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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契约论》中,“社会公约”引发的一些思考

从《社会契约论》中,“社会公约”引发的一些思考
从《社会契约论》中,“社会公约”引发的一些思考

从《社会契约论》中,“公约”引发的一些思考

社会公约

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卢梭提出“人生来是自由的,单却无处不身带枷锁”,关于社会契约的产生,卢梭提出了这样的一个假设:“在社会公约产生之前,每一个人都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因为曾经达到过这样的一种境地,在自然的状态下危机他们的生存的障碍之大,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因此这种原始状态已不可能再继续存在,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然而,由于人类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大家联起手起来形成一股力量,在一个动机的推动下,一致行动,才能战胜阻力,否则人类就不可能继续存在。这股大力量只有靠许多人的共同协作才能形成,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保持自己的生存的主要手段,所以要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种结合形式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这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以社会契约的产生,从每个结合者来说,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已全部转让给集体了。”

所以社会公约是我们每一个人把我们自身和和我们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而且把共同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首先,社会契约产生的每一个结合体都是平等的,因此不会产生一个结合体屈服于结合体的现象。其次,由于每个转让是毫无保留的,因此每一个结合者都不会有多于其他结合者的额外要求。再次,由于每个人都是把自己奉献给全体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一个个人,由于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并获得了更多的保护其所有物的力量。

从“社会公约”中引发的一些思考

法律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法律即是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公意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而不是某个个体、个别的行为”既然法律是代表公意的,所以,立法工作是神圣的,从法律的本身说,立法者必须要代表人民的意志,从立法的主体上说,立法者必须要有远见,而且要没有私心。卢梭认为,立法者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这就要求立法者本身不是法律的执行者,否则法律就会有明显的偏向。法律对于社会的结合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是公正的,能准确的反应社会的公意,才能增加每个结合体对整个结合体的认同感,才能使社会契约继续下去。

现代的国家体系是庞大的,立法的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非凡的人”去完成,而是由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人去完成。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法律必须是代表公意的,即要体

现结合体的共同意愿,这才是法律的价值所在。所以我认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来进行的,从理论上说人大代表应该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的,但是人大代表很多是一些机关的领导,担任着行政的职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去参加立法,这本身就是冲突的,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是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在中国的立法工作,是有必须继续完善的。

政府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形象的把公意(法律)比喻成大脑,把政府比喻成手脚,也就是说政府是公意的执行载体,是法律的执行机构,政府不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运转的过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政府应该是保障每个结合者的利益实现的。若是人民不满意,可以选择改变或撤销政府(公职人员)收回委托的权利。所以,很少人愿意在政府里担任职务,因为任职的责任是重大的,不仅需要保证执行法律,还需要公正、比普通的公民要履行更多的义务。

当前在中国还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公务员热”,很多的大学毕业生,在毕业选择了去考公务员,2013年的公务员报名已经结束,最终的报名人数超过152万,尤其吸引人注意的是截至24日20时,职位最高的报名录取比例是9567:1创下了近万人争夺一个职位的纪录。按照这种理论,难道当前的人们都是乐于承担责任的吗?这显然是说不通的。最大的原因可能是政府制度出现了问题,引导了更多的人去追求公职。

我国是现在为数很少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一,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形成了特有的政治体制,即党和国家的政治体制高度一致性,我国政府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在做一切工作的时候都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秉持为人民服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我们才能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才能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三者的关系”。这是我们每个公职人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但是,我们会发现许多政府机关都存在这样的问题:“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存在、个别机关干部还习惯于当“官老爷”、摆架子、官员腐败问题、政府办事效率低下。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政府正在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也为此不断做出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代甚至是几代人共同努力。我相信

这些问题,会慢慢的得到解决。

作者:李后红(同济大学在读研究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图文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来自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被誉为人类解放的第一个呼声,世界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社会契约论》是一本抽象的纯粹唯理论的著作。它不是对现存事物的概括和对现存社会关系的探讨,也不是历史哲学,而是披着自然法理论外衣的一种理想。在这里,卢梭把契约概念作为一切政治准则提出来的政治法的原则,就是“合法而又可靠的治理”原则。 “每个人都是她那个时代的产儿。”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正是适应法国大革命前阶级矛盾异常尖锐,一切都面临变革的需要而诞生的。卢梭著书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他从来不为别人而写作。他说:“如果我是为写作而写作的,我认为人们是不会看我的书的。”卢梭一方面看到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社会已日趋腐败,荒谬的政治制度只利于权贵和富人而不利于穷苦的人民,但另一方面他心中也充满了信心,想念人们最终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让法律保证社会的成员人人都能享受平等和自由。这种感情是卢梭政治思想的主线,贯彻他所有的著作。使他认识到庆当如何立论,阐述真理,才能解决萦绕在他心中的大问题。 卢梭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承和发展了以前的契约论,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和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理论。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什么?卢梭认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由此可见,卢梭假设自然状态,赞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其目的决不是回复到自然状态,而是建立一个基于理性、基于契约的政治社会,从而复归自由平等的人性。人类社会既然以铁的必然性产生私有制,这一结果是无法避免的,原始自然状态既然无法复归,那么对于生存在政治社会制度下的人类只有通过一个途径,寻找政治社会中的自由。这种途径,在卢梭看来,最理想的便是通过社会契约。 卢梭的文思惊人。《社会契约论》中开篇第一句“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却又不知引来多少人的深思与反省。《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分四卷,按卢梭自己的话讲,这四卷其实只是“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这部长篇著作系作者原计划写的《政治制度论》,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卢梭就抽出了其中部分他认为还有些价值的篇章出了本书。四卷中,第一卷卢梭主要探讨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自然状态,以及公约(社会契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作者主要论述了如何立法,怎样才能立出好法。第三、四卷主要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讨论什么样的政府是好政府)和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围绕这四个主题,卢梭作了具体的论述。开篇时,卢梭就提示了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丑恶现象: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他也说不清楚。但这种变化何以成为合法的。他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别人根据什么权利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也可以根据同样的权利恢复自己的自由,他着重指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卢梭驳斥了有关权威的几种错误理论,并论述了权威的基础和公约所产生的效果。 在论述第二卷时,卢梭针对主权的特性阐明,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也是不可以分割的,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是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保证。”继而卢梭论述了有关法律和立法者,阐明法律的概念,只要人们仅仅满足于把形而上学的观念附着在这个名词之上,就会始终百思不得其解。卢梭把法律界说为“公意的行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主权者自己。接着表述立法者应当是何等人物与做何等事业,接着,论述立法者要为之立法的人民。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导读:本文是关于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我们可以说野蛮人并不是邪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防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知识的发达,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只是感情的平静与对罪恶的无知。 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3、**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因此,产生了**自由的**状态,乃是人类一切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而且确切地说,还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4、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5、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6、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7、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

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8、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9、我之所以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臣民的共同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是个别人和个别的行为。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是却不能把这种特权明确赋予任何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规定各个等级的资格和权利,但是却不能规定个人是属于哪个等级的;法律可以确立一种王朝**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却不能选定国王和王室。总之,立法权利中没有与个别对象有关的职能。 10、如果说强大的统治者造就了最初的奴隶,而奴隶自己的怯懦永远使他们当奴隶。 11、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12、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卢梭《社会契约论》

学院:中原工学院 班级:RB软工移151 学号:201560140 姓名:袁若飞 2017年4月2日 摘要: 《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雅克.卢梭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在民主制度的基石。《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理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在他们的著作中得到集体体现。 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亦被有人指出是法国雅各宾专政以及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思想来源。以我对于政治浅显的认识看来,是这本书中主权者即国家的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的崇高地位被有心的政治家所利用,演化为各式集权的民主主义。然而卢梭的思想对于现代世界的影响颇大,通常认为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导师,其思想直接地引领着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并且当时的宪法性文献《人权宣言》也体现了卢梭的思想。甚至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原型。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思想 看完整本书印象最深的话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从而了解了以前所学的“天赋人权”的理念来源自哪里。人类为了更加稳定和平和的生活反对集权和暴政,放弃自然社会中生而为人的权力和自由,而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从而获得更有保障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假定人类在国家之前是处于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感情状态,人们通过悲悯心和自爱心约束着人类的行为,但是他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理智的。尽管在自然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天生而来的自由,但是在这种自然的状态下人们的财产和生命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社会的契约,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项权利得以得到国家的保障。在在建立契约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舍弃掉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去实现集体的利益,去换取成为这个社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稳定和安宁,从而维护自己作为公民的自由。 两个世纪以前的这本著作中,卢梭就完整的呈现了人类社会的理想的状态,没有暴政与集权,取而代之的却是民主。全书几个核心的词汇: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正是这几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类社会。本书不是对现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探讨,也不是历史哲学,更像是一种理想却又不同于柏拉图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1974年,吉尔默抛出了耸人听闻的《契约的死亡》一书,从此以合意为核心的契约在当代社会中的困境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契约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现代法律中是否还应为契约法独立地保留一席之地?面对这些问题,苏格兰血统的美国学者麦克尼尔并没有如其他学者般依然在古典契约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争论,而是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契约概念本身,主张将契约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中予以分析,从而独树一帜地把超出合意之外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引入到了契约中,麦克尼尔的这些观点集中于其在契约法学界颇有代表性的著作《新社会契约论》一书。 麦克尼尔现已移居英国爱丁堡,过着平淡悠闲的生活,但仍然关注着契约法的发展走向,并不时发出令人瞩目的言论。他曾先后担任弗吉尼亚大学、康乃尔大学、西北大学的契约法教授,并经常受各界人士邀请去作关于契约法律的讲座。《新社会契约论》一书就源于麦克尼尔在西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罗森塔尔讲座上的演说,后由其本人整理出版。对于该书的书名,麦克尼尔一再声称只是一种隐喻,而并非卢梭所称的把社会联合起来的基本契约。但是麦克尼尔同样强调这个书名也并非一种为引人注目而耍的花招,“新社会契约”其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实证主义法学的契约概念,其社会性一方面在于其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它也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工具。这在书中对契约的分析中可见其详。 麦克尼尔在该书开篇就指出,“要理解什么是契约,就必须摆脱自己强加的知识隔绝状态,接受一些基本事实,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产生,将来也不会产生。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其功能。”以此为出发点,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根源有四个: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意识。据此,他把契约定义为: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在麦克尼尔的契约概念中,“交换”不再仅被视为市场上所进行的个别性交易,而是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交换”。进入这种交换的因素也不仅只

社会契约论 读书报告

刺向封建专制的利刃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背景 14、15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经济开始逐步瓦解;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天主教实力被削弱,适应资产阶级需求的新教形成,17世纪,英国爆发了著名的“光荣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随后英国便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工业革命,这股“工业化风暴”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并且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另外,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股时代的洪流。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这些大师也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著作,它们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方向,适应了社会变革的新需求,提出了新观念、新思想和新理论,给我们的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时至今日,大师们的作品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之一。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类容: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 1.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 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地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孔庆伟2013年8月 Richard·Kong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作者介绍 卢梭(1712年-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人物,著名的民主主义思想家、文学家。其著作有《社会契约论》(1754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4年)等。 著作背景 卢梭所处的时代,正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夕,国内的阶级矛盾非常激烈。 正文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立法权只属于人们;专家治国; 一、卢梭认为人类社会的最早阶段是没有社会联系的,除了年龄、健康、体力等自然或物理的不平等之 外,没有人享有损害他人的特权,人人平等、自由。这种自然状态适宜人类的生存,适宜人类的本性。 二、民主共和制: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相互合作的,但也有许多困难。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以弥补不完善的状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契约的关系)。因此国家需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即公意。从而每个人丧失了自然自由和自然平等但获得了政治自由和法律平等及生命财产安全,最终,人们的生存状态比自然状态更合理。 契约本身的要求: 1.每个缔约者需要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让渡给社会; 2.每个缔约者将从社会获得同样的权利,可以增加社会的力量以保护每个人的利益; 以此建立的国家(共和国)体现了人们的最高的共同意志。 三、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全体,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称为人民主权(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的原则: 1.主权不可转让,以此反对君主制; 2.主权不可分割,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以此反对君主立宪制;

3.主权不可由他人(议员)代表,以此反对代议制,主张实行直接民主;(我认为若在所有领域实 行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我们可以也应该在诸如选举最高领导人,选举议员,通过法律,通过重大决策时采取直接民主——全民公决;至于通过法律的具体程序可以是:议员或专家立法→试点→向全国民众公开征询意见→修改→扩大试点→征询意见→修改→......→最后修订→全民公决) 主权是绝对权威的,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需要选举官吏以组建政府(人民有委任权);政府须代表人民的意志,代人民行动,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执行行政权)。人民有权罢免。更换政府及其官员。若政府滥权,损害人民利益,不合法时,人民有权废除、更换它,甚至有起义权利(可以革命,甚至进行暴力革命)。 卢梭认为权力必须是合法的(宪政思想,法治思想); 卢梭的理想政体是民主共和制。(注:民主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为全体人民所有,通过选举选出代表,代表人民意志执掌权力,代表任期限定,可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体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的定义的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关于原文的观点来源 1.《文化的力量:影响人类的100本书》作者:李小兵;出版社:团结出版社

社会契约论 论文

读懂卢梭读懂社会契约论 认识作者——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几天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但是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逻辑性极强。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我整理其中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 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 3.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导读:本文是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强力并不意味着权利,而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3、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4、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5、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6、为了防止社会公约变成一纸空文,它就自然地含有这样一种规定--只有这个规定才得以使其它规定具有效力--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识的人,社会就要折合他服从公章。 7、一种不以**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8、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常困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10、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11、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1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13、**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14、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15、**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6、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17、赋予了**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18、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权力与笼子 期末读书报告(2014-2015春季学期) 学号:13124167 姓名:杜一凡 任课教师:金育华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其中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深地影响着后世对民主的看法。如此伟大的一本著作的诞生绝非偶然,必然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相关。 卢梭当时身处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封建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其二是深受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有一大批学者批判着社会的封建制度,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民主意识,促使其创作了影响力如此之大的佳作。 《社会契约论》主要由四卷组成。第一卷:“探讨人们如何从自然状态到政治共同体”。第二卷:“讨论主权与立法”。第三卷:“讨论政府的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从整本书上来看,卢梭从政府为何产生,产生后所应具有的权力与义务,政府的形式,政府下的相关机构等方面,以此表达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是人们之间契约所形成的产物,政府无权剥夺人民的自由等伟大思想。 《社会契约论》的感想 第一卷 作者一开始就提出“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与17世纪基督教人物博絮埃所作的《从(圣经)中摘录的政治理论》中说的“人生来都是臣民”截然不同。以此引出疑问,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我觉得这种服从得从原始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原始人类过着群居的生活是为了避免在原始森林中遭受野兽的攻击,渐渐地这种群居形成了部落。这就会导致部落与部落之间会为了争夺资源而发起斗争,而在此之前每个部落必须要选出一个领导者的作为首领(不仅是原始人类社会,就是兽群也同样会有首领),而随着原始人类社会地不断发展,人们渐渐忘了首领的领导权是自己赋予的,演变成了人们都应对首领有服从的义务,加之宗教的影响这种思想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作者就扭正大家的想法,提出人们这种群体关系的建立是在许多约定之上的。并且这也就保证了社会的秩序,社会才得以存在。而领导者之所以认为他的人民有服从他的义务,是因为他自认为掌握了强力,如果强力就能构成权利,势必会造成许多不合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人们只应该对合法的权威服从。那怎么样才算是合法的?这里的合法就应该是一种社会秩序,靠许多人共同约定而成的社会公约。书上说写到“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而在这一条件下的主权者不在是一个人,而是全体公民。由此定义下,人类从自然状态下过渡到了良好的社会状态。而非原来那种缺乏自由的非民主社会。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2011—11文艺生活LITERATURELIFE学术沙龙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周建茹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霍布斯是着名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 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 然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而通过社会契约论,建立了他的国家学说.虽然,他的国家学 说的结论是君主专制主义的 是极其保守的,但我们还要认识其理论中的进步因素,对其社会契约论进行全面的 分析和科学的评价.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273—02 社会契约论在l618世纪是主导西方世界的基本政治 价值观.托马斯?霍布斯,是十七世纪英国着名的政治思想家 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被西方学术界称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 者.霍布斯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已 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 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研究他的政治学说,对于深入 理解西欧近代哲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于正确评价他的 思想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订立的原因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研究国 家的起源,通过逻辑推论探求国家的本质,进而推演出主权,主 权者和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是他的"永久战争"状态.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 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 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 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即利己主义 的人性论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的好恶都是以是否有 利于自我保存为转移的,这是人的活动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 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或者说是自私的.他说,人类做出一切活动 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 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 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 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 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 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 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 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都保 不住."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种普遍的人类本 性.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 十八世纪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封建专制统治仍占有绝对地位,政治上的绝对专制统治,经济上沉重剥削,思想上竭力强化宗教神学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从而达到束缚和奴役人民的目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十八世纪中期,法国农民的反抗运动此起彼伏,沉重打击了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与此同时,处在第三等级中的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法国的逐步发展实力也有所增强,就如恩格斯所说:“在法国从十八世纪起,富有的、强大的资产阶级就在形成”[1] 就是在这种状况下,法国思想革命成为其政治革命的先导,率先举起反封建专制统治的旗帜。卢梭作为法国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者,就登上了历史舞台,创作了《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 第一卷描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2]但国家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来维持。而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力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力,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卢梭主张“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3]在他看来,这种结合的形式只能是这样一种契约:每一个人把他的全部的自然权利让渡给每一个人,从而形成一种普遍的意志,这种普遍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既代表了每个社会成员的最真实最根本的需要,又能促进他们的公共利益。社会成员遵循公意就是服从他自己所规定的法律,获得道德的自由,获得真正的幸福,因而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说,卢梭认为建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共同体,使人们联合起来,并在联合中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安全享有自由和权利。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看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和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问题。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是使其运作和表达意志。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是产生法律。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和分割。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是一位专制的君主。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他们国家的财产和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他和他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国王。在他所描绘的理想共和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是说他们是执政者。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是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他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罢了。也就是说,君主也只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三.我们用不着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谁也不会对自己不公正在第一卷里,卢梭提出了其最著名的格言——“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处处受到拘束”。那些“拘束”是现代社会给公民自由加上的种种限制条件,为的是换取“理性”和“道德”,真正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人们为此会失去的是自然状态下“野蛮的自由”。 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 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 “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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