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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散水、坡道

02散水、坡道
02散水、坡道

散水、坡道说明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般民用及工业建筑的散水、坡道。

二、设计依据

1、《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

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三、设计、施工要点

1、本设计对所有材料的质量要求、施工要求、及构造要求除注明外,均见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

2、散水、坡道地基的压实系数应大于0.90,其含水量应控制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

3、散水、坡道宽度尺寸由设计人员定,并在施工图中注明。散水的宽度,应根据土壤的性质、气候条件、建筑物

的高度和屋面排水形式确定,宜为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

4、散水坡度3~5%,坡道坡度按单体工程设计。

5、当散水采用混凝土时,宜按20~30m间距设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之间宜设缝,缝宽可为20~30mm,缝内应填建筑密封胶。

6、垫层应宽出面层60,湿陷性黄土地区宽出500.

7、混凝土均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分仓浇注或留缝(伸缩或缩缝)。

8、现浇混凝土层上的素水泥浆内需掺建筑胶。

9、3:7灰土技术要求见GB 50209-2002.

10、地下水位高于室外地面以下1.5米以内时灰土垫层宜改为用300~450厚天然级配砂石夯实。

11、湿陷性黄土地区和膨胀土等特殊地区,技术要求见《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建筑物周围的散水坡度不得小于5%。

12、湿陷性黄土地区和膨胀土等特殊土地区散水宽度:

⑴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1.5m;檐口高度超过8m 时,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宜大于2.5m。

⑵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m。

⑶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度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5m。

⑷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边缘1m,并不得小于5m。

⑸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采用建筑密封胶封堵,沿散水位外缘不宜设置雨水明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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