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一节国际货物海上运输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

?1、定义和类型

?2、海上运输合同

?3、调整海上运输的法律规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二、提单运输

?1、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2、提单的内容

?3、提单项下承运人的责任

?4、有关提单欺诈的法律问题

?三、租船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

?3、光船租船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的其他方式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1、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

?2、《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的主要内容?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概述

?2、《公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概述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基本原则

?合法、诚信、可保利益、赔偿、代位求偿、协商一致、公平互利原则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概念

?2、成立、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海上货运保险

?1、保障范围

?2、英国海上货运保险条款简介

?第四节中国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班轮运输

?2、租船运输

?二、中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

?1、《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

?2、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3、陆上与航空货运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知识点总结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知识点总结 3个公约的主要区别 《斯维比规则》只是对《海牙规则》的部分修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海牙规则》过于强调承运人的问题,下面以《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做一比较。A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的利益,实施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即有过失就负责,无过失免责,但同时又规定了多达17项的免责条款;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采用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合理地维护了货方的利益。 B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不超过100英镑; 《汉堡规则》规定为每件或每运输单位不超过835特别提款权记帐单位,或按重量每公斤2.5个记帐单位,都比前者要高。 C规则适用的货物的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比较窄,将风险大的活动物,甲板货等都排除在外,而《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适用的范围。 D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仅限于海上运输这一段,即“钩至钩”或“舷至舷”; 《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长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内。 E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 《海牙规则》:一年 《汉堡规则》;两年 F对延迟交货的规定不同 《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做规定; 《汉堡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若延迟交货则要负赔偿责任。 G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汉堡规则》扩大了范围,规定: 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 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被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总体而言,《汉堡规则》比较合理,公正的调整了船货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关系,增加并扩大了船方的责任与义务,修正了《海牙规则》中一些偏袒船方利益的条款。 因此,《汉堡规则》反映了历史发展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二) 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 航线规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费率相对固定;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文/王卓卓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保险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本文针对理论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详细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适用限制问题。【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限制第三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损失填补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来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领域无损害即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应无问题。有问题者,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权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外,随着社会保障问题日益被重视,社会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也亟待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这三个领域研究保险到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问题。 补性。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健康保险中不适用。 (三)从保险标的来看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所获得的保险金只能算是对直接损失的弥补,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保险事故只是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而并不能决定保险赔付的额度。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通常,财产保险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种。对财产损失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当不存疑议,争议较大的是在责任保险中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 (一)责任保险的性质辨析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因此,责任保险适用“无损失既无保险”原则,同时它又呈现出与传统的较为典型的财产保险的差异性,朝着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的方向发展。 (二)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 责任保险既为财产保险,同样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则无疑应适用保险代位权。只不过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笔者认为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即:被保险人和其他共同侵权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地业务流程

第二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业务流程 第一节概述 为了更好的为客户服务,航空货运代理人必须非常熟悉国际货物运输的业务流程,能够及时地掌握航空运输的全过程,使一票货物的运输顺畅,能够及时运送到收货人的手中。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业务流程指的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消费者的需求而进行的从托运人发货到收件人收货的整个全过程的物流、信息流的实现和控制管理的过程。(具体流程业务图见书53页图2-1) 对过程进行简单分析,从该业务流程图可总结出,国际货物运输主要包含两大环节: 1、国际货物运输的出口业务流程:指的是从托运人发货到承运人把货物装上飞机的物流、信息流的实现和控制管理的全过程。 (1)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2)航空公司出港货物的操作程序 2、国际货物运输的进口业务流程:指空运货物从入境到提取或转运的物流、信息流的实现和控制管理的全过程。 (1)航空公司进港货物的操作程序 (2)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本章将对这四个业务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节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市场销售 委托运输审核单证预配舱预订舱接单制单标签

配舱订舱出口报关出仓单提板箱装板箱签单交接发运航班跟踪信息服务费用结算 一、市场销售 承揽货物处于整个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的核心地位。 销售人员要具有营销的知识 具体操作时,需及时向出口单位介绍本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各项收费标准,特别是向出口单位介绍本公司的优惠运价,介绍本公司的服务优势等。 二、委托运输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与出口单位(发货人)就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意向后,可以向发货人提供所代理的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货物托运书”。 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LI)是托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的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的各项内容,并印有授权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货运单上签字的文字说明。因此,“国际货物托运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 托运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栏:托运人、收货人、始发站机场、目的地机场、要求的路线/申请订舱、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供海关用的声明价值、保险金额、处理事项、货运单所附文件、实际毛重、运价类别、计费重量、费率、货物的品名及数量、托运人签字、日期等。(注意:收货人必须指明,不能是“to order”,托运书上显示的是航空公司优惠价加上杂费和服务费或使用协议价格,货运单上是TACT的公布运价) 具体填制方法见书57页示例 三、审核单证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综述

../新建文件夹2/...../ 更多资料请访问.(.....) ../新建文件夹2/...../

更多资料请访问.(.....) 我反复讲,告人常常没用。最有效的往往是在适当的港口告船,同时随即扣船——良宜()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江河运输、管道运输和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等。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这不仅因为海上运输的运输量大,运输成本较低,在国际贸易货物总量约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运输,而且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主要是从航海贸易发展起来的,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都是在总结航海贸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因此,本章首先重点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然后以列表比较的方式分别介绍国际航空

运输、铁路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历史最悠久、业务量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其他种类的保险是参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做法。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享受大量的免责围的,对于由承运人可以免责原因引起的货损风险,货主用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就成为非常必要的了。和提单一样,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格式文件。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没有普遍的国际条约为依据,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的依据,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其约定的国法。因此实践中,应当注意保险合同承保的围、规定的损失处理方法和争议处理方法。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法和国际公约 (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法 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租船合同只是租船人与船东订立的合同, 仅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与收货人元关。其次,租船合同的订立一般可以完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它不像提单那样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但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一经转让,仍然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一)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 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我保险公司对金风号货轮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问: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三)绝对诚信原则: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告知;保证)(四)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近因是指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原因。 ?原告徐某将其所有的“浙普渔油31号”轮向被告投保,约定船舶保险种类渔油运,制造年份1994年,航行区域Ⅱ类,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费率为1.1%,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含同订立后,徐某按约缴纳保险费1.32万元。而该轮实际是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1996年5月1日4:10时,“浙普渔油3l号”轮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途中,被一艘横越的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有关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船舶保险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可采取何种做法?

(完整版)海上货物运输发展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h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三、海运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海运保险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海运保险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海运保险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摘要]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在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确立了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保护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但其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仅限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并在适用的位阶上有严格的限制。为使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须对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保险条款;不利解释;适用位阶;条款类型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条在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原则”,或“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或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不利解释原则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人马丁依约给付保险金2000英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公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从此之后,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即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原则,系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当保险条款用语出现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学说和判例所持依据及其目的主要有三: (一)“附和合同说” 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条款一般皆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实际上虽多由投保人为投保申请,但在通常情形,其对保险单之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无讨价还价之余地,故保险契约为附和合同。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订立的自由完全被剥夺。因此,当保险合同条款用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合同条款拟制人之解释。 (二)“专有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发展成为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商事行为贯穿了几个世纪,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涉及术语的专门化和技术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若保险人科学地运作保险技术,合理地使用保险术语,则没有干涉或解释条款之必要。但保险人在实践中存在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使用晦涩或模糊之文字,因此,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三)“弱者保护说” 该说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主要表现为“交易能力不对等”,具体表现为:一是交易力量悬殊。保险业具有垄断性质,谈论合同自由是虚幻的:二是交易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险人拥有保险的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因此,当对保险单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上述各种学说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揭示了保险合同疑义解释原则的法理依据及其目

国际航空运输操作流程

国际航空运输操作流程 根据本人多年从事国际空运代理业务多年经验与大家分享下国际空运操作流程,以下仅仅就是本人的实战操作经验,如有漏洞欢迎广大顾客朋友们加以修正! 国际空运操作流程一、空运出口流程概述 一、发货人 1、提供货物资料:品名,件数,重量,箱规尺寸,目的港及目的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出货时间,发货人名称、电话、地址。 2、应具备的报关资料 (1)清单、合同、发票、手册、核销单、机电卡等。 (2)填写报关委托书,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进行处理。 (3)确认就是否具有进出口权以及产品就是否需要配额。 (4)根据贸易方式将上述文件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 3、寻找货运代理:发货人可自由选择货运代理公司。 二、货运代理公司http://www、cargoservice、com、cn 1、委托书:发货人与货运代理确定运输价格以及服务条件的书面凭证。 2、商检:货运代理将检查委托书内容就是否齐全,了解货物就是否要做商检。 3、订舱:货运代理根据发货人的“委托书”,向航空公司订舱。 4、接货: (1)发货人自送货:货运代理应传真货物进仓图给发货人,注明联系人、电话、送货地址、时间等。以便货物及时准确入仓。 (2)货运代理接货物:发货人需向货运代理提供具体接货地址、联系人、电话、时间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货物及时入仓。 5、运输费用结算:双方在未接货物时应该确定:预付、到付。 三、机场货站 1、理货:当货物送至相关的货站后,货运代理会根据航空公司的运单号码,制作主标签与分标签,贴在货物上,以便于起运港及目的港的货主、货代、货站、海关、航空公司、商检、及收货人识别。 2、过磅:将贴好标签的货物交由货站过安全检查,过磅,以及丈量货物尺寸计算体积重量,之后货站将整单货物的实际重量以及体积重量写入“可收运书”,加盖“安检章”“可收运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课题组成员:杨路、王国军、李一萌、董庶、王晓梅。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瑞兴图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 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部分问题出现了认识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相同事实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系课题组的倾向意见,难免挂一漏万,权当抛砖引玉,供批评指正。 一、保险代位制度的适用范围 《保险法》财产保险篇设有保险代位权,其适用于财产保险,自不待言。然实践中有些问题仍存争议,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 否定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于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肯定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介于人身和财产保险之间,属于中间性保险,其保险金给付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1〕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失偏颇,应将医疗费用保险区分为补偿性和非补偿性保险,前者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后者则不适用。 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的原因在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当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时,因其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所以被保险人所获赔偿与其损失之间无法进行比较衡量,也就不存在被保险人籍由保险超额获利。相反,财产险中的损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如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者,被保险人除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外,还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就可能获得双重赔偿。这与保险制度的补偿原则不符,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但如单纯禁止获得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求偿,又会使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因保险而减免, 使第三者成为事实上的受益者,与公平原则不符。为调整三者间的利益关系,保险法设计了独有的保险代位制度,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让渡给保险人,既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又维持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应根据上述立法趣旨判断。如医疗费用保险所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所导致的损失,则该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制度;相反,如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因医疗费用损失可用金钱衡量,就应适用保险代位制度。保险业在设计此类险种时,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的。保监会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补偿性和非补偿性两种不同性质的医疗费用保险。两种保险的保险费率不同,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购。一概将医疗费用保险视为人身险,罔顾行政法规和保险业经营现状,显然不妥。而且,当前保险市场已相当成熟,各种保障内容的保险产品给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选择余地,甚至有的保险公司同时销售多种医疗费用保险。当消费者自愿选择支付较低保费以换取较低保障的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后,要求享有非补偿性医疗保险的保障,有悖公平原则,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应当遵循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处理。比如中国人寿的《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中国人寿《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中国人保《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等,从合同名称上就可以简单判断出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通常人一般不会产生误解,法院也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果保险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于医疗费用通常被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通常人也将它理解成不适用补偿性原则的人身险,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将之视为定额给付型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至于保险人设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保 !!!!!!!!!!!!!!!!!

《金融法》课程教学大纲

《金融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Financial Law 课程编号:013A2100 学时:36学分:2.0 一、课程教学对象 本大纲适应于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学生。给本系开设。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金融法》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专业限选课,是一门专业性很强、涉及面极广的专业课。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通过学习,熟悉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和相关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金融法律的内容,了解相关领域国外立法状况;培养具有熟悉金融、通晓法律、善于经营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学生需先修法理学、民法、经济法。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与学时分配(总学时数: 36) 本课程授课计划36学时,授课学时分配如下: 第1章金融法概述(4学时) 1.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A)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A) 3.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A) 第2章中央银行法(4学时) 1.中央银行法概述 (A) 2.货币政策及货币政策工具 (A) 3.中央银行的其他法定业务 (C) 第3章商业银行法(6学时) 1.商业银行法概述 (A) 2.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A) 3.商业银行的业务 (A) 第4章证券法(6学时) 1.证券法概述 (B)

2.证券发行制度 (A) 3.证券交易制度 (A) 4.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B) 5.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B) 第5章信托法(2学时) 1.信托法概述 (A) 2.信托的设立 (B) 3.金融信托 (A) 第6章保险法(6学时) 1.保险法概述 (B) 2.保险合同 (A) 3.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C) 4.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C) 第7章外汇与外债管理法(4学时) 1.外汇管理法 (C) 2.外债管理法 (C) 3.法律责任 (B) 第8章金融监管制度(3学时) 1.金融监管法概述 (B) 2.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A) 3.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 (B) 4.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B) 复习(1学时) 五、教材及参考书 1.理论教材 殷少平编著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主要参文献 [1] 朱大旗主编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黄达主编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吴志攀主编金融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王文宇编著新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 叶林编著证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 江朝国编著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周玉华编著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分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分类 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分类一、班机运输所谓班机运输是指在固定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班机运输一般有固定的始发站、到达站和经停站。货运航班只是由某些规模较大的专门的航空货运公司或一些业务范围较广的综合性航空公司在货运量较为集中的航线开辟。对于前者,一般的航空公司通常采用客货混合型飞机,在搭乘旅客的同时也承揽小批量货物的运输。由于班机运输有固定的航线、挂靠港、固定的航期,并在一定时间内有相对固定的收费标准,对进出口商来讲可以在贸易合同签署之前预期货物的起运和到达时间,核算运费成本,合同的履行也较有保障,因此,成为多数贸易商的首选航空货运形式。近年来,随着货运业竞争加剧,航空公司为体现航空货运的快速、准确的特点,不断加强航班的准班率(航班按时到达的比率),强调快捷的地面服务,在吸引传统的鲜活、易腐货物,贵重货物,急需货物的基础上,又提出为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提供后勤服务的观点,努力成为跨国公司分拨产品、半成品的得力助手。但另一方面,班机运输由于多采用客货混合机型,航班以客运服务为主,货物舱位有限,不能满足大批量货物及时出运的要求,往往只能分批运输。再有,不同季节同一航线客运量的变化也会直接影响货物装载的数量,使得班机运输在货物运输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二、包机运输由于班机运输形式下货物舱位常常有限,因此当货物批量较大时,包机运输就成为重要方式。包机运输通常可分为整机包机和部分包机。所谓整机包机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代理公司按照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运价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港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方式。部分包机则是指由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或者是由包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卖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法律实务书单

书单 一、最近两个月新书: 《劳动法律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法律出版社 《劳动合同法律纠纷处理及依据与解读》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法律出版社《房屋买卖法律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法律出版社《公司法律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法律出版社《公司案件法律适用关键词与典型案例指导》俞秋玮编着 《新三板操作实务及分析解读》李慎波、毛伟编着 《中小企业资本梦:新三板挂牌实务操作指南》高慧编着 《中国涉外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许进胜陈曦编着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决:412个实务要点深度释解》张远堂编着 《调解实务与技巧》梁海明主编 《中国律师业务:开拓与创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着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陈亦聪编着 《婚姻、劳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合同、侵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金融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公司、企业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公司案件审判指导》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编

《担保案件审判指导》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编 《合同案件审判指导》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编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组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律师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组编 二、高杉峻律师整理的民商实务书单: 根据大家推荐的书目和自己阅读的体验,现制作此《民商法实务书单》,筛选标准为:1、读过觉得好的,列入;2、没有读过、但广泛推荐、且少人强烈反对的,列入;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释义书和最高院的司解理解与适用书,属当然书目,就不一一列入了。 具体书单如下,谨供大家参考: 一、民商法实务核心书目(六本)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江伟、傅郁林) 《民法总论》(朱庆育)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侵权责任法》(程啸)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曹士兵) 《亲属法原论》(余延满) 二、执业技能类 《公司并购文件撰写指要》(史凝祯,中信社) 《法律意见书的研究与制作》(张庆、刘宁) 《法律尽职调查指要》(康?、谢菁菁) 《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吕立山、江宪胜) 《律师之道:新律师的必修课》(君合所) 《律师之道(2):资深律师的11堂业务课》(君合所)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协培训配套教材)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律协培训配套教材) 《Essential Lawyering Skills》(Stefen Krieger & Richard Neumann) 《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范文祥) 《英文合同解读》(王辉) 《平易英文法律写作教程:课文与练习》(布莱恩·A·加纳) 《The Redbook: A Manual on Legal Style》(Bryan A. Garner) 三、部门法实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 《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江必新等) 《新民事诉讼法与律师实务》(蒋勇) 《民事证据规则应用》(沈志先)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业务流程

第二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得业务流程 第一节概述 为了更好得为客户服务,航空货运代理人必须非常熟悉国际货物运输得业务流程,能够及时地掌握航空运输得全过程,使一票货物得运输顺畅,能够及时运送到收货人得手中。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得业务流程指得就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消费者得需求而进行得从托运人发货到收件人收货得整个全过程得物流、信息流得实现与控制管理得过程。(具体流程业务图见书53页图2-1) 对过程进行简单分析,从该业务流程图可总结出,国际货物运输主要包含两大环节: 1、国际货物运输得出口业务流程:指得就是从托运人发货到承运人把货物装上飞机得物流、信息流得实现与控制管理得全过程。 (1)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2)航空公司出港货物得操作程序 2、国际货物运输得进口业务流程:指空运货物从入境到提取或转运得物流、信息流得实现与控制管理得全过程。 (1)航空公司进港货物得操作程序 (2)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本章将对这四个业务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节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市场销售 委托运输审核单证预配舱预订舱接单制单接货标签 配舱订舱出口报关出仓单提板箱装板箱签单交接发运航班跟踪信息服务费用结算 一、市场销售 承揽货物处于整个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得核心地位。 销售人员要具有营销得知识 具体操作时,需及时向出口单位介绍本公司得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各项收费标准,特别就是向出口单位介绍本公司得优惠运价,介绍本公司得服务优势等。 二、委托运输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与出口单位(发货人)就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意向后,可以向发货人提供所代理得有关航空公司得“国际货物托运书”. 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Instruction——SLI)就是托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得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得

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七章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一、填空题 1.按保险价值划分,海上保险可分为()和()。 2.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或者()计算。 3.海上保险单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许多种类,最常用的是()和()。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有关海上保险的条款主要有:()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和()保险条款。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在英美法中,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2.下列哪个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A.定期租船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光船租赁合同 D.班轮运输合同 3.在光船租赁期间,应由()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A.船舶出租人 B.承租人 C.船舶所有人 D.托运人 4.关于《维斯比规则》表述正确的是()。 A.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B.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港到港”原则 D.将诉讼时效延长至2年 5.承运人按固定航线、固定航期,按固定标准收取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是()。 A.租船运输 B.班轮运输 C.航次租船运输 D.定期租船运输 6.如果承运人在交付货物前已接到真正货主的通知,而仍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非货主,那么对此负责的应是( )。 A.真正货主 B.非货主 C.承运人 D.托运人 7.按损失程度的不同,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分为()。 A.全损和局部损失 B.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D.共同海损和单独费用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马德里协定》 2.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生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有()。 A.必须接受委付 B.拒绝接受委付

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兼评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 【原文出处】法学评论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205 【原刊页号】43~51 【分类号】D412 【分类名】民商法学 【复印期号】200212 【作者】樊启荣 【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同时,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保险人亦得免责,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但现代立法认为,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 【摘要题】法条释义 【关键词】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故意/重大过失/免责条款 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为偶然的或意外事故,若保险事故是因被保险人之故意或者过失所致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确立了被保险第3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规则。那么,作为一项法定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免责规则的法理依据是什么?被保险人因过失尤其因重大过失所引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又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该规则究竟是一般原则,抑或绝对规则,在适用上是否有例外及其情形如何?等等问题,均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明和澄清,以利于立法完善和正确适用,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之权益。 一、保险事故之本质的立法界定及其学理解释 (一)保险事故为保险责任成立之原因 保险的本质是提供一种保护,以防止降临到被保险人头上的不确定事件的危险,这种事件通常将有害于被保险人。(注:(英)约翰·伯茨:《现代保险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136页。)保险人提供“保护”的方式通常为给付保险金。而某一具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实际赔付保险金,则应视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间之因果关系规则,我国《保险法》虽未直接明文,但从该法第2条关于“保险”定义之规定来看,则确立了保险责任成立与否定之因果关系规则:“……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笔者以为,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173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费率____ 装载工具_____ 开航日期____自_____ 至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