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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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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告知书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

首先祝贺你们成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这个大家庭的一员。这将是你们新生活的开始,也必将成为你们人生的转折点。你们是天之骄子,你们的双肩不仅担负着中华民族腾飞的重任,同时也是一个家庭美满幸福的最大期望。新的环境,新的人生,新的起点,相信通过你们不懈的努力,你们必将有着一个辉煌而美好的未来!

大学的学习生活紧张而繁重,同学们从踏入大学校门的那一刻起便已告别了懵懂的少年时期,步入了青年的行列;你们已不再是一切都需要家长和校方来呵护、监督的未成年人;你们已经走向成熟,已经能够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依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十三条之有关规定,因下列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校方将不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或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政策法规》中基本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为了配合以上相关规定,解除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学院为每一名同学都购买了四年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为青少年学生设计的学生综合保险。此险种是一种社会福利性保险,收费低保障高,可以保障学生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医药费用的开支,不但能保障学生家庭的生活安定,抵御医疗风险,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更是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有力支柱。另外,根据北京市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要求,学院还向同学建议自愿购买“一老一小”医疗保险,与学院赠送给大家的“学生综合保险”相互配合,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放弃购买“一老一小”医疗保险的同学,需签署《自愿放弃购买“一老一小”医疗保险声明书》)。

此计划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期内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赔付,以及相关医疗、住院费用的补偿,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大、中、小学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投保本保险。

以下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说明: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造成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赔付相应保险金。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门、急诊(含假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由保险公司按保额100%予以报销,无免赔额。

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含假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分级累进制,依比例予以报销,总报销费用以保额为限。

特别声明:学生就诊须到区县级(含)以上医院,报销时需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医药(疗)费单据(自费药除外)、医药费处方、CT放射报告单、住院收费收据、出院结算收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附录: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或自杀;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有效驾驶执照与所驾车辆类型不符或者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投保前因任何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

9.被保险人投保前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冰、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驾驶

滑翔机、摔跤比赛、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12.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6.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7.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18.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19.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0.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21.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2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24.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25.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26.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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