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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载体,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宪政民主就是以宪政主义为根本的民主制度,宪政决定法治,宪政和法治必须是以良法为前提,良法之关键在于宪法的至上性。

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法治与宪政2008年

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现代政治中的三大核心要素在当今被普遍承认。然而,三者之间尤其是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如何,人们的认识则存在较大分歧。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取向,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民主、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明确宪政对民主和法治有何意义,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关照性的理论课题。本文主要就“三要素”在现代政治中的内在关联性作一初步分析。

一、走向制度化:民主和宪政造就现代民主政治

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历来存在争议。分歧的焦点在于:宪政是促进民主还是限制民主?肯定者认为,民主与宪政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宪政并非排斥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反对者则声称,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在本质上是非民主的。孰是孰非?关键在于民主与宪政之间是否存在契合点。以笔者的分析,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

民主是什么?最简单也最没有争议的回答是: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正如萨托利所说:“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然而,人民何指?人民的权力表现为什么?多数人的统治又是何种状态?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衍生出不同的有关民主的思想和理论。

在各种民主理论和主张中,从民主的本义出发追求理想化的纯粹民主思想,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一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纯粹民主理论强调人民享有主权的完整性、行使权力的直接性、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和自治,以及多数统治和权力的绝对性。不同的纯粹民主论者或各有侧重,但对民主的追求始终不会放弃这些基本主张。

然而,在当代,对民主的探索更多的是把民主定义为制度的类型,专注于基于一定价值理念——例如人权、自由、平等之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着力解决民主制度如何才能既是合理的又是有效的问题。西方的民主理论大家如熊彼特、达尔、萨托利等人,都对民主的制度化和制度设计倾注了很大热情。例如,熊彼特就指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进而他提出了一种竞争性的民主设计。罗伯特·达尔从多元主义立场出发,阐述了实行多头政体(相对于霸权政体或寡头政体)的民主思想。达尔认为,“当一种制度变得更有竞争性或包容性时,政治家们就要寻求那些现在比较容易参与政治生活的集团的支持。”理想的民主状态——政治制度“能完全地或几乎是完全地响应所有公民的要求”——在现实中很难达到,而多头政体是民主化程度较高的政体。萨托利则从民主的现实性上提出了“被统治的民主”的著名观点。他认为,在大规模范围内,直接民主——人民自治的民主,是很难实现的。“真正自治的直接民主,可以说只有在较小的团体——例如议会规模的团体——中才能存在。”因此,现代民主只能是“被统治的民主”,即统治的少数统治被统治的多数这一既定事实下的民主。其关键并不在于被统治的多数亲自掌握和行使权力,而在于有效制约统治的少数,这样才能防止个人独裁。基于这一观点,萨托利从与独裁相对的意义上对民主作了如下定义:“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

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越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而这样的民主是以个人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为前提的。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者持有类似的观点,只是更强调自由、平等的目的价值。哈耶克就认为,作为一种方法的民主须以自由原则为基础,服从自由的价值目的。他指出:“如果民主是一种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么个人自由便无异于民主运行的一项基础性条件。”罗尔斯则在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把自由的基本价值同平等、公正的理念联系起来,并把重心从前者转向后者,以此为出发点来构筑他的民主大厦。正如罗尔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导论中所指出的,正义——“公平正义”——“构成了民主社会制度最恰当的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民主首先也是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出现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列宁也说,“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揭示了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的阶级本质,说明任何民主都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民主对被统治者即意味着专政;同时深刻阐明了民主的历史性、条件性和暂时性,指出民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会经历不同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当人类在新的条件(共产主义)下真正实现“完全的”民主时,作为国家形态的政治民主本身亦归于消亡。当下中国的政治改革和发展,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同时着眼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条件。把制度建设视为根本,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一个显性特征。

从制度的角度认识民主,即已在民主和宪政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内在的逻辑联系。宪政是什么?这可以从价值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考察。就价值层面而言,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和制约政治(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对此,宪政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不存在实质性分歧。在形式上,宪政则可以从法、法的规范内容和法的实施三个层面去考察。从法的层面看,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不管是以成文法为主还是以习惯法为主,宪法都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的核心,处于最高地位,具有至上权威。宪政就是立宪的政治,元宪法也就无所谓宪政。从法的规范内容层面看,宪政是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活动约束性的根本制度规范。国家的基本活动和制度都纳入宪法规范之内,宪法对各类政治主体及其权力(权利)、责任(义务)都有确定的规范,为政治和社会运行提供总体构架,无论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宪法所确定的基本行为和活动规范。在这个意义上,宪政又是规范的政治,一旦有任何权力主体脱离宪法规范,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从法的实施层面看,宪政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实施为实现标志。实际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在根本上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脱离宪法所确定的轨道。概言之,宪政在形式上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规范及其实施。这恰恰契合了民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从而也为宪政和民主在现代政治中的互动提供了基本前提。也正因为如此,在现实政治中,民主和宪政的分歧正在逐步弥合,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和支持。

二、互为依归:民主与宪政的交互影响

制度化趋势为民主和宪政的相互契合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但二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民主和宪政在现代政治中实际上形成了不能分离的互为条件和归依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分别从民主立场看宪政和宪政立场看民主这两个不同的视角来考察。

以民主的立场看宪政,我们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的认识。首先,民主是宪政的前提。民主首先

是一种国家形态、一种政治制度。这是当代多数主流民主理论所一致认同的。民主作为政治制度是与人民主权、多数决定和普遍参与等因素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与专制政体和独裁制度相对的一种政治制度。这正是宪政得以确立的不可缺少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权力进行规制的宪法,更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专制权力不需要也不允许受到宪法和宪政的规制。从历史上看,近代宪法和宪政也正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产生和完善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为制定宪法和确立宪政提供了必要前提和基础。同时,从维护自身统治的目的出发,资产阶级民主也需要采取宪政形式。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同样是在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通过革命斗争实现了人民民主后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正如毛泽东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在这方面,西方民主理论的缺陷主要在于避开了民主及其相关因素的阶级本质而从一般的抽象角度讨论和设计民主,用民主的形式掩盖了制度的本质。其次,宪政在本质上是民主政治。民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近代以来,宪政逐渐成为民主所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作为民主发展的现代形态,宪政即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对民主政治的一整套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化、制度化设计和安排。尽管一些民主论者认为“宪政是非民主的”,但实际上宪政和民主只存在形式差异而没有实质冲突。例如,在“多数决定”这一民主主义和宪政自由主义争论的焦点问题上,就并不存在根本的分歧。诚如哈耶克所说,民主传统和自由传统都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在要求采取国家行动的时候,尤其在不得不制定强制性规则的时候,相关决策应当由多数作出”。只不过宪政主义者强调多数决定应当在范围上有明确的限制,多数的权力不能凌驾于那些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原则(如自由原则)之上。宪政论者和民主论者现在越来越多地在以下观点上达成了共识:宪政在本质上应该或者必须是民主的。抽调了民主的本质和内容,宪政也就不复存在。从宪政的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和近代以来的宪政实践来看,宪政实际上也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和实质。人民的权力、基本人权、自由、平等、公正、多数决定和大众参与,这些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在宪政中以不同的形式被制度化、法律化。从而可以说,“宪政是以法治为条件或环境,以宪法实施为依据的民主政治形态及其运行过程”。宪政对国家权力的规范、限制和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都在于防止专制,消除暴政,维护民主。

以宪政的立场看民主,民主政治离不开宪政,现代民主只能是宪政民主。尽管对宪政是限制民主还是能够促进民主这个问题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但是,如果不是从理想主义出发而是从现实性上考虑问题,那么,宪政对实现民主的巨大作用就是不容置疑的。首先,宪政使现代民主真正成为“有组织”的现实的民主。就其终极意义而言,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即人民当家作主,其理想状态是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实现自我管理或治理。然而,就现代社会所能达到的条件而言,直接自治的民主,正如萨托利所说,只能在小规模范围内才是可能的。在大规模——国家——范围内,民主只能是间接的。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把自然状态的民主“组织”起来,保证人民虽不直接行使但却最终拥有国家权力。这正是宪法的首要功能,也是宪政制度的主要着力方向。宪法和宪政通过对普选权和其他公民权利的确认,通过投票、选举、代表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通过对国家机关责任的设定及对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一方面使公民参与政治过程,使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使社会得到有效治理,从而使民主成为现实的民主。因此,在现实性上,民主就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统治的政权。“民主的核心要素是‘代表’、‘责任’和‘公民参与’。”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民主就是宪政民主。其次,宪政以法的权威为民主提供可靠保障。现实的民主必须是有保障的民主。全面地看,民主的实现需要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条件和保障。而就政治领域而言,宪法和宪政体制对民主的保障最具有可靠性和根本性。哈耶克指出:“一般性的思考及当下的经验都表明,只有当政府将它采取的强制性行动严格限于那些能以民主的方式实施的任务时,

民主才能有效运行。”实施宪政,民主获得法治条件和环境,宪法和法律以其超越任何政治权力的权威性,能够对专制进行有效限制,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任何破坏民主的行为进行惩罚性打击,从而使民主得到可靠保障。最后,宪政为民主政治提供必要的秩序。随着社会结构、功能、利益群体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秩序越来越成为现代民主政治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缺乏秩序和稳定的条件下,民主政治就无法运行。因此,“在现代社会,为了满足积极自由的需要,有‘必要’发展一种民主的秩序”。而对秩序的维护和控制,正是宪政和法治的突出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宪政即意味着规范和秩序,宪法就是“规范和保障民主政治秩序的法律”。宪政和法治使民主对秩序的需要从两个方面得到满足:一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进行规范,为民主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二是通过确定政治参与和权力运行的一整套规范秩序,对政治运行本身进行规范,为民主提供必要的政治秩序。达尔认为,宪法会有助于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它不仅搭起了一个民主政府的框架,而且,也为基本政治制度提供了一切必须的权利和保证”。正是有了宪政秩序的确立,现代民主政治才得以有效运行。

三、秩序的实现:宪政如何决定法治

较之宪政和民主的复杂关系,宪政和法治的关系是相对明晰的。如果说宪政与一般民主有何重大差异,那就是宪政在承认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基础上,着重强调规范和秩序。宪政民主是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这意味着宪政在内容和本质上是民主的,在形式和手段上则是法治的。法治是近代宪法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宪政实施的一个突出特征。作为宪政民主的实现形式和手段,现代法治以宪法和宪政为核心,宪政决定法治,无宪政就无法治。简言之,宪政必然施行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就是宪政。那么,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宪政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呢?

宪政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首先可从法的等级关系上得到说明。有一整套规范体系即法律的存在是法治的前提。在现实中,法律作为规范体系“不是一个相互对等的、如同在同一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的体系,而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法律的等级秩序即法律秩序主要表现为:较高的规范决定较低的规范,“以一个最高的规范即基础规范为终点”。这个最高的规范或基础规范是什么呢?它就是宪法规范。因此,正如凯尔森所指出的,“由于预定了基础规范,宪法是国内法中的最高一级”。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是以宪法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如果说法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那么,法制体系的确立则以宪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为根据。

宪政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还体现在宪法对国家法制的统一上。法治以有法可依为前提,同时要求法律必须是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何以才是有效的?这既决定于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需要,同时决定于法制的统一,即法律的规范体系必须内在统一、协调,等级不同的各规范之间和同级的各规范之间不应相互冲突和不一致。如果法制不统一,法律自身的秩序存在冲突和混乱,法律的实施就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那么,依靠什么才能实现法制的统一?这就是宪法。法律作为规范等级体系在根本上是指法律的效力等级体系。宪法因其作为基础规范和最高法而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凡是与宪法规范相违背或抵触的法律法规或行为,都没有合法的根据,从而也不具有实施的理由。宪法正是以其作为“最高的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最高效力,使法制的统一、协调得到维护。宪法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构成了这一法律秩序的统一体”。这是任何其他的法

律规范所做不到的。

宪政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最根本的在于它决定法治的实现。法治的真义是法律之治,或法律的统治。这意味着法治不仅要有法,而且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权威,即使是立法者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有的法律权力都是有限的,任何人(人们)都不可能处于属于主权者的不受法律限制的地位。”尤其是,“法治只有在立法者认为受其约束时才是有效的”。有法而无权威,一旦有任何权力凌驾其上,无论法律有多优良,法律体系有多完善,也只是徒具形式而不能真正实现法治——法律的统治。而法律的权威是通过宪法和宪政确立的。宪法以其作为国家最高法的地位对所有的国家权力进行根本的规范和限制并将其置于自身的权威之下,使法治原则得以确立,规定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超越其外的特权。如哈耶克所言,“宪法性规定(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可以使侵犯法治变得更加困难”。所以,法律权威源自并从属于宪法权威,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法律之治核心是宪法之治,法治的根本是宪政。

宪政保障并促进民主;宪政是法治的根本。当代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我们从被当代人广为接受的角度来定义宪政和法治:宪政是建立在宪法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及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政府体制,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 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 在这个定义下,宪政与法治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第一,宪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实现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个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法治的一个核心涵义是“限制性”。在一个法治国,法律对人(尤其是当权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 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政框架下的法治)不仅约束了政府的任意权力,也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理性。分权制衡、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高级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被冲动、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蚀。法治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按照长远利益和理性来行事。从这一角度讲,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时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虽然宪政体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例如,宪政体制容许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过自由民主过程使之和解和释放,而不对这些利益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这样就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避免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的 长治久安。 法治只是宪政一部分的另一个表现是,宪政是法治与人治的结合,是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平衡的一种制度和 文化安排,也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虽是宪政的一部分,但也是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如果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立法或执法者)意志的体现,那就没有法治,也就无宪政可言。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公民对法官公正和权威的普遍认同、以及一种特定的法律观(即法至少部分来源于法官独立的法律推理)而得以实现。 宪法条文本身既不具有能动性也不具有限制性。要确切有效地实施宪法条款,我们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执行和保护宪法。法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以及对法律(尤其是宪法)至上性的认同在一起捍卫了宪法条文和精神,确保政府的运作符合宪法规定。 另外,法治是保持宪政框架稳定的重要基础。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独立的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遵照先例”原则,加在一起保证了对宪法解释的相对稳定,也促进了宪政框架的相对稳定。相反,在一个宪政民主中,如果只有议会有宪法解释权,该宪政框架可能很不稳定,因为如果议会的多数党变了,宪法的解 释可能也就变了。 宪政对法治又有什么意义呢?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是通过宪政民主来保障的。宪政民主为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都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宪政民主国家也可能有不公正的法律,但宪政民主机制提供了很多纠错的机会,而且显示出极强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不公正的法律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宪政体制也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形式或程序正义。宪法的规定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政制度和文化对建立和执行公正透明的程序都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篇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试卷及答案 篇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关系 江苏顾建华 20xx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其中依法执政是党执政55年来的重要经验之一,并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那么,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什么区别和内在联系? 一、主要区别 1.三者含义不同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接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努力建立

科学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完备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来治理国家。它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执政方式。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 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 2.三者行为主体不同 依法治国的行为主体是全体人民群众,范围最广。 依法执政的行为主体是执政党,主要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依法行政的行为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内在联系 1.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坚持依法执政,体现在政府工作中就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只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政府正确行使权力的基本保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因此,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途径。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是实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秦前红、刘高林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cracy and Law of Reason 秦前红 【学科分类】法理学 【摘要】激情的民主和理性的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二者之间有相互促进的地方,但并不如人们普遍所认为的是天然统一的。本文首先从理论及各国的实践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足球“黑哨”问题为例证,从法律的视角对二者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思考,认为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是民主的法治要求,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民主要求。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到统一。 【关键词】民主;法治;罪刑法定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秦前红刘高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治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当然,笔者并非对民主与法治做一个系统的正本清源,那需要几本厚厚的专著恐怕才能完成,在此只想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点力所能及的阐述。 一 民主,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它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含义众多,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民主能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5年3月24日)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6年12月9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4年10月23日)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加快法治进程建设法治国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0306896.html, 加快法治进程建设法治国家 作者:胡雪峰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1期 摘要: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步入新的发展时期,为加快其进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目标,可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积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四是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五是畅通监督渠道,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六是认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文化环境。 关键词: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宣传教育。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经过四十年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的同时,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目标,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只是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当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的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质量的提高。因此,制定高质量的良法就成了迫切要求,而良法的产生离不开立法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立法的科学化,首先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平衡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前,要深入社会实践,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新情况、新问题,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立法的科学化还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要保证立法的科学化,就必须坚持立法的民主化。从内容上讲,立法的民主化是指法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要有大局意识,要摒弃部门和阶层利益,真正做到为民立良法。从程序上讲,立法的民主化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以提高立法质量,让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严重的违法莫过于政府违法。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行政。 基于上述原因,当前,我们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行政法律法规,着力通过法律来规范政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早期法治思想源流 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其中,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后世传颂的良法之治理论。 古罗马人受惠于希腊法治思想,不仅摄取了希腊法治精神的核心部分而且予以发展。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而,要依法治国。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没有脱离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法治脉络,但极大地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发展。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利,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法律上首先要保障人的天赋权利,为此就要实行法治。洛克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的公允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是实行

法治的另一重要原则。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的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思想不仅影响到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而且直接被后来的欧美宪法所吸收。 孟德斯鸠虽然深受洛克的影响,把法治的宗旨确定为自由,但在如何确保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比洛克考虑得更周全。孟德斯鸠把法、自由、政府形式(或政体)权力、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法治共和国的若干要素进行平而描述,其核心在于揭示法治生成的制度要素分权学说,这也是孟德斯鸠对西方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 卢梭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政治和思想急剧变化的时期,卢梭本人也是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认为,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只有用体现公意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卢梭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则之一。卢梭关于立法权的观点是很激进的。他认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立法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替代。因此,他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也反对洛克的代议制。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十七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在议会与国王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限制国王权力、由议会进行国家治理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最终确立。1775年北美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下) 答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下) 83分 1、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正确 2、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 正确 3、目前我国正在逐步适量加大适用死刑的罪名。 错误 4、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政府维护。 正确 5、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正确 6、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错误 7、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正确 8、多年来,尽管党和政府不断强调法治建设,但法治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正确 9、理论界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及走出目前依法治国的困境等问题,都做了深刻的理论阐释。 正确 10、当前,我国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感,这与我国的法治制度不够健全、法治环境不够完善没有任何关系。 错误 11、“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句话出自()。 卢梭 12、()是法治的内在机制。 监督 13、()是制度和规则的权威和成熟的表现形式。 法律 14、()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要从具体事件抓起。 邓小平 15、中国共产党能够以其独特的魅力,最后成为执政党,其中三大纪律占了很重要的地位,下面属于三大纪律的是:()。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16、新形势下,党和国家选人用人的标准是()。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17、政府公信力其实质是政权的()。 真实性 18、()是国家权力的主体。

人民群众 19、政治权力的()问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 20、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 法治政府 21、依法治国是()法治的路径,它与法治是根本一致的,它是通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实现 22、习近平在政治局第()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提到,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四 23、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凸显,造成此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 政府职能缺位 24、社会建设实质上要突出其()。 社会性 25、社会主义改革的目的是为了()。 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6、发展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民主政治 27、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民主政治 28、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 29、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0、()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1、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有()。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进严格司法 32、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机制。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33、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提出的三项任务是()。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3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有机统一起来。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 一、相关概念 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1) 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

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 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 二、正文部分 第一,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体制,因此并不完美,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宪政却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框架。当人们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治理社会时,即实现了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同时,因为宪政对领导者的较大限制,因此一定程度避免了完全人治带来的弊端,也就因此维护了法治的地位。法治不仅是宪政的一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如果没有法治,那么所谓的宪政在统治者的手中只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并不能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目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 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

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复习提纲

八下道法第一单坚持宪法至上复习提纲 班级姓名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原则结根结底是什么? (1)宪法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3)归根结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2.我国宪法如何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3)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3 4.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什么? 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特点?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变题:涉及哪些领域?) (1)特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常广泛。 (2)表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6.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7.在我国,人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人? 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8.我国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包括哪些? 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这对国家机关提出了哪些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1)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的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

关于宪法的一些课后习题答案

宪法作业题 1.何为宪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答: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其主要目地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胜利的结果,调节统治者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包括(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宪法的实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的本质主要是指它的阶级属性,即都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的,都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统治和利益的有力工具。宪法规范的特点有:第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这是指宪法规范比较原则,而不对国家生活中大量的具体问题作详尽的规定。第二,宪法规定的最高性。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基本原则有:第一,人民民主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第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第三,法制原则。实行法制是民主宪政的内在要求。第四,权力制约原则。是一种普遍的客观规律,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3.何谓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何异同? 答: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毛泽东、邓小平的有关论述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建设的经验,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相同点:一,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和最高原则的国家政权。二,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一致的,即俩者都有相同的对内对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是防御国外敌人的侵略和颠覆活动,支援其他国家无产阶级的革命和建设。在对内职能方面,则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和破坏,进行经济文化建设。三,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是相同的,其最终目的都是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不同点:一,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因此,无产阶级的概念不能准确恰当的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二,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的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俩个方面。虽然无产阶级专政原本也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俩个方面的内容,但在符号形式上只有专政,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俩层含义表达出来。 4.如何正确理解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它包括俩个方面的含义:(1)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2)指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

建设法治国家

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 内容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同时要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依法治国目标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科学发展观 标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增添了新的内容 一、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须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为此,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99年中国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9年宪法修正案”宣告了人治主义的破产,它标志着人治和专制将随着20世纪的结束和新世纪的到来逐渐退出政治舞台,进入历史的坟墓。应该清醒地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将永远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

宪法练习题

宪法练习题 (重点看) 第十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是(D)。 A.自然演进型宪政 B.社会推进型宪政 C.公民推进型宪政 D.政府推进型宪政 2.在我国,国家和政府在宪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下面选项中不是主导作用表现方式的是(B)。 A.宪政观念的启蒙 B.指引评价作用 C.实施保障作用 D.总体设计作用 3.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有关宪政原理的是(C)。

A.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B.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C.宪政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D.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4.下列选项中不符合宪法与宪政相互关系原理的是(A)。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二者不可分割B.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C.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D.宪法在宪政实践中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 第十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 1.总体而言,宪政建设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BCD)A.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B.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C.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 D.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2.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以下哪些方面?(ABC)

A.制宪权的正当性 B.制宪程序的正当性 C.宪法规范内容的正当性 D.宪法结构的科学性 3.下列选项中符合有关宪政原理的是(ABCD)。 A.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B.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质上也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C.宪法至上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 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内容 4.下列表述中属于宪法与宪政之差别的是(ABC)。 A.宪法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B.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一国宪政实践除受宪法调整外,还受其他政治规范的调整 C.宪法和宪政有可能一致,也有可能相抵触 D.宪法与宪政密切相关,彼此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5.一国保证宪法实施和宪政建设的基本制度有(ABCD)。A.宪法解释制度 B.宪法修改制度

新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复习提纲

复习提纲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公民权利保障书 1、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 4、我国宪法是如何保障公民权利的(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3)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还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5、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6、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7、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它对各级国家机关有什么要求?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8、我国中国的人权具有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的显著特点。其广泛性表现在哪里? 人权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0306896.html, 9、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0、如何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立法机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各项具体 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原因: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益。 公民角度:国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 11、列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发展义务教育;为困难地区困难学生提供营养午餐;开办农家书屋;开展再就业培训;精准扶贫;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治理环境突出问题。 12、国家权力机关指的是什么?“一府两院” 指的是什么?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 的关系怎样的?(1)国家权 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一府两院分别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机关(政府)、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它们 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在这种关系中起主导作用) 13、我国宪法是如何组织国家机构保障权力属于人民的? (1)宪法规定,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的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 ^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 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 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 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 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

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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