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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就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与。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就是药品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与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与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与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就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

2、明确规定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

3、明确管理职责;

4、保证生产以及采购与使用的原辅料与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6、确保验证的实施;

7、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与复核;

8、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与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产品放行审核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与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

9、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运与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不受影响;

10、制定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与适用性。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1、明确规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

2、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已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 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 足够的厂房与空间;

(3) 适用的设备与维修保障;

(4)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与标签;

(5) 批准的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

(6) 适当的贮运条件。

4、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定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

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的记录,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与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7、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的完整批记录与发运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8、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的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审查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

第十五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与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2、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

与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由经授权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取样;

4、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5、应有仪器或手工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经过调查;

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与检验,并有记录;

7、物料与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质量风险管理就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第十七条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质量风险与保护患者的最终目标相关联,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质量风险管理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确定相应的方法、措施、形式与文件。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与质量控制部门。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与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与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与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与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就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

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

与协调,不得干扰与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管理负责人

1、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与至少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 确保药品按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 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 确保批生产记录与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 确保厂房与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

1、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与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与质量标准;

(2) 确保完成与监督批记录的放行审核;

(3)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与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 审核与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 确保所有重大偏差与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 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 监督厂房与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与批准验证方案与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批准与评估物料的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

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

1、审核与批准操作规程与文件;

2、审核与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

3、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4、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仪表校准在有效期内;

5、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6、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7、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8、确定与监控物料与产品的贮存条件;

9、保存记录;

10、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11、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与取样。

第二十八条质量受权人

1、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检验工作。

2、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3、主要职责:

(1) 必须保证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与质量标准;

(2) 在任何情况下,质量受权人必须在产品放行前对上述第(1)款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纳入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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