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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6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6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根据农村经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5〕164号)和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部署,现将2016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年报表式及指标解释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年报统计调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部署。农村经营管理统计数据是全国和各地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反映和直观体现。农村改革发展已成为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亮点和热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按照有关领导要求,顺应社会各界呼声,2015年农经统计资料已公开出版。为充分反映全国情况和各地工作,2016年农经统计数据将以适当方式报送中央领导、通报各地并公开出版。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经统计数据作为系统描述、客观度量本地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情况和农村改革发展进展的关键指标,高度重视农经统计年报工作,及早下发通知,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切实抓好数据采集、填报、汇总和审核等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乡镇、村一级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把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措施落实到基层。

二、认真填报数据。数据要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当地农村改革发展实际。对年度间数据变化较大的要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作出异动说明;对没有数据统计基础的指标,要指导统计人员熟悉指标体系和口径,做好统计调查和科学推断。

三、加强沟通协调。农经统计报表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多个部门、多项业务的要积极会商,确保数据相衔接、不打架。

四、强化审核分析。数据审核要采取纵横向对比、逻辑关系校验、逐级倒查等方式进行。坚持统计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审核“双把关”制度,维护农经统计数据严肃性和权威性。数据分析要在全面掌握往年数据基础上,根据当年变化情况、结合农业农村形势进行。

五、掌握指标变化。适应当前服务集中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需要,2016年半年报增加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相关指标,2016年年报继续开展试统计,并修订了统计范围。年报中托管服务的统计口径,委托方(调查对象)既包括普通农户,也包括流转入耕地后又接受托管服务的其他经营主体;托管作物品种有所扩大,主要指大田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稻谷、玉米、谷子、高粱和其他小杂粮)、豆类和薯类等三种粮食作物,也包括油料(花生、油菜)、棉花、糖料(甘蔗)等三类经济作物;托管形式不变,包括承担耕种防收的全程托管和承担至少两项(含)以上生产环节的部分托管;托管面积为接受服务的农作物种植面积,需考虑作物品种、复种情况。请认真阅读相关指标解释。

六、及时上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异动说明于2017年2月25日前以厅(局、委)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体系与信息处。统计报表同时通过网络在线系统(cjkz.agri.gov.cn)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和异动说明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请各地按时按要求报送,报送情况将作为农经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联系人:杨霞王蕾

电话:010-******** 010-********

传真:010-********

电子邮箱:txxxc@agri.gov.cn

附件:1.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年报表式(略)

2.主要指标解释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汇总乡镇数: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除县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工矿区以外的所有乡镇都应纳入统计范围,有农村经济的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也应纳入。大中城市以农业为主的郊区也应按建制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数:指有关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行政村数,其统计口径与原来汇总村民委员会数相同。所有成立村民委员会的村、或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村,只要还存在农业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村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行政村一级为管理、协调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并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数。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精神,行政村范围内应当设立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设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些地方尚没有设立,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称为经济联合社,有的经过改制成立股份经济联合社,也有的改制成立了名称不一的“公司”;有的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只要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就应纳入统计范围。乡镇一级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村以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部分村民小组联合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4.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数:指在汇总村数中,没有明确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协调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等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职能的村数。

5.汇总村民小组数:指汇总的行政村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

6.组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村民小组一级成立的为管理、协调本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经济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相应名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数,不包括村内部分村民小组联合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村民小组代行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不纳入本指标统计范围。由于极少数地方存在村民小组与原生产队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填报时要注意该指标的口径范围,原生产队与村民小组范围不一致,则以原生产队范围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在统计范围;如果两个以上的原生产队与村民小组范围一致,则该村民小组合并原生产队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联合原生产队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该统计范围。

7.汇总农户数:指在汇总村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数。不包括在乡村地区内国家所有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8.纯农户:指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80%以上的农户(含80%)。

9.农业兼业户: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50-80%的农户(含50%)。

10.非农业兼业户: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非农行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50%的农户(含20%)。

11.非农户:指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行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以下的农户(不含20%)。

12.汇总人口数:指汇总农户中户口在农村的常住人口数。

13.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的整劳动力数和半劳动力数之和。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14.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指年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数。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劳动力数。家庭经营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自己的劳动,凭借自有或与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体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等)直接组织生产和经营,包括农户自营、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经营,但以农户或个人名义承包集体企业的不属于家庭经营范围。

15.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数):指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16.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年度内离开本乡镇到外地从业,全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7.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18.乡外县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乡镇外、所属县内从业的劳动力数量。

19.县外省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县外、所属省内从业的劳动力数量。

20.省外(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省外从业的劳动力数量。

21.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实际用于农业用途的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

22.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23.(耕地)归村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行政村(原生产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4.(耕地)归组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5.园地: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26.(园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园地面积中,截止统计调查期末用于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面积。

27.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28.(林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经营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林地面积。

29.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30.(草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草原法》和有关草原承包政策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草地面积。

31.养殖水面:指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32.(养殖水面)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养殖水面面积。

33.其他: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之外的面积,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养殖畜禽场地、晒谷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34.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数:指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下(不含10亩)的农户数。其他农户经营耕地规模的指标以此类推,如经营耕地10-30亩的农户数,包含10亩但不包含30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

1.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指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期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和园地面积。该指标是为了反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情况,由于二轮农村土

地延包时许多地方将园地也实行了家庭承包,因此将这部分面积也纳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进行统计,其统计口径与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耕地面积不同。

2.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指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农户数量。

3.家庭承包合同份数:指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份数。

4.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指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33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制,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向承包农户家庭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份数。个别省(区、市)向农民颁发了乡级人民政府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在统计之列,但需结合换发新证逐步规范。包括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包括以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以其他方式承包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

6.机动地面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统一组织承包耕地时,预留的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的耕地面积。新开发或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没有分包到户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也应纳入机动地统计。

7.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给其他经营者的面积总和。

8.转包: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耕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9.转让: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10.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的面积均统计在内,如:甲以3亩与乙的2亩互换,即统计为5亩。但明确约定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交换耕作的,不列入统计。

11.出租: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12.出租给乡镇以外人口或单位的: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户籍或注册登记不在本乡镇的人口或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13.股份合作: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

14.耕地入股合作社的面积: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耕地面积。

15.其它形式: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除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形式以外的其它方式流转的耕地面积。包括委托他人代耕不足1年的。

16.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指流转用于种植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

17.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农户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时,与受让方签订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份数。

18.仲裁委员会数: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个

数。

19.仲裁委员会人员数: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数。

农民委员人数:指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农民代表人数。

20.聘任仲裁员数:指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人员数。

21.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人数:指依法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的人数。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由其他部门承担或单独设立的也应纳入统计范围。

专职人员数:指日常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员数。

22.受理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总量: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

23.土地承包纠纷数:指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因收回、调整承包地以及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数量。

24.土地流转纠纷数:指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流转发生的纠纷数量。

25.其他纠纷数:指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以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包括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

26.调处纠纷总数: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已经调解和仲裁的纠纷数量。

27.调解纠纷数: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

28.仲裁纠纷数: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的纠纷数量。

29.当年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面积: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面积。

30.(征收征用)涉及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

31.涉及农户数: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户承包耕地涉及的农户数量。

32.涉及人口数: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户承包耕地涉及的承包农户家庭人口数量。

33.当年获得土地补偿费总额: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国家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

34.留作集体公积公益金的(补偿费):指当年各级政府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中,留作集体积累的部分。不包括应分配给农户由村组织暂收尚未分配给农户的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35.分配给农户的(补偿费):指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各级政府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得到的补偿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6.托管服务面积:指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在当年(日历年度内)将谷物(小麦、稻谷、玉米、谷子、高粱和其他小杂粮)、豆类和薯类等三种粮食作物及油料(花生、油菜籽)、棉花、糖料(甘蔗)等三类经济作物生产所需的耕、种、防、收全过程或两个(含)以上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承办的面积。服务面积按服务的农作物种植面积计算,即在同一块耕地上,如果在当年轮换种植不同作物时,对不同作物的托管服务面积应累计计算。全程托管指将农作物生产所需的耕、种、防、收全过程对外委托的经营形式,部分托管指接受托管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将至少两项(含)以上环节对外委托的经营形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承包耕地全部委托给村集体或村集体领创办的经营组织开展托管服务,应计入全程托管。在统计过程中,注意区分短期耕地流转与托管之间的差别,短期耕地流转指经营权完全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托管则指经营权未发生让渡,仍保留经营自主权和独立核算功能。

37.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户数:指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中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户数量。

三、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情况统计表

1.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符合当地农业部门提出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纳入当地农业部门家庭农场档案或名录的家庭农场。

2.被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数量):指依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审查认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数量。

3.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指家庭农场实际经营农地的面积。

4.耕地(面积):指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中,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属于耕地的面积。

5.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指家庭农场实际经营耕地面积中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耕地面积。

6.流转经营(耕地面积):指家庭农场实际经营耕地中属于流转而来的面积。

7.草地(面积):指家庭农场经营农地面积中属于草地的面积。

8.水面(面积):指家庭农场经营农地面积中,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9.其他(面积):指在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草地、水面之外的面积。

10.家庭农场劳动力数量:指家庭农场当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成员劳动力和常年雇工总数。

11.家庭成员劳动力(数量):指家庭农场劳动力中身份为家庭成员的劳动力数量。

12.常年雇工劳动力(数量):指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13.种植业(家庭农场):指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

14.粮食产业(家庭农场):指从事谷物、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

15.(粮食产业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50-200亩(家庭农场):指从事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家庭农场。包括50亩的,但不包括200亩的。其他依次类推。

16.畜牧业(家庭农场数量):指从事畜禽养殖和繁育的家庭农场。

17.生猪产业(家庭农场):指从事饲养和繁育取得生猪的家庭农场。

18.奶业(家庭农场):指从事饲养奶牛、奶羊获取牛奶、羊奶为主的家庭农场。

19.渔业(家庭农场):指从事水产养殖、繁育的家庭农场。

20.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综合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

21.其他(家庭农场):指从事除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以外的家庭农场。

22.年销售农产品总值:指家庭农场当年自主生产并出售的农、林、牧、渔等农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

23.10万元以下(数量):指本年度销售农产品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家庭农场。

24.10-50万元(数量):指本年度销售农产品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家庭农场。包括10万元的,但不包括50万元的。其他依次类推。

25.100万元以上(年销售农产品总值):指本年度销售农产品总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

26.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指家庭农场本年度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等投入品总金额。

27.自行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数:指拥有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数量。

28.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家庭农场数:指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产品等质量认证的家庭农场数量。

29.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家庭农场数:指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家庭农场数量。

30.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指家庭农场当年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总额。

31.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指家庭农场当年获得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金额。

32.市级(财政扶持资金):指家庭农场当年获得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金额。

33.县级及以下财政扶持资金(金额):指家庭农场当年获得的县级及以下(乡、镇)财政扶持资金的金额。

34.获得贷款支持家庭农场的数:指当年获得贷款支持的家庭农场数量。

35.获得贷款资金总额:指当年家庭农场获得贷款支持资金总额。

36.20万元及以下(数量):指本年度获得贷款支持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家庭农场数量。包括20万元的。

37.20-50万元(数量):指本年度获得贷款支持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家庭农场数量。包括20万元的,不包括50万元的。

38.50万元以上(数量):指本年度获得贷款支持金额5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数量。包括50万元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指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的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数量,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和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

2.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合作社数):指依据农业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农经发〔2010〕8号);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数量。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数量。

4.普通农户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且未被农业部门认定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标准的成员数量。

5.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且被农业部门认定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成员数量。

6.企业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中身份为企业的成员数量。

7.其他团体成员数:指除自然人成员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加入合作社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数量。

8.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的非成员农户数量,包括接受各种服务和培训的非成员农户。

9.种植业(合作社):指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作物生产经营服务为主,涉及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0.粮食产业(合作社):指以谷物、豆类、薯类生产经营服务为主,涉及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1.蔬菜产业:指以蔬菜生产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2.林业(合作社):指通过栽培林木以获取木材、林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3.畜牧业(合作社):指以畜禽养殖、繁育为主,涉及产品、牧草、饲料的加工和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4.生猪产业(合作社):指通过饲养、繁育取得生猪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5.奶业(合作社):指通过饲养奶牛、奶羊获取牛奶、羊奶及加工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6.肉牛羊产业:指通过饲养、繁育取得肉牛羊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7.渔业(合作社):指以水产养殖、繁育及捕捞为主,涉及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

18.服务业(合作社):指专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9.农机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0.植保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防治病虫害等植物保护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1.土肥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改良等以抬高土壤肥力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2.金融保险服务(合作社):指以为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金融、互助保险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3.其他(合作社):指除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业以外的农村各行业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4.牵头人身份: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牵头领办人的职业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农民担任的属于农民牵头领办,由企业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企业牵头领办,由基层农技服务组织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基层农技服务组织牵头领办,由基层供销社、社会团体等指派的代表担任的纳入其他牵头人领办。

25.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指为成员提供生产、加工、储藏、包装、销售各环节一体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

26.生产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生产环节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为种植业生产提供耕种、施肥、病虫害防治、收获及生产技术咨询等服务,为养殖业生产提供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养技术咨询等服务。

27.购买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8.仓储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仓储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9.运销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30.加工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31.其他(经营服务类型合作社):指除产加销一体化服务为主、生产服务为主、购买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加工服务为主类型以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32.非土地股份合作社数量:指合作社成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

33.土地股份合作社数量: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为主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

34.入股土地面积:指土地股份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入股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

35.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数:指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年末在册成员数。

36.未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数量:指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社数量。

37.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数量: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社数量。

38.涉及合作社成员数:指本年度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服务的成员数量。

39.合作社成员入股互助资金总额:指本年度参加内部信用合作服务的合作社成员,以入股方式缴纳的互助资金总额。

40.合作社成员使用互助资金总额:指本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使用合作社互助资金的总额。

41.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的总金额。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为成员和非成员销售产品、接受成员委托代销的产品、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成员的产品。

42.统一销售农产品80%以上的(合作社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统一销售产品占成员当年销售产品总值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3.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等投入品总金额。

44.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占成员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购买总额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5.培训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对成员进行技术、营销以及合作思想等方面培训的累计人

次。

46.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指通过直接注册或经授权许可使用各类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7.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指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产品等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量。

48.创办加工实体的合作社数:指创办了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加工实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9.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50.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缴的税金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缴的各类税金总额。

51.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指合作社本年度获得的盈余总额。即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合作社的投资收益:指合作社对外投资分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合作社经营支出: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合作社的管理费用: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5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在合作社成员中分配的金额,即可分配盈余=总收入-总支出-上交税金-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53.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从可分配盈余中按与社员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

54.按股分红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红利金额。

55.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按法律和章程规定,将可分配盈余按与社员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56.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57.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获得中央、省等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58.农业部门扶持(合作社数):指各级农业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59.当年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指本年度中央、省、地、县、乡各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扶持资金总额。

60.当年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承担国家涉农财政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61.当年贷款余额:指本年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归还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

62.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指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的数量总和。

63.专业协会:指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有专业协会或其他名称,有较稳定的会员和组织骨干,有一定的管理和分配办法,以增加成员的收入为目的,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技术、信息服务的民办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总数。不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也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

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

64.专业联合社:指由3个以上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自愿联合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般称为专业联合社。

65.专业联合会:指由3个以上专业协会为主体,自愿联合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般称为专业联合会。

66.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指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成员的数量总和。

67.专业协会成员:指专业协会年末在册成员数。

68.专业联合社成员:指专业联合社的年末团体成员数,即加入专业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69.专业联合会成员:指专业联合会的年末团体成员数,即加入专业联合会的农民专业协会数量。

70.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指与农民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发生业务往来的非成员农户数量,包括接受各种服务和培训的非成员农户。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

1.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本指标应根据“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3.投资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4.补助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本指标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6.经营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7.管理费用: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8.干部报酬: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用于本村行政管理干部的补助款。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报刊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发生的费用。此数据由管理费用项相对应的明细科目中查寻填列。

10.其他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本年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数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3.其他转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14.可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项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5.各项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各项收益分配,具体包括下列几项: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2)提取应付福利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3)外来投资分利: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来投资者的分利。

(4)农户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成员分配的款项。

(5)其他分配:指除上述分配项目以外的其他分配项目。

16.年末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累计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可分配收益”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7.汇入本表村数:指本统计表统计的村数。

18.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指集体经营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资收益之和,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差额。其计算方法为: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经营收益。其计算结果为零或小于零的村,统计为无经营收益的村。其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村,统计为有经营收益的村,具体划分以下几组:

(1)5万元以下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不足5万元的村。

(2)5-10万元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村。包括5万的村,不包括10万元的村。其他依次类推。

(3)100万元以上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村。

19.当年扩大再生产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发生的支出。包括为扩大生产规模新购建、改扩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和追加流动资金的支出。不包括为维持原生产规模发生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20.当年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兴修村内道路、水利、电力、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益性设施投入。应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支出类帐户中分析填列。

21.(当年)获得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指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为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而给予的奖补资金。

22.当年村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指当年村组织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公共卫生(如垃圾处理、防疫)、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供养、消防、治安、公益设施维护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发生的劳务费用、优抚和供养资金、材料费、运输费等,但不包括村组织的管理费用。

2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宗数:指本年度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数。

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统计。

2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面积:指本年度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计出租出让面积。

2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收入:指本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总额。出租,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出让,以签定的合同金额为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一并统计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统计

1.流动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

等。

2.货币资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本指标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3.短期投资: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本指标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4.应收款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指标应根据“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5.存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在产品等。本指标应根据“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6.农业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农业资产。

7.牲畜(禽)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林木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长期投资: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投资。本指标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应注意,统计表中的“固定资产”指标既不是固定资产的原值,也不是固定资产的净值,它是反映所有已购建、在建和清理中固定资产价值的一个综合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11.固定资产原值: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本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累计折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本指标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净值: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余额后的差额。

14.固定资产清理: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5.在建工程: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本指标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其他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属于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的其他资产,如无形资产等。本指标应根据“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流动负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18.短期借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指标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9.应付款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指标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20.应付工资: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本指标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年

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福利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本指标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22.长期负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23.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未付款项。本指标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4.一事一议资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数额。本指标应根据“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25.所有者权益:指投资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26.资本: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本指标应根据“资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7.公积公益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年末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28.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29.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值: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结束时仍存在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及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以及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本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的明细记录逐项分析填列。

30.经营性负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负债余额。此数据应从相关负债类明细科目借贷双向发生额及历史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31.兴办公益事业负债:指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而发生的负债余额。如:兴办教育、修建道路、自来水设施、环境治理等而发生的负债至统计截止日止尚未归还的负债。此数据应从相关负债类明细科目借贷双向发生额及历史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32.当年新增负债: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因生产经营活动和兴办公益事业而增加的负债总额。此数据应从相关负债类明细科目借贷双向发生额及历史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七、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统计

1.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数: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数。不包括村级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林权制度改革的情况,以及村办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情况。

2.量化资产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在产权制度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的金额。

3.股东总数: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股东合计数,包括:村集体股的股东个数、社员个人持有股份的人数、其他社会自然人持有股份的人数、其他企业法人股东个数等。

4.集体股东: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集体股的村数。

5.社员个人股东: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个人持有股份的人数。

6.累计股金分红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历年累计股东分红总额。

7.当年股金分红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当年股东分红总额。

8.集体股股东分红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当年集体股股东分红总额。

9.个人股股东分红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当年个人股股东分红总额。

10.当年上交税金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当年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总额。

11.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数: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已经完成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完成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民小组数。不包括组级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林权制度改革的情况,以及组办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情况。

12.量化资产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民小组,在产权制度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的金额。

13.股东总数: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民小组股东合计数,包括:村民小组集体股的股东个数、社员个人持有股份的人数、其他社会自然人持有股份的人数、其他企业法人股东个数等。

14.集体股东: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集体股的村民小组数。

15.社员个人股东:指本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个人持有股份的人数。

16.累计股金分红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民小组,历年累计股东分红总额。

17.当年股金分红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民小组,当年股东分红总额。

18.实行财务公开村数:指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依照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审核的相关内容,以规定格式在每季度或月度规定时限内向所辖村群众公布本村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数据的村数。

19.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村数: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成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以群众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收支活动的村数。

20.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数:指在农民自愿且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经履行民主程序后,与乡镇相关机构签订会计委托代理书面协议,将本集体会计工作交由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各村不再设会计或出纳,只配备兼职或专职报账员的乡镇数。

21.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村数:指具备使用财务专用软件,能够在计算机上完整处理本村日常财务收支业务,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完成日常账务处理及票据、凭证等归档管理的村数。

22.已审单位数:指审计机构已审计并作出结论,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审的独立核算单位。如果一份审计报告包括多个被审单位,应按被审单位如数填列。定期审计的单位,无论周期长短,年内均按一个单位统计。复审单位只在终审时,按一个单位初审机构统计。

23.违纪单位个数:指已审单位中有违纪问题的单位个数。

24.已审单位资金总额:是指审计单位拥有资金的总额。

25.违纪金额:指在审计结论中确定的各项违反财经纪律的金额。如复审按终审结论填列,只能统计一次,但复审后多出部分应包括在内。

26.贪污案件数:指在一次审计中查出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的案件数量。

27.万元以上贪污案件数:指在一次审计中查出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在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

28.贪污金额总额:指在审计结论中确定的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金额的总和。如复审按终审结论填列,只能统计一次,但复审后多出部分应包括在内。

29.受处分人数:指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30.受刑事处理人数:指对触犯刑法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31.已成立审计机构的县数:指经县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设立审计机构的县数。

32.已配备审计人员数:指无论是否成立了审计机构,凡是县、乡两级从事农经审计工作的人数,包括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都应统计在内。

八、农民负担情况统计

1.上交集体各种款项:指农户年内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集资摊派和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交纳的款项。

2.土地承包金:指农户以承包金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专业或招标承包果园、鱼塘、机动地、“四荒”,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金。

3.共同生产费用:指农户以“村级共同生产费用”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如:水利设施维修费、灌溉和排涝费、集体林木管护费等。

4.建房收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有关农民建房方面的款项。如:宅基地费等。

5.(上交集体各种款项)其他款项:指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上述项目以外的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如:土葬时交纳的款项(墓地占用费、林木补偿费、占用林地安置补偿费等);对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以承包费等名义交纳的费用;计划生育方面的收费。

6.一事一议筹资: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向农民收取的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

7.农业生产性收费:指由政府定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户收取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主要包括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电费等。

8.农业灌溉水费:指国有水利工程水费、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水费等。

9.农业灌溉电费:指用电机为动力抽水灌溉农田,消耗电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承担的电费。

10.(农业生产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农业生产性收费。如:农业科技推广费、植物保护收费,易涝地区排涝排渍费等。

11.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为特定群体提供特殊管理服务,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证照工本费、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等。

12.农民建房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旧房翻建新房、用耕地和非耕地建房户收取

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等。

13.外出务工经商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

14.农机、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收费:指农机是指20马力以下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不包括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是指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毫升,包括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具有三个车轮和驾驶室,采取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低速载货汽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 公里/小时,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是指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号牌、号牌架、行驶证、年检费等)、养路费,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费、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考试费、养路费等项收费。不包括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和微型客、货汽车的收费。

15.计划生育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村生育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

1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费。如:有关证照工本费(身份证、结婚证等)、殡葬收费、生猪屠宰收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17.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不包括各种教育集资和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私立学校及高等教育学校等收取的费用。

18.作业本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作业本费用。

19.代办费:指保险费、校服、体检费、课外读物费、电影费、补课费等。

20.(农村义务教育)其他收费:指作业本费、代办费以外的教育收费,如:借读费、住宿费等,不包括伙食费。

21.罚款: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罚款”名义向农户收取的款项。

22.集资摊派:指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兴办某项事业和某项建设向农户筹集、摊收的款项。如:乡村道路集资摊派、水利集资摊派、办电集资摊派、报刊摊派、保险摊派、电影摊派等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

23.一事一议筹劳: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组织农民出工进行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用工数。以工日计算。

24.政府补贴:指政府对农民的各类生产性或收入性补贴款。如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补贴、能繁母猪补贴、计划生育补贴、贫困学生补贴等。

25.农业四项补贴:指政府发放给农民的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26.(政府补贴)其他补贴:指除农业四项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以外的政府对农民的补贴款。

2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村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包括只筹资、或只筹劳)的总村数。

28.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工日数:指按当地规定的工值计算的以资代劳工日数。

29.农村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指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在校的学生数。

30.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指农户按规定缴纳的“合作医疗”方面的款项。

31.农民上交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如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利息税等。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九、农经机构队伍情况统计

1.农经机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包括单独机构和综合机构。如行政性的处、办、科、股和事业性的农经站、会计辅导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中心以及承担农经工作的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等,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按1个机构统计,经管职能由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分别统计。

2.参公管理:指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农经机构数。

3.乡级机构数:指乡镇一级设置的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数。有的地方由行政机构承担,有的地方由事业性机构承担,无论这些机构只承担农经职能,或者还承担其它职能,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少数地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分别由两个机构甚至两个以上承担的,应分别统计。

4.职责明确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乡镇机构数):指乡镇一级已明确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数量。按照国务院要求,乡镇农村经营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一些地方明确了在乡镇政府中承担农经职能的工作机构,一般这些工作机构还承担其它职能,但只要明确承担农经职能就应纳入统计范围。

5.职责由事业机构承担的(乡镇机构数):指乡镇一级明确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事业性机构数。

6.单独设置的:指乡镇农经机构总数中专职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职能的机构数。

7.综合设置的:指乡镇农经机构总数中除承担农经职能外还承担其他职能的机构数。如承担农经职能和农业技术推广职责的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承担农经职能和财政职能的财政(经)所等。

8.实有人数:指农经机构中实际在岗人员总数。单设机构按照全部在岗人员统计;综合机构中只统计明确承担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9.村会计委托代理聘用人数:指乡镇农经机构为开展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而聘用的人员数。

10.在编人数:指占用农经机构人员编制的人员数,即在编在岗和在编不在岗人员数之和。应注意的是对于同时承担其它职能的农经工作机构,应只统计比较稳定从事农经工作的人员。

11.在编不在岗人数:指占用农经机构人员编制,但目前并未从事具体农经业务工作的人员数。

12.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指在编人员中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评取得相应资格并由单位聘任为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数。

13.接受培训的县乡农经人员数:指县乡两级实有农经人员中当年接受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人次数。

14.村组会计人数:指从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工作的人数,不包括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聘用人员。

15.领取《会计证》人数:指村组会计中已领取《会计证》的人数。

16.接受培训人数:指年内村组会计中接受业务培训的人次数。

17.有2个以上农经机构的乡镇数:指由2个以上机构(政府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分别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乡镇数。

18.有机构未明确人员的乡镇数:指虽明确了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但该机构未明确承担农经工作人员,农经工作采取临时指派内部人员或找外部人员协助的乡镇数。

19.明确承担农经职能机构的乡镇数:指明确了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的乡镇数。

20.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数:是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收集发布、政策咨询、合同规范、价格评估、产权交易、纠纷调处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单独服务机构和综合性服务机构。

21.乡镇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数量:指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收集发布、政策咨询、合同规范、价格评估、产权交易、纠纷调处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单独服务机构和综合性服务机构。

22.县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数量:是指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提供农村集体“三资”(财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单独服务机构和综合性服务机构。

23.乡镇成立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数量: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提供农村集体“三资”(财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单独服务机构和综合性服务机构。

十、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统计表

1.农经机构拥有计算机数:指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拥有的计算机数量,包括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计算机。

2.农经机构拥有服务器数:指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拥有的能为其它电子计算机提供数据服务的计算机系统,包括文件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程序服务器。

3.农经机构拥有显示屏数:指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拥有的对外提供信息服务的电子显示屏。

4.实现本级农经业务管理流程网络化的机构数:指利用内部的政务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农经各项业务流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市)、县(市、区)、乡镇农经机构数量。

5.实现土地承包档案计算机管理的机构数:指利用计算机对所辖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进行存储和管理的地(市)、县(市、区)、乡镇农经机构数量。

6.实现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管理的机构数:指利用计算机对所辖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信息进行存储和管理的地(市)、县(市、区)、乡镇农经机构数量。

7.建立农经信息服务网站(页)数:指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的向互联网提供农经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的应用系统数量。若该网站(页)由上级农经机构建立和维护,则只由上一级统计,本级不统计。

8.建立农经综合信息服务网站数量:指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的向互联网提供各项农经业务领域的农经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的应用系统数量。若该网站(页)由上级农经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维护,则只由上一级统计,本级不统计。

9.自主开发建立网站数量:指由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筹资开发建立并进行维护和信息更新的应用系统数量。若该网站(页)由上级农经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维护,则只由上一级统计,本级不统计。

10.自主建立的农经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数量:指由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筹资开发、运行、维护,具有对两项以上(含两项)农经业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功能,达到了对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对象实施监管和服务的农经业务管理系统软件数量。

11.自主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指由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筹资开发、运行、维护,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土地流转信息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对外服务的系统软件数量。

12.自主建立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指由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筹资开发、运行、维护,通过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电子台账,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的规范管理、有效监管和全面公开的系统软件数量。

13.自主建立的农民负担监管系统:指由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筹资开发、运行、维护,实现对涉农收费、惠农政策、涉农补贴信息进行网络化监管公开的系统软件数量。

14.自主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系统:指由地(市)、县(市、区)、乡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筹资开发、运行、维护,为合作社提供政策、市场、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的系统软件数量。

15.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信息网上发布并及时更新的:指通过本级农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区域全部或大部分农户、合作社、企业以及其他主体发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信息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数量。

16.实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网上审核及公示的:指通过本级农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区域全部或大部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网上监管和公示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数量。

17.实现村级财务网上审计的:指通过本级农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区域全部或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进行网上审计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数量。

18.实现村级财务网上公开的:指通过本级农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区域全部或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进行网上公开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数量。

19.实现村级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招投标网上管理服务的:指通过利用本级农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区域全部或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活动进行网上公开招投标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数量。

20.实现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网上管理服务的:指通过本级农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区域全部或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进行网上招投标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数量。

21.实现惠农补贴补助网上公开的:指通过本级农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区域各项惠农补贴补助资金获得和发放情况进行网上公开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数量。

22.设置农经信息公开及查询站点的村数:指在村内通过连接网络的计算机或触摸屏等终端显示设备,实现查询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各项农经管理服务信息公开的村数。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88777896.html,/fg/detail2029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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