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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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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

*******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 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法律】申请人如何收集证据材料让老赖以拒执罪定罪入刑

申请人如何收集证据材料让老赖以拒执罪定罪入刑 阅读提示:根据《刑法》第313条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规定,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拒执罪对行为人主观要求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故意拒不执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秩序。认定拒执罪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中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本文即从拒执罪定罪的证据准备角度,论证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执罪,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包括12种拒不执行的具体行为:(1)隐匿、转移财产;(2)担保人的拒执行为;(3)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4)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5)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6)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7)拒不迁出指定房屋;(8)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9)暴力手段阻碍执行;(10)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12)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拒执行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案件主体应该如何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本文根据已有法律法规及实务判例,做出系统梳理,以飨读者。 一、拒执罪案件定罪需要收集的证据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可针对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提起自诉,但实务中普遍仍由法院在执行中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即走公诉程序。但无论是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证明被执行人是否够拒执罪仍需从主体身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证明及拒不执行行为的证明等角度收集证据。 (一)有关涉嫌拒执罪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 主体身份信息的材料; 2. 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材料; 3. 有履行能力的材料; 4.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材料;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包括:

实用文库汇编之拒执罪申请书

作者:风骤起 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实用文库汇编之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

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作者:风骤起 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如果漠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2016年9月1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举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数起今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执行典型案例一:岳进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钱购买汽车,却拒不履行57530.22元的法定义务,且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5日,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霍西菊、岳进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岳进帅赔偿霍西菊各项损失57530.22元,被告人岳进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1月7日购买北京牌车(车号为鲁Q012WT)1辆,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岳进帅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岳进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7月1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岳进帅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岳进帅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岳进帅家人给付霍西菊人民币53000元,取得了霍西菊对其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岳进帅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岳进帅有能力购买轿车且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典型案例二:李大通、孙运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1日,被告人李大通与李家伟、李家召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位于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黑林镇河西村垛子地1亩、大坝西埃地0.5亩、电站渡糟南0.75亩土地分别与李家伟家庭承包的0.64亩土地、李家召家庭承包的0.42亩土地进行调换,约定调换期限为10年。后被告人李大通在调换的1.06亩土地上建造猪栏、房屋、棚子等,从事家庭养殖。2013年6月,土地调换合同期满,李家伟、李家召要求被告人李大通归还土地,双方协调未果后,李家伟、李家召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3)赣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大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置换的土地分别返还。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大通仍然占有土地拒不返还。后申请人李家伟、李家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责令被告人李大通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7日,我院以(2014)赣执字第033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人孙运芹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置换土地返还并赔偿延期返还期间半年承包费损失400元,但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决定对李大通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5日决定对孙运芹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20日决定对李大通、孙运芹共同罚款人

拒执罪申请书

拒执罪申请书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 ********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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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申请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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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判决不是梦

拒执罪判决不是梦 历经4年,身残志坚的他终于拿到来之不易的被告刑事判决书......他是郑州西郊一名拆迁户,如果没有那天傍晚的一次散步,他的余生可能过着殷实有意义的生活。 2015年傍晚,他和妻子饭后沿着学校的路边散步,一辆由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划破了夜间的宁静,也让他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过着维权的生活。 结果是残酷的,胸脊髓损伤致截瘫一级伤残,他的余生需要轮椅陪伴。妻子在此次车祸后便无影踪(据说他妻子和这次车祸有一定的关联),留下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和只能在轮椅上出行的他,医疗费花了30多万,保险公司赔偿的扣除后,所剩无几。 我们是在他已经经过两级庭审取得赔偿生效判决后,接受他的执行案件委托的。在执行中,他对他消失不见的妻子态度是模糊的,是追究遗弃?还是离婚?他并不愿离婚。遗弃在公安法制科看来,虽然做了笔录,但还没有达到遗弃的程度,因为他们家经济条件尚可。 执行案件的进程是缓慢、困难的,被告在上诉判决出来后便消失不见,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下了一个又一个,人直接消失了,并且户籍所在地还是外省,执行法官也没有办法。其实执行难的问题,律师是可以深刻体会的,当事人的思维是自己费了好大劲拿到了胜诉判决,执行的时候发现只是一张纸,心理落差可以想象,但这并不能愿法院,当事人冷静下来这个道理是可以想通的。幸运的是我们遇到了一位好法官,不厌其烦,作为律师好的一点是可以直接

进入法官办公室,能快速沟通交流。现在很多法院执行局只在法官值班的时间接待当事人,有利有弊吧,执行法官案件多,不可能只用来接待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和律师在见到法官表达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当事人一直说的比较多但说不到点上,更多是想让法官同情自己,但仅有同情是解决不了问题,况且法官见到那么多的复杂的、新奇的、悲惨的案件,其同情点已经很高了。而律师对案件重点把握及程序比较熟悉,能在很短时间和法官沟通完毕,这样既不占用法官时间还增强了效率,因此,还是建议执行法官可以设立专门接待日,主要是见没有请律师或者想见法官的当事人,而对律师还应当有高效快速的沟通途径。 我们案件的李法官在当事人面前很有耐心,我们去问案件进展也很详尽。据原告所知,被告一直在河南活动(当事人之前和被告认识),其名下有两辆车,但一直不见车的踪影,在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后,当事人得知被告的车辆在中牟出现过,并找人见到了该车,我们立即通知法官,法院迅速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且在对该车依法拍卖的过程中,被告人妻子提出异议,说已经离婚,该车辆归其所有并提供了离婚协议。我们对该协议进行质证时,其实发现了其恶意转移财产,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人的银行流水,在案件申请执行之前,被告一直有转账流水,遗憾的该车辆直到拍卖完毕被告也不露面。案件在穷尽一切方法后,执行法院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我们的案件也有可能随着终本而终止。 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执行案件在法院越来越多,一些人恶意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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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申请书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 ********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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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 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 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 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 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 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 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 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 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 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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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申请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请求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申请书及法律依据

恳请依法移送并追究XX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 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将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请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冻结其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限制高消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民间借贷一案,经XX人民法院(2018)XX民初XX 号、XX人民法院(XX)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XX一次性偿还XX元,利息元,合计本息XX元,并以借款本金XX元按照月利率2%向XX支付自XX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XX人民法院依法受理XX申请强制执行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XX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具体理由有:一是,XX作为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行为,XX在人民法院对其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后未能履行,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构成犯罪。、 二是,XX有经济收入、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拒不执行生效文书,严重侵犯申请人利益,损害法律权威,判决书生效后,XX及其丈夫一直在工作,除了工作之外在之前谈话中,XX还认可其有工程款、房屋租金等情况,年收入高达XX元,执行过程中XX存在隐藏、转移其收入的情形,XX属于有能力履行的情形下却拒不履行的情形。 三是,为了躲避执行,XX隐瞒申请人及人民法院私自搬离原住所,未主动报告行踪,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致使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行,申请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四是,为了逃避执行,在法院XX年执行风暴中,XX藐视法律,亵渎执行人员,对其进行核酸检测后,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在医院对其身体检查时,XX借上厕所的名义竟然逃之夭夭,XX存在明显的抗拒执行,其行为已经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五是,XX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其除了隐藏、转移收入外,还将自己随身的金银首饰收藏起来,逃避执行。 六是,XX以申请人同意一次性15万元进行和解为要挟,方才同意拿钱出来支付,进一步印证XX具有履行能力,为了达到其不法亦或不合理的目的,拒不履行。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

最高法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八种情形可入罪 附解释全文

最高法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八种情形可入罪!(附解释 全文) 要闻简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15年7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该部区区八条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三类具体情形 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3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三类具体情形1拒不履行涉民生执行案件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宣判前自动履行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6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

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行为适用拒执罪执行

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行为适用拒执罪执行 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行为适用拒执罪执行 ——吴文彬等20人与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罗民初字第189-208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文彬,曾用名吴文斌。 申请执行人:韦平安。 余下18位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 法定代表人:韦光德。 组织机构代码:20093112-5。 【基本案情】 广西银汉淀粉总厂与吴文彬等20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致使吴文彬等20人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城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25日,经罗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与原告吴文

彬等20人与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支付给原告吴文彬等20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基本生活费等共计60.8768万元,定于2013年4月25日付清;逾期则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原告吴文彬等20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现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在与原告吴文彬等20人签订调解书后,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无奈,吴文彬等20人于2013年8月9日向罗城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日,罗城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以下简称淀粉厂)所在地,找到该厂厂长和副厂长,两位厂领导表示该厂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广西科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投入6500万元资金,合作经营,目前淀粉厂正处于改建重组阶段,已将厂房和机械设备约1000万元资产已作入股资本与科潮公司合作经营,占有20%的股份,厂的经营权也已经转让给科潮公司负责人李韦严个人所有,所以厂里现在没有经营权,没有分红或分成,厂长本人对厂里的事项没有处置权,厂里已无其他财产,如果要兑现工人们的债权,最直接的途径是处置2017年厂里收回经营权后,才产生的20%经营权,目前厂里无能力给付,无法履行调解书上确认的给付义务。最终,罗城法院通过合议庭合议案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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