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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庸之恶”背后的群体思维的解读及当下的思考
作者:王爽
来源:《传播力研究》2017年第04期
摘要:汉娜·阿伦特在上世纪60年代提出“平庸之恶”的理论,她认为罪恶分为两种,一种是极权主义统治者本身的"极端之恶",第二种是被统治者或参与者的"平庸之恶"。其中第二种比第一种有过之而不无及。“平庸之恶”虽然作为一个哲学术语,但它的实质其实是群体思维下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文将针对“平庸之恶”背后的群体思维理论,梳理它产生的条件、表现形式和影响,并思考在当今的新媒体环境中个人和媒体如何避免“平庸之恶”。
关键词:群体思维;平庸之恶;群体决策
1960年,纳粹的头号战犯艾希曼被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成功捕获,阿伦特在当时接受
《纽约客》杂志的邀请,以杂志特约记者的身份去现场报道。在去往以色列之前,阿伦特曾提前阅读了警方公开公布的3000多页的卷宗。最后发现,被阿伦特认定为穷凶极恶的艾希曼不过是一个满口陈词滥调、微不足道的小丑式人物而已。
随后,阿伦特在其1963年的著作《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提出了“平庸的邪恶”这一概念:做出恶举的人并不需要是什么大奸大恶之徒,哪怕是平日连一只蚊子都不忍心驱赶的普通人,只要他身在群体中,成为大环境运转的一员,就很容易因为选择“服从”而做出连他自己都难以想象的事情。
从群体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一个人之所以会犯罪,并非是由于这个人的性格中有及其极端的成分,而他也可能是极其温和、顺从的人。当群体中达成一致诉求的需要足够强大时,谨慎的思考和合理的决策就会丧失,使得一些成员甚至会为了维护群体和谐而去压制群体的异见,这是美国心理学家厄文·贾尼斯率先提出的关于群体思维的定义。
受群体思维的影响,群体的和谐一致成为群体所追求的特征之一,多数群体成员倾向于既简单又明白、赞成票居多的解决方案。虽然追求一致是群体讨论的目标之一,但当个体间的不同观点甚至是理性的声音被完全忽视,非理性的声音占据主导便可能形成集体的恶行。据此可以看出,“平庸之恶”思想的实质是群体思维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群体思维的产生条件
(一)高水平的群体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