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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273: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的措施案

DS273: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的措施案
DS273: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的措施案

法学院本科生201 —201 学年第(1)学期

《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期中作业

学号: 1012998 姓名:张沂沅成绩:_________

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的措施案

DISPUTE DS273:Korea — 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摘要:欧盟韩国造船补贴诉讼争端及其最终裁决,将对世界造船业的未来竞争和正在进行的新国际造船协定谈判产生重要影响,也对各国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合理利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游戏”规则提出了新课题。

关键词:造船业;ASCM;禁止性补贴;

一、案件相关

案件号:DS273

案件名称: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的措施案(Korea — 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争端当事方:

投诉人:欧盟

答辩人:韩国

案情叙述:

2002年10月21日,欧盟递交了要求设立关于韩国对其船舶制造业采取补贴措施专家组的请求。请求中指出:韩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其在ASCM(《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义务。这些措施包括:

1.韩国政府通过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以债务豁免、利息减免、债转股等形式提供公司重组补贴;

2.韩国通过《特别税收待遇控制法》针对重组公司设立了两个税收计划,并向Daewoo公司提供了税收优惠;

3.通过韩国输出入银行向所有韩国造船企业提供交船前贷款和预付款偿还担保。

欧盟指出,磋商涉及的补助中有关的国际贸易商用船舶包括:散装货船,集装箱货运船,油轮,成品油轮,化学品运输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乙烯运输船,渡轮,客渡轮以及其他非载货船。

欧盟认为韩国政府的措施违反了包括但不仅限于的ASCM(《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第1,2,3.1,5(a),5(c),6.3和6.5 条应承当的义务。

2003年6月12日,欧盟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在随后6月24日召开的会议上,DSB做出推迟成立专家组的决定。

2003年7月21日,在欧盟的再次请求下,DSB成立了专家组。中国,日本,墨西哥、挪威、中国台北和美国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同时同意根据ASCM(《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附件五的规定,启动“搜集关于严重侵害信息”的程序。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和贷款担保行为是否构成禁止性补贴

依照ASCM的规定, 应当首先考虑该案中韩国进出口银行法律机制的授权规定是否构成SCM协定第1 条规定的补贴;如果构成SCM协定意义上的补贴, 则再具体分析这些补贴属于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如果韩国进出口银行的相关法律机制的授权规定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并且符合禁止性补贴标准, 则可直接认为这一法律机制违背SCM协定的要求, 就会被专家组要求废除或撤回。

1、如何认定韩国进出口银行的措施是否属于ASCM规定的补贴?

根据ASCM规定,对于补贴的认定应从“公共机构”、“财政资助”、“授予利益”三方面认定。

本案中,韩国进出口银行被政府控制,完全归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所有。此外,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计划需经政府审批方可执行。从以上几点可看出,韩国进出口银行应被视为公共机构。

其次,财政资助属于政府做法,这里的政府做法应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所有行为。根据ASCM第一(a)条规定,包括政府的资金转移行为,豁免或未征收行为,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ASCM第1(a)(4)条,政府通过向基金

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故而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和贷款担保行为属于财政资助行为。

最后,再来看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和贷款担保行为是否给予了商用船舶出口业一定利益的问题。首先,上诉机构曾在“美国拨款法案第211节案”中规定一下原则:“WTO 成员方的执行机构或法律中任意性规定中含有可以背离WTO 下义务的授权并不能构成其法律上违背WTO 义务的依据。”即只有强制性法律规范中含有背离WTO 义务的规定方可认定该规定违背了WTO 规定, 因任意性规范只是规定了某种选择的可能性, 并非必然违背WTO 义务。由此,必须考虑涉及本案中的韩国进出口银行进行贷款和贷款担保行为是否含有遵循强制性规则的行为。在这一行为认定上,由于欧盟最终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类行为中包含遵循强制性规则的行为,故最终认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不属于补贴行为,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讨论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和贷款担保行为是否带来了利益了。

综上,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和贷款担保行为不符合ASCM规定的补贴,即不成立禁止性补贴必须的前提,也即不构成禁止性补贴。

(二)、对船厂重组资助措施是否构成可规制的可诉性补贴欧盟在请求WTO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称,韩国通过《特别税收待遇控制法》针对重组公司设立了两个税收计划,并向Daewoo公司提供了税收优惠。并且通过通过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以债务豁免、利息减免、债转股等形式提供公司重组补贴。对于该税收优惠以及其他措施是否构成可归制的可诉性补贴,应符合ASCM 第5条,即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证明这些措施属于ASCM第1条中认定的补贴;(2)证明这些补贴措施具有专向性;(3)证明这些措施对WTO其他成员国构成不利影响。

在对船厂重组资助措施中,韩国政府主要优惠行为包括税收优惠,债务豁免、利息减免、债转股等。其中税收优惠属于明显的公共机构参与的财政资助,而其余的优惠措施系由韩国政府通过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进行,也是属于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行为。最后,需要认定“公共机构的财产资助”行为是否能带来利益。而“利益”的判断标准是看这些“财政资助”是否提供了商业市场无法获取的优惠。而韩国政府财政资助行为带来的利益无疑就是使Daewoo等濒临破产的船厂进

行重组,而单就这一点来看该种利益并非在商业市场中无法获得,因而不能认为该资助行为就为船厂重组带来了商业市场中无法获得的利益。故该问题中韩国政府的优惠行为不构成补贴行为,因而就不需要再进行对专向性和不利影响的证明了。

(三)、对特定类型商船的补贴是否构成对欧盟利益的严重侵害

欧盟还控诉韩国对液化天然气船、集装箱船和化学品轮船的补贴导致价格抑制和价格压低, 对欧盟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欧盟这一控诉是建立在对之前争议中的韩国的优惠政策认定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规制的可诉性补贴的基础上的,即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和贷款担保措施构成禁止性补贴,韩国政府对本国船厂重组所颁布的税收优惠计划和债务豁免、利息减免等行为构成可规制的限制性补贴。而实际分析中,只有部分具体的预付款返还担保计划和船舶建造贷款计划交易被确认为符合ASCM第1条规定的补贴措施。因此只需要分析这些补贴是否实际构成了对控诉涉及的商船类型的价格抑制和价格压低行为即可。

(1)价格抑制或价格降低行为的存在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价格抑制或价格降低行为并非一个静态的,孤立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的判定也不应从某一次或者某几次的数据分析中一概而论。其次,价格抑制或价格降低行为是否存在应有其明确的量化标准,最后,在证明价格抑制或价格降低行为存在的同时必须确定此种行为存在于欧盟与韩国的同一市场,即世界市场中。

(2)对价格抑制或价格降低行为与补贴措施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考查ASCM第6条设立的宗旨和意图不难看出,该争议点的重点应放在证实价格抑制行为或价格降低行为与补贴措施之间,价格抑制行为或价格降低行为与存在因果关系。

(3)对于严重侵害的认定

根据ASCM中第6(3)条规定,如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即存在第条(c)款所指的严重损害; (a)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另一成员某一同类进口商品进入实施补贴的成员市场; (b)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入第三国市场; (c)补贴的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

获得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或对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抑制,跌价、销售量减少等后果; (d)与以往3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补贴的结果造成了实施补贴成员的特定受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增加,并且这一增加是自实施补贴后呈持续上升趋势。那么具体到本案中,则应当对两个事实予以认定,即大幅降价行为和严重侵害行为。而且大幅降价行为必须导致了此种严重后果的产生,如果降价并没有带来任何实际上的影响,那么即使有降价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大幅”。

从上述必须举证的事项中可以看出,想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这些事项的必然联系是非常困难的,基本上无法从证据中看出到底是否对欧盟构成侵害。因而韩国政府对特定商船的补贴无法被认为是严重侵害事实。

三、专家组结论

2005年3月7日,专家组报告被发放到参与国中。报告显示韩国进出口银

行在某些(但并非全部)装运前贷款和预付款返还担保中存在被禁止的补贴行为。遵照ASCM第4.7条,该行为违反了ASCM中第3.1(a)和3.2条。专家组劝告

韩国在90天内撤回相关补助。

“基于以上理由, 我们支持欧盟的以下主张: 韩国提供的一些具体的韩国

进出口银行、预付款返还担保项目计划交易和LSL 项目计划交易与SCM协定3.1 条( a) 款和3.2 条不符, 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然而, 我们拒绝欧盟有关韩国韩国进出口银行法律机制以及韩国进出口银行、预付款返还担保项目计划和船舶建造贷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违背SCM协定3.1 条( a) 款和3.2 条规定而构成禁

止性出口补贴的指控。我们也拒绝欧盟有关韩国对Daewoo - SME/Daewoo - HI, Samho - HI/Halla- HI 和STX/Daedong 提供的重组计划;对Daewoo- HI/Daewoo- SME 提供的税收减让; 以及(#) 韩国进出口银行的预付款返还担保项目计划和

船舶建造贷款项目计划交易, 导致了对欧盟利益在SCM协定第5 条( c) 款和第

6.3 条( c) 款意义上的严重侵害。”

四、对我国国家支持造船业贸易发展的启示与建议

从本文案例可以看出, 专家组在认证某一政府措施是否构成SCM协定的禁止性补贴时, 都是严格按照SCM协定补贴及专向性的认定标准一环套一环式的认证, 任何一环的认证不符合条件, 则最终的指控都不能成立。而且, 这些认证都是建

立在指控方已经提供的证据基础上的。由于补贴措施都是由政府提供, 证据十分难以获取, 而SCM协定中受规制补贴的认定条件又十分严格而复杂,所以使得最

终指控成立很困难, 这可以从欧盟诉“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以及其后韩国反诉的“欧盟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的裁决报告可以看出来。两国的主要指控都被专家组裁决不成立。所以, 即便发生他国将我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 我们也应该充满信心的去应战, 切不可尚未开始便先已气馁。在应诉过程中, 我们应该学习韩国的做法,寸步不让,寸土必争, 因为认证过程中任何一点证据

没有达到SCM协定下的充分程度,其整个指控都不能成立。再退一步说, 即便我们的某些措施确实构成了SCM协定规制的补贴, 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违法, 也并非一定会付出什么相应的代价。按照现有SCM协定规则, 只有在构成禁止性补贴时, 专家组才必须在裁决报告中做出在限期内撤销补贴措施的裁决。但由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历时长久, 有时在做出最终裁决认定时, 违法的补贴措施早已不存在了。如在“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中, 专家组仅支持了欧盟关于韩国的一些具体的预付款返还担保项目计划和船舶建造贷款项目计划交易构成出口补贴的

指控, 在裁决报告中裁定韩国应该在裁决生效90日内撤销这些措施, 然而韩国

却告知这些交易早已结束, 不存在任何可撤销之处。这样, 虽然这些措施被判违背国际规则, 但并不会对补贴国造成任何大的影响。

我国船舶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成功解决, 将决定我国船舶行业能否从造船大国迈向真正的造船强国。另外, 由于造船业本身的行业特色, 决定了其发展不可能离开国家的支持。如何协调国家支持与承担SCM协定国际义务的关系, 是实现我国船舶行业从世界大国向世界强国转变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结合上述案例分析, 我认为, 我们应该从理念引导、规则完善、补贴结构重塑以及防御网络进行系统的建构几个方面, 在不违背WTO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船舶出口贸易进行政策支持, 促进其更好更快的发展。

1.在理念引导上, 必须认识到补贴虽然可能受到规制, 但在更多层面, 它是有

力的、可资利用的工具。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欧盟也难以在SCM协定下随心所欲的运用争端解决打压其他竞争对手。所以,无论是从WTO 规则本身的规定, 还是从SCM协定在实践中现实运用来看, 造船领域里的补贴并不是用不得的, 相

反, 还应该是一个很好用的工具。我们有这样的认识,方能合理运用这一工具, 有力地促进我国船舶出口的跨越式发展。

2.在规则完善方面, 我们应该健全我国国家支持船舶出口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我国已是WTO 成员方。WTO 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透明度原则, 要求成员方政府公布所有法律, 任何政府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依照公布的法律执行, 否则便是违背WTO 规则。所以, 我们无法再按照过去的那种红头文件管理的方式来管理经济了。要促进某一重要行业的发展, 必须制定出系统完善的法律规则。同时, 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是在SCM协定规则体系下, 要指控一项法律规则构成法律上的禁止性补贴是相当困难的, 这从欧盟诉“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中也可以明显看出来。根据“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的启示, 国家支持的法律规则, 即便是明确授予补贴的规则, 只要不是强制性规范, 就不构成对SCM协定的违反。所以, 与其进行地下补贴, 还不如利用现行国际规则, 制定相关任意性引导性规范, 堂堂正正地进行支持和引导。

我认为宜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支持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法律规则。( 1) 制定以《中国进出口银行法》为核心的融资法律体系, 帮助船舶行业解决发展中的各种融资瓶颈。除此之外, 还可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利率指引规则》, 用符合国际规则的利率结构来引导各产业资金的流入。同时, 还可以制定组建国家担保公司领域的法律规则, 由政府出面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公司, 一方面可以帮助关键产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担保瓶颈, 另一方面也可整合现有担保市场, 帮助建立成熟完善的担保商业市场。( 2) 制定以《科技发展促进法》为核心的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法律规则。( 3) 制定《航运法》以及引导造船业与航运业、造船业与配套产业合作发展的法律规则。

【参考文献】

[1]Debra P.Steger.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走在其时代之前,还是走在改革时代之前?Journal of World Trade,2010

[2]孙悦.论欧盟与韩国造船补贴争端案及对中国的启

示.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8848755.html,/p-47514790.html,2013.12.2

船舶贸易与经营复习大纲

船舶贸易与经营复习提纲 1、登记吨位:船舶登记吨位是指按船舶吨位丈量规范的有关规定, 丈量所得到的内部容积。是为船舶注册登记而规定的一种以容 积折算的专门吨位,与以重量单位“吨”表示的船舶排水量和 载重量不同,主要用于船舶登记。 2、总吨位:是通过对船舶所有围蔽处进行丈量计算后确定的吨位。 总吨位一般用于:表示船舶的大小等级;国家统计船舶数量的 单位;作为计算造船、买卖船舶及租船费用的依据;作为船舶 登记、检验和丈量的收费标准;计算海损事故赔偿的基准以及 计算净吨位的依据等等。 3、净吨位:是指对船舶能够实际营运的载货(客)处所进行丈量 计算后得出的吨位。净吨位一般用于:计算船舶向港口交纳各 种费用和税收(如停泊费、引航费、拖带费及海关税)等的依 据。 4、修正吨位:是在船舶总吨基础上考虑进船舶复杂度而算出的船 舶度量单位,计算方法为:修正总吨CGT=GT*C 5、载重吨:一般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总载重吨=船舶满载时候的排水量- 空船重量 净载重吨(货物的总吨数)=总载重吨- 油、水、船员、食物等 东西 6、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所存在的问题,为应对这些问题,你觉得应 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

7、 批量生产对船舶成本的影响 8、 船舶建造招投标包含哪些内容?根据所学知识,浅谈在进行投标 报价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9、 某资产2005年5月购入,2015年5月评估,经评估其重置成 本为80万元,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天应工作8小时,该资产实际每天工作6小时,尚可使用8年。(无预计残值),求该资产的实体性损耗? 解:资产利用率=(10x365x6)/(10x365x8)x100%=75% 实际已使用年限=10x75%=7.5年 实体性损耗=80x7.5/(7.5+8)=38.7万元 10、 某企业有一条生产线,原值为100万元,购置已有5年时间, 现在重置价为90万元,在过去的5年中,设备利用率高,实际已使用年限相当于8年,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若旧设备与新设备相比在相同产出的条件下年成本高出4万元,目前由于市场供给严重大于需求,且将维持一段时间,因此每年产量估计减少600件,每件产品利润100元,所得税率33%,资本贴现率为8%,求设备的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设备的评估值。 (1)重置成本为:90万元 实体性贬值= 万元45908 88=?+

朝鲜的免费医疗制度

朝鲜的免费医疗制度 解放前朝鲜几乎没有象样的治疗设施和医疗器械,广大劳动人民有病无钱求医。朝鲜北部仅有9家由日本总督府办的医院,床位450张,包括私人医院在内,医生总数不过几百人,床位几千张。朝鲜劳动党和政府重视卫生事业的发展。朝鲜发展社会主义医疗保健事业突出一点,是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1946年12月19日,颁布了《国家社会保险法令》,决定从1947年1月27日起,对工人、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庭实行免费医疗制度。依据全面的免费医疗制度,工人、农民、士兵、劳动知识分子等所有公民都享有免费医疗的权利,凡到国家预防、医疗机关就诊的患者,其诊疗费、医疗费、住宿费、伙食费、疗养所需的来往旅费等,全部由国家或合作社负担。由于实行免费医疗制度,每人每年平均可以从国家得到相当于劳动者两个月工资的福利。朝鲜医疗保健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朝鲜全国普遍建立了卫生防疫体系。从中央到道、市、郡都设有专门从事卫生防疫工作的卫生防疫所和卫生指导委员会;在里、邑、洞、工人区和大工厂企业均设有卫生检查委员会;在中小工厂企业设有卫生指导员;在居民班则设有卫生班长。在市(区),郡人民医院和农村里人民医院还实行医生分区负责制,每个医生必须具体了解和掌握自己负责地区的每个人的健康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或治疗措施;经常深入居民,普及卫生知识,积极帮助和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使他们生活得更加文明。为了进一步发展人民保健事业,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朝鲜在发展现代医学的同时,还发展传统的东医学,广泛采用民间疗法和多种东医治疗技术,新建了许多临床研究所,东医学研究所,医科大学及医院。在有矿泉或温泉的地方,修建了疗养所。同时还建设了医疗器具厂,加强了制药工业。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朝鲜现已实现了农村诊疗所医院化。全国医务人员已达25万以上。1986年,每1万人拥有病床135.9张,医生27名。每年都有许多职工带薪免费到各地疗养所和休养所休息,农民也享受免费休养。由于贯彻了上述措施,威胁人的生命的霍乱、伤寒、日本脑炎、血吸虫病、麻疹等传染病已绝迹。人的平均寿命由解放前的38岁延至现在的74.3岁(男70.9岁,女77.3岁),人口死亡率比解放前降低3/4。 实施免费医疗制。朝鲜根据抗日武装斗争时期在游击根据地实行免费医疗制的经验,光复不久,从1947年起就对工人、职员及家属实施了免费医疗制度。此后,在朝鲜战争时期,为了进一步实施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积极开展了准备工作,如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增进人民健康,国家拨出大笔资金,修复和新建医院和诊疗所,修复和充实医疗器械和医药品生产基地,培养医务工作者,等等,在此基础上,1952年11月13日,战争正激烈进行的时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发布了《关于实施免费医疗制》的第203号决定,第二年起在朝鲜北半部全境实施了国家出资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免费医疗制的实施,安定了战时的人民生活,保证有力地组织动员他们投入争取战争胜利的斗争。战后又对私人开业的医生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医疗服务体制,从1969年起全面实施了普遍的免费医疗。从这时候起,朝鲜劳动者和儿童的健康得到更可靠的保护和增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保健法切实保障朝鲜公民享有免费医疗的权利。城市、农村、鱼村和偏僻山区等凡有劳动者居住的地方,都设备齐全的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者;国家实施医生分区负责制,由他们认真地照顾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所有劳动者随时受到预防治疗,诊断,用药,住院,疗养,助产,镶牙,使用矫正器和住院膳食等一切费用都由国家负担,甚至去疗养所的往返旅费也是国家支付。

韩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韩国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是韩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不含附则共8章37条。该法对外商技资的范围、允许投资类型、投资程序、投资支援、外商投资地区、投资的事后管理以及技术引进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外国人技资促进法》围绕吸收外商技资修改有关规定、制度,同时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为吸收外商投资创造制度性软环境。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下级法包括《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规则》及《外国人投资和技术引进规定》 等。该法还授权产业资源部每年以负面清单方式汇总韩各个法律对于外资准人的限制措施,称之为 《外国人投资统合公告》,以提高相关法律限制的透明度,有利于外资企业全面迅速掌握韩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情况。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登记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韩国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投资支援中心,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实行提供包括补助金等方式的投资支援制度。这些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为主的投资管理模式转换为以促进、支援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在下放权力方面,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减免、士地租赁费减免、外商投资地区候补用地选定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对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资给予财政支援。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贸易主管部门 产业通商资源部是韩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韩国产业、能源资源、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经贸谈判等。 3.12贸易法规体系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 “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第七章国际贸易政策单元测试及答案

第七章国际贸易政策单元测试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绝对利益论和相对利益论都是一种主张()的传统理论。 A.自由贸易B.保护贸易 C.国家干预D.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相结合 2、超保护贸易理论的政策主张是()。 A.奖出限入 B.提高关税 C.鼓励出口 D.保护进口 3、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重要前提之一是()。 A.完全竞争 B.生产函数相同 C.规模经济 D.要素完全流动 4、二战期间和战后初期,西欧、日本等国实施的是( )。 A.自由贸易 B.管理贸易政策 C.战略性贸易政策 D.超保护贸易政策 5、李斯特认为,一国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A.获取交换价值B.发展生产力 C.增加社会财富D.提高福利水平 6、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是一种( )。 A.一般保护贸易理论B.超保护贸易理论 C.战略性贸易理论D.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7、当一国将所增的出口收入用于国内消费和进口时,对外贸易乘数的大小就取决于( )。A.边际消费倾向 B.边际储蓄倾向 C.边际进口倾向 D.边际投资倾向 8、保护幼稚工业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是()。 A.汉弥尔顿 B. 肯普 C. 李嘉图 D. 维农 9、李斯特认为,在五个经济发展阶段中,只有()阶段国家应实行政策,其余阶段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A.原始未开化时期B.畜牧时期 C.农业时期 D.农工业时期 E.农工商业时期 10、外贸政策一般包括外贸总政策、进出口商品政策和()政策。 A.国别 B.外交C.市场 D.经营 二、多项选择题 1、在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中,所谓的两大基本模式指的是()。 A.比较优势论B.要素禀赋论 C.自由贸易理论D.保护贸易理论 2、20世纪70年代后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是( )。 A.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B.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 C.转向更系统化的贸易管理制度 D.受到保护的程度不断提高 E.组成货币集团,瓜分世界市场 3、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贸易政策主要包括( )。 A.对外贸易总政策 B.国别对外贸易政策 C.进出口商品政策 D.对外贸易行业政策 4、对外贸易的乘数作用表现为()。

国际贸易与实务问答题

复习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按《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996年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不是。1、根据《2000通则》,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3、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来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贸易保护理论与实例(3个)

贸易保护理论与实例(3个) 一、李斯特的贸易保护学说 李斯特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对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过渡。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建立后,德国有了统一对外的关税政策,开始了工业革命。但最初几年,关税同盟的政策是相当温和的。以棉花和毛纱为例,税率仅从6%上升到8%。到40年代初,“面对英国占压倒优势的工业力量,为了使德国日益兴起的工业获得发展,有理由认为加强保护是必要的。”因此,1841年李斯特的著作发表以后,在德国引起强烈反响,他的学说“立刻为关税同盟工业圈所接受,极大的促进了这一时期的保护关税运动,”税率有明显上升的趋势。1843年棉纱进口税提高50%,1844年毛纺织品提高33% ,金属、皮革制成品提高了一倍。另一方面对机器和工业原料却尽量地减免关税。这些措施有效地抵制了英国竞争,使德国的资本主义工业生产得以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工业的发展,德国资产阶级的队伍不断壮大,加强了反对封建制度的力量。正如马克思指出,“保护关税成了它(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政权的武器,是它聚集自己的力量和实现国内自由贸易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李斯特贸易保护主义不自觉地充当了推动德国社会转型的动力。以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为显著特征的这一时期在德国历史上被称为“李斯特时代”。 二、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 从促进出口的重点转向对进口保护的重新重视。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以后的很长时期内,其政策措施的重点是鼓励出口,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各国市场竞争加剧,剩余空间有限,尤其是遇到国内经济不景气时,新贸易保护主义又重新重视起对本国进口市场的保护。以美国为例,进入21世纪,美国经济增长率从1999 年的4.1%降至2001年的0.3%,于是美国政府加强了进口保护:一是借助WTO规则,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条款。1995年WTO成立以来,美国的反倾销立案数直线上升,1998年37起;1999年和2000年各47起;2001年则高达74起;20002年共75起。二是恢复传统关税与配额手段,2002年5 月美国单方面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加征30%的关税,11月又对从中国进口的三种纺织品实行配额限制。三是高筑技术壁垒,阻挡外国优势产品的进口。据WTO 统计,2002年上半年,仅仅因为技术壁垒,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分别下降了6%,而日本的进口下降幅度则超过10%。事实上,新贸易保护主义从来没有在一个时期单独采用鼓励出口或保护进口的一种方式,而是两者结合使用。1980年,美国进口产品的大约1/8就属于保护范围,而到了80年代末,该数字达到了1/4。新贸易保护主义又在向传统的进口保护措施回归。 为什么重新重视起进口限制?这依然发源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与重商主义不同,凯恩斯主义将贸易顺差与就业、经济增长联系在一起,一国的贸易顺差可以扩大有效需求、增加就业、促进增长。汉森、萨缪尔森指出一国的出口与国内投资一样,也具有乘数效应,而进口与国内储蓄一样,有减少国民收入与就业的作用。凯恩斯理论给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干预思想注入了新的内涵,国家干预的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对外经济政策等。根据这一思想,新贸易保护主义要求政府加强进口管制,如实行配额制、要求生产国自动限制出口、规定最低进口价格等;同时采用经济手段,诸如优惠贷款、出口补贴等措施来鼓励出口;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对外贸易法规来干预贸易活动从而达到恢复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实现充分就业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凯恩斯主义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高琦200912040401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其项目基本涉及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教育等各个方面,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及其亲属的社会生活,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 韩国社会福利制度普遍性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其形成以1999年8月12日国会最终通过《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为标志。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韩国,经济发展落后,社会秩序混乱,社会保障几乎无从谈起。60年代初,韩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目标,提出保证国民的生存权和福利国家的义务,并制定了十几个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到2000年,四大社会保险均实现了覆盖全体国民或全体劳动者。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从社会支出比重和变动规模上讲,韩国以最小的社会支出费用获得了最大的社会福利效果。取代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家庭等社会非公共部门承担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资源都用来进行社会物质基础的扩大再生产,这是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战略。也就是说,韩国通过国家经济增长的波及效应来增加社会福利。 在西方社会,传统福利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提供一种防范天灾人祸的安全网,是对福利接受者的事后补偿,其重点也不是帮助援助对象发挥潜能并借此赢得自立。在这种福利取向之下,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完全是两回事。其开支是一种消费,是收入总额的减少,不能带来直接的新产出,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收入的制约。传统社会福利模式对可供支配收入的消费性依赖,成为西方福利国家备受新右派诟病的根源。 而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强调社会福利开支的生产主义或投资取向,1994年著名福利社会学家霍利廷(Ian Holliday)将这种模式的特征概括为:(1)政府视社会保障项目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并倾向于使社会政策从属于经济政策;(2)国家把注意力放在强化经济基础设施和提高人力资源的教育和健康的需要上,而把社会福利事务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事务;(3)国家倡导工作福利和人际互助而不是把社会公正与福利权利理念作为其福利意识形态的核心理念;(4)福利需求群体的公共需求程度较低,社会福利支出和税费在GDP 中所占比重很小;(5)国家在社会福利的提供上主要是规制的制定者,而不是福利的供给者。正是由于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兼具“效率性”与“普遍性”两个特点,所以根据国内外权威学者达成的共识,韩国社会福利模式可以称为“发展优先—普遍主义”的福利体制。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韩国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其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年金保险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第二类是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第三类是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第四类是国民年金,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不同的年金保险,实行不同的缴费政策。医疗保险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由雇主一方负担,对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及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

船舶买卖经纪人的作用和运作流程

船舶经纪和房地产经纪非常类似,目前在中国还是以个人为主的私营企业从事船舶经纪业务。国有船厂只有少数几家从事船舶经纪和货代业务。下面描述一下船东、买主、经纪人各自的分工! 1. 船东方面 船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船舶经纪来出售旧船的,交易中的日常洽淡和业务工作都由船舶经纪进行处理。但是船东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⑴准备全部销售文件船东必须清理好旧船的一切财务、债务、海事、法律以及产权等问题,准备好旧船没有任何财务、债务、海事、法律问题和纠纷的有效证明和有关文件,船舶产权证书和卖契(产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有效法律文件),以保证旧船交易和交接顺利进行。 ⑵核实旧船的文件与买船的一致性船东应事先核实旧船的主要数据、船上设备、设施、器械及备件等,保证销售合同文件与旧船实际情况一致,以避免买家在验船时产生误会,影响成交或者在交船后提出索赔等不必要的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船东信誉的不良影响。 ⑶明确旧船销售范围以外的项目向买家如实提交不包括在旧船销售范围内的清单,在旧船销售合同中明确清单内的有关项目,船东可在交船前自行拆走或处理。 ⑷遗返船员的准备 ⑸为准时交船作好准备和安排 ⑹尽量安排旧船的单程出租 2. 买主方面 旧船的买主包括航运公司,拆船厂商或其他代理机构。 ⑴准备好购船和进口有关文件买方应为采购和进口旧船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包括购船和用汇批文,进口许可证(废船),港务监督部门的进港批文( 大船或特种船舶)等。 ⑵对旧船进行实船检验对于采购的二手船或少数有损坏(海事损坏,火灾,爆炸等)废船,买家必须进行实船检验。实船检验可以由买方自行派代表进行或委托有信誉的航运咨询顾问公司进行。废船按交易惯例,一般不进行实船检验。 ⑶做好接收旧船的准备 ⑷尽量安排旧船的单程载货 3. 船舶经纪人

世界各大船舶公司

世界各大船舶公司LOGO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CONTAINER LINES CO., LTD.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CSC(中国) 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hina Shipping (group) Company 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法国)CMA CGM-the French Line 达贸国际轮船公司-DELMAS(法国) DELMAS . 德国胜利航运-环球航线服务-DSR(德国) SENATOR LINES GMBH 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EMC(中国台湾)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 远东海洋轮船公司-FESCO(俄罗斯) Far-Eastern Shipping Co., Ltd 德国赫伯罗特轮船公司HAPAG-LLOYD(德国) HAPAG-LLOYD CONTAINER LINE GMBH 韩进海运-HANJIN(韩国) HANJIN SHIPPING CO., LTD. 现代商船有限公司-HYUNDAI(韩国) Merchant Marine Co.,Ltd 株式会社韩星船舶-HSLN(韩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IROSL(伊朗)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SHIPPING LINES 锦江航运有限公司-JINJIANG(中国) SHANGHAI JINJIANG SHIPPING CO. Ltd 神原汽船株式会社-KMB(日本) KAMBARA KISEN CO., LTD. 日本川崎汽船株式会社- K-Line(日本) Kawasaki Kisen Xaisha, Ltd. 高丽海运株式会社-KMTC(韩国) Korea Marine Transport Co.,Ltd 意大利邮船公司- LLT(意大利) Lloyd Triestino Shipping Company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 SEALAND(丹麦) 马来西亚国际船运有限公司-MISC(马来西亚)MALAYSIA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RPORATION BERHAD 日本大阪商船三井船务株式会社-MOSK(日本) Mitsui Co.,Ltd 地中海航运公司-MSC(瑞士) Medit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 民生轮船有限公司- MSH(中国) Minsheng Shipping Co., Ltd.

中国员工福利制度的变迁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 试2009年考试 EB2 《员工福利计划:政策与外部环境》考试大纲 1.2009年EB2 《员工福利计划:政策与外部环境》科目考试内容以以下考试资料的基本理解重点为主; 2.基本理解重点中,又会着重在: a.员工福利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关系 b.员工福利制度建设所面临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c.员工福利计划与企业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3. 本年度的考试大纲比往年新增了1个法规补充资料,并以附件的形式放在全文的末页。请务必进行了解。 附件一:《美国401K计划》第一章员工福利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该部分包括员工福利制度与社会发展,员工福利制度与经济发展,员工福利制度与文化发展。其知识点如下: (一)员工福利制度与社会发展 1.社会公平与员工福利 社会公平的定义、员工福利制度对社会公平的促进作用。 2.贫困问题与员工福利 贫困理论、城市贫困的现状和主因、员工福利制度所能起到的缓解社会贫困的作用。 3.人口问题与员工福利老龄化的定义、家庭结构的变化、员工福利制度在家庭结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 4.社会福利危机与员工福利 福利国家的危机、福利国家消减社会福利并突出员工福利

的改革趋向。 5.社会风险与员工福利 新的疾病、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风险、员工福利制度在化解社会风险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 (二)员工福利制度与经济发展 1.经济增长与员工福利制度 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员工福利制度的关系、员工福利制度的经济效应。 2.劳动力市场与员工福利制 度 劳动力市场与员工福利制度的相互影响。 3.经济体制改革对员工福利制度的影响。 (三)员工福利制度与文化发展 1.员工福利制度与社会文化 2.员工福利制度与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的构成、员工福利制度与企业文化的关系。 来自 ....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二章国外员工福利制度的变迁及其经济与政策环境 (一)美国员工福利制度 美国员工福利制度两次变迁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日本员工福利制度 日本员工福利制度第一次变迁的主要影响因素和第二次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 (三)英国员工福利制度 英国员工福利制度第一次变迁的主要影响因素和第二次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 (四)韩国员工福利制度 韩国员工福利制度变革的主要影响因素。

韩国地贸易政策与规章制度

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一、进出口管理 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 《对外贸易法》是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 《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围执行该限制条款。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 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的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 《外汇交易法》是规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1961年12月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1992年 9月,为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 1999年4月,《外汇管理法》改名为《外汇交易法》,并作了大量的修改。其主要容是:为保障对外贸易的自由,将对外贸行为的限制容规定在最小的围,并根据有关国际规,规定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对外汇交易采取紧急安全措施的重要容,允许国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可将海外流入的部分短期外汇资金强制存放在国银行等金融机构。 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汇交易法(法律第5550号),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外汇交易全面开放的第2阶段外汇自由化,主要容是废除国常住居民的对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进行国长住居民的海外汇款、信托,非长住者的短期汇款、信托等资本交易。

贸易政策专题

●17世纪,英国对殖民地严格的贸易政策, ●从1651年到1673年,英通过了《航海法》,规定殖民地生产的产品必须卖给英国,与其他国家的贸 易也必须经过英国。 ●英法战争和英印战争的消耗使得对殖民地政策的执行更加严厉。 ●1773年,英国政府为倾销东印度公司的积存茶叶,通过《救济东印度公司条例》。该条例给予 东印度公司到北美殖民地销售积压茶叶的专利权,免缴高额的进口关税,只征收轻微的茶税。 条例明令禁止殖民地贩卖"私茶"。东印度公司因此垄断了北美殖民地的茶叶运销,其输入的茶叶价格较"私茶"便宜百分之五十。 ●1773年的《茶叶法》该法案降低了从殖民地销售到英国的茶叶价格,同时又严格规定这些茶叶不能销 售到英国以外的地方。 ●波士顿地区茶农对此强烈不满,“波士顿倾茶事件”,1776年成立美国。

16世纪以前,贸易互通有无,贸易量小,谈不上贸易政策。 一、17、18世纪欧洲的重商主义 英国: 1763年英国在英法战争中获胜逐步减弱,1783年才得以撤销。 二、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自由贸易主义 19世纪初,英国逐渐推行自由贸易政策。 1860年,英法之间签订了《柯布登条约》(Cobden-Chevalier Treaty),内容是减免关税和鼓励自由贸易,这代表了19世纪欧洲自由贸易的顶点。 三、19世纪后期:第一次保护主义兴起 1879-1894,德国与俄国之间的关税战 1881-1882,法国对谷物、毛纺织品贸易进行限制; 1888-1889,意大利和法国之间爆发关税战。 美国30% 25%(1900) 法国8% 德国8% 意大利15%-16% 英国5% 俄国14%-34% 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是战争和利益集团对政策的影响。 四、两次大战之间的贸易保护主义 英国垄断地位的丧失开始专线贸易保护主义。 1915:麦克肯纳关税(McKenna Duties),对奢侈品征收33.33%的关税。 1931年,进口关税法案,允许征收的最高关税可达100%; 1932年2月,进口关税法案成了英国整个30年代保护性关税的基础,对所有进口品统一征收10%的一般关税; 此间,英国相对于其他欧美国家贸易保护程度并不很严重。见下表:

所有船舶常用地英文缩写

第一部分 1 A/B Above Base Line 基准线以上 2 A/C Anticorrosive Paint 防腐涂料 3 A/F Antifouling Paint 防污漆 4 A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美国船级社 5 Abt Abt (About ) 大约,关于 6 ACCOM. Accommodation 船室,居住区 7 ACCM.L Accommodation Ladder 舷梯 8 ACCU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certified for unattended eng. Room 无人机舱自动控制系统鉴定 9 AFRAMAX Average Freight Rate Assessment at the max. of Deadweight C.O.T 最大负载时平均运费率评估 10 A.P Bhd After Peak Bulkhead 船尖舱舱壁 11 ANSI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12 AP After Perpendicular 艉垂线 13 API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美国石油组织 14 APT After Peak Tank 尾尖舱 15 ARPA Automatic Rader Plotting Aids 自动雷达测图仪 16 ASTM 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Materials 美国材料实验协会 17 B mld Moulded Breadth 型宽 18 B/C Bulk Carrier 散货船 19 B.L Base line 基线 20 Basic Design 基本设计 21 Ballast Control Room 压载控制室 22 BHP Brake Horse Power 制动马力 23 BOG Boil-off Gas 蒸发气体 24 BOM Bill of Material 材料清单 25 Bkt Bracket 支架,肘板 26 BHD Bulkhead 隔壁, 防水壁 27 C/H Cargo Hold 货舱 28 C.T Cable Trunk 电缆管道 29 CCI Class Comment Item 船级社说明项目

1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

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对外贸易政策有两种最基本形式,即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指国家对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不加干预,国家取消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商品的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和服务能够自由进出口,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从而使资源得到最有效配置.其核心就是奉行不干预政策的中性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积极干预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广泛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国外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保护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竞争,同时对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出口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出口.其核心是奉行“奖出限入”的积极干预政策. 国际贸易管制法的特点?主体的特殊性.主权性.制定性.强制性.国际贸易管制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商事交易中的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整法律关系的方法手段上,不是通过合同来进行,不是通过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进行,而是通过管理机构执行强制性的规范来进行,依靠管理机构的管理地位来进行,他们之间的纠纷不是通过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而是通过行政诉讼或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 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特点?关税的性质(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无偿性.预定性.间接税.非关税措施的特点:灵活性.有效性.隐蔽性.歧视性 WTO的职能与宗旨?宗旨:1成员方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维护.2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国际贸易份额的增长.3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实现包括GATT在内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成果.职能:1管理和执行[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2作为多边贸易谈判场所3公正解决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5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6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协助WTO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WTO法律框架?1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最后文件,特别是[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2WTO成立以来的历次部长大会上通过的部长宣言3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4在WTO成立后达成的新的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承诺清单5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 WTO决策机制?决策机制是指WTO在履行其各项职能过程中所采用的议事,决事规则及程序做法,它主要发生在如对各协定,协议的解释或修改,对新规则的制定,对义务的豁免对新成员的接纳等事项的决定情形中.WTO的决策机制特点: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相结合:经过协商一致,以保证所有成员的利益,无法一致时允许表决一个成员一票.1协商一致:是指如果在作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提出正式反对,即通过有关决定.缺席弃权不表态均不妨碍决定的作出.2投票表决:需要投票并需要特定多数通过的四种具体情况是:a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一项解释3/4b豁免特定成员所承担的多边贸易协定下的一项义务3/4c关于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的修正案2/3d接受新成员的决定2/3 海关估价的方法?海关估价协议协议的核心内容是确定海关估价的估价方法,这些估价方法的次序为: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4倒扣价格5计算价格6其他合理方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主要方法.只有在不能以第一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时,才能按所列顺序依次采用第二至第六种方法,但进口商可以要求颠倒倒扣价格和计算价格的适用顺序.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指进口方为进口货物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 款总额.如买方支付了下列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含在其 实付或应付的成交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成交价格.费用包括:佣金和经纪费/包装和货物集装箱的成本费用/进口货物中包含的由买方提供的材料零部件等费用/ 应由买方支付的专利费和许可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商品后支付给卖方的收益.成交价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进 口商对进口货物的使用和处置不受到出口商所设置的与 价格有关的限制/成交价格未受到某种条件或因素的影响/进口商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所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地返还给出口商/进出口商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虽存在特殊关系,但成交价格未因这种关系而受到影响.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原产国或地区,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各方面(包 括数量上相同或相近)完全相同的货物.相同的含义: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待估价货物同时或几乎同时进口的, 并与待估价货物相同的另一宗已被海关估价确认的进口 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不存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不 真实)如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不止一个?应充分考虑有关 进口的交易条件交易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并据此进行合理调整.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指与待估价货物同时或几乎同时进口的,与待估价货物在各主要方面相似的另一宗已被海关估价所确认的进口 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指在构成材料和特点方面与待估货物极其相似,并在商业上与待估货物可互换的货物.(既不存在成交价格,又不存在可适用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如果不存在交易条件和交易数量大体类似货物的进口交易?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应注意:时间性:即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待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必须先前已经被海关接受/如果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不止一个,海关估价应采用最低的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应充分考虑有关进口的交易条件和交易数量方面的差异,并据此如实合理调整成交价格. 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倒扣价格方法指根据与进口货物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除该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正常利润和正常的商业成本,从而推断出该待估进口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倒扣价格”的确认应满足以下条件:相同或类似货物出售是以进口时的原样出售/进口商将进口货物向与其无关的人出售/进口商 将进口货物分批出售时,应采用最大量的一次出售的价格 来推定该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进口商出售进口货物的正 常利润按其出售前后一段时间内进口方境内的商业性利 润率加以确定,而进口商销售进口货物的商业成本则应将 所有发生在进口方境内的商业佣金货运费保险费国内税 及各种流通费用合计认定/倒扣价格所采用的其他进口商 的销售价格应在时间上与待估价货物的进口时间大致相 同如近期无此销售价,则最远的可适用价格为待估价货物 进口之前的90天.此外如在这段时间里,不存在可供参考 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原样出售的价格,倒扣价格也可以 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经加工后出售的价格,但应扣除 因加工而形成的附加价值. 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计算价格指将待估价货物 的生产成本(包括所有生产要素的投入价值和出口方境内 的流通费用)加上从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同类货物通常所 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 般费用等合计形成的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方法. 6.以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海关估价不得使用以 下价格:进口国生产的该种货物的销售价格/为海关完税 目的而提供的两种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一种/货物在出口国 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向进口国以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格 /最低海关价格/武断的或虚假的价格. 原产地标准的认定?原产地标准指一国或地区用以衡量某 种商品为本国或本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标准,是签发原产地 证书的依据.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凡是符合原产地标 准的即称为本国的产品.目前各国将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划 分为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类 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指在一个国家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 利用该国生产的原材料在这个生产制造的产品.实质性改 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内制造加工的货 物,该进口的原材料必须在出口国内经过改变它们的特征 或特性并达到一定实质性的加工程度,使制成品在性质形 状或用途上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 的改变.通过这一实质性的改变,即可确定该出口国为该 制成品的原产地.判断产品是否已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 准:1税目改变标准:若非一国原材料经过该国境内制造加 工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税目 归类发生了变化,则可视为已经过了实质性改变,该国即 为该产品的原产地.优点:准确和客观缺点:目录的制定 比较困难2加工工序标准:指在一国或地区境内进行赋予 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该国或 地区则为该产品的原产地.优点:减少争议缺点:冗长和 复杂.增值百分比标准:按照出口货物的进口部分与该货 物本身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这种 方法可以规定出口货物中进口部分的价值最高百分比,也 可以对出口货物中国产部分的价值规定最低百分比.优点: 精确和简单缺点:增值率略高于或略低世界原材料市场 价格及汇率的波动,哪些费用应计入货物的成本.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一般规则?1合法原则2公平与透明 度原则3程序简便原则4宽大处理原则5用汇平等原则 SPS措施的实施条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1采取 的SPS措施与国际标准的关系(成员方的三种选择:符合, 基于,高于)2采取的SPS措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3采 取的SPS措施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4SPS措施应是必 需的措施5SPS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 制6SPS实施的程序要求7透明度的要求 TBT措施的特点及我国应对TBT壁垒的策略?(技术性贸易 壁垒协议)特点:1双重性2广泛性3复杂性4针对性5隐 蔽性策略:(1)改善出口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2)积极 参与国际标准化运动,加强双多边合作(3)完善TBT预警机 制,加强信息搜集与交流(4)积极运用《TBT协议》相关规 则维护贸易权益.我国出口产品频遭TBT限制的原因:出口 产品自身的弱质性及贸易出口方向/对于国际标准和法规 了解迟缓,信息不对称/产品标准难以与国际标准接轨/企 业防范意识不足被动性较大/我国技术服务体系不完善 GATT一般例外的理解?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一般性例 外.规定:不在条件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不正当的歧 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最惠国待遇不 得解释为阻止成员方实施以下措施: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 必需的措施2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 施3关于金银进出口的措施4为实施与本协定各项规定无 抵触的法律和规章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海关法令等5有 关监狱罪犯所制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 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 关的措施8为履行符合总协定原则的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 所承担的义务9政府出于稳定目的,为保证国内工业需要 而对某些原料所采取的输出限制措施10对于当地非常紧 缺物资的取得和分配而采取的措施.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特点?国民待遇原则: 广义的国民待遇指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 定,在互惠条件下,给予进入到本国领域的他国的人或物 与本国同类的人或物在特定领域内的相同待遇. WTO中的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它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或服务 提供者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 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 有的待遇.特点:主体:是某个特定的国家.对象:可以是人 /物.范围: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以互惠 为基础.最惠国待遇原则:1978UN《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 草案》第五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 者与该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给惠国给予 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WTO 法中的含义:指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 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它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 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它各成员方.特点:自 动性:立即和无条件.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方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普遍性:适用于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TRIMs协议的评价?(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 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法律意义与影响:《TRIMs协议》 的诞生,对于完善全球多边贸易法律体制,推动国际投资 法的发展,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以及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 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1促进了世界多边贸易的法律体 制的完善2实现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重大突破3促进了 各国外资立法的统一性公开性4加强了贸易与投资自由化 的进程5完善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机制.《与贸易 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缺陷评析:1调整范围过于狭窄2 不少条文含义模糊缺乏必要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3存在较 多的灰色区域,有损于其整体功效4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 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不平衡性. 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 贸易定义为: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方境内或通过商业实体 方式或自然人在消费者境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 式.GATS第1条指出了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跨境交付/境 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也称过境交付或 跨境提供,是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 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 分别处于不同的成员方,跨越国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境外 消费是指一成员方的消费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服 务,或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 务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任何成员 方境内建立商业实体提供的服务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 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特 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在外国境内向该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 务,,具有个体性暂时性限制性. 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与货物贸易的区别)1服务贸易主 要是无形贸易2服务贸易具有生产销售与消费的同时性非 储存性和非转移性等特征3服务贸易的统计数字无法在国 家海关的进出口统计表中显示出来,一般显示于各国的国 际收支平衡表上4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在监管方 式上大不相同5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或干预程度要 远远大于国际货物贸易6服务贸易的异质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特点及存在问题评价?特点:1设立了专 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2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3确立 了反向协商一致原则4增设了上诉复审程序和上诉机构5 引入交叉报复权,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存在的问题:1 解决争端期间过长2WTO相关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即成员方 仅仅需要将其违反WTO规则的措施更正为符合WTO 的措施,对于因该违法措施而导致的损害,没有如国内法 中所规定的赔偿或补偿措施3不同经济实力的成员方之间 报复手段的不平等问题4审理的透明度问题5上诉机构的 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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