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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2016即红皮书)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2016即红皮书)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2016即红皮书)

堤防工程填表说明

1.本章表格适用于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4级、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2.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应按《项目划分表》确定的名称填写。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项目划分表》确定的本单元工程设备名称及部位。工序前加“△”者为主要工序。

3.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下述条件进行验收评定:

①工序中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②工序中所包含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全部合格。

4.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下述程序进行验收评定:

①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③监理单位收到表格后,应在4h内进行复核。

5.监理复核内容包括:①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②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工序施工质量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③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工序施工质量评定意见,评定(核定)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

6.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具备下述条件后验收评定:①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

收的条件;②已完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7.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按下述程序进行验收评定:①施工单位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检验记录;②自检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③监理单位收到申报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8.监理复核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下列内容:①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②对照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单元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 634-2012)的要求;③检查已完单元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核定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有设计、建设等单位的代表签字,具体要求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的规定。

表4.1 堤基清理单元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填表要求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工程划分:堤基清理宜沿堤轴线方向将施工段长100m~500 m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2.单元工程量填写堤基清基工程量(m2或m3)。

3.堤基内坑、槽、沟、穴等的回填土料土质及压实指标应符合设计和下列要求:

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前,应在料场采集代表性土样复核上堤土料的土质,确定压实控制指标,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上堤土料的颗粒组成、液限、塑限和塑性指数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上堤土料为黏性土或少黏性土的,应通过轻型击实试验,确定其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

(3)上堤土料为无黏性土的,应通过相对密度试验,确定其最大干密度和最小干密度。

(4)当上堤土料的土质发生变化或填筑量达到3万m3及以上时,应重新进行上述试验,并及时调整相应控制指标。

4.堤基清理单元工程宜分为基面清理和基面平整压实2个工序,其中基面平整压实工序为主要工序。用△标注。本表是在表

5.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应提交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验收评定的检验资料。

(2)监理单位应提交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平行检测资料。

6.单元工程质量标准:

(1)合格等级标准: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 %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工程

表 4.1 堤基清理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填表要求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及部位填写应与表4.1相同。

2.堤基内坑、槽、沟、穴等处理按设计要求清理后回填、压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上堤土料为黏性土或少黏性土时应以压实度来控制压实质量;上堤土料为无黏性土时应以相对密度来控制压实质量。

(2)堤坡与堤顶填筑(包边盖顶),应按表D-1中老堤加高培厚的要求控制压实质量。

(3)不合格样的压实度或相对密度不应低于设计值的96%,且不合格样不应集中分布。

(4)合格工序的压实度或相对密度等压实指标合格率应符合表D-1的规定;优良工序的压实指标合格率应超过表D-1规定数值的5个百分点或以上。

表D-1 土料填筑压实度或相对密度

行。

表D-2 基面清理

4.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2)监理单位对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料。

5.工序质量要求

(1)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标准SL634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工程

表4.1.1 基面清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填表要求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及部位填写要与表4.1相同。

2.堤基压实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基为黏性土或少黏性土时应以压实度来控制压实质量;堤基为无黏性土时应以相对密度来控制压实质量。

(2)堤坡与堤顶填筑(包边盖顶),应按表D-1中老堤加高培厚的要求控制压实质量。

(3)不合格样的压实度或相对密度不应低于设计值的96%,且不合格样不应集中分布。

(4)合格工序的压实度或相对密度等压实指标合格率应符合表D-1的规定;优良工序的压实指标合格率应超过表D-1规定数值的5个百分点或以上。

3.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及检验数量按表D-3的要求执行。

表D-3 基面平整压实

4.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2)监理单位对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料。

5.工序质量要求

(1)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工程

表 4.1.2 基面平整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表4.2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填表要求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工程划分: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宜按施工的层、段来划分。新堤填筑宜按堤轴线施工段长100~500m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老堤加高培厚宜按填筑工程量500~2000m3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2.单元工程量填写土料填筑量(m3)。

3.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宜分为土料摊铺和土料碾压2个工序,其中土料碾压工序为主要工序,用△标注。本表是在表

4.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前,应在料场采集代表性土样复核上堤土料的土质,确定压实控制指标,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上堤土料的颗粒组成、液限、塑限和塑性指数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上堤土料为黏性土或少黏性土的,应通过轻型击实试验,确定其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

(3)上堤土料为无黏性土的,应通过相对密度试验,确定其最大干密度和最小干密度。

(4)当上堤土料的土质发生变化或填筑量达到3万m3及以上时,应重新进行上述试验,并及时调整相应控制指标。

5.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应提交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验收评定的检验资料,各项实体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资料。

(2)监理单位应提交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平行检测资料。

6.单元工程质量要求

(1)合格等级标准: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 %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 634-2012的要求。

工程

表4.2 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

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DOCX 46页)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DOCX 46页)

水利水电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综表1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 序号分部工程名称 质量等级序 号 分部工程名称 质量等级 合格优良合格优良 1 8 2 9 3 10 4 11 5 12 6 13 7 14 分部工程共个,全部合格,其中优良个,优良率%,主要分部工程优良率% 外观质量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 施工质量检验资料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施工单位自评等级: 评定人: 项目经理 (盖公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复核等级: 复核人: 总监或副总监: (盖公章) 年月日 项目法人认定等级: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盖公章) 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等级: 核定人 机构负责人: (盖公章) 年月日 注: 将表中主要分部工程用“△”符合标注

水利水电工程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综表2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施工 日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分部工程量评定 日期 年月 日 项次单元工 程类型 工 程 量 单元工 程个数 合格 个数 其中优 良个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监理单位复核 意见 项目法人认定 意见

本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优良率 %,重要隐蔽单元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个,优良率 %。原材料质量,中间产品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盖公章) 年月日复核意见: 分部工程质量 等级: 监理工程师: 年 月日 总监或副总监 ( 盖公章) 年月日 审查意见: 分部工程质量 等级: 现场代表: 年 月日 技术负责人: ( 盖公章) 年月日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

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项目办公室 2014年月日

前言 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标准和要求、水务局《关于下达狮岭水库等80座重点小(Ⅱ)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通知》(岳市水务[2011]278号)、《关于狮岭水库等61座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岳市水务﹝2011﹞279号)和本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 根据验收规程,成立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水务局,参验单位: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代表、专家组成。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勘测设计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湖南省光辉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4年7月日,水务局在水利局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成立了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成员查看了工程现场,听取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经过

充分讨论,形成《湖南省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 工程位置:XXX镇(XXX水库、XXX水库、鸣放水库、龟山水库、金龙水库)、XXX镇(红旗水库)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位于华洪运河流域,工程位于XXX镇和XXX境内,距离县城35km,工程毗邻S306省道。加固本工程,可将水库的防洪标准提高到30年一遇,保护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和耕地的安全,改善沿线农田的灌溉和泄洪条件。本次主要建设任务: 本项目主要完成坝身防渗工程、上、下游护坡工程、输水工程、溢洪道加固改造、观测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及防汛公路改造工程。2011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加固XXX水库、XXX水库、鸣放水库、龟山水库、金龙水库、红旗水库。涉及到大坝防渗的有5座水库、涉及到坝坡加固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溢洪除险加固的有6座、涉及到输水工程重建及改造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测设施及管理用房建设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只有XXX 水库。 工程项目实施后,可提高水库的防洪标准,使堤防安全得到保证,可减轻该地区的防洪负担,改善灌溉条件。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 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管理,明确脸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得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2、3级堤防工程)得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脸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脸收与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就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得验收。法人验收就是政府验收得基础。 政府脸收就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得验收,包括专项脸收、阶段验收与竣工脸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得,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依据就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得规定; (三)经批准得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得设计文件及相应得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脸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脸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脸收结论持有异议得,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脸收中发现得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題有裁决权。但就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得,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脸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得,应当明确不予通过得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她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得验收资料,并对提交得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得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得,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就是本项目得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得,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本项目得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得需要增设法人验收得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得验收条件得,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脸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得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得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常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

第二章常用单兀工程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 第一节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是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 - 1999)附录A,结合堤防工程实际情况,对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见表 1.1。 表1.1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续表 注:表中“△”者为主要单位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 “☆”者视实际情况可定为主要分部工程也可定为一般分部工 程

第二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的基础资料。工程竣工验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收 后,属归档长期保存资料,其填写应遵守以下规定。 、填表基本规定 (1)《评定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2)文字应按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3)数字用阿拉伯数字(1、2、3、. 9、0);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之符号表示 (如:MPa、m、m2、mm、t .等)。 (4)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如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如95.0%。 (5)需改错时,将错误用两道直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 ,禁止使用改正液、贴 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墨等方法。 例:表面有纹,抗压强度25=323.3MPa。 (6)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 (7)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 表头①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和编码:按项目划分确定之名称和编码填写; ②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该单元名称(中文名称或编号) ,部位可用桩号、高程等表示; ③施工单位: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④单元工程量:填本单元主要完成工程量; ⑤检验(评定)日期:年一一填写实际4位数,月一一填写实际月份(1~12月),日一一填写实际日期 (1~31日),检验日期由施工单位填写,评定日期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 (8)在质量标准栏中,凡未列出具体要求的,其内容应由监理工程师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确定并填入该栏中。如:质量标准栏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条款。 (9)在检验记录或检查结果栏中,应填写检查、检测的实际数据或情况,数字记录应准确、可靠、小数点保留位数应符合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文字记录应真实、准确、简练;表中缺项的填写栏用斜线划去,以表示无此项。 (10)监理人员的复核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并进行必要的签认,同时做好自己的抽查记录,作为复核《评定表》的依据;对于检验结果用符号表示的(如打“V”、“x ”等),其施工原始记录应作为备查资料附于表后。 (11)表尾填写: ①施工单位“三检”人,分别由负责初检、复检及终检的人员签名;金结及机电类单元工程表尾签名栏中的测量人员,由负责该表格项目测量、测试、检验的人员签名。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 (工序)工程“三检”人由分包单位负责初检、复检及终检的人员签名;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应由联合小组核定质量等级;当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自评时,由分包单位填写表格,并进行初验、复验,总包施工单位进行终验。 ②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名称,相应栏目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 ③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签名字迹不得潦草。 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核定。 (2)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机构、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3)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见下表。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各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实测点的偏差符合规定者,评为合格;重要部位实测点的偏差值小于允许偏差者评为优良。 (5)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 ①标有“△”符号的均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或为重要部位测点(机电设备安装) 。 ②“基本符合要求”,对检查项目是指虽与质量标准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对检测项目是指检测点合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复习过程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 一、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分类 范围:小型水库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4级、5级堤防工程。 分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反馈项目法人。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四、政府验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直管的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田间配套土渠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单元工程量 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评定日期年月日项 次保证项目质量标准检测记录 1 开挖、回填土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项 次基本项目 质量标准 检测记录 质量标准 合格优良合格优良 1 回填土方干容重合格率大于 90%,最小干容重大 于设计值0.98倍 干容重合格率大于 98%,最小干容重大于 设计值0.98倍 2 坡度内外坡基本平整、顺 直、坚实、稳定,严 禁贴坡,不容许有凸 肚和凹坑。 内外坡平整、顺直、坚 实、稳定,严禁贴坡, 不容许有凸肚和凹坑。 项 次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 (cm) 各检测点偏差值 累计点合格点 1 2 3 4 5 6 7 8 9 10 1 渠底高程-2,+0 2 渠顶高程±5(±3) 3 中心线偏差±3(±2) 4 渠顶宽度±5(±3) 5 渠底宽度±5(±3) 6 表面平整 2 检查结果保证项目: 基本项目:共检查项,其中优良项,优良率% 允许偏差项目:共检查点,其中合格点,合格率% 评定意见质量等级 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长: 施工队质检员: 施工企业质检处(科):年月日 建设 (监理) 单位年月日 说明:一式贰份报监理机构,审签后监理单位壹份,承包人壹份。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印制

说明 保证项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检查数量:每个单元工程每项检测10点。 检验方法:1、2项尺量检查,3、4项拉线、尺量或水准仪检查。

土渠开挖(沟道清淤或开挖)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单元工程量 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检验日期年月日项 次保证项目质量标准检验记录 1 开挖、回填与清 淤 渠道的开挖和回填土料,沟道的开挖与清淤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的规定 2 内外边坡渠道、沟道内外边坡必须平整、顺直、竖实稳固,严禁贴坡,不允许有凸肚和凹坑 3 岸坡坡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项 次基本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记录 质量等级 合格优良合格优良 1 回填土方干密度合格率≥90%, 不合格干密度不得低 于设计值的0.98,不 合格试样不得集中 干密度合格率≥95%, 不合格干密度不得低于 设计值的0.98,不合格 试样不得集中 项 次允许偏差项目设 计 值 允许偏 差 (cm) 实测点偏差值检查点合格点 1 2 3 4 5 6 7 8 9 1 1 渠底高程±10 2 渠顶高程±10 3 渠道中心偏差±10 4 渠顶宽度±20 5 渠底宽度±20 6 表面平整±15 检查结果保证项目: 基本项目:共检查项,其中优良项,优良率% 允许偏差项目:共检查点,其中合格点,合格率% 评定意见质量等级 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长: 施工队质检员: 施工企业质检处(科):年月日 建设 (监理) 单位年月日 说明:一式贰份报监理机构,审签后监理单位壹份,承包人壹份。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印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

填表基本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以下简称《评定表》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工程维修和事故处理的生要参考。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评定表》是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评定表》归档长期保存。因此,对《评定表》的填写,作如下基本说明: 1.单元(工序)工程定工后,应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并按现场检验结果,如实填写《评定表》。现场检验应遵守随机取样原则。 2.《评定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园珠笔、铅笔填写。 3.文字。应按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4.数字和单位,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1、2、3、…..、9、0)。单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的符号表示(如:Mpa、m、m3、t、…….)。 5.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后保留一位。如果恰为整数,则小数点以0表示。例如:95.0%。 6.改错。将错误用斜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学),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黑等方法。 例如:……表面有裂缝纹,抗压强度25.3 23.3Mpa。 7.表头填写。①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②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该单元工程名称(中文名称或编号),部位可用桩号、高程等表示。③施工单位:填写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④单元工程量:填写本单元主要工程量。⑤检验(评定)日期:年——填写4位数,月——填写实际月份(1~12月),日——填写实际日期(1~31日)。 8.质量标准中,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 9.检验记录。文字记录应真实、准确、简练。数字记录应准确、可靠,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10.设计值按施工图填写。实测值填写实际检测数据,而不是偏差值。当实测数据多时,可填写实测组数、实测值范围(最小值~最大值)、合格数,但实测值应作表格附件备查。 11.《评定表》中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验栏内用斜线“/”表示。 12.《评定表》表1~7从表头至评定意见栏均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合格后填写,“质量等级”栏由复检质量的监理人员填写。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时,如对施工单位填写的质量检验资料有不同意见,可写入“质量等级”栏内或另附页说明,并在质量等级栏内填写出正确的等级。 13.单元(工序)工程表尾巴填写。 (1)施工单位由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工序)工程表尾由分包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填写分包单位全称,并签字。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当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总包单位应参加联合小组核定其质量等级。 (2)建设、监理单位,实行了监理制的工程,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并签字。未实行监理制的工程,由建设者单位专职质检人员签字。 (3)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名。签名时应填写填表日期。 14.表尾填写:××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若须加盖公章,则加盖该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的公章。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模版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替代SL223—1999)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

水利水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目次说明…………………………………………………………………………………………(1)第一章岩石边坡开挖工程……………………………………………………………第二章岩石地基开挖工程……………………………………………………………第三章岩石洞室开挖工程……………………………………………………………第四章软基和岸坡开挖工程…………………………………………………………第五章混凝土工程……………………………………………………………………第六章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第七章混凝土坝接缝和回填水泥灌浆工程…………………………………………第八章岩石地基水泥灌浆工程………………………………………………………第九章基础排水工程……………………………………………………………第十章锚喷支护工程……………………………………………………………第

十一章振冲地基加固工程…………………………………………………………第十二章混凝土防渗墙工程…………………………………………………………第十三章造孔灌注桩基础工程………………………………………………………第十四章河道疏浚工程……………………………………………………………附录一中间产品质量标准……………………………………………………………附录二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说明(1)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供工程质量,搞好评优,创优工作,特依据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使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3)单元工程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层、块、段来确定的,通常是由若干工序完成的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4)本标准是评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的统一尺度,包括单元工程质量标准,单元工程质量的施工工艺要求,以及为评定单位工程质量使用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5)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划分为“合格”和“优良”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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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4)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4) 表0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5) 表02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6) 表0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8) 表0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9) 表05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1) 表06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12) 第二部分 (13) 水工建筑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3) 表1.1 岩石边坡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4) 表1.2 岩石地基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 表1.3 岩石洞室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 表1.4 软基和岸坡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 表1.5 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 表1.5-1 基础面或混凝土施工缝处理工序质量评定表 (19) 表1.5-2 混凝土模板工序质量评定表 (20) 表1.5-3 混凝土钢筋工序质量评定表 (21) 表1.5-4 混凝土止水、伸缩缝和排水管安装工序质量评定表 (24) 表1.5-5 混凝土浇筑工序质量评定表 (26) 表1.6 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7) 表1.7 混凝土坝坝体接缝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8) 表1.8 岩石地基帷幕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9) 表1.9 岩石地基固结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0) 表1.10 水工隧洞回填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1) 表1.11 高压喷射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2) 表1.12 基础排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3) 表1.13 锚喷支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4) 表1.13-1 锚喷支护锚杆、钢筋网工序质量评定表 (35) 表1.13-1 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质量工序评定表 (36) 表1.14 混凝土防渗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7) 表1.15 振冲地基加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8) 表1.16 造孔灌注桩基础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9) 表1.17 河道疏浚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0) 表1.18 砂料质量评定表 (41) 表1.19 粗骨料质量评定表 (43) 表1.19 粗骨料质量评定表 (44) 表1.20-1 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评定表 (45) 表1.20-2 混凝土试块质量评定表 (46) 表1.21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质量评定表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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