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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一)

1、不起诉是否吊销驾证?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不属于“构成犯罪”,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2、在查处违法过程中,违法当事人仅仅只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中又无强制措施,请问我队对此类案件的罚款今后如何执行?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传唤。

3、交警支队一民警认定一行人闯红灯,在对其处罚时遭到其殴打,本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处行政拘留,现该案进入复议程序时查明该行人当时无闯红灯等的违法行为,问:本局在对该案的定性上是否正确?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主体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执行职务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程序合法。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但对因证据收集不全面或其他原因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处理错误的,民警的执法行为也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出于打击报复等目的,滥用职权进行执法的,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4、超载车过磅后,所生成的磅单(称重结果)如何提取和固定呢?是否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在磅单上签名确定即可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答: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他单位出具称量结果。出具称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在称量结果单据上盖章,并有称量工作人员的签名。称量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让其称量单据上签名。民警、当事人是否在称量单据上签名,不是判断单据是否有证明力的依据。

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能否对这一行为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作出拘留15日,合并执行20日的决定?答: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以及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程序,是规范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最完备的法律。该法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的规定、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规定、关于强制措施折抵拘留期限的规定、关于拘留案件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以及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等,应当统一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如果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违反治安处罚行为的拘留处罚,而不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在执法中可能会造成行政拘留在处罚原则、处罚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的不统一和混乱。因此,凡属行政拘留处罚均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行政拘留的原则和程序执行。

6、告知权利如涉及到听证时,只需告知听证的内容,如罚款3000元,还是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全部告知,如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答:听证是特殊的案件调查程序,是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进一步审核,听取的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时,行政拘留和罚款都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等拟作出的,二者不可割裂开来。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履行

听证告知程序时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并告知违法行为人。

7、如果该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系危险化学品,任由其超过7日而自行解除,出现安全问题是不是有失职之嫌?程序规定所称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该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还是整个案件?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第2款规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指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宜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可以依法扣押。

8、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是否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大队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要根据各地的编制设置和职能分工予以确定。例如,在很多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各区的交警大队是交警支队的直属大队而非所在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3项规定“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大队也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但是,一些地方根据特勤警务需要,设立了直属交警支队的特勤大队,主要任务是警卫任务开道,此类大队就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9、关于超载车的磅单,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的签名确定,是否已经符合行政案件证据的固定和提取要求(《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未做规定)? 答: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它单位出具称量结果。

10、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91年2月27日有一个批复《关于持B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车问题的答复》认为改类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此批复是否有效?持有汽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摩托车是否构成无证驾驶,能否以无证驾驶机动车处行政拘留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的文件号是“国法秘函〔2005〕436号”,而不是“交法字[2006]93号”。另,根据您所述的内容与该答复也不一致。结合您所述的内容,经我们查询您所说的“交法字[2006]93号”是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文件,您是浙江的怎么会引用北京市交管局的文件呢?为了便于您的理解,我们把国务院的相关内容引用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

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11、针对正常人驾驶残疾人车的行为如何处罚?(因残疾车辆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时速高于机动车,正常人不允许驾驶残疾车,我们遇到正常人驾驶残疾车辆不知道该适用什么法律处罚?

答:你的问题属技术问题,请向上级交管部门咨询。在公安网上搜索到一个关于非机动车认定的答复,供参考。“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有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答疑中,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作了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答: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119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8项明确规定“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1项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也作出了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进行处罚。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另请参见59736的回复。对于未取得相关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12、在高速公路出口,为逃费闯杆的行为如何处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这两种行为均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3、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询问人只需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或者签名或捺印。但在实际办案中,询问笔录在没有涂改的情况下,上级法制部门要求在笔录上必须有被询问人的捺印(签名并捺印),否则就作为一个执法过错发书面通知要求办案单位整改并在考核中扣分。问:1、笔录没有涂改,违法嫌疑人已逐页签名了,是否还要违法嫌疑人在笔录上捺印?2、如违法嫌疑人拒绝捺印咋办?答:在确认询问笔录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未要求在签名的同时必须捺指印。如果您所在公安机关上级部门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4、<<安全法>>第98条,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处罚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那么借车驾驶的那个算不算管理人,能不能处罚?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中的“管理人”应当指负责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使用、管理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借用机动车的人员。

15、1.交警在城市道路上对无任何违法嫌疑的过往机动车驾驶人逐一拦下接受酒精呼气测试是否违法或不规范?

2.对本人声称未饮酒、无嫌疑且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的可采取什么措施?答: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交通民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此外,《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第5章第2节对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遵照执行。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检验体内酒精的行政强制措施。

16、嫌疑人驾驶中型货车甲搞运输为业,又购买一辆与其所有货车同型号的二手货车,套牌(改动了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又以行驶证、车牌丢失为借口骗领了新行驶证、车牌)进行运营逃避费用。今年5月该因所购二手车车况不佳,该谎称二手车手续无问题,以较高价格卖给乙,乙到交警审车时被交警发现。请问甲应如何处理?答:对的甲套牌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处理。对甲逃避运营费用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7、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在传唤不到的情况下,可否使用强制传唤?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这里所称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就目前而言,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对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18、一辆车(A)正常行驶中,一车(B)突然横穿公路,导致A车紧急刹车,车上有人受伤,两车未接触,请问这种情况是交通事故还是交通纠纷?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两车碰撞不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您所说的情况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19、公安部(公发治[83]31号)与[87]公治字65号是否矛盾,目前公安部是否将警用匕首列入公安装备,如果以列装请提供有关文件。答:1、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发治[83]31号)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持有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匕首的,不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该条未直接规定警察可以配备匕首,与《公安部关于不准生产、销售、使用警用匕首的批复》([87]公治字65号)“鉴于匕首目前尚未列入公安装备,各地不准生产、销售、使用警用匕首”的规定并无直接冲突。2、目前,《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2006年7月24日颁布)中规定,单警装备中包括警用制式刀具。警用制式刀具指具有刀、锯、锉、

剪、锤(可砸碎汽车玻璃实施紧急救助)、改锥、指南针等进攻、制服、自卫、紧急救助多项功能的制式刀具,其中是否包括匕首,请咨询装备部门。

20、交警查获一名无证驾驶人员,其承认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但不肯交代真实姓名,导致我们无法向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查询其驾驶证登记情况,此种情况下能否以其自报姓名对其无证驾驶行为处罚?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34条规定“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但是考虑到对无证驾驶的,其是否取得驾驶证是一个重要的关键性的证据,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查实其真实姓名,以确认其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同时,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该人驾驶的机动车来查找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查实该无证驾驶人的真实身份,以查实其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如查实是无证驾驶的,除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外,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依法予以处罚。

21、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城市执法过程中,往往都是一个民警在执法,对于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好多都是当场发现,当场简易程序处罚,而且一般是以警察的指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取证.有些当事人就承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罚,有些当事人当时接受了处罚,随后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说是当时不接受处罚,交警不让走,请问,简易程序要不要取证?发生争议时没有证据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已签名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就是有效证据。当场处罚,驾驶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22、有行为人供词、证人证言、做案工具,因被害人昏迷无询问笔录,可否立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答:被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制作笔录,如果证据充分的,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2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有3个直属大队,名称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二或三)大队,各直属大队编制和人事直属市公安局管理,这样的直属大队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3项规定“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因直属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被有关部门以不具独立执法主体撤销?答:从现有法律来看,设立直属大队未有法律依据,具体问题请向您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24、法律优先是指在立法体制中有一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答:法律优先适用原则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25、一人自行拆解了自己的一辆汽车并将拆解的汽车零部件按废钢出卖,经查该员购买的汽车未过户,汽车未达到报废期限,本人陈述汽车无使用价值才自行拆解。问:一是该员是否涉嫌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二是如涉嫌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但该车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现被本人拆解并出卖了,是否还要检验该车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答:将自己未报废汽车拆解并将零件出卖的,法律未有规定。

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托运人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请问,此规定中的“托运人”是否包括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资质的企业?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

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过许可。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未实行许可制度,未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需要有专门的资质。同时,根据《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第8条规定,应当由托运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托运人须提供《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因此,托运人应当是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单位。对托运人未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可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予以处罚,而对托运人没有取得经营资格而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可直接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处理。对托运人的主体属性并未作要求。

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对犯交通肇事罪的人员吊销驾驶证,应由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发证机关或是交通肇事查处地交通管理部门?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应当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8、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请问:1、肇事一方已不在现场,事后查到叫其过来的,且当事人否认发生交通事故,承认酒后驾车的,是否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抽血检测?2、若当事人不配合,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抽血检测?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检验体内酒精的行政强制措施。

29、若能强制抽血,则在对其进行抽血检测时,当事人多次称自己害怕抽血而拒绝,在对其进行强制抽血时,其不配合,双手乱甩,想挣脱,打中民警的嘴唇,致使民警嘴唇缝了六针,现当事人自称是出于本能的挣脱,否认有殴打的故意,且旁证也无法证明其殴打行为是否故意,请问对此是否能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

30、现在我们配备了单警装备,较好地维护了警察权益。但在使用上有疑惑。比如催泪喷雾器是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的,这毫无疑问。但能否在此时间之外,警察遇到违法犯罪、或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使用呢?答:目前公安部对在非工作期间能否携带单警装备未有明确规定。如果你省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期间可以携带单警装备的,民警在非工作期间遇有《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使用单警装备,但应当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31、人民警察遇有职责范围内紧急情况,应该履行职责,如果没带警证无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能否认定为妨碍公务?答: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没有携带警察证的,也应当履行职责,但应当口头表明自己的身份。在此情况下,不能以未携带警察证而认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32、甲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腿部骨头粉碎性骨折,按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必须处行政拘留处罚,但甲的身体状况明显不宜关押,不知如何处置?有人提出对甲作出行

政拘留处罚不执行,有人认为应作出行政拘留让拘留所开具证明提前解除或暂缓执行,有人提出等其身体恢复时再作出处罚,有人认为作出处罚等其身体恢复后再执行,但如果甲是外地人,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请问如何处置最妥当?答:对于受伤严重不宜送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的,可待其身体情况好转后,再投所执行行政拘留。如果被处罚人身体恢复后逃跑的,可将情况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待将其抓获后再投所执行。

33、在执法过程中扣押一辆捷达轿车,该车没有发动机号码,大架好也有改动,而车主称不知道买来时就这样,也找不到卖车人。请问对该车和车主应怎样处理?对人员可否处理?

1、对于无发票的,要求其提供其他合法证明,能够提供的予以发还,不能提供的,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查清是否具有发票丢失、购买的赃车等情节,分别做出处理。对发票与发动机号、大架号不符的或者行驶证与实际车辆不符,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对车辆予以扣押,待查清车辆来源后做出处理。对行车证手续齐全,但车牌被故意遮盖;有车牌但被剪开,不显示所在省市;车牌被黄漆涂改或用汽油将其数字上的黑漆洗掉的,移交交管部门处理。

2、对于汽车车牌与实际车不符的,移交交管部门处理。对于车架和发动机号有明显改动和无发动机号、大架号,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车辆予以扣押,待查清车辆来源后做出处理。

34、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答:请根据《关于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问题的批复》(公安部法制局2005年8月18日)规定处理。附文: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你处《关于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的请示》(辽公明发[2005]7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伤害鉴定结论的判决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伤害鉴定结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或者鉴定,应当由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决定。

3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货车载货不得超出车厢,对于货物明显超出车厢的车辆按超宽进行进行处罚,还用尺量吗?答:对于货物明显超出车厢的,不需用尺量,交警可以认定,有条件的可以拍照留作证据。对于法律规定有具体长度的(如不得超过**米),应当尺量。

36、我们现在针对无证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请首先确认您所说的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可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咨询或者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机动车目录。

37、酒精检测可否要求重新鉴定?检测不属于鉴定。县级以上的医院所作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鉴于酒精度检测时效性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当场提出。

38、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在对违法车辆及盗抢嫌疑车辆进行检查时,这类车辆越来越多的选择冲撞逃跑。而交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我们又不能追,导致现在交警执法环境越来越差。请问如我们追上查获后,能否移交派出所依据治安处罚法中拒绝执行职务对其进行处罚?该人冲卡行为可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

39、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人,需要对其行政拘留,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那一条款.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99条第1款第1项、第二款,还是是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99条第二款?答: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写明“99条第1款第1项及第2款”。4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是否包括交通警察用普通数码相机拍摄的车辆违法停放的照片?答:包括。

41、一名在车管所从事协助车辆违法处理(电脑录入)的临时工李某,利用工作便利,以可以帮助车主处理多次数的违法记录而车主驾驶证无须扣分为由,收取车主给付报酬后,使用他人的驾驶证(这些驾驶证都是借来的)为违法车辆进行处理,近日因某车主告发而被交警部门发现,社会影响极坏。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可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处罚?答: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冒充违法行为人或持他人驾照、接受处罚,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执法机关办案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处罚。答:不宜定为扰乱单位秩序,建议加强内部管理。42、一村民陈某在当地横行乡里,某日陈某将本村一村民打伤,后逃到外地打工,受伤村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调查证实陈某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陈某外出,派出所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告告知,七日后,陈某未到公安机关作出陈述与申辩,派出所随后到县局报批对陈某的处罚决定,派出所在二日内向陈某家属送达处罚决定后陈某的妻子不服,以陈某的代理人的身份向我县法制办提取行政复议,陈某的复议申请中提出作出公告告知的是杨柳派出所,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我县公安局,公告单位与处罚单位不是一个单位,程序不合法.请问:陈某的妻子所提出来的理由成立吗? 答:告知不是最终处罚,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行为,派出所可以告知。

43、查获的走私轿车移交给缉私局,但是缉私局只接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其他查获的走私轿车,将如何处理呢?答:《海关法》修订后,这个文件已废止,现在统一由海关没收。根据《海关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因此,对无进口证明的非国产汽车,公安机关不能没收,应移送海关处理。答:《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 号)明确规定,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因此,查获嫌疑走私的汽车,应当对该汽车进行核查,并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然后将有关材料移送缉私部门处理。

44、交警上路执勤对一违法行为做1000元处罚,是否出具传唤证?答:处罚的数额与是否应当出具传唤证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2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只限于警告和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是否应当出具传唤证,请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48条判断。

45、如果一个人有多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超出2000元的,是否要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对每一个独立行为对个人罚款未超过2000元的,合并超过2000元的无需告知听证权。第二问应仅对拟罚款的处罚告知其听证权利。

4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呢?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拘留合并执行问题。《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未规定,拘留合并执行,是否可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十六条的限制,可以超过二十日。答: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以及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程序,是规范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最完备的法律。该法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的规定、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规定、关于强制措施折抵拘留期限的规定、关于拘留案件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以及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等,应当统一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如果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违反治安处罚行为的拘留处罚,而不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在执法中可能会造成行政拘留在处罚原则、处罚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的不统一和混乱。因此,凡属行政拘留处罚均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行政拘留的原则和程序执行。

47、交法101条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是在事故责任划分后,还是在移送起诉后;是在检察院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后,还是法院判决后?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不属于“构成犯罪”,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中的“构成犯罪”应当指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8、一人未戴安全头盔和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对这两个违法行为均处罚150元,能否使用两个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书,对案件以简易程序办理? 答:同时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在此情况下,单个违法行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规定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对处罚总额未作限制。

49、《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条的处罚对象是托运人还是承运人?是单位还是驾驶员、押运员个人?答:《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因此,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对押运员处罚。学习法律要全面,前后对照,不要老是盯着法律责任,否则就难以正确理解法条。

50、现在有许多汽车都过期未检,大部分都是因为的违法行为未处理。这其中有部分驾驶人在路上被交警检查后就声称已检过车,待违章处理好后再签章,但事实上是车辆上线检测合格后,其长期不去处理违章,也不签章。这种情况下,交警可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如可以,依据是什么?答:对于车辆管理所已经核发了检验合格标志,仅仅因为车辆的违法行为未处理,不能对其处罚。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的规定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二)

51、交警在路面执法,对发现的超速,压黄线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后,不在现场纠正处罚,而是回来后录入电脑,走非现场处罚程序?也就是所谓的偷拍,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还有,对行政复议案件,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后,原办案单位是否可以以原来的证据重新做出

新的处罚决定?答:《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第33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因此,对于当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当场纠正并作出处罚决定。虽然《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当重新调查取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我们认为,二者道理相通,可以参照。

52、听证的时间是否计入办理案件的期限? 答:计入办案期限。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我想问一下,人民警察的标志包括哪些?警报器和暴闪是否为警用标志?答:经向装财局咨询,警车、警服上使用的警用标志有具体规定,具体可查询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其他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警用警报器属于警械。

54、要求驾驶员每年提交身体健康证明表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5、我们基层所队在日常查处交通违章过程中,由于无证驾驶等原因暂扣了一部分摩托车,对嫌疑人进行处罚后,嫌疑人有的停了一年多到现在既不交纳罚款也不来领取摩托车;有的在查处过程中是弃车而逃,民警未能抓获嫌疑人,只有将摩托车暂扣。通过查询车辆盗抢系统也没有这些摩托车。请问对这些摩托车如何处理?嫌疑人不交纳罚款如何处理,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相当困难。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处理。

56、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儿媳死亡,公公和婆婆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和认可?换句话说,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2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公婆是儿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吗?答:公婆不属于“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公婆不属于儿媳的近亲属。

5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64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可以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变卖抵缴罚款。第166条规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缴纳罚款。但第九十二条中规定扣押的

期限为三十日。实际办案中可能作出处罚决定时扣押的三十日就已经快到了,到期了就要放车,但车放了,对被处罚人履行罚款决定就没有约束力了,请问应如何处理?答: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调查取证采取的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扣押期限为办案期限,对于逾期不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扣押物品退还给当事人。对于扣押物品返还给当事人后,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项处理。

58、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中规定对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将扣留的车辆拍卖,卖不出去的车辆应如何处理?107条仅包括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95、96、98条扣留的机动车的处理,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因涉嫌盗抢、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而被扣留的机动车,以及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而被扣留的非机动车应如何处理,是否可按照条例107条处理?答:拍卖不出去的车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对于因涉嫌盗抢、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而被扣留的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而被扣留的非机动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64条规定处理。

59、准驾不符的适用范围指什么?1、不同部门(如公安交管、农机或部队)发的证之间互驾?

2、还是指同一部门发的证之间互驾?(如持E证驾驶大型客车)

3、还是同一部门发的证之间互驾且这两证之间还需差不多的效力?如(A2证驾驶大型客车)答: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中的规定,凡是驾驶的车辆与所持有的驾驶证所规定的车辆不符的,都是准驾不符。

6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上罚款,可并处拘留。这条规定中的“交通管制”的应如何理解?是否包括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答:交通管制属于对交通管理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的内容属于限制交通措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规定的交通管制不一样。

61、是不是检查必须以受案为前提?接到报警或者发现有违法行为,在还未办理受案手续的情况下,能否开具《检查证》先进行检查?答:检查不是以受案为前提,对于在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可以立即进行检查。但是对于公民住所,应当持有检查证。对于需要立即检查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规定的情形处理。

62、在处理一起客车超员的违法行为时,孪生弟弟冒充哥哥接受询问和告知程序,但我队

在做出处罚决定后,违法人(孪生哥哥)提出自己没有接受调查和告知程序,不能接受处罚。此案件如何处理?怎样撤销先前的决定?案件办理期限受否受1个月的限制?

答:就此问题,我想谈点个人想法。严格而言,超过办案期限结案的,应当属于违反法律程序。但是,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设立宗旨和客观实际,也是我们在界定这一问题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并没有对公安机关超过办案期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这与询问查证是不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询问查证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116条中对人民警察超过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规定办案期限是为了确保人民警察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办、久拖不结的现象发生,但是,是否能够查破案件、在多长时间内查破案件,确实不是以人民警察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践中肯定有在两个月内不能结案的案件。另外,办案时限只是对公安机关的要求,并不是处罚时效,即使超过办案期限,只要依法处理,并不影响处罚效力.而且,法院审案也有审限要求,但并未出现过法院的判决仅因超过审限就被撤销的判例.因此,个人认为,只要人民警察积极有效工作,只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公安机关不能依法在两个月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最多认定为程序存在瑕疵,似不宜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形。当然,如果由于人民警察主观不作为而导致案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办结的,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不知您是否同意我的观点?

我们会将您的意见告有关处,尽快与最高法院就此问题进行沟通,争取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答:1、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规定,执法过错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该规定第2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执法过错应当纠正。该案中,公安机关未查清被处罚人的身份资料,处罚对象错误,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此外,孪生弟弟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进行处罚。2、行政案件的办案期限请参见8699的回复。63、某甲挂*某乙公司一货车(无协议),后某甲将该车转让他人,两年未审验缴费又未过户,给该公司造成20万元损失。现该车无法追回,请问乙公司该如何处理?答:从您反映的案情来看,该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乙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4、1、持B2驾证驾驶小型拖拉机(方向式),是否认定为无证驾车?(小型拖拉机的行驶证由农机部门颁发).

2、持B2驾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认定为无证驾车?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附件1的规定,B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拖拉机。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驾驶拖拉机需要经过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属于机动车。因此,持B2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进行处理。

65、请问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不具体,语焉不详,“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如何理解?需要哪些证据。

《规定》第31条第2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第2款中“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指有证据证明该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且当事人为该案的嫌疑人。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标准,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66、一起电动车撞伤一小孩的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孩负事故次要责任,问:日后的调解,应该是按《解释》,那么事故损失按比例承担吗?这样的具体条文有吗?我说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4项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5项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7、校车是否可以认定为公路客运车辆。答:校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客运机动车,校车存在超载的,公安机关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进行处罚。

68、凡是持有驾驶证,但与驾驶的车辆与所持有的驾驶证所规定的车辆不符的,都是准驾不符。请问:1、按此推理无证驾驶是不是就只有A未取得驾驶证;B驾驶证被吊销期间;C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这三种情形?2、“准驾不符”的定义有无明确规定?出自什么文件等?以便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时区分开?你所说的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国法秘函〔2005〕436号)已明确“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拘留应当看情节是否严重。答:1、无证驾驶主要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沿用下来的表述方式,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违法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中明确规定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三种违法情形,办案时应当直接按照该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表述,不宜再使用“无证驾驶”的概念。2、“准驾不符”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69、市领导组织全市乡镇主要领导到一乡镇召开现场会,因乡村公路较窄,为了保证会议车队顺利通过,该乡镇派出所长决定对部分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期间一货运司机不服从在该路段执勤的派出所民警的管理,多次欲强行通过均被执勤民警制止。派出所是否有权决定临时交通管制?能否以阻碍执行职务对该货运司机作处罚?答:交通管制属于对交通管理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的内容属于限制交通措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规定的交通管制不一样。答:派出所无权决定实行交通管制,因此不宜认定该货车司机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70、某男子无证,骑在一辆二轮摩托车上,没有打火用双脚点地滑行,途中与一骑自行车人相撞,骑自行车人重伤。该男子应确定为何种交通方式?答:机动车并不以其是否发动、实际行驶速度确定,而是根据车辆本身予以确定。该案中,摩托车虽未发动,但该男子实际上驾驶、操控着摩托车,并在道路上滑行,应当认定为驾驶机动车。

71、在我县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甲乙分别驾驶一辆面色车和一辆摩托车(两车均无交强险),同向行驶。乙因酒后驾驶车速较快且操作不当从后边追尾撞甲所驾面包车的尾部,造成乙的摩托车损坏较大,乙摩托车上的乘车人丙受伤。交警大队处理此案时认为:“因甲未办理交强险,乙及乘车人丙均为第三人,乙、丙的损失均应由甲赔偿。”问:交警大队如此处理是否恰当?答:就你反映的案情看,此处理不当。是否已经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具体的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予以认定。72、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在路上查车,一车末停跑,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驾车追,在追的过程中有用车逼逃跑车辆的行为,两车没有接触.后逃跑车的驾驭人车翻人伤一腿截肢.

请问法制局领导,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吗?是,为什么?不是,为什么?谢谢!

附:1\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事件.2\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答:逃跑者驾车在道路上发生翻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事故的原因及事故的责任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11条第3项的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从您反映案情来看,似难认定其属可驾驶机动车追缉的情形。

7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两次”是指已经受到两次处罚了又犯同类违法行为,还是指已经受到一次处罚了又犯同类违法行为?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中“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指已经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的情形。

74、在接处警时有一起案件关于管辖权分不清:1)案由是二个挖掘机相向而行,一辆三轮车从其中一辆钩机超车,于对面的挖掘机相撞,此类案件管辖是否属于交警部门管辖。(乡间土路)2)在厂区内道路发生二车刮蹭,案件是否属于交警部门管辖。根据最高法审理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理。根据以上规定,要决定案件的性质和管辖,应查明驾驶员是否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肇事行为,以及案件发生地是否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有关交通管理事项,可向交管局咨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道路”。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

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75、2008年某月某日我辖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000元财产损失,肇事司机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肇事司机驾驶证是否吊销?必须同时满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两个条件。答:请参见51053回复。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进行处罚。

76、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治安)案件时,若作出当场处罚或者现场调解的是否还需要补办“受案登记表”?答: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当场作出处罚或者现场调解处理的,不需补办《受案登记表》,但要有工作记录,以记录工作量或作其他统计用。

77、由于我所辖区处于大开发、大动迁的阶段,在建工地约有30个,由于本镇城管在日常工作中疏于管理和处罚,导致大量土方车集聚我所辖区乱倒渣土,有的直接倒在马路上,严重影响到其他正常车辆和行人的行车和走路,据我外省市同学说,有的地方象此类直接乱倒在马路上的行为可以按照妨害公共安全来进行处罚,不知这样做是否可以,如果不能这样定性,是否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拦截交通工具或者故意损毁财物定性处罚。答:1、对在马路上乱倒渣土的,虽然影响车辆道路通行,但不能直接认定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其行为也不具有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直接目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其行为也未对公私财物造成直接损毁,不能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78、请问在道路上开汽车将一条豢养的狼狗撞死,是属交通事故吗?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狼狗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驾驶汽车在道路将狼狗撞死,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

79、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请问:怎么理解“完成”?是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之后算完成吗?“五日”从哪天开始算?“五日内”包括送达当事人的提出异议的“三日”吗?

2、同样的第四十六条规定“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理解“结果确定”?这里的“五日”包括当事人有提出异议权利的三日吗?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44条规定,“检验、鉴定完成”实际指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此检验、鉴定结果即为确定的检验、鉴定;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也就是说,对第一种情形,检验、鉴定完成之日五日内,即为当事人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的五日内;对第二种情形,检验、鉴定完成之日五日内,即为公安机关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的五日内。

80、一名民警在下班的路上,发现现行的违法犯罪,我们有职责处理,问题是只有一名干警,口头传唤至少两名啊?不用口头传唤的话,该如何处理??我们是不是执行公务?答: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民警履行职责的,属于执行公务。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要求口头传唤必须两名民警执行。但是,如果一名民警传唤多名嫌疑人,则应当分析力量对比,如果无法控制的,则应当报警,等待增援。

81、有6位车主到一车城买车,按照惯例由车城的工作人员统一去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号牌、行驶证等。6位车主按要求提供了各种证件和交纳了各种费用,而工作人员把用于车辆购置税的费用私自截留,并搞了假的车辆购置完税证,骗取公安机关办理了机动车登记,申领了号牌、行驶证。请问:1、公安机关是否要撤销机动车登记?2、6位车主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本案中,虽然从公安机关的角度看,6位车主利用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取得机动车登记,可以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进行处罚。但从6位车主的角度出发,其委托车城的工作人员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未有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故意,而且公安机关审核的过程中未发现虚假的证明材料,并已经发放了号牌、行驶证,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不宜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可要求6位车主补交车辆购置税,并将完税证明补交到公安机关,对原登记进行补正。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案件移交侦查机关,依法追究该车城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6位车主的损失,可向车城索赔。

82、出租车司机拉载一乘客到某地,因车费司机与乘客发生了纠纷,于是司机开车拉着乘客往回返,乘客叫司机停车,司机没有停,乘客害怕就拽出租车方向盘,出租车撞到了路边树上。此事该如何处理?如果出租车撞到了其他车辆由谁承担责任?答:司机与乘客之间的车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解调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原因包括“过错和意外”,从你提供的案情来看,出租车撞到树上或撞到其他车辆的,都难以认定属于司机或乘客的故意行为,故应按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和乘客的责任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予以认定。

83、一辆厢式货车沿省道行驶,途中遇到前方200米处有一群人在吵闹,后仍继续行驶,在经过人群时,突然其中两人(杨某和张某)打斗,杨某未看到有此车经过,猛推张某至厢式货车右前侧,致使张某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我队以过失致人死亡对杨某立案侦查至起诉环节,检察院退卷,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存有异议。请问该案中是否有交通事故成分,应如何认定责任?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你反映的案情来看,杨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将张某撞死,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责任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予以认定。

84、甲骑二轮摩托车载乙与骑自行车人丙相撞,丙死亡。甲乙均受伤,其他责任明确。甲乙二人均未戴头盔,乙方是否有责任?如果有责任该如何承担对丙方的赔偿?答: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负责认定。

85、近日,上级先后两次执法检查,对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其复议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复议机关就是一个,即县公安局;另一种意见是复议机关是两个可选择:即县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其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前者又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究竟怎样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其复议机关才正确。答: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你问题中提及的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可能没有注意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在第2章复议机关的规定中,都没有提及同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86、对于第一种情形(即当事人收到报告后三日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给我们做事故认定书和放车的期限仅剩下2日(包括领导审批的期限),因为我们不能够在当事人的申请期限内(三日)去作出事故认定书和放车的;

对于第二种情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我们就有五日的时间去做事故认定书及放车。答:1、检验、鉴定结论与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两个概念,请注意区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对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的期限已经作明确规定,期限为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87、在辖区内有一驾驶员樊某在某厂区内驾驶车辆倒车时将一人碾压致死,该案应由公安哪一部门受理?法院判决樊某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是刑侦部门处理的,樊某驾驶证是否吊销?如是交警部门处理的,樊某驾驶证是否吊销?答:1、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交通肇事案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认定。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第1款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三是构成犯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符合前两个条件的,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交警部门处理的,也需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8、相对不起诉,能否吊销驾驶证应当吊销依据道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浙江省厅批复:“相对不起诉”指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吊销

不能吊销依据

1、法制局就贵州省局请示所作电话答复:不起诉的,不能吊销

2、《事故处理规范》:应当待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后,再吊销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驾驶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1条的规定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如果驾驶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同时具有其他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直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89、甲开车撞到乙开的车尾,乙下来后看见他的车没事,因有急事送妻子去火车站开车先走了,后甲报案,乙的行为是否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3项中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指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从你反映的案情来看,乙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不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90、:“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现场笔录在治安行政处罚里是否就是表现为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的回答是“是的”,

问:1、既然现场笔录包含勘验、检查笔录,《程序规定》第23条为何还要单独写出“现场笔录”?

2、《程序规定》第七章为何没有规定现场笔录的要求?感谢您提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征求意见中,各地对“现场笔录”的内容和必要性有不同意见,故修改后的《程序规定》只在证据种类中保留了“现场笔录”,未规定现场笔录的内容。答:1、《行政诉讼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个人认为,有些情况下,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完全取代现场笔录,否则,《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必要将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均写入证据种类中。

91、事故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进行处罚的,但是罚款在200元以下的(如未戴安全头盔山东省标准50元、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山东省标准100元)违法行为,使用简易程序处罚是否可以?

我市公安局法制处认为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当场发现违法行为并当场处罚的情形,而《道路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处罚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答:按照《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严格而言,你市公安局法制处的理解并无不妥。但是,考虑到执法成本和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的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92、《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如何理解?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44条规定,“检验、鉴定完成”实际指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此检验、鉴定结果即为确定的检验、鉴定;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也就是说,对第一种情形,检验、鉴定完成之日五日内,即为当事人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的五日内;对第二种情形,检验、鉴定完成之日五日内,即为公安机关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的五日内。

93、现状是较大的园有自己名下的客车做校车,但规模小的园就雇佣私车为其接送学生,其行为是否属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包车客运”?两情形如何定性处理?答:1、校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客运机动车,校车存在超载的,公安机关

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进行处罚。2、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使用学校自有校车,专门从事学生接送的,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中的旅客运输经营(客运经营),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被雇用从事接送学生的,属于客运经营中的包车客运,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对未经许可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94、复印材料是否应由二名民警签名?民警收到当事人的自书材料接收民警是签一名还是两名? 答:复印材料可由提供人签名确认或提供单位盖章予以证实,民警不必签名确认。对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应当由两名民警签名予以确认。

95、1、某人驾车撞到一人,将被撞之人送到医院后,该人利用挂号的机会逃走,请问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

2、某人驾车撞到一违章行人,驾车人本无责任,但其害怕之余逃走,应该如何处理?答:1、《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作出专门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你反映的案情来看,该人的行为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条件,可以认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2、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予以认定。

96、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是非常好的,但不要象盘问规定似的,好看不好用。基层民警现在无法处理违法行为了,特别是交警,违法人员一看要处理就开车跑了,民警无法拦截,特别是对一些套牌车、无证无牌车不当场进行扣留,事后无法处理。答:感谢你的建议。

97、对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履行处罚告知时,告知笔录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填写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还是“罚款2000元”,那个规范?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处罚前告知应当填写“罚款并处罚行政拘留”。

98、某驾驶人被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其2008年x月2日10时24分在xx线(公路段名称)290公里600米处有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同时还告知同日10时03分在同一路段的271公里200米处有同样的违章行为。该两次违章行为发生的地点在只相差19公里400米的同一路段,时间上只相差21分钟。请问:1、该两次违法行为是违法的持状态还是违法的继续状态?2、对上列行为分别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电子监控设备参与公安执法活动应当说是一个新生事物,也出现了一些法理上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连续闯红灯的行为,应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但是,对违法行为人在短时间内在同一路段因超速行驶被数个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同时,对运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作为处罚依据的,我们的执法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罚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罚人,不要再出现“杜宝良案”。请参照1016的回复。同时,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检视一下:1、限速标志是否明显;2、限速设置是否合理;3、违章告知是否及时送达当事人。如果限速合理、标志明显并已及时告知当事人,则该人的行为是多次违法行为,应当分

别处罚,合并执行。如果存在上述缺陷,则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交通违章行为告知问题,建议你们借鉴一下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

99、1991年《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此件已作废。2005年《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9条规定“事故分类使用:死亡、伤人、财产损失”。在73566答复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二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三是…。那我们现在如何理解“重大”,以什么标准来认定交通事故为重大交通事故及其法律依据?经询交管局,新的等级划分标准正在研究中。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100、交警部门将电瓶三轮车雨蓬认定为“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即“非法装置”予以收缴,不知是否合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动力装置”(即“非法装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你的问题属技术问题,请向上级交管部门咨询。在公安网上搜索到一个关于非机动车认定的答复,供参考。“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有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答疑中,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作了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答:1、应当先对电瓶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认定,具体请参见59736的回复。如果该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擅自改变其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对此有禁止性规定。对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装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应当收缴非法装置。如果该电瓶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的,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不能处罚。2、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适用问题,请向你省的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指南

前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

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体要求 0 一、建设目标 0 二、建设原则 0 三、建设任务 (1) 第二章系统架构 (4) 一、业务架构 (4) 二、数据架构 (4) 三、应用架构 (6) 四、技术架构 (7) 五、系统布局 (9)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 (12) 一、部级系统工程 (12) 二、省级系统工程 (15) 第四章信息资源 (22) 一、数据中心 (22) 二、信息内容 (22) 三、信息采集 (23) 四、信息共享 (24) 第五章基础条件 (34) 一、通信网络 (34)

二、软硬件平台 (34) 三、安全系统 (38) 四、配套场所 (39) 第六章标准规范 (40) 一、标准体系 (40) 二、标准管理 (42) 三、参考依据 (43) 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 (44) 一、建设管理 (44) 二、需求管理 (44) 三、运维管理 (44)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公司处罚条例

**公司员工处罚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章处罚种类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五章处罚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条员工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员工的处罚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实施任何违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处罚。 (二)价值观导向原则。 以维护公司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遏制违反公司价值准则、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公平、公正原则。 处罚的评判和实施,对每一位员工都应公平,任何处罚均须公正对待,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处罚须以实际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等为依据,并以集团及企业制定的相关制

度为衡量标准,杜绝无视事实、藐视规章制度、主观臆断或凭个人好恶决定处罚的行为。 (五)以理为重、情理相融的原则。 在处理员工问题时,坚持原则第一,同时也要尊重和理解员工的感受。 (六)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批评教育,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员工的错误,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原则上结合使用,但也可独立使用。 第三章过失行为 第四条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未请假迟到、早退、私自外出1小时以内的; 2、未经领导批准,带无关亲友到工作场所; 3、未按规定考勤; 4、乱丢乱放杂物; 5、下班后未关办公室门窗或室内电器; 6、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7、不遵守会场纪律; 8、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 9、不遵守车辆进出公司大院规定; 10、在危险品仓库之外禁烟区内吸烟的; 11、违反着装规定。 (二)一般过失 1、工作时间瞌睡、串岗、闲聊、干私活、看无关书刊; 2、非因公接待,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内早、午餐饮用含酒精饮料; 3、擅自改动或动用公用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4、在公共场所污言秽语,言语失态,影响他人工作;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指挥或顶撞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

法制处岗位职责标准

延安市公安局法制处岗位标准 一、正职领导岗位 (一)岗位职责 1、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分管局长的协调指挥下,对法制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2、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及市局党组的指示,制定法制处全年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定期研究、适时调整、全面规范全市法制工作。 3、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本部门党支部、处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力量,团结带领全体同志,围绕公安工作中心,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各项公安法制工作,力争使公安法制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的建设取得新发展,管理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保法制工作在全省的领先地位。 4、切实抓好法制部门条线的各项业务建设。深入开展对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力度;带领本部门同志努力增强法制服务意识,改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5、切实履行党支部的职责分工。带头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清正廉洁,公正无私。 6、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支部会议、民主生活会等有关组织生活制度,依靠党支部各支委,努力做好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的教育管理工作;坚持

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搞好团结,关心干部、群众,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规范严格的管理,充分调动全体同志的积极性,努力在本部门形成团结奋进、廉洁高效的良好氛围。 7、定期组织民警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民警良好形象。 8、检查民警执行政策和遵纪守法情况,及时纠正不良影响,教育民警、辅警自觉维护公安机关形象,做好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9、对照民警岗位标准,抓好民警岗位责任制的检查、督促、考核、评比工作,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岗位标准 1、根据省厅、市局的总体部署和领导的具体指示,正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及时组织贯彻实施。 2、正常组织支部活动,相关制度健全,台帐齐全。 3、结合全局中心工作和基层基础建设,谋划工作思路清晰,创新工作措施到位,工作成效明显有特色。 4、以身作则,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发挥表率作用。班子团结奋进、廉洁高效;队伍心齐气顺、作风过硬。 5、每周组织一次学习教育,并利用处务会对民警工作情况、队伍状况作一次讲评,布置下周工作。 6、每周组织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行政执法系统案件录入指引

行政执法系统案件录入指引 一、登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 1、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4330975.html,/gsaicAle/login.do 2、用户名:单位+姓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例如:瓜州刘生铭(gzlsm) 3、密码:1 (可以修改) 二、案源登记。 1、进入主页面,在页面的左上角案源管理菜单内点击案源登记,即可进入。

2、开始登记。点击页面右上角,案源登记添加案源。

3、添加案源信息。使用案件来源登记表信息 按要求填写完成后,点击登记表提交。 4、案源登记提交审核。 提交审核,选择审核人员为来源登记表下方签字的人。

5、案源审核。 重新用审核人用户名进入审核人页面,点击案源审核按钮。 (1)选择主办人,协办人。 (2)审核日期选择较案源登记表登记时间稍迟。 (3)填写完毕后,选择一般程序,进入下一步立案申请。 三、立案申请。 进入执法人员用户名,使用立案审批表信息填写。

1、添加一条自然人信息。选择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在证件号码栏内填写证件号码后,点击自动导入自然人信息,如果不能导入,则个人信息需要输入。带红色*号标记的为必填项目,不能为空。 2、案发时间为现场笔录开始时间。 3、申请日期为立案审批表上申请时间,较案源登记时间稍后。 4、案值项目在处罚决定书上可以查询。 5、办案机构选择立案审批表上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处所加盖公章。 6、填写完毕后提交审核,选择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

四、立案审核。 进入机构负责人用户名界面,添加审核意见。填写完成后选择提交审批,选择机构负责人审批。 五、立案审批 审核结束后,发给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公司行政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处罚条例 —、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公司行政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本规定); 2、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罚); 3、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4、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5、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处罚类别 1、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辞退等; 2、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三、条例内容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司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罚: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4)、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5)、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6)、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7)、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8)、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罚: (1)、故意毁坏公司公共财物的; (2)、制造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恶意中伤同事或公司其它部门员工的; (3)、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意隐瞒、包庇甚至伙同的; (4)、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5)、不搞好工作团结,结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或者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6)、公司认为其他应该予以记过处罚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罚: (1)、玩忽职守,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2)、渎职或因其它原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XXXX-XX-2020-002 编制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复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批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XXXXXXXXX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XXXX XX(2020)第 002号 1、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行政处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1.2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理); 1.3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1.4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理; 1.5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2、处罚种类 2.1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辞退等; 其中,警告的考核期为3个月; 记过的考核期为6个月; 降职无限期; 降薪的期限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无限期; 在考核期内,被处罚人不参与公司的评优、晋升、加薪,直至考核期满或提前撤销。

2.2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及降职降薪。 3、处罚行为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司将依据本制度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管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罚: 3.1.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3.1.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1.3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3.1.4工作期间不按公司制度着装; 3.1.5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从事娱乐活动; 3.1.6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3.1.7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1.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3.1.9对收到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按3.2处理; 3.1.10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3.2处理; 3.1.11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3.1.12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3.1.13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律特性,立法、司法、执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及服务内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了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力求更加注重公安法制建设,使公安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公安;法制工作;作用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法制工作是则是贯穿所有警务工作的一条主线、一条生命线。随着1990年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近些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公安工作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本文现就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执法依据和保障作用 法制的意义不同于法治,一般说来,法制是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指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一系列过程。我们认为,公安法制工作,既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二)执法的保障 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 性质:行政制裁行为,不同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④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⑤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

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业务或执业; 5、取缔非法经营(无资格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1、一般规定 (1)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移交 (2)收集证据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2、调查 立案-取证-调查中止和终结-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和听证 听证的范围: (1)暂停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1万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不予处罚的,作为不予处罚的决定

2014公安部人事、法制部门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部人事、法制部门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建立公安民警职务新序列,对基层公安经费实行全额保障,明确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补助问题……《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将逐步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警力配置不科学、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长期制约公安工作的“瓶颈”性问题,推动公安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填补了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立法的空白,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组织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观点背景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即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和管理,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民警录用、调任、转任、警衔、考核、培训、辞退、奖惩、申诉控告以及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条例》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和改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填补政府部门组织立法空白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工作面临哪些突出问题? 柯良栋: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公安工作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如何从法治层面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性? 柯良栋: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政府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准

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十六章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兼职员工 三、处罚办法 1.纪律处分 1.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后,违纪行为如属公司明确规定过失范围内,可按照制定标准处罚员工,在对公司未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之前,须先与行政人力资源部协商按情节给予处罚。 1.2《员工行政违纪单》须在员工违纪后两日内填写,要求详细描述员工违纪事件,需要时附上违纪事件的证明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1.3部门负责人应向员工说明,允许员工本人对处分决定发表意见,由员工本人在《员工行政违纪单》上签字,表明本人已接到通知,并不表明需经本人同意。倘若违纪员工拒绝签字,而经查实其违规行为属实,经两名见证人签字后,部门负责人可将《员工行政违纪单》递至行政人力资源部。 1.4部门负责人将《员工行政违纪单》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批,后者如有不同意见,应与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商。 1.5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力资源部均有权利在发现员工违纪现象后开具违纪单,最后警告及以下处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生效。 1.6如果《员工行政违纪单》的最终决定与原部门的处理意见不同,应由行政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重新签字,表示已得知新的决定。 1.7如果员工对部门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处分通知后的三天内向行政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1.8如需要对员工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查证,有必要对违纪员工实行停薪停职时,应由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行政违纪单》上注明,并通知员工本人,由员工签字确认。 2.处分类别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 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 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 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 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 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 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 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 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 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 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 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 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 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 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 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 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 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篇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1.[1-1]立法目的 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4.[1-4]行政处罚原则 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 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2-8]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

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 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0.[4-20]地域管辖 21.[4-21]指定管辖 22.[4-22]移送管辖 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 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 25.[4-25]责任年龄 26.[4-26]责任能力 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29.[4-29]追责实效 1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言: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热爱法制事业,用我学到的法律知识服务于警、服务于民,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 感人,尽职尽责,坚持正义,实事求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我不辜负党对我的培养教育,怀着感恩的心,平凡的生活,真诚的 对待每一个人,做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的满意的政法干警是我最 大的满足。 抓教育、强素质,全面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同志坚持把执法质量作为法制建设的生命线,为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他积极组 织全局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大比武、法律文书展评、巡回 讲座、经验交流、“案件我主办”、“评案说法”、等灵活多样、 丰富多采、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育培训活动。他通过认真 调查,根据以往审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加班 加点,调阅100余卷,制作了法律文书展评电脑软件,全部安装到 办案单位,并亲自巡回讲课。今年针对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又制 作了《近期案件存在问题》幻灯片,并召开有各办案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进行点评,增强了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 抓管理、促养成,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他的倡导下,法制科坚持定期编印《未央公安法制简报》。又创办了《法治学堂》期刊,并且亲自担任主编,自己动手撰稿、编辑、审核。《法制学堂》设置了执法动态、新法速递、司法解释、业务资讯、业务交流、法

条点评、执法问答、文书展评、警务英语等栏目,便于办案民警学 习交流,为基层执法服务,选用的案例,全部来自于他的工作实践,对分局的执法办案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为领 导决策服务,为基层执法服务,深受一线民警欢迎。 法制科在他的带领下先后开展了“执法公开”、“执法安全”、“规法卷宗”、“旁听庭审”等活动。为了防止和纠正因执法主体 不规范产生的各种问题,他亲自参与制定了《关于严格刑事特情、治安耳目及协勤人员管理“十不准”的规定》,清理出不符合规定的特情、治安耳目、协勤人员19人,纯洁了执法主体,规范了执法行为。为积极创建信息化示范法制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全力推进科技强警,他亲自开发研究了一套《公安未央分局案 件管理系统》软件,后又与安徽科大讯飞公司联手开发了《执法办案及法制监督系统》研发管理软件,成为全省“网上办案”第一家。今年他经过半年的艰辛努力,组织策划编印了旨在指导一线办案民警 执法的《办案指引》,召开了有省厅、市局、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的推介会,现已印发到全局 每一个干警。 重学习、强责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同志用丰富的 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奋进的工作作风,解决了许多 执法难题。特别是对两起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了正当防卫定性,被中 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做了专题报道。此案不仅在社会上收到普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规范的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封面 1、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字号填写; 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 4、归档时间:本案所有应该入卷材料齐全,装订完毕时间; 5、归档号:一般情况下,填写处罚决定书序号[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局统一填写]。 二、正卷隔页 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正卷材料 1、正卷目录表; 2、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稿]; 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A、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物清单]; B、询问通知书; 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D、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E、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F、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G、行政处罚告知书; 5、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6、听证笔录; 7、证据材料:A、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B、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前置审批证书,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C、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D证人证言材料[含证人身份材料];E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F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G巡查笔录;H、责令改正通知书;I、催办通知书。[G、H、I作为证据则放于此] 8、财物处理单据:A、罚没款收据;B、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9、其他材料: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B、案件移送通知书;C、领取查封扣留财物收据;D、委托鉴定书;E、当事人提交的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F、案件回访表。 四、副卷隔页 A4纸竖式居中“副卷”二字。 五、副卷材料 1、副卷目录表; 2、案件来源登记表[有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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