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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分条(1984年5月10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分条(1984年5月10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分条(1984年5月10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分条

(1984年5月10日蒙特利尔)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84年5月10日举行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

注意到国际民用航空大有助于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注意到渴望避免各国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世界和平赖以存在的合作,注意到需使用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

注意到为符合对人道的基本考虑,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的安全和生命必须得到保证,

注意到在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各缔约国

—承认各国对其领土上空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承允在颁布关于国家航空器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

注意到各缔约国决心采取恰当措施,以防止对他国空间的侵犯和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目的以及进一步加强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注意到各缔约国重申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原则的普遍愿望,

一、决定需要修订于1942年12月7日在芝加哥订立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二、按照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对该公约的下列建议修订案:

在第三条后,插入新的第三条分条:

“第三条分条”

一、各缔约国承认各国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诉诸使用武器,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这一条款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缔约国承认各国在行使其主权时,有权要求未经许可飞越其领土或有合理理由断定其正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之民用航空器在指定机场着陆,或亦得向此航空器发出停止此类侵犯的其它指令。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得诉诸于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的任何恰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有关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有效规章。

三、每一民用航空器应遵从按照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国家法律或规章中制订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使此项遵从对在该国登记或由其主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在该国的营运人经营的任何民用航空器成为强制性的。各缔约国应以严厉刑罚来惩处对此项适用法律或规章的任何违犯并应按照其法律或规章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

四、各缔约国应采取恰当措施来禁止将在该国登记或由其主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在该国的营运人经营的任何民用航空器故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有损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三、按照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兹规定以上修正案一经一百零二个缔约国批准后即行生效,

四、规定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草拟一项包含上述修订案及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该议定书应由大会主席和秘书长签署。

(二)该议定书应对上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批准国或加入国开放,听任批准。

(三)批准书应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四)该议定书自第一百零二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各批准国生效。

(五)秘书长应将该议定书的每一批准书交存日期立即通知所有参加国。

(六)秘书长应将该议定书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参加国。

(七)对于在上述日期以后批准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该议定书应自其批准书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日起生效。

因此,按照大会上述行动,

本议定书已由本组织秘书长拟就。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主席和秘书长经大会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实。

本议定书于1984年5月10日签订于蒙特利尔,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一份文件,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议定书应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档案,经认证的副本应由该组织秘书长送致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订立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所有参加国。

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特别)主席:阿沙德·柯台特

秘书长:伊夫斯·朗贝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附件18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适航性 简化手续 航空电信 空中交通服务 搜寻与援救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机场 航空情报服务 环境保护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空中规则》

{最新文档}ICAO新版附件17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 附件17 航空保安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 第八版 2006年7月1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 本修订对若干条款作出修改,使现行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措辞更清晰,令各缔约国对规定有一致的诠释,并能更有效地根据全球保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本修订包括下列各方面: 附件17的适用性;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计划条款; 空中保安人员; 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 关于旅客和行李的一站式保安概念; 风险评估概念: 有关货物运作业务的保安;及 定义 2

目录 第一章定义.................................................................................................................... 4第二章总则.................................................................................................................... 62.1目标.................................................................................................................. 62.2适用性.............................................................................................................. 62.3保安和简化手续................................................................................................ 62.4国际合作........................................................................................................... 62.5设备、研究和开发............................................................................................. 7第三章组织.................................................................................................................... 83.1国家组织和有关当局......................................................................................... 83.2机场运营........................................................................................................... 83.3航空器经营人.................................................................................................... 93.4质量控制........................................................................................................... 9第四章保安预防措施....................................................................................................114.1目标.................................................................................................................114.2通行管制的措施...............................................................................................114.3关于航空器的措施............................................................................................114.4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124.5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124.6关于货物、邮件和其它物品的措施.................................................................. 124.7关于特殊旅客的措施....................................................................................... 13第五章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145.1预防................................................................................................................ 145.2应对............................................................................................................... 145.3交换情报和报告............................................................................................. 15 3 第一章定义

报考民航安全员、空警必学知识国际三大民航公约案例集锦

国际公约案例集 1、劳文斯廷案 1928年,比利时银行家劳文斯廷乘坐自己的私人飞机(在比利时登记),从英国的克罗伊登机场起飞,到法国巴黎附近的勒波尔热机场降落。在飞行中,他忽然失踪了。经调查,最后在英吉利海峡发现了他的尸体,证明他是在英国领空坠机的。作为发生在英国领水上空的事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英国当局有权审理此案。作为飞机降落地国法国,也支持这一观点。但比利时当局也提出了管辖权利,比利时当局宣称,死者为比利时公民,只有比利时才有权审理此案,反对英国的裁决。围绕此案的管辖权问题,出现了争议。 2、美国诉科多瓦案 1948年8月2日,美国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波多黎各的胡安飞往纽约。当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旅客科多瓦与桑塔诺两个人发生争吵。乘务员进行劝解,两人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大打出手。其他旅客也纷纷拥向后机舱围观。由于重心忽然后移,使飞机陡然失去平衡,机长紧急采取措施,才使飞机得到控制。机长把操纵飞机的权利交给另一名驾驶员,走进客舱来制止这起事件。桑塔诺听从机长劝阻罢手不打了,而科多瓦却反过来欧打机长和乘务员,并把女乘务员打成重伤。众旅客上前将其制服。飞机降落后,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纽约南区法院虽然完全相信科多瓦犯有暴力行为的证据,应当裁定他有罪,但却做不出定罪的判决。因为该犯罪是发生在公海上空,美国法律缺乏惩治该犯罪的管辖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好把在押的科多瓦释放了。 3、英王诉马丁案 1955年,在英国登记的一架民航飞机在从波斯湾的巴林飞往新加坡的途中,发现机组人员马丁携带贩运鸦片。当该飞机返回英国本土后,检察官将马丁逮捕并起诉,其罪名是贩运鸦片违犯了英国《危险毒品条例》所规定的贩运毒品罪,并根据1949年英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英国飞机上发生的任何犯罪,为赋予管辖权的目的,均应视为发生的犯罪人当时所在地的犯罪”。于是,将其提交英国法院。被告律师抗辩称,马丁没有在英国犯罪,应该由其在飞行中被发现贩运鸦片的当地法院来判断贩运鸦片是否构成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 至 18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2空中规则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4航图 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9简化手续 附件10航空电信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12搜寻与援救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14机场 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16环境保护 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适航部分

航空法规与适航管理 一选择题 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 A.科学理论的需要; 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 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 A.最低安全标准; B.最高安全标准; C.建议安全标准; D.通用安全标准。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 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 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 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5、《航空法》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 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 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 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 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8、适航管理程序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为了加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多边合作,2019年国际社会出台了两项新的条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二者与1958年《纽约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基于上述背景,结合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笔者作出以下总结和提示,供备战2020年法考的学员参考。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在荷兰海牙举行,标志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的最终完成。公约为促进判决的全球流通打造了平台,进一步便利了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于中国而言,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地密切,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这种通过国际法律制度提供的司法保障,对于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参与谈判,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主动引领规则制定。代表团就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提出的多项案文建议得到大会采纳,为公约的达成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约的通过,弥补了各国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空白。但截至目前,公约还没有生效(公约规定只要有两个国家批准,公约就可以生效,目前乌拉圭已经签署了公约)。基于此,笔者给2020年备战法考的考生一个建议,在国际私法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部分,一定要知晓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国际条约,这是以往学习内容中所没有的。但由于公约尚未生效,考生不必急于掌握其相关细节问题。 二、《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年8月7日,共有46个国家(包括中、美、印、韩)于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公约将允许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寻求强制执行的缔约国一方的法院,无需首先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定以及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1条,《新加坡调解公约》排除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 序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 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Preamble WHEREA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an greatly help to create and preserve friendship and understanding among the nations and peoples of the world, yet its abuse can become a threat to the general security; and WHEREAS it is desirable to avoid friction and to promote that cooperation between nations and peoples upon which the peace of the world depends; THEREFORE, the undersigned governments having agreed on certain principles and arrangements in order that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may be developed in a safe and orderly manner and that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services may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operated soundly and economically; Have accordingly concluded this Convention to that end. Came into force on 4 April 1947, the thirtieth day after deposit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f the twenty-sixt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thereof or notification of adherence thereto,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1 (b ). Part I - Air navigation Chapter I - General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Article 1 - Sovereignty The contracting States recognize that every State has complete and exclusive sovereignty over the airspace above its territory. Article 2 - Territory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land areas and territorial waters adjacent thereto under the sovereignty, suzerainty, protection or mandate of such State. Article 3 - Civil and state aircraft (a)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only to civil aircraft, and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state aircraft. (b) Aircraft used in military, customs and police services shall be deemed to be state aircraft. (c) No state aircraf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fly over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land thereon without authorization by special agreement or otherwise, and

第一章-民用机场应急救援概述

第一章民用机场应急救援概述 第一节应急救援与航空安全管理 机场应急属于航空交通灾害危机管理范畴,根本目的是在航空交通灾害及其他影响机场运行的紧急事件临近或已发生时,如何在有效时间内采取救援行动,有效弛救,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适用于灾害临近或已发生时的管理。众所周知,理想的和绝对的安全是难以达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的。当事故或灾害不可避免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是惟一可以抵御事故或灾害蔓延并减缓危害后果的有力措施。 尽管世界安全专家普遍认为,航空运输比公路运输安全至少高20倍,但是航空灾害的难预测性、突发性、可能造成的极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给人们的精神打击和带来的恐惧心理远远超出任何其他交通事故。目前,机场紧急事件的救援工作主要是由机场承担的。机场应急的目的是把紧急事件的影响,特别是关于抢救生命和维持航空器运行方面的影响减至最小。 应付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中,机场是头等重要的,因为就是在这个地区里才有挽救生命的最大机会。 第二节民用航空事故的灾害特征 传统决策过程中,一般的决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情报、设计、选择和实施,但是应急决策的特点决定了应急决策区别于一般决策,也就是说无法完全遵循这四个阶段。在现实的决策环境中,应急决策具有以下特点。 (1)反应时间短。由于危机的突发性以及危机信息难以及时传输到决策者手中,使得决策者所面临的反应时间很短。在这种情况下,决策的选取显得更为突出。 (2)危机信息高度不确定。从危机初始征兆,到危机暴发,危机情景都在不断发生着演化。不确定的信息也对需要采取的危机应对措施产生影响。 (3)决策难度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危机信息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释放出来,通信渠道闭塞或是信息大量扩散都导致难以获得可靠、有效的高水平信息。加之决策者处于高度不确定的复杂环境中,无疑会增加决策的难度。 (4)控制成本高。控制成本是由应急决策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所决定的。在危机管理中,由于应急决策的时间很短,为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决策者所选择的应急方案中往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这就使决策的实施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决策的制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 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 共22章96条。(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 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 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 十八个附件 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 2 空中规则 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 4 航图 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 9 简化手续 附件 10 航空电信 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 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 14 机场 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 16 环境保护 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 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附件包含了相

(适航)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题库

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试题 (通用部分) 中国民航总局考管中心

第一章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 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 A.科学理论的需要; 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 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C M 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 A.最低安全标准; B.最高安全标准; C.建议安全标准; D.通用安全标准。 A E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 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A D 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 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 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D M 5、《航空法》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A M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 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B M 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C M 8、适航管理程序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D M 9、咨询通告(AC) 是: A.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 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B.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 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C.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 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 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 (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 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 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 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国加入情况

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国加入情况 国际航空公约概况 目前世界上涉及国际航空方面的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已达五十多个,按其所调整关系的性质,这些国际公约总体上大致可以分为三大体系,即: (一)关于航空权利的宪章性的国际航空公法公约体系 即处理有关民用航空国家之间民用航空事务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航空公法。此类国际公约体系是以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为核心,连同诸如“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协议”等公约以及一系列对“芝加哥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议定书所形成,亦称之为“芝加哥公约体系”。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也是包括国际航空运输法在内的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二)关于保障航空安全及防止航空器上犯罪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体系 即处理和防止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规范的航空刑法。主要是以1963年东京《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为核心和基础,与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 以及其他的议定书和公约等所形成的国际航空刑法序列,亦称“东京公约体系”。另外还有,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北京公约”)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这两项文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加强完善了现有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加大了打击恐怖行为的力度并增进了国际反恐合作。 (三)关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对地面第三者损害责任的国际航空私法公约体系 亦有称国际航空民法体系。其中,

1、最主要的部分是处理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及乘客之间关系规范的,亦即关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根据其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所实行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不同,这些国际航空运输法公约又可以细分为两个体系,即“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后者亦被称之为,“新华沙公约体系”。前者是由《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和诸如“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等一系列(主要共七份)对之修改或补充的议定书及公约所形成的规定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则体系。在这两个体系的公约中,都同时包含了调整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规定。 2、《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是关于航空器经营人对第三方损害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在1937年《统一有关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基础上修订并更名的,1952 年10 月7 日在罗马签订,于1958年2月4日生效。后来,于1978 年9 月23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修正该外国航空器对地面(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最新的《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是于2009年5月2日在蒙特利尔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的。 3、《关于国际承认飞行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是1948年6月1日于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大会通过并签署的,于1953年9月17日生效。这是关于对飞机财产权的国际承认问题的公约。 二、其他协议 除上述公约外,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内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相关的协议。这些协议基本上都是以华沙公约体系为基础并与之相衔接,是对其所适用的国际各航空公司之间的协议。从这些协议的缔结、形式和适用范围看,它们的法律性质应属于民间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范畴。而且,它们主要是以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为主要内容的。但是,这些协议对推动华沙公约体系的发展和变革,促进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的完善,使之能够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其中比较著名和较具影响的有: 1、《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又称“蒙特利尔临时协议”,是美国民航委员会和以世界各大航空公司为一方,于1966年5月13日所达成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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