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法学研究》

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法学研究》

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法学研究》
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法学研究》

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法学研究》...

作者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116—135页。

货币是商品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财富储存的重要作用。经济学理论上将货币区分为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前者是由贵金属等有价值的商品构成,如金币、银币;后者是由国家政府或银行信用担保的纸币、硬币、银行券等支付工具。尽管人类社会历史上,商品货币曾兼具实物价值与支付结算功能的双重属性,但依乔治·西美尔的观点,货币在现代社会中已演变为纯粹的交换功能载体,只是一种价值符号的表征。再者,根据20世纪初以来的货币“国家理论”(staatliche Theorie),制定和发行货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货币主权),货币是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清偿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可见,信用货币与其实物价值更加脱离。至于随着当代互联网社会的发展,以电子科技手段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和比特币,根本超越了传统货币的概念,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信用货币通常以纸币和硬币作为表现形式,其流通性和购买力最强,称为现金。如果现金以活期存款方式存入银行账户,通过支票或转账方式也发挥交易媒介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而活期存款也被视为

广义上的货币。经济学上称为“存款货币”。由于通过支票或

转账用存款进行支付,最终是通过在付款人或受款人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扣款、贷记等结算方式进行,因此又称为“记账货币”。本文遵从经济学的通常用语,采“存款货币”称谓。现代社会中货币涉及多维度的法律问题,例如宪法和国家理论上的货币主权、货币发行权、刑法上的侵犯金钱财产犯罪、私法上的货币动产物权和货币债务关系以及金融法上的支付、汇率、外汇管制以及电子货币等问题。本文只讨论货币的私法问题。由于存款货币作为无现金的支付手段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等优点,在现代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由此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也愈发多样而复杂。因为存款货币本质上是存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

而针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意或偶然地发生存款名义人与货币实际来源人(本文称为货币的“原权利人”)

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认定该货币的权利归属以及货币的原权利人如何实现货币返还(特别是能否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则

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流传广泛的现金货币(纸币、硬币)的“占有即所有”法则,不假思索地移用于存款货币,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但本文的研究将指出这种规则的借鉴并不合理,存款货币根据自身特点形成独特的权利归属认定和返还请求权法则。

1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初步质疑(一)现金货币的

物权归属与返还请求权作为信用货币的现金是以有形

的物质(纸张、金属)为载体,具有独立性和可支配性,因而是一种物权的客体,其上成立动产所有权。民法上一系列关于动产的物权法规则,均适用于现金货币。首先,现金货币既然是“物”,原则上应适用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依德国民法通说,现金货币只要能够特定化,就适用德国民法典第985条物权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典型情形是被抢劫的银行现金仍贴着封条。奥地利的民法学说亦同。我国也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其次,现金货币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效力延伸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发生原权利人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效果,而延续到破产程序就发生原权利人的取回权。再次,关于现金货币的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也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1)现金货币的所有权人让与所有权,受让人基于让与合意和交付而取得现金货币的动产所有权。(2)如果他人将原权利人的现金货币进行兑换,或存入账户,或与占有人的货币混合等,则现金之上的动产所有权消灭。(3)若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现金货币,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而取得现金动产的所有权(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2款)。在后二者情形下,因现金货币的所有权消灭,原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而仅得主张债法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或侵权请求权)。由上可见,现金货币原则上适用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返还请求权规则。但现实中,现金

货币常常作为替代物而处于高度流通的状态,发生兑换、混合、存款、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极为常见,以至于现金的物权客体往往难以特定化,从而适用动产所有权规则的可能性极小,而原权利人失去现金货币后,真正能够主张原物返还的机率微乎其微。尽管如此,从民法原理而言,现金货币的物权法规则还是明晰的。但我国许多民法学者却以含糊其词的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一律认定“谁占有货币即推定为所有权人”,而货币的原权利人仅得主张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支持货币“占有即所有”的主要理由是:因国家强制流通性及社会信赖,货币的现实占有人,不问其取得原因为何,有无正当权利,应认定为货币价值的归属者;如接受货币之际须调查交付货币之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则有碍交易进行。但这种看似尊重货币特性的观点,却忽略了货币本身作为一种独立而可供支配的“物”,首先应依循动产所有权的法则。况且,不区分货币转移占有究竟是基于当事人的何种意思(如转让、保管或质押),不区分转移占有的行为是否正当(如诈骗、偷窃或抢劫)、第三人是否善意等,而一概认定转移货币占有即转移所有权,进而否定失去货币的原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大而化之、不求甚解的说法。事实上,所谓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思想来源是德国学者马克斯·卡塞尔(Max Kas-er)在1937年《民法实务档案》上发表的《物权法上的货币》一文。他在该文中提出,基于货币的高度流通

性,权利人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只需要自然的意思能力即可,而无需以行为能力为必要,从而简化基于法律行为发生货币所有权变动的要件。但卡塞尔并未绝对地认为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反倒是认为一旦超出法律行为领域(如盗窃),该法则即不再适用。但上述法律思想流传到日本和我国台湾后,被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末川博,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等片面夸大,将其上升为货币的物权原则,宽泛地运用于货币权属认定和物权变动方面,仅承认少数例外情形。我国很多民法学者在论述货币的物权问题时,也是未加批判地继受了日本和我国台湾绝对化的货币“占有即所有”理论。总之,关于现金货币的归属和返还请求权,并非简单地按照“占有即所有”法则作出判定,而须具体分析是否因为让与、混合、存款、兑换、善意取得等导致原所有权消灭,抑或虽因保管、质押或被非法侵夺而转移占有,但能够特定化,进而仍可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换言之,“占有即所有”并不能击破现金货币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二)存款货币能否准用“占有即所有”法则关于存款货币的性质,我国民法理论上有争议,主要有“存款人所有权说”和“存款人债权说”(或银行所有权说)

两种理论。存款人所有权说认为,货币的原权利人通过存款合同将金钱存入银行,但存款人仍可随意支取或使用存款,因此存款人是存款的所有权人。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物权法第65条规定保护私人合法储蓄,似乎将存

款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也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支持存款人债权说的学者认为,根据货币为一般等价物和高度替代物的特性,存款人将货币存入银行即失去所有权,而仅得对银行享有提取存款和支付利息的债权,因为:(1)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为消费保管合同(或不规则保管合同),存款人须将现金货币所有权转移于银行(保管人),银行仅负有返还同等种类和数量之货币的义务。(2)如果认为存款人对于存入银行的货币仍享有所有权,则银行被强制执行时存款人得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银行破产时存款人享有取回权,这与银行业的现实不符,甚至危及银行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创造信用的经营基础。笔者赞同存款货币的债权说及其理由。此外,还须指出,民法通则、物权法所规定的“储蓄所有权”,仅可理解为权利归属和权利人任意处分意义上的“所有”,并非指与债权相对而言的物权(所有权),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某项债权“归某人所有”。与现金货币相比,存款货币并非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而是银行创造的信用货币,因而不是法定的债务清偿手段。但存款货币与现金一样发挥着支付、结算、记账和储藏财富的功能,应与现金同等对待。在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功能相同的前提下,法律上是否可将二者等同对待?虽然如上文所言,“占有即所有”法则已不能合理解释现金货币的归属与返还问题,但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仍然沿用对待现金

货币的思路,将“占有即所有”法则直接运用于存款货币。这一推论存在如下疑问:其一,“占有即所有”法则建立在现金动产物权(实体货币)的思考模式基础之上。存款货币的本质是债权,从概念上说,只能发生债权“准占有”,占有债权凭证者为债权的准占有人。但没有理由认为,凡是债权凭证的占有人即为债权人,尤其是债权凭证记载债权人的名义但被非权利人占有的情形。其二,存款货币的通常表现形式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如果简单适用“占有即所有”法则,则不论账户户主以何种原因取得存款(如清偿债务、错误转账或开立保证金账户等),均认为存款归属于他,资金的原权利人仅得主张债权请求权,后果并不合理。就银行账户种类和法律后果而言,存在多种可能性。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单位或个人可以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用来收付结算,也可以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对于前者,通常可以认定户主就是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人;但在后者,当事人特别约定专用账户的性质和用途,如保证金、信托财产账户等,不宜简单地以账户户主名义确定资金的权利人。(三)本文的研究方法笔者选择“北大法律信息网”和“中国法律知识总库”的司法案例数据库,在法院裁判理由部分以“货币”+“占有即所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初步得到200多篇民事裁判文书。在进一步筛选研究样本时采取如下方法:(1)同一法院受理的一方当事人相同、案情相同的案件,

仅选择一个样本。(2)不同法院受理的相同案型,裁判结果可能相同或不同,为说明其典型意义,尽可能多地予以采样。

(3)不同类型的案件,均予以收集采样。最后得出80余份典型案件裁判文书。在此基础上,笔者采取案例类型归纳方法,考察司法实务中“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实际运用状况,总结其规律,分析检讨其法理。考察司法实务中涉及“占有即所有”法则运用的存款货币返还的案件,从诉讼形式的角度看,常见如下三类:(1)资金的原权利人因自愿或非自愿的原因,将自有的资金存入或汇入他人的账户,后来要求存款账户的户主返还存款,是为给付之诉。(2)存款账户户主被其他债权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账户内的资金被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或资金的原权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3)存款账户户主破产时,资金的原权利人就账户内资金主张破产取回权。从案情的权利义务关系看,笔者检索到涉及银行存款“占有即所有”的裁判大致有三类:(1)“借用账户类型”,即当事人因某种目的需要,自愿地将资金存入他人账户,而后主张返还该笔资金。(2)“错误转账类型”,即汇款人错误地将款项转入无收款权利之人,继而主张返还汇款。(3)“特定化账户类型”,即当事人约定资金存入某专款账户,发生纠纷后,原权利人主张返还。实际上,

在上述案情中,仅就货币的原权利人与存款账户的户主(被请求人)之间而言,如果不存在第三人(其他债权人),或被请求人的财产资力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存款的归属认定及返还请求权究竟是债权性抑或是物权性的,无关紧要。但通常发生纠纷的案件中,情况往往是其他债权人对被请求人已主张权利,甚至已查封、冻结账户。如果准用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根据账户户主名义判断存款的归属,那么原权利人仅享有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必将落后于或等同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因此,最终矛盾的焦点都呈现为:存款的原权利人能否主张优先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成立,或能否行使破产时的取回权。

2借用账户与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一)借用账户与存款权属的认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第4项之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尽管如此,仍有很多当事人基于委托收款、保管资金、合作或挂靠经营等原因而借用他人账户,或将自己的资金直接存入他人账户。当账户户主的债权人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该账户内资金,遂引发纠纷。在重庆新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诉重庆华通典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新洲公司向可道投资公司销售房屋,并借用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账户,要求可道公司将资金18万元转入金鹿公司账户。因金鹿公司对华通公司欠款300万而被后者申请

强制执行并冻结其账户。执行过程中,新洲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金鹿公司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应归属自己。本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详细阐述理由如下:“金钱作为种类物,具有不特定化的特性,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占有判断其所有权的归属。……新洲实业公司称其借用金鹿电动车公司账户,但其借用账户的行为并未对外公示,对于新洲实业公司与金鹿电动车公司之间,新洲实业公司与可道投资公司之间,可道投资公司与金鹿电动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第三人通常难以知晓。因此,在借用账户行为缺乏公示性的前提下,一审凭其权利外观,即从该笔款项的实际占有状态判断其所有权归属并无不当。……新洲实业公司据此享有请求金鹿电动车公司返还18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物

权请求权。”银行客户与银行基于约定而成立账户合同关系,无论是户主自己抑或他人将现金金钱存入银行,现金的所有权即归银行,户主仅享有支取款项的债权。这是银行业的经营基础。现金货币尚可谈得上“占有即所有”,但存款货

币是客户对于银行的提款债权,上述法院不区分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裁判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实际上,借用的他人账户内资金的权属认定,并非须依据“占有即所有”法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解答这一问题时,采用更具体切实的论证理由:首先,基于商业外观主义原则,应以账户记载的

名义和公示情况认定权属状况,而不可要求交易者对实际存款人和资金来源逐一核实。其次,实际存款人将资金存入他人账户内,即丧失对货币的物权,而取得对账户户主的债权,从而实际存款人与账户户主的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一样。再次,从金融管理秩序而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裁判应对借用账户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不能使借用账户的实际存款人对抗账户户主的债权人。最后,从账户的实际控制看,账户户主可随时实际操控账户,包括挂失、加密、改密等,因此由其对外承担权利义务也是合理的。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意识到意义模糊的“占有即所有”法则并不适宜解决此类问题,因而从账户外观名义、债权人地位平等、金融秩序管制及账户实际控制等理由来认定借用账户的资金归属于户主。自民法原理而言,债权除了具有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效力之外,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范畴,即债务人提供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归属于债权人。据此,既然银行客户与银行订立开户合同而设立账户,客户享有支取存款货币的债权,根据账户户主认定账户内存款债权的归属,是债权归属性的当然体现。账户内存款货币作为户主的债权财产,可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

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综上所述,借用他人账户存入资金,法院一般驳回实际存款人的物权性返还请求权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理由构成上,并不需要依据“占有即所有”法则,而是根据银行客户的账户存款债权归属即可作出判定。

(二) 对存款货币的占有辅助能否成立占有辅助是指基

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于物为事实上的管领。我国有学者认为,货币的占有辅助构成“占有即所有”原则的

例外,因为货币的占有人仍为雇主或用人单位,占有人就是所有权人。这一结论针对现金(硬币、纸币)可以适用。例如,雇员受雇主指示而管领雇主交与的现金。但如果雇主或用人单位将金钱存入以雇员(工作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是

否构成占有辅助则有疑问。在山东金膳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诉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案中,第三人刘国宝系原告金膳林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开车、采购、对供应商结算付款工作。为方便工作,金膳林公司将资金存入刘国宝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上。后因刘国宝对农村信用社负有欠款,经法院审理并强制执行扣划刘国宝上述银行账户中存款22万元。金膳林公司

遂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款项属于自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货币的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即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可以推定第三人刘国宝作为货币的占有人即为所有人。……即使第三人刘国宝因与原告山东金膳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雇佣从属关系并受其指示而为之占有,即辅助占有,由于第三人刘国宝将自己的货币与公司的货币混在一起,则山东金膳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丧失其货币的所有权,而只能对之享有同等数额货币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述法院的裁判结论可资赞同。但一审法院裁判理由称刘国宝与原告构成占有辅助关系,系对于存款货币性质的误解。根据案情,金膳林公司将资金转入刘国宝的银行账户,无论是金膳林公司还是刘国宝,都不再享有现金动产的所有权,因而不可能构成现金的占有辅助关系。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可(银行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可以成立占有辅助关系,例如存款债权人将债权凭证交与受雇人领取存款,但本案中,金膳林公司并非将已经成立的债权凭证交与刘国宝管领控制,而是直接将款项存入刘国宝的账户。换言之,金膳林公司既未形成债权准占有,那么刘国宝也不可能构成债权准占有的占有辅助人。因此,存款货币债权的占有辅助概念上固然成立,但是将货币直接存入雇员的账户,即使当事人之间就资金使用存在从属和指

示的关系,也不构成占有辅助。于此情形,仍然适用前述以账户名义认定存款权属的法则,既无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

的适用,也无该法则的例外(即“占有辅助人不享有货币权利”)。

(三) 以银行账户户主认定存款权属之例外在借用他人

账户案型中,根据账户户主认定存款货币的权属也非绝对的结论。在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茅村信用社诉薛文松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薛文松系某村的农保员,负责该村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收发业务。为工作方便,薛文松以薛文旭的名义开设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并办理POS机业务用于农

户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和提取。薛文松将农户的养老保险金陆续转入该银行卡中约11万元。后薛文旭因欠负茅村信用

社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拨上述银行账户内资金的2.9

万元。薛文松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该卡内资金2. 9万元属于薛文松所有。茅山信用社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理由如下:“款项存入银行账户后,银行取得货币所有权,实际管理、控制账户的主体取得对应金额的债权。……所谓‘存款人’应是指实际对存款账户内资金享有债权的主体,而非仅从形式上认定的实名之人,且存款账户对应金额债权人的判断须根据实际管理、控制账户的事实认定。……涉案银行卡名义主体虽为薛文旭,但实际管理、控制该账户者应为薛文松,且该卡系特定用于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故薛文松应为涉案银行卡内金额的合法权利主体,

其主张阻却执行具有合法理由,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可见,银行账户如被实际存款人控制和使用,法院确认存款债权归属于实际存款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立。再者,如果转入他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性质较为特殊,且能够辨认其来源,资金的原权利人主张返还时是否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存有疑问。根据笔者收集整理的案件,转入他人账户的资金特殊性一般不会否定前述依账户户主认定存款权属的结论。例如,收款人的账户内转入他人的征地补偿款、农民工工资、世界银行贷款自来水工程项目资金、挂靠经营车辆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在款项进入账户后,法院一般仍以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认定款项归属于账户的户主。但也偶

有例外。例如,上海某武术院诉国家体育总局某运动管理中心等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中,某武术院因第三人某学校欠负房屋租金人民币200多万元,起诉到法院并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冻结了该学校的银行账户。某运动管理中心划入该学校帐户60万元,作为国家空手道队备战国际重要赛事,集训运动员的伙食、住宿、装备开支。经管理中心提出异议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裁定异议成立,此款并非该学校所有。某武术院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理中心汇入某学校的60万元为该学校的款项。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系争的标的物为货币,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但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

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定物。本案管理中心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涉案款项60万元确系管理中心因运动员培训所需而存放在某学校的账户中,并非某学校的钱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本案中,国家体育中心转入某学校账户的资金,并未与户主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区别开来并采取专户形式特定化,但法院或许考虑该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国家体育中心财政拨款),判决原权利人的执行异议成立。这是极少数转入他人账户资金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效力的个案。3错误转账付款人的返还请求权(一)错误转账付款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错误地转移财产是常见现象。存款货币的转账汇款也经常发生付款人(汇款人、指示人)错误地通过银行(支付机构、被指示人)将款项转给无权受领款项之人(受领人、受款人),或超过预定金额,或重复转账等。此类案件在不当得利法上称为“指示给付关系”案型,具有典型意义。于此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指示人与受领人之间的对价关系,(2)指示人与被指示人之间的资金关系(补偿关系),(3)被指示人与受领人之间的给与关系。错误转账汇款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对价关系存在瑕疵(即原因关系瑕疵,例如债务合同无效),也可能是因为指示发生瑕疵(欠缺有效的指示),由此产生付款人对受领人的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被指示人对受领人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文仅讨论存款货币的付款人与受领人之间的返还请求权,对

于被指示人(银行)因失误(如重复转账)而对于受领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问题,不作分析。就付款人与受领人之间的错误汇款现象,例如付款人多写汇款数额,或写错受领人,构成对价关系的瑕疵,发生付款人对受领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我国司法实务裁判结论基本一致,其理由构成一般是:错误汇款的款项一旦进入受款人账户,因货币“占有即所有”,就归属于受款人,汇款人仅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望江名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权

纠纷案中,原告望江名冠大酒店公司因汇款操作失误,重复支付给被告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44万元,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该款项归其所有,被告应返还原物。但被告的银行账户已在另案执行中被冻结,无法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存在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告将44万元款项汇入被告名下的账户,丧失对该44万元的占有,该44万元的所有权已转移至被告名下,被告收到该44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因货币非特定物,原告丧失对该44万元的占有后,仅享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故原告现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与本案类似,我国很多法院也以货币“占有即所有”作为错误转账汇款案件的裁判理由。但笔者认为,在错误

转账汇款案件中,并无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之可能。自银行法原理言之,存款货币转账包含如下几层法律关系:(1)对价关系:付款人因买卖等合同关系而欠负受款人一定金额。债务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履行债务,直至款项计入受款人银行账户内的贷方,对价债务才算清偿。(2)支付服务合同和支付指令:付款人在支付银行开立账户,并与银行订立支付服务合同或委托合同,银行接受付款人的支付指令,将其账户内特定数额资金转移给受款人。付款人与支付银行之间为补偿关系。(3)转账银行之间的事务处理合同关系: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转账时,参与转账的银行之间成立事务处理合同或委托合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款项转入受款人的开户银行。

(4)托收关系:在款项到帐后,受款人可以对其开户银行要求将该笔款项计入自己账户的贷方,成为自己账户内可处置的货币。由此可见,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的本质,不是直接向受款人转移货币的所有权,而是给受款人创设一项针对银行机构的债权。在上述复杂的交易过程中,现金货币所有权始终存于银行,付款人或受款人并未占有货币,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从谈起。而错误转账的受款人,在开户银行收到款项后,取得对于开户银行的债权(存款货币多出一笔金额),但

其并未取得现金货币的所有权,因而也无“原物”可供返还。

只是由于付款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有瑕疵,因而付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非原物返还请求权。(二)

物权性返还请求权何以可能因错误转账的付款人针对

受款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为普通债权,错误汇款付款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对受款人的强制执行,受款人破产时也不享有取回权。但是,对比一般动产及现金发生错误转让的情形,上述观点值得反思。先以一般的动产买卖为例说明。因错误交付而转让的动产,法律后果可作如下分析:(1)如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理论(如德国),误将他物进行交付并作出让与合意,物权契约存在意思表示错误,转让人可以撤销物权行为,从而物权不发生变动,转让人得向受让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2)如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如我国“债权形式主义”),转让人多交付财产或错交他人,因欠缺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所转让的动产不在债权合同的合意范围之内,或与受让人之间根本没有债权合同),从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于上述两种情形下,转让人错误交付和转让动产,对于受让人均得主张物权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在受让人破产或强制执行中,亦得主张取回权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此外,原权利人亦得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上述原物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类似问题发生在错误转让现金(实体货币)的情形,也可能成立原物返还请求权。如果付款人错误地进行现金交付和转让,并且受让人尚未将其与自有的现金混合,则错误的现金付款人得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即使发生现金混合,原权利人也可享有共有权。例

如,错误付款人的现金支付进入受款人的钱箱之中,发生动产混合,难以再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因为现金为同种类之物,在混合后的全部现金上成立付款人与受款人观念上的、按比例计算的份额。各共有人根据在混合时的金钱价值按百分比确定其相应的份额权利。即使钱箱内现金发生流动或兑换,也不影响其物权归属,共有的份额在改变后的现金上基于物上代位性而继续存在。据此推论,错误付款人与受款人的现金发生混合,成立按份共有,在受款人被查封、扣押或强制执行时,错误付款人可主张共有物权,排除上述执行措施,在破产时也可主张取回权。错误地转让动产和现金都可能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如果在错误转账汇款的情形下否定付款人的物权性返还请求权,那么存款货币原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将明显低于动产或现金的原所有权人。这一差别对待在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的经济功能相等同的前提下,令人直觉上难以忍受。从风险负担的角度而言,错误转账的受款人无资力向其债权人清偿的风险本应由其债权人承担,不能因汇款人的错误而将该风险转嫁给汇款人。在上述价值判断指引下,赋予错误付款人物权性的返还请求权,从学理和比较法的角度,存在多种理论构造的可能。首先,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德国民法上的“价值返还请求

权”(Geldwertvindikation)学说。该说认为,货币本质上是一

种抽象的、无形的财产权力(Macht),法律应该注重调整货币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 是否有民事能力? 相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有不少亮点,其中规定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年龄的分界点,而之前规定的是10岁。在传统观点上,年满18周岁就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一点上,民法总则也有条文规定。那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 相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有不少亮点,其中规定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年龄的分界点,而之前规定的是10岁。在传统观点上,年满18周岁就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一点上,民法总则也有条文规定。那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详细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18周岁以上。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是我国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对于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17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定分止争依法有据3.1民法保障民事权利第2框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习题含解析粤

《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习题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低是_____周岁。() A.14B.16C.18D.20 2、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自愿B.公平、诚信C.团结、友善D.公序良俗 3、小军今年12岁,在春节时,迷恋上了网络直播,瞒着父母把自己的压岁钱2000元打赏给了一个网络主播。对小军的这一民事行为,你认同的观点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无效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无效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有效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有效 4、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平等原则②公平原则③自愿原则④诚信原则 ⑤公序良俗原则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⑤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5、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D.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 6、下列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的是() ①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②家庭暴力行为 ③在公共场所发放产品宣传单④串通投标的行为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③④ 7、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②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 ③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④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义务 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④ D.③④ 8、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______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

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A. 自愿原则 B. 平等原则 C. 公开原则 D. 合理性原则 9、在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兼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双重特性的是_____原则。( ) A.自愿 B.公平C.等价有偿 D.诚实信用 10、王某经常在公寓住宅中和朋友聚会至深夜,大声喧哗、播放音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1、刘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了一件衣服价格之后,摊主强迫其购买;李某知道他手中一幅名画不值钱,但是当做真迹卖给王某。刘某和李某的行为分别违背() A.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2、下边漫画中所反映的现象() ①违背了公平的原则②使其他人失去了公平发展的机会 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④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坦然接受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13、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 A.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017广东广州中考)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法治中国立下新标杆,开启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民法典时代。回答14﹣16题。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关键词:请求权/相对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请求权竞合 内容提要: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是民法从诉讼秩序到权利秩序演进的需要。“请求权”经历了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的转变,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以及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但请求权概念在多种意义上不加区分的使用,模糊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野,导致了责任法与时效法的结构性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诉讼标的理论。因此,应对请求权的相关理论重新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Abstract:Thecreationofth econceptofClaim(Anspruch)wasrootedintheneedsarousedbyCivilLaw’sprogressfro mtheorderbasedonlitigationtotheorderbasedonrightsystem.“Claim”experiencedthetransitionfrom asaremedytooltoasaconstructivecornerstone,fromaspecifictypeofrightstoanabstractconcept,assis tingcivillaws’codification,andhelpingthelawsystemfocusonsubstantiverights.Buttheuniversaluseof Claiminavarietyofcircumstancesresultsinambiguityofthedistinctionbetweenrelativerightandabsolu teright,leadstoimperfectionofrulesonLiabilityandLimitationofActions,aswellasmisguidesthetheory onlitigationobjecttosomeextent.ThusClaim-relatedtheoriesshouldbere-analyzedtodefinepreciselyt henatureandfunctionofClaiminanattempttorefinethelegal-relation-basedCivilLawsystem.KeyWord s:Claim(Anspruch)RelativeLegalRelationLimitationofAction 在德国民法上,请求权是现代民事权利体系赖以构建的基础概念,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请求权不但覆盖整个民事实体法的体系,还进一步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核心对象。因此,理论上对请求权的理解和掌握是学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前提和基础。尽管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请求权理论进行了大量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结合《物权法》的起草,对请求权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对请求权的概念结构及其功能模式的研究尚有欠缺,这导致理论上的一些分歧与争论。基于此,本文拟对请求权的概念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一、从救济到权利秩序:请求权概念的制度成因 请求权概念是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私权与诉讼分离的结果。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实体性权利,“权利”形态需通过相应的程序(actio)来表现。例如,债就仅被理解为一种法锁关系,“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其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actio”而寻求国家公法上的强制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利均需诉讼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交易经常化的实际需求。且在哲学层面上,文艺复兴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性,催生了权利意识,这也导致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不再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因为,罗马法是“从诉讼而不是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权利并非产生于客观的法的准则,其必须由诉讼控告反映出来。1]而诉讼控告显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其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着眼点,意在建立行为秩序而非权利秩序,因此,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具有将法律维护与行政管理合而为一的危险2]。为防止这种危险,摆脱权利对诉讼的依附地位,实现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向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的转变,将“actio”中的实体权利与对权利的保护程序进行分离成为了必然的要求。法国法最早进行了这种分离的尝试,以权利关系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的体系。但法国法上的权利并没有必然地引申到权利的保护上,亦即权利尚未形成自洽的体系,私权的保护不是由实体法中的权利效力决定,而是通过各种诉讼创设的。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的规定,可被解释为对任何权利的保护依据,但实际上,这更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并非规定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法国1807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该法典不仅直接使用“诉权”的概念,而且对诉权进行具体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 什么? 在民法体系中,法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与自然人相互区别。像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主要的法人类型,法人独立行使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民法总则中,特别有一个章节介绍的法人。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在民法体系中,法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与自然人相互区别。像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主要的法人类型,法人独立行使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民法总则中,特别有一个章节介绍的法人。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与解析)

WORD 格式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 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 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十周岁 B. 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 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 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 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C.民事法律能力 D.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A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 律,不得违背()。 A.合法合理原则 B.公序良俗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关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 B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自然人 B.民事主体 C.公民 D.公民与法人 正确答案: A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同意。 A.法人或者单位 B.个人或者组织 C.单位或者组织

读民法思维笔记

换个角度看民法 ——读《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题记 何谓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运用法律。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或风格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律思考的形式和内容所构成,而法律教育具有关键的重要机能。 首先是如何学习法律?王老师的专著,民法概要,总则,物权两本,债权三本,天龙八部,民法思维。这几本的作用是不同的,前面四个属于教科书,重点在于制度的体系化介绍,天龙八部属于论文汇集,应该是读完前面几本之后才可以涉足,这样有助于论文的体系化定位(王老师选编论文没有按照民法体系的顺序,这点我有些奇怪),而民法思维,一般也是要在教科书学完之后才开始看,因为这本书总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如果读者对各项可能的请求权基础都有一定程度的掌握的话,自然效果更好。读王泽鉴先生的书,不能仅仅读其中的法学知识,更要琢磨其中的法学方法。择其要者,可概括为四端:其一,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二,法解释学的方法;其三,案例研究的方法;其四,比较法的方法。法学方法犹如游泳方法,如果只谈如何游泳而不能实际下水实践,必然是误人子弟的空谈。同样,如果只学习游泳的理论而不实际下水实践,自己的能力根本不会有什么实际的提升。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既有对于相应方法的阐述,更多的则是实际应用这些方法的思考和论证。读书不仅应领会作者的意思,同时应注意作者的方法。正是这些方法,对于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应当重视本学科的方法和专业书籍。 开始要学会分析法律概念,因为分析法律概念从而明确其构成要素,是法律人必须培养的一种能力。同时在学习过程应该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以及判例评析等最终做成解题报告。在过程中要重视实例的研究,实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通过将日常生活转变为法律概念,何时何地,谁和谁发生了什么?带着问题去研读案例。在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其次是探讨了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出题模式的逻辑连贯性,即谁是原告或被告?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返还其物?若不能,有何救济方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以请求权为基础的理论很清晰的回答了“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的问题。据此请求权基础的体系由六大类构成: 一、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 二、返还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五、支付费用偿还请求权 六、不作为请求权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模板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模板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仅写“全权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权限,而无权代委托人处理实体问题;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说明:个人代理查询的需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因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的。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委托人: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 些条件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既定的民事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的团体,法人不是常识中的个体,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清楚详细的解释,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同样我们也应该清楚法人不仅意味着权益也有责任,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多加注意。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新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重要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

民法-代理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民法-代理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1小题.每题1.0分,共11.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代理乙购买电脑,如果甲明知其朋友出售的电脑是假货,仍与其串通购买并谎称真货交给乙,从中渔利。则对此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自己承担责任 B 乙自己承担责任 C 甲和其朋友负连带责任 D 乙和甲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滥用代理权之利己代理 [解析]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本题选C 。 第2题 甲公司为生产化肥的公司,张三为甲公司业务员,张三到乙公司采购编织袋,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乙公司许以高额回扣,遂签订买卖合同,货运到甲公司,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 甲只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B 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可给予张三行政处分 C 甲可向张三主张连带责任 D 乙公司如果不能完全承担损失,则由张三负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考点]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第3题 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做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2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1万元左右。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 肖某承担 B 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 C 刘某承担 D 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复代理 [解析] 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无效,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4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B 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C 传达室的胡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件送给乙的行为 D 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D 2.《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C.民事责任能力 D.民事法律能力 正确答案:A 3.《民法总则》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B.民事主体,地位 C.当事人,法律地位 D.当事人,地位 正确答案:A 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

的,参照适用()的有关规定。 A.合伙企业法 B.合同法 C.公司法 D.债权法 正确答案:C 5.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四年 C.二年 D.三年 正确答案:C 6.《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依法享有(),承担()。 A.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B.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C.民事能力,民事权益,民事责任 D.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义务 正确答案:B 7.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承担。 A.个人财产 B.部分成员财产

C.集体财产 D.家庭财产 正确答案:D 8.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十四周岁 C.八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C 9.《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法人或者单位 B.个人或者组织 C.单位或者组织 D.个人或者单位 正确答案:B 10.《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权利义务对等 B.遵守法律法规 C.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D.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