人。此法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 明朝后期,张居正提出了“一条鞭法”,把明朝前期繁重的赋税徭役合并折银征收,同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田数和人丁,按田亩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使赋税制度趋于简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的速度,同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可是,它同样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明末,人民的负担更重了。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税

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税 先秦时期的农业税 根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农业税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夏代。它在建立了国家机构之后,就开始向民众征收贡赋。贡赋的内容,一是对农产品的征收,二是各地方臣属向中央贡献的土特产品。贡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税赋,我们通常所说的贡品、进贡就由此而来。 商代的田赋制度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助法。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税率名义上是十一税(也叫“什一税”),私田不再纳税。助法实际上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到了西周时期,土地国有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千里王瓷内,以都城为中心,由近至远分为郊、州、野。在郊、州居住的人称为国人,在野居住的称为野人。无论对国人还是野人,都按井田制授田。在税收上,对野人仍实行助法,对国人则实行彻法。彻法是把九百亩土地分成九个百亩一块的田,平均分授九夫,年终,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也是十分之一。实行彻法,劳动者可以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彻是比贡和助都进步的田赋制度。春秋时期,周天子式微,诸侯崛起,井田制逐渐废弛。周定王十三年(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宣公15巧年),也就是按亩征税。过去只在公田按十分之一征税,现在公田、私田一律收税,税率变为十分之二,改变了西周以来的赋税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初税亩”是历史上成熟的农业税收制度,一般就将它当作中国农业税制的滥筋。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税迄今为止已经存在了2600多年。 从原始形式的“贡助彻”到履亩而税的“初税亩”,是税制的一个明显进步,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首先,是促进了农业税制的进步和发展。“初税亩”的实施使中国的地租从劳役形态发展到实物形态,这一税收形式促进了中国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过渡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巩固,其次,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初税亩”使农民从人身奴役下解放出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由地从事生产劳动,有利于农民发挥自己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战国时期,生产工具得到很大改进、农作物产量增加,与当时的税收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第三,国家财政实力得到增强。“初税亩”为当时的封建国家创造了牢固的财政基础和充足的税收来源,使一些国家在短时间内壮大了经济实力,进人“战国七雄”的行列。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农业税 秦汉时期的土地税称为田租。秦代田租的课征范围主要是谷粟和”刍覃”(秸秆)。由于秦制允许土地兼并,遂使“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而田租却是“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 ,不沦实际土地有多少,只按政府掌握的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人户即使并无那么多土地,也要按此数目完税,“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广大农民的负担相当沉重:“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这里所说的力役,主要是指服兵役口赋,则是按人口出钱的人头税。 两汉的田租仍然征收谷粟和秸秆等实物。汉初休养生息,轻徭薄赋。虽曾一度增税,但惠帝即位后又恢复了十五分之一的税率。文帝时下诏将税率减为三十税一,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还免除了一年的田租。此后,自景帝至西汉末年,田租的税率大都是三十分之一。两汉轻税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与此同时,自耕农的负担也可稍微减轻一些。但是,汉代以人口为征收对象的口赋、算赋、军赋、更赋等,才是政府的主要收人,形成了农民的沉重负担。 曹魏时期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包括各级官吏、地主、工商业者和自耕小农等)征收的田租和户调,一种是对屯田客(东汉建安元年曹操开始屯田,其劳动力为招募而来的农民,称屯田客)征收的租赋献帝建安五年(200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税亩制度,取代了两汉按产量收租的三十税一制。屯田客初专以农桑为业,不负担力役、兵役。 西晋改变了两汉履亩而税的制度,将田租与户调合并,按户征收,九品相通官吏及其亲属拥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编户外的吏、士之家负担。诸侯王还要”三分食一”(即以各封国租调中三分之二归朝廷,三分之一归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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