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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就业歧视之法律救济_许杏彬

论我国就业歧视之法律救济_许杏彬
论我国就业歧视之法律救济_许杏彬

CHINALABOR March 2006

“歧视”在汉语中的意思就是“不平等地看待”。作为法律概念,歧视存在于一些法律法规中,但是目前我国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对歧视作出一个文意性的解释。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于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对待,部分公民试图运用法律维护相关权益,一些就业歧视案件开始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如被法学界称为“宪法诉讼第一案”的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案,“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安徽某学院环境系的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一案。这两起诉讼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法学理论界更多地关注两案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推进,而对就业歧视本身的讨论远不及对宪法诉讼的讨论。

就业歧视之成因:用人自主权被无限扩大我国之所以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除了社会偏见以及人口众多等社会历史原因,很大程度上还是用人自主权被无限扩大的恶果。用人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用人选择上,有基于用人偏好、工作性质、需求以及员工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用人自主权经历了一段从不受限制到被严厉约束的过程。在美国平等就业

运动兴起以前,政府当局以就业纯属一种私人雇用关系,基于私法自治范畴,不应过度干涉为由,对雇主的雇用行为采取不加过问之态度。然而,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又由于二战期间劳工短缺,必须雇用大量黑人以及妇女劳工,政府不得不主动出面解决公平就业问题。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起,就业歧视问题逐渐成为美国保障民权之重心,用人自主权开始受到法律越来越严厉的约束。

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在各国的法律中均有所体现,关键是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的自由度到底有多大,这里反映了每个国家希望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承担多少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自己岗位的需要以及偏好挑选人才,然而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很多国家都意识到这一问题,纷纷对用人自主权作出了种种限制。例如,美国规定在招聘的时候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要求,在面试时所提的问题也不能涉及上述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就业服务法》第5条规定,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容貌、五官、残障或者以往工会

会员身份为由,予以歧视。作出类似规定的还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11号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公约)。《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对于就业歧视仅仅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的就业歧视却形形色色。因为身高、年龄、学历、户口等发生的就业歧视屡屡见诸报端。目前,法律对这类

歧视尚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很难说一个几乎毫不设防的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得了所有话语权,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游戏规则。这样一来求职者或受雇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是为保护劳动者之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的用人自由权违反了其立法目的,甚至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法律应该在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之间

起一个平衡的作用,不能放任用人自主权的无限度扩大。

就业歧视之要件: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关于就业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在

论我国就业歧视

■许杏彬 张迎

法律救济

2006.03 中国劳动

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11号公约中作出了规定,我国《宪法》及《劳动法》中也都有所体现。本文认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其一,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表现为使该劳动者丧失了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机会。

包括下列几种情形:第一,使该劳动者不能与其他劳动者一起参加职业的竞争,如未经任何考核,仅因其户口或民族而直接拒绝接受;第二,使该劳动者丧失与其他劳动者享受同等就业条件和待遇的机会,如劳动能力比其他劳动者强,且从事的工作岗位更为艰苦或重要,但仅因其户口或为少数民族而给予的劳动报酬标准比其他劳动者低;第三,使该劳动者丧失一般劳动者普遍享受的权利的机会,如仅因其为外来工或少数民族而排除其获得劳动保险的机会;第四,使该劳动者比一般劳动者承担更多的负担和责任而使其与其他劳动者的平等机会受到影响,如仅仅因为其不是本地居民或是少数民族而要求其缴纳保证金等。在判断是否构成歧视时,不应仅仅局限于与其他劳动者的现实差别,因为如果机会均等,实际的差别往往是正当的。

其二,机会的不均等是用人单位基于特定的原因而人为造成的。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基于对某一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偏见而造成的。因此,如果某一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知道某人信仰什么宗教,便直接拒绝接受,而不给予其任何竞争职业的机会,就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对于因其他原因而剥夺或减少该劳动者的机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劳动者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这种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我国的法律并不认为其构成就业歧视。

其三,主观故意。

即就业歧视是用人单位基于对特定类别的劳动者的偏见而有意实施的。如果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对劳动者本无偏见,但由于疏忽,没有通知劳动者参加考核,从而使其丧失平等竞争的机会,尽管实际的后果相同,但劳动者仍不能以其存在就业歧视行为而对其主张权利。而且,即便对某少数民族劳动者存在偏见,只要能证明其行为不是因为存在这种偏见而故意实施的,也不构成就业歧视。但是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并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

其四,因果关系。

即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与劳动者某种机会的丧失或减少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歧视的故意,并且也实施了一定的歧视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平等机会造成任何影响,则也不能构成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法律规定之国际比较美国是世界上禁止就业歧视立法较完善、救济措施较得力的国家之一。在其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中,《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对歧视问题所作的规定,是其所有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中范围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它禁止雇主因受雇者之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原始国籍等因素而拒绝雇用或解雇,或在工资、工作条件、待遇等方面而有所差异。为了使此规定得以彻底执行,根据该法美国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它是美国负责执行规范就业歧视事项相关联邦立法最重要的机构之一,专门处理有关这类事件之申诉、调解及诉讼事宜,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此外,美国国会还制定了《1991年民权法》,它除减轻就业歧视案件原告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强对提出所谓“反歧视”诉讼的限制,延长对歧视性年资制度提起诉讼之时效期间,以及确定某些公平就业法律在境外的原则外,还特别鼓励被害

人主动提起诉讼,并可请求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英国有关歧视的法律主要有:《1975年性别歧视法》、《1976年种族关系法》、《1995年残疾人歧视法》和欧共体第76/207号指令——平等待遇指令(仅涉及性别歧视)。这些法律分别禁止因性别、残疾或不同种族而实施歧视。其中,《1975年性别歧视法》专门规制性别歧视问题,不仅适用于女性,也适用于男性。对于在招工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因性别发生的歧视,法律赋予受害者向产业法庭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故意偏袒女性也是对男性的歧视。另外,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工会歧视,雇员因“工会歧视”可提起诉讼。

加拿大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更为全面系统,且有详细的解释。加拿大《1981年人权法》第一部分第4条规定,

禁止在就业过程中以下列理由歧视应聘者:种族、民族、出生地、肤色、出身、国籍、信仰、性别、性倾向、年龄、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家庭和残疾。安大略省的《1981年人权法指南》对《1981年人权法》的上述规定则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就业中的平等对待包括了聘用过程中的所有方面;对招聘广告、面试、申请表以及在政府机构的合同、贷款和资助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歧视性理由和规定,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制。

通过对各国关于禁止就业歧视有关立法的比较,可以发现:第一,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招聘过程中的歧视,更涵盖了聘用后的各种利益与待遇歧视问题。因此,对就业歧视应作广义理解;第二,关于歧视的理由,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立法规定得比较广泛,除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外,还涉及语言、政治见解(或党派思想)、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年龄、阶级、容貌、残障、工会会员身份、文化程度或受教育背景等身份问题;第三,就业歧视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就业机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获

CHINALABOR March 2006

取劳动报酬、接受教育、职业培训、晋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以及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或机会。因此,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应该是涉及劳工保护的各个层面;第四,在立法中既要严厉禁止各种歧视行为,又要处理好禁止歧视与特殊保护或基于岗位(或职位)需要而产生的特别要求的关系。也就是说,既要反对就业中的歧视行为,又要体现对妇女和未成年工或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还要顾及某些职业或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特殊要求。要处理好禁止歧视和合理甄别、特殊保护的关系,就要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比较合理可行的方法;第五,政府、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对努力消除工作场所中的歧视负有共同责任。而且,对付就业歧视,必须有专门的执行和监督机构、救济手段和程序以及责任制度,应有专门的立法对此作出规定。

我国就业歧视之法律救济:完善立法与加强执法并举当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立法主要不足在于:

第一,就业歧视认定范围过于狭窄,使现实中存在的大量就业歧视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可循。我国法律仅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这就难免挂一漏万,不够周延。事实上,我国目前藉以歧视的理由主要有性别、年龄、社会出身或政策性歧视。随着“入世”后外资的大量进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可能会因国籍、语言、肤色不同而出现就业歧视。因此,在立法时应当对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加以借鉴,使我国的立法既符合实际,又具有前瞻性。

第二,缺少针对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而且没有规定就业歧视的例外情形。事实上,我国当前社会所发生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绝大部分如果按照我

国现行法律规定都不能称之为就业歧视,至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就业歧视。另外,我国立法中除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就业所实施的特殊保护措施外,并没有关于就业歧视的其他例外规定,这不符合就业歧视立法的一般规则。

第三,缺乏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而未包括就业歧视争议在内。另外,我国就业歧视的救济机构的设置也存在不当之处,现有的就业权保护机构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法院和仲裁机构,但在这四者中并没有专门保护劳动者就业机会平等、处理就业歧视争议的机构。

针对上述缺陷,反就业歧视立法规制途径有二:一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二是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无论采取何种途径,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把身份、年龄、容貌、身体状况等诸项劳动者的自然因素增补为第12条中列举的内容,并加“等”字兜底,以备必要时进行扩张解释之用;参考国际劳工公约有关内容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例外规定,如针对涉及国家安全以及由于年龄、残疾、家庭负担、社会或文化地位等原因而一般被认为需要特殊保护或援助的情形,将不被列入就业歧视的范畴。如此,可以将就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在法律中针对不同种类的就业歧视分别明确其判断规则。针对劳动

者自然因素的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可以转化为对特殊行业的判断,而对于特殊行业的确定,其标准是劳动者的普遍认识标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判断者是法官;针对劳动者社会因素的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则是遵循用人

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社会因素进行合理和必要地限制原则,根据劳动者的社会因素与劳动对劳动者社会因素的需要二者之间成比例原则(即“内在需要”规则)进行考察。

第三,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或者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歧视的机构。就业歧视争议虽发生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但仍属因行使劳动权利(就业权)发生的争议,因此在我国当前阶段,将就业歧视作为“准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失为一条可行之策。从长远来看,构建反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特别是应把提起反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明确为工会组织的一项法定权利和义务。

第四,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除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应制定具体的包括量

化标准在内的可操作性制裁、惩罚条款。

同时,在立法逐渐完善的基础上,政府必须加强执法。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为平等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一个有利于平等就业的环境和空间。政府管制主要通过成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现。我国目前的就业管理是由中央到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来完成,主要有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和失业保险等职责上的分工。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可考虑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力市场就业状况的监督、调查、处理权,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劳动力市场的人员结构、工资水平、流动方向进行调查,分析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变化趋势;并建立就业歧视法律援助机制,协助劳动者开展反就业歧视的诉讼或者维权活动。这既是反对

就业歧视的事后补救措施,同时也是防止就业歧视的事前预防措施。

作者单位:

许杏彬 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张迎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论文

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论文 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全文如下: 引言 平等,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它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息息相关。至少自法国大革命之后,平等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拥护和追求的价值理念。然而,就业歧视却损害着平等,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平等权,阻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其危害已经引起了我国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里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确实,就业权不仅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需的权利,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十七大报告还指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保证公民就业,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达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便少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法律是维护平等的重要力量,维护平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规制就业歧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就业歧视的各种表现

现阶段,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歧视 纵观当今的招聘广告,不难发现企业招聘员工,招聘条件 几乎都是统一模式:男,35岁以下,或男女一律35岁以下。 这让众多35岁以上的求职者望职兴叹。 (二)身高歧视 几乎所有的招聘,都要求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 1.55米以上,众多求职者因此被拒之门外。 (三)性别歧视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将女性拒之门外。在同等条件下,除 非女性应聘者特别优秀才会考虑。 (四)经验、经历歧视 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对经验的要求,使得没有工作 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才望而却步。其实,有些职位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对于有过污点的人,就业道路更是遍布荆棘。 (五)学历学校歧视 有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学历的要求动辄以硕士、博 士为硬性标准,但实际上所需人才的岗位有专科学历就足以胜任;有的企业对名牌大学情有独钟;而有的企业则偏爱海归. (六)户籍地域歧视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及问题探讨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及问题探讨 在妇女发展这盘棋上,就业的分量举足轻重,而对女性个体来说,经济独立又是人格独立的重要前提。毋庸讳言,近年来的女性就业话题中总有缕缕忧思缠绕,这是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富裕劳动力人数增加的大形势和女性弱势地位共同作用的结果。两性存在着差异,生理的差别任凭“上帝”也不能改变。承认差别的存在,克服人为不平等的因素,建立新的伦理关怀,这是文明至今应该、并且能够开拓的一条道路,因此,探究女性就业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思路,不仅是为女性解决现实问题,更是促进现实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政治文明进步、全面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步骤。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在不同的女性就业领域内和工作岗位以及女性就业后的不同阶段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也是不同的,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性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 但女性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女性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 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三)男女同工不同酬 在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成为一种残酷的现实。一般而言,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除了教育水平以外,应该就是一个人的能力。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

就业歧视的原因

( 一)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影响 当前我国就业歧视愈演愈烈与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无关系。就业歧视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地域歧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 如公务员招考限定户籍等) 。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GDP,以劳动力数量充裕、成本低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会用一些带有歧视性的霸王条款压低工 人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 二) 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中国人习惯于服从强势者的安排,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缺乏维权意识,即使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在遭遇就业歧视时,不是考虑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从表面上看,这种对自己权益的漠不关心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和中国人千百年来积淀的文化心理有着密切联系。正是这种遭受歧视时的冷漠和退缩,助长了就业歧视之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 三) 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 我国目前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严重滞后,缺乏界定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歧视性行为的标准,为受歧视者提供救济的制度尚未建立。在处理涉及就业歧视的劳动争议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即使企业有歧视性行为,在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理时由于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有关部门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敷衍了事,使违法者免于法律制裁 二、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 ( 一) 要通过开展反就业歧视宣传,提高各方的思想认识就业歧视之所以成为我国就业领域的顽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就业歧视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1.要提高民众对就业歧视危害性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们国家之所以普遍存在,与国人面对此类事件时的漠然有关。因此法制宣传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科研单位必须广泛利用书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人们进行宣传,尤其是要对一些就业歧视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请专家就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讲解,拿出解决对策,增强劳动者的权利 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当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了解之后,当再遇到此类问题时,就会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2.要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以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其中应该把企业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强调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密不可分,一个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应该教育企业管理者把眼光放长远些,使他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经济状况、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等因素的制约,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企业也就不可能有长远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为自身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而且可以吸引大量的人才和资金,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3.要强化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 管理部门对就业歧视危害性认识不足,就不能起到带头作用,更谈不上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因此我们一是要通过广泛宣传,使政府管理部门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机关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反对就业歧视,在诸如工作人员录用等工作中自觉权衡利弊,

论就业歧视的界定

论就业歧视的界定 摘要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而相关立法相当落后,学界对就业歧视界定规则的研究也不深入。歧视是对正义原则的违背,其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的区别对待。欧盟将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正当理由”在歧视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就业歧视界定规则,可根据先赋因素和自获因素两种情形区分就业中的区别对待现象,继而分别规定构成歧视的不同标准。 关键词:就业歧视/区别对待/正当理由 自2002年4月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身高行政诉讼案以来,与就业歧视相关的报道不断涌入人们的视野。不管是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蒋韬案,还是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诉讼案,都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计论。但法学理论界更多的是将目光投向两案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推进意义上,而对就业歧视的讨论远没有宪法诉讼来得热烈。分析这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发现,诉讼当事人或者“倡诉者”试图通过宪法的平等原则来对抗就业过程中的歧视对待,在操作上实属无奈之举。正因为我国劳动法在反就业歧视上的缺陷,社会各界对于制定相关立法的呼声高涨。然而,究竟怎样的行为是就业歧视,是否所有区别对待都构成歧视,如何界定就业歧视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更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 一、正义原则与就业歧视 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地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然而,人类的属性在于:他们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各不相同。谁与谁相等或同类换言之,应该依何种标准来划分人类群体,从而在法律上给予“同类”的人以相同的对待这一问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现状全解

华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生毕业论文 院(系)名称: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办学形式:业余 年级:2014级2班 班别:校内 姓名:钟敏贤 学号:32号 论文题目:我国女性劳动力就业的现 状与思考

评语: 评分:指导教师:

目录 摘要: (4) 引言 (5) 一、我国女性就业现状及表现分析 (5) (一)女性就业机会不平等 (5) (二)职业选择范围狭窄 (5) (三)职业待遇不平等 (5) 二、我国女性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6) (一)我国经济利益关系影响 (6) (二)传统封建迷信男尊女卑的思想 (6) (三)女性自身的因素 (7) (四)国家法律的薄弱 (8) 三、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相应对策 (8)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政府干预力度 (8) (二)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机构 (9)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负担 (9) (四)合理设置适合女性专业,增强女性就业砝码 (9) (五)提升素质,加强女性就业竞争的基础条件 (9) 参考文献 (11)

摘要 女性从业是女性拥有独立经济地位的保障,而女性拥有独立经济地位是实现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基础。做好女性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近几年来,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体现在性别差异上便是女性“就业难”问题相当突出。现实生活中,受性别歧视影响,妇女就业的平等权利难以保障,就业机会及福利待遇不公是女性面临的最大经济困扰。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对于女性劳动者来说,身体因素、文化程度、职业技能、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甚至是性别,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面临就业难的困境。要解决中国女性就业的难题,不能仅从某个角度考虑,而是从多方面入手,抓住主要矛盾,例如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多角度制定对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将从女性就业现状、就业歧视原因、消除就业歧视等多方面讨论女性就业歧视中的问题。 关键词: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存在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应尽快明确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确立以真实就业资格为主的例外规定;通过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规定雇主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完善积极行动方案;通过设立反就业歧视委员会加强执法。关键词:就业歧视;真实职业资格;举证责任转移;积极行动 一、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现状与不足 鉴于其巨大危害,我国多部法律都明令禁止就业歧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这两个条文,可以认为我国《宪法》确立了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原则。此外,《宪法》里还有许多反对歧视的条文,如第4条反对民族歧视,第36条反对宗教信仰歧视,第45条反对健康歧视,第48条反对性别歧视。《劳动法》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此后,《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该条文重申了《宪法》和《劳动法》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而条文中增加的“等”字,更是为拓展反就业歧视的范围提供了可能。更重要的是,该法明确提出了平等就业权概念并用多个条文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第26条)、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第27条)、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就业上的特别照顾(第28、29条)、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第30条)、禁止歧视农民工(第31条)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0年批准《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2005年批准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其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歧视的判断标准。我国很多法律里都出现了禁止就业歧视的字眼,却都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科学的界定,也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类别划分,更没有规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容易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例如,就业歧视是否只是求职过程中的歧视,是否还包括雇佣过程的其他环节?《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该条文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上实施性别歧视,从此可以推断我国法律应该是禁止雇佣过程中除招聘外的其他环节的歧视。但是,什么是“同工同酬”?对此难题,美国创立了“可比价值理论”进行指导,在我国该如何认定? 第二,就业歧视的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界定,国外普遍采用定义加列举式的做法,定义可以防止列举不周延,而通过列举又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与此不同,我国法律却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宪法》和《劳动法》列举了针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完全没有考虑劳动力市场大量存在的户籍歧视、身份歧视、年龄歧视、外貌歧视、身高歧视、性取向歧视等诸多歧视现象。为此,《就业促进法》第3条在规定就业歧视的范围时增加了“等”,虽然为拓展就业歧视的范围提供了可能,但也因此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因为劳资双方都不清楚这个“等”到底包括了哪些内容,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又会如何认定。此外,从法律条文看,法律禁止的只是直接歧视行为,忽视了大量可能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间接歧视行为。 第三,缺乏例外规定。毫无疑问,法律反就业歧视主要是针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或差别影响,法律并不反对合理的、相关的和必要的差别,仅仅是禁止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 [1]如果不加区分地反对一切差别对待或差别影响,可能给雇佣活动增加不成比例的负担或者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一位男士就不能在应聘奶妈职位被拒绝后指控雇主对他实施了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 策分析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 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 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 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 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

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就业歧视的严重性, 即使意识到了, 也觉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浅谈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浅谈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摘要】 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吁已成为普遍的声音,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从社会的角度,必须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机制才能推动就业歧视的消除。 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结果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行为就属于就业歧视。这其中又可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利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前述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果将不利于该群体则构成间接歧视。就业平等权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享有平等获得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方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就业歧视是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简称。为促使劳动者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积极行为,不得视为歧视;这些措施应在达成事实平等的目的后停止采用。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以纠正本单位或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歧视为目的,而给予某一法定人群优惠的不被视为就业歧视。 【关键字】:就业;歧视;立法;平等权

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世界各国和政府都高度关注民众的就业问题,但就业领域的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又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各国的社会现象,成为困扰劳动者、妨碍其平等就业权与争取待遇的权利实现的一个严重障碍。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形式的日益严重,就业歧视已呈愈演愈烈之势。频频发生的就业歧视案件,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其权利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与提高,另一方面更说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问题亟待立法规制。禁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国内现实的迫切需要,亦是顺应国际人权保护的潮流,更重要的是,它对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就业歧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劳动就业市场中,就业歧视现象无处不在,在当前的就业歧视中,可谓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有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相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属相歧视等等。2006年,23岁的河南女孩秋子在被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录用后,因“长相困难”被该公司辞退而引发了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今年3月25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据报道,截止到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各种意见11020件,其中,涉及就业歧视的意见就占据了大多数。 目前,尽管有学者出于自由竞争的需要、保护企业用人自主权、合同自由和以及保持立法的权威性,不赞同进行反就业歧视立法,然而社会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吁已成为普遍的声音。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笔者认为,必须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机制才能推动就业歧视的消除。 其一,应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目前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制订成单行法,即制订一部《反歧视法》;另一种主张在《劳动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就业歧视的条款,或者在《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就业歧视的内容。从长远看,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是一种理想的目标,但目前条件还不具备。就现状而言,在《就业促进法》中特别规定反就业歧视的内容较为可行。从《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规定看,涉及就业歧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条文,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中国网| 时间:2007-03-28?| 文章来源:中国网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在不同的就业领域内和工作岗位以及就业后的不同阶段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也是不同的,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 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但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 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三)男女同工不同酬 在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成为一种残酷的现实。一般而言,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除了教育水平以外,应该就是一个人的能力。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

有专家认为女性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除了提高自身学识和技能以外,勇敢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是女性现在需要突破的瓶颈。 (四)岗位性别隔离 由于受到传统工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挑选,明显地形成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分立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 从就业结构看,横向:行业间,女性工作大多是家庭角色的社会延伸。纵向:越是往上的管理层,女性越少。上述“天花板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化之中,在国家机关同样存在。 上述歧视现象只是较具代表性且现实中比较严重的几个方面,其中既有制度性歧视如男女不同龄退休等,也有观念性歧视如同工不同酬、岗位性别隔离,而求职歧视则是混合了多种因素。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和法律界反就业歧视呼声的不断增强,女性就业歧视也从显性歧视专为隐性歧视。而隐性歧视就更不容易被发现和消除,从而使反就业歧视的任务也更为艰巨。 二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在对产生歧视的原因所进行的调查中显示:排在第一位 的选项是劳动力供过于求,有 24.3%。第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选择比例达到 16.3%。 第三是效率与效益第一因素影响,选择比例达到 16%。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能力和价值认识有偏差,认为:劳动生产率预期要低于男性(女性精力分散于家庭角色、发展潜力相对不足)。还有,就是女工下岗人数多,部分再就业困难。 除了上述调查中的因素以外,还有几个较为有影响力的因素: 一是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罚则,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如:实施 8 年的《劳动法》,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还是空白。 二是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特别是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

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

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宪法赋予的中国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并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宪法配套来为劳动者的这一项基本权利保驾护航。随着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就业歧视现象也花样翻新、愈演愈烈,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阻碍经济建设。 本文通过对就业歧视的基本含义、就业歧视的案例以及就业歧视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最后指出我国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和漏洞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几点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劳动者就业权给与充分的保障,给劳动者创造实际的福利。 [关键词]就业歧视;救济机制;反就业歧视法

Study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BSTRACT The right to work and employment is a basic human right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How to implement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is a major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Labor Law, and the Labor Contract Law. With the increase of employment pressure, the phenomenon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has also become a discordant factor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t is contrary to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social development in China,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in the labor market and hinders economic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manifestation and cause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legal governance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 idea of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from three aspects: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the "Anti-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aw" in legislation, set up a special agency for anti-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law enforcement, and implement the litigation relief mechanism in justice. [Keywords]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performance;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ct

浅谈现代女性就业歧视问题

浅谈女性就业歧视问题 摘要:调查显示,目前,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在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比例已分别达到51.4%和49%,女大学生、研究生和男生一样受到良好教育,同样希望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大学生常常难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在目前的各类招聘中,直接而明确的拒接女生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间接拒绝的更多。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同样也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女性发展的谬论与歧视。 关键词:性别歧视现存现象原因分析应对措施 正文: 目前,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最普遍,女性在就业中存在各种不平等现象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中的各种不公平待遇愈演愈烈,社会上关于这类话题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归其实质是主要是对性别的歧视。女性就业歧视实际就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歧视手段,使女性在就业中丧失与男性平等的择业机会及待遇。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原因,或拒绝接受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或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重视妇女的升迁机会,或使女性与男性相比同工不能同酬。 前不久,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一公司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一审审核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女员工一定赔偿,包括经济赔偿金,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共计1734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某科技公司在知道其怀孕的情况下通知不续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其经济赔偿。 日前,在各大卫视热播剧“咱们结婚吧”,女主人公杨桃因年龄问题,公司考虑其以后的生活婚姻问题,不给予以续签合同,给予辞职,她之后的一系列面试碰壁现象,让我们看到社会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及性别上的歧视。同

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就业歧视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理论界有不同见解。概括起来可把就业歧视的概念做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指的是在获得职业的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甚至部分劳动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这部分劳动者个人的与工作岗位性质没有必要联系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劳动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因素而遭到雇主的拒绝或者对劳动者求职过程中进行的区别对待。而广义上的就业歧视定义既包括狭义上的就业录用歧视,也包括就业状态下的工资收入歧视和职业选择歧视等待遇方面的歧视。 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条对就业歧视下的定义是: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1)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2)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协商后可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特惠。但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视为歧视。”这是广义上的就业歧视概念。 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订立的八个核心劳工标准公约之一,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在就业、业务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念、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它着重从歧视的原因、存在的领域、侵害的权利三个方面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做出较为全面的一个界定,同时又排除了正当的不平等对待。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批准执行了这项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审议批准了该《公约》在我国执行。 而我国“就业歧视”现象十分普遍,在实际中主要表现为:1.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2.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3.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4.户籍歧视。如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5.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6.健康歧视。一些病毒携带人群往往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此外,还存在身高歧视,相貌歧视,履历歧视,民族、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残疾的疾患歧视,地域或方言歧视,婚姻状况歧视,姓氏歧视,血型歧视等等。这些就业歧视现象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地方保护主义,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因素不无关系。其中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既有的劳动法律规范不健全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一、我国有关禁止就业歧视的法规 我国十分重视对劳动平等权的保护,制定了大量规范性的文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由以下法律规范构成: 第一,《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和重要渊

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劳动现象入手,着手分析了就业歧视的内涵及其分类,并从国内和国外对就业歧视的分析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论述了就业歧视的 危害,从危害和立法需求的方面对解决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做出了分析。 标签:就业;歧视;公平 1 就业歧视的内涵及其法律界定 1.1 就业歧视的内涵 本文所讨论的“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国际劳工组织给下的定义基本一致,它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党派、年龄、国籍、户籍等不同而造成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剥夺或损害。根据各国劳动法或就业法,对特殊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 实施保护原则而产生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职业对劳动者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不在“就 业歧视”之列。 1.2 我国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疾病歧视、地域歧视、学历与经验歧视、身高与容貌歧视。而在以上几种就 业歧视表现形式当中,以户籍歧视现象尤为突出。 户籍歧视(或出身歧视)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依据分城乡的户籍制度划分雇员群体并实行不同待遇的行为。户籍歧视一般表現为对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与其他就业歧视形式相比,我国城市政府对外来农民工的歧视行为带有明显的制度性和主动性特征,即政府不仅不是歧视的反对者,反而是歧视的制造者。户籍歧视来源于现存的户籍制度,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增加了流动就业迁移成本,限制了农民工在平等基础上自主择业的权利。我国当前对农民工的户籍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工资及待遇歧视、雇佣歧 视、职业歧视及人力资本投资歧视。 以上就业歧视现象种种不胜枚举。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

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问题的思考 历史上,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理由而进行的歧视一直存在,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整个歧视中最常见的歧视之一。在绝大多数人已经实现平等的时代,少数女性在就业时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现代劳动力市场要寻求就业平等就一定要勇于面对这些隐蔽的歧视现象。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研究,并探讨我国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对待。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的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国际劳动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指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历史上,基于种族、宗教、出身等理由而实施的排斥和区别曾经是就业歧视中最常见的形式。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歧视已被人类道德所摒弃而不多见,但性别歧视这类新型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即使在一些非特殊部门,“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女性歧视更是司空见惯。近些年来,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女性学生就业比例更是明显低于男性学生。怎样有效的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针对女性的歧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权利和经济利益,是我国当政者和立法者面临的又一问题,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从法律方面予以完善就显得非常重要。 基于以上对歧视的理解,就业性别歧视即基于性别的区分和特惠,其后果是取消和损害就业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待遇平等原则。就业歧视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按性别分类,可以分为女性就业歧视和男性就业歧视;按过程分类,可以分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解除合同 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等;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间接歧视和直接歧视。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和特惠,不应被视为歧视”,如对因女性自身生理条件不适合而出于保护女性在就业时的适当性而做出的性别倾斜是可以理解的,如钢铁石油、工程建设等行业,由于不适合女性就业,也就不存在我们所说的性别歧视。 我国现行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劳动平等权的规定,构成了全部禁止就业歧视特别是女性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和前提。1980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公约》,1990年我国政府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在我国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中的第3、12、46 条等都明确了劳动权的范围,并将宪法中的劳动平等权等权利覆盖到劳动就业中的各个环节,从而确立了反对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确保了妇女在就业中的权利。另外,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都明确重申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包括在晋职、晋级、考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分配住房、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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